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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融資租賃產權交易

發布時間:2022-03-23 22:47:59

融資租賃有哪些稅收政策

一、增值稅

(一)稅率

1、直租:動產16%;不動產1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6%;不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1%整為10%

2、回租: 5%。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

1、直租

出租人(融資租賃企業)購入土地、房屋融資物時,出租人應繳納契稅;融資租賃期間,土地、房屋的產權仍屬於出租人,不涉及契稅;融資租賃期屆滿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至承租人,則承租人應繳納契稅。因此,對於土地、房屋直租而言,所有權發生移轉的,就應繳納契稅。

2、回租

財稅【2012】8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徵契稅。

三、房產稅

財稅【2009】12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需要說明的是:

1、房產稅由承租人(實質重於形式,雖然法律上的產權人為出租方)按照房產余值繳納,而非由出租人按照租金繳納。

2、財稅【2010】1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在租賃期間土地使用權在出租方名下,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承租方還應當將相關地價並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但在實際操作中,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的原則,因此一般在確保不發生風險的同時,多採取暫不變更土地使用權等其他變通方法處理,以避免繳納過高的產權轉讓稅。

四、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出租人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五、印花稅

國稅地字【1988】30號《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第4條的規定,關於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財稅【2015】144號《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 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

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⑵ 國有企業融資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原則規定) 企業投融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范可行性研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投融資決策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充分預計投資風險。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應作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二、根據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2)國有資產融資租賃產權交易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項目要求)

企業選擇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要求;

(四)有利於突出主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五)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實際能力相適應;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六條(產權代表義務)

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是投融資決策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提請企業進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在決策過程中,應當切實貫徹出資人意志,維護出資人權益,認真履行有關報批程序,按照市國資委的批復意見在企業決策程序中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⑶ 融資租賃最後的所有權會不會發生轉移

解答
融資租賃所有權會發生轉移。
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⑷ 北京國資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北京國資租賃是北京市國資公司系統內的首家融資租賃企業,股東結構優良,具備資源充裕、融資便捷、政府關系良好等諸多優勢。公司目前已獲得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以及工銀租賃、農銀租賃等幾十家銀行及租賃同業的120億元的綜合授信及融資額度。此外,公司還與北京產權交易所、中國技術交易所、北京環境交易所、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北京資信評級有限公司等機構建立了合作夥伴關系。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堅持「專業化、市場化」的原則,立足北京,面向全國,定位於為中小企業、國有企業和社會事業提供融物
法定代表人:曾毳毳
成立時間:2014-03-20
注冊資本:9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110000450255012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未上市)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平安里西大街28號樓5層501

