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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賣斷型

發布時間:2022-03-24 04:22:54

A. 融資租賃行業的通道業務模式都有哪些

融資租賃通道業務的幾種模式
1、保理模式
企業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合同;
租賃公司取得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產權、應收租金及其他費用等債權後即向銀行申請應收賬款無追索保理,以保理價款支付設備的全部購買款項;
租賃公司將已取得產權的租賃物件抵押給保理銀行,作為另一重信用,以保障保理銀行的權益;
租賃公司與承租人均在保理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委託銀行按期代為劃扣租金及其他費用等款項,亦可改變租金支付路徑,直接向保理銀行支付租金。
該模式資金來源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境內買斷型保理、內保內貸、跨境雙保理等模式。

境內買斷型保理

境內買斷型保理一般還是要佔用保理銀行的規模,當然銀行有一種業務叫再保理,不過大部分的銀行只能做回購型保理業務的再保理。。。

內保內貸
境內銀行開立融資性保函給境外銀行,境外銀行給境內機構放款,就是內保內貸。你問什麼是內保外貸?境內銀行開立融資性保函給境外銀行,境外銀行給境外機構放款,就是內保外貸。現在融資性保函這種東西都是總行開的,而且還是100%風險資產佔用。。。

跨境雙保理

這種模式只有擁有離岸牌照的部分銀行才能辦理,是目前跨境買斷型融資租賃保理業務的最優模式,你問哪幾家銀行,一查就知道就不給我行做宣傳了。
2、銀行理財資金對接私募應收租金資產證券
3、銀行理財資金通過結構化安排受讓應收租金受益權
上述兩種模式是開頭兩種通道模式的結合體,優點是看起來高大上,各種中收收到手軟。缺點也很明顯,成本高。這2種模式的成本比跨境買斷型雙保理高300bp不止。

B. 融資租賃請教個問題

首先,產品質量有問題,供應商肯定有責任,但責任多大不好說,得司法機構評估,但事故的根本原因是設備質量問題的話,供應商的責任會大一點;
其次,承租人對這個吊塔是有驗收、檢修、保養等責任的,問題沒有被發現,說明管理有疏忽,還砸傷了人,事故中承租人也必然需要承擔責任;
最後,事故不僅傷到了工人,還傷到了外人,施工方對工地的安全管理也負有責任;
事故是慘痛的,但是責任還是要劃分清楚。

C. 融資租賃的回租賃是怎麼回事,賣掉後再租回來,這樣的話肯定會增加總的花費的,而且這樣降低了公司的資產

並不能單純的這樣認定,首企業賣掉資產:
首先迴流了現金,等於在一定的時期內減輕了資金方面的壓力,注入了新的活力;
第二,資產被賣掉了雖然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減少了,但是現金會增加,負債會減少,其實是沒多大變化的,而且資產負債表會好看很多。
第三,回租的資產並不用再繳納某些稅費的,費用並沒有想像的那麼高。總的來說,企業的回租行為在一定的程度上讓企業減輕了來自自購設備的資金壓力,盤活了企業的現金流。增強了企業的競爭力。

