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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2-03-31 14:59:55

信託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破抄產不影響原信託的存在。法律依據為:信託法第五十二條 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B公司被撤銷,其信託職責終止。法律依據為:信託法第三十九條 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 (三)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甲的兒子死亡後,信託的效力終止。3,甲的兒子死亡後,信託財產作為遺產。

② 想參考一些有關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案例 有風險提示,收益測算,流動規劃,期限設定就好

看來是想偷懶了,呵呵。

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案例可以在信託法律網(TrustLaws.Net)找一找.

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核心要素是入股比例、財務控制、投資對價、退出方式、權益測算、章程修改等。

③ 誠心請高人出謀劃策:個人融資1000萬的成功案例!

樓主的這個題目和內容有點矛盾

1.如果按你的說法,你已經想到了方法,只差融資,也就是說你需要的只是拉資金而已,拉資金有什麼難?這年頭只要你有好的想法,一堆民間游資,天使投資人手捏一堆錢等著投好項目呢。

2. 一個好的項目,永遠確的都不應該是資金,你說你9成把握,那麼剩下的1成呢?

3. 如果你的方案真是這么好,我的建議是,請你先自己檢查一下,市場調查方案是否調查完畢,相關的行業數據是否准備好了,財物報表,企業5年的發展走勢,目標客戶人群的調查報告,商業計劃的可行性的分析報告。 如果沒有這些,我可以100%保證,沒有人會投錢給你。 有了這些,也要看你的商業模式是否真的這么可行。

4. 我了解創業的激情,但是我認為賺錢只是一個驅動力而已,更不要單純盲目相信自己的賺錢能力,你都沒有任何案例可以證明你的賺錢能力,我是不會信,投資人更不會信。

5. 投資人投資:看你的人-》看項目也就是商業模式-》看財務預測

6. 天使投資人一天都要見幾十個小項目,你要是沒有充足准備,你是不可能拉到投資的。 所以別人怎麼說他們可以幫你拉到投資,你都別信。 因為你自己才是最清楚你的項目是否能拉到投資的人。 如果你自己都沒想明白,那麼請想明白,再說。

7. 真正牛的創業,應該是空手套白狼,因為投資人投的是你這個人,不是你的技術,不完全是你的團隊。 所以換句話來說,好的投資項目,從來都不應該確資金。

本人的說法是有根有據,沒做過創業的人,就別在這里瞎參和了。

最後看了下大夥的說法
確實1000萬融資賺100萬的利潤。。基本沒人會感興趣
回報率才10%
要知道大企業的年回報率就是10%
小企業應該是15-25%
創新型企業的回報率至少高於40%,投資人才會感興趣。
小天使投資人,不會投1000萬尋求100萬的回報率
風投不會投初創企業,投資額度少於千萬美金的不會投。

你說你該怎麼拉錢?
我手上一堆回報率40%以上的項目
自己投錢自己做了,你只有10-20%回報率的,誰會感興趣?

④ 什麼是廣國投事件

廣國投---首宗非銀行金融機構破產案終結
2月2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呂伯濤宣布,歷時4年的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破產案終結破產程序。廣信破產案是中國第一起非銀行金融機構破產案,也是全國法院迄今為止受理的最大一宗破產案件。
經廣東高院、廣州中院和深圳中院審理,廣信及其3個全資子公司廣信企業發展公司、廣東國際租賃公司、廣東國投深圳公司的破產債權清償率分別為12.52%、28%、11.5%和19.48%,均超過了目前國內破產債權清償率8%的記錄。
據了解,廣信破產案終結破產程序後,廣東高院已同意保留清算組,負責追收可以追收的破產財產和追加分紅等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院對清算組的工作仍將依法進行指導監督,並及時提供有關司法保障。
廣信事件
1999年1月11日,廣信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破產申請書。
與此同時,廣信屬下的三家全資子公司廣信企業發展公司、廣東國際租賃公司、廣東國投深圳公司因出現嚴重的資不抵債,也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廣信等四家企業破產案件在國內外引起了強烈震撼,當年被稱為「廣信事件」。
廣信數百億元人民幣的債務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國、德國、瑞士、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130多家著名銀行。廣信破產的消息猶如石破天驚,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場上掀起巨大波瀾。當時四家破產企業共有494家境內外申報債權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總額達467億多元。僅廣信一案申報債權金額便達人民幣387億元,其中境外債權佔83%;申報債權人320人,其中境外的佔了52%。
無力重組
廣信曾是一家擁有外匯經營權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於1980年經廣東省政府批准成立,到上個世紀80年代末期,經營規模不斷擴大,逐漸從單一經營信託業務發展成為以金融和實業投資為主的企業集團,並憑借其「窗口公司信用」在世界范圍融資。
但進入90年代,特別是1997年下半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以後,由於經營管理混亂,出現了嚴重的外債支付危機。1998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對其實行關閉清算。經過行政關閉清算,發現其負債狀況驚人,行政手段已無可挽回,遂決定對其實施破產。
1998年,當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關閉清算廣東國投時,廣信破產時的資產總額214.71億元,負債361.65億元,資產負債率168.23%,資不抵債146.94億元。
如果不實施破產,廣信是否還有重組再生的可能性呢?
據了解,當時如果要重組廣信,所付出的代價將是307億元的「天文數字」:廣信能短期內變現的資產只有24.7億元,但償還1年內到期的內外負債需115.4億元,需凈增資金90.7億元。同時,廣信還有因提供擔保而引起的40.64億元欠款。另外,廣信需注入175.8億元以補充能盈利的資產和完成手頭上的房地產項目。

