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資租賃方式的優缺點有哪些
最大的優點是能出表,降低資產負債率,其他如期限長,還款形式靈活,資金用途不限制,節約稅收等等。
缺點是成本較高,須有相應物品對應。
『貳』 融資租賃籌資最主要的缺點是
融資租賃是個長期業務,需要長期、低成本、可流動資金。融資租賃本是由資本推動的。但現在變成了信貸推動,使用的資金多是以短補長的資金市場上的資金。若不改為在資本市場上直接融資,目前的狀況,金融系統風險非常大。
『叄』 融資租賃公司的優缺點
優點:
1、首付低,月供低。租買消費可以選擇零首付,牌照、保險、購置稅、回汽車裝潢等答其他購車費用也能分期付款,對於月收入高的購車者而言壓力明顯減小。
2、一旦租買金未能按時支付,可商議墊付,購車者不會面臨車輛被收回處置的風險。
3、利率低,融資租賃的利率是以銀行為參照的,一般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
缺點:
總支出高,由於利率方面沒有10%的下調優惠,因此,融資租賃比起銀行新推出的車貸產品,總費用可能還要多一些。
『肆』 除案例中列示的以外,融資租賃還有哪些優缺點
優點:①籌資速度快;②限制條款較少;③減少設備陳舊過時遭淘汰的風險;④租金在整個租期內分攤,可適當減輕到期還本負擔;⑤租金可在所得稅前扣除,稅收負擔輕;⑥可提供一種新的資金來源。
缺點:①資金成本較高;②固定的租金支付構成較重的負擔③不能享有設備殘值
『伍』 融資租賃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啊 動產的定義是什麼 不動產又是什麼 有誰知道 謝謝請回答
融資租賃一般是機器設備,以及一些辦公設備,而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專質或法律規定不可屬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各國對動產與不動產的界定也是不同的。
現在,國際上並不是單純地把是否能移動及如移動是否造成價值的貶損作為界定動產與不動產的唯一標准,而是綜合考慮物的價值大小、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等因素。例如,飛機、船隻等,國際上通行將其界定為不動產。因為其價值較大、辦理物權變動時要到行政機關進行登記等。 民法學上的物,是指存在於人身之外,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需要而又能為人所實際控制或支配的物質客體。按照不同的標准,物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特定物與種類物、主物與從物、可分物與不可分物、原物與孳生物、有主物與無主物
『陸』 融資租賃與分期、按揭的優缺點
融資租賃的優點是現代化大生產條件下產生的實物信用與銀行信用相結合的新型金融服務形式,是集金融、貿易、服務為一體的跨領域、跨部門的交叉行業。大力推進融資租賃發展,有利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對於加快商品流通、擴大內需、促進技術更新、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缺點主要是:承租人還租能力,它直接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融資租賃標的物多為大型商品,資金成本較高,租金高,成本大。一般的企業難以承受。
分期付款、按揭是一種買賣交易,買者不僅獲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權,而且獲得了物品的所有權,優點主要是物品歸買主所有,買方可將攤提的折舊費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買者還能將所花費的利息成本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分期付款交易的買者在規定的分期付款後即擁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處理之,另外分期付款之前還有一寬限期。
分期付款、按揭的缺點主要是:購買的物品列入買方的資產負債表並由買方負責攤提折舊,付款期限往往低於交易物品的經濟壽命期限,分期付款、按揭不是全額信貸,買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貸款的—部分。
『柒』 融資租賃的利弊
1、融資租賃的利
(1)融資租賃除了融資方式靈活的特點外,還具備融資期限長,還款方式靈活、壓力小的特點,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所享有資金的期限可達3年,遠遠高於一般銀行貸款期限。
(2)在還款方面,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選擇分期還款,極大地減輕了短期資金壓力,防止中小企業本身就比較脆弱的資金鏈發生斷裂。
(3)融資租賃雖然以其門檻低、形式靈活等特點非常適合企業解決自身融資難題,但是它卻不適用於所有的中小企業。
(4)融資租賃比較適合生產、加工型企業。特別是那些有良好銷售渠道,市場前景廣闊,但是出現暫時困難或者需要及時購買設備擴大生產規模的企業。
2、融資租賃的弊
(1)在市場環境下,不論是融資租賃、貸款或是投資,只要把資金用於添置設備或進行技術改造,首先應考慮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的市場風險,這就需要了解產品的銷路、市場佔有率和佔有能力、產品市場的發展趨勢、消費結構以及消費者的心態和消費能力。若對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調查得不細致,有可能加大市場風險。
(2)因融資租賃具有金融屬性,金融方面的風險貫穿於整個業務活動之中。對於出租人來說,最大的風險是承租人還租能力,它直接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因此,對還租的風險從立項開始,就應該備受關注。貨幣支付也會有風險,特別是國際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時間、匯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選擇不當,都會加大風險。
