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 是什麼意思
這個實際上就是提醒成功申購持有該債券的債券持有人,該債券已經可以在交易所上市掛牌交易了。對於股票或債券在申購後,一般都不會立即上市交易的,都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如驗資)等手續後,才會宣布上市交易的,這類上市公告就是說該證券品種已經把相關的程序走完了,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流通了。
Ⅱ 經濟管理類畢業論文
羅牛山上市公司融資結構現狀及對策分析
摘 要
農業發展是我國民生之本,歷來一直維系著我國的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的穩定,是推動國家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而我國農業的上市公司全球化背景下我國的發展現代農業技術產業化的重要先驅,龍頭企業更是我國農業生產中先進技術生產力的典型代表。而羅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一個區域型的綜合性農業上市公司龍頭企業,對於深入研究我國農業的上市公司結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本文主要選取以我國農業發展的有限公司龍頭企業、農業先進技術生產力的企業為代表的羅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作為其研究的對象,重在於研究羅牛山融資結構可能存在的不足,不足的主要原因以及其相應的融資管理對策,為有利於我國的農業企業優化的融資結構的發展提供了理論與經濟實踐的重要借鑒和參考。
在實踐中,企業的實際融資結構和成本通常實際上會受企業實際融資結構和融資方式等因素影響。一般來說企業的實際融資方式和結構越合理,企業實際融資的成本越低,這主要是由於合理的企業融資的結構和成本能夠達到促使羅牛山能夠實現投資價值收益最大化的長期發展目標。同時,合理的企業實際融資方式和結構也是羅牛山能夠成功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根基。因此,羅牛山非常的有必要通過規范和優化企業的融資行為和融資結構,從而能夠達到規范和優化企業融資方式和結構的長期發展目標。
本文以2014-2018年羅牛山的公司年度財務報告統計數據為基礎,採用比較分析法將羅牛山與融資行業財務均值及自身五年財務均值的對比做了橫向、縱向的對比,並通過系統性地閱讀、分析大量的文獻資料,借鑒國內外各種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融資結構理論和實踐經驗,並依靠羅牛山的融資優序理論對其存在的融資優序傾向和解決問題的必要性進行了評價,發現了以下問題:(1)內源融資佔比例較低,向上增長的趨勢不穩定;(2)偏好外源融資,股權融資規模較小;(3)資產負債率偏低;(4)長期債務融資比重大,且仍持續上漲。然後從企業盈利能力的因素、投資行為的因素、融資的門檻和風險因素、融資成本及企業管理層對決策的影響因素等幾個方面詳細分析了這些問題可能產生的原因。從而探索制定出與羅牛山公司本身融資結構相匹配的合理的企業融資結構策略,並有效平衡其與公司的債權人、股東之間的關系和利益沖突。具體措施如下:(1)提高盈利能力;(2)規范投資行為;(3)提高資產負債率,重視發展多渠道融資方式(4)健全債券市場,推動金融工具的創新。以羅牛山股份有限公司融資結構的普遍與特殊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建議,為我國其他農業公司優化融資結構提供了理論與實踐的借鑒和參考。
關鍵詞:羅牛山;融資結構;內源融資;外源融資
目錄
1 緒論
1.1選題背景及意義
1.1.1研究背景
農業作為現代我國第一產業,一直以來,農業以農林牧副漁為主要的生產經營內容,涉及到了我國人民的日常生活的各個方方面面,維護著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的穩定以及保障著人民的生活幸福,是保障著我國的經濟社會健康穩定運行的重要基礎。
改革開放已經過去了四十餘年,我國的證券交易市場在交易管理、監管體制、法律體系等方面也逐漸走向成熟。在這一成熟的融資環境下,資本和市場更容易為目前農業類未上市的公司有效地籌集、融通到大量的資金,這也就為進一步推動我國農業上市公司產業化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與此同時,農業類上市公司和企業也可以有效地利用其資本和市場的優勢進行多元化的投資以進一步擴大了企業的規模和經營范圍,從而有效降低了企業的成本和規避經營風險。目前我國農業上市公司存在許多不合理的融資行為,許多企業的融資結構也都存在一定的問題,甚至一定程度背離了融資優序理論。除此之外,還逐漸出現了一些過分地追求短期的利益,只想盡快向市場投資者圈錢,而完全忽視了長期健康發展的中小型企業,這也就直接導致許多目前農業類上市公司已經發生了嚴重的財務危機。
在經濟全球化發展趨勢下,以羅牛山為代表的一批我國農業類類上市公司既將會面臨巨大的國際市場發展機遇,又可能還會同時面臨著激烈的國際競爭。目前我國的農業類類上市公司與其他國際大企業上市公司相比,明顯在規模、影響力、業績以及抵抗風險的能力都處於弱勢地位。這也使得國內眾多農業上市公司處於"內憂外患"的局勢之中。若想進一步增加我國以羅牛山為代表的農業類上市公司的競爭力,就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改善融資結構使其得到優化。
1.1.2研究目的與意義
融資方式以及結構的合理優化會使得其企業的生產和融資能力、償債的能力和充分利用資本市場杠桿的流動性能力得以大幅提升,從而達到降低其成本,提高其經營的業績,增加其企業資產價值的目的。因此,本文依據國內外具有較高質量和權威性的文獻資料來研究羅牛山融資優序結構目前可能存在的融資傾向問題,並主要是依靠羅牛山的融資優序理論對其存在的融資優序傾向和解決問題的必要性進行了評價,探索各種適用改善於羅牛山融資優序結構的方法和措施,為其他農業類上市公司經營者降低融資的成本、獲得更大的利潤和融資發展空間,增強其綜合的競爭力發展提供了參考。
本文研究有助於其他農業生產類上市公司的融資經營者可以根據行業的不同和上市公司融資優序結構的差異等相關影響因素,制定和設計出與公司本身融資結構相匹配的合理的企業融資結構策略,並有效平衡其與公司的債權人、股東之間的關系和利益沖突。在對融資理論的研究上具有非常重大的學術性和現實意義,並同時對於實現我國經濟社會資源的優化和合理配置,促進我們的社會和經濟的增長,推動社會資本和市場的完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1.2國內外研究現狀
1.2.1 國內外文獻綜述
(1)關於融資結構理論的文獻回顧
20世紀初我國開始出現關於我國投融資結構優化理論的研究和探索,這一研究方面國外的學者率先對這一研究領域也開展了許多密切相關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學術研究成果。其中,美國著名經濟學者David Durand(1952年)總結了美國的企業資本結構理論,將其資本結構分為凈經營收益理論、凈收益理論以及美國的折衷經濟理論收益法三類。其中,凈經營收益理論收益法認為當企業的債務清償成本和企業權益成本固定保持不變時,企業的負債成本佔比越大,其資產附加值越高。而凈經營收益理論則持另一個觀點,認為企業自身的價值並不直接受企業財務成本杠桿的影響。不久後,美國的學者Modigliani和Miller(1958年)先後提出了著名的MM權衡理論,其觀點就是指出在企業資本市場有效且無稅等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資本結構和其融資方式與企業的市場經濟價值基本無關。隨後,在MM理論的影響下,企業融資的方式與影響公司經營績效的理論又一次有了新的研究發展Robichek(1967年)、Rubinmstein(1973年)、Kraus(1973年)、Scott(1976年)、Mayers(1984年)先後提出了權衡的理論。該權衡理論的觀點是認為資本市場結構的最理想狀態下的平衡應該就是通過稅盾的效應與企業的財務費用和企業的代理成本之間達到平衡。
我國學者在企業融資的結構理論上的深入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對國外專家學者研究企業融資情況的成果進行評述或介紹和完善,還沒有新融資結構理論的研究成果出現。張維迎(1995年)對國外的激勵管理模型、控制模型和國內的信號傳遞管理模型的研究進行了詳細的介紹。吳沖鋒、范曉虎和陳很榮(2000年)分三個階段對國外的企業融資結構理論的形成過程及其成果進行深入的研究和評述。