⑸ 融資租賃影響較大的幾種新模式

融資租賃公司的運營模式極為繁多,在原有模式基礎上稍加改造便是一種新的運營模式,因此不斷有創新型模式出現。不過,所謂「萬變不離其宗」,在掌握英國稅務租賃、德國稅務租賃和日本稅務租賃後,基本可以領會融資租賃的基本模式,總結其中的規律,理解或自主創新其它更復雜的模式。
(1)英國稅務租賃模式:充分發揮避稅功能
英國稅務租賃(TaxLease)是利用英國稅法中關於本國投資者投資大型設備可獲減免稅的規定來降低融資成本的一種結構化租賃。其過程如下:
英國法律規定,本土公司購買大型運輸工具可以按上年末賬面價值的25%進行加速折舊,折舊額稅前扣除。由一家英國本土公司A作為出租人出資購買大型運輸工具,租賃給另一家英國公司B(承租人)使用。在設備購置的最初幾年,租金必然低於折舊。這樣,出租人可以用此折舊費用抵消其部分贏利,減少交稅。出租人可將該收益的一部分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返還給承租人,因此後者的融資成本得到降低。
實際操作中,假設有外國投資者F擬投資飛機,並利用英國稅務租賃獲利。
第一步,該F公司先在免稅港開曼注冊SPC(殼公司)K。
第二步,F可以與A協商:用飛機由K與A敘作售後回租。
第三步,A可以自己支付20%的貨款,另外80%以飛機向銀行抵押,並把向K收取租金的權利也轉讓給銀行,然後與銀行敘作一筆杠桿租賃。由於A投資飛機可以享受加速折舊,因此A將飛機出租給K時,收取的租金低於市場租金水平以轉讓一部分稅收優惠給K。
第四步,K從A租得飛機後,以略低於市場水平的價格,將飛機出租給英國公司B。由於這一租金低於市場,B樂意租用。
第五步,K一方面從B取得租金,一方面向A支付租金。中間的差額為K所取得的利潤。
第六步,最終,由於開曼為免稅港,K可以將此利潤以接近零成本轉移給F。F獲得租金差價做為利潤;A獲得低於市場水平租金。皆大歡喜,獲得租金收益+留用稅收抵扣收益;只有英國政府少收了稅金。
(2)德國KG模式:充分發揮「集資」功能
KG為德文Kommanditgesellschaft的縮寫,其含義為有限責任合夥公司。德國的KG金融租賃市場份額自1999年開始持續增長,2004年其融資量超過72億歐元。
德國從1969年開始實施KG船舶融資制度,是鼓勵個人投資者向造船投資的稅收優惠措施。1970年代,德國的KG模式建立,以籌集民間資本為更多項目融資。
KG模式有兩種形式:KG公司和KG基金。KG只能是單一項目公司/單船公司,項目結束時KG解散,類似於SPC(單一目的公司)。
KG公司為合夥公司,合夥人分為有限責任合夥人和無限責任合夥人,與我國的合夥公司定義類同。為募集足夠的資金,發起人(一般為無限責任合夥人)設立法人投入少量資本然後向作為民間投資者的個人發行股本。大量個人投資者為有限責任合夥人,責任僅以出資為限。募足資金後以此為自有資金,同時向銀行中請項目貸款購買船隻,並將船隻抵押給銀行。然後將船交由經營公司代管,並租賃給運營商。政府允許KG公司加速折舊,因此開始幾年個人投資者從KG公司分得凈虧損以抵扣自己其它方面的應繳稅金,實現稅務收益;以後年度每年接受分紅作為他們投資的回報。
KG基金與KG公司類似,只是發起人改為券商,並且募集方式改為封閉式基金。券商收取高額傭金
德國曾允許KG基金在五年內折舊新船的82%,並允許年度虧損不超過新船價格的125%。目前,稅法僅允許每年折舊6.67%,只有頭兩年可以雙倍折舊。KG基金還同時享受著歐洲噸們稅的便利。
這種模式很好地吸納了社會資金,並可將稅收優惠供投資人和承租人分享。它以期租方式經營,可以滿足航運公司對租期、年份選擇、甚至最終購買船舶的選擇需求。
(3)日本的經營租賃模式:充分發揮杠桿融資功能
日本的稅務租賃經歷了三個階段的發展,1988年至1998年日本的杠桿租賃很流行,採用加速遞減基礎折舊法,產生了龐大的跨境交易市場;第二階段是日本的經營租賃,由於1999年4月日本進行了稅法改革,原先杠桿租賃模式的優點已經沒有了,為此,日本投資者為了最大化的利用稅務資源,將稅收優惠在出租者和承租者之間進行分配,創新出了新的金融租賃形式經營租賃;第三階段是具有購買選擇權的經營租賃。
(1)日本的杠桿租賃
1988-1998年,日本有龐大的杠桿租賃跨跨境交易市場,被日本的航空業普遍採用。首先對杠桿租賃進行一個簡單介紹。折舊/資本減讓方面,出租者根據時間通過定期減免或抵消(「津貼」)的方式從營業收入中收回「購買」資產的成本。這里有二種方式:採用直線折舊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同等數量或者同比例的回收資產;採用余額遞減折舊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以資產剩餘成本的恆定比例回收資產;採用加速折舊的出租者要求在應折舊年限的前幾年扣除更多。稅務收益方面,由於稅務減讓或者免除,在相應的會計年度或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減少了。具有長期經濟壽命的資產最適合成為稅務產品。1999年四月起生效的《日本稅法修正案》使得跨境稅務租賃消失,目前,對日本境外的非日本居民和非日本企業,應用稅務租賃只能採用直線折舊法。這樣日本稅務租賃的優勢沒有了。
(2)日本的經營租賃
日本的投資者為了最大化地得到稅務利益,採用雙倍遞減折舊法,將稅務利益在投資者(出租者)和經營者(承租者)之間進行分配,創新出日本式的經營租賃。
經營租賃的出租者要得到很高的經濟收益,同時也必須承擔很大的風險。租賃合約不一定要是完全的支付租賃合約,租金不一定要達到租賃資產的90%以上,但購買選擇權必須建立在公平的市場價格基礎上。出租者應該承擔資產的殘值風險。
(3)日本具有選擇權的經營租賃
日本具有選擇權的經營租賃,主要參與者和基本情況如表5所示。
以下的說明設想一個由出租人到承租人(作為飛機最終使用者)的層級租賃。這一基本租賃結構可以用於與承租人或任何其他交易方相關的任何稅收、法律或其他問題。
表5、日本具有選擇權的經營租賃結構
參與者
基本情況
承租人
相關租賃產品(比如飛機)的經營者
出租人
為交易而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日本投資者
一個或多個日本投資者,按照日本的投資法律安排投資(大約設備成本的20-30%,依交易和資產而定)給出租者。
