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信託制私募股權抄投資基襲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Ⅱ 信託公司股權投資方式和私募股權投資有什麼區別
在稅收方面,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勢被認為是有限合夥制優於公司制的根本原因,但是在證券投資領域,有限合夥型與信託型基金的稅負基本相當。 《合夥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合夥企業本身不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當企業盈利時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根據各自情況繳納所得稅。若有限合夥人是企業法人,其證券投資收益在自身企業層面繳納企業所得稅;若有限合夥人是個人投資者,根據相關規定其證券投資收益只需申報稅務機關,不需繳納所得稅。 由於目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多為企業法人,因此普通合夥人經營私募基金和投資所得收益則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樣,信託產品本身並不是合格的納稅主體,證券投資收益需根據投資人的各自的法律主體地位分別繳納所得稅。也即,企業法人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不納稅。 另外,有限合夥企業需要繳納營業稅。信託產品雖然本身不需繳稅,但是作為企業的基金管理者仍需繳納營業稅。 如此看來,兩種模式下的營業稅負擔相當。 金杉財富網這個網站上私募,集合理財等數據非常的及時,評論也很到位。你可以去看一下
Ⅲ 信託和私募兩者有什麼區別
區別:
1、在安全性方面。信託產品的安全性普遍高於私募基金,這主要是因為信託受銀監會的嚴格監管,行業較為規范,且信託公司本身注冊資本雄厚決定的。
2、在投資渠道方面。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監管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可投資於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如紅酒、藝術品等其他投資標的。而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也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兩者投資范圍限制區別不大。但信託投資實業的居多,投資金融的多為通道類產品;而私募基金投資股票股權之類的證券投資基金為大多數。
3、在流動性方面。信託根據簽訂的協議,在信託期限屆滿之前,不得回贖,但可以依法轉讓,流動性較差。而私募基金經常有封閉期和贖回費的設定,導致轉讓折價高,流動性也較差。
4、門檻性。信託類的門檻很高,一般都是100萬起步,並且不能大范圍公開宣傳,只能特定的小范圍宣傳和推介;2016年「7.15新規」出台後,根據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投資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機構,以及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但就市場實際情況而言,由於信託有大小額配比限制,100萬能買到的信託產品已經越來越少了。
5、收益性。目前市面上的信託產品多為固定收益,收益區間在10%以下,而私募基金隨標的不同,收益構成也不同,浮動收益較多,不能統一比較。總體上來說,金融產品的風險與收益是成正比的,投資者需要謹慎對待每個項目。
Ⅳ 信託制私募基金與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分別如何操作,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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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什麼是信託制私募基金
就是以信託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實際操盤的人作為投資顧問的產品形式。在初期的私募產品中占據重要地位,目前可選的發行方式多樣,有券商資管/期貨資管/自主發行/基金子公司等
Ⅵ 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及優缺點
1、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
(1)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資公司的一種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股東組成,並設有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執行機關董事會和監督機關監事會。投資者通過購買公司的基金份額,即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並享有《公司法》所規定的參與管理權、決策權、收益分配權及剩餘資產的分配權等。
(2)信託型私募基金是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合夥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
(4)公司制私募基金與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具體區別如下圖:
私募基金的特點: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Ⅶ 信託與股權私募基金有什麼區別
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投資於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業,絕少投資已公開發行公司,不會涉及到要約收購義務。而信託的投資關聯體一般不限,有普通工商企業,也有上市公司。
2、比較偏向於已形成一定規模和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形企業,這一點與VC有明顯區別,但與信託投向類似,信託計劃的資金投向一般用於優質項目或優質公司。
3、投資期限較長,一般可達3至5年或更長,屬於中長期投資。固定收益類信託計劃一般投資期限1 至2年,除了信託制的PE。
4、流動性差,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固定收益類信託一般流動性也比較差,在信託存續期間一般不可以贖回或申購,信託計劃清算後本息才收回。
5、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風險基金、杠桿並購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這一點與信託也類似。
6、PE投資機構多採取有限合夥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有很好的投資管理效率,並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弊端。信託產品主要由信託公司發行並參與融資方管理,保障到期還本付息。
7、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有IPO、售出、兼並收購、標的公司管理層回購等等。信託的退出方式,一般有回購權益、股權、債權或直接還貸的方式,來還本付息,信託計劃就可以清算退出了。
Ⅷ 信託可以做私募PE的LP嗎如果可以,那麼PE投了項目之後,如果項目上市,這個應該是有障礙的吧
1.信託可以做私募PE的LP嗎?