⑤ 關於我國涉外信託的案例及其法律分析

中信信託-青島舒斯貝爾項目(7.1億元)

基本信息:中信信託於2010年8月23日設立「中信—舒斯貝爾特定資產收益權投資集合信託計劃」,期限2年,共募集資金7.1億元。預計年收益率為9%~13%,期限為30個月,以此推算該筆產品將在今年2月23日到期。中信信託共募集優先順序資金總額5億元。

資金投向:資金用於購買青島舒斯貝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黃島鳳凰灣綜合項目」和青島乾正置業有限公司的「即墨溫泉住宅項目」的特定地塊開發收益權。

風險控制: 1.將位於青島黃島區的「黃島鳳凰灣綜合項目」和「溫泉住宅項目」兩宗地塊使用權作為抵押,當時的評估價為12.7億元。2.向項目公司委派董事及財務經理,對項目公司重大決策擁有一票否決權。

融資方背景:舒斯貝爾是山東日照的一家小型地產開發商,山東舒斯貝爾為澳大利亞舒斯貝爾集團的全資子公司,舒斯貝爾實際掌權人為齊曉香。齊曉香曾因多次行賄,低價拿地、捷徑審批等特權使得其在日照開發的多個項目賺足了資金。案發不久後便長期定居海外。目前該房企因項目多年不開工、資金鏈緊張等問題在日照當地口碑較差,而資金鏈出現緊張的真正原因或是由於大量資金移往國外所致。

項目現狀:涉案中的舒斯貝爾青島項目一直沒有真正動工,只建成了總面積3200平方米的售樓處與樣板間,4.2萬平方米的地下車庫仍在建設中。加上信託融資成本10%~15%,舒斯貝爾共需支付中信信託約6億元。中信信託對所抵押地塊於1月8日進行了拍賣,起拍價為7.89億元,但項目最終流拍。

點評:1.中信信託並未對該項目融資方誠信做到可靠的評估,項目實際控制人有行賄前科,且移居海外,有向國外轉移資產的嫌疑。2.該信託計劃兌付在即,造成拍賣時間倉促,且拍賣地塊價值未得到市場認可。該地塊將再次折價進行拍賣,市場預計價值5億元左右。信託兌付缺口約1億元,且兌付很難按時完成。

