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間借貸有哪些風險,民間借貸的風險有哪些
民間借貸的風險:
一、借款用途的風險。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情節嚴重的還將構成犯罪。如發現借款人籌集資金是為了販毒,賭博,等非法活動的,應當予以拒絕。
二、債務人的身份風險。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並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以免受騙上當。
三、借款利息的風險。利息風險包括沒有約定利息、約定的利息超過有關規定、約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等、約定利息要合法。借貸關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為了賺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約定也是受到國家相關法律的調整。
四、借款履行的風險。借款是否履行,不僅要看借據,更要看付款憑證,因此,在發生借貸關系的過程中,最好通過銀行交付,不要用現金進行交付。
五、訴訟時效的風險。在借貸案件中廣泛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制度。所謂一般訴訟時效,指法律規定的公民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的期限,自公民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情形的,就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樣,債權人就喪失了實體勝訴的權利。
⑵ 民間借貸風險大嗎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
1簽訂書面合同
民間借貸大多以「借據」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來說這也是可以的。但由於借據過於簡單,如果發生糾紛很難憑此處理。因此借貸雙方最好簽訂正式的借貸合同,詳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免留下後患。當然,如果當事人之間確實沒有書面借據或合同的,但雙方都承認借貸一事的,可以確認雙方借貸關系存在。
利息約定要合法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產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准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准內確定其利率標准。 (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 如果超過4倍(按現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點多)也沒關系,最多有糾紛時,法院不保護超出部分,但沒有糾紛時,就可以獲得更高收益。說明這條規定不具備懲罰性。 (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如果違反了該規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麼,你當初約定的倍數,本來可以主張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當事人因借貸外幣、台幣等發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准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注意訴訟時效
民間借貸由於大部分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很多人並沒有對它給予應有的重視。孰料,一些無賴之徒正好鑽了這個空子,採取賴賬、久拖、迴避的方式,以逃避債務。在此提醒大家: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是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在此期間,你必須向借款人主張債權,2年之後,法院對你的債權不予保護;如果沒有寫明還款日期,適用最長訴訟時效20年
處理糾紛方式靈活
處理民間借貸糾紛的方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種類。這里特別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種方式:「訴訟」,它特指法定的一種簡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 1991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增設了該程序。依照法律規定,對於事實比較清楚,數額不大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直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在規定的時間內,債務人如無異議,支付令則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如若不履行還款義務,法院可以施行強制執行。
補充事項
民間借貸
一是不要輕易將錢借給不熟悉的人。從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借貸雙方不熟悉的還款成功率要遠遠低於熟人之間的民間借貸。不少陌生人借了錢後一走了之,還款日期到了,人卻找不到了。 二是借款人還款時應有收據,或者還款後將借條當面銷毀,以免以後惹來不必要的麻煩。另外,借錢還款最好能有中間人證明。 日前,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被稱為「非公有經濟新36條」的《意見》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行業打開了登堂之門,為民間資本的發展帶來了新的契機。政策的支持和巨大的市場空間讓眾多不規范的借貸機構如雨後春筍般充斥著泉城的民間借貸市場,使原本並不成熟的市場變得更加混沌,市民期待民間借貸行業標桿來維持民間借貸行業的規范,山東東方正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順勢應時推出民間借貸行業自律標准和全國首創的抵押+公證運作模式,為渾濁的民間借貸市場注入了一股清溪。
⑶ 威海民間融資的風險如何防範
