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資擔保公司內控制度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內控制度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上起到積極作用,但自身風險治理上仍存在很多問題和不足,建立風險內控制度顯得尤為重要。
一、引言
根據1999年11月18日由國家計委牽頭,國家統計局、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參與制定的《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准》,年銷售收入或資產總額在5億元以下的屬於中小企業。依據此標准,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已超過4000萬戶,佔全國企業總數的99.6%,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值已佔國內生產總值的58.5%,生產的商品占社會銷售額的59%,上繳稅收佔48.2%,提供的城鎮就業崗位已佔到75%。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所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逐步顯現。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是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債權人約定以保證的方式為債權人提供擔保,當被擔保人不能按約定的合同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進行代償,承擔債務人的貢任或者履行債務。它是一種信譽證實和資產責任結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為,可以排除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擔保品不足的障礙,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是擔保機構在風險治理上存在很多問題和不足。
二、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特點
1.擔保機構由地方政府扶持。我國大部分的擔保機構是政府出資的,因此,擔保機構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扶持。山東省政府撥款3.3億元作為擔保資金;河南省政府己決定撥款5000萬並出台了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治理辦法;吉林省成立了省擔保公司和長春市擔保公司。
2.各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地方政府成立了由經貿委會同銀行、財政、工商治理等部門參加的中小企業監督委員會,共同負責對擔保業務的監督治理。
3.擔保機構多以政府出資為主,兼有企業或社會籌款。政府資金究竟是有限的,擔保機構的發展需要從多方而籌集資金。目前很多中小企業聯合起來建立會員式擔保機構來解決自身的貸款難和擔保難等問題。大多數地方政府採取「財政撥一點、資產劃一點、企業出一點、社會籌一點」等方式,提供擔保金的來源。
三、信用擔保業面臨的風險
1.政策風險。主要是指因國家政策變化、經濟發展策略和相關法律的調整,而對擔保業可能產生的風險,如國家對信用擔保業的稅收政策變化、利率政策的調整、擔保資金的限制等。由於國內的擔保機構大多屬於政府出資,這就決定了擔保機構在經營上的政策導向性和項目上的傾向性。由此可見,擔保業受政策影響很大。
2.法律風險。我國除了《擔保法》外,就沒有其他的法規來為擔保機構提供專門的法律依據和保障。而先行的《擔保法》又比較側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保證人的權利保護不夠,致使風險一邊倒,不利於擔保業的發展。
3.信用風險。是指在信用活動中存在的不確定性導致遭受損失的可能性。信用最基本特徵是到期履約、還本付息。然而假如債務人由於經營不善或客觀原因,或有意欺詐,到期不履約,保證人將遭受相應損失。擔保機構的服務對象,卻有除了政策性擔保外,多數是以科技類中小企業為主,然而這些企業的信用等級、抵押物有相當一部分是不被商業銀行認可,或提供不了抵押物,以及反抗市場風險和經營風險的能力最為薄弱,使得擔保機構處於更為復雜的市場環境。
4.經營風險。由於擔保機構治理不嚴,缺乏健全的規章制度約束或過於形式,業務操作不規范產生的風險。假如擔保機構內部的經營治理能力和對外的風險監控、防範、化解不力、不健全,必然會在後期的經營治理中產生嚴重的問題。
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治理對策
1.嚴格審核中小企業的申請資格,控制申請擔保的中小企業的質量。申請擔保的中小企業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較高的資信等級和規范的內部治理結構,企業負債率不高,發展前景良好,被擔保項目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連續的盈利能力和償還能力。
2.加強對在保項目的監督和治理。信用擔保機構提供擔保後,由於承擔了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就成為了潛在的債權人甚至是全部或部分財產的所有人,所以擔保機構可以有限地介入企業治理,向被擔保企業派駐財務總監,監控企業的財務,或者定期了解企業的經營治理、財務狀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採取風險防範措施,企業資產處理等可能影響到擔保人權益的行為,必須事先取得擔保機構的同意。
3.根據自身的發展階段和實力,合理設定擔保品種和擔保額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根據不同產業合理界定單筆保額和擔保期限的上限,發展初期可以採取「先小額後大額、先短期後長期、先流動後固定」的原則,主要為中小企業短期小額流動資金貸款進行擔保。在擔保機構具有一定規模後,可適當增加擔保件數,進一步擴大擔保品種。在這個思路下對一些長期大額貸款可以化整為零、分期分批擔保,這樣可以根據企業經營狀況靈活調整,降低風險。擔保額一般不超過企業實有凈資產。
4.擔保機構應該要求被擔保企業必須進行抵押反擔保、質押反擔保或者信用擔保。擔保措施應該靈活多樣、可操作、實用、合法,要對企業的履約能力,抵押物、質押物的權屬與價值以及實抵押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反擔保合同必須明確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擔保合同與反擔保合同間的關系、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條款、償付方式、反擔保有效期等關鍵內容。為了加強企業領導人的責任意識,對沒有抵押物或者抵押物不足從而不能提供有效的反擔保的企業,可要求貸款企業的法人代表和財務負責人以自然人身份承擔一定比例的擔保款額連帶責任。