----參考自融租之家

D. 融資租賃影響較大的幾種新模式

融資租賃公司的運營模式極為繁多,在原有模式基礎上稍加改造便是一種新的運營模式,因此不斷有創新型模式出現。不過,所謂「萬變不離其宗」,在掌握英國稅務租賃、德國稅務租賃和日本稅務租賃後,基本可以領會融資租賃的基本模式,總結其中的規律,理解或自主創新其它更復雜的模式。
(1)英國稅務租賃模式:充分發揮避稅功能
英國稅務租賃(TaxLease)是利用英國稅法中關於本國投資者投資大型設備可獲減免稅的規定來降低融資成本的一種結構化租賃。其過程如下:
英國法律規定,本土公司購買大型運輸工具可以按上年末賬面價值的25%進行加速折舊,折舊額稅前扣除。由一家英國本土公司A作為出租人出資購買大型運輸工具,租賃給另一家英國公司B(承租人)使用。在設備購置的最初幾年,租金必然低於折舊。這樣,出租人可以用此折舊費用抵消其部分贏利,減少交稅。出租人可將該收益的一部分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返還給承租人,因此後者的融資成本得到降低。
實際操作中,假設有外國投資者F擬投資飛機,並利用英國稅務租賃獲利。
第一步,該F公司先在免稅港開曼注冊SPC(殼公司)K。
第二步,F可以與A協商:用飛機由K與A敘作售後回租。
第三步,A可以自己支付20%的貨款,另外80%以飛機向銀行抵押,並把向K收取租金的權利也轉讓給銀行,然後與銀行敘作一筆杠桿租賃。由於A投資飛機可以享受加速折舊,因此A將飛機出租給K時,收取的租金低於市場租金水平以轉讓一部分稅收優惠給K。
第四步,K從A租得飛機後,以略低於市場水平的價格,將飛機出租給英國公司B。由於這一租金低於市場,B樂意租用。
第五步,K一方面從B取得租金,一方面向A支付租金。中間的差額為K所取得的利潤。
第六步,最終,由於開曼為免稅港,K可以將此利潤以接近零成本轉移給F。F獲得租金差價做為利潤;A獲得低於市場水平租金。皆大歡喜,獲得租金收益+留用稅收抵扣收益;只有英國政府少收了稅金。
(2)德國KG模式:充分發揮「集資」功能
KG為德文Kommanditgesellschaft的縮寫,其含義為有限責任合夥公司。德國的KG金融租賃市場份額自1999年開始持續增長,2004年其融資量超過72億歐元。
德國從1969年開始實施KG船舶融資制度,是鼓勵個人投資者向造船投資的稅收優惠措施。1970年代,德國的KG模式建立,以籌集民間資本為更多項目融資。
KG模式有兩種形式:KG公司和KG基金。KG只能是單一項目公司/單船公司,項目結束時KG解散,類似於SPC(單一目的公司)。
KG公司為合夥公司,合夥人分為有限責任合夥人和無限責任合夥人,與我國的合夥公司定義類同。為募集足夠的資金,發起人(一般為無限責任合夥人)設立法人投入少量資本然後向作為民間投資者的個人發行股本。大量個人投資者為有限責任合夥人,責任僅以出資為限。募足資金後以此為自有資金,同時向銀行中請項目貸款購買船隻,並將船隻抵押給銀行。然後將船交由經營公司代管,並租賃給運營商。政府允許KG公司加速折舊,因此開始幾年個人投資者從KG公司分得凈虧損以抵扣自己其它方面的應繳稅金,實現稅務收益;以後年度每年接受分紅作為他們投資的回報。
KG基金與KG公司類似,只是發起人改為券商,並且募集方式改為封閉式基金。券商收取高額傭金
德國曾允許KG基金在五年內折舊新船的82%,並允許年度虧損不超過新船價格的125%。目前,稅法僅允許每年折舊6.67%,只有頭兩年可以雙倍折舊。KG基金還同時享受著歐洲噸們稅的便利。
這種模式很好地吸納了社會資金,並可將稅收優惠供投資人和承租人分享。它以期租方式經營,可以滿足航運公司對租期、年份選擇、甚至最終購買船舶的選擇需求。
(3)日本的經營租賃模式:充分發揮杠桿融資功能
日本的稅務租賃經歷了三個階段的發展,1988年至1998年日本的杠桿租賃很流行,採用加速遞減基礎折舊法,產生了龐大的跨境交易市場;第二階段是日本的經營租賃,由於1999年4月日本進行了稅法改革,原先杠桿租賃模式的優點已經沒有了,為此,日本投資者為了最大化的利用稅務資源,將稅收優惠在出租者和承租者之間進行分配,創新出了新的金融租賃形式經營租賃;第三階段是具有購買選擇權的經營租賃。
(1)日本的杠桿租賃
1988-1998年,日本有龐大的杠桿租賃跨跨境交易市場,被日本的航空業普遍採用。首先對杠桿租賃進行一個簡單介紹。折舊/資本減讓方面,出租者根據時間通過定期減免或抵消(「津貼」)的方式從營業收入中收回「購買」資產的成本。這里有二種方式:採用直線折舊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同等數量或者同比例的回收資產;採用余額遞減折舊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以資產剩餘成本的恆定比例回收資產;採用加速折舊的出租者要求在應折舊年限的前幾年扣除更多。稅務收益方面,由於稅務減讓或者免除,在相應的會計年度或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減少了。具有長期經濟壽命的資產最適合成為稅務產品。1999年四月起生效的《日本稅法修正案》使得跨境稅務租賃消失,目前,對日本境外的非日本居民和非日本企業,應用稅務租賃只能採用直線折舊法。這樣日本稅務租賃的優勢沒有了。
(2)日本的經營租賃
日本的投資者為了最大化地得到稅務利益,採用雙倍遞減折舊法,將稅務利益在投資者(出租者)和經營者(承租者)之間進行分配,創新出日本式的經營租賃。
經營租賃的出租者要得到很高的經濟收益,同時也必須承擔很大的風險。租賃合約不一定要是完全的支付租賃合約,租金不一定要達到租賃資產的90%以上,但購買選擇權必須建立在公平的市場價格基礎上。出租者應該承擔資產的殘值風險。
(3)日本具有選擇權的經營租賃
日本具有選擇權的經營租賃,主要參與者和基本情況如表5所示。
以下的說明設想一個由出租人到承租人(作為飛機最終使用者)的層級租賃。這一基本租賃結構可以用於與承租人或任何其他交易方相關的任何稅收、法律或其他問題。
表5、日本具有選擇權的經營租賃結構
參與者
基本情況
承租人
相關租賃產品(比如飛機)的經營者
出租人
為交易而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日本投資者
一個或多個日本投資者,按照日本的投資法律安排投資(大約設備成本的20-30%,依交易和資產而定)給出租者。