(2)關於企業融資選擇理論的研究
國外關於企業控制權融資方式選擇的控制權理論主要分為融資優序理論和控制權理論。關於控制權的理論,Jensen和外源理論Mcekling(1976年)指出,在上市公司的多數股權在大股東控制的實際情況下,大小股東之間的矛盾和利益沖突更多地表現為代理問題。關於融資優序理論,Myers(1984年)提出了企業融資選擇優序控制權理論,即我們認為通過內源企業融資更多地具有降低企業融資的成本,提高企業投資收益和效率的重要作用,因此企業在正確選擇融資的方式時,應先內源後選擇外源。以企業信息不對稱為理論基礎,Majluf和Myers(1984年)通過研究構建了企業信息非對稱經濟條件下的企業投資決策模型,證實了(1)在企業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股東與公司管理層與市場投資者之間相比有更多的機會可以獲取更多非公開的直接影響其預期投資收益的外源融資相關數據和信息,從而使股東達到"自利";(2)對比外源融資,內源融資具有成本和風險比較低的優勢。
我國的學者們在國外專家學者深入研究的寶貴經驗基礎上,結合了中國實際的情況,提出了以下的結論:程書萍(2001年)指出現在上市公司在融資結構中的比重的不斷增加主要是受上市公司的股權偏好的直接影響,且對上市公司股權的融資偏好主要是對低廉的股權融資管理成本、低效的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以及對失衡的股權融資管理體系的一種理性融資選擇。
(3)關於融資結構影響因素的文獻回顧
國外已經有許多的學者通過理論和實證的方法對企業融資結構盈利水平影響杠桿率因素的重要性進行了深入研究,Friend、Mehran(1992年)等國家的學者在研究中發現管理者對企業持股的比例與企業債權的多少負是正相關的。zingales與mehrajan(1995年)的研究發現企業盈利杠桿率的水平在很多西方發達國家的企業中是與該國家企業的債權和杠桿比率的多少呈現正負相關。
國內一些專家學者在對融資結構理論的研究基礎上,結合了我國的國情,主要是運用理論和實證的手段對於我國上市企業公司進行融資結構以及影響融資決策因素的研究展開了深入研究。黃泰岩,侯利(2001年)等人認為融資成本、風險和收益的控制權,制度經濟環境變數和其他宏觀經濟環境變數等因素會影響我國企業進行融資和決策。王玉榮(2005年)發現我國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與其主營業務獲利的能力、非債權稅盾、收入的波動性等因素呈負相關,而與上市公司的規模、成長性、有形資產的比率、非流通股的比率等因素呈正相關。
姚瓊(2003年)實證驗證了企業的規模、經營風險、資產的實質性是影響我國農業上市公司的最主要因素,次要影響因素是則是企業的成長性、盈利性以及對行業發展。在此研究驗證上述結論的基礎上,田洪紅,歐瑞秋(2017年)通過上述實證分析研究進一步證實了:公司法人股比例、國家股比例、董事會會議的出席次數與對股權管理者融資的偏好顯著正相關;而第一大股東與法人持股的比例、大股東的投資聯盟與對股權融資的偏好顯著性呈負相關。
(4)關於融資結構現狀及優化的文獻回顧
國內一些專家學者在對融資結構選擇理論以及對企業股本和融資結構選擇理論的研究基礎上,具體分析了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結構的發展現狀,並對此提出了一些融資結構優化的建議。孫世敏,徐亮(2004年)和曹衛華(2004年都發現)目前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融資行為與西方現代中國企業管理關於資本結構的理論並不一致,表現出較強的債權和股權融資偏好的現象,這種情況可能直接導致企業資本結構的扭曲。葛永波(2007年)國外學者發現盡管我國的農業中小企業的融資結構選擇行為基本吻合西方企業融資啄食構選擇理論的"內源融資—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兩種偏好的順序,但是企業融資的偏好與企業融資的結構特徵之間仍然存在明顯的背離偏好現象。
在此次課題的研究基礎上,溫軍,楊斌,李湛(2007年)的研究發現了中國上市公司的融資方式和結構發生了由「股」到「債」的轉變,並進一步指出未來中國的銀行應進一步加快和發展直接向債券市場,穩步發展企業股票市場,擴大直接融資融資的規模和比重,以有效防範和化解商業銀行債權風險,實現中小企業多渠道直接融資。
1.2.2 文獻評述
通過以上國內和國外的相關文獻對比和綜述我們可以清楚地發現,我國較發達國家在對融資結構的研究起步較晚,而發達國家的研究已經步入了成熟期,而實際上我國目前只是進一步借鑒和研究完善國外比較成熟的融資相關研究理論。國內外學者對於融資影響因素方面都運用了實證等研究的方法對其進行驗證,並且對結構的宏觀影響因素和對企業內部經濟影響因素的綜合考慮做得比較全面。在對優化融資結構方面,國外的研究學者發現嚴格遵循對融資優序的理論有利於對企業進一步調整和改善內部融資結構。
國內的研究多是探討如何從股權和債權融資入手優化企業的融資結構。本文以這些豐富的學術文獻和資源的綜合研究基礎,結合近年來關於我國的農業類上市公司的融資方式和結構的發展現狀,將為本文深入研究的農業類上市的公司關於企業融資方式和結構如何優化的研究工作開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和科學方法的指導。
1.3論文內容及框架
論文的研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章,緒論。這一章主要是介紹了羅牛山農業行業的背景以及羅牛山的發展歷程,研究這一內容的重要意義、國內外有關文獻的綜述、研究的框架、研究的方法和本文研究創新的特點。
第二章為具體的融資基本的理論,詳細地介紹了企業融資的方式、融資的結構以及融資成本等基本融資理論。
第三章重點分析了羅牛山公司經營和融資的現狀、造成的結構性問題及其它導致結構性問題的原因。其中,從羅牛山的融資結構及其股權結構和負債結構對羅牛山的公司融資結構現狀的影響進行了深入的分析。
第四章提出改善羅牛山融資渠道的對策。這一章中,以當前羅牛山公司融資結構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為基礎,以解決問題為目標,給出了改良措施。
第五章,結論與展望。對於文章全文內容進行了分析總結,並就此項目進行未來的戰略展望。
1.4 研究方法
1.4.1文獻研究法
借鑒了農業類上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與融資結構相關的理論以及對羅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的研究,為本文的深入研究分析奠定了理論的基礎。
1.4.2 案例分析法
全文以羅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為研究對象,針對美的集團定向增發這一融資行為羅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資結構進行分析並試圖找出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根據研究結果提出相關建議。
1.4.3 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
在研究過程中充分利用圖標工具進行分析,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1.5論文的創新點
本文主要是在業內專家學者們的研究基礎上結合對特定的一家農業企業的融資結構的現狀和特點進行了描述性的統計和分析,在進這一過程中,首先分析和描述了羅牛山的融資現狀及結構特點,然後再分別分析了融資結構在股權結構中的股份融資性質和負債結構時間性質中的表現,探討了羅牛山融資優序結構目前可能存在的融資偏好問題,探討了羅牛山融資結構中存在的問題並推究其問題產生的原因,進而比較有針對性地對羅牛山優化融資結構的研究優化發展提出了改進措施和方法,為其他農業上市公司經營者優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優化農業類融資型負債結構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借鑒和理論參考,具有一定的理論實踐研究價值。
2 融資基本理論
2.1 融資方式
2.1.1 內源融資與外源融資