母體
一家日本的租賃公司,作為出租者的母公司,將保證或支持出租者給承租者和借款者履行義務的債權。
出資方
某個國際銀行或者國際大財團通過其在日本的分公司投資設備成本的大約70-80%作為可追索的貸款。按照約定,貸款可以按照固定或者浮動匯率,可以以美元或者歐元標價。
殘值擔保提供者
讓出租者和承租者都認可的擔保實體(在殘值擔保領域值得信賴)。
交易提供者
能夠讓出租者和出資方都認叫的實體。
基本交易結構為:
①)在截止日期,出租人將從製造商(如新飛機)或由承租人(如售後回租)用購買價格(由獨立的評價機構給出的公平飛機成本價格)購買飛機。出租人將同時把飛機租賃給承租人。
②日本投資者將投資相當於購買價格20-30%的資金給出租人(以下簡稱「日本投資者」)。
③出資方將投資相當於購買價格大約有70-80%的具有有限追索權的貸款給出租人(以下簡稱「貸款」)。
④出租者與承租者簽訂一份租賃契約(比如說10~12年的租賃契約,稱為「完全租賃契約」)。
⑤租賃契約包括在特定時間(比如說7~9年)特定地點的購買選擇權(簡稱「FPPO」),固定的購買價格等於在FPPO時間預先商定的飛機公平市場價格。
⑥如果應用FPPO,由承租者付給出租者的FPPO價格將足夠出租者支付籌資者所籌資金的未償付余額以及日本投資者所出的資金。使用FPPO並用其價格,出租者將把飛機租賃的部分利益與承租者分享,來形成交易。
⑦如果承租者沒有使用FPPO,直到完全租賃條款結束後,租賃條款仍將起作用(比如說一個更長的二年)。在剩餘的二年內可支付的租金將完全支付租金以至於在租賃協議的最後只有日本投資者有未支付余額。在協議的最後承租者將沒有購買選擇權。
設想這樣一個情形,在租賃協議的最後,期初的借款全部得以償還,出資者沒有承擔任何殘值風險,因此,此項交易能被認為完全支付金融租賃(出資方只承擔承租方信用風險)。所以,期初的借款應該以標準的保障借款余額來定價。
⑧如果出租者能夠從由殘值保證提供者所提供的殘值保證中得到利益,將緩和任何具有下降趨勢的風險敞口以防飛機的價值低於日本投資者未償付的投資余額。
殘值保證將在特定的窗口日期(即協議到期日)使用,並被設定在日本投資者和日本稅務顧問可接受的水平上以利於他們進行租賃業務的分析。如果使用FPPO或無論何種原因在早期終止FPPO協議,殘值保證將消失。殘值保證包括所有的日本投資品,日本投資者將一直承擔最高資產價值風險。
⑨出租母體將在租賃協議下保證/支持出租者對承租者的義務。
(10)如果租賃協議因為某種原因(如承租者違約)而終止,承租者可支付的終止總數將被設置在足以償還全部貸款的水平,並根據提前終止的原因,日本投資者也足以支付。
2、我國融資租賃公司的主要運營模式
(1)簡單融資租賃
也稱「直接租賃」或「傳統融資租賃」。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意願購買租賃物,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約支付每期租金,期滿結束後以名義價格將租賃物件所有權賣給承租人。在整個租賃期間承租人沒有所有權,但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維修和保養租賃物件。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好壞不負任何的責任,設備折舊在承租人一方。
(2)轉租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四十八條中將轉租賃定義為「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的租賃形式。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
第一層次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第一出租人」,末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稱「最終承租人」。轉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區別在於,轉租人並非是該項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出資人及其租賃物件的所有權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轉讓對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是因為它在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中作為承租人受讓了這些權利。而且,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它有權將這些權利向第三人轉讓。轉租人同最終承租人的區別在於,它並非是為了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而承租租賃物件。它承租租賃物件的目的是為了能向第三人轉讓對該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
轉租賃的上述特點決定了以下各點:
第一,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必需是同一的;
第一,在一般情況下,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應該也是同一的。但是,無論如何,下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日不得遲於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日;
第三,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期屆滿時租賃物件的歸屬(.留購、續租或收回)的約定必須統一。
