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私募直營店:公司制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區別是什麼
1、法律依據不同。公司型基金組建的依據是公司法,而契約型基金的組建依照基金契約,信託法是其設立的法律依據。
2、基金財產的法人資格不同。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資格,而契約型基金沒有法人資格。
3、發行的憑證不同。公司型基金發行的是股票,契約型基金發行的是受益憑證(基金單位).
4、投資者的地位不同。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為公司的股東有權對公司的重大決策發表自己的意見,可以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購買受益憑證後,即成為契約關系的當事人,即受益人,對資金的運用沒有發言權。
5、基金資產運用依據不同。公司型基金依據公司章程規定運用基金資產,而契約型基金依據契約來運用基金資產。
6、融資渠道不同。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資格,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向銀行借款。而契約型基金一般不能向銀行借款。
7、基金運營方式不同。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的股份公司一樣,除非依據公司法規定到了破產、清算階段,否則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約型基金則依據基金契約建立、運作,契約期滿,基金運營相應終止。
⑵ 信託基金的國內現狀
在中國,最接近美國產業投資基金形態的金融產品就是信託公司開發的信託基金(註:本文所稱信託基金,是為了反映其實質,並與國外稱謂統一而定義,與目前國內業界使用的概念 信託計劃、信託產品、信託品種含義一致)。其開發依據是《信託法》,全部採用信託制形式,這是與美國產業投資基金最大的差異。觀察2002年7月至今中國信託基金的發展,它彌補了企業不能發行債券、股票的不足,豐富了企業的融資渠道,也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價值投資的渠道,使得投資者分享了中國經濟增長的成果。
中國信託基金與美國產業投資基金一樣,主要投資於實業領域,但主要投向集中在基礎設施、房地產、公用事業三大領域項目,屬於傳統成熟行業,經營模式具有一定的壟斷性,沒有高科技含量。對於高科技行業,信託融資案例很少,原因有二:中國自主開發的真正的高科技少;信託公司項目開發人員職業經歷局限於金融業內,沒有工程技術背景,對工業技術並不熟悉,也未曾從事過實業公司的經營管理。
雖然信託基金的投資對象與美國產業投資基金相同,主要是非上市公司,但融資企業一般屬於中型規模企業,缺乏對企業初創階段的投資。這是因為,一方面小企業經營不穩定,信託基金的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又較弱;另一方面,對於大型企業進行股權融資不現實。由於信託貸款過程長,利率並不明顯優惠,與銀行貸款相比沒有優勢,且雙方實力不對等,故有些大型企業目前還沒有興趣向信託公司融資。
按照有關規定,信託公司的信託基金只能私募。不能公募的原因有二:一方面,監管部門謹慎心態明顯,不願放開;另一方面,中國一些人士受到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影響,認為對信託基金的發行范圍應予以限制。該法規定,投資公司(即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股東)人數不得超過100人。這本是針對公司制基金而言,由於中國一些人士對此不求甚解,因此要求中國的信託基金不得公募。而且,在信託基金發行時,信託公司不能進行營銷宣傳。
銀監會不允許信託公司採用受益憑證方式發行,能夠證明投資者對信託財產及其收益擁有權利的憑證就是信託合同。目前的規章對信託合同的內容、格式等規定比較原則化,因此信託合同屬於非標準的契約,轉讓手續繁瑣,流動性很差。各家信託公司僅負責該公司的信託基金的交易,沒有全國性的集中交易場所。目前信託期限短,故流動性需求尚不明顯;如果信託期限較長,在信託期間交易需求將變得迫切,流動性不足的問題將比較突出。這也是信託公司無法開發長期理財品種的原因之一。
信託基金投入的項目數量較少,一般僅有一個,風險過於集中。受到信託合同數量200份限制,信託融資規模相對有限,一個信託基金的資金量無法投向多個項目。而且,現階段信託公司在一個信託基金中管理多個項目的能力也有限。
無論發行規模的大小,目前信託公司、信託執行經理很少出資認購信託基金的部分份額。這樣對業務人員缺乏制衡機制。業務人員開發信託項目的初衷可能主要是為了獲取自己的業績提成,存在冒險沖動,因此,業務人員、其所在信託公司與投資人三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與利益沖突的可能。
英文參考:mutual fund
⑶ 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及優缺點
1、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
(1)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資公司的一種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股東組成,並設有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執行機關董事會和監督機關監事會。投資者通過購買公司的基金份額,即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並享有《公司法》所規定的參與管理權、決策權、收益分配權及剩餘資產的分配權等。
(2)信託型私募基金是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合夥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
(4)公司制私募基金與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具體區別如下圖:
私募基金的特點: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⑷ 私募基金包括 有限合夥制 公司制 信託制 的人數是多少
合夥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不同以往合夥制私募基金只能投資PE類投資,合夥制私募基金也能開設賬戶進行二級市場股票投資。
⑸ 關於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收益分配的問題
一般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也可以另行約定
⑹ 什麼是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
公司制股權類投資基金設立條件是:
1、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3、須向管理部門備案;
4、經營范圍符合法律規定;
5、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⑺ 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怎麼操作的是不是可以注冊金額可以比較少,募集和注冊無關
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注冊登記
一、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以股份公司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合夥人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其他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人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少於500萬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少於100萬人民幣。注冊資本允許分期繳付,股權投資基金首期繳付不少於1000萬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繳付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出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執行。
以其他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所有投資者,均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三、股權投資基金的經營范圍核准為: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以及相關咨詢服務。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經營范圍核准為:受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
四、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名稱核准為:「××股權投資基金股份公司」、「××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名稱核准為:「××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名稱核定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名稱核准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五、公司制、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在章程或合夥協議中應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⑻ 有限合夥制基金與信託產品有何不同
在稅收方面,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勢被認為是有限合夥制優於公司制的根本原因,但是在證券投資領域,有限合夥型與信託型基金的稅負基本相當。 《合夥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合夥企業本身不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當企業盈利時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根據各自情況繳納所得稅。若有限合夥人是企業法人,其證券投資收益在自身企業層面繳納企業所得稅;若有限合夥人是個人投資者,根據相關規定其證券投資收益只需申報稅務機關,不需繳納所得稅。 由於目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多為企業法人,因此普通合夥人經營私募基金和投資所得收益則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樣,信託產品本身並不是合格的納稅主體,證券投資收益需根據投資人的各自的法律主體地位分別繳納所得稅。也即,企業法人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不納稅。
另外,有限合夥企業需要繳納營業稅。信託產品雖然本身不需繳稅,但是作為企業的基金管理者仍需繳納營業稅。 如此看來,兩種模式下的營業稅負擔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