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什麼控制權的轉移要比風險報酬轉移更加准確
這是因為可進行確定交易價格、估計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分攤交易價格等。
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收入有關的下列信息:收入確認和計量所採用的會計政策、對於確定收入確認的時點和金額具有重大影響的判斷以及這些判斷的變更。
包括確定履約進度的方法及採用該方法的原因、評估客戶取得所轉讓商品控制權時點的相關判斷,在確定交易價格、估計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分攤交易價格以及計量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等類似義務時所採用的方法、輸入值和假設等。
(1)重大融資成分處理擴展閱讀:
控制權的轉移的相關要求規定:
1、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企業應當按照假定客戶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即以現金支付的應付金額確定交易價格。該交易價格與合同對價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期間內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
2、合同開始日,企業預計客戶取得商品控制權與客戶支付價款間隔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考慮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
3、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為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⑵ 上市公司執行新會計准則時間
2017年7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新收入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15號——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IFRS 15)趨同。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或企業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收入准則的實施遠比想像的復雜,這從此前IASB推遲實施時間,以及財政部推出應用案例可見一斑。
一、新收入准則的控制權轉移模型
1. 新收入准則概述
收入准則的修訂,是為了收入確認模式不統一、特定交易的處理不一致和與US GAAP不趨同等現實問題。新收入准則消除了原准則中某些薄弱環節(如多重要素的分拆)、提供了更為健全的框架體系(控制權轉移模型)、提高了收入確認實務在跨企業/行業/地區和資本市場的可比性(單一的收入確認模式),同時,改進了披露要求,以提供更為有用的信息。
新收入准則將原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准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並就「在一段時間內」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提供具體指引。新收入准則打破了商品和服務的界限,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新收入准則對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項履約義務,按照各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相對單獨售價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項履約義務,進而在履行各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新收入准則對於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例如,區分總額和凈額確認收入、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售後回購、無需退還的初始費等。
新收入准則的核心原則是:企業確認收入的方式應當反映其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模式,而確認的金額應反映企業預計因交付這些商品或服務而有權獲得的對價。
2. 控制權轉移模型
新收入准則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或時段的判斷標准。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Control of an asset refers to the ability todirect the use of, and obtain substantially all of the remaining benefits from,the asset)。
之所以改為控制權轉移模型,是因為這樣更契合資產的定義(IASB和FASB目前對資產的定義均使用控制來確定何時對資產進行確認或終止確認),且可以達成更為一致的結論(例如在企業保留某些風險和報酬時)。
根據《財務報告概念框架》,資產是主體因過去事項而控制的現時經濟資源。在《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中,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商品和服務均是客戶取得的資產(盡管許多服務未確認為資產,因為這些服務是由客戶在取得的同時消耗的),因此控制權轉移模型更契合資產的定義,更易就商品或服務何時轉讓達成更為一致的決定。
原收入准則的風險與報酬轉移模型可能與識別履約義務相矛盾。例如,如果企業向客戶轉讓一項產品,但仍保留某些與該產品相關的風險,則基於風險和報酬的評估可能導致企業識別出一項單一履約義務,該履約義務僅當所有風險消除後才得到履行(從而確認收入)。然而,基於控制的評估可能適當地識別出兩項履約義務——一項針對產品的履約義務和另一項針對剩餘服務的履約義務(例如固定價格維修協議)。這些履約義務將在不同的時間履行。
3. 控制權轉移的時點或時段
新收入准則不再區分收入類型,而是將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分為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和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對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的除外)。即控制權可能在某一時段內轉移,也可能是在某一時點轉移。但控制的概念應當同等地適用於商品和服務。
在「控制權轉移」模型下,無論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還是在某一時段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的前提均為「控制權轉移」。另外,在「控制權轉移」模型下,風險和報酬仍作為控制權轉移的一個指標/跡象。
二、新收入准則的五步法
(一)五步法模型
確認源自客戶合同的收入應遵循五步法模型:(1)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2)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3)確定交易價格;(4)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5)在履行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五步法模型的核心要求如圖1所示。
圖1:收入確認的「五步法」
(二)五步法應用框架
1. 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2. 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3. 確定交易價格