這種業務方式一般在國際間進行。在做法上可以很靈活,有時租賃公司甚至直接將購貨合同作為租賃資產簽訂轉租賃合同。這種做法實際是租賃公司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租賃公司作為第一承租人不是設備的最終用戶,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賃物件的折舊。
(3)回租式融資租賃
又稱「售後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本辦法中所稱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訂立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人的特殊融資租賃方式。」
《企業會計准則一租賃》中專門有一節是「售後回租交易」,其35-38條對回租交易的會計處理作了規定。
回租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融資租賃交易方式,這種方式在我國也己被廣泛採用。在實務中,回租交易同直接融資租賃交易一樣,也是由買賣交易和租賃交易這兩項互為條件、不可分割的交易構成的。也就是說,先是由融資性租賃么司以買入人的身份同作為出賣人的企業訂立買賣合同(或稱「所有權轉讓協議」),購買企業自有的某實物財產(在《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規定為是「固定資產」,在《國際融資租賃公約》中規定為是「不動產、廠場和設備」)。在該買賣合同中,該融資性租賃公司的責任是支付買賣合同項下貨物的價款,其權利是取得該貨物的所有權。與此同時,該融資性租賃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為承租人的該企業訂立融資租賃合同,將上述買賣合同項下的貨物,作為租賃物,出租給該企業。在該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責任是,在規定的租賃期間內,向承租人轉讓該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通過使用收益的排它的權利,其權利是收取租金。
為使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貨物必須是該企業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財產,當然,更不能是正在作為訴訟標的的財產或已列入企業破產財產的財產。為了確認這一點,通常需要通過某種確認產權的程序,例如,該財產所有權的公證等;其次,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其出售還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對於國有企業而言,需有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上述買賣交易的價格由買賣雙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須有一個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值依據作為參考,例如該財產的賬面殘值或經合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允價值等。
由於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時發生的。不存在通常貨物買賣中的物的流動。從法律上講,認定某項交易是以回租方式進行的融資租賃交易的依據,不僅是上面說的契約性文件,而且還包括對該項交易的公證和在我國的物權立法完善後的公示程序。法官通常根據生效的契約性文件認定某項交易為回租交易。在特定情況下,他們還要根據承租人對該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以及尤其是,根據是否辦理了公證的程序,來把回租交易同變相拆借區別開來。
就會計處理而言,在進行回租之前,某實物財產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是其司定資產的一部分。在進行回租之後,該實物財產從其固定資產中扣除,其固定資產的價值相應減少。與此同時,由於取得了出售價款,該企業的流動資產中的現金或銀行存款相應增加,該增加值同上述固定資產的減少值基本上是相等的。
融資租賃項下的租入資產,列為「融資租賃項下的固定資產」管理。該資產的價值構成該企業的總資產的一部分,可依財政部和國家計委的特別規定提取折舊。與之對應的,是在該企業的負債欄內,增加一筆應付租金.
(4)委託租賃
委託租賃的是指沒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委託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完成一筆租賃業務。這里所說的受託人,就是獲准具備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資格的法人,無論批准其設立的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還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因此,它同時又必定是相關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即,金融租賃公司「可接受法人機構委託租賃資金」則顯然,金融租賃公司是可以以受託人身份同委託人訂立信託合同的,只要該委託人是法人。信託合同在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則調整的同時,優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調整。規范的委託租賃,是一種完全合法的信託活動。
