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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民間融資規模

發布時間:2022-04-02 01:55:32

① 農村金融規模

對於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與活動的規模、分布和作用,學者們進行了一些調研和評估。在總量規模估計上,學者們的估計差異仍然較大;在分布和作用方面,學術界的分歧較小。總體看法為,農村民間金融組織與活動的規模大、分布廣、作用重要。

3.1 規模
我國農村都普遍存在民間金融組織或活動。不同學者對其規模作了不同的估計。由於農村民間金融調查存在樣本小、總體大的問題,學者迄今為止所作的統計推斷並不一定可靠。有關農村民間金融的總量估算數據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指向性的。郭沛(2003)依據第三方調查數據計算了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規模在2002年為2001億元-2750億元之間。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2004年對全國20個省,82個市縣,206個鄉村、110家中小企業、1203位個體工商戶進行了實地調查,對各地區地下金融規模、農村地下金融規模、中小企業非正規融資規模進行了基本判斷,測算出2003年全國地下金融(地下信貸)的絕對規模在7405億元——8164億元之間(李建軍等,2004)。兩者的推算在方法論上均有明顯缺陷,但無疑是可貴的嘗試。[10] 根據一些學者的不完全統計,中國農村「高利貸」高達8000億到1.4萬億元,僅浙東南地區就有3000多億元(唐仁健,2003;張宇哲,2004)。但這種計算依據並不清楚。

也有一些研究估算了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相對規模。IFAD(2001)的研究報告指出,中國農民來自非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占來自正規金融市場的四倍以上,非正式信貸市場對農民的重要性遠勝於正式信貸市場。

上述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2004)的調查結果為,全國20個被調查省、區、市的地下金融規模平均指數為28.7,即全國「地下金融」的業務規模占正規金融機構業務規模的比重近三成。從不同區域角度看,西部7省區、東部8省區和中部5省區的地下金融規模指數分別為28.98、28.66和25.2。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調查結果雖然不能推算到全國或者東中西部地區的民間金融相對規模,但從中至少可以看到這些調查樣本中的民間金融相對規模。

3.2 分布
我國全國農村各地普遍存在民間借貸。溫鐵軍(2001a)組織調查了分布在東、中、西15個省份24個市縣的41個村。[11]調查到借貸案例57起;放貸案例27起。對調查資料作統計處理後的發現是:除了有兩個地方存在不計利息的民間借貸外,其餘地區均有高利息民間借貸存在。如果按照調查地點計算,民間借貸的發生率高達95%,高利息的民間借貸發生率達到了85%。[12]

民間金融組織或活動在各地的形式有差別。比如江浙、福建、廣東存在各種合會,東北存在「對縫」業務,陝西、山西存在各種 「基金」(席秀梅等、2004)。所謂「對縫」業務,是指利用銀行借貸「轉貸」出去謀取利差(楊愛新等,2004)。寧夏吳忠市利通區截至2001年存在眾多典當行、寄賣行採用「利滾利」方式高息放貸現象(周崇華,2001)。普遍根據江蘇省鹽城市金融學會課題組的最新調查(王大龍,2004),鹽城市各縣民間金融形式主要為四種:互助形式的民間借貸(不計息或者低息),「高利借貸」,企業內部集資,村級經濟組織成為民間放貸的新主體。根據中國社科院《鄉鎮企業融資與內生金融創新研究》課題的研究,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的民間金融種類比較多,包括互助形式的民間借貸(不計息或者低息),親友熟人之間、個人和單位(政府、學校、企業等)之間、單位之間的「高利借貸」,專門民間放貸人的借貸,銀背,合會(標會等),地下錢庄,企業集資等。廣東地區的民間借貸的組織形式,一種是無組織的零散的民間借貸,包括私人間借貸、企業間借貸及集資;另一種是有組織的民營金融,包括信息公司、互助金會、標會和當鋪等。但廣東有組織的民間借貸較少,基本上是屬於圈子內借貸,借貸雙方信息很對稱(巫燕玲,2004)。