母體
一家日本的租賃公司,作為出租者的母公司,將保證或支持出租者給承租者和借款者履行義務的債權。
出資方
某個國際銀行或者國際大財團通過其在日本的分公司投資設備成本的大約70-80%作為可追索的貸款。按照約定,貸款可以按照固定或者浮動匯率,可以以美元或者歐元標價。
殘值擔保提供者
讓出租者和承租者都認可的擔保實體(在殘值擔保領域值得信賴)。
交易提供者
能夠讓出租者和出資方都認叫的實體。
基本交易結構為:
①)在截止日期,出租人將從製造商(如新飛機)或由承租人(如售後回租)用購買價格(由獨立的評價機構給出的公平飛機成本價格)購買飛機。出租人將同時把飛機租賃給承租人。
②日本投資者將投資相當於購買價格20-30%的資金給出租人(以下簡稱「日本投資者」)。
③出資方將投資相當於購買價格大約有70-80%的具有有限追索權的貸款給出租人(以下簡稱「貸款」)。
④出租者與承租者簽訂一份租賃契約(比如說10~12年的租賃契約,稱為「完全租賃契約」)。
⑤租賃契約包括在特定時間(比如說7~9年)特定地點的購買選擇權(簡稱「FPPO」),固定的購買價格等於在FPPO時間預先商定的飛機公平市場價格。
⑥如果應用FPPO,由承租者付給出租者的FPPO價格將足夠出租者支付籌資者所籌資金的未償付余額以及日本投資者所出的資金。使用FPPO並用其價格,出租者將把飛機租賃的部分利益與承租者分享,來形成交易。
⑦如果承租者沒有使用FPPO,直到完全租賃條款結束後,租賃條款仍將起作用(比如說一個更長的二年)。在剩餘的二年內可支付的租金將完全支付租金以至於在租賃協議的最後只有日本投資者有未支付余額。在協議的最後承租者將沒有購買選擇權。
設想這樣一個情形,在租賃協議的最後,期初的借款全部得以償還,出資者沒有承擔任何殘值風險,因此,此項交易能被認為完全支付金融租賃(出資方只承擔承租方信用風險)。所以,期初的借款應該以標準的保障借款余額來定價。
⑧如果出租者能夠從由殘值保證提供者所提供的殘值保證中得到利益,將緩和任何具有下降趨勢的風險敞口以防飛機的價值低於日本投資者未償付的投資余額。
殘值保證將在特定的窗口日期(即協議到期日)使用,並被設定在日本投資者和日本稅務顧問可接受的水平上以利於他們進行租賃業務的分析。如果使用FPPO或無論何種原因在早期終止FPPO協議,殘值保證將消失。殘值保證包括所有的日本投資品,日本投資者將一直承擔最高資產價值風險。
⑨出租母體將在租賃協議下保證/支持出租者對承租者的義務。
(10)如果租賃協議因為某種原因(如承租者違約)而終止,承租者可支付的終止總數將被設置在足以償還全部貸款的水平,並根據提前終止的原因,日本投資者也足以支付。
2、我國融資租賃公司的主要運營模式
(1)簡單融資租賃
也稱「直接租賃」或「傳統融資租賃」。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意願購買租賃物,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約支付每期租金,期滿結束後以名義價格將租賃物件所有權賣給承租人。在整個租賃期間承租人沒有所有權,但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維修和保養租賃物件。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好壞不負任何的責任,設備折舊在承租人一方。
(2)轉租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四十八條中將轉租賃定義為「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的租賃形式。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
第一層次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稱「第一出租人」,末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稱「最終承租人」。轉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區別在於,轉租人並非是該項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出資人及其租賃物件的所有權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轉讓對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是因為它在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中作為承租人受讓了這些權利。而且,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它有權將這些權利向第三人轉讓。轉租人同最終承租人的區別在於,它並非是為了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而承租租賃物件。它承租租賃物件的目的是為了能向第三人轉讓對該租賃物件的佔有、使用及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
轉租賃的上述特點決定了以下各點:
第一,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必需是同一的;
第一,在一般情況下,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應該也是同一的。但是,無論如何,下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日不得遲於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日;
第三,各層次的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期屆滿時租賃物件的歸屬(.留購、續租或收回)的約定必須統一。