這裡面絲毫沒有借貸的概念,當然更談不上「變相」與否。把委託租賃視為變相拆借,是不適當的。之所以出現了委託租賃這一用語,僅僅是為了說明,在此類業務中出租人所運用的資金的來源的特殊性,以及因此出租人既不承擔此類資金運用的風險,也不享有此類資金運用的利益。一般企業利用租賃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特性,享受加速折舊,規避政策限制。電子商務租賃也是依靠委託租賃作為商務租賃平台的。、
(5)杠桿租賃
又稱「借款租賃」,也叫「衡平租賃」。杠桿租賃也是信託同融資租賃的結合運用。杠桿租賃同委託租賃的區別在於:(1)在杠桿租賃中,受託人(出租人)並非是完全不承擔融資風險,只是所承擔的是租賃融資額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風險;(2)在杠桿租賃中,委託人往往不止一個,而是有若干個;(3)出資人的動機不同。除了上述區別外,兩者的法律關系及操作程序是完全類似的。
杠桿租賃的做法類似銀團貸款,是專門做大型租賃項目的一種有稅收好處的融資租賃。主要是由一家租賃公司牽頭作為主幹公司,為一個超大型的租賃項目融資。首先成立一個脫離租賃公司主體的操作機構—專為本項目成立資金管理公司,出項目總金額20%以上的資金,其餘部分資金來源主要是吸收銀行和社會閑散游資,利用「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為租賃項目取得巨額資金。其餘做法與簡單融資租賃基本相同,只不過合同的復雜程度因涉及面廣,隨之增大。
操作規范、綜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費用低,一般用於飛機、輪船、通訊設備和大型成套設備的融資租賃。
(6)共享式結構化租賃
又叫「分成租賃」或「變動租金租賃」。是把租金收入和設備使用收益相聯系的一種租賃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繳納一定的基本租金後,其餘的租金是按承租人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實際承擔了租賃物的部分風險和報酬。
關於這種租賃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理論界是有分歧的。中國金融協會融資租賃分會副會長裘企陽認為,共享式結構化租賃的租金既然是隨機的,就既可能多也可能少。極而言之,在承租人經營失敗時,甚至可能無。在這樣的條件下,該項交易還能將隨附於租賃物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視為是向承租人實質性地轉移的嗎?當然不能。既然不能,這種交易還能視為是融資租賃交易嗎?顯然也不能。
因為在《企業會計准則》中明確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但是,如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中的規定,共享式結構化租賃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並且其租金方式的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的第243條,「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法律特意賦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權利,旨在為靈活的租金方式留下空間。這可參考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的解釋「但目前國際和國內融資租賃領域,除保留傳統的國固定租金方式外,已越來愈多地採用靈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適應日趨復雜的融資租賃關系和當事人的需要。最融資租賃交易中,當事人經常根據承租人對租賃務的使用或者通過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來確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同時,共享式結構化租賃也符合《企業會計准則一一租賃》中對融資租賃的確認標准。比如其租賃期再設備使用壽命的75%以上。的確,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既有租賃的性質又有投資的性質,不過,根據相應法規標准判別,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應該屬於融資租賃。
還有另一種共享式結構化租賃,出租人以租賃債權和投資方式將設備出租給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獲得租金和股東權益作為投資回報的一項租賃交易。簡而
言之,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東權益作為租金的一種租賃形式。
(7)綜合租賃
它擴展了融資租賃的內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務外還提供經營服務和資產管理服務,是一種綜合性全方位的租賃服務,租賃的收益因此擴大而風險因此減少,使租賃更顯露服務貿易特徵。完成這項綜合服務需要綜合性人才,因此也體現知識在服務中的重要位置,綜合租賃的發展,將成熟的租賃行業帶入知識經濟時代。
(8)創新租賃
租賃在中國,已經進入第三個發展階段,即:創新租賃。它是以保障租賃當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時,將風險分散到當事人中間。具體做法靈活多變。實際上,它己經將傳統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結合起來,發展成現代租賃。由於需要創新,因此每個項目的做法都會有所不同。創新是現代租賃業務的生命。