3.3 作用
無論是民間金融還是官方、半官方金融,其供給都是需要面向需求,其作用和效率首先視其在何等程度上反映偏好和滿足需求而定。農村民間金融的效率和作用首先看其是否能夠、在何等程度上反映民眾的偏好、滿足民眾的金融需求。農戶的有效信貸需求有以下幾個特點(唐仁健,2003):(1)小規模、分散化;(2)多樣性、復雜性; (3) 缺乏或較少抵押擔保; (4)方便、及時;(5) 由於貸款量不大、季節性強,農戶、小額貸款、對利率事實上並不太敏感。與此對應,金融供給者越是貼近農戶,其與農戶之間的信息對稱性就越高,信息優勢和成本優勢就越大。可以說,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在對分散農戶提供金融服務方面有著天然的優勢。

從當前比較有權威性的調研看,隨著農信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的開展,正式金融對農戶和農村企業的信貸服務涵蓋廣度雖然比以前有所改善,但是其服務的深度仍然是有限的。[13]

調查數據顯示,迄今為止,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對民間金融組織信貸的依賴度較高,對農戶和農村企業金融服務需求的滿足程度較高,作用較為突出。根據何廣文(1999)對浙江、江蘇、河北、河南、陝西的21個縣的365個農村家庭的問卷調查,這些農村家庭借款行為的60.96%是與民間放貸主體之間發生的。根據國家統計局農調隊對農戶固定調查點進行的抽樣調查,多數農戶從銀行和信用社得到貸款難度較大。2000年至2003年,農民每人每年從銀行和信用社借入資金65元,通過民間借貸借入190 元,分別占借入資金總量的25%和75%(傅志寰,2004)。

民間金融的重要性為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系統對31個省市自治區2萬多農戶的跟蹤調查數據所證實(見表格2)。從1995-1999年,這些農戶私人借款

表格 2 1995-1999年農戶借貸資金來源構成

(單位:%)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銀行、信用社貸款
24.23
25.42
23.94
20.65
24.43

合作基金會借款
5.52
3.45
2.91
3.42
3.47

私人借款
67.75
69.27
70.38
74.29
69.41

其他
2.50
1.86
2.78
1.64
2.68

資料來源:溫鐵軍,2001a。

每年均占信貸資金來源的67.75%以上。同一系統的調查結果表明,1999年,農戶通過民間借貸市場獲得的貸款占農戶貸款總數的69.41%,平均每戶1008.56元,其中,有息借款491.87元,佔48.77% (曹力群,2001a)。2000年,平均每個農戶累計借入款1020元,其中約700元來自民間借貸,而且在私人借款中有息借貸的比重高達47.7%,其中大部分為高息借貸(曹力群,2001b)。2003年的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佔32.7%,私人借款佔65.97%,其他佔1.24%;1995年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佔24.1%,農村合作基金會借款佔5.5%,私人借款佔67.9%,其他佔2.5%(張信哲,2004)。

據江西省農調隊對全省2450戶農戶的抽樣調查,2003年有574戶有借貸行為,佔23.4%,其中從銀行或信用社得到貸款的有120戶, 占被調查農戶的4.9%;從2001年至2003年,從銀行或信用社得到的貸款僅占農戶總借貸收入的13—23%左右,而民間貸款所佔比重為76—86%(傅志寰,2004)。據安徽省農委從農村調查點了解的情況,2003年農民戶均借款中,來自銀行、信用社的佔12.6%,來自民間借貸的佔83.5%(傅志寰,2004)。根據人民銀行濟南分行2004年的調查,山東省50%的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的滿足依賴於民間借貸,在流通領域這一比例則高達80%,而且民間借貸的利率往往在10%以上(蔣飛,2004)。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的中德農戶金融需求研究課題組1999年的典型調查也同樣印證了民間金融的重要性(何安耐、胡必亮主編,2000)。廣東省東莞市雁田管理區(原雁田村)最初發展農村工業,其資本依靠其強大的宗族私人親屬關系借貸和引進資金。5個典型調查村,非正規金融活動均佔有超過65%的比重,無論它們在何種經濟發展水平(見表格3)。[14]

表格 3 五村莊農戶借貸款來源的比例

(1997-1999年3年數據,%)