⑥ 國際私法案例分析的圖書目錄

第一編 總論
第一章 國際私法概論
第一節 國際私法的概念
案例1 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與北京麗都飯店工程欠款仲裁案
案例2 陸紅訴美國聯合航空公司國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案
第二節 國際私法的法律淵源
案例1 中國船舶燃料供應福建有限公司申請設立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
案例2 中國銀行新疆分行訴新疆新興公司信用證交易糾紛案
案例3 三陽紡織有限公司訴韓國外換銀行信用證糾紛案
第二章 法律沖突、沖突規范和准據法
第一節 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
案例線起華等訴黃國琪、文森特布萊克、丹米勒、美國高尚出版社侵犯著作權案
第二節 沖突規范和系屬公式
案例三峽工地塔帶機斷裂人身損害賠償案
第三節 准據法的確定
案例1 凱迪克大酒店火災傷害賠償案
案例2 香港沛時投資公司訴天津市金屬工具公司合資合同糾紛案
案例3 劉某遺產繼承案
第三章 與沖突規范的適用有關的制度
第一節 識別
案例1 中國技術進出口公司訴瑞士工業資源公司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案例2 美國總統輪船公司與菲達電器廠、菲利公司、長城公司無單放貨糾紛再審案
第二節 反致
案例1 「帕瑪」輪抵押合同糾紛案
案例2 湖南省技術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與湖南湘遠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法國達飛輪船有限公司無單放貨賠償糾紛案
第三節 外國法的查明
案例1 南京華夏海運公司訴塞普勒斯澳非爾堤斯航運有限公司船舶碰撞賠償案
案例2 江蘇省輕工業品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蘇環球國際貨運有限公司、美國博聯國際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第四節 公共秩序保留
案例1 王某、楊某分居案
案例2 海南省木材公司與新加坡泰坦船務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達斌(私人)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提單欺詐損害賠償糾紛案
第四章 國際私法主體
第一節 自然人
案例1 諾特波姆案
案例2 懷特訴坦奈特案
第二節 法人
案例1 賴比瑞亞易迅航運公司與巴拿-5金光海外私人經營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2 美資上海電力公司補償案
第三節 國家
案例1 中國煙花在美爆炸傷害索賠案
案例2 仰融訴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省人民政府案
第五章 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一節 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制度
案例1 格布·舍馬克爾有限合夥公司債務轉移糾紛案
案例2 美國進口商訴美國煙酒軍火局案
案例3 中國有色金屬進出口公司訴李某違法轉讓
土地使用權糾紛案
第二節 外國人在中國的民事法律地位
案例瑪麗娜維法航運公司訴中國五金礦產進出口總公司滯期費糾紛案
第二編國際民商事法律適用
第六章 自然人、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自然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案例1 荷蘭人行為能力確認案
案例2 楊某異國打工被宣告死亡案
第二節 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案例美國礦產金屬有限公司與廈門聯合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債務糾紛案
第七章 法律行為、代理和時效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法律行為的法律適用案例香港中成財務有限公司與香港鴻潤(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第二節 代理的法律適用案例海口達威實業有限公司訴香港中旅貨運有限公司賠償貨損案
第三節 時效的法律適用
案例1 美國定航國際貨運服務有限公司與上海華源經濟發展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案例2 美國寶得利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電子進出口廣東公司生薑買賣合同糾紛案
第八章 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物之所在地法原則
案例1 富運發展有限公司訴成都新津寶珠酒業有限公司曲酒所有權糾紛案
案例2 日本中根公司訴山東海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船舶買賣欠款糾紛案
第二節 信託的法律適用案例廣東省輕工業品進出口(集團)公司與香港TMT貿易有限公司商標權屬糾紛上訴案
第三節 破產的法律適用案例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破產案
第九章 知識產權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著作權的法律適用案例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與(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著作權糾紛案
第二節 專利權的法律適用案例索尼株式會社與廣州中宜電子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
第三節 商標權的法律適用案例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與上海梅蒸服飾有限公司甘傳猛等商標侵權糾紛案
第四節 網路知識產權問題案例蔣海新與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計算機網路域名糾紛案
第十章 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合同當事人締約能力案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迪拜阿里山海灣資源公司訴杭州杭鋼對外經濟有限公司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第二節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案例1 四川省醫葯保健品進出口公司訴香港華美集團有限公司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2 新加坡太空梭世界巡迴私人有限公司訴上海沛威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
第三節 最密切聯系原則
案例1 青島經漢物流服務有限公司訴香港漢宏貨運有限公司、香港漢宏貨運有限公司青島辦事處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
案例2 哈爾濱市第二建築工程公司訴江蘇省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海安縣蘇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
第四節 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的適用
案例工寧夏首鋼霓虹冶金產品有限公司訴日本新生交易株式會社
第十一章 非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
第十二章 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十三章 國際海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十五章 繼承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三篇 國際民事訴訟與國際商事仲裁
第十六章 國際民事訴訟
第十七章 國際商事仲裁
第四篇 區際私法
第十八章 區際私法
附錄涉外民商事案件一、二審判決書參考樣式及說明
……

⑦ 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該合同有效;
二、該合同未解除,原因:1、直到5月12日止,被告還是承認合同的,至少認為合同未解除,只是否認產品質量合格而已;2、用捎口信的方法,即委託別人傳達的方法傳遞信息的話,傳達錯誤、未傳達的,傳達人一般不承擔責任,而由委託人負責,因此沒有捎到口信應該由被告負責。
三、被告應按合同履行付款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二:
一、因為《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城市合作銀行向市內一家民營高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和「安居工程」投資,屬於非法向非金融機構投資和投資不動產的行為,所以受到查處。
二、《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⑧ 日本幸福銀行破產案分析