⑹ 可以將融資租賃公司分類為哪幾種麻煩簡要的說一下是根據什麼分的!

中國中小企業融資二十八種模式一、 國中小企業融資28種模式分為四大類2第一類:債權融資模式2第二類:股權融資模式2第三類:內部融資和貿易融資模式2第四類:項目融資和政策融資模式2二、 第一類——債權融資模式3(一) 第一種模式:國內銀行貸款3(二) 第二種模式:國外銀行貸款3(三) 第三種模式:發行債券融資3(四) 第四種模式:民間借貸融資3(五) 第五種模式:信用擔保融資4(六) 第六種模式:金融租賃融資4三、 第二類——股權融資模式4(一)第七種模式:股權出讓融資4(二)第八種模式:增資擴股融資5(三)第九種模式:產權交易融資5(四)第十種模式:杠桿收購融資5(五)第十一種模式:引進風險投資5(六)第十二種模式:投資銀行投資6(七)第十三種模式:國內上市融資6(八)第十四種模式:境外上市融資7(九)第十五種模式:買殼上市融資7四、第三類——內部融資與貿易融資模式8(一)第十六種模式:留存結余融資8 (二)第十七種模式:資產管理融資8(三) 第十八種模式:票據貼現融資8(四)第十九種模式:資產典當融資9(五) 第二十種模式:商業信用融資9(六)第二十一種模式:國際貿易融資9(七) 第二十二種模式:補償貿易融資9五、 第四類——項目融資和政策融資模式10(一) 第二十三種模式:項目包裝融資10(二) 第二十四種模式:高新技術融資10(三) 第二十五種模式:BOT項目融資10(四)第二十六種模式:IFC國際投資10(五)第二十七種模式:專項資金投資11(六)第二十八種模式:產業政策投資11六、 結束語111、中小企業融資模式的選擇運用112、 中小企業融資模式的組合運用113、中小企業融資模式的創新運用11一、國中小企業融資28種模式分為四大類第一類:債權融資模式 第一種模式:國內銀行貸款 第二種模式:國外銀行貸款 第三種模式:發行債券融資 第四種模式:民間借貸融資 第五種模式:信用擔保融資 第六種模式:金融租賃融資 第二類:股權融資模式 第七種模式:股權出讓融資 第八種模式:增資擴股融資 第九種模式:產權交易融資 第十種模式:杠桿收購融資 第十一種模式:風險投資融資 第十二種模式:投資銀行融資 第十三種模式:國內上市融資 第十四種模式:境外上市融資 第十五種模式:買殼上市融資 第三類:內部融資和貿易融資模式 第十六種模式:留存盈餘融資 第十七種模式:資產管理融資 第十八種模式:票據貼現融資 第十九種模式:資產典當融資 第二十種模式:商業信用融資 第二十一種模式:國際貿易融資 第二十二種模式:補償貿易融資 第四類:項目融資和政策融資模式 第二十三種模式:項目包裝融資 第二十四種模式:高新技術融資 第二十五種模式:BOT項目融資 第二十六種模式:I FC國際融資 第二十七種模式:專項資金融資 第二十八種模式:產業政策融資二、第一類——債權融資模式(一)第一種模式:國內銀行貸款1、定義:國內銀行貸款是指銀行將一定額度的資金及以一定的利率貸放給資金需求者,並約定期限付利還本的一種經濟行為。2、特點1)手續較為簡單2)融資速度較快3)融資成本較底4)貸款利息進入企業成本5)按期付利、到期還本(二)第二種模式:國外銀行貸款1、定義:國外銀行貸款,是指為進行某一項目籌集資金,借款人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向外國銀行貸款的一種融資模式。2、特點1)國外商業銀行是非限制性貸款 不限貸款用途 不限貸款金額 不限貸款幣種2)國外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較高 按國際金融市場平均利率計算 硬通貨幣利率低 軟通貨幣利率高3)國外商業銀行貸款看重貸款人的信譽 (三)第三種模式:發行債券融資1、定義:發行債券融資企業發行債券融資,是企業按照法定的程序,直接向社會發行債券融資的一種融資模式。 2、種類及特點1)短期企業債券(期限1年以內)2)中期企業債券(期限1至5年)3)長期企業債券(期限5年以上)4)企業債券具有流通性、收益性、償還性、安全性的特點(四)第四種模式:民間借貸融資1、定義:民間借貸融資是不通過金融機構而私下進行的資金借貸活動,是一種原始的直接信貸形式。2、民間借貸模式創新—個人委託貸款業務所謂個人委託貸款業務,是由個人委託人提供資金,銀行作為受委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貸款。3、個人委託銀行貸款的規定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規定:委託貸款是由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人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委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貸款。商業業銀行和信託投資公司都可以開辦委託貸款業務。 2002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中國民生銀行正式開辦個人委託貸款業務。(五)第五種模式:信用擔保融資1、定義:信用擔保融資是介於商業銀行與企業之間以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保證結合在一起的融資模式。2、特點 1)使原借、貸兩者關系變為借、貸、保三者關系2)信用擔保分散銀行貸款風險3)信用擔保分解企業融資困難4)信用擔保收取一定比例的擔保費用5)成功的信用擔保將實現企業、銀行、擔保機構「三贏」(六)第六種模式:金融租賃融資1、定義:金融租賃融資是以商品形式表現借貸資本運動的一種融資模式。2、特點1)由承租人指定承租物件,使用、維修、保養由承租人負責,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務。2)金融租賃以承租人佔用出租人融資金額的時間計算租金。3)租賃物件所有權只是出租人為了控制承租人償還租金的風險而採取的一種形式所有權,到合同結束時,根據合同協定可以轉移給承租人。4)金融租賃最少需要承租方、出租方、供物方三方當事人。