王澗村

屯瓦村

福星村

項東村

雁田

個人和民間借貸
65.2
65.6
80
81.3
73.33

國有商業銀行
/
4.2
0
0
26.67

信用社
32.3
22.3
19.6
18.8

基金會
2.5
0
12.4

0

資料來源:何安耐、胡必亮主編,2000。

從總體上看,當前正式金融由於存在壟斷化、商業化等傾向,只能提供有限的農村金融服務供給,更難以滿足日益多樣化的農村金融服務需求。在這一情況下,民間金融在現階段滿足農村金融需求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② 我國民間金融的規模

民間金融是中國經濟發展中不可缺少的力量,而且將成為未來中國經濟發展的主力軍.北京力王科技公司在民間金融領域,率先突破技術難關,歷經三年社會實踐,探索解決支持民間金融穩健發展有效方法,破解民間金融監管技術難題,造出民間金融規范化管理數據技術平台,為國家金融決策提供真實有效的參數,成功創建了多個實體監管模型。
公司踐行中央支持民間金融資本發展的「新國三十六條」,使民間金融發展實現了:行政許可下的可控性,銀監會業務規范指導下的安全性的雙向要求。良好運行的民間金融資本,是經濟社會多元化金融體系重要組成部分,輔助國家民間經濟軟著陸,利國利民。
民間金融監管系統,在為眾多的「小微」個體提供低成本,全方位技術服務的同時,使監管主體實時把握資本營運脈絡和宏觀經濟結構,輕松化解金融風險,讓「影子銀行」及「吳英案」成為永久歷史。

③ 2016年民間借貸利息一般多少

民間借貸法定的最高年利率是24%,自願支付的最高為36%。

④ 2016民間借貸利息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息最高多少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民間借貸年利率如果不超過36%,債權人主張利息是支持的,超過36%的,超出部分無效。
法律分析
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民間借貸合法最高利息不應該超過銀行規定的利息的四倍的,超過四倍的民間借貸都能夠視為高利貸,借款人在還款的時候,只需要償還正常合法利息之內的全部款項,超過的部分法律上不會支持的。借貸合同注意事項:
1、注意借款人的信譽和償還能力首先要看對方的固定資產、經濟收入等情況,判斷其是否具備償還能力;要看對方平時為人怎樣,信譽如何,如果借款人有過「有借無還」的「劣跡」,就要堅決拒絕。切莫因礙於面子、聽信花言巧語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不然,最終吃大虧的還是自己。
2、應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借款時,不要顧及人情、關系等因素,一定要讓借款人當面寫清合同或借據,並寫明借款人、借款金額、用途、利率和還款時間等內容,簽字畫押,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存。
3、對於比較大的款項,應履行擔保和抵押手續為了保險起見,對於大額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經濟實力的擔保人或擔保單位,必要時還可以讓借款人以存單、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抵押,並完善擔保或抵押手續。這樣,借款人萬一出現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可以向保證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償借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⑤ 什麼是民間融資

民間融資指的是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採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使用權的金融行為。

民間金融包括所有未經注冊、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種金融形式。「民間金融」的內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間金融形勢也包含一些正規金融機構的非正式產品和形式。在中國由於民間金融的規模很大,所以有必要突出民間金融部分,而非籠統稱之為非正式金融。

(5)2016年民間融資規模擴展閱讀:

識別民間融資

1、看應付、預收賬款

關注應收、應付賬款的交易對手、構成及變動,通過商業模式、商業合理性分析交易對手的合理性,關注應付、預收賬款中長期固定不變金額。

2、關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通過調查企業發展沿革、實際控制人和重要負責人從業經歷、管理經驗和能力、個人品行、家庭情況、社會地位、員工評價等方面因素,結合行業情況和同類企業情況,綜合估算企業原始資本積累情況。通過對整體資產、負債、權益整體分析,通過真實的資產-扣除公開的負債—真實的歷史積累,倒推民間融資的可能性。

通過對新建項目的合規性、可行性、競爭優勢等方面的進行審查,重點關注項目投資、資金來源,並結合企業資金積累情況和銀行貸款情況,判斷項目資金缺口。對項目資金缺口過大、短債長用的項目,需重點關斷民間融資的可能性。