這種業務方式一般在國際間進行。在做法上可以很靈活,有時租賃公司甚至直接將購貨合同作為租賃資產簽訂轉租賃合同。這種做法實際是租賃公司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租賃公司作為第一承租人不是設備的最終用戶,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賃物件的折舊。
(3)回租式融資租賃
又稱「售後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本辦法中所稱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訂立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人的特殊融資租賃方式。」
《企業會計准則一租賃》中專門有一節是「售後回租交易」,其35-38條對回租交易的會計處理作了規定。
回租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融資租賃交易方式,這種方式在我國也己被廣泛採用。在實務中,回租交易同直接融資租賃交易一樣,也是由買賣交易和租賃交易這兩項互為條件、不可分割的交易構成的。也就是說,先是由融資性租賃么司以買入人的身份同作為出賣人的企業訂立買賣合同(或稱「所有權轉讓協議」),購買企業自有的某實物財產(在《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規定為是「固定資產」,在《國際融資租賃公約》中規定為是「不動產、廠場和設備」)。在該買賣合同中,該融資性租賃公司的責任是支付買賣合同項下貨物的價款,其權利是取得該貨物的所有權。與此同時,該融資性租賃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為承租人的該企業訂立融資租賃合同,將上述買賣合同項下的貨物,作為租賃物,出租給該企業。在該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責任是,在規定的租賃期間內,向承租人轉讓該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通過使用收益的排它的權利,其權利是收取租金。
為使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貨物必須是該企業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財產,當然,更不能是正在作為訴訟標的的財產或已列入企業破產財產的財產。為了確認這一點,通常需要通過某種確認產權的程序,例如,該財產所有權的公證等;其次,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其出售還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對於國有企業而言,需有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上述買賣交易的價格由買賣雙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須有一個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值依據作為參考,例如該財產的賬面殘值或經合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允價值等。
由於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時發生的。不存在通常貨物買賣中的物的流動。從法律上講,認定某項交易是以回租方式進行的融資租賃交易的依據,不僅是上面說的契約性文件,而且還包括對該項交易的公證和在我國的物權立法完善後的公示程序。法官通常根據生效的契約性文件認定某項交易為回租交易。在特定情況下,他們還要根據承租人對該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以及尤其是,根據是否辦理了公證的程序,來把回租交易同變相拆借區別開來。
就會計處理而言,在進行回租之前,某實物財產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是其司定資產的一部分。在進行回租之後,該實物財產從其固定資產中扣除,其固定資產的價值相應減少。與此同時,由於取得了出售價款,該企業的流動資產中的現金或銀行存款相應增加,該增加值同上述固定資產的減少值基本上是相等的。
融資租賃項下的租入資產,列為「融資租賃項下的固定資產」管理。該資產的價值構成該企業的總資產的一部分,可依財政部和國家計委的特別規定提取折舊。與之對應的,是在該企業的負債欄內,增加一筆應付租金.
(4)委託租賃
委託租賃的是指沒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委託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完成一筆租賃業務。這里所說的受託人,就是獲准具備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資格的法人,無論批准其設立的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還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因此,它同時又必定是相關的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即,金融租賃公司「可接受法人機構委託租賃資金」則顯然,金融租賃公司是可以以受託人身份同委託人訂立信託合同的,只要該委託人是法人。信託合同在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則調整的同時,優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調整。規范的委託租賃,是一種完全合法的信託活動。
