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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政府系統對接

發布時間:2022-04-03 04:56:18

⑴ 政府應付工程款可用於應收款質押貸款屬政府債務嗎

應收賬款質押是應收賬款融資方式的一種。是指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合同。以應收賬款作為抵押品。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信貸限額條件下,採取隨用隨支的方式,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短期借款的融資方式。200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物權法》第223條擴大了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明確規定在應收賬款上可以設立質權,用於擔保融資,從而將應收賬款納入質押范圍,這被看作是破解我國中小企業貸款堅冰的開始。一、我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現狀分析應收賬款質押擔保在許多國家尤其是歐美等發達國家的融資體系中已佔據重要地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頒布了《2001年聯合國國際貿易中應收賬款讓與公約》。各國商業銀行還專門成立了應收賬款擔保(保理)聯盟,制定共同的規則。促進應收賬款融資。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UCC)建立了高效的動產擔保制度,成為美國動產擔保的核心法律,包括應收賬款在內的動產質押融資已經佔到了中小企業融資的70%。加拿大於20世紀60-70年代仿效美國UCC第九章建立了本國的動產擔保法律制度。國際經驗表明。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是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有效途徑。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在我國的發展歷程與我國相關法律的完善進程是一致的。《物權法》之前,由於抵押融資主要依賴和參照《擔保法》和《合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相應地,應收賬款質押業務的開展也需要在此框架下討論其可行性。長期以來,雖然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也一直在探索由不動產抵押到動產抵押融資的模式,但企業融資擔保仍高度依賴於不動產。這也導致了不動產缺乏的中小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日益困難。很明顯,在原有的有關擔保的法律框架下。房地產等不動產成為銀行的主要間接資產,也加大了企業和銀行的風險,而依據《物權法》大力發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不動產擔保貸款集中產生的影響,更重要的是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一種新的融資方式。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應收賬款可以出質,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出質登記時設立。特別是《物權法》借鑒美國、加拿大等已建立應收賬款擔保交易登記體系國家的經驗,確立了應收賬款質權公示登記制度,這是我國物權擔保法上的一大突破,為商業銀行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就截至目前對各商業銀行開展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的調查來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的開展並不樂觀。根據表1國內主要銀行網站公布的融資產品統計資料可以看出。各銀行應收賬款融資業務主要還是集中在應收賬款讓售或保理(達到了100%):對於應收賬款質押業務。盡管《物權法》已經實行了近半年,但是各銀行明確可以開展此項融資業務的只達到50%左右。而且,從目前開展此項業務的銀行所規定的條件比如對融資企業信用等級的要求等來看,也還處於比較謹慎的態度。這種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銀行對於應收賬款質押風險的擔憂,也體現了目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不完善。(說明:①表中資料根據各銀行網站截至2008年2月14日的相關欄目融資信息整理得到,並未與相關銀行信貸部門核實。表中打對表示該項融資業務在此行已經明確推出,但並不代表其實際開展的效果:錯表示該項融資業務在此行截至目前尚未明確推出,但也並不表示在實際融資業務中沒有開展。②表中「應收賬款讓售」與「保理」業務是一致的,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兩類,打對表明該銀行至少開展了其中之一的業務。這里未作進一步區分。)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分析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屬於擔保貸款的一種。與其他擔保貸款的不同主要在於擔保物的不同。應收賬款質押一方面存在與其他貸款共同的風險特徵;另一方面由於應收賬款質押的權利質押的特殊性,使得其風險更具不確定性。根據已往眾多文獻的分析,一般地。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角度可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所涉及的風險分為兩類。一類屬於商業風險。主要包括第三債務人履行能力的欠缺和可能行使的各種抗辯權和抵銷權等。此類風險主要問題在於某種應收賬款事前是否適合入質。這主要取決於銀行等信貸機構自己的判斷,其規避和消除也依賴於銀行等信貸機構增強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以及對客戶的信用評估和資金流動的監控能力。另外一類風險是法律風險,包括欺詐性風險、違約風險和判決執行風險等。對於法律風險,一方面可通過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撤銷權、違約救濟等債權保障制度;另一方面則要依賴於物權法中應收賬款質押的公示等制度加以規制和解決(劉保玉、孫超,2007)。可以看出,無論是由應收賬款質押融資行為引起的商業風險還是法律風險,一方面,融資企業如果具備足夠的信用。則會從根本上杜絕風險的產生;另一方面,即使在融資企業信用不完備的情況下,信用擔保體系的完善也可以從制度調整的角度來彌補和解決可能出現的風險。