B. 新年好!求助融資租賃內控制度.非常謝謝!
融資租賃企業的特徵導致內部控制的特殊性
1融資租賃企業的內部控制不是孤立的管理活動,應該是一個有機運作的管理系統融資租賃企業的內部控制不僅僅是某些單獨的融資管理辦法,也不是內部各種管理制度的綜合,而是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管理活動自我協調和制約的一種機制,是存在於各種管理制度中的一種有機控制的體系,具有整體性、相關性、適應性和動態性。因此,衡量和判斷融資租賃風險內部控制是否有效,不僅要考察其內控制度是否全面、科學、完整,還要看內部控制要素是否完備,內控環境是否有利於系統運行,功能發揮是否有效等。
2融資租賃企業風險內部控制更要注重事前防範內部控制從類型上可以分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後控制
3融資租賃企業內部控制強調人和組織的重要性
C. 跪求銀行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工商銀行內部控制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行業務經營管理活動安全、有效、穩健運行,切實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行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商銀行內部控制是一種自律行為,是為實現經營目標、防範風險,對內部機構、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經營活動及業務行為進行規范、牽制和控制的方法、措施、程序的總稱。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工商銀行所轄各級經營機構、管理部門及全體員工,所稱業務包括本、外幣業務。
第二章 內部控制的目標、原則、結構和要求
第四條 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是:在全行建立一個運作規范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具體如下:
一、保證法律法規、金融規章的貫徹落實;
二、保證全行發展規劃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現;
三、預防各類違法、違規及違章行為,將各種風險控制在規定的范圍之內;
四、保證會計記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保證及時提供可靠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保障內部授權、授信責任的全面落實及相關責任人員履行其職責。
第五條 全行要按照依法合規、穩健經營的要求,制定明確的經營方針,完善「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經營機制,堅持「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相統一的經營原則。在內部控制建設方面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並貫穿於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二、完整性原則。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有相應的規范程序和監督制約;監督制約應滲透到所有業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三、及時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進行及時准確的記錄,並遵循效率性原則,外簡內繁;新設分支機構或新開業務種類時,必須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建立並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
四、審慎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資金、財產的安全與完整。
五、有效性原則。內控制度應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全行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修改完善,並保證得到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六、獨立性原則。直接操作人員和控制人員應相對獨立,適當分離;內控制度的檢查、評價部門必須獨立於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部門。
第六條 內部控制系統的結構。全行內部控制縱向結構由決策控制、執行控制、監督控制組成。橫向結構由組織結構控制、計劃財務控制、資金營運控制、會計管理控制、電子化系統控制等組成。縱橫結構相互交叉,相互依賴,相互制約,共同構成對全行經營活動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綜合網路體系。
第七條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各行要結合本單位經營管理及業務特點,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建立明確、具體、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形成責權分明、平衡制約、規章健全、運作有序的內部控制機制。在各項業務經營中,堅持「授權有限,相互制約,事後復核」原則,完善授權審批制度,切實加強對管理人員和一般從業人員的約束和監督。各項業務的開展要制定相應的崗位工作手冊和業務指導書,明確操作規則、程序和各項具體要求,各職能部門、各業務崗位和人員都必須嚴格照章操作業務,不允許違反程序或省略程序操作。
二、各行必須建立三道控制防線:
(一)自控防線。一線崗位要實行雙人、雙職、雙責,單人單崗處理業務的,要有相應的前台監控和後續監督機制;各業務部門應根據防範本部門所轄業務范圍內各類經營風險的需要,組織開展管轄業務內控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和控制,並對控制效果承擔控制責任。
(二)互控防線。應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約的工作機制,建立業務文件在相關部門和相關崗位之間傳遞的工作程序,明確簽字責任。
(三)監控防線。應建立以內部監督部門對各機構、部門及崗位各項業務實施全面監督反饋的監控防線。內部監督部門必須認真履行監督職能,加強業務監督,並及時將檢查、評價結果向有關部門進行反饋。
三、各行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對以下業務及人員應實行恰當的責任分離制度(櫃員制機構例外,但必須有恰當的現場及後續監督控制保障機制):
(一)部門責任分離。
1.資金計劃業務的管理和其會計的核算;資金調撥、授權和賬戶調劑;前台交易和後台結算。
2.貸款調查、貸款審查、貸款管理和貸款業務會計核算。
3.會計核算和現金出納。
4.電子化系統的軟體開發與業務經辦及應用軟體操作。
5.固定資產及內部財產的登記、保管、領發與賬務核算。
6.現金、有價證券的保管與核算。
7.各項資金(含信貸、財務)及財產損失的確認與核銷。
8.開證申請人資信狀況和償付能力的審查與開證。
9.其他有必要實行責任分離的部門。
(二)崗位責任分離。
1.各項交易業務的授權審批與具體經辦。
2.資信調查、風險評估與貸款審批發放。
3.同城票據交換與清算票據的核算。
4.儲蓄、會計前台業務核算與其事後監督。
5.會計印章、密押、憑證及儲蓄印章、憑證的保管使用。
6.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的維護管理與業務操作。
7.國際貿易結算業務中融資業務與結算業務。
8.市場開拓與業務處理。
9.負責賬務處理的人員與負責資金劃轉(含審批)人員。
10.國際結算部門內電傳(訊)人員與密押(控制文件管理)人員。
11.牡丹卡業務中資信審查與發卡、審批與打卡、打卡與建檔、卡片管理與打卡、密碼發放與已打未發卡管理、密鑰A、B參數管理使用人員。
12.其他有必要實行責任分離的崗位。
四、各行要嚴格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信息資料(包括各類存儲媒體形式的業務數據和技術文檔資料)保全系統:
(一)完整性。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總行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信息資料管理制度,按部門分類積累、整理和管理全面完整的信息資料。
(二)真實性。各類信息資料應真實准確。
(三)保密性。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對信息資料實行嚴格的密級管理,並嚴格執行收發、列印、交接、歸檔、修改、保管、使用、調閱、登記、銷毀制度。對重要的信息資料必須雙重以上備份和異地存放,調閱需取得相應授權。凡屬「秘密」級以上、涉及資金財產的文件、計劃、報告,通訊密碼、密碼協議、密碼演算法及密鑰,決算報表、法律文書、人事檔案等重要信息資料,必須由專人保管和立卷。切實加強保密控制,防止信息資料被非法修改、泄露或竊取。
(四)安全性。務必保證各類信息資料在採集、錄入、加工、處理、網路傳輸、輸出過程中的安全、准確和完整;重要信息資料必須妥善存放在有保密設施和安全措施的庫房內,備份資料應異地保存,防毀防盜。對信息資料的存取、復制、更正、調閱、使用,必須實施嚴格的操作、授權及責任制度,保證信息資料安全。
五、各行要對營業機構及各重要部位和崗位建立實施完備有效的應急應變計劃。
(一)對意外災害及人為原因可能出現的各類突發事件或故障,須制訂嚴格的、可操作的、責任落實的、公開的應急預案。加強災害性事故防範和應對演練,確保資金和人員安全,並建立實體保護的保險制度。