3、關注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

關注構成及交易對手,關注借出或借入民間融資的可能性,並與流水結合予以分析。比如某中小企業,總資產8000萬元,其他應收款約2000萬元,明細說明中為實際控制人佔用;但筆者審查閱工商登記系統,查閱實際控制人名下擁有小貸公司(第二大股東);要求經營機構補充賬戶流水調查,資金被挪用給小貸公司使用。

4、關注三費變動和構成

關注財務費用與融資總額的對比情況,看是否存無追索保理情況、民間融資情況。關注管理費用或營業費用的穩定性(按月或季度、年),最好追查到原始憑證,看是否存在將民間融資利息費用放入上述科目的情況。

⑥ 民間借貸的國內外現狀

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
1 境外民間借貸發展及實踐
1.1 美國民間借貸實踐
美國作為世界經濟大國, 其金融業發展程度很高, 擁有非常完善的金融體系,但這仍不能滿足國內所有個人和企業的融資需求。據統計,在美國有超過 0.75億人、0.25 億家庭沒有銀行賬戶,這部分人難以通過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他們往往通過 ROSCAS、小額貸款公司等融資渠道解決。因此,美國政府決定共同發展正規金融和民間借貸, 並積極引其發展, 以滿足社會各界的融資需求。目前美國主要的民間借貸組織形式主要有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小額貸款組織、儲蓄貸款協會和信用社。1988 年 Ivan and Michelle 發現,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普遍存在於美國的移民社區中,外國移民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組織不同規模的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 一般規模較大的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集中在較為富有的移民社區。在美國,小額貸款組織是一種常見的民間借貸組織形式。Severens andKays(1996)的調查結果顯示,1995 年美國共有 325 個小額信貸組織,總共對171555 個客戶發放了 1.26 億元小額貸款, 其中借款客戶主要為女性和有色人種。美國的儲蓄貸款協會是從類似於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的機構演變而來的。儲蓄貸款協會成員之間保持著較為密切的關系, 這樣協會就可以通過各成員的資信程度來監督各成員行為,保障合約的執行。儲蓄貸款協會分為互助性儲蓄貸款協會 (即存款者為所有者)和股份制儲蓄貸款協會 (即入股者為所有者) 兩種類型。其中,互助性儲蓄貸款協會不能通過招募外來股份吸收和增加資金。儲蓄貸款協會必須注冊登記,既可以在聯邦政府注冊,也可以在州政府注冊;可以參加聯邦存款保險或其他保險機構,甚至可以不參加任何存款保險安排。美國民間借貸組織的主要形式是合作性質的信用社。與我國的信用社不同,美國的信用社是一種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間借貸組織。20 世紀 20 年代,美國社會中下層階級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資金。在政府的幫助下,在社區內成立了合作性質的信用社。二戰結束後,全美信用社協會和州協會開始大力提倡信用社的發展,並在 1969 年達到了頂峰。1984 年,美國政府逐漸開始取消有關存款的「Q」條例的規定,在新形勢下,美國信用社難以應對激烈的競爭,部分信用社紛紛破產倒閉。為了防止行業危機的進一步蔓延,美國政府先後通過了《競爭平等銀行法》和《1989 年金融機構改革、復興與加強法》,並為針對信用社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金融監管體系。此外,美國針對信用社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1934 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信用法》 ,對信用社的監管實施包括聯邦政府監管和州政府監管在內的雙重監管制度。1965 年,美國各州政府成立了各州信用社監督專員全國協會,用以各成員間的有效監管。此外,美國政府為了促進信用社的發展,通過了《美國聯邦信用社法案》,並依法確立了信用社在稅收、存款准備金和存款利率這三方面的優惠政策。
1.2 日本民間借貸實踐
日本民間借貸市場發展程度很高,本部分主要介紹日本互助社的發展歷程。在日本,互助社被稱為 Mujin或 Ko,始於 Muromachi 時期(室町時代: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與經驗借鑒觀研天下(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1338-1467) ,是帶有經濟互助性質的組織,為當地個人和中小企業提供了資金支持。互助社作為一種自發的民間組織,政府往往對其不加管理。1915 年,日本金融當局(the Ministry of Finance,MOF)和日本銀行研究了互助社組織的利弊,國會出台了 Mujin Finance Law(《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金融法案》 ) ,該法案首次將互助社納入法律監管范圍內,並對其准入條件、資金額、業務范圍、監管部門的檢查權、處分權等相關法律責任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二戰後,日本國內出現了被稱為偽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的財務公司(或稱產業促進公司)。這類公司不需要固定的成員,也不會使用抽簽或競價的方法使客戶獲得資金使用權。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該法案的部分條款顯現出了明顯的局限性,在這種情形下,互助社協會要求政府起草一個新的法案,以促進互助社改造成為中小銀行。