因此,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制度的建設,是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得以順利實施的根本保障。基於此,2007年9月30日。為配合《物權法》的實施。央行公布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法》(以下簡稱《法》),央行徵信中心建設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也於2007年10月8日正式上線運行。毫無疑問,《法》在明確應收賬款范圍、統一徵信登記機構以及採用形式審查提高登記效率、降低登記成本等方面,對促進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都具有重要意義。《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此前眾多人士對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如何設立、如何公示以及如何行使等涉及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問題的擔憂。但是,應該看到,《法》在降低應收賬款質押風險、提高效率的同時,卻並不能完全杜絕風險。而且可能還會產生一些新的風險。這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形式審查導致的風險。《法》規定質權人在質押登記時需要提交的資料僅是雙方簽訂的協議,而登記內容由出質人自行填寫,徵信中心只審查形式要素是否完備。既不要求登記人提交質押合同。也不對雙方主體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更不對權利范圍的真實性、准確性進行審查。這樣,由於登記機構只進行形式審查,相關登記風險全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對質權描述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完全由質權人自行控制。登記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對登記的變更或撤銷。由質權人行使和控制,登記機構只負責對要素是否齊備進行審查,由此產生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均由質權人自行承擔。因此,金融信貸機構自身控制風險的能力要進一步提高。二是網路安全風險。現行的應收賬款質權公示登記制度是借鑒美國、加拿大等已建立應收賬款擔保交易登記體系國家的經驗而建立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是基於互聯網的一種登記公示模式。該系統以電子互聯網路為平台,將給當事人的登記和查詢帶來極大便利,也符合登記電子化和網路化的發展趨勢。但是,登記系統在提供開放性、廣泛性、便捷性等優點的同時,也為第三人的惡意登記、惡意注銷、惡意異議等提供了方便,增加了質權人的風險。所以,在《物權法》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法》實施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上線運行之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風險防範和控制仍舊不可忽視。三、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風險控制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的控制應視應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關鍵環節,這應該作為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控制的總原則。為此,需要政府(徵信部門)、金融機構(質權人)和中小企業(出質人)三方的共同努力。(一)政府應進一步健全中小企業信用體系應該認識到,我國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仍處於較為落後的狀態。為此,政府部門應該採取更加積極的措施完善對企業信用信息的管理,進一步完善企業徵信和收賬服務體系,為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提供全面、真實的咨詢服務和專項信用調查。使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質權人能全面、真實地了解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信用狀況及企業信用等級,以便決定是否進行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和控制風險。同時。為了控制應收賬款等動產抵質押貸款的風險,銀行監管當局還有責任盡快出台有關動產抵(質)押貸款的監管指引,以加強全社會的風險意識教育與指導,為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二)銀行應提高應收賬款風險意識和評估控制能力由於現行《法》規定登記機構只進行形式審查,相關風險全部由質權人自行承擔,因此,銀行等信貸機構自身控制風險的能力必須要加以提高。這就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良好的貸款風險控制體系。加強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相關的各類風險的控制。一方面,各銀行應盡快加入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系統,統一運作,嚴格銀行的內控制度,降低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另一方面,在加強對債務人財務狀況的分析,以綜合評定債務人的相關風險的前提下,要認真審查應收賬款的質量。考慮應收賬款的現金折扣等因素合理確定質押率,防止企業利用大幅折扣率轉嫁風險給銀行。(三)中小企業應加強和完善自身的資信建設許多資料顯示,中小企業融資難有企業自身的原因。由於很多中小企業存在管理不規范、自身的成長狀況較差等現象,致使貸款的管理成本高、風險大。應該認識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一個系統過程,首先要從中小企業自身發展進程中尋找對策。中小企業要提高自己的融資能力,就必須要打造好融資平台。要先練好內功。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凝聚力和發展潛力,特別是要不斷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提高團隊管理能力,提高信譽和資信水平,這是提高中小企業融資能力最基本的要求。中小企業不要因為自身管理體制不完善為自己設置融資壁壘。因此,中小企業加強和完善自身信用建設一方面可以從源頭上控制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另一方面也是改善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基礎工作。