(二)對重要及關鍵崗位人員必須具備適當的人員備份。
六、各行要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系統,建立各項業務風險評價、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機制和對違規違章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及時發現問題並堵塞漏洞,有效防止內部侵吞、挪用和外部盜竊、詐騙。凡違反規章制度的,必須做出嚴肅處理,包括:批評教育、經濟處罰、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級經營機構及部分負責人應牢固樹立內控風險意識,對管轄行處及分管業務的內部控制狀況負責,對由於內控不嚴所形成的風險損失承擔領導責任。
第三章 組織結構內部控制
第八條 組織決策控制。
一、制衡系統。建立完備的決策系統、執行系統和監督反饋系統,並按照相互制衡的原則設置內部機構及部門。
二、決策程序。制定明確、成文的決策程序,全部經營管理決策要按照規定程序進行,並保留可核實的記錄。切實保證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防止個人獨斷專行、超越或違反決策程序。
三、法人授權。完善統一法人體制,堅持授權、轉授權制度,認真執行上級行的經營方針和決策,並嚴格在職責和許可權范圍內開展業務、行使職權。
四、機構設置。按照集約化經營的要求,合理設置分支機構及營業網點。設置機構和網點應認真進行可行性研究,並按規定程序報批。
五、關系協調。
(一)縱向協調。應保證指標指令自上而下地完整執行和經營責任自下而上逐級負責,在系統內部形成有效的命令鏈和報告鏈。
(二)橫向協調。建立健全標準的協調程序,明確各部門的協調職能、義務及協調方法和措施,並建立健全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制度,及時消除各種不協調因素。
第九條 人事制度控制。
一、崗位職責。按照目標管理要求,制定規范的崗位責任制度、嚴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標准;明確不同崗位的工作任務,並賦予相應的責任和職權,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督促、相互制約的工作關系;對重點崗位、重點業務、重點憑證及財物要加強監控和管理。任何一項交易業務,必須有兩人以上簽字或授權。
二、調配任用。
(一)錄用調配。嚴格執行國家及總行有關錄用調配工作的政策及規定,制定明確的人員招聘錄用條件,充分體現「公開、公平、競爭」原則。堅持近親迴避制度、幹部交流制度、重要管理崗位和重要業務崗位輪換制度。
(二)選拔任用。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政策,堅持幹部隊伍建設「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用人原則,制定明確的用人標准,堅持任職資格審查。建立嚴格的組織程序。明確幹部管理許可權,嚴禁任何越權行為。建立選拔任用工作逐級負責制度及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制度。
三、用工管理。堅持國家及總行制定的用工政策、用工計劃和報批制度,不得擅自或越權行事。實施和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建立規范的用人單位和員工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嚴格執行機構及工資報批制度。
四、培訓開發。應制定職工教育與培訓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堅持入行教育、崗前培訓、各類專業培訓和定期離崗培訓制度。堅持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一定期限的離崗業務培訓和內控知識培訓,增強員工的風險意識、法紀意識和責任意識,確保員工熟悉崗位工作要求,了解和掌握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
五、考核機制。建立並完善員工考評制度,促進員工積極進取。
第十條 領導職權控制。
一、授權授信。嚴格遵循中國人民銀行和總行有關授權、授信管理辦法及要求,制定並落實授權授信執行、控制、檢查及考核辦法,堅持逐級有限授權、分類區別授權、適時調整授權。
二、權力監督。加強對行政領導權力的監督制約,增加權力透明度。在不涉及失泄密的條件下,公開辦事規則。公開的內容應包括辦事職責、紀律、程序、時限及結果等。
三、定期輪崗。對在同一崗位上連續任職一定年限的分支機構及業務部門負責人應實行定期輪崗,對因特殊情況不能輪崗的,應實行指定離任稽核或強制休假制度。
四、任期責任。在行政領導的任期內,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任期目標責任考核和檢查,必要時進行任期內責任稽核。對任期中演變為不符合任職資格和條件的人員,必須及時調整。
五、崗位離任。各級行負責人員離任應嚴格按規定組織離任稽核。離任稽核應堅持先停職、後稽核、有結論、再安排的基本程序。
第四章 計劃財務內部控制
第十一條 計劃目標控制。
一、目標設計。計劃目標應根據全行統一的經營思想及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計劃目標應具有預見性、先進性、經濟性和可操作性。
二、運作程序。充分調查研究,預測發展趨勢,評價、選定方案,擬定經營計劃,編制報告。
三、組織執行。按部門、單位有機分解目標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目標考核責任制度,對目標實行系統監測。
四、目標調整。計劃目標與實際情況差距較大時應及時進行調整,目標調整必須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從實際出發,以國家和總行政策規定為依據,糾正偏差,使計劃目標切實可行。
第十二條 資產負債比例控制。
一、組織決策。各行應成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委員會,制定工作規則,並對決議事項建立系統、完整的書面記錄和執行反饋的內控制度。
二、計劃監測。嚴格執行上級行下達的資產負債比例或限額,並定期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測和分析。
三、利率執行。認真執行國家各項利率政策、制度及規定。合理制定內部資金利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利率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並予以糾正。
第十三條 財務核算管理控制。
一、組織決策。各核算行均應成立財務審查委員會,作為財務開支審查機構,負責審議、分析、監督全行重要財務事項,決議事項應保留系統、完整的書面記錄。
二、管理及授權。
(一)必須真實、准確、及時、完整地進行財務核算,依法建賬,嚴禁搞「兩本賬」或弄虛作假。
(二)財務管理尤其是對各項支出的管理必須實行嚴格的授權控制和管理,根據授權授信制定合理的財務審批許可權,對大額支出必須嚴格實行授權控制。未經批准超限額審批及越權審批的,要追究簽批人的責任。
(三)財務指標的分配、所有財務資金的上劃與下、籌集與使用等,必須歸口財務審查委員會和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門開口子、下指標的,財務部門均有權拒絕執行;財務賬戶必須統一管理,嚴禁私設「小金庫」。
三、各項收入應及時、足額、完整入賬。嚴防跑、冒、滴、漏,任何機構、部門及個人都不得少計、少收、轉移甚至截留任何收入。
四、成本費用。
(一)嚴格執行國家利率政策,改善負債結構,降低負債成本。
(二)加強對各項成本支出的管理。嚴禁亂劃、亂擠、亂沖、亂攤、亂支及虛列支出,各項准備金應按規定提取、使用。
(三)制定並嚴格遵循費用支出控制辦法,加強對費用支出的監督,增加透明度,禁止任何部門及個人濫用職權亂用多支。各項費用支出不得以撥代支。
五、損益核算。確保損益核算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准確性,所有應計、應提、應列、應攤、應並的各項財務收支必須按制度規定進行,嚴防損益失實,嚴禁隱瞞或編造損益,嚴禁截留利潤。
六、分析預測。建立健全財務分析制度,完善財務考核和激勵機制;依據管理會計理論,建立成本、利潤責任中心,強化成本控制,推行部門成本核算,建立預決算分析模型,加強對本單位及各項業務的本、量、利分析。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管理控制。
一、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嚴格遵守總行核定的固定資產控制標准,加強對基建項目預決算審查及基建過程中的財務監督;嚴格固定資產增加、減少、折舊等賬務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購建、領用、改造、維修、報廢及實物管理、殘值入賬等各項內控管理制度;購建的固定資產必須登記造冊、納入賬內核算;租賃性資產要視同本行資產納入表外科目登記管理;加強固定資產實物管理,確保賬卡齊全、賬實相符;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二、對儲蓄網點裝修、基建工程項目建設要通過招投標選擇承建單位,對工程項目的預決算要組織力量或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嚴把工程質量關。有條件的地區(城市分行)對辦公用品及批量耗用的低值易耗品要推行集團購買制度,通過招投標選擇供應廠商。
第五章 資金營運內部控制
第十五條 計劃管理控制。各行要按照總行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按月編制資金營運計劃,做好資金頭寸預測工作,加強資金頭寸管理;嚴格執行上級行下達的系統內借款、現金、有價證券發行等計劃,並定期進行檢查監測。
第十六條 資金調度及系統內借款控制。