4. 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5. 在履行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
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
三、新收入准則實施中的難點
新收入准則雖然統一了收入確認的模型,但原則導向的准則也給予使用者更多的判斷空間,這可能會導致對同一交易或事項得出不同的結論,降低了收入相關信息的可比性。
新收入准則未來實施時可能遇到的疑難問題包括:合同變更的會計處理、可明確區分商品或服務的判斷、重大融資成分的會計處理、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的判斷、計量履約進度的產出法的應用、主要責任人與代理人的判斷等等。
1. 與其他商品或服務具有高度關聯性
表明履約義務不可單獨識別的情形之一,是該商品或服務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或服務具有高度關聯性,但「高度關聯性」與我們日常的理解不同。在此種情形下,每一項商品或服務均在很大程度上受合同中其他一項或多項商品或服務的影響,從而導致客戶無法在不對合同承諾的其他商品或服務造成重大影響的情況下選擇購買其中某一項商品或服務。
應當評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兩個項目之間是否存在轉化關系(transformative relationship),而不是考慮某個項目從其本身性質來看是否依賴另一項目(即,兩個項目之間是否存在功能關系)。
2. 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屬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的條件之一,是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不可替代用途」通常容易判斷,但「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卻很難滿足。
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是指在由於客戶或其他方原因終止合同的情況下,企業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能夠補償其已發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款項,並且該權利具有法律約束力。
需要分析補償企業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的金額是否接近於累計至今已轉讓的商品或服務的售價(例如,企業能夠收回在履行履約義務時已發生的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預付總價一定比例的定金或按合同列明的付款進度表付款不一定能夠表明企業具有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獲得付款的可執行權利。
某些合同規定,客戶僅在合同存續期的指定時間有權終止合同,或者客戶可能無權終止合同。如果客戶在其無權終止合同時終止了合同(包括客戶未能按承諾履行其義務),該合同(或其他法律)可能賦予主體繼續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或服務並要求客戶支付已承諾的商品或服務交換對價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主體具有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獲得付款的權利,因為主體有權利繼續依照合同履行其義務並要求客戶履行相應義務(包括支付已承諾的對價)。(IFRS 15.B11)
在評估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獲得付款的權利是否存在和是否可執行時,主體應當考慮合同條款以及可補充或凌駕於這些合同條款的法規或法律先例。這包括評估下列事項(IFRS 15.B12):
(1)法規、行政慣例或法律先例(司法實踐及類似案例的結果)是否賦予主體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獲得付款的權利,即使與客戶之間的合同並未列明這一權利;
(2)相關的法律先例是否表明類似合同中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獲得付款的類似權利沒有法律約束力;或者
(3)主體選擇不執行獲得付款權利的商業慣例是否導致在當前法律環境下該權利無法執行。然而,盡管主體可能選擇放棄其在類似合同中獲得付款的權利,但如果在與客戶之間的合同中,主體就累計至今的履約部分獲得付款的權利仍然是可執行的,則主體仍具有獲得付款的權利。
3. 主要責任人與代理人的判斷
新收入准則下最復雜的領域可能是主要責任人與代理人的判斷,除了因為准則的規定比較原則、某些判斷指標可能存在矛盾之外,實務中企業對收入指標的偏愛也是影響判斷的重要因素。
主要責任人與代理人的判斷框架
在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斷中,需要從「在向客戶轉讓前是否擁有特定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這一基本原則出發,首先識別向客戶所承諾的「特定商品或服務」,然後再分析是否屬於三種轉讓前能控制的情形之一,最後再綜合考慮各種跡象,從經濟實質角度進行分析。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分析僅為個人對准則的技術探討,不代表任何機構或個人意見、建議或最終結論,任何人不應依據本文所述內容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
⑶ 如何理解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控制權,一般是相對於所有權而言的,是指對某項資源的支配權,並不一定對資產有所有權。
這個概念在會計要素中的資產的定義中出現過。所謂資產,是在企業在過去的交易或事項中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對控制權的理解,一般情況下會涉及到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只要商品控制權發生變化,就是資產確權的變化,所以要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⑷ 金融資產的計量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三十三條 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但是,企業初始確認的應收賬款未包含《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所定義的重大融資成分或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不考慮不超過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資成分的,應當按照該准則定義的交易價格進行初始計量。
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費用。增量費用是指企業沒有發生購買、發行或處置相關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會發生的費用。
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證券交易所、政府有關部門等的手續費、傭金、相關稅費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的規定,確定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公允價值通常為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交易價格。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與交易價格存在差異的,企業應當區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在初始確認時,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依據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的報價或者以僅使用可觀察市場數據的估值技術確定的,企業應當將該公允價值與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一項利得或損失。