1998年10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通知,發布公告稱,鑒於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債權人的利益,中國的人民銀行,於1998年關閉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10月6日,金融機構,企業收集的總部和許可證,金融機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停止其一切經營活動,由人民組織中國銀行成立清算組依法,公司的清算。清算期間,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由中國銀行託管;本公司根據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廣發證券公司經營的業務部門,其業務活動照常;非金融企業及業務照常舉行的原全資子公司。原公司注冊的外匯管理部門法定存款本金和外債和優先支付的境內自然人的興趣。由清算組,其餘債務清償辦法另行通知。因此,一旦在國際和國內金融市場形勢一時的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結束了近20年的經營,徹底退出歷史舞台。
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成立於1980年,是僅次於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是中國第二大信託投資公司,指定的國家的外國貸款和地方債務水平「窗口企業「

⑨ 「我身邊的經濟法」為主題,選擇感興趣的近三年發生的典型經濟法案例,分析案件爭議焦點,談自己的看法

經濟法案例分析:


經典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機械公司經理李在洽談合作項目期間,參觀了一家鋁廠。李在參觀某車間時,突然發生爆炸事故,造成李嚴重殘疾。住院後,他花了好幾塊錢醫葯費。李向某鋁廠索賠,某鋁廠根據李的傷殘情況給予賠償。某鋁廠進行賠償後,認為造成事故的高壓氣閥是該廠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從租賃公司租賃的設備的一部分。結果,一家鋁廠以租賃財產存在缺陷為由,引發了嚴重事故。起訴至法院,要求租賃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經審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實:

(1)事故原因是車間內一個高壓空氣閥松動引起的。

;(2)高壓風閥是鋁廠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從租賃公司租賃的設備組成部分,租賃物由鋁廠自行選擇確定;

(3)高壓氣閥松動不是租賃物的缺陷造成的,而是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的。問:本案事實清楚後,法院應該如何處理?為什麼?


分析:這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問題。融資租賃不同於一般的經營租賃,它只涉及雙方當事人,出租人要承擔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融資涉及三方,融資租賃的當事人一般要求是法人。融資租賃的租賃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承租人承擔責任,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案例二:1992年,上海某無線電廠以國際融資租賃的方式,在中國銀行上海分行的擔保下,從日本三菱集團租賃了一條全新的單機磁頭生產線。購買生產線連同技術專利費總計2億日元。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租賃期限為五年,從第二年開始,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包括九期支付的價款、貸款利息和租賃費等。租金是通過賣回產品來支付的。租約到期後,設備的所有權將轉移到上海的一家無線電廠,名義價格為100日元。由於上海某無線電廠順利完成了租賃合同規定的義務,最後,在5年租約到期後,無線電廠象徵性地向日本三菱集團支付了100日元,獲得了那套單機磁頭生產線的所有權。問:1。什麼是融資租賃?2.這種情況下的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特殊之處?


分析:融資租賃合同

  1. 所謂融資租賃,是指以出租人的名義購買租賃物,經出租人融資後,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的行為。因此,融資租賃是具有融資和融物雙重功能的租賃交易,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貨人,由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兩個以上的合同組成。

  2. 2.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出租方三菱集團本身就是全新單機磁頭生產線的製造商,既是出租方,也是供貨方。因此在合同中約定,租賃期滿,承租方支付全部租金後,廣播電台只需支付象徵性的價格,即可獲得該套單機磁頭生產線的所有權。案例三: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紹興紡織集團公司等。案例一:案例介紹

  3.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4.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紡織集團公司