一、資金的調出調入應嚴格按照授權范圍進行審批,並及時劃撥資金,登記相應台賬。對大額資金調撥,資金匯出行必須做好跟蹤監測工作,確保匯出資金及時匯達指定行,以減少在途損失;對當天未入賬的在途資金,應查明原因,並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採取補救措施。
二、申請辦理系統內借款,不得超越授權范圍並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系統內借款的投向應符合總行有關規定,對不予安排的系統內借款申請,主管部門應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市場融資控制。
一、公開市場操作。總行資金營運部參與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應制定並嚴格遵循統一的操作規程;交易的策略、品種、數額應嚴格按照授權范圍辦理。
二、向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由資金營運部門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辦理再貸款申請、歸還手續;要嚴格按照授權范圍辦理再貸款申請,努力降低利率風險損失。
三、同業拆借。嚴格執行總行對資金拆借交易對手、拆借范圍、拆借期限和拆借數量的授權及拆借程序的規定,加強風險管理與控制,積極、穩妥地開展同業拆借業務,並及時、真實地報告業務開展情況;建立健全資金拆借考核檢查制度。
四、證券交易。總行資金營運部及被授權的一級分行可參與銀行間證券買賣與回購交易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證券二級市場交易。證券交易應制訂並嚴格遵循統一的操作規程,切實做到指令、交易與賬務相分離,認真落實事前控制、事後監督等風險控制手段;交易的策略、品種、總額和單筆交易金額應嚴格按照授權范圍辦理;所有證券交易只限於場內交易,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場外交易的,須報經總行批准;證券交易部門要及時、真實地報告交易情況。
五、票據轉貼現與再貼現。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和總行關於票據轉貼現與再貼現的政策、制度及規定,積極、穩妥地開辦轉貼現與再貼現業務,調劑資金餘缺。@18>第十八條 證券及現金管理控制。
一、證券管理。嚴格執行總行關於發行和代理發行有價證券的有關規定,不得為企業代理發行債券,不得為企業墊款兌付債券;未經總行批准,不得為其他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經營機構分銷國債或其他債券。在代理國債發行業務中,要嚴格執行總行分配計劃,分配計劃不足或難以完成時,要及時向總行申請調劑,嚴禁超計劃發行國債;各級行要如實上報國債發行情況,並將國債發行款全額劃至總行。
二、現金管理。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和總行關於現金管理的政策、制度及規定,加強現金管理,重點控制大額現金支付;建立健全現金管理考核機制。
第十九條 支付風險控制。各級行要對轄內支付負責,根據本行的支付情況,保持適度的備付金比例,確保對外支付;在轄內平衡的基礎上資金頭寸仍然不足時,應及時向上級行請調資金,確保對外支付。
第六章 存款業務內部控制
第二十條 政策控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不得超范圍吸收存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提高或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開辦新的存款業務種類必須事先報經同級人民銀行和上級行批准。
第二十一條 紀律控制。強化賬戶管理,嚴禁濫設及編造存款賬戶;嚴格各類存款核算管理,嚴禁濫用科目或通過調整賬務及報表等手段轉移、虛增、虛減、瞞報存款;嚴禁任何形式的賬外經營;建立健全以計劃完成情況為考核內容的存款考核制度,對考核結果加強檢查監督,對弄虛作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查處。
第二十二條 核算程序控制。制定統一的存款業務核算管理制度及具體的業務操作規程;開辦新的業務品種要事先制定核算制度及業務操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 要害部位、關鍵環節控制。堅持「制約審核」與「重點監控」相結合原則,加大對業務處理過程的管理控制及監督檢查的力度和頻度。
一、對大額轉賬及現金存取、通存通兌及各項特殊業務,以及對內部往來資金、現金領繳調撥及庫款箱的出入庫、保管等要建立嚴格有效的控制制度。
二、有價單證和重要空白憑證的印製、保管、領發、使用、交換及過期作廢單(憑)證的上繳、銷毀等應制訂專門制度,嚴格傳遞過程中簽字等責任確認手續。
三、公私印章的制發、使用、保管、移交、銷毀,終端密鑰(操作員代碼)的批准、登記、簽發、更換、查詢、擁有和使用及檢查監督等要嚴格按制度規定執行。
四、櫃員制儲蓄所必須實行嚴格有效的電子監控,按規定配備人員。對現金、有價單證和重要空白憑證,必須堅持「自管自用,每日一清,換人清點,雙人封存」原則。
五、通存通兌、特殊業務要嚴格按制度辦理,並加強定期、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四條 監督保障控制。各級存款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輔導、檢查、控制體系,配足、配齊檢查輔導員和事後監督員,明確儲蓄科長、主任、檢查輔導員、事後監督員等各級管理人員責任。
一、檢查輔導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易發案部位及特殊業務的檢查輔導,發現問題立即查詢查清,並建立重大問題報告制度。
二、事後監督部門應對業務過程、有價單證和重要空白憑證實行全面監督檢查,對要害部位、關鍵環節進行重點監督,發現問題應立即查詢、反饋並及時糾正。
三、檢查輔導員和事後監督員應有完整的工作日誌並建立嚴格的考核制度。
第七章 貸款業務內部控制
第二十五條 組織控制。各級貸款審批機構必須建立貸款審查委員會和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貸款的審查和貸款企業的資信評估。上述兩個委員會都要制定工作規則,並對決議事項保留完整的書面記錄。
第二十六條 政策控制。
一、貸款投向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經濟、金融政策和全行總體發展戰略及信貸制度規定。
二、貸款投量要遵循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在授權授信范圍以內。
三、必須按照《貸款通則》有關規定,堅持貸款基本條件,堅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
第二十七條 貸款程序控制。
一、責任分離。建立健全審貸分離責任制度,嚴禁由單人或單個部門單獨完成貸款全過程。任何人不得超越職權或違反程序發放貸款。縣支行貸款可提交上級行信貸部門審查。
二、操作程序。應針對貸款業務調查、(項目貸款)評估、審查、審批、簽約、發放、檢查、監測、收回、不良貸款催收、核銷等各環節制定明確具體的操作規程。堅持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制度。
三、分級審批。應根據信貸政策、貸款種類、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和抵(質)押物、保證人及貸款風險度等情況,在授權審批許可權內確定是否貸款,超過審批許可權的貸款必須報上級行審批。
第二十八條 安全保障控制。
一、各級行長在授權范圍內對貸款的發放和收回負全部責任。
二、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製度,貸款五級分類制度,合法有效的擔保制度,不良貸款的監管、清收和核銷補償制度,信貸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三、加強信貸風險考核指標體系以及預警預報系統建設,建立並完善信貸管理台賬電子系統,對信貸風險和借款企業經營風險進行監測,對每筆貸款明確責任人員,落實清收責任。
四、信貸部門對貸款的分析、考核、檢查必須保留完整的書面記錄。
五、發放貸款應使用總行統一的借款合同文本,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必須經
過法律事務部門審查。
六、住房信貸業務應抓好以下控制部位及環節:住房開發貸款的建設項目評定、項目工程保險、有效抵押和第三者保證;個人住房貸款期房和現房的價值評估、有效抵(質)押、房屋財產保險、履約信用保險或第三者保證。
D. 籌資活動內部控制制度的缺陷
內部控制制度,就是為了實現內部有效控制而指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
內部控制是指一個單位的各級管理層,為了保護其經濟資源的安全、完整,確保經濟和會計信息的正確可靠,協調經濟行為,控制經濟活動,利用單位內部分工而產生的相互制約,相互聯系的關系,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職能的方法、措施、程序,並予以規范化,系統化,使之成為一個嚴密的、較為完整的體系。
內部控制的基本目標是確保單位經營活動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資產的安全性、經營信息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
1.有助於管理層實現其經營方針和目標。內部控制由若干具體政策、制度和程序所組成,它們首先是為了實現管理層的經營方針和目標而設計的。內部控制可以說滲透於一個單位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只要單位內存在經營活動和經營管理的環節,就需要有相應的內部控制。