⑺ 四川省 國有資產轉讓 流程

四川省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修正)

1995-7-13 四川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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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2號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四川省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2000年4月2日發布的川府發〔2000〕16號將本文第二十三條予以廢止。廢止理由:不利於調動地方進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的積極性,不符合十五屆四中全會確定的國家資產「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國有資產配置,促進企業制度改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的管理和監督,實現國有資產在流通中保值增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省屬及省屬以下的企業(含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國有資產的有償轉讓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有償轉讓企業國有資產,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政府或企業將國有資產通過市場等實現財產所有權或經營使用權轉移的交易行為。

第四條 有償轉讓企業國有資產,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公平競爭,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保證實現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的管理,審計部門負責監督。

第二章 有償轉讓

第六條 為吸引資金和優化資產結構,可以有償轉讓企業或者車間、分廠。鼓勵有償轉讓下列企業國有資產:

(一)本企業不適用、不需用的各類資產;

(二)產品結構不合理的車間、分廠;

(三)經營不善、虧損嚴重的國有企業產權。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存在爭議的,不得有償轉讓。

第七條 有償轉讓下列地方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報上級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准;其中有中央投資的,須事先徵得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一)有償轉讓企業全部產權;

(二)有償轉讓企業部門產權;

(三)有償轉讓企業整體資產。

有償轉讓省屬企業上述國有資產,由省國有資產、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償轉讓特大型、大型企業或者中央管理企業上述國有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八條 有償轉讓一般性固定資產的單台(套)設備,由企業決定,報同級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有償轉讓關鍵、成套設備,重要建築物及企業的部分車間、分廠,由同級國有資產、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 轉讓國有股權,應當遵守國家關於股份制試點企業國有股轉讓和證券交易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企業國有資產可以採取協議、招標、拍賣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有償轉讓。