⑵ 應收賬款質押融資、貼現、保理融資有什麼區別

應收賬款質押融資:以你的應收賬款作為擔保,進行融資,一般費用較高,因為應收賬款有收不回來的風險,融資時間較短,一般三個月以內。這部分擔保物是自己的錢,拿到的錢是銀行的。

貼現:貼現有承兌匯票貼現和信用證貼現,承兌匯票和信用證的種類又很多具體不展開講,這一部分都是通過銀行對你們企業的流水,經營狀況等的肯定作出的銀行授信,只需要企業付一部分的保證金,比如20%,就能拿到銀承/信用證,用來采購,但是銀承/信用證一般都是遠期的(三個月到一年都有),賣方收到後不能馬上拿到錢,需要支付給銀行剩下期限的利息才能拿到錢,所以需要貼現。貼現費用偏低。這部分擔保物是自己企業的信用、經營狀況等,拿到的是銀行的錢。

保理融資:也是應收賬款融資的一種,保理融資分為內貿保理、外貿保理。外貿保理分為單保理和國際雙保理。目前中國是內貿保理和外貿中的單保理比較常見。內貿保理的費用比較高,12%-20%都有,一般要求應收賬款支付方是國內大型企業。外貿單保理一般有保險公司如中國出口信用保險承保,應收賬款還款肯定,又是融美金,所以費用較低。

費用從低到高:貼現、應收賬款融資、內貿保理
貼現,外貿單保理,應收賬款融資

純手工打字。以前做過保理行業,現在的行業有用到貼現。

⑶ 開展應收賬款融資業務政府還需要給予哪些政策支持

當企業有好的投資機會,此時卻由於很多應收賬款未能及時收回,沒有足夠的資金時,就可以利用應收賬款進行融資,主要有以下四條途徑:1、應收賬款證券化: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財務特點和財務安排的具體要求,對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藉助證券化提供

⑷ 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辦理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通過總結各商業銀行的應收賬款質押業務辦理流程可以發現,雖然在提交的材料、還款方式略有不同,但是申辦程序大致相同。具體流程如下:1.借款人向融資行提出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書面申請;2.銀行對借款人的信用狀況、質押財產等要素進行審核和評價,以確定是否可以發放貸款。在這個過程中,借款人需要向融資行提供部分材料。由於各銀行的要求不同,提交的材料也略有差別。以下列舉銀行普遍要求提供的材料:①應收賬款融資申請②經年審過的營業執照、近期財務報表和貸款卡③商務合同、發(送)貨憑證或貨物單據和商業發票(增值稅發票)④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情況材料⑤第三方付款方的名稱、地址、帳號、開戶行名稱及生產經營狀況以及財務狀況等情況⑥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3.銀行確認可以融資後,借款人與銀行簽訂相關信貸合同及對應的《應收賬款質押合同》;4.合同訂立後,借款人與銀行就登記事宜與銀行達成一致,在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建立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5.銀行為借款人提供融資;6.對貸款的風險管理。包括對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質押財產的情況等進行監控。7.合同到期後,借款人正常償還貸款或以質押的應收賬款償還貸款。

⑸ 政府應收賬款能用作抵押嗎

正常情況下,如果該企業是政府大力扶持的龍頭企業或新興產業代表(即政府重視),企業可以向政府申請以政府的應收賬款質押給銀行作為擔保為企業融資,南方國開行此類案例操作的很多的。

⑹ 應收賬款保理在簽訂保理合同後需在人行系統上登記的合理性和法律問題等.

保理是基於應收賬款轉讓為前提的,所以在人行系統上應做轉讓登記,保理業務遵循的是《中國保理業務通則(規范>>(我記不太清了,才公布不久),而非僅是物權法;由於債權進行了轉讓,所以銀行是第一位受益人(通常會簽訂債權轉讓通知書,完善法律手續),可以直接向債務人追索,而質押業務中,如果債務得不到償付,第一債權人仍是那個企業。所以轉讓由於質押。人行系統,大家都懂得,會不斷完善。

