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有《金融許可證》,可以對外融資性擔保嗎需要《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嗎
銀行不是融資性擔保機構,不需要《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銀行的經營范圍里就有對外保函業務
B. 擔保公司是否需要金融許可證 為什麼
是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依據:
銀監會[2010]77號。
C. ApP融資許可證有什用
只有想法,在現在這個年代還是不行的,建議題主看一下《社交網路》和扎克伯格的傳記,裡面有提到他就是依靠其他人的idea成功的,以至於後來面對起訴也很淡定,所以有了好idea要立刻行動才是王道,搞出好產品之後才能談融資的事情
D. 如何辦理金融許可證
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
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一)銀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金融法人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負責外國獨資銀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二)銀監局負責下列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1.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含異地支行);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3.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4.外資銀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機構;5.除銀監會直接監管外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6.城市信用聯社、農村信用聯社(省級、地市級)、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法人機構;7.所在地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機構同城營業網點。
(三)銀監會地區(市、州)分局負責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金融機構領取金融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機構介紹信;
(三)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E. 融資擔保牌照和金融許可證是一樣法律效益嗎
融資擔保通常不需要許可。金融許可范圍很廣,基金證券保險信託都需要許可證。所以談不上法律效益一樣不一樣的問題。法律效益是效果的實現效率。我想您應該說的是法律效力,也就是是不是合法有效。只要是國家正式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就是有法律效力的。融資擔保牌照作為證照的一種,無所謂有沒有效,都不影響融資擔保本身的法律效力。只要融資擔保本身沒有問題,擔保行為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F. 宜信有沒有金融許可證
有幾個,融資租賃、基金銷售、保險銷售。但沒有銀行、證券、期貨這樣的自營許可權,也就是不是主流金融。主營業務在目前歸央行管,但也沒有任何准入壁壘,其實就是誰都可以,私募基金是備案,所以無所謂拍照。
G. 怎樣查找企業金融許可證
第一步,網路搜抄索「襲中國銀監會」
H. 融資許可證全國通用
不是通用的,要在企業所在地才行。
I. 一般融資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開通融資融券需要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申請人已開立實名普通證券交易賬戶,且擬申請的信用證券賬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完全一致;
3、申請人已在開戶不少於6個月並有交易記錄;
4、申請人交易結算資金已實行第三方存管;
5、申請人申請融資融券業務,其申請當日的證券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也有10萬、20萬等等),且須營業部對申請人普通證券交易資產對賬單加蓋營業部業務章;
開通融資融券需要的步驟:
1、申請:在滿足融資融券開戶條件之後,向試點營業部遞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身份證、普通證券賬戶卡等。
2、投資者教育、業務及心理測試:投資者教育主要是讓投資者明確融資融券及其相關風險,之後對符合條件的客戶將進行心理測試、業務測試和風險訪談三項測試。
3、授信審核:客戶根據要求提交資格申請材料,收到材料後,對其進行資格審查並確定授信額度。
4、簽訂融資融券合同、開立信用賬戶:提出申請以後,簽署融資融券合同,營業部投資咨詢崗將為客戶講解《融資融券業務合同》和《風險揭示書》的具體條款。
5、向信用賬戶轉入擔保物,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投資者將擔保物轉入交易賬戶,賬戶被激活,投資可以進行交易。
6、若步驟一的條件不能滿足,可考慮嘗試股票配資。
J. 沒有許可證,做金融中介合法嗎
需要許可證。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來,各類咨詢企業不斷增加,有些企業在名稱中含有「金融咨詢」或者「借貸咨詢」等字樣;有些企業以從事金融資詢業務名義非法從事金融業務,並收取高額中介費用,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為加強金融監管,防止咨詢企業以金融咨詢等名義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維護金融秩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核準的各類咨詢企業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類似「金融」、「借貸」等字樣。 二、對咨詢企業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在其經營范圍中核定類似借貸、結算、見證等金融業務,不予核准金融咨詢、借貸咨詢業務。防止企業以金融資詢等名義非法從事金融業務。 三、對已經登記注冊含有「金融」、「借貸」等字樣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有上述金融業務的咨詢企業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在1999年度年檢時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 四、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負責與本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協調,對以金融咨詢等名義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咨詢企業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業予以取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