2.保護單位各項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資產流失。保護資產一般指對本單位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商品、產品以及其他重要實物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進行保護。
3.保證業務經營信息和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對一個單位的管理層來說,要實現其經營方針和目標,需要通過各種形式的報告及時地佔有準確的資料和信息,以便作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
一個單位要實行內部控制,重點應當在組織結構及職責分工、授權批准、會計記錄、資產保護、職工素質、預算管理和報告制度等重要環節組織實施。
授權批准控制
授權批準是指單位在處理經濟業務的過程中必須經授權批准以進行控制。企業每一層的管理人員既是上級管理人員的授權客體,又是對下級管理人員授權的主體。
授權標準的形式通常有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之分。一般授權是辦理常規性的經濟業務的權力、條件和有關責任者作出的規定,這些規定在管理部門中採用文件形式或在經濟業務中規定一般性交易辦理的條件、范圍和對該項交易的責任關系。在日常業務處理中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和有關職責自行辦理。特別授權指受權處理非常規性業務,比如重大籌資行為、投資決策、股票發行等。
內部控制要求明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的責任和許可權,以及每筆經濟業務的授權批准程序。
組織結構控制
實行和完善內部控制,首先要從本單位的組織結構開始,主要包括:確定單位的組織形式,明確相關的管理職能和報告關系,以及為每個組織單位內部劃分責任許可權。
根據內部控制的要求,單位在確定和完善組織結構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所謂不相容職務,是指那些如果由一個人或一個部門擔任,既可能弄虛作假,又能夠自己掩蓋其舞弊行為的職務。單位的經濟活動通常可以劃分五個步驟,即:授權、簽發、核准、執行和記錄。一般情況下,如果上述每一步驟均由相對獨立的人員或部門實施,就能夠保證不相容職務的分離,便於內部控製作用的發揮。
會計記錄控制
會計記錄控制的要求是保證會計信息反映及時、完整、准確、合法。一個單位的會計機構實行會計記錄控制,要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對會計人員進行科學的分工,使之形成相互分離和制約的關系。經濟業務一經發生,就應對記載經濟業務的所有憑證進行連續編號,通過復式記賬,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關帳戶中進行登記,以防止經濟業務的遺漏、重復,揭示某些弊端問題。
資產保護控制
資產保護控制主要包括接近控制、盤點控制,廣義上說,資產保護控制,可以包括對實物的采購、保管、發貨及銷售等各個環節進行控制。
接近控制主要是指嚴格控制無關人員對資產的接觸,只有經過授權批準的人同才能夠接觸資產。一般情況下,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和存貨等變現能力較強的資產必須限制無關人員直接接觸,間接接觸可通過保管、批准、記錄及不相容職務的分離和授權批准控制來達到。
盤點控制是指對實物資產進行盤點並將盤點結果與會計記錄進行比較,盤點結果與會計記錄如不一致,可能說明資產管理上出現錯誤、浪費、損失或其他不正常現象。
職工素質控制
職工素質控制包括企業在招聘、使用、培養、獎懲等方面對職工素質進行控制。招聘是保證單位的職工應有素質的重要環節。單位的人事部門和用人部門應共同對應聘人員的素質、水平、能力等有關情況進行全面的測試、調查、試用,以確保受聘人員能夠適應工作要求。
如果管理層重視對單位內職工的投資、管理和使用,合理配置組織內的人力資源,職工所創造的價值必然會增加;反之,就會造成人力資源價值的不充分發揮,甚至損失和浪費。
預算控制
預算控制是內部控制的一個重要方面。經過批準的預算就是單位的法令,單位內部的各部門都必須嚴格履行,完不成預算,將要受到處罰。預算控制也是一個系統,該系統的組織由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考核等構成。預算控制的內容可以涵蓋單位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包括籌資、融資、采購、生產、銷售、投資、管理等諸多方面,也可以就某些方面實行預算控制。
預算的執行層由各預算單位組織實施,並輔之以對等的權、責、利關系,由內部審計部門負責監督預算的執行,通過預算的編制和實施,檢查預算的執行情況,比較分析內部各單位未完成預算的原因,並對未完成預算的不良後果採取改進措施。
風險控制
企業所面臨的風險按形成的原因一般可分為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兩大類。
經營風險是指因生產經營方面的原因給企業盈利帶來的不確定性。比如,由於原材料供應地的政治經濟情況變化等帶來的供應方面的風險,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試驗不成功,生產組織不合理等因素帶來的生產方面的風險,銷售決策失誤等帶來的銷售方面的風險,此外還有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變化,自然環境變化,稅收調整以及其他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等方面等因素,也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經營風險多數情況來源於企業外部,盡管如此,企業仍應採取有效的內控措施加以防範。
財務風險又稱籌資風險,是指由於舉債而給企業財務成果帶來的不確定性。對財務風險的控制,關鍵是要保證有一個合理的資本結構,維持適當的負債水平,既要充分利用舉債經營這一手段獲取財務杠桿的收益,提高自有資金盈利能力,同時也要注意防止過度舉債而引起的財務風險的加大,避免陷入財務困境。
編制業績報告
業績報告也稱責任報告,是單位內部各級管理層掌握信息,加強內部控制的報告性文件,也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業績報告是為單位內部控制服務的,屬於管理會計的范疇,因此,編制業績報告必須與單位內部的組織結構和其他控制方式相結合,明確反映各級管理層負責人的責任。業績報告可以有日報、周報、月報、季報、年報等,並通過文件的形式予以規定。
E. 保理融資業務風險有何控制措施
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特別對保理融資業務的業務流程進行了規范,對融資產品、客戶准入、合作機構准入、業務審查、專戶管理、融資比例和期限、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提出了具體要求。其中,著重對單保理融資提出審慎管理要求,即在審核基礎交易基礎上,比照流動資金貸款對賣方或買方進行授信全流程管理。同時要求銀行嚴格審核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合理評估借款人或借款人交易對手風險,做實風險評價。
保理融資業務風險控制措施:
(一)迅速轉變觀念,正確認識保理業務
轉變觀念、正確認識保理業務是促進國內保理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國內保理業務與一般流動資金貸款不同,具有典型的跟單貿易性、自償性特點,第一還款來源明確。其本質上是應收賬款轉讓業務,原則上無需其他抵質押擔保,抵質押擔保只是增加了風險緩釋的措施和手段。因此,對客戶的嚴格准入把關是風險防範的首要關口,貿易真實性審查和回款管理是風險控制的關鍵環節。
商業銀行應充分認識保理業務的本質和特點,嚴禁套用一般流動資金貸款開展保理業務。開展保理業務時,在客戶准入環節必須嚴格依照規定對買、賣雙方進行盡職調查,充分評估保理產品的適用性。不得通過增加抵質押擔保等方式放鬆對保理業務准入管理,並重點把控貿易真實性審核、應收賬款受讓、回收等關鍵環節,有效防範業務風險。
(二)審慎選擇保理客戶,嚴控高風險領域客戶
審慎開展小企業、民營企業客戶保理業務。謹慎選擇貿易類客戶,嚴控鋼貿等敏感性行業保理業務。逐步壓縮鋼貿等敏感性行業客戶業務,審慎選擇煤炭、有色金屬貿易等市場風險較大客戶,謹慎選擇買賣雙方均為貿易類客戶。堅決不介入盲目擴張、民間融資、涉訴、實際控制人有道德風險的企業。
(三)加快調整隱蔽保理,嚴格執行核准規定
審慎對待隱蔽保理業務新增,持續提升非隱蔽保理流貸替代率水平。對現有存量隱蔽保理業務應加強排查,逐一進行梳理,抓緊解決風險問題。著重做好貿易真實性的盡職調查,留存增值稅發票等單據的原件,取得買方對《賬號變更通知書》的確認回執。隱蔽保理業務出現回款異常時,最好立即轉為公開保理。
(四)重點加強貿易真實性審查,強化操作性風險管理
1.嚴格遵照保理制度規定的流程辦理業務,強化合規意識,並根據轄內市場特點、人員情況,規范細化各環節、各節點操作。重點加強對經辦行業務執行過程的監控,加大檢查和監督力度,及時糾正不合規操作、化解風險隱患。
2.加強貿易真實性審核。制定核實貿易真實性相關操作要點,明確經辦機構和客戶經理貿易真實性審核責任,細化保理管理崗審核要點,確保貿易背景真實合法、相關合同單證齊全有效。高度關注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合同、發票真實性問題,應收賬款受讓前在稅務登記系統進行查詢,開票日期一個月後應再次進行查詢,以有效防範發票「先開後廢」現象,同時注意加蓋公章,避免重復融資。運用稅務部門相關系統,有效防範增值稅發票虛假所帶來的信貸風險,提升發票驗證效率;二是規避貿易型企業虛構貿易、虛假做賬問題。對於買賣雙方均為貿易型企業的應該謹慎對待。
3.加強回款管理。針對間接還款,應設定系統自動預警,及時有效防控風險。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回款管理細則,對經辦行和客戶經理進行保理回款的管理和考核,並指定專人對所轄地區保理業務回款情況進行經常性監控,一旦發現客戶出現間接回款情況,應立即採取相關措施(如提前回收貸款、增加有效擔保方式等)來控制風險。
