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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到期

發布時間:2022-04-02 16:03:24

融資租賃合同終止履行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合同終止履行的條件有:(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㈡ 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期滿後租賃物歸誰所有

法律分析: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可以歸出租人所有,也可以歸承租人所有。因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可對租賃物的歸屬有選擇權,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價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㈢ 融資租賃期滿 歸誰所有

法律分析: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可以歸出租人所有,也可以歸承租人所有。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不同於一般的租賃合同,在一般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以後,返還租賃物是承租人不可選擇的義務,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卻可對租賃物的歸屬有選擇權,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價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這是因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購買租賃物,在經濟上並不是為了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僅僅是為了獲得一定的經濟收入即租金。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實為擔保能夠取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進而收回自己的投資及其應得的利潤。融資租賃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在合同期限內出租人基本上通過收取租金的方式將投資已經收回,進而將出租物的價值轉讓。當然,由於在租賃期限屆滿時對租賃物的歸屬有所不同,再加之租賃期限不同,租賃物的價值消耗不同,租金也會有所不同。反之,如果租期相同,租賃物在期限屆滿時歸屬不同,租金也會有所不同。所以,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可以歸出租人所有,也可以歸承租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五十七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2021年1月1日生效)

㈣ 融資租賃合同終止當事人的做法有幾種

1、退租。在合同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將租賃物按使用後的狀態交還給出租人。2、續租。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訂立另一個融資租賃合同,或對本合同通過協議進行變更,由承租人按照一定的條件繼續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3、留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債權債務終止後的義務】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㈤ 什麼是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期滿租賃物歸誰所有

在傳統租賃中,承租人的一項主要義務就是於租賃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而在融資租賃中,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一般可以有三種選擇權:留購、續租或退租。留購是指租期屆滿,承租人支付給出租人一筆雙方商定的設備殘值(名義貨價),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續租是指租期屆滿,承租人與出租人更新合同,繼續承租租賃物,承租人按新合同支付租金;或者承租人未退回租賃物,出租人同意合同繼續有效至承租人退回租賃物或者留購租賃物,承租人按原合同支付租金,直至合同終止。退租是指租期屆滿,承租人負責將處於良好工作狀態的租賃物按出租人要求的運輸方式運至出租人指定的地點。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支出,如包裝、運輸、途中保險等費用均由承租人承擔。在這三種租賃物的處理方式中,出租人更願意選擇留購這一處理方式。實踐中,出租人關心的是如何收回其投入以及盈利,而對租賃物的使用價值沒有多大興趣,大多數融資租賃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購租賃物作為交易的必要條件。如果選擇另外兩種方式處理租賃物,仍面臨著租賃物的最終處理問題,出租人並不希望保留租賃設備。
如果當事人雙方對於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可以依照規定協議補充;不能達補充協議時,應依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加以確定。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既不能就租賃物的歸屬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享有。這是因為,融資租賃與傳統租賃一樣,在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租賃期間屆滿時,如果承租人未支付名義貨價,即使名義貨價只值一分錢,承租人也不能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租賃物所有權仍歸出租人享有。
如仍有不懂,可詢問廣東通航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

㈥ 一般情況下,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殘值我們應該如何處置了

《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中,第二百五十條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而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因此,如果融資租賃合同進行了約定,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殘值按照合同約定處置。如果沒有約定,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還是不能確定,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殘值歸出租人所有。

㈦ 融資租賃合同因債務人違約而解除時是否認為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

摘要 融資租賃合同一方違約了,自然合同終止履行,主債務履行期限提前屆滿了,違約方應承擔提前清償義務

㈧ 融資租賃合同正常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合同正常終止的情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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