⑺ 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操作流程

業務概述應收賬款質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或第三人的應收賬款債權向本行設定質押擔保,以獲得貸款滿足其資金需要的行為。 貸款對象及債務人1、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對象限於與本行有較穩定業務往來關系、信用等在AA 級以上的企事業法人客戶。2、應收賬款債務人應為信用等級為AAA 級的大中型企業;信用評級在AAA 級以下的,必須達到總行要求的標准。債務人應屬與借款人有長期緊密供銷關系的下游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信用記錄良好,近兩年未發生拖欠金融機構貸款本息的情況;(2)無惡意拖欠上游企業款項的行為;(3)生產經營正常,現金流量充足,無重大經濟糾紛或資不抵債等潛在風險;(4)須是賣方的非關聯企業 貸款期限與應收賬款出質要求1、應收賬款質押貸款主要用於滿足借款人流動資金需求,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且不得超過質押應收賬款的有效期限。2、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1)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2)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3、應收賬款應具有真實的交易背景,設立應當合規合法,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和相關要求。在發放貸款前,應收賬款應為尚未設定任何擔保關系且無暇疵的債權。4、應收賬款價值僅指對賣方根據商務合同的約定應向買方收取的扣除預付款、已付款、傭金、銷售折扣等後的款項凈額。出質時,其賬齡不超過一年。 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就是以應收賬款作為質押擔保,從商業銀行獲取貸款。這里所說的應收賬款內涵較為寬泛,並不單純局限於會計學意義上的企業間應收貨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規定,可以質押的應收賬款包括五方面權利:一是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等產生的債權;二是出租動產、不動產產生的債權;三是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四是公路、橋梁等不動產收費權;五是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的貸款品種。去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為商業銀行開辦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目前我國企業應收賬款總額多達5.5萬億元,開辦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具有十分廣闊的市場前景。但是與不動產抵押貸款相比,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面臨的風險較大,而且商業銀行還缺乏有效識別、評估和控制此種貸款風險的經驗,因此,加強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風險問題的研究顯得十分必要。

一、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發展背景及重要意義

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由來已久,融資難已成為制約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而形成融資難的主要症結則是企業缺乏有效的抵押擔保物。長期以來,我國《擔保法》只允許不動產以及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作為抵押擔保,在實踐中,各銀行也主要傾向於接受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作為貸款抵押擔保。而這種做法與中小企業的實際狀況嚴重脫節。因為我國中小企業資產總額中不動產所佔比重很小,僅佔25%左右,其餘絕大部分都是動產。制度與現實的脫節,導致一方面是企業貸款擔保難,另一方面則是應收賬款、存貨等規模龐大的動產資源嚴重閑置浪費。

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擴大了動產抵押擔保范圍,規定應收賬款、原材料、產成品、半成品以及法律未明確禁止的動產均可設置抵押擔保,從而為廣泛開展動產擔保融資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我國企業應收賬款資源十分豐富,中小企業總資產中大約60%以上是應收賬款和存貨,其中應收賬款總額多達5.5萬億元,因此,開辦應收賬款質押貸款,能夠有效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長期以來,商業銀行高度依賴不動產擔保,房地產成為銀行的主要間接資產,潛在的風險不斷加大。而發展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恰好有利於銀行改善現行的貸款擔保結構,有效分散和化解貸款風險。此外,發展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還有利於促進金融創新,培育新的盈利增長點,提高銀行的競爭力,有利於金融市場的繁榮。

開辦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完全符合當今國際融資發展的主流趨勢。根據世界銀行對全球130個國家和地區的調查,83%的國家和地區支持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美國的一項調查顯示,中小企業貸款中70%都是以動產為擔保物,而這些動產中應收賬款和存貨佔66%。因此,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管理經驗,大力發展我國的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業務,不僅十分必要而且完全可行。

二、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面臨的風險

(一)基礎合同的效力風險

用於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終實現,首先直接與產生該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效力密切相關。如果該基礎合同本身存在交易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違背社會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該基礎合同很可能被認定無效,比如基於博彩、走私,銷售國家專賣產品等合同產生的應收賬款。基礎合同效力喪失,直接導致應收賬款本身就不存在,對此設立的質押也必然是空中樓閣。

(二)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抗辯權風險

出質人對於應收賬款的債權,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義務基礎上的。對於根據基礎合同出質人應當首先履行發送貨物、提供服務或資產的情況,在出質人沒有首先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下,應收賬款債務人依據《合同法》具有抗辯權;即使出質人已經發送有關貨物,應收賬款債務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內對出質人交付的有關貨物進行檢查,在檢驗合格後再行付款,即可以就出質人交付貨物瑕疵或者出質人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提出抗辯。基於上述原因,貸款銀行的應收賬款質權自成立之初都可能處於風雨飄搖之中,只在出質人已經充分履行合同義務後方得以確定。