(3)因融資租賃具有貿易屬性,貿易方面的風險從定貨談判到試車驗收都存在著風險。由於商品貿易在近代發展得比較完備,社會也相應建立了配套的機構和防範措施,但由於人們對風險的認識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業性質,加上企業管理的經驗不足等因素,這些手段未被全部採用,使得貿易風險依然存在。
(4)融資租賃的好處之一就是先於其他企業引進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技術的先進與否、先進的技術是否成熟、成熟的技術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權益等因素,都是產生技術風險的重要原因。嚴重時,會因技術問題使設備陷於癱瘓狀態。其他還包括經濟環境風險、不可抗力等等。
(7)不動產融資租賃缺點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
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
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捌』 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比較有什麼優缺點呢
一、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區別 1、作用不同由於租賃公司能提供現成融資租賃資產,這樣使企業能在極短的時間,用少量的資金取得並安裝投入使用,並能很快發揮作用,產生效益,因此,融資租賃行為能使企業縮短項目的建設期限,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同時,避免企業因資金不足而放過稍縱即逝市場機會。經營租賃行為能使企業有選擇地租賃企業急用但並不想擁用的資產。特別是工藝水平高、升級換代快的設備更適合經營租賃。 2、兩者判斷方法不同融資租賃資產是屬於專業租賃公司購買,然後租賃給需要使用的企業,同時,該租賃資產行為的識別標准,一是租賃期占租賃開始日該項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二是支付給租賃公司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等於或大於租賃開始日該項資產帳面價值的90%及以上;三是承租人對租賃資產有優先購買權,並在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所支付購買金額低於優先購買權日該項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5%.四是承租人有繼續租賃該項資產的權利,其支付的租賃費低於租賃期滿日該項租賃資產正常租賃費的70%.總而言之,融資租賃其實質就是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某種意義上講對於確定要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企業,融資租賃實質上就是分期付款購置固定資產的一種變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購買高得多。而對經營租賃則不同,僅僅轉移了該項資產的使用權,而對該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卻沒有轉移,仍然屬於出租方,承租企業只按合同規定支付相關費用,承租期滿的經營租賃資產由承租企業歸還出租方。 二、帳務處理 1、使用前帳務處理相對來講,融資租賃的賬務處理復雜得多,首先是在對融資租賃按上述標准進行判斷,當然,在會計實務中因為有目的的去購置,就不需要判斷,但在是否引進該項資產時同樣要進行財務分析和判斷。一經分析判斷確認後,即按融資租賃財務原則進行,首先,根據該項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資產總額大於承租企業資產總額30%,則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應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帳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的現值中較低者入帳,購進時借記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對最低租賃付款額與融資租賃原帳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如果融資租入的資產總額小於或等於承租人資產總額的30%,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借記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經營租賃資產不需要進入承租人固定資產帳目,只需要在承租企業進行登記以備核查。 2、使用中的帳務處理在使用過程中,融資租賃資產的日常維護由承租企業負責,即承租企業對該資產進行必要的維護後,維護費用進入承租企業當期費用,數額巨大進入長期待攤費用,發生時借記製造費用、長期待攤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承租企業按與企業自有應折舊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提取折舊,借記製造費用,貸記累計折舊,對折舊年限的選擇《會計准則――租賃》中有規定,如果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將會取得該項資產所有權,即可以以該項資產全部使用年限為折舊年限,如果無法確定租賃期滿承租人能否取得該項資產的所有權,則以該項資產的全部使用年限與租賃期限兩者較短者作為折舊期限。另外,在使用過程中,承租企業按一定攤銷率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經營租賃資產承租企業只履行該資產的日常維護,並將日常維護的相關費用進入當期費用,而不能對其提取折舊,但承租企業根據合同約定的租賃費,均勻在各月提取,借記製造費用,貸記其他應付款――應付經營租賃款。 