這裡面絲毫沒有借貸的概念,當然更談不上「變相」與否。把委託租賃視為變相拆借,是不適當的。之所以出現了委託租賃這一用語,僅僅是為了說明,在此類業務中出租人所運用的資金的來源的特殊性,以及因此出租人既不承擔此類資金運用的風險,也不享有此類資金運用的利益。一般企業利用租賃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特性,享受加速折舊,規避政策限制。電子商務租賃也是依靠委託租賃作為商務租賃平台的。、
(5)杠桿租賃
又稱「借款租賃」,也叫「衡平租賃」。杠桿租賃也是信託同融資租賃的結合運用。杠桿租賃同委託租賃的區別在於:(1)在杠桿租賃中,受託人(出租人)並非是完全不承擔融資風險,只是所承擔的是租賃融資額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風險;(2)在杠桿租賃中,委託人往往不止一個,而是有若干個;(3)出資人的動機不同。除了上述區別外,兩者的法律關系及操作程序是完全類似的。
杠桿租賃的做法類似銀團貸款,是專門做大型租賃項目的一種有稅收好處的融資租賃。主要是由一家租賃公司牽頭作為主幹公司,為一個超大型的租賃項目融資。首先成立一個脫離租賃公司主體的操作機構—專為本項目成立資金管理公司,出項目總金額20%以上的資金,其餘部分資金來源主要是吸收銀行和社會閑散游資,利用「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為租賃項目取得巨額資金。其餘做法與簡單融資租賃基本相同,只不過合同的復雜程度因涉及面廣,隨之增大。
操作規范、綜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費用低,一般用於飛機、輪船、通訊設備和大型成套設備的融資租賃。
(6)共享式結構化租賃
又叫「分成租賃」或「變動租金租賃」。是把租金收入和設備使用收益相聯系的一種租賃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繳納一定的基本租金後,其餘的租金是按承租人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實際承擔了租賃物的部分風險和報酬。
關於這種租賃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理論界是有分歧的。中國金融協會融資租賃分會副會長裘企陽認為,共享式結構化租賃的租金既然是隨機的,就既可能多也可能少。極而言之,在承租人經營失敗時,甚至可能無。在這樣的條件下,該項交易還能將隨附於租賃物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視為是向承租人實質性地轉移的嗎?當然不能。既然不能,這種交易還能視為是融資租賃交易嗎?顯然也不能。
因為在《企業會計准則》中明確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但是,如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中的規定,共享式結構化租賃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並且其租金方式的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的第243條,「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法律特意賦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權利,旨在為靈活的租金方式留下空間。這可參考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的解釋「但目前國際和國內融資租賃領域,除保留傳統的國固定租金方式外,已越來愈多地採用靈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適應日趨復雜的融資租賃關系和當事人的需要。最融資租賃交易中,當事人經常根據承租人對租賃務的使用或者通過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來確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同時,共享式結構化租賃也符合《企業會計准則一一租賃》中對融資租賃的確認標准。比如其租賃期再設備使用壽命的75%以上。的確,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既有租賃的性質又有投資的性質,不過,根據相應法規標准判別,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應該屬於融資租賃。
還有另一種共享式結構化租賃,出租人以租賃債權和投資方式將設備出租給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獲得租金和股東權益作為投資回報的一項租賃交易。簡而
言之,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東權益作為租金的一種租賃形式。
(7)綜合租賃
它擴展了融資租賃的內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務外還提供經營服務和資產管理服務,是一種綜合性全方位的租賃服務,租賃的收益因此擴大而風險因此減少,使租賃更顯露服務貿易特徵。完成這項綜合服務需要綜合性人才,因此也體現知識在服務中的重要位置,綜合租賃的發展,將成熟的租賃行業帶入知識經濟時代。
(8)創新租賃
租賃在中國,已經進入第三個發展階段,即:創新租賃。它是以保障租賃當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時,將風險分散到當事人中間。具體做法靈活多變。實際上,它己經將傳統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結合起來,發展成現代租賃。由於需要創新,因此每個項目的做法都會有所不同。創新是現代租賃業務的生命。