日本於 1951 年通過了《互助銀行法案》 ,該法案的實施促使了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向商業銀行轉變。截止 1956 年,大部分互助社都轉變成為了互助銀行。互助銀行的業務范圍包括:(1)接受定期的會金;(2)吸收存款和定期存款;(3)發放貸款,辦理支票業務。在日本金融顧問研究委員的大力倡導下,到 1990 年,日本所有的互助銀行完成了向商業銀行的轉變。目前,日本仍然存在許多的民間借貸組織,包括信用金庫、信用協同組織、勞動金庫、商工組合中央金庫和農林中央金庫。這些民間借貸組織具有很強的地方性和互助合作性質,其貸款對象主要為當地中小企業。當前日本的民間借貸組織和中小企業組成了相對穩定的融資網路體系。政府的積極引導和寬松的監管政策促使日本民間借貸得以大量存在和蓬勃發展, 民間借貸組織為中小企業提供了融資支持,同時也為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1.3 台灣地區民間借貸實踐
在台灣地區固有的民間借貸互助的歷史背景和原有的經濟二元性的影響下,台灣在經濟如此發達的情況下依然保持著金融結構的二元性特徵, 民間借貸發展異常活躍。台灣擁有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經濟特徵,民營企業在所有企業中的比重最高時達到了 98%。在台灣,民間借貸是企業最重要的融資渠道,民間借貸規模極為龐大。從1964-1974 年的統計數據來看,民間借貸所佔的平均融資比重可達 36.62%,其中在 1964 年比重達到了最大值,為 48.11%,最低值也高達30.09%。台灣「中央銀行」在 1991 年底對民間借貸規模進行統計,統計結果顯示,民間借貸規模占國民生產總值的 55%,資金流量占正規金融機構的 30%,約達 0.6 萬億元,其規模十分龐大。同時,台灣地區的民間借貸活動組織形式多種多樣。從 50、60 年代的當鋪、民間互助會和地下錢庄等傳統民間借貸,到 70 年代的抵押貸款、遠期支票貼現、租賃公司、分期付款公司、企業職工集資等民間借貸活動。在 80 年代產生了地下投資公司,其發展迅猛,成為民間借貸的龍頭。其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有地下錢庄、民間互助會和地下投資公司。台灣政府在對待合會的態度和政策上均經歷了曲折的變化。在日據初期,日本政府於 1902 年頒布了《合會取締規則》 ,用以監管民間合會,避免其給金融市場和社會秩序造成影響,但其實施效果並不顯著。1915 年台灣地區開始實施從日本引入的《無盡業法》 ,該法案規定合會業務必須採取公司組織形式的經營方式,並加強法律法規對其的引導作用。1945 年台灣光復後,由於合會的迅速擴張引發的一系列政治、經濟問題,台灣政府加強了對合會的打擊力度,並先後進行了多次的打擊和取締活動。1948 年,台灣政府公布了《台灣合會儲蓄業管理條例》 ,並在台灣地區建立了合會儲蓄公司體系,這為台灣地區合會儲蓄業的發展奠定了基礎。雖然民間合會經歷了多次的打擊, 在正規金融高速發展的同時,民間借貸活動仍然保持著嚴密的體系和高度的運作效率。在這種情況下,台灣當局轉而放鬆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管制,在承認其合法性的基礎上引導民間借貸向規范化和正規化演變。台灣政府在對待民間借貸活動上,採取了審慎管理的態度,無論是在政策還是法律上都為民間借貸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的機會。在金融二元化格局下,台灣政府於 1964 年對合會組織進行了改制,並先後兩次修訂了《銀行法》 ,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 為經營狀況良好的合會和地下錢庄轉化為民營中小銀行奠定了法律基礎。1999 年,台灣「立法院」通過了《民法債編及其施行法修正案》 ,並將合會納入現有的法律體系,依法對民間合會進行了界定,並對條款的內容、會首會員的任職條件、權利與義務、倒會處理方法等做了詳細規范,這使合會契約正式成為了要式契約。自此, 台灣地區的合會逐漸在法律法規的引導下健康發展。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與經驗借鑒觀研天下(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2.我國目前民間借貸現狀
近幾年來,我國民間借貸無論像「合會」這樣有組織的活動,還是互助性質的自由借貸,一直非常活躍,是廣大農民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業發展迅猛,資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機構融資出現困難的情況下,轉而向民間籌措資進。由於相應的融資利率要比金融機構高得多,且期限較長,如發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資的趨勢;二是發放高息借貸。資金相對比較富裕的個體戶和中小企業主,在暫時沒有新的資金投向的情況下,為了給閑置資金尋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資金匱乏且又急需資金的企業及個人提供高息借貸;三是村民及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這種情況最普遍。有關統計數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國農村「高利貸」高達8000億~1.4萬億元,僅浙江省東南部地區就有3000多億元。另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對2萬多農戶的調查,2003年的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佔32.7%,私人借款佔65.97%,其他佔1.24%.可見,我國民間金融仍是今後相當長時期農戶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但目前民間金融在法律法規上尚沒有任何合法地位。