民間融資的風險是不可避免的,你可以選擇各大銀行申請貸款,那樣基本是沒有風險的, 但現在競爭較大,融資較困難很難滿足一些公司的需求。還有一種選擇是威海民間融資登記服務中心,選擇一些信用較好的登記服務中心,不僅可以解決融資問題,也基本不用承擔風險。目前威海市的許多融資登記服務中心並不是合法的,關於其選擇需要人們慎重考慮,推薦威海銀信融資登記服務中心,是政府下設的服務機構,可以先去了解看看。
⑷ 民間融資合法嗎
法律分析:民間融資合法,但是必須是在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才是合法的,否則,有可能是構成違法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民間融資採用民間借貸形式的,年利率不能超過15.4%。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⑸ 泛亞民間融資有風險嗎
民間融資得不到法律保護,風險當然大。但也是手續最簡單、效率最高的。
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採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使用權的金融行為。民間金融包括所有未經注冊、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種金融形式。
民間融資風險
一、強調第一還款源的重要性。
民間融資風險防範並不依賴抵押或擔保。據調查,近90%的借貸活動既無財產抵押也無他人擔保,基本上是一種信用借貸,而有抵押或擔保佔比不多。這與銀行或信用社的放款截然不同。抵押或擔保的嚴格要求成為客戶申請貸款的主要障礙。民間借貸不依賴於第二還款來源的風險防範機制,實際上也使放款人對資金風險更具敏感性。
相反,民間借貸對第一還款源即借款人本人的還款能力卻非常重視。雖然沒有正規的財產狀況審查,但對借款人的信用、還款能力都要經過詳細的調查和核實。相對於正規金融的審查,這種民間信用調查信息不對稱的程度要小得多,而且調查的成本也小得多,體現在不需要藉助現代化的分析手段進行信用分析,而是更注重依靠平時接觸所形成的認識就可以對參與者的信用狀況進行評估。
二、審慎選擇融資對象。
融資雙方原有的社會關系是發生融資關系和防範民間融資風險的最根本基礎。在中小企業的融資活動中,雙方主體沒有任何社會關系基礎的情況一般很少發生。據筆者調查,僅10%左右的借貸活動雙方不相識。但即便如此,也全部都有雙方均認識的熟人介紹。有50%的借貸雙方是朋友關系、30%是親戚關系、10%是同業關系。這種種關系都可以歸結為「社會資本」。社會資本的存在,是防範道德風險和違約動機的最優方式。同時,民間融資也很重視借款人以往的信用情況,借貸在固定雙方之間的重復發生率較高。65%的問卷反映曾向同一對象多次借貸或投資。多重社會關系以及融資的重復博弈過程都有利於民間融資風險的防範和風險信息的及時溝通。
三、限定資金使用范圍。
民間融資最本質的成功之處在於其對民間融資功能的正確界定。民間融資的立足點是通過資金供給和需求的組合,以資金供給者提供的資金為資金需求者提供融資服務,滿足需求者某種特定的融資需求。這種特定融資需求必須是不容易受到家庭突發事件影響的小額的、需多次重復才能滿足的資金需求。如果一個人的借款能夠一直被他使用並且不必再借款,那麼這種貸款將很有可能不被償還。
假設一位在農村從事小本經營的個體戶想借筆錢以便遷往城市生活,並在城市繼續做小本生意。那麼,在他(她)的人際關系和企業家精神給定的情況下,從全社會角度看,這應是一個提高社會效益的帕累托改進。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真有人向其提供貸款,將是很意外的事情。在缺乏法律強制執行機制的情況下,貸款人唯一有效的防範手段就是向借款人發出威脅,如果不按時還款,今後就不再借款給他(她)。但如果借款人今後不可能再來借款,那麼這一機制也會失去效果。因此,民間金融的貸款人是不可能向此類一次性資金需求提供貸款的。與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等今後很有可能不再需要的貸款相比,貸款人更願意發放周轉性的生產資金貸款和消費貸款,以降低有意違約的風險。
四、擴大「抵押品」范圍。
對於違約的擔心也有可能使貸款人提出抵押品要求,雖然這種現象並不普遍。抵押的形式多種多樣,可以是財產權證,也有可能是勞動力本身。例如,在計劃經濟時期,一些用來配給物資的憑證,如糧票、布票、肉票等被用來抵押,因為這些票證已被當作特定權利的憑證,具有準貨幣的性質。另外,雖然土地不可能被抵押,但土地上的產出有可能被抵押給貸款人,如果貸款不能償還,土地的收成就歸貸款人所有。勞動力也有可能被抵押,如果不能償還貸款,則用給貸款人無償勞動來抵補。
抵押品的價值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借貸雙方對抵押品的價值有一致的估價,另一種則是借款人的估值要大大高於貸款人對其的估值。前一種抵押品能夠覆蓋更多的貸款人風險貼水。當借款人因意外原因而失去償還能力,則貸款人可以通過變賣抵押品而獲得足夠的補償。在這種情況下,信用只是附加在抵押品上的一層「面紗」,其自身並沒有產生經濟價值。而第二種抵押品的抵押功能更加明顯。假設借款人以祖傳下來的一塊手錶作為抵押品,而貸款人接受了它,那麼貸款人並不是指望在貸款無法償還時將其變賣,因為他知道這塊手錶的市場價值會很低。之所以願意接受,是因為他知道這塊手錶對借款人有重要意義,哪怕支付再高的利息,借款人也會不惜一切代價將貸款還清以贖回這塊手錶
五、對融資規模的嚴格控制。
貸款的違約風險與貸款金額有密切關系。金額越大,違約風險越大。這意味著無論在何種條件下,有的貸款根本沒有收回的可能性。即使有利率升水也無法彌補損失。根據信貸配給理論,利率升水本身還會對還款意願產生影響。大額的貸款會增加違約的可能性,而對「大額」的界定需依特定社會條件而定,如人均收入水平的高低,移民等生活變動成本的大小等。因為立足點是滿足參與者小額、短期和臨時性的資金需求,而不是為參與者的投機提供平台,所以民間金融控制風險很重要的一個措施就是對資金規模的嚴格控制。即使參與者有投機、違約的動機,小規模借貸、投資所提供的動力也遠遠不足。
⑹ 山東聊城民間融資被騙
詐騙罪等經偵立案
⑺ 民間借貸的風險有哪些
民間借貸的風險有,貸款資金是貸款人從金融機構處套取的風險;借款人將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風險;貸款人不具有放貸資格的風險;以及非法集資放貸的風險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⑻ 民間借貸有哪些風險
民間借貸需要承擔下列風險:借貸合同無效的風險;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借貸合同可能出現的風險;借貸合同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風險;以及約定的利息屬於高利貸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