4.加強池保理管理。一是系統內錄入的應收賬款到期日必須和實際應收賬款到期日嚴格保持一致;二是在池保理業務發生溢支後,應立即要求客戶及時補充新的應收賬款或清償溢支金額;三是合同到期後,不允許進行新的應收賬款受讓。遇合同到期前受讓應收賬款的,到期應進行應收賬款催收,及時結清保理預付款。
(五)做實貸後管理,規范檔案管理
1.根據國內保理業務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貸後管理,實時關注買賣雙方的信息。深入了解買賣雙方的結算**慣及資金安排,持續跟蹤了解買賣方生產經營情況,特別是買方客戶資信情況。
2.對交易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特別是保理專戶回款異常等情況增加敏感性,要做到及時發現、及時防範、及時處理。
3.統一管理標准和要求,規范檔案管理。做到檔案資料分裝整齊、目錄清晰、內容完整、編號一致,以便於及時查找信息,做好相關風險的防範和應對。
(六)建立保理專營團隊,加強業務培訓
高素質的保理業務專業人員是保理業務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國內保理業務余額超過30億元的一級分行應配置保理業務團隊,國內保理業務余額超過10億元的二級機構應設立保理業務團隊,建立完整獨立的前中後台管理流程。
進一步明確崗位職責,細化保理業務操作崗與客戶經理崗職責分離的相關規范,將風險和內控管理要求真正落到實處。具體包括盡職調查與系統操作分離、貸後管理與客戶維護分離、保理操作人員與客戶經理間的信息及時傳遞等。
F. 公司融資的風險控制措施包括哪些
一、融資內部控制 [2]
企業缺少融資內部控制的制度與工作流程,也是產生融資風險的根源。通過制度和流程設計,可以起到非常好的效果。
為了便於融資企業結合自身的情況建立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我們對融資內部控制辦法作如下歸類說明:
(一)融資目標控制
1.融資成本目標;
2.融資過程費用預算目標;
3.資金方及潛在資金方滿意度目標;
4.融資服務單位及其他合作方目標;
5.融資的工作進度目標等。
這些目標,便於引導企業融資團隊的行為,也便於企業進行末期考核。
(二)融資工作流程式控制制
1.各部門職責分工與交叉;
2.各部門的工作規范。
(三)融資團隊行為控制
主要是權力、義務、責任制度與激勵辦法。
二、融資危機管理
(一)企業診斷與融資風險評估
在該階段,主要是通過對企業現狀進行診斷與評估,找出可能產生融資風險的關鍵點。
(二)建立融資風險預警體系
這是識別和發現風險的關鍵環節。在該階段,需要選擇一些可以量化的指標和一些敏感的現象和信息,建立融資預警體系,以便在風險即將出現前,能夠通知有關部門及時採取措施。在該階段,採取的主要工作步驟包括:
1.尋找合適的指標或信息;
2.對這些指標或信息進行合理取值,建立「紅線」、「黃線」、「綠線」,或者稱為警戒線。
3.建立信息傳遞機制,以便危機出現時,能夠保障信息的暢通。
(三)設置融資危機處理預案
融資危機處理預案是指預先准備的、當危機出現時擬採取的措施,主要應該包括:
1.組織和人員准備;
2.財務安排;
3.外部專家及融資服務機構的利用
(四)預案的採取和危機的化解
在該階段,主要是根據不同的危機類別,採取不同的處理預案,及時化解風險,把損失和危害控制到最低點。
(五)危機的善後處理
在該階段,主要是總結經驗教訓,完善制度、工作流程,並迅速恢復正常的經營秩序,這也是融資風險控制部門職責中不可或缺的。
G. 哪些咨詢公司可以做融資租賃公司的內控制度流程業務呀
當然是專·業的嘍!!!
H. 融資性擔保的業務主要有哪些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I. 內部控制與銀行融資的關系是怎麼說的,或者有沒有這方面的文獻
這個能用嗎?也是文獻呢
Interim Measures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Commercial Banks
Order No.6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May 15, 2002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se rules are formulated on the basis of "Law on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Commercial Banking Law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which aim to strengthen market discipline of commercial banks, standardiz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commercial banks, effectively safeguard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depositors and other stakeholders and promote safe, sound and efficient operation of commercial banks.
Article 2 These rules are to be applied to commercial banks that are established legally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cluding domestic commercial banks, wholly foreign funded banks, joint venture banks and branches of foreign banks.
Article 3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these rules, which are the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commercial bank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While abiding by these rules, commercial banks can disclose more information than what has been required by these rules at their own discretion.
In addition to these rules, listed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also conform to releva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rules published by regulatory body of the securities instry.
Article 4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be proceeded consistent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uniform domestic accounting rules and relevant rules of the PBC.
Article 5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information in a standardized fashion, while ensuring authenticity, accuracy, integrity and comparability.
Article 6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disclosed by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be subject to auditing by accounting firms that are certified to be engaged in finance-related auditing.
Article 7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is to supervise commercial bank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ccording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Chapter II Information to be Disclosed
Article 8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information on risk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big events of the year according to these rules.
Article 9 Commercial banks' financial statements should include accounting report, annex and notes to this report and description of financial position.
Article 10 Accounting report disclosed by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clude balance sheet, statement of income (profit and loss account), statement of owner's equity and other additional charts.