(三)權利虛假風險

一是虛構應收賬款。此種情形下,應收賬款根本不存在;二是原來存在應收賬款但設立質押之前已清償,只是出質人未入賬;三是設立質押之後出質人收取了應收賬款債務人清償的款項,但未提存或保管,而是用作其他用途,致使應收賬款嗣後不存在。以不存在的應收賬款質押,質押合同自始無效;質押物嗣後不存在的,質押合同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不論何種情形,其實質均等於無第二還款來源,貸款銀行都將面臨風險損失。

(四)價格虛高風險

一是出質人或出質人與借款人合謀虛報應收賬款價格,使其超過合同或實際應付的價格。二是貨物折扣銷售,且出庫價與返還折扣雙條線記賬,使賬務上的應收賬款與最終實際應付價不一致。此種情形下,第二還款來源價值可能不足,或明顯不足。

(五)質押登記失效風險

與一般物權抵押登記所採用的實質審查不同,有關法規明確規定,登記機關對應收賬款的質押登記採用形式審查方式,質權人在辦理質押登記時需要提交的資料僅是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協議,而登記內容則由出質人自行填寫,登記機關只審查要素是否完備,既不要求登記人提交質押合同,也不對雙方主體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更不對權利范圍的真實性、准確性進行審查,因此,是典型的形式審查。這樣一來,對應收賬款的實質審查責任責無旁貸地由貸款銀行來承擔,並由此產生以下兩個問題:一是登記機關對質押登記錯誤不承擔賠償等法律責任;二是質押登記不具有公信力, 當所登記的權利與真實權利不一致時,以真實權利為准。一旦所登記的應收賬款出現不真實的問題,質押登記便失去了實際意義,貸款銀行也就沒有優先受償權,就會面臨潛在的風險損失。

(六)「倒簽」轉讓風險

「倒簽」是國際貿易中的專門術語,一般是指相關單據的形成時間被人為提前。如果出質人以「倒簽」方式轉讓已出質應收賬款,將產生何種法律後果,無明確法律規定。一般認為,這可能會被認定在質押合同簽訂之時,質押物已不存在,質押合同自始無效,從而使貸款銀行失去第二還款來源。

(七)放棄權利風險

如果出質人在出質後放棄或贈與全部或部分應收賬款權利,或者應收賬款債務人放棄部分或全部債權,以及應收賬款債務人將其財產贈與第三人,有何法律後果,《物權法》無明確規定。不過,對出質人放棄合同債權,貸款銀行可依據《合同法》規定的「撤銷權」,申請法院撤銷出質人的權利放棄行為。但若應收賬款債務人主觀善意,法院可能出於保護應收賬款債務人或第三人權益,認定質押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應收賬款債務人放棄債權,其責任財產將會減少,償債能力隨之會減弱,因而應收賬款存在無法清償的可能,由此可能影響質權的完全實現。
(八)管理不善風險

一是應收賬款債務人已清償銷售款,但銷售人員未將該款項上交單位,而是挪作己用,使應收賬款「空掛」在賬務上,往往無法追回。此種情形下,應收賬款可能在出質時已消滅,也可能在出質後消滅,但均使第二還款來源失去意義。二是如果銷售人員有一定的折扣浮動權,他按最低折扣銷售,卻按全價或較高折扣上報銷售額,以獲取更多獎金或其他利益,但出質人不知悉並以銷售人員所報銷售價格記賬,以致應收賬款出質價格高於實際應付價格,將可能使第二還款來源價值不足。

(九)訴訟時效風險

合同債權受訴訟時效約束,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將蛻變為自然債權,喪失勝訴權,得不到法律保護或支持。收費權一般均有起止時間段,只有在該時間段的收費行為才依法受保護。如果質押的應收合同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那麼除非應收賬款債務人自願履行,貸款銀行不可能從債務人那裡獲得清償,從而使質押擔保失去意義。在貸款未清償之前,如出質人不行使或怠於行使時效權利,中斷、中止合同債權訴訟時效,將可能使合同債權發生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成為自然債權,從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十)應收賬款債務人行使抵消權的風險