E. 融資租賃有哪幾種形式

最基本的形式是直租和回租,其他形式大多是這兩種形式演變而來的。

自租:指租賃公司用自有資金、銀行貸款或招股等方式,在國際或國內金融市場上籌集資金,向設備製造廠家購進用戶所需設備,然後再租給承租企業使用的一種主要融資租賃方式。這種直接租賃方式,是由租賃當事人直接見面,對三方要求和條件都很具體、很清楚。直接租賃方式沒有時間間隔,出租人沒有設備庫存,資金流動加快,有較高的投資效益。

售後回租:是將自製或外購的資產出售,然後向買方租回使用。回租是承租人將其所擁有的物品出售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手裡將該物品重新租回,此種租賃形式稱為回租。採用這種租賃方式可使承租人迅速回收購買物品的資金,加速資金周轉。回租的對象多為已使用的舊物品。

(5)融資租賃賣斷型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F. 融資租賃業務是什麼意思

1、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2、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是指出租方融通資金為承租方提供所需設備,具有融資、融物雙重職能的交易,涉及出租方、承租方、供貨人三方當事人,包括租賃合同、供貨合同等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同。

3、出租方根據承租方的要求和選擇,與供貨人訂立供貨合同支付貨款,與承租方訂立租賃合同,將購買的設備租給承租方使用,租期大部分相當於設備壽命期。

4、租賃期間內,承租方按合同規定分期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屬於出租方,承租方在租期內享有設備的使用權。租賃期滿,設備可由承租方留購,續租或退回出租方。

5、在工程機械行業中,融資租賃業務也是在近幾年被引入中國,是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人和租賃標的物的選擇,由出租人向供貨人購買租賃標的物,然後租給承租人使用的一種銷售方式。