第十一條 有償轉讓企業國有資產的一般程序為:

(一)按本辦法規定報經批准或備案後,進行資產清查清理;

(二)資產評估,產權界定;

(三)確定底價;

(四)簽訂成交合同;

(五)辦理有關產權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應進入產權交易市場,進行規范化運作。沒有建立產權交易市場的縣,由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轉讓。

產權交易市場進行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資格,須經省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核認可後,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十三條 有償轉讓國有資產,必須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進行資產價值評估。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評估由企業自主選擇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禁止將需要有償轉讓的國有資產人為分割,多頭評估。

第十五條 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重視對需要有償轉讓的工業產權、名牌產品信譽和企業商譽等無形資產的評估。

第十六條 有償轉讓企業國有資產,由國有資產、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在確認評估價值的基礎上,結合市場情況、企業的債權債務、土地使用方式、地理環境、富餘人員安置和企業經營現狀、預期效益等綜合因素,確定有償轉讓底價。

有償轉讓企業國有資產的成交價,經國有資產、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允許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在有償轉讓底價的基礎上浮動。

第三章 購 買

第十七條 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購買企業國有資產。本企業職工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十八條 購買企業國有資產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出資;

(二)承擔企業對等債務;

(三)融資租賃;

(四)國家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條 購買土地等企業資源性國有資產,購買者只能按國家規定獲得該資產的使用權、經營權,有償轉讓方不得轉讓資源性國有資產的所有權。

國有企業用國有資產購買其他國有企業的產權,購得的資產仍屬國家所有,購買者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二十條 出資購買企業國有資產,購買者原則上應一次性付清價款。數額巨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經同級國有資產、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分期付款合同。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第一次付款金額不得低於應付總額的50%,欠付部分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不按約定數額、期限、方式等付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章 有償轉讓收入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調整投資方向等按照本辦法規定有償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或部分產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後的凈收入,列入同級財政「國有企業出售產權收入」科目,足額繳入同級國家金庫。收取有償轉讓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的凈收入後,同級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即相應核銷或核減該企業的國家資本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償轉讓國有資產產權收入收繳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十二條 列入預算的「國有企業出售產權收入」,作為生產性建設預算,主要用於重點建設、重大技術改造、技術進步項目和股份制試點企業國家股配股、擴股以及國有企業增加國家資本金。不得用於平衡經常性財政支出,彌補財政赤字。

第二十三條 各市、地、州有償轉讓國有資產產權凈收入的20%上繳省集中安排使用,保障省級經濟宏觀調控。

第二十四條 為遷移、轉產、處理閑置設備,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整體或部分有償轉讓國有資產的凈收入,屬於非產權轉讓收入,留企業支配使用,不核減國家資本金,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有償轉讓收入使用的監督。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償轉讓企業國有資產的,所簽訂的轉讓合同無效,由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有償轉讓方處以3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相應損失。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或在資產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等的,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其《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較輕的,由有權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省人民政府對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四川省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管理暫行辦法》(1995年7月1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作如下修改: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償轉讓企業國有資產的,所簽訂的轉讓合同無效,由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有償轉讓方處以3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相應損失。」

199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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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鄉鎮企業若干政策的補充規定(摘要) [1993-1-1]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徵收和管理范圍的通知 [199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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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力工業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⑻ 上海融資租賃外資企業轉為內資企業怎麼操作

摘要 境內機構及居民個人提交的申請報告(企業基本情況、股權結構、申請方的出資進度、出資賬戶等)更後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股協議原件和復印件務部門關於所投資企業股權結構變更的批復文件原件和復印件投資企業股權變更後企業的營業執照、批准證書和經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原件和復印件投資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原件和復印件(附詢證函回函、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證明)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資企業的審計報告原件(附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報告)或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原件和復印件,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轉股,應有所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或產權交易鑒證書與轉股後收益方應得收入有關的完稅憑證或中介機構的納稅意見(如為轉股虧損則無須提供)請前一日申請方相關外匯賬戶對賬單原件和復印件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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