⑦ 君輝集團老總張明輝是不是貝抓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民間融資的界分

李璐

人民法院報 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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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融資作為個人和單位募集資金的重要渠道,因其融資目的的模糊性、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相似性,在實踐中異化為犯罪的可能性較高、爭議較大。筆者認為,在當前鼓勵民間金融市場化發展的趨勢下,在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特定犯罪目的必要性的基礎上,結合民間融資行為目的的單一性特點,可以將特定犯罪目的作為界分罪與非罪的標准。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特定犯罪目的的必要性

實踐中,行為人實施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可能有不同的目的,但立法者所要規制的非法集資行為僅指屬於以資本、貨幣經營為目的的間接融資行為。因而,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應當堅持特定犯罪目的必要說,嚴格區分行為人吸收資金的目的及實際的使用情況。

所謂特定犯罪目的必要說,是指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同時主觀上必須具備該罪故意應有之義以外的特定目的,需要實施構成要件以外的其他行為才能實現該特定目的,進而才可能成立犯罪。具體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只有當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如發放貸款),並擾亂金融秩序時,才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論處。本罪的成立需要吸收資金用於信貸的特定犯罪目的,只有以發放貸款為目的吸收資金的行為,才是侵犯金融機構的特定活動,才能被評價為擾亂金融秩序,進而被認定為吸收公眾存款,否則,並不屬於刑法規制的范圍。

二、民間融資行為目的單一性

民間融資行為合法化的一個重要條件是融資行為目的正當性。在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民間融資行為(特別是造成一定社會危害結果的融資行為)進行界分時,堅持特定犯罪目的為入罪標準的同時,也應當結合民間融資行為目的的單一性予以考察。實踐中,民間融資行為的常見目的有:

以正常生產經營為目的進行融資。民間融資是目前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首選融資渠道。企業以正常生產經營為目的進行融資主要表現為:以融資彌補日常生產經營資金缺口的需要,如原材料的采購等;補充短期流動,用於季節性、應急性資金周轉;高科技企業為產品創新而融資;為擴大企業生產經營規模或者進行多元化經營而融資。以正常生產經營為目的的民間融資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如果將此類民間融資活動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事實上是否認民間融資的合法性,是刑法對市場經濟的過度干預。因此,在加強民事、行政法律規制後,合法民間融資也應當以行為目的的單一性作為限定民間融資正當化的前提條件。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融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詳盡列舉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具體表現,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民間融資,滿足集資詐騙罪的其他犯罪構成要件後,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司法實踐中,合法的民間融資引發的債務糾紛與集資詐騙罪相對容易區分,原因即在於集資詐騙罪責任要素除故意外,還要求籌集資金時即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二者的區分標准清晰、明確。

因此,正當化的民間融資行為目的應當是唯一確定的,即民間融資行為人能且只能出於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進行融資,這也是國家保障和鼓勵民間金融發展的前提。出於上述其他目的的民間融資行為,極易使民間資金處於失控狀態,進而存在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潛在風險,不利於民間金融的健康發展,對違反刑法的行為,應當予以刑罰處罰。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民間融資的界分標准

