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資租賃的承租人可以出賣租賃物嗎
原則上不可以。合同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1、第237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第242條: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3、第248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4、第249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5、第250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B. 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再轉租的建築物屬不屬投資性房地產
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核算范圍只有三種: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並准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已出租的建築物。
其中第三項,只有企業擁有產權(注意:有產權)並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房屋等建築物可以通過投資性房地產核算。融資租賃中,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但是所有權還是歸出租方而非承租方所有,並且,到期後,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所以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核算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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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多個承租人嗎
融資租賃的承租人可以有兩個。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民事法律行為。承租人可以是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一人或多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D. 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再轉租給別人的算不算投資性房地產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並准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和已出租的建築物。以經營方式租入建築物或土地使用權再轉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也不能確認為企業的資產。
由以上定義可知,不能算是投資性房地產。
參考資料:.com//http://www.dongao.com/zckjs/cg/201407/174201.shtml
E.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轉讓嗎轉讓流程如何
融資租賃公司注冊轉讓流程: 需有符合要求的高管人員至少2名、還需有符合要求的外資企業作為投資股東、還需有符合要求的注冊地址。
F. 融資租賃有哪些法律規定
融資租賃是一種貿易與信貸相結合,融資與融物為一體的綜合性交易。鑒於其復雜的法律關系,不同國家和地區對融資租賃有著不同的理解和定義。一般來
說,融資租賃要有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參與,通常由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或者兩個以上合同構成,其內容是融資,表現形式是
融物。我國立法者在借鑒《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和其他國家對融資租賃的定義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融資租賃界對融資租賃比較一致的看法後,對融資租賃作出規定。
3.杠桿租賃。所謂杠桿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只出資租賃物全部金額的一部分(一般不低於20%),就獲得
租賃物的所有權,租賃物的其他金額則以該租賃物作抵押,向金融機構貸款解決的一種租賃形式。在杠桿租賃中,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是一種無追索權的貸款,但需
出租人以租賃物、融資租賃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讓權作為擔保。
不能觸犯法律的情況下可以活動。
G. 融資租賃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的條件是:
(1)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預計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地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3)租賃期占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佔百分之七十五及以上)。
(4)就承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賃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H. 融資租賃和普通租賃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二者主要區別在於租賃模式不同,普通租賃僅僅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融資租賃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二者參與的主體也不同,普通租賃包括承租人和出租人,融資租賃主體包括出賣人、承租人以及出租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I.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建築物再轉租給其他單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嗎
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建築物轉租,屬於投資性房地產,但是如果是經營租入的建築物轉租,則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了。
J. 融資性租賃能轉為經營性租賃嗎
作者:沙泉 在國內可以嗎?可以肯定地說也可以。因為過去有先例,現在有範例。早在中國融資租賃發展初期,許多轎車都是通過融資租賃租入後,又用經營性租賃租出的。當時交通行業還租的能力很強,而且法律、法規上沒什麼限制,一段時間內(84~85年)成為融資租賃公司經營的主流。後因其租賃方式屬於變相購車,逃避控辦,而被終止。近幾年,浙江省租賃公司又開發了公交汽車的租賃,其本質是融資租賃轉為經營性租賃。只要按照租賃會計准則披露信息,按國家的稅收制度納稅應該說沒有什麼問題。 上面舉的例子最終承租人都是消費者,並且租賃物件屬於通用設備,可以輕松回收和輕松處理,至今沒有出現過大問題。隨著創新租賃的發展,人們對這種方式提出更高的要求。人們不僅為了融資,還有一個目的就是解決表外融資和降低投資規模等多重問題。 按照中國的會計制度,融資租賃的物件納入承租人的固定資產科目進行財務處理(注意:不列為承租人的固定資產),由承租人提折舊,經營性租賃不納入承租人的固定資產,由出租人提取折舊。如果通過融資租賃轉為經營性租賃,最終承租人的會計處理就可以按照經營性租賃的會計制度進行財務處理和披露。按理說,融資性租賃公司完全可以經營經營性租賃業務,為什麼還要轉這到手?這裡面有兩個原因:一是經營性租賃公司的經營資質屬於特許經營,融資性租賃公司不具備這個資格,通過這種方式,融資性租賃公司就可以介入到經營性租賃公司的特許經營范圍內;另一個原因就是經營性租賃公司需要融資擴大自己的經營規模。 能否開展這方面的業務?一是看市場需求。如果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性租賃公司和最終承租人都有這方面的需求,並且能保障各方的盈利要求,這種做法才能成立。二是產權問題。經營性租賃公司在沒有完全獲得所有權時,將租賃物件轉租出一旦現問題,在目前的法律上還沒有完善的保障系統。進入訴訟後因涉及三方甚至更多方(供貨商)的權益,程序比較煩瑣。三是因稅收制度不同,整個租賃過程的稅收目前還沒有抵扣條件,多次重復納稅使得租金的成本較高。在開展這方面業務前一定要對租賃的收益進行詳細的分析,對法律問題要做仔細的研究,慎重運作。 另外一些經營性租賃業務的性質已經改變,比如旅館業、出租汽車業、公益產業和基礎設施,他們已經脫離了「租賃」的行業發展成自己單獨的行業。與他們開展轉租業務,從形式上看好象是融資性租賃轉為經營性租賃,實際的運作中可以按照單一租賃的方式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