目前肯定不可以。
①監管層面:2008年的《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中證監會規定了企業ipo之前股東中不能有信託計劃,但沒有對PE的LP是否是信託計劃予以規定,就從字面上來說,這個方案本身是有可行性的。但是,由於PE投資具備高度的不確定性,因此監管部門就監管的角度是不允許IPO之前PE背後有信託計劃的,並由銀監會直接監控,所有此類信託計劃不予報批。但目前中信信託,平安信託等從2011年開始就設立了相關的GP,在等待政策開放。
②信託層面:集合信託計劃由於有隱形的兌付要求,基本都是以債性的項目為主,股性的項目也是自有一些交易對手非常強大,比如萬科等,的房地產類較為常見,且此類項目容易測算回報率,回報率相對穩定,期限相對固定,與PE所對應的高回報高風險不對應,因此就信託本身而言他也不會對外接此類工作。也較少信託會有此類的創新業務部門。再者,如監管對其打開,信託對交易對手的選擇也會非常嚴厲,一般他們自己設立GP為主,不會採用外部的GP,一個強大的GP肯定是有募集能力的,需要找尋信託做募集的,通常而言募集能力非常有限,GP本身實力一般不會太強。因此信託本身選擇和這樣的機構合作的可能性就非常小。
③類似項目:近來由於信託業的火暴,不少PE也轉型做固定收益類的有限合夥,有的通過合夥制企業嵌套在信託里,即FOT(信託計劃都為單一信託,信託公司不承擔事實風險,有一定可能性誤導客戶);也有通過信託嵌套在合夥制私募基金里,即TOF,(金谷信託,之前與其股東信達資產旗下的投資公司有過此類型的產品)。這兩者的形式由於很大程度上誤導了客戶,最終還是要信託承擔責任,因此此類業務只要涉及到募集,做集合的,不管是FOT,TOF一律叫停。
2.有什麼好的解決處理辦法?
民營的PE要通過信託募資這個念頭還是早點打消吧,體制是不允許貴族和平民聯姻,這樣的例子在中國金融市場數不勝數。即便你們聯姻了,你們的孩子能否到這個世界上還是困難重重,有這個精力和時間對付這樣的事情,不如採用更為按部就班的方式做好PE。
如今的PE業經過了發芽到全面PE,同時IPO的低迷,與PE的時間周期來看,目前做PE確實有較好的前景,好多之前的PE都要謀求退出,現在新的PE都可以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到一些經過三五年培養的優質企業。就募集的角度而言,PE本身為私募,是對特定人群的,這就要求GP本身的管理者具備一定的知名度,(這也是為什麼薛老漢等人,用微博等工具加強自己知名度的原因之一),管理合夥人能依賴自己良好的投資業績和知名度引來資金,這是最常規的。
如果一個PE不具備上述能力,那麼本身他就是屬於風險較高,且不確定性較強的PE,但也不是不具備募集的可能。最好的方式就是聯姻一些民間的第三方理財。以GP配股的形式找到這些募集能力非常強的人,讓其不僅享受到募集期內的固定財務顧問費用,更讓其與GP的成長連體,這個方式是可以嘗試的。(其實紅杉資本前期募集資金也是依賴於諾亞財富這個第三方理財的)。只不過現在單純的代銷給第三方的動力是不夠的,因此配股的方式是有效的刺激其為PE募集的動力。
Ⅸ 信託型私募基金的什麼是信託型私募基金
目前中國私募基金的模式主要有三種:公司型、有限合夥型和信託型。公司型私募基金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組建投資公司,由特定投資者認繳出資成為公司股東形式的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優點在於投資者就是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章程的規定下權利和義務非常明確;但缺點同樣明顯,因為其運營成本較高、退出程序比較繁瑣以及多重征稅。私募基金採用較多的另一種模式是有限合夥型,其法律依據就是2006年修訂的《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的最大好處在於對合夥企業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只徵收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減輕了投資者的稅負。
最近幾年,信託也逐漸吸引住了私募基金的目光。傳統的信託由三方當事人組成: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託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而信託型私募基金是以傳統信託為結構設立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該信託計劃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通過信託合同明確投資人(既是委託人也是受益人)與信託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信託公司將投資人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或運用。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可以進行證券投資,也可以進行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方面的投資,但必須與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與投資策略一致。另外,在我國還存在大量的非信託契約型私募基金,即由基金管理者與投資人簽訂一個簡單的協議,為投資人提供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投資理財服務。這類「地下」私募基金也是最不規范的,由於沒有相關法律的保障,投資人往往風險較大。
Ⅹ 信託和私募的區別
信託和私募的區別:產品管理人。信託產品的管理人是信託公司,私募產品的管理人事私募投資公司。
一,私募基金與信託的不同之處
概念的不同
私募基金是私下向特定的對象進行非公開募集資金,絕對不能在公眾平台進行募集。而信託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是由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移轉或設定於管理人,使管理人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為管理或處分財產。投資門檻的不同陽光私募基金最低認購金額為100萬,而信託的最低認購金額通常也是100萬,但也有低於100萬,比如20萬,50萬。風險承擔能力的不同兩者的風險承擔能力不同,信託的風險要小於私募基金。大致來說,信託資金沒有放大的功能,而私募基金則有無限放大的功能。有別於私募基金,信託公司具有一定的賠償能力。信託公司由一定規模的資金組成一個固定的信託池,按照法律規定,對於發生未能履行受託人義務而造成受益人的損害就要用自有資金進行賠償。
二,操作方式的不同
信託和私募基金唯一的交集就是將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通過投資運營,再把投資收益根據比例分配回投資者本人。除此之外,信託還能起到家族財產傳承、晚輩生活資金提供、某些情況下的避稅等目的。而私募基金除了最常見的投資方式,還包括私募股權投資,一般是指從事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投資領域的不同私募基金的資金主要運用於A股、債券、期貨、銀行存款等證監會允許的品種,而信託的投資領域一般為基礎產業,房地產,工商企業等。組合投資類信託還有可能投資於低風險的金融產品。
三,法律關系的不同
私募基金通過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確保對每位投資者一視同仁的態度。信託是一種法律制度和法律安排,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護了信託財產的獨立與安全,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長期性,更適合於長期規劃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一旦信託公司出現破產的情況,信託財產可以交由其他信託公司繼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