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轉公司是什麼意思
股轉公司是指在股轉系統上市交易的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轉系統,也就是新三板,獲國務院批准,該系統是證券繼上交所、深交所之後的第三個全國性交易場所,也是證券第一個由中國公司制運營的交易場所。
拓展資料:
一、如何在新三板買賣股票
交易新三板股票是一項中高風險的業務。自然人投資者在我公司開設新三板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新三板當局開業前10個交易日,我公司名下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不含通過融資融券整合的資金和證券的資產,必須達到:
(1)精選層:日均100萬元以上(含);
(2)創新層:日均150萬元(含)以上;
(3)基礎層:日均200萬元以上(含);前10個交易日超過3天的單日資產,超過相應級別的資產數量要求;
2、具有2年以上在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銀行信託等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經驗。或者有基金和證券,期貨投資經驗,或2年以上金融產品投資、設計、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驗。
溫馨提示:80歲以上(含)的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產品戶必須通過櫃台或見證。
機構投資者: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機構或實收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夥企業。
二、轉增股本與送紅股
轉增股本是指公司將資本公積金或盈餘公積金轉化為股本,轉增股本並沒有改變股東的權益,但卻增加了股本的規模,因而客觀結果與送紅股相似。轉增股本與送紅股的本質區別在於,紅股來自公司的年度稅後利潤,只有在公司有盈餘的情況下,才能向股東送紅股,而轉增股本卻來自於資本公積金,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潤的多少及時間的限制,只要將公司賬面上的資本公積金減少一些,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就可以了。因此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轉增股本並不是真正的對股東的分紅回報。
㈡ 什麼是信託計劃
信託計劃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計劃的特點 a) 信託具有融通資金的性質 b) 信託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c)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d) 信託收益穩定,且遠遠高於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是銀行定期存款的理想替代品 e) 國家信託計劃的發行與運作監管嚴格,有效的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資理財品種,信託計劃將成為您投資組合之中中長期、低風險投資品種的最佳選擇。 信託計劃的分類 根據投資方向的不同,資金信託計劃可以分為: 1、流動資金貸款信託計劃 2、房地產投資信託計劃 3、基礎設施投資信託計劃 4、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等。 銀行參與信託計劃的收益 銀行應當非常熱衷於參與信託計劃,信託投資公司是非常重要的渠道類客戶,可以幫助銀行: 1、進入很多非常優質的項目。如很難進入的
㈢ 信託公司持有的股權轉是否需要國資部門批准
如果信託公司為國有性質,其股東背景為國企央企性質,那麼根據
相關規定是需要國資部門批準的。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
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
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條
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
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後批
准。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
審批。
㈣ 什麼是信託和股權轉讓
信託公司股權轉讓條件是:
1、對內轉讓股權,雙方協商一致即可;
2、對外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㈤ 信託中股權轉讓回購的形式與直接貸款的區別
股權回購型信託,表面看屬於權益性股權投資信託,但實質上是一種結構性信託融資安排。信託投資公司在將信託資金以股權投資方式進行投資之前,實現與資金需求方簽署一個股權回購協議,在規定期間內(通常是在信託計劃終止時),由信託資金的使用方或者其關聯公司及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承諾按照一定的溢價比例,全額將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投資持有的股權全部回購,進而確保委託人信託財產的歸還和信託收益的實現。2009年,股權+回購型的信託已經被叫停。目前比較多使用的是股權收益+回購的模式。
直接貸款從性質上屬於債權,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
㈥ 為什麼某信託計劃的股權轉讓價格為一元
1元的對價,為了特定目的形成一個似乎真實的交易。
㈦ 股轉公司新規出台,新三板掛牌企業的持股平台不讓定增了,怎麼辦
羅俊榮律師,專注於企業新三板掛牌輔導,企業資本法律顧問,企業並購重組,股權激勵領域。總結分析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多年以來的案例經驗,為您提供答案如下:
您所說的股轉公司新法規,是指:11月24日,股轉公司公司業務部發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其主要內容為:
1、「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發行」。
2、「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准、備案程序並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
從內容上面看,新規並未將普通外部投資人組成的投資性質持股平台與由公司內部員工組成的激勵性質持股平台做區分,新規針對的是所有類型的持股平台。因此,新規對於准備實施股權激勵的(擬)掛牌企業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於已掛牌公司,新設立的有限公司或合夥企業員工持股平台不能通過認購定向增發的新股獲取用於員工激勵的掛牌公司股份。
2、新規只適用於掛牌公司定向發行的認購行為(該認購行為需要新三板監管部門審批),合夥企業/有限公司員工持股平台參與老股的轉讓暫時不受影響。只要新設員工持股平台在券商處完成投資者賬戶合規性審查並成功開戶,就可以參與到掛牌企業的二級市場交易中來。
3、對於在企業掛牌之前就已經成立並持股的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員工持股平台,新規同樣並不適用。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掛牌前成立並持股的員工持股平台作為公司老股東可以認購新股。
對於擬掛牌新三板或者是已掛牌新三板的公司來說,具體可以這樣做:
1、掛牌之前是搭建員工持股平台的最好時點。掛牌之前的股權激勵計劃可以使員工充分享受公司登陸資本市場帶來的股票增值收益,實現激勵最大化。
2、鑒於本次新規以及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限制性政策,掛牌前搭建員工持股平台需要考慮未來的多期股權激勵計劃,建議將預留部分的股份在持股平台中提前落實。
3、已完成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新設員工持股平台,在完成開立交易賬戶的前提下,參與新三板二級市場的交易尚無明確政策限制。所以在目前時點,還可以通過新設員工持股平台受讓老股的方式實施激勵。雖然此持股平台不同於由一般外部投資者組成的持股平台,但嚴格意義上來講仍有規避投資者適當性的嫌疑,不排除未來股轉公司出台新的政策對此種方式加以限制。
4、本次新規已明確規定:已掛牌公司仍可考慮使用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集合信託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作為員工持股平台認購掛牌公司定向發行的新股。
5、最後需要提醒廣大(擬)掛牌企業的是:無論什麼階段採取何種激勵股份獲取方式,在使用未接受證監會監管的持股平台(合夥企業/有限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需要注意股東超200人的問題,因為該類持股平台需要穿透計算股東人數,(擬)掛牌企業直接、間接股東合計超過200人後,需要履行相應的證監會備案程序。
㈧ 請問上市公司大股東股權質押融資問題,質押股票在誰的名下在信託公司還是信託計劃上
樓主你好!上市公司大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為大股東的財產版,如果大股東向信託公司權融資,則大股東為債務人,信託公司為債權人。作為該項債權的擔保,大股東可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給信託公司,此時,大股東為出質人,信託公司為質權人。
另外,上市公司股份質押只需要辦理質押登記,不需要過戶,質權人是信託公司不是信託產品。
㈨ 設立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要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收入作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五條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