融資的方式按照其資金來源和途徑的不同可以大致分為傳統的外源融資與傳統的內源融資。內源主要指的是企業自身在生產活動中積累的資金,而外源融資主要是指所融資金主要來自於企業外部的其他社會經濟主體,也就是說資金來自社會閑散資金。折舊和留存收益共同構成了企業內源融資。向企業外部主體融資的外源融資會產生一定的融資成本,企業存在償還壓力。外源融資的融資成本和風險都要高於內源融資。但企業的規模和收益的積累能力都會限制內源融資的規模。因此,當企業內源融資規模不足以進一步擴大再生產,往往會搭配外源融資實現資金的融通。
2.1.2 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
融資方式按照資金來源途徑的不同可以分為外源融資與內源融資,其中外源融資是指所需的資金來自於企業外部的其他經濟主體,也就是說從社會獲得的資金。內源融資主要是企業自己擁有的資金和正常投入產出運營過程中的資金積累部分。留存收益與計提的折舊是內源融資的主要構成成分。折舊是為維持企業簡單再生產用來重置損耗固定資產價值,而留存收益由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構成,所以,留存收益是企業內源融資的主要渠道。外源融資會發生一些成本費用,並存在支付危機,所以其與內源融資相比融資成本較高、融資風險較大。內源融資規模的大小會受到企業本身積累能力有限性的約束,因此,當其不能滿足企業擴大再生產的要求時,企業會根據本身的經營狀況選擇相應的方式實行外源融資。
2.2 融資結構
融資結構即資金的來源結構,是指企業的生產要素來自不同渠道所形成的結構情況。它是由資產負債表右半部分構成的,即所有者權益、短期和長期負債等會計科目中各自數額的佔比情況。融資結構特徵的表示方法會隨融資方式劃分種類的不同而不同。例如,當融資方式分成外源融資和內源融資時,此時公司的融資結構會以資金來源途徑結構的形式來表示。當以時間長短來劃分融資資金時,此時公司的融資結構就會以資金的期限結構來表示。融資結構本質上代表著企業的生產要素供給者之間的經濟關系,所以它決定企業的權力分配結構。
2.3 融資成本
融資成本是資金使用者使用提供者提供的資金必須付出的代價和支付的報酬。公司的融資成本由資金使用費和融資費用構成。融資費用就是發生在公司籌集資金過程中的各種交易費用。資金使用費就是公司獲得資金使用權支付的費用。一般情況下,公司會以成本最小的原則進行融資決策,從而影響融資結構。
3 羅牛山公司融資現狀、問題及原因分析
3.1 羅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簡介及行業融資結構現狀
3.1.1 羅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簡介
羅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3年,1997年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碼:000735),是我國第一家「菜籃子」股份制企業。公司注冊資本8.8億元,總資產20多億元。2002年,公司被評定為國家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經過10多年的發展時間,羅牛山逐漸成為海南省規模最大、配套最完備、實力最雄厚的畜牧龍頭企業。擁有全國規模最大的種豬育種基地和文昌雞育種基地建有海南省最大的「菜籃子」工程基地、種苗繁殖供應基地、商品豬生產基地和以畜牧業為主的農業科技示範基地等生產基地,逐步形成了以畜牧業為主的十大配套體系。公司在畜牧業的基礎上,又增加了食品加工、市場與物流、教育與科研推廣、房地產等業務。
羅牛山2013、2014、2015年度連續三年進入海南省企業百強榜的前30名。目前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了農業綜合開發、農產品種植和農業加工、高科技產業、旅遊項目、工貿文化項目,資產管理(不含金融資產)、招商投資咨詢等等。截至2018年羅牛山主營業務包括三大業務板塊:大農業、房地產業務、教育業務,其中以大農業為主,以房地產業務、教育產業為輔。
3.1.2 農業上市公司融資現狀
表1 2014-2018年農業類上市公司的融資結構現狀的比較分析
我們由表1可知,農業上市公司的內源融資佔比五年均值是53.21%,占總融資額的一半以上,略高於外源融資佔比的五年均值46.79%。所以目前為止,內源融資在農業類上市公司的融資總規模中占重要地位。五年以來,股權融資在外源融資比重一直高於債務融資,留存收益比重也一直高於折舊融資,且留存收益比重均遠遠高於債權和股權融資比重。由此可見,2014-2018年我國農業類上市公司實施的融資戰略是符合融資優序理論提出的內源後外源的原則。
3.3 羅牛山融資結構存在的問題
3.3.1 內源融資規模小,偏好債務融資
(1)內源融資佔比例較低,向上增長的趨勢不穩定
表6 2014-2018羅牛山融資結構情況表(單位:%)
內源融資作為一種成本最低,且風險較小的融資方式,絕大多數企業都會優先選擇的融資方式。然而在實踐中往往並非如此,由表2和表6我們可以看到2014-2018年五年的內源融資比例大約都在20%-40%,相對於超過65%的外源融資佔比而言實在是過少了。
一方面羅牛山由於折舊的不穩定增長導致的內源融資規模小,另一方面,羅牛山經營效益的不穩定增長,也導致企業留存收益不能穩定增長這都導致可利用的內部資金數量少。從而導致羅牛山雖希望使用內部資金,卻心有餘而力不足。
羅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的內源融資佔比在2014-2016年處於一個下降期,從2014年的30.04%下降到2018年的20.37%。2016-2018年一直處在上升期,從2016年的20.37%上升到2018年的34.05%,因此這幾年羅牛山的融資結構得到了較好的改善。但其內源融資佔比仍與行業均值53.21%有較大的差距,這種外源融資比例大大超過內源融資比例的狀況不利於公司健康的發展。
表7 2014-2018羅牛山重要指標分析分析(單位:%)
表8 2014-2018年內源融資增長率比較分析(單位:%)
由表7可知,通過對羅牛山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8年公司股票成長性指標以及盈利性指標的研究發現,從整體趨勢來看,羅牛山的凈利潤顯著增加、每股收益以及凈資產收益率都有小幅度增長,營業收入在2014年、2015年和2018年都出現了負增長。由表7和表8可知,羅牛山的留存收益增長率與其凈利潤增長率相匹配,2014-2016年內源融資呈負增長趨勢,2017年和2018年逐漸上升。
(2)偏好外源融資,股權融資規模較小
西方許多發達案國家的實踐已經驗證了內部資金應該是企業最優先考慮的融資方式,外部資金應該作為內部資金不足時的備選。
由表2可以知道,外源融資的構成中,股權融資比例的均值是7.63%,債務融資比例的均值為92.37%,這說明以債務方式獲取資金是外源融資來源的主要途徑。外源融資中,股權融資比重遠低於債務融資,且仍有下降的趨勢。羅牛山股份有限公司2014-2015年債務融資比例從69.96%上升到72.79%,2016年下降至49.23%,2017-2018年債務融資比例先上升至65.88%,後又下降到56.11%。而股權融資比例除了2016年為30.39%,其餘年份均為0,這說明羅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融資一直以來的規模外源都與債務融資規模相差懸殊,羅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資的結構並不合理。
3.3.2 債務融資結構不合理
(1)資產負債率偏低
圖1 2014-2018羅牛山負債情況分析(單位:%)
當前學者們普遍認為50%-60%是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較為合理的區間。而羅牛山五年間只有2014、2015年資產負債率處於這個區間,五年均值為47.05%,財務杠桿水平較低,不利於產生杠桿收益和稅盾收益。羅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負債率長期穩定在一種比較低的狀態。
(2)長期債務融資比重大,且仍持續上漲
由表4可知,在債務融資結構中,長期債務融資比例在2014-2016年逐漸下降,但在之後持續上漲;短期債務融資佔比則在2016年以後一直處於下降趨勢。2016年,短期債務融資比例為25.59%,短期融資占債務融資的比例為51.98%。
但到了2018年短期融資佔比、短期融資占債務融資比例分別下降到了23.33%、41.58%,另一方面,長期債務融資比例升到32.78%,長期債務融資占債務融資比例上升到58.42%。這說明羅牛山股份有限公司這幾年在債務融資方面越來越依賴長期債務融資,短期債務融資在總債務中重要性越來越低。