(6)融資租賃賣斷型擴展閱讀: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2、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於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3、中國的融資租賃是改革開放政策的產物。改革開放後,為擴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開辟利用外資的新渠道,吸收和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設備,1980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引進租賃方式。1981年4月第一家合資租賃公司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國租賃公司成立。這些公司的成立,標志著中國融資租賃業的誕生。

4、融資租賃除了融資方式靈活的特點外,還具備融資期限長,還款方式靈活、壓力小的特點。中小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所享有資金的期限可達3年,遠遠高於一般銀行貸款期限。在還款方面,中小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選擇分期還款,極大地減輕了短期資金壓力,防止中小企業本身就比較脆弱的資金鏈發生斷裂。

5、融資租賃雖然以其門檻低、形式靈活等特點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解決自身融資難題,但是它卻不適用於所有的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比較適合生產、加工型中小企業。特別是那些有良好銷售渠道,市場前景廣闊,但是出現暫時困難或者需要及時購買設備擴大生產規模的中小企業。



G. 融資租賃業務模式

融資租賃的6種主要業務模式:

一、直接融資租賃
直接融資租賃,是指由承租人選擇需要購買的租賃物件,出租人通過對租賃項目風險評估後出租租賃物件給承租人使用。在整個租賃期間承租人沒有所有權但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維修和保養租賃物件。適用於固定資產、大型設備購置;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升級。
直接融資租賃操作流程:.承租人選擇供貨商和租賃物件;2.承租人向融資租賃公司提出融資租賃業務申請;3.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與供貨廠商進行技術、商務談判;4.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5.融資租賃公司與供貨商簽訂《買賣合同》,購買租賃物;6.融資租賃公司用資本市場上籌集的資金作為貸款支付給供貨廠商;7.供貨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9.租賃期滿,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售後回租
售後回租是承租人將自製或外購的資產出售給出租人,然後向出租人租回並使用的租賃模式。租賃期間,租賃資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承租人只擁有租賃資產的使用權。雙方可以約定在租賃期滿時,由承租人繼續租賃或者以約定價格由承租人回購租賃資產。這種方式有利於承租人盤活已有資產,可以快速籌集企業發展所需資金,順應市場需求。
適用於流動資金不足的企業;具有新投資項目而自有資金不足的企業;持有快速升值資產的企業。
售後回租的操作流程:1.原始設備所有人將設備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2.融資租賃公司支付貨款給原始設備所有人;3.原始設備所有人作為承租人向融資租賃公司租回賣出的設備;4.承租人即原始設備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給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
三、杠桿租賃
杠桿租賃的做法類似銀團貸款,是一種專門做大型租賃項目的有稅收好處的融資租賃,主要是由一家租賃公司牽頭作為主幹公司,為一個超大型的租賃項目融資。
首先成立一個脫離租賃公司主體的操作機構——專為本項目成立資金管理公司提供項目總金額20%以上的資金,其餘部分資金來源則主要是吸收銀行和社會閑散游資,利用100%享受低稅的好處「以二博八」的杠桿方式,為租賃項目取得巨額資金。其餘做法與融資租賃基本相同,只不過合同的復雜程度因涉及面廣而隨之增大。
由於可享受稅收好處、操作規范、綜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費用低,一般用於飛機、輪船、通訊設備和大型成套設備的融資租賃。
四、委託租賃
委託租賃是擁有資金或設備的人委託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融資租賃,第一出租人同時是委託人,第二出租人同時是受託人。出租人接受委託人的資金或租賃標的物,根據委託人的書面委託,向委託人指定的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內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委託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風險。這種委託租賃的一大特點就是讓沒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可以「借權」經營。
五、轉租賃
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以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方。轉租至少涉及四個當事人:設備供應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轉租至少涉及三份合同:購貨合同、租賃合同、轉讓租賃合同。
六、結構化共享式租賃
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和指定,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約支付租金。其中,租金是按租賃物本身投產後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進行測算和約定,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賃項目收益的租賃方式。租金的分成包括購置成本、相關費用(如資金成本),以及預計項目的收益水平由出租人分享的部分。
通常適用於通信、港口、電力、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遠洋運輸船舶等合同金額大,期限較長,且有較好收益預期的項目。