(二)在初始確認時,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以其他方式確定的,企業應當將該公允價值與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遞延。初始確認後,企業應當根據某一因素在相應會計期間的變動程度將該遞延差額確認為相應會計期間的利得或損失。該因素應當僅限於市場參與者對該金融工具定價時將予考慮的因素,包括時間等。
第三十五條 初始確認後,企業應當對不同類別的金融資產,分別以攤余成本、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進行後續計量。
第三十六條 初始確認後,企業應當對不同類別的金融負債,分別以攤余成本、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以本准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其他適當方法進行後續計量。
第三十七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會計》規定進行後續計量。
第三十八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應當以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後的結果確定: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三)扣除累計計提的損失准備(僅適用於金融資產)。
實際利率法,是指計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以及將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分攤計入各會計期間的方法。
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計存續期的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賬面余額或該金融負債攤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應當在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所有合同條款(如提前還款、展期、看漲期權或其他類似期權等)的基礎上估計預期現金流量,但不應當考慮預期信用損失。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確認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應當根據金融資產賬面余額乘以實際利率計算確定,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對於購入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自初始確認起,按照該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和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其利息收入。
(二)對於購入或源生的未發生信用減值、但在後續期間成為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在後續期間,按照該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其利息收入。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對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運用實際利率法計算利息收入的,若該金融工具在後續期間因其信用風險有所改善而不再存在信用減值。
並且這一改善在客觀上可與應用上述規定之後發生的某一事件相聯系(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被上調),企業應當轉按實際利率乘以該金融資產賬面余額來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是指將購入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在預計存續期的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攤余成本的利率。
在確定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時,應當在考慮金融資產的所有合同條款(例如提前還款、展期、看漲期權或其他類似期權等)以及初始預期信用損失的基礎上估計預期現金流量。
第四十條 當對金融資產預期未來現金流量具有不利影響的一項或多項事件發生時,該金融資產成為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金融資產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證據包括下列可觀察信息:
(一)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重大財務困難;
(二)債務人違反合同,如償付利息或本金違約或逾期等;
(三)債權人出於與債務人財務困難有關的經濟或合同考慮,給予債務人在任何其他情況下都不會做出的讓步;
(四)債務人很可能破產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五)發行方或債務人財務困難導致該金融資產的活躍市場消失;
(六)以大幅折扣購買或源生一項金融資產,該折扣反映了發生信用損失的事實。
金融資產發生信用減值,有可能是多個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單獨識別的事件所致。
第四十一條 合同各方之間支付或收取的、屬於實際利率或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組成部分的各項費用、交易費用及溢價或折價等,應當在確定實際利率或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時予以考慮。
企業通常能夠可靠估計金融工具(或一組類似金融工具)的現金流量和預計存續期。在極少數情況下,金融工具(或一組金融工具)的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或預計存續期無法可靠估計的,企業在計算確定其實際利率(或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時,應當基於該金融工具在整個合同期內的合同現金流量。
第四十二條 企業與交易對手方修改或重新議定合同,未導致金融資產終止確認,但導致合同現金流量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計算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並將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重新計算的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
應當根據將重新議定或修改的合同現金流量按金融資產的原實際利率(或者購買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的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或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會計》第二十三條計算的修正後實際利率(如適用)折現的現值確定。
對於修改或重新議定合同所產生的所有成本或費用,企業應當調整修改後的金融資產賬面價值,並在修改後金融資產的剩餘期限內進行攤銷。
第四十三條 企業不再合理預期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能夠全部或部分收回的,應當直接減記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這種減記構成相關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
