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託財產在法律上不具有獨立性對嗎
信託法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版產)相區別,不得權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所謂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指信託財產有一種獨立於其他財產的性質,主要表現在:
1、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若受託機構(信託公司)解散、被撤銷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
2、委託人的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互獨立。這是一種特殊的破產隔離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享有其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
3、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或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相互獨立。這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委託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的利益,不因一種信託財產受損失而危及其他項信託財產。
所以說信託財產在法律上是具有獨立性的。
B. 信託公司合作的託管行如管理不當造成財產損失的由誰負責
信託合同應當在首頁右上方用醒目字體載明下列文字:信託公司管理信託
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託公司依據本信託合同約
定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因違背本信託合同、處理信託
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
擔。
C. 如何理解信託財產獨立性
所謂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指信託財產有一種獨立於其他財產的性質:
1、信託財產與內受託人的容固有財產相互獨立。若受託機構(信託公司)解散、被撤銷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
2、委託人的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互獨立。這是一種特殊的破產隔離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享有其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
3、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或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相互獨立。
D. 信託產品發生損失如何追責
首先合同上融資方有質押,信託業有個剛兌隱性規定,到期必須兌現。不過您看合同時可注意了,文字游戲到處都有。
不過您可以通過第三方進行購買信託產品,還可以多一個保障,還方便,出了問題第三方公司會解決。
E. 信託公司的損失處理
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委託人(受益人)承擔;
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受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F. 信託公司把委託人的資產投資虧損了,信託公司要賠償嗎,怎麼賠償
要分別對待,如果信託公司在各個環節都已盡到受託人的責任,那麼是不賠償的,比如私募基金類的,08年股市大跌,基本上所有的私募基金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失,但大多數跌幅都遠遠小於上證指數以及其他公募基金。作為私募基金經理以及受託人(信託公司)都已經盡職了,這個就不賠償。否則只要把錢放信託公司不就等於放保險箱了嘛,照去年那樣不是賠死啦!
如果受託人由於自己的失職造成的信託財產的損失,受託人要進行賠償,但以受託人自有資產為限,不足的部分仍由委託人自己承擔。
所以選信託產品前要先選有實力的信託公司,在投資前一定要知道自己買的信託計劃資金投向是什麼,風險有哪些,信託公司是通過什麼手段來規避這些風險的,如果風險控制手段是您認同的,再購買,如果風險控制手段您覺得根本控制不住存在的風險,最好謹慎考慮後再決定是否投資。
G.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指什麼
信託一經設立,信託財產即與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或受託人狀況的變化、甚至破產影響。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的債權人一般也無權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受託人除為受益人之一,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除傭金以外的信託利益。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信託財產的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以及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有助於使信託財產免受信託當事人與信託關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間存在的復雜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影響,從而使信託具有了其他財產制度所不具有的風險隔離和權益重置功能,增加了信託財產的安全性;
一旦信託有效設立,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債務,以信託財產承擔;應當向受益人支付的信託利益,也僅以信託財產為限。受託人只在違背管理職責或者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損失並造成第三人負債時,才以自有財產承擔個人責任。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樣僅以信託財產為限對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信託的有限責任性,有助於受託人根據信託目的的需要,充分發揮管理信託財產的能動性和創造性,以順利實現委託人的願望。
H. 信託業務中,在受託人無過失的情況下,信託財產的風險由什麼負責
這個一直是由投資人來承擔的。投資人簽合同的時候都有風險提示函的。這個函也是必須簽的。對於信託來說。如果產品出問題。受託人,也就是信託公司肯定有責任。不可能無過失。因為信託出問題往往是投後管理沒管理好出的問題。如果管理人盡職盡責。有那麼多風控措施。能夠很好的保證投資人的資金安全(市場變動太劇烈的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