在實踐中,短期融資能省利息費用,但是如果大環境內經濟衰退,公司的短期融資會給公司帶來很大的現金流壓力,或者更嚴重一點,可能導致重大的虧損或破產。因此,農業上市公司的債務融資中長期融資比例較大也有一定優勢。但目前這種長短期債務融資的失衡的狀況還在進一步加劇,有可能會引發收支性財務風險。
3.4 羅牛山導致問題的原因
3.4.1 盈利能力因素
羅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的內源融資比例本身就遠低於行業平均水平,且其留存收益的占內源融資的比例也低於行業平均水平,這說明羅牛山自身的盈利能力較弱,沒有充足的內部資金來滿足公司的業務需要。
農業本身的弱質性具體表現為盈利能力較低,極易受季節和政策變化的影響。羅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產業是畜牧業,自然也受其影響。除此之外,這幾年國際市場穀物飼料的成本上升,羅牛山飼養成本也隨之上升,。而近幾年國內豬瘟頻發,羅牛山的生豬產量也受到影響,產量降低,這導致羅牛山主營業務收入減少,這導致主營業務的利潤減少。這共同導致了凈利潤大幅降低。如果這種情況一直沒能得到改善,將會導致羅牛山積極發展「副業」以增加企業的收入,並給股東以滿意的業績。
2016年以後羅牛山的內源融資比例及留存收益占內源融資的比例雖有提高,但企業留存收益還是太少,與行業仍有較大差距。由此可見羅牛山難以獲得足夠的內部融資,所以促使企業更多選擇外源融資。
Ⅲ 公司債和企業債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債與企業債的區別是:發行主體不同;流動場所和定價不同;發債資金用途不同;信用基礎不同等方面。公司債的信用基礎不及企業債,企業債通過「國有」機制貫徹了政府信用,通過行政強制落實著擔保機制。
其一、公司債券有利於提高資本市場融資效率,穩定資本市場。在其他投融資渠道的收益難以保障時,債券市場由於其穩健的投融資功能吸引了大量投資者,這為企業和政府提供了債券融資的基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經濟的放緩或進一步衰退。發展債券融資和公司債券市場對於解決資本市場過於單一的問題,保證資本市場的均衡發展是是十分必要的。
其二、公司債券的發行豐富了金融投資工具,降低了市場風險。公司債券作為一種固定收益證券,其風險和收益水平介於股票和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之間,為機構投資者提供了較好的投資工具。由於短期融資債券和企業債券的投資者眾多,風險責任分散,從而降低了風險集中性,有利於金融市場的穩定。
其三、公司債券還有利於改善企業資本結構。對於一個典型的股份公司而言,假定融資方式只有股票和債券兩種,那麼其股票和債務的比重構成企業的資本結構。在給定企業投資決策的情況下,企業的融資政策就是選擇能使企業的市場價值最大化的資本結構。因此在兩者間的抉擇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
其四、公司債券有助於優化企業治理結構。公司債券融資會對經理層產生較強的監督和約束作用,一方面,公司履行還本付息的法定義務會激勵管理層努力工作追求企業利潤的最大化;另一方面,由於投資者會基於自身利益來選擇投資行為,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對發債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有了更高的要求。
Ⅳ 企業債券的融資和銀行貸款有什麼區別
都屬於債權融資,企業債券融資屬於直接融資,沒有特定對象。債券發行的額度不能超過專公司審計屬凈資產的一定比例,審批通過後可在一定期限內自行擇機發行,利率在發行時確定。
借款一般有銀行貸款或委託貸款形式,通常是非公開的僅在特定主體間的借款,無需審批,各方主體達成合意即可,額度、抵押等事項也是協商確定(當然銀行自己會有審核)。
Ⅳ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債券的發行、交易或轉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或轉讓,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按照本辦法規定承銷或自行銷售、或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轉讓的,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
第四條 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誠實守信,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維護債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權利和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權利。
第六條 債券募集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評級報告,應當由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機構出具。債券募集說明書所引用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並由兩名執業律師和所在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簽署。
第七條 為公司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受託管理人、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第八條 發行人、承銷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發行定價和配售過程中,不得有違反公平競爭、進行利益輸送、直接或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債券發行的核准或者中國證券業協會按照本辦法對公司債券發行的備案,不表明其對發行人的經營風險、償債風險、訴訟風險以及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或收益等作出判斷或者保證。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債券的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及其交易或轉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證券自律組織可依照相關規定對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或轉讓、非公開發行及轉讓、承銷、盡職調查、信用評級、受託管理及增信等進行自律管理。
證券自律組織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明確公司債券承銷、備案、上市交易或轉讓、信息披露、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持有人會議及受託管理等具體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關規定對以下事項作出決議:
(一)發行債券的數量;
(二)發行方式;