  5.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市商業銀行

  6.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紹興金融發展公司

  7. 案由: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8. 原審法官告訴我們,1995年3月20日,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與紹興紡織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紡織公司)在北京簽訂了一份回租購買合同,約定中信公司從紡織公司購買POY長絲生產設備,出租給紡織公司使用,紡織公司將租賃的房產出售給中信公司用於回租;租賃總額171萬美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貨物的所有權屬於中信公司。同日,中信公司根據購房合同在北京與紡織公司、紹興市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紹興市金融發展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中信公司為出租人,紡織公司為承租人,商業銀行、財務公司為擔保人;租金貨幣為美元;租賃物與購貨合同中的貨物相同,其實際成本包括投資公司購買租賃物並交付給紡織公司直至合同生效發生的全部費用,金額與購貨合同中租賃物的總價相同;租金分六期支付:租賃期限為36個月,即從1995年3月20日至1998年3月20日;如果紡織公司不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投資公司有權收回租賃財產,紡織公司在延期付款期間,按照中國銀行公布的一至三年零三個月的浮動貸款利率,按復利計算支付延期罰息;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承諾對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租金、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承擔50%的連帶責任。簽訂合同後,紡織公司於1995年3月20日向中信公司發送了貨款支付通知、供應商開具的發票復印件和已簽字的租賃貨物收據。中信公司於1995年3月28日向紡織公司支付了全部貨款。除紡織公司已支付租金138,000美元外,其餘租金尚未支付,截至1998年7月31日共計2,122,563.69美元。中信多次催促未果,故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償還租金本息、截至1998年7月31日的延期利息、1998年6月20日至實際支付日的租金利息,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及相關費用。

  9. 原審被告紡織公司對中信公司提出的事實和請求無異議。

  10. 一審被告商業銀行辯稱,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紹興越城合作銀行(以下簡稱越城銀行)在合同上蓋章,承諾在紡織公司應向中信公司支付的租金和費用總額的50%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商業銀行開業,岳城銀行自動解散,故中信公司對岳城銀行的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應予駁回。翻看中信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提供的所有附件,不難發現,承租人紡織公司並不存在租賃合同所指的租賃物,租賃物的所有權應屬於浙江寶月化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月公司)而非紡織公司,因此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的整個交易過程只有資金沒有物品 這是一種叫做融資租賃的行為,實際上是一種貸款,是出租人為了更高的利息而與承租人簽訂的虛假合同。 紡織公司明知涉案物品所有權不屬於自己,仍以該物品所有權人的名義欺騙擔保人。擔保人岳城銀行不知真相,承諾承擔擔保責任是違背其真實意思的。因此,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根據《浙江省融資租賃管理暫行規定》及法律規定,無效合同由中信公司自行履行,與擔保單位無關,由此產生的責任不應由商業銀行承擔。

  11. 被告財務公司辯稱,中信與紡織公司簽訂的合同,名為融資租賃,實際上是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12.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了一份回租購貨合同,其主要內容為:中信公司從紡織公司購買POY部分長絲生產設備(以下簡稱合同貨物)出租給紡織公司使用,紡織公司將合同貨物賣給中信公司回租,合同貨物總價為171萬美元;紡織公司應在合同生效後90天內將全部合同貨物交付給中信公司,合同貨物的所有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紡織公司轉移給中信公司;中信收到紡織公司提供的供應商開具的關於合同貨物的發票復印件、紡織公司簽署的租賃貨物收據、紡織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貨物款項的通知函,並在合同生效後10日內將款項匯給紡織公司。同日,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岳城銀行、財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物、租賃日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租賃物交付、違約處理、擔保等。其中,擔保條款為:紡織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償還租金、利息、罰息等費用的,越城銀行與財務公司對還款的50%承擔連帶責任。同日,紡織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了人保月公司購買合同貨物的發票復印件、租賃貨物收據和要求中信公司支付合同貨物貨款的通知書。1995年3月28日,中信公司根據紡織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貨款的通函指示,將合同貨款165.87萬美元電匯給寶月公司。此後,該紡織公司向中信支付了總計13.8萬美元的租金。另查明,1996年12月6日,經紹興市人民政府批准,越城銀行等9家信用社納入紹興合作銀行范圍。1997年1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浙江省分行開辦紹興合作銀行。越城銀行等9家信用社同時解散,成為紹興合作銀行分支機構。1998年5月14日,經中國人民銀行紹興分行批准,紹興合作銀行更名為商業銀行。一審法院審理中,紡織公司和中信公司均確認合同貨物的實際使用人為寶月公司;紡織公司確認其不是合同貨物的所有人。中信公司聲稱紡織公司是合同貨物的所有人,但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

  13. 一審法院判決,一、紡織公司於1995年3月20日與中信公司簽訂的回租購買合同及與中信公司、岳城銀行、財務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2.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紡織公司應向中信公司返還165.87萬美元;3.紡織公司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中信公司利息損失165.87萬美元(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13.8萬美元按中國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單位美元存款利率扣除);4.駁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14. 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第一,寶月公司是紡織公司的集團成員之一,其資產是紡織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紡織公司對合同標的物享有所有權和事實上的控制權;二、《售後回租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沒有規避國家法律法規;三。岳城銀行和財務公司為紡織公司出具的擔保不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回租購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有效。