即使在一切其他條件都完備,在應收賬款債務人與出質人互負到期同種債務的情況下,應收賬款債務人可能隨時主張將兩方債權予以抵消,從而使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債權歸於消滅。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債務相互抵消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該規定為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相互抵消提供了法律依據。而且抵消權的行使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它不需要徵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因而對貸款銀行而言具有不確定性。

三、防範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風險的對策

(一)強化貸前調查評估

與發放房地產等不動產抵押貸款相比,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貸前調查涉及面較廣、調查任務繁重。商業銀行不僅要調查貸款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資信狀況,還要核查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資信與實力;不僅要核實應收賬款是否存在,審核應收賬款能否轉讓和質押,還要審視合同價款是否正常與合理,以確保應收賬款出質價格未被虛高;不僅要了解出質人、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資產負債狀況,還要關注出質人對銷售、資金回籠的管理措施,以及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債權管理水平。

(二)選擇合格的應收賬款

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應收賬款項下的產品已發出並由購買方驗收合格;購買方資金實力較強,無不良信用記錄;購買方確認應收賬款的具體金額並承諾只向銷售商在貸款銀行的指定專用賬戶付款;應收賬款的到期日早於貸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日等。

必須注意,下列應收賬款不能用於設立質押,需從應收賬款總量中剔除:一是對沖賬款,即貸款企業同時欠應收賬款債務人的錢;二是賬齡超過90天的應收賬款;三是信用質量較差的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全部應收賬款;四是有瑕疵的應收賬款;五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或限制)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比如醫院、學校、公園等帶有公益性質的民事主體基於公益而產生的收費權,政府土地儲備中心的土地收益金等都不宜質押。

(三)合理確定貸款質押擔保率

貸款擔保率是指擔保貸款額與擔保物價值的比率。確定一個合理的貸款擔保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貸款風險。應收賬款的貸款質押擔保率通常取決於應收賬款的性質和質量,一般應為60%—80%。而應收賬款質量又主要取決於應收賬款債務人的信用等級,債務人中財務穩健、無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數量越多,應收賬款的質量越高。同時,還要特別關注應收賬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應收賬款的質量越差,風險越大。對集中度較高的企業發放貸款時,質押擔保率不應超過20%,即貸款額不能超過應收賬款的20%。

(四)約定嚴密的風險防範措施

在貸前調查的基礎上,依法在貸款合同、質押合同中明確約定風險防範措施。在當前法律規定不完備的情況下,更應依靠合同條款,明確貸款銀行享有的權利和出質人應負的義務。一旦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損害時,貸款銀行可依合同約定維護其合法權益。需要約定的主要條款包括:一是全部合同原件應移交貸款銀行佔有;二是出質人不得有轉讓、放棄權利等行為,否則貸款銀行有權予以撤銷或可提前清償債務及行使質權;三是出質人要書面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並取得債務人向貸款銀行的書面承諾函,表明:應收賬款真實,債務人在出質期間不會有損害質權的惡意行為,不得向出質人清償,但可向貸款銀行直接清償,或予以提存,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四是出質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損害的,貸款銀行有權代出質人行使,或貸款銀行有權提前要求清償債務或行使質權;五是明確提前清償債務或行使質權的其他情形,如放棄權利,合同被解除、撤銷或變更,權利管理水平惡化和財務可能惡化等。

(五)重視對應收賬款的貸後跟蹤管理

貸款發放後,貸款銀行應當對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繼續進行跟蹤,及時全面搜集出質人已經完全履行基礎合同項下義務的有關證據,督促出質人及時請求付款,防止訴訟時效超期。要及時設立應收賬款質押專用賬戶,以加強對企業應收賬款回籠資金的監督管理,防止回籠資金挪作他用。在主債務到期未獲清償的情況下,應盡快與出質人、應收賬款債務人協商,盡早採取行動以實現質權。

(六)銀監會應盡快制定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屬於高風險貸款,加之又是一個新興貸款品種,商業銀行十分缺乏這方面的風險管理經驗,極易發生貸款風險損失。因此,作為銀行監管部門,銀監會有必要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管理經驗,盡快制定出台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明確貸款的審批標准、操作程序、風險控制、貸後管理以及資產評估機構的選擇,以引導商業銀行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制度和辦法,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所面臨的貸款風險,促進這一新興貸款業務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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