(三)債券期限;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決議的有效期;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需要明確的事項。發行公司債券,如果對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應當在決議事項中載明。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可以附認股權、可轉換成相關股票等條款。上市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可以發行附可交換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條款的公司債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行附減記條款的公司債券。上市公司發行附認股權、可轉換成股票條款的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附認股權、可轉換成股票條款的公司債券,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上簽字,承諾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格投資者,應當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知悉並自行承擔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並符合下列資質條件: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信託公司等,以及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以及經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一千萬元的企事業單位法人、合夥企業;
(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五)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百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七)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理財產品、合夥企業擬將主要資產投向單一債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具體標准由基金業協會規定。
證券自律組織可以在本辦法規定的基礎上,設定更為嚴格的合格投資者資質條件。
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核準的用途;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約定的用途。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發行人應當指定專項賬戶,用於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
第二節 公開發行及交易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二)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四)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資信狀況符合以下標準的公司債券可以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也可以自主選擇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一)發行人最近三年無債務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
(二)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三)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A級;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投資者保護的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中國證監會簡化核准程序。
第十九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委託具有從事證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二十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
第二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審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自受理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發行申請核准後,公司債券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導致可能不再符合發行條件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准程序。承銷機構應當勤勉履行核查義務,發現發行人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承銷,並督促發行人及時履行報告義務。
第二十二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准,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當在十二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剩餘數量應當在二十四個月內發行完畢。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自最後簽署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採用分期發行方式的,發行人應當在後續發行中及時披露更新後的債券募集說明書,並在每期發行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第二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對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或轉讓實施分類管理,實行差異化的交易機制,建立相應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健全風險控制機制。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根據債券資信狀況的變化及時調整交易機制和投資者適當性安排。
第二十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上市交易或轉讓的,應當在發行前根據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相關規則,明確交易機制和交易環節投資者適當性安排。發行環節和交易環節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應當保持一致。
第三節 非公開發行及轉讓
第二十六條 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二百人。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承銷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自律組織規定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了解和評估投資者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確認參與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認購的投資者為合格投資者,並充分揭示風險。
第二十八條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是否進行信用評級由發行人確定,並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披露。
第二十九條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承銷機構或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自行銷售的發行人應當在每次發行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中國證券業協會在材料齊備時應當及時予以備案。備案不代表中國證券業協會實行合規性審查,不構成市場准入,也不豁免相關主體的違規責任。