司法實踐中,民間融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混淆、難以區分。在多種所有制經濟並行發展的過程中,如果僅因數額、對象人數達到法律規定的標准,就將民營企業為了解決生存發展的資金困境而進行民間融資的行為認定為犯罪,不僅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也遏制了民營企業的興起。

因此,在難以從客觀行為明確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民間融資的情境下,有必要回歸到主觀方面,以特定犯罪目的作為界分標准。即在數額、人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等客觀方面符合入罪標準的情況下,務必重視犯罪目的在界定罪與非罪時的關鍵作用,即應當准確考察融資行為是否滿足合法的民間融資行為目的單一性。若滿足,即使出現無法還本付息的結果,民間融資行為本身具有合法性,由此引發的債務糾紛屬於一般的民事糾紛;若不滿足,則對融資行為的目的予以進一步的分析。也就是說,行為人滿足以貨幣、資本經營為目的進行融資的,即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融資的,則應當認定為集資詐騙罪,從而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中,堅決貫徹特定犯罪目的與客觀危害結果相統一的原則。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⑧ 2016年民間借貸法院最高支持多少利息

年利率24%以內,受法律保護,即月利率2分

⑨ 社會融資規模都包括什麼呢

具體看,社會融資規模主要包括:
1、人民幣貸款
2、外幣貸款
3、委託貸回款
4、信託貸款
5、未貼現的銀行承兌答匯票
6、企業債券
7、非金融企業境內股票融資
8、保險公司賠償
9、投資性房地產
10、其他金融工具融資。
特別注意,國債和民間借融資不包含在內。

