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財務顧問費的收取有哪些紅線
財務顧問費等的收取包括以下三個方面要求:
1、不得向小微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禁止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清理糾正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
2、財務顧問費的收取必須質價相符:商業銀行收取的財務顧問費等費用與其為付費方提供的服務不對等,包括服務不值所收取的費用,以及只收費不服務等情形。
3、財務顧問費不得捆綁貸款強制收取:財務顧問費的收取與貸款金額是否存在比例關系,簽訂財務顧問協議時間、收取融資顧問費時間與貸款發放時間接近等事實判斷財務顧問費與貸款業務是否存在關聯。
(1)融資財務顧問收費協議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作為企業、公司的財務顧問,如果以財務公司的名義出任,則財務公司會與企業、公司簽訂財務服務合同,個人只要完成相應的工作即可,顧問費(財務顧問個人勞務費)由財務公司按個人與財務公司的聘用合同執行,個人所得稅財務公司可以代扣代繳。
2、如果財務顧問以個人名義為企業、公司進行財務顧問服務,則需要與企業、公司簽訂勞務服務協議/合同,在協議/合同中規定雙方權利與義務,財顧只需按合同收取勞務費即可,不過個人所得稅需要去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當然也可以在合同中規定,代扣代繳。
3、金融、財經專業畢業,三年以上企業財務管理崗位工作經驗,熟悉資產管理,負債管理,風險管理,擁有廣泛而固定的企業融資渠道,熟悉國家財經、稅務、審計等經濟法規及國家宏觀政策,在企業融資、成本控制、稅務及審計方面有實際運作能力,對資金的預算、監控、安全及調度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
4、財務顧問的收費沒有統一標准,多數按項目的百分比收取費用,雙方根據任務要求協商,最終以簽訂的合同為准,國外有標准,可以參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財務顧問費
② 以服務費名義收取的變相利息屬於融資利率嗎
您好,接下來我將為您解答該問題
以服務費名義收取的變相利息不屬於融資利率。
拓展資料
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借款人經常提出金融機構以服務費、咨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方式收取的費用不合理,要求法院認定無效或者酌減的。有觀點認為,這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只要總費用不超過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利率上限,法院就應支持。還有觀點認為,法院應該進行審查,如果金融機構確實沒有提供相應服務的,就不應予以支持,也可以根據服務予以酌減。《九民紀要》採用的是第二種觀點。
一、《九民紀要》中關於金融借款合同中變相利息的規定
《九民紀要》第51條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認為金融機構以服務費、咨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為名變相收取利息,金融機構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關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借款人應否支付或者酌減相關費用。
二、實務問題
(一)關於金融借款合同的認定
金融機構一般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實踐中,金融機構包括經「一行兩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各自的分支機構,以及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金融活動的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原則上說,凡持牌經營的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都屬於金融借款合同的范疇。根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等原則和精神,要區別對待金融借貸和民間借貸,並適用不同規則和利率標准。一般來說,金融借貸的利率要低於民間借貸。
(二)關於金融機構與第三人簽訂財務顧問費合同的審查
實務中,金融機構往往不直接與借款人簽訂財務顧問費合同,以此躲避監管部門的監管,也給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帶來困難。
法院在審查時,一般應當通過顧問費的收取節奏與利息收取節奏是否一致,財務顧問費的收取與貸款金額是否存在比例關系,簽訂財務顧問協議時間、收取融資顧問費時間與貸款發放時間接近等事實判斷財務顧問費與貸款業務是否存在關聯。
經審查,確實沒有證據證明案外人收取的財務顧問費與金融借款之間具有關聯,法院就難以支持借款人要求酌減或者抵扣的請求。
1. 融資利息:融資利息也可以叫杠桿成本。指投資者到券商處以本金作為保證金,借入券商的資金進行投資。而券商借出資金是要收取貸款利息的,這利息就叫融資利息。融資利息是針對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融資人為了達到融資和融券的目的而繳納給券商一定費用。該費用等於融券資本或者融資資本乘於融資融券利息,該利息是一個百分基數。在美國1980年的所有券商的收入中,有13%來自於對投資者融資的利息收入。而在香港和台灣則更高,可以達到經紀業務總收入的1/3以上。當然,比較美國1980年和2003年證券公司收入結構可以發現,融資利息收入從13%下降到3%,因此,融資利息收益不一定更夠持久地稱為證券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
2.典型案例
耀華房地產公司、中信銀行合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終329號】。