第四十四條 企業對權益工具的投資和與此類投資相聯系的合同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但在有限情況下,如果用以確定公允價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價值的可能估計金額分布范圍很廣,而成本代表了該范圍內對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的,該成本可代表其在該分布范圍內對公允價值的恰當估計。
企業應當利用初始確認日後可獲得的關於被投資方業績和經營的所有信息,判斷成本能否代表公允價值。存在下列情形(包含但不限於)之一的,可能表明成本不代表相關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企業應當對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一)與預算、計劃或階段性目標相比,被投資方業績發生重大變化。
(二)對被投資方技術產品實現階段性目標的預期發生變化。
(三)被投資方的權益、產品或潛在產品的市場發生重大變化。
(四)全球經濟或被投資方經營所處的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五)被投資方可比企業的業績或整體市場所顯示的估值結果發生重大變化。
(六)被投資方的內部問題,如欺詐、商業糾紛、訴訟、管理或戰略變化。
(七)被投資方權益發生了外部交易並有客觀證據,包括發行新股等被投資方發生的交易和第三方之間轉讓被投資方權益工具的交易等。
第四十五條 權益工具投資或合同存在報價的,企業不應當將成本作為對其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
(4)重大融資成分處理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十八條 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一)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又以出售該金融資產為目標。
(二)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九條 按照本准則第十七條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按照本准則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之外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在初始確認時,企業可以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並按照本准則第六十五條規定確認股利收入。
該指定一經做出,不得撤銷。企業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確認的或有對價構成金融資產的,該金融資產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表明企業持有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一)取得相關金融資產或承擔相關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出售或回購。
(二)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屬於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近期實際存在短期獲利模式。
(三)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屬於衍生工具。但符合財務擔保合同定義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二十條 在初始確認時,如果能夠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企業可以將金融資產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該指定一經做出,不得撤銷。
⑸ 會計期間費用包括那些會計科目
期間費用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期間費用包含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或者即使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二是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了一項負債,而又不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用於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所發生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科目核算。支付時,借記「管理費用」(職工養老金、職工待業保險金、法定人身安全保險金、保險費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稅法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種基本保障性質繳款,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可以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
部分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繳納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以及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上述規定適用於在遼寧全省以及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按規定確定的試點地區。
⑹ 企業初始確認的應收賬款未包括收入所定義的重大融資成分或根據收入……
如果收入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企業應當按照假定客戶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即以現金支付的應付金額確定交易價格。該交易價格與合同對價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期間內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
比如說期限長的,分期付款的情形,應收賬款只以現值入賬,總付款額與現值的差額,不是應收款。
⑺ 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並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怎麼理解
大部分勞務服務合約均屬於這種情況。
如保安公司給企業提供安保服務,保安公司在履約(提供守門、安檢、安保等合同約定的義務)的同時,企業肯定會取得對方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防止盜竊等)。
其他如代理服務,法律顧問服務等均屬此列。
這種履約方式屬於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應按履約進度確認銷售收入。
⑻ 如果購入的存貨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價款、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企業所購入的存貨入賬價值應當
公允價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中較低者加初始直接費用
⑼ 確認合同中是否存在重大融資成分有什麼意義呢他具體的會計分錄怎麼寫
意義在於需要確認融資費用。
借 固定資產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 長期應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