H. 融資租賃有以下幾種類型:( )

1、直接融資租賃

由承租人指定設備及生產廠家,委託出租人融通資金購買並提供設備,由承租人使用並支付租金,租賃期滿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轉移設備所有權。

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賃物所有權和收取租金為條件,使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對租賃物取得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是一種最典型的融資租賃方式。

2、經營性租賃

由出租人承擔與租賃物相關的風險與收益。使用這種方式的企業不以最終擁有租賃物為目的,在其財務報表中不反映為固定資產。企業為了規避設備風險或者需要表外融資,或需要利用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可以選擇經營租賃方式。

3、出售回租

出售回租,有時又稱售後回租、回租賃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權人首先與租賃公司簽定《買賣合同》,將物件賣給租賃公司,取得現金。然後,物件的原所有權人作為承租人,與該租賃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將該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還完全部租金,並付清物件的殘值以後,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權。

4、轉租賃

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向其他出租人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

5、委託租賃

出租人接受委託人的資金或租賃標的物,根據委託人的書面委託,向委託人指定的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內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委託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風險。

6、分成租賃

一種結合投資的某些特點的創新性租賃形式。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之間在確定租金水平時,是以租賃設備的生產量與租賃設備相關收益來確定租金,而不是以固定或者浮動的利率來確定租金,設備生產量大或與租賃設備相關的收益高,租金就高,反之則少

(8)融資租賃賣斷型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I. 融資租賃合同能中途解除的情況有哪些

(1)協議解除,即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這種解除方式的要件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當事人被認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基於其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解除合同的合意是當事人對自身利益進行衡量後做出的取捨,一般而言是能夠滿足其最大利益的。因此,基於合同自由的原則,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應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解除合同。這也是和融資租賃實務相一致的。事實上,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同時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約定而又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中途解約的情形是存在的,並且有日益增多的傾向。尤其是在一些發展迅速,技術更新快,新機型不斷出現的行業,中途解約的情形更是大量存在。 (2)依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承租人應該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這實際上是賦予出租人在承租人違反繳納租金的義務後享有單方解除權。 (3)由於在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租賃物出售、轉讓、轉租,以租賃設備設定擔保或投資入股,將侵害出租人的所有權,此時,應該允許出租人解除合同;此外,承租人利用租賃物進行違法活動雖未給出租人造成損失,也應當賦予出租人中途解除合同的權利。 (4)租賃期間,如果承租人破產,一般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此時,出租人應享有解除權,收回租賃物。 (5)租賃物自交付給承租人以後,其毀損滅失的風險也就移轉給承租人承擔了,且承租人負有維修,保管租賃物的義務(參見《合同法》第239條,247條。)。由於出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不可免責,此時,應允許承租人依具體情況或要求減少租金或要求解除合同。 (6)一般情況下租賃物有瑕疵,出租人不負擔瑕疵擔保義務(參見《合同法》第244條。),因此,即使租賃的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約使用、收益,承租人也不能以出租人違反瑕疵擔保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但如果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干預租賃物的選擇,則出租人不可免除瑕疵擔保義務。當出租人違反其應當承擔的瑕疵擔保義務時,承租人可以向其請求修理、退換等,如果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未為上述行為或雖為了上述行為但仍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則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7)有效成立的融資租賃合同,在交付期限屆滿,出賣人未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催告,在合理的催告期限內仍未交付。如果此時,出租人並未將向出賣人索賠的權利轉讓給承租人,則交付租賃物首先是出租人的義務,承租人應得以出租人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為由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或解除合同。這種做法已經得到《國際統一私法協會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的肯定(參見《國際統一法協會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12條。)。 (8)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權的情況,當約定的情況發生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就可以解除權。 除上述情況外,即使是發生不可抗力,租賃物不復存在,承租人無法再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也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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