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家族信託計劃,需要繳納信託業保障基金嗎
按照常理來說,信託計劃只要設立就應該向信託業保障基金繳納。家族信託計劃,既然也是一個信託計劃,那相關的費用同樣是需要繳納的。
② 結構化產品一般交多少信託業保障基金
2014年12月,財政部、銀監會發布《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保障基金是主回要由信託業市場參與者答共同籌集,用於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設立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保障基金管理人,依法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並經營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業務。
各信託公司要按照規定認購保障基金,保障基金募集規則分為三類:信託公司按凈資產余額的1%認購;資金信託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新設立的財產信託按信託公司收取報酬的5%計算,由信託公司認購。
③ 信託業保障基金的繳納在會計上用什麼科目核算
信託公司按資金信託規模或財產信託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的信託保障基金,繳納版金額隨繳納基數的變動權而變動,且無期限,收益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定期分配收益。信託保障基金公司運用各信託公司繳納的資金進行投資,如同業拆借、國債投資等。應該用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科目進行核算。
④ 信託合同終止後信託業保障基金是否可以返還
信託合同終止後信託業保障基金應當返還。
股權投資項目的結束方式主要依靠第三方購回股權,目標公司分紅與清算的情形基本未曾出現,也不可能等待IPO。這種回購型股權投資屬於變相的債權融資。
股權投資之所以較少出現,因為該方式有致命缺陷,即在短期內第三方今後購回存在很大不確定性,退出渠道不暢,風險較大,信託公司也就不再願意採用。
因為政府和事業單位的出資者不要求投資回報和投資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規定或出資者的意願把資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4)信託業保障基金賬務擴展閱讀: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對基金清算規定: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年度向國務院報告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保障基金公司、信託公司及其託管清算機構應當妥善保管保障基金的收劃款憑證、兌付清單及其他原始憑證,確保原始檔案的完整性。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保障基金認購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對拒絕或故意拖延認購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規定報送信息和資料的信託公司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問責機制,對違法違規經營而接受保障基金救助的風險機構及其責任人依法問責。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嚴厲打擊挪用、侵佔或騙取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對有關人員失職行為依法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⑤ 信託保障基金1% 每個信託產品都要繳納嗎
是的。這個1%是只要成立一個信託,都需要信託公司繳納的。不過這個和投資人沒啥關系。這個錢也是信託公司自己出的。
⑥ 民間非營利組織比如紅十會等買信託基金一般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按短期投資進行賬務處理。第二十一條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投資等。
(一)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取得時的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稅費作為其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成本。
2.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投資成本。
3.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短期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投資成本。
(二)短期投資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與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在購買時已計入應收款項的現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短期投資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短期投資的市價低於其賬面價值,應當按照市價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短期投資跌價准備,確認短期投資跌價損失並計入當期費用。如果短期投資的市價高於其賬面價值,應當在該短期投資期初已計提跌價准備的范圍內轉回市價高於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當期費用。
⑦ 認購信託業保障基金如何進行
保障基金,這是信託公司自己內部管理的事情。個人投資人沒法認購。一般是信託規模的1%。在募集完成,信託計劃成立的時候需要信託公司提交給保障基金
⑧ 信託業保障基金怎麼進行記賬
融資企業可以記作已繳納的保證金 算到其他應收裡面
⑨ 購買信託產品會計處理 企業購買信託產品如何做會計處理
一、企業購買信託產品應該屬於金融資產,根據管理層的意圖劃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或者持有至到期投資:
1、如果以短期獲利為目的,不準備長期持有的,應該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核算;
2、如果准備長期持有至到期,且信託產品屬於保本產品,有固定的利息收入,應該計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核算;
3、如果持有期限和目的不明確,產品並非保本產品,應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核算。
二、如果該理財產品需要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但其本身不在活躍市場上交易,無法直接取得公允價值的,一般可採用以下方法處理:
1、如果該理財產品的說明書限定其只能投資於具有活躍市場的證券的,則可根據期末該理財產品的投資組合確定期末公允價值。
2、如果該理財產品的投資對象中,無活躍市場的證券、股權等占較大比重的,需要使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9)信託業保障基金賬務擴展閱讀:
根據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會計准則的規定,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如購入的擬短期持有的股票,可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2)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如基金公司購入的一批股票,目的是短期獲利,該組合股票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3)屬於衍生工具。即一般情況下,購入的期貨等衍生工具,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因為衍生工具的目的就是為了交易。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因為它們不能隨時交易。
⑩ 什麼是信託業保障基金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版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權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簡稱《信託法》)於2001年4月28 日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通過,並於當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信託法》從制度上肯定了信託業在我國現行金融體系中存在的必要性,為我國信託市場(即財產管理市場)構築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將信託活動納入了規范化和法制化的發展軌道。
信託業協會近日公布的2012年四季度末信託公司主要業務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底,信託全行業65家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產規模為7.47萬億元。在房地產信託和銀信合作發展均受限的背景下,信託資產仍能實現近50%的增長。實現營業收入638.42億元,同比增長45.32%。合計實現利潤總額441.4億元,同比增長4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