  15. 二審法院查明,除合同貨物權屬有爭議外,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無異議。二審審理中,針對本案二審焦點,中信公司追加了紡織公司章程和紡織公司國有資產資信驗證證明,以主張紡織公司享有合同貨物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紡織公司章程第四條、第五條確定寶月公司為紡織公司成員企業,所有成員企業均以現有資產全額出資,並以1993年年報為准。第二十八條確定紡織公司與成員企業實行兩級會計制度,紡織公司可對成員企業的剩餘資金實行集中使用或統一調撥。紡織公司國有資產驗資證明記載紡織公司實收資本包括寶月公司全部資本。商業銀行提供了寶月公司進口貨物的發票和貨物的免稅證明。貨物免稅證明顯示,貨物免稅進口,在海關監管下,紡織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租賃貨物收據時,合同貨物尚未報關。此外,查明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但至今未主張行使抵押權。

二。判斷

一審法院判決,紡織公司在未實際佔用合同標的物的情況下,與中信公司簽訂了回租購買合同,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應認定合同無效;因為租回購買合同無效,融資租賃合同也無效。對此,紡織公司和中信公司均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紡織公司應將回租購買合同項下收到的貨款返還給中信公司,並賠償佔用期間的利息損失,該損失由以租金形式支付給中信公司的款項抵消。岳城銀行和財務公司違背紡織公司真實意願為其提供擔保,融資租賃合同未實際履行,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不承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八)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1 .1995年3月,紡織二公司。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紡織公司應向中信公司返還165.87萬美元;3.紡織公司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中信公司利息損失165.87萬美元(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13.8萬美元按中國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單位美元存款利率扣除);4.駁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裁定,本案涉案標的物不是紡織公司的財產,而是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批准並繳納關稅,不得轉讓。中信公司僅按約定取得了貨物發票復印件,沒有也不可能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租賃回購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無效是正確的,紡織公司和中信公司認定合同無效也無不當。紡織公司應按無效合同返還從中信公司取得的款項,並支付佔用款項期間的利息。中信不能證明為融資租賃合同提供擔保的岳城銀行、財務公司明知合同無效或有過錯,故商業銀行、財務公司不應再承擔責任。中信的其他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岳城銀行和財務公司違背紡織公司真實意思為其提供擔保,融資租賃合同未實際履行,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不應承擔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估價

  1. 本案爭議的性質是: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的出賣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主體,出租人在未實際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情況下,與承租人簽訂了回租購買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履行了貨款義務後,承租人拒絕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擔保人拒絕承擔擔保義務,產生經濟糾紛。

  2. 2.中信公司與紡織公司簽訂了回租購買合同,但合同項下的貨物在海關監管之下。紡織公司通過合同將其所有權轉讓給中信公司是違法的,貨物的所有權也不可能轉讓給中信公司。因此,應認定回租購買合同無效。

  3. 3.這種情況下,回租購買合同無效。中信公司僅取得貨物發票復印件,未實際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紡織公司未實際佔有、使用租賃物。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租賃物實際上並不存在,當事人只是進行了資金往來,融資租賃合同也應認定無效。中信公司和紡織公司對合同無效均有過錯。

  4. 4.本案中,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人岳城銀行在簽訂擔保合同後喪失了主體資格,並入商業銀行,其權利義務將繼續由商業銀行承擔。

  5. 5.本案中,擔保人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對出租人未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事實並不知情,所簽訂的擔保合同違背了其真實意思表示,故應認定擔保合同無效,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無需承擔擔保義務。

  6. 具體來說,在這種情況下,供應商和承租人都是紡織公司。根據雙方簽訂的《售後回租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紡織公司先以其名義向中信公司銷售貨物以獲得融資資金,再以租賃方式出租所售貨物,並按約定分期向中信公司支付租金。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規並未禁止當事人以這種方式融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法律不禁止的,視為許可。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供方和承租方紡織公司主張的貨物實際處於海關監管之下,未經海關批准和繳納關稅不得轉讓,導致以轉讓該批貨物所有權為目的的回租購買合同無效,買方和出租方中信公司沒有也不能取得該批貨物的所有權。本案中,融資租賃合同以回租購買合同項下的貨物作為租賃標的物,但出租人中信公司既未取得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紡織公司也未實際佔有或使用該租賃物,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在當事人之間的融資租賃關系中並未實際出現或不可能出現。沒有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就沒有存在的基礎,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中信公司和紡織公司對兩份合同的無效均有過錯,應分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沒有證據表明保證人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對合同無效明知或有過錯,應認定為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故不能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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