Article 11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consistence between the basis of preparation and the basic preconditions of accounting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Article 12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explain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the important policy of accounting and accounting estimates, including: Accounting standards, accounting year, reporting currency, accounting basis and valuation principles; Type and scope of loans; Accounting rules for investment; Scope and method of provisions against asset losses; Principle and method of income recognition; Valuation method for financial derivatives; Conversion method for foreign currency business and accounting report; Preparation method for consolidated accounting report; Valuation and depreciation method for fixed assets; Valuation method and amortization policy for intangible assets; Amortization policy for long-term deferred expenses; Accounting practice for income tax.
Article 13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crucial changes of accounting policy and estimates, contingent items and post-balance sheet items, transfer and sale of important assets.
Article 14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 their annex and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the total volume of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and major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Major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refer to those with trading volume exceeding 30 million yuan or 1% of total net assets of the commercial bank.
Article 15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detailed breakdown of key categories in the accounting report, including:
(1) Due from banks by the breakdown of domestic and overseas markets.
(2) Interbank lending by the breakdown of domestic and overseas markets.
(3) Outstanding balance of loans at the beginning and the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by the breakdown of credibility loans, committed loans, collateralized loans and pledged loans.
(4) Non-performing loans at the beginning and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resulted from the risk-based loan classification.
(5) Provisions for loan losses at the beginning and the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new provisions, returned provisions and write-offs in the accounting year. General provisions, specific provisions and special provisions should be disclosed separately.
(6) Outstanding balance and changes of interest receivables.
(7) Investment at the beginning and the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by instruments.
(8) Interbank borrowing in domestic and overseas markets.
(9) Calculation, outstanding balance and changes of interest payables.
(10) Year-end outstanding balance and other details of off-balance sheet categories, including bank acceptance bills, external guarantees, letters of guarantee for financing purposes, letters of guarantee for non-financing purposes, loan commitments, letters of credit (spot), letters of credit (forward), financial futures, financial options, etc.
(11) Other key categories.
Article 16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status of capital adequacy, including total value of risk assets, amount and structure of net capital, core capital adequacy ratio and capital adequacy ratio.
Article 17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auditing report provided by the appointed accounting firms.
Article 18 Description of financial position should cover the general performance of the bank, gener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profit and other events that have substantial impact on financial posit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bank.
Article 19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following risks and risk management details:
(1) Credit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status of credit risk management, credit exposure, credit quality and earnings, including business operations that generate credit risks, policy of credit risk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division of labor in credit risk management, procere and methods of classification of asset risks, distribution and concentration of credit risks, maturity analysis of over-e loans, restructuring of loans and return of assets.
(2) Liquidity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relevant parameters that can represent their status of liquidity, analyze factors affecting liquidity and indicate their strategy of liquidity management.