第三十條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轉讓。
第三十一條 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僅限於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後,持有同次發行債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的股東,可以參與本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認購與轉讓,不受本辦法第十四條關於合格投資者資質條件的限制。
第四節 發行與承銷管理
第三十三條 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承銷。
取得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非公開發行公司銷售。
第三十四條 承銷機構承銷公司債券,應當依據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有關盡職調查、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
第三十五條 承銷機構承銷公司債券,應當依照《證券法》相關規定採用包銷或者代銷方式。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協議,在承銷協議中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明確的承銷基數。採用包銷方式的,應當明確包銷責任。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由承銷團承銷的,組成承銷團的承銷機構應當簽訂承銷團協議,由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承銷工作。公司債券發行由兩家以上承銷機構聯合主承銷的,所有擔任主承銷商的承銷機構應當共同承擔主承銷責任,履行相關義務。承銷團由三家以上承銷機構組成的,可以設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團協議及承銷協議的約定進行承銷活動,不得進行虛假承銷。
第三十七條 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的價格或利率以詢價或公開招標等市場化方式確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協商確定公開發行的定價與配售方案並予公告,明確價格或利率確定原則、發行定價流程和配售規則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和承銷機構不得操縱發行定價、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託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平競爭、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為。
第三十九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發行過程、配售行為、參與認購的投資者資質條件、資金劃撥等事項進行見證,並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上市後十個工作日內,主承銷商應當將專項法律意見隨同承銷總結報告等文件一並報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條 發行人和承銷機構在推介過程中不得誇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不得披露除債券募集說明書等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承銷機構應當保留推介、定價、配售等承銷過程中的相關資料,並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存檔備查,包括推介宣傳材料、路演現場錄音等,如實、全面反映詢價、定價和配售過程。相關推介、定價、配售等的備查資料應當按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規定製作並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的風險控制管理規定,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對承銷業務范圍進行限制並動態調整。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自律組織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三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披露債券募集說明書,並在債券存續期內披露中期報告和經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時點、內容,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應當由受託管理人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披露。發行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披露事宜。
第四十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或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重大事項包括:
(一)發行人經營方針、經營范圍或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二)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三)發行人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
(四)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發行人當年累計新增借款或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六)發行人放棄債權或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
(七)發行人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
(八)發行人作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九)發行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或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十)保證人、擔保物或者其他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
(十一)發行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十二)發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三)其他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四十六條 資信評級機構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進行信用評級,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規定或約定將評級信息告知發行人,並及時向市場公布首次評級報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蹤評級報告;
(二)在債券有效存續期間,應當每年至少向市場公布一次定期跟蹤評級報告;