3、租賃期滿後的帳務處理融資租賃資產租賃期滿後,根據承租企業意願或購買,或續租;如果是購買,根據合同約定支會如前所述很小一筆資金進行購買,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租賃款,貸記銀行存款。如果承租企業退回該項資產,則借記累計折舊,貸記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經營租賃資產的承租企業對經營期滿後則不作任務帳務處理,只要承租企業支付約定的最後一筆租賃費用,將租賃資產歸還出租方,其合同便宣告結束。 三、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涉稅處理由於融資租賃企業實質上等同於將融資租賃資產給予承租企業,同時承租企業也將該資產視作自有資產進行管理 ,因此對該項資產計提的折舊國稅總局2000年84號文件《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下稱《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以融資方式從出租方取得的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其意思就是融資租賃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但折舊可按自有資產相同的折舊政策提取並進入當期成本在稅前扣除。對經營租賃費用的涉稅處理《辦法》同時在第三十八條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
『玖』 如何化解不動產融資租賃的效力風險
(一)選擇適合的標的物
部分不動產租賃得到了監管部門和司法實踐的認可:
企業廠房及其設備《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融資租賃標的物為「固定資產」,企業的生產廠房屬於該范圍,而且也能夠滿足上述三個標準的要求,一般認為是適格的租賃物。
商業地產符合上述三個標准。承租人租賃商業地產追求的是租賃物的使用價值,這一點和普通住宅表面上相似,但作為住宅承租人的居民和作為商業地產承租人的商業企業對租賃物使用價值的利用性質不同,前者是生活起居的非商業用途,後者則是辦公營業等商業用途,通常為了生活消費需求的租賃並不屬於融資租賃的范圍。
(二)爭取完善標的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屬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未明確將公路、橋梁、隧道、大壩等特殊不動產登記納入其中,此類標的物權屬登記的空白成為該領域融資租賃交易效力的法律風險來源。對此,《物權法》第142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根據其精神,出租人可以通過受讓上述標的物所附著土地的使用權,以此取得地上構築物的推定所有權。
(三)不動產租賃動產化
某些不動產不屬於適當的租賃物,或者無法完成上述產權登記時,可以以該類不動產上附屬的動產設備、設施進行融資租賃。實務界通常稱之為「間接租賃式」。較為典型的是在建商業地產,在無法登記權屬的情況下,以建築物中的電梯、機電設備、空調設備等作為租賃物。
司法實踐中傾向於認為「以添附、建設在不動產之上的設備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仍屬於融資租賃合同」。需要指出的是,通常租賃物必須具有獨立、特定的特徵,故而「添附、建設在不動產上的設備」應以其保持自然性質與權利屬性的獨立為前提。對於裝修材料等不具備獨立權利屬性的標的物,司法判決認為「若按標的物的特性,正常使用情況下,其在期限屆滿時已無返還之可能性,則客觀上無法作為(融資)租賃關系的標的物,相應法律關系亦不得被認定為融資租賃關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469號】判決書)。
(四)爭取在合同效力上得到肯定
退一步而言,某些不動產作為租賃物的交易即便不被認定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也並不意味著融資租賃合同一定無效。《融資租賃司法解釋》對合同效力認定採用實質重於形式的標准,規定「對於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是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實務中,合同是否歸於無效,司法態度傾向於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其實際構成的合同關系類型;二是此類合同是否具備《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一般而言,不被認定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交易可能構成借貸關系、租賃關系、租購關系等。
因司法認定而確立的實際法律關系如果認定有效,則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按實際法律關系處理,同樣可以全部或大部分實現出租人的利益預期。原來租賃關系中的擔保機制,在實際法律關系有效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認定有效。
(五)設置風險兜底條款
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通常需要承租人或其指定第三人提供擔保。為了防範不動產融資租賃的效力風險,出租人可以在擔保合同或條款中約定,如果租賃合同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實質系其他合同關系(如由融資租賃轉化為借款),擔保人責任不因此免除,並須承擔轉化後的合同項下擔保責任;如果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擔保人須對司法判決所確認的被擔保人應當承擔的給付義務依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通過上述條款來降低法律適用不確定性的風險。
總之,不動產融資租賃法律風險的防範,是一項系統性工作,上述列舉風險防範措施可根據具體情況組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