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融資租賃合同主體的概念是什麼
融資租賃合同法律規定的主體有: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並由出賣人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七條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第七百三十八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Ⅱ 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區別
區別體現在:
1.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即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2. 融資租賃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只涉及兩方當事人等。
一:租賃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為其所獲得的使用權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租金)。
二:中國的租賃歷史悠久,起源可追溯到原始社會(約4000多年前)。當時產品的剩餘產生了產品的交換,而在很多場合下人們需要頻繁交換閑置物品,用後再歸還,而不必讓渡該物品與對方。這種僅僅涉及物品使用權的交換,是最原始形態的租賃。
三:租賃業務的蓬勃發展,說明了租賃比擁有某項財產更為有利。對承租人而言,租賃具有以下優點:
(1)租賃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對廣大中小企業而言具有特殊意義。承租人可以藉助租賃保留銀行貸款額度和緊缺的現金資源,增強企業營運資金的靈活運用能力。
(2)可以按固定利率進行全額融資。租賃不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現金,有助於緩解處於發展期的新企業資金緊張問題;此外,租金固定,有助於防止資金成本的增加,避免通貨膨脹風險;租金固定便於計算投資報酬率,有助於承租人快速完成投資決策。
(3)靈活性。租賃協議限制條款較少,租賃方式靈活。富有創造精神的出租人可以結合承租人的特殊需要簽訂租賃協議。例如,可以約定等到設備開始運轉。具有生產能力之後才開始支付租金,而且還可以不要求以取得的新設備向主要貸款人作抵押,承租人可以避免再去簽訂成本昂貴的再貸款協議。
(4)有助於加速機器設備更新。對於設備淘汰更新快的企業而言,租賃為機器設備快速升級創造了便利條件。在多數情況下,承租人把殘值風險轉移給了出租人,減少了設備因過時而陳舊的風險。
四:融資性租賃又稱金融租賃。指租賃的當事人約定,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決定,向承租人選出定的第三者(供貨人)購買承租人選出定的設備,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將該物件的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並在一個不間斷的長期租賃期間內,出租人通過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資。
Ⅲ 融資租賃合同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融資租賃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為出租人與承租人,出賣人並非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Ⅳ 民法,講到,融資租賃合同,我不太理解,可以舉個例子幫助我理解嗎這種合同有什麼實際意義
你有一家自己的公司,公司上馬了一個新的項目,需要從美國A公司進口一台高級設備,設備價值一千萬,可是你沒有這么多錢。於是你找到B公司,要求A公司、B公司和你,三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由B公司出資購買美國A公司的設備,但是以出租的方式交給你使用,你每個月交100萬的租金,11個月後,即你交了1100萬以後,這台設備就歸你所有。就相當於AB之間是買賣合同,你和B之間是租賃合同。
A公司不履行義務的,可以你們三方約定由誰向A公司索賠,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就由出租人即B公司索賠。
出租人即B公司擁有設備的所有權,直到你給付了所有的租金,租賃合同結束。如果你在使用設備但未取得所有權的時候破產了,該台設備還是B公司的,不能作為你的破產財產。
如果是你要求B公司購買A公司的某台設備,那麼設備如果有瑕疵的話,出租人B公司不承擔責任,你要承擔不利後果,當然,追償的權利也是你的。
如果你只提出需要什麼樣的設備,是由B公司自己決定幫你購買的A公司的設備,那麼由B公司承擔不利後果和享有追償的權利。
你在使用設備的時候,給他人造成了傷害,你要負責,跟出租人B公司沒關系。
你要是不按時給付租金,B公司有權催告,如果你在B公司給出的期限內依然不給付,那B公司有權要求你一次付清所有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Ⅳ 融資租賃合同有何特點
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概括如下:
1.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融資租賃合同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
3.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
4.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時,出租人事先並不擁有租賃物;
5.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一般不反復出租;
6.融資租賃合同中由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7.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8.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一般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來確定;
9.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了承租人對租賃物負有維修義務;
10.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約定租賃期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
1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期沒有特別的限制。
Ⅵ 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是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等,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Ⅶ 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是什麼
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要點包括:
1、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2、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等;
3、融資租賃合同一般至少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三方;
4、應注意租賃物租金數額確定的原則;
5、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原則上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Ⅷ 融資租賃的戰略意義
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
隨著全球金融業的不斷發展,在經濟發達的國家,融資租賃業已經成為僅次於銀行業的第二大資金供應渠道。而在中國,融資租賃業正迎來發展好時機。
2004年下半年,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開展了內資租賃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工作,經過三年的努力,試點工作進入穩步發展階段。2007年簽訂融資租賃合同金額81億元,實現利潤2.1億元,繳納稅收7000萬元,分別比2006年增長23.3%、55.6%和12.8%。2007年3月,新修訂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開始實施,允許合格金融機構參股或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宣告中國的融資租賃產業正式進入新的發展周期。
2010年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迅速。截至2010年底,全國注冊運營的融資租賃公司181家,比上年增加64家,融資租賃合同餘額約為7000億元,比上年增長89%。「十一五」期間,中國融資租賃業一直呈幾何基數式增長。
在歐美經濟發達國家,融資租賃是銀行信貸和證券融資的一個重要補充,是社會資金供應的三個主渠道之一。預計「十二五」期間,我國將有望構築和形成一個包括銀行信貸、融資租賃和證券融資有機銜接、科學穩定的資金供給體系。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特別是融資租賃法律規定的出台,國外各大銀行、金融機構及跨國公司均看好中國融資租賃市場的發展前景。中國是世界上潛在的最大的租賃市場,已經成為西方融資租賃業人士的共識。
中投顧問發布的《2011-2015年中國融資租賃業投資分析及前景預測報告》共十六章。首先介紹了融資租賃的定義、特徵、分類、發展意義、與其他金融服務的區別等,接著分析了中國融資租賃業面臨的外部環境和國際國內融資租賃業的現狀,然後具體介紹了飛機、汽車、工程機械、船舶、醫療設備、包裝印刷設備、鐵路運輸設備、IT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隨後,報告對融資租賃業做了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發展分析、融資租賃信託分析、重點企業運營狀況分析、經營管理分析、風險分析、稅收分析和政策法規分析,最後預測了融資租賃業的未來前景。您若想對融資租賃業有個系統的了解或者想投資融資租賃,本報告是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Ⅸ 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1、主體要求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可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和金融機構比之下,財產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廣泛的,沒有特定的限制。
2、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在融資租賃中,標的物的交付是由供貨方直接交付給承租人,出租人對標的物的瑕疵不承擔責任。標的物交付後,出租人把所有人的全部責任包括維修、保險、納稅等全部轉移給承租人,如因意外事故導致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也由承租方承擔責任。而在財產租賃中,標的物由出租人交給承租人後,出租人仍負有對標的物的維修、保養等義務,因意外事故而導致標的物滅失,是由出租方承擔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