2012年12月3日,耀華房地產公司與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簽訂《財務顧問協議》,約定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為耀華房地產公司提供經營管理與融資分析咨詢服務,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向耀華房地產公司收取財務顧問費。截至2014年3月26日,耀華房地產公司支付財務顧問費共計6,400餘萬元。
2012年12月12日,盛陽投資合夥與中信銀行合肥分行簽訂《委託貸款委託合同》,約定盛陽投資合夥委託中信銀行合肥分行向耀華房地產公司發放貸款5億元,期限2年。中信銀行合肥分行於2012年12月14日向耀華房地產發放貸款5億元。
中信銀行合肥分行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耀華房地產公司償還借款本金5億元,並支付利息、罰息等,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支持其訴請。耀華房地產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耀華房地產公司向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支付的64,00餘萬元財務顧問費用於抵扣借款本息。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耀華房地產公司在原審中抗辯以及上訴均主張,其向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支付的財務顧問費6,403.15萬元應當沖抵本案5億元委託貸款的本息,理由是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中信銀行合肥支行除本案委託貸款之外並未提供其他服務,合同約定的財務顧問費實為變相收取的高額利息,應在欠付的貸款利息中予以抵扣。
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耀華房地產公司的主張理據不足,不能成立。
首先,前述合同均為各方商事主體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均為有效;各方當事人對於合同效力亦不持異議,因此合同應當得到遵守。
其次,上述合同約定的部分義務已經得到各方當事人的主動履行,表明各方對於合同約定內容以及合同目的並無認識上的分歧,該種已然形成的交易秩序只要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應當予以維護。
再次,雖然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中信銀行合肥分行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除了本案委託貸款業務之外,還向耀華房地產公司提供了其他服務,但包括耀華房地產公司在內的各方當事人均不否認本案委託貸款業務亦屬於雙方協議的約定內容,因此耀華房地產公司主張其已支付的財務顧問費應抵扣欠付的款利息,理據並不充分。
最後,即便從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中信銀行合肥分行收取顧問費與本案委託貸款業務相捆綁的事實認為該費用也系委託貸款的融資成本,但《財務顧問協議》約定的基本費用按年利率5.3%計算、特殊費用按年利率3%計算,合計為年利率8.3%,《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約定的年利事為6.5%,《財務顧問服務協議》約定的費用折算為年利率是0.15%,三項合計年利率為14.95%,並不高於法律予以保護的利率水平。
因此從平衡債權人利益保護和房地產企業融資成本的角度考量,耀華房地產公司主張該部分費用應當抵扣其欠付貸款利息的上訴理由,亦不能得到支持。
③ 財務顧問及融資顧問協議需要貼印花稅嗎
《國家稅務局關於對技術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34號)第二條規定,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
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
3.其他專業項目。對屬於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
至於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於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根據上述規定,財務顧問咨詢合同屬於會計咨詢方面的合同,不屬於技術咨詢合同,也不屬於其他應稅憑證,不需貼花。
④ 財務顧問費合法嗎
法律分析:當事人要融資時向融資顧問進行咨詢的,融資顧問收取服務費用是民法典,可能視為雙方簽訂居間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⑤ 融資財務顧問費是什麼
是給銀行或者證券公司的顧問費用
你如你要上市融資 就要和銀行或者證券公司簽訂財務顧問協議 規定一年要支付一定金額給銀行或證券公司 由他們來給你做融資方面的策劃
估計你說的是銀行的 其實這個費用不是很合理 社會反響很強烈 銀行最後沒辦法作出妥協 只要簽了融資財務顧問協議 融資利率就能享受優惠 其實就是變著法的賺客戶的錢 一般為融資額的1%—3%。
⑥ 如何證明信託貸款合同中的財務顧問費條款無效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融資性費用屬於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融咨性費用屬於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考慮到廠房建造支出屬於資本性支出,因此對歸屬於廠房建造的財務顧問費支出應予以資本化,應計入廠房的計稅基礎,通過計算折舊予以扣除。
⑦ 收取財務顧問費有法律依據嗎
沒有
銀監會對於融資顧問費沒有統一規定,對於收費標准,各家銀行也不一樣。
⑧ 發債收取財務顧問費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