(三)應充分關注可能影響評級對象信用等級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時向市場公布信用等級調整及其他與評級相關的信息變動情況,並向證券交易所或其他證券交易場所報告。
第四十七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債券交易場所的互聯網網站,同時將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供公眾查閱。 第四十八條 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託管理人,並訂立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在債券存續期限內,由債券受託管理人按照規定或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投資者認購或持有本期公司債券視作同意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及債券募集說明書中其他有關發行人、債券持有人權利義務的相關約定。
第四十九條 債券受託管理人由本次發行的承銷機構或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為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為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託管理人。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公正履行受託管理職責,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利益。對於債券受託管理人在履行受託管理職責時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形及相關風險防範、解決機制,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及債券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並同時在債券受託管理協議中載明。
第五十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受託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持續關注發行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擔保物狀況、增信措施及償債保障措施的實施情況,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二)在債券存續期內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
(三)對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全面調查和持續關注,並至少每年向市場公告一次受託管理事務報告;
(四)在債券存續期內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預計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要求發行人追加擔保,並可以依法申請法定機關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六)在債券存續期內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
(七)發行人為債券設定擔保的,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可以約定擔保財產為信託財產,債券受託管理人應在債券發行前或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時間內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其他有關文件,並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
(八)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託,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訴訟、參與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
第五十一條 受託管理人因涉嫌債券承銷活動中違法違規正在接受中國證監會調查或出現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再適合擔任受託管理人情形的,在依據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變更受託管理人之前,中國證監會可以臨時指定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受託管理職責,直至債券持有人會議選任出新的受託管理人為止。
第五十二條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按照債券受託管理協議的約定履行職責。
第五十三條 受託管理人為履行受託管理職責,有權代表債券持有人查詢債券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登記信息、專項賬戶中募集資金的存儲與劃轉情況。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條 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應當公平、合理。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應當明確債券持有人通過債券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范圍,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集、通知、決策機制和其他重要事項。債券持有人會議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會議規則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決議對全體債券持有人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一)擬變更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二)擬修改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三)擬變更債券受託管理人或受託管理協議的主要內容;
(四)發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五)發行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六)保證人、擔保物或者其他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
(七)發行人、單獨或合計持有本期債券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債券持有人書面提議召開;
(八)發行人管理層不能正常履行職責,導致發行人債務清償能力面臨嚴重不確定性,需要依法採取行動的;
(九)發行人提出債務重組方案的;
(十)發生其他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在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召集而未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時,單獨或合計持有本期債券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債券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可採取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提高償債能力,控制公司債券風險。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方式:
(一)第三方擔保;
(二)商業保險;
(三)資產抵押、質押擔保;
(四)限制發行人債務及對外擔保規模;
(五)限制發行人對外投資規模;
(六)限制發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資產;
(七)設置債券回售條款。公司債券增信機構可以成為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構成債券違約的情形、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以及公司債券發生違約後的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機制。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發行人、承銷機構向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投資者發行公司債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發行人、承銷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相關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第六十條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發行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相關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第六十一條 承銷機構承銷未經核准擅自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十二至三十六個月暫不受理其證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等監管措施;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相關監管措施。
第六十二條 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承銷或自行銷售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承銷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相關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第六十三條 承銷機構在承銷公司債券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承銷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相關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承銷機構採取三至十二個月暫不受理其證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的監管措施:
(一)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二)從事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三)從事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四)未按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要求披露有關文件;
(五)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則和方式配售公司債券,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實施的行為;
(六)未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要求保留推介、定價、配售等承銷過程中相關資料;
(七)其他違反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 發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發行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相關監管措施:
(一)從事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二)從事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三)其他違反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處理,對發行人、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相關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第六十六條 發行人、債券受託管理人等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害債券持有人權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發行人、受託管理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相關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第六十七條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東有限責任,損害債券持有人利益的,應當依法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登記。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結算業務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登記結算業務,應當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其他機構辦理公司債券登記結算業務的,應當將登記、結算數據報送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發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
第七十條 證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次級債券的發行、交易或轉讓,適用本辦法。境外注冊公司在中國證監會監管的債券交易場所的債券發行、交易或轉讓,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自律組織包括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自律組織。
第七十二條 在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非公開發行與轉讓公司債券的管理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5號)、《關於修訂〈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證監會令第25號)、《關於發布〈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3〕106號)、《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49號)、《關於實施〈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07〕112號)、《關於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債券有關事項的公告》(證監會公告〔2011〕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