(3) Market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risks brought by changes of interest rates and exchange rate on the market, analyzing impacts of such changes on profitability and financial positions of the bank and indicating their strategy of market risk management.
(4) Operation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risks brought by flaws and mistakes of internal proceres, staff and system or by external shocks and indicate the integrity, rationa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ir internal control mechanism.
(5) Other risks. Other risks that may bring severe negative impact to the bank.
Article 20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following information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1) Shareholders' meeting ring the year.
(2) Member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its work performance.
(3) Members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and its work performance.
(4) Members of the senior management and their profiles.
(5) Layout of branches and function departments.
Article 21 Chronicle of events disclosed by commercial banks in the year should at least include the following contents:
(1) Names of the ten biggest shareholders and changes ring the year.
(2) Increase or decrease of registered capital, splitting up and merger.
(3) Other important information that is necessary for the general public to know.
Article 22 Information of foreign bank branches is to be collected and disclosed by the primary reporting branch.
Foreign bank branches don't need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that is only mandated and required for disclosure by institutions with legal person status.
Foreign bank branches should 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disclose the summary of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ir head offices.
Article 23 Commercial banks need not disclose information of unimportant categories. However, if the omission or misreporting of certain categories or information may change or affect the assessment or judge of the information users,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regarded the categories as key information categories and disclose them.
Chapter III Management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rticle 24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prepare in Chinese their annual reports with all the information to be disclosed and publish them within 4 month after the end of each accounting year. If they are not able to disclose such information on time e to special factors, they should apply to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for delay of disclosure at least 15 days in advance.
Article 25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submit their annual reports to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prior to disclosure.
Article 26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make sure that their shareholders and stakeholders could obtain the annual reports on a timely basis.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put their annual reports in their major operation venue, so as to ensure such reports are readily available for the general public to read and check. The PBC encourage commercial banks to disclose main contents of their annual reports to the public through media.
Article 27 Boards of directors in commercial banks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f there is no board of directors in the bank, the president (head) of the bank should assume such a responsibility.
Boards of directors and presidents (heads) of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ensure the authenticity, accuracy and integrity of the disclosed information and take 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commitments.
Article 28 Commercial banks and their involved staff that provide financial statements with false information or concealing important facts should be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 Rules on Punishment of Financial Irregularities".
Accounting firms and involved staff that provide false auditing report should be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Interim Measures on Finance-related Auditing Business by Accounting Firms".
Chapter IV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Article 29 Commercial banks with total assets below RMB 1 billion or with total deposits below RMB 500 million are exempted from the compulso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However,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encourages such commercial banks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these rules.
Article 30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is responsibl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se rules.
Article 31 These rules shall enter into force as of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and are to be applied to all commercial banks except city commercial banks.
City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adopt these rules graally from January 1, 2003 to January 1, 2006.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6號
2002年5月1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的市場約束,規范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行為,有效維護存款人和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
第三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本辦法規定為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業銀行可在遵守本辦法規定基礎上自行決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商業銀行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外,還應遵守證券監督管理機關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四條 商業銀行披露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遵循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則,規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條 商業銀行披露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獲准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九條 商業銀行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第十條 商業銀行披露的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他有關附表。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會計報表編制基礎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情況。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本行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包括:會計報表編制所依據的會計准則、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記賬基礎和計價原則;貸款的種類和范圍;投資核算方法;計提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范圍和方法;收入確認原則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計價方法;外幣業務和報表折算方法;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固定資產計價和折舊方法;無形資產計價及攤銷政策;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政策;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等。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變更;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交易的總量及重大關聯方交易的情況。
重大關聯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或占商業銀行凈資產總額1%以上的關聯方交易。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包括:
(一) 按存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存放同業款項;
(二) 按拆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拆放同業款項;
(三) 按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分別披露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四) 按貸款風險分類的結果披露不良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五) 貸款損失准備的期初數、本期計提數、本期轉回數、本期核銷數、期末數;一般准備、專項准備和特種准備應分別披露;
(六) 應收利息余額及變動情況;
(七) 按種類披露投資的期初數、期末數;
(八) 按境內、境外同業披露同業拆入款項;
(九) 應付利息計提方法、余額及變動情況;
(十) 銀行承兌匯票、對外擔保、融資保函、非融資保函、貸款承諾、開出即期信用證、開出遠期信用證、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表外項目,包括上述項目的年末余額及其他具體情況;
(十一) 其他重要項目。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資本充足狀況,包括風險資產總額、資本凈額的數量和結構、核心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對本行經營的基本情況、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以及對本行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進行說明。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披露下列各類風險和風險管理情況:
(一) 信用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信用風險管理、信用風險暴露、信貸質量和收益的情況,包括產生信用風險的業務活動、信用風險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劃分、資產風險分類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風險分布情況、信用風險集中程度、逾期貸款的賬齡分析、貸款重組、資產收益率等情況。
(二) 流動性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能反映其流動性狀況的有關指標,分析影響流動性的因素,說明本行流動性管理策略。
(三) 市場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因市場匯率、利率變動而產生的風險,分析匯率、利率的變化對銀行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的影響,說明本行的市場風險管理策略。
(四) 操作風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由於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並對本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說明。
(五) 其他風險狀況。其他可能對本行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 年度內召開股東大會情況;
(二) 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
(三) 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
(四) 高級管理層成員構成及其基本情況;
(五) 銀行部門與分支機構設置情況。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項,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最大十名股東名稱及報告期內變動情況;
(二) 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事項;
(三) 其他有必要讓公眾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條 外國銀行分行的信息由主報告行匯總後披露。
外國銀行分行無須披露本辦法規定的僅適用於法人機構的信息。
外國銀行分行應將其總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譯成中文後披露。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無須披露非關鍵性項目。但若遺漏或誤報某個項目或信息會改變或影響信息使用者的評估或判斷時,商業銀行應將該項目視為關鍵性項目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將信息披露的內容以中文編製成年度報告,於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的四個月內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延遲。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將年度報告在公布前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確保股東及相關利益人能及時獲取年度報告。
商業銀行應將年度報告置放在商業銀行的主要營業場所,確保公眾能方便、及時地查閱。中國人民銀行鼓勵商業銀行通過媒體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設立董事會的,由行長(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行長(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並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商業銀行及有關責任人員,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予以處理。
對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有關責任人員,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暫行辦法》予以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資產總額低於10億元人民幣或存款余額低於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可免於披露信息。中國人民銀行鼓勵此類商業銀行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信息。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在除城市商業銀行以外的商業銀行范圍內施行。
城市商業銀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到2006年1月1日分步施行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