⑩ 民間融資的市場分析

(一)民間融資的需求面分析
1、需求主體
一是小額民間借貸主要用於婚喪嫁娶和購買生活資料,額度小,少則幾百、幾千元,多則三至五萬元,利率較低,期限短,多集中在經濟落後的山區農村。
二是大額民間借貸主要用於工業、商貿較發達地區的生產投資、經營性等商貿活動。以前民間借貸主要是農戶之間、親朋好友之間應付一時之急,而民間借貸主要是個體私營企業融資所需。據忻州市反映,約有60%的中小型工商企業,因流動資金不足通過民間借貸方式獲取借款。
2、民間融資需求的因素分析
一是產業發展需求。從民間借貸資金的分布看,當前民間借貸主要集中在經濟比較活躍的地區,有大量私營企業集中的煤、鐵開采、鑄造業、種植業、養殖業等地區。據襄垣支行反映,該縣民營企業新興材料發展有限公司,2002年因擴大規模、更新設備而資金緊缺,經保人介紹,向不同的貸主舉借月息3%-5%不等的債務共計110餘萬元,截止2003年7月底結息共計60餘萬元。如稷山縣以生產大棗著名,全縣現有生產蜜棗的作坊300餘戶,需投資1.5億元,市場前景很好,但流動資金緊張,80%的企業無法正常組織生產,只有通過民間借貸融資。據對應縣某村520戶農戶調查,2003年以來有39戶參與過民間借貸,占 4.5%,其用途依次分別為:生產周轉佔65.5%,建房佔17.24%,生活消費佔6.91%,其他佔10.34%.
二是經濟波動需求。在宏觀經濟波動情形下,煤、鐵價格居高不下,市場火爆,利潤豐厚,由此吸引了大量民間資金投入。據有關人士測算:一般的中小型煤礦噸煤成本在50元?80元之間,而售價高達600元?800元,利潤率達到8倍以上;一座投資在60萬?80萬左右的鐵爐,按銷售每噸2000元?2300元計算,半年就可收回成本,利潤相當可觀。如此高的利潤率使大量民間資金注入了煤炭、鐵礦、煤焦、水泥、化工等行業。
(二)民間融資的供給面分析
民間融資的發展一方面與資金的提供者相關,另一方面也與正規金融的發達程度具有替代關系,同時還受制於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1、城鄉居民閑置資金多,投資渠道少,為民間融資活躍提供了資金來源。
2004年8月末,全省人民幣各項存款余額為5472.2億元,較年初增加788.1億元,增長16.82%,其中儲蓄存款余額3149.7億元,較年初增加 368.3億元,增長13.24%.其中從4月份至8月份5個月的增長量只比3月末增加了109.3億元,增速降低了19.76個百分點。這說明2004 年一季度儲蓄存款的大幅增長,使得居民閑置資金增多,在股市低迷、存款利率連續調低、儲蓄存款加征20%利息稅的情況下,部分富裕居民選擇了獲利較高的民間借貸,加之一些社會巨富,在完成了資本積累後,逐漸脫離實體經濟,將資金投向民間融資市場,成為食利階層。這些都為民間融資提供了較為充裕的資金來源。同時2004年5月份之後,隨著宏觀調控措施的實施,民間融資對分流儲蓄的沖擊力度加大,使得儲蓄存款的增速、增量明顯降低。如柳林縣柳林信用社, 2004年4?6月民間借貸分流存款7000餘萬元,致使存貸比例急劇上升,到2004年7月末存貸比例高達97%,給正常的支付清算構成了潛在的威脅。
2、基層金融機構服務面窄,信貸滿足率低,為民間融資創造了較大的需求空間。
由於商業銀行實行信貸集中管理,基層網點大量撤並,再加上嚴格的貸款責任制度,基層的信貸投放受到限制,信貸滿足率低。特別是宏觀調控後,商業銀行受政策制約,紛紛上收貸款許可權,實行貸款緊縮,使得信貸資金供應驟然下降,加劇了資金緊張狀況。盡管農村信用社實行了小額信用貸款等形式,加大了支農貸款的力度,但仍不能滿足。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農業貸款雖然增加較多,如2004年8月末,全省農業貸款余額為413億元,較年初增加96.6億元,同比多增13億元,但調查中了解到,有30%的農業貸款通過掩蓋明目發放到工商企業,或者由農戶貸款後再參與民間融資等形式,支持了非農業貸款。據應縣某村調查,金融機構資金滿足率僅為7.94%.為維護正常的生產周期,許多農戶,特別是種、養專業戶等只好通過民間融資彌補資金缺口。據忻州市定襄縣調查,該縣民營企業從1999年到2003年的資金需求呈階梯式增長,增長幅度分別為51.3%、7.87%、10.64%、10.6%,而銀行貸款卻在迅速萎縮,減少幅度分別為18.26%、5.76%、12.08% 和13.63%.特別是中小民營企業,融資更為困難。如截止2004年3月底,沁水縣共有民營企業210家,其中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有26家,占總戶數的12.4%,只有6戶企業獲得縣工行、縣農行、縣中行共計1066萬元(其中貼現215萬元)的信貸資金和18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融資,其餘204戶企業全部靠自籌資金建立和運營。如中陽縣聚鑫冶煉公司,擁有資產8000萬元,流動資金需求量為3000萬元左右,除信用社貸款支持350萬元外,55%的流動資金靠民間借貸解決。宏觀調控後,這種狀況更加嚴重,據臨汾市調查,對於中小企業來說,通過民間融資的資金滿足率可達到60%左右,明顯高於國家金融的信貸滿足率。金融機構信貸支持的弱化和中小企業巨大的資金需求,為民間融資的活躍提供了廣闊的需求空間。
3、宏觀調控進一步壓縮了正規金融供給,促進了民間融資的活躍。
2003年下半年以來,針對投資出現過熱現象和部分行業如鋼鐵、鋁等局部存在的過度投資和盲目重復建設問題,國家相繼實施了一系列宏觀調控措施,如提高存款准備金率,控制向部分過熱行業的信貸投入等措施,金融機構信貸投入力度相對減弱,致使流動資金供應緊張,造成民營企業特別是煤、焦、鐵等的中小型生產和流通企業,其生產周轉資金缺口加大。據對949戶中小企業調查,有71.6%的企業面臨資金緊張的狀況。7月末949戶企業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的筆數和金額分別較 2003年同期上升31%、29.6%,而實際獲得貸款卻較同期下降27.4%.這種狀況導致中小企業轉向民間融資方式籌措資金。需求的旺盛,為民間融資的活躍提供了空間,也使我省的民間融資活動開始進入活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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