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財務指標體系
財政部有發過一個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可以去看一下。
新的指標體系其實誰都沒有。自己根據業務的情況、股東的要求編制吧。
⑵ 融資擔保風控部目標和任務舉措
摘要 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⑶ 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方向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擔保公司年業務發展規劃
自掛牌成立以來,XXX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在XXX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迅速組建團隊,積極投身到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進程中,經過公司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共為XX家企業提供了融資擔保,累計擔保金額合計XX萬元。為拓展業務領域,擴大融資平台規模,公司的服務水平在下一階段能有更大程度的提高,我們對2010年改制後的工作做出發展規劃。
第一部分所處行業現狀及市場前景
一、市場背景
中小企業是山西省經濟的柱石。據了解,目前,山西省中小企業有近9萬家之多,佔到全省企業總數的99%以上,全省地方生產總值的50%、財政收入的40%、全社會就業的40%、城鄉新增就業的80%以上均由中小企業創造和提供,中小企業在山西省經濟社會中發揮著經濟發展的「助推器」和就業的「蓄水池」作用。然而,中小企業由於財務不規范、信息不透明、抵押不足等自身原因,長期以來,融資瓶頸成為其發展的「絆腳石」。據調查統計顯示,中小企業因缺乏有效擔保而拒貸的比例高達23.8%,因無法落實抵押而發生的拒貸比例高達33.3%,二者合計佔到拒貸比例高達57.1%,中小企業本身及多方因素又造成了貸款成功率不足50%,融資難問題嚴重影響和制約了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發展,而擔保難是中小企業從銀行難以融資的首要原因。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發展現狀
經過10年的發展,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已由原來的機構試點,發展成為一個新興的朝陽產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已由初期的政府主導型向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型轉化。政府職能重在建立補償機制和信用資源的有效配置上。政府的政策引導,激活了大量的民間資金投入擔保業,擔保業市場化進程明顯加快,民營擔保機構逐步占市場主導地位。
2、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資本實力增強、業務品種創新、專業團隊形成、總體素質穩定提高。經過10年的發展歷程,不斷地優勝劣汰,部分擔保機構在穩健的發展中不斷地壯大自己的資金實力,構建專業的團隊和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逐步創立品牌優勢。
3、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支持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企業效益、社會效益顯著。長期以來,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以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為己任,不斷提升中小企業的信用能力,增強中小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能力,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並逐步形成了企業立信、政府徵信、專業評信、機構授信和社會重信的長效機制。
當然,由於企業之間在資金實力、管理水平、風控機制、市場開發等方面的差異,造成不同地區,不同公司之間發展的不平衡。以太原市為例,目前截至2009年底,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發展到47家,從業人員657人,注冊資本金14.8億元;累計為9390戶中小企業提供擔保金額59億元;,據不完全統計,2009年我市共有533家中小企業通過擔保從銀行獲得了貸款,獲得貸款的企業總數佔全市中小企業的比例僅僅為1%,從這個數字來看,我市的擔保業急需發展。
三、我公司發展現狀
太原民生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5600萬元,由太原市政府聯合部分優質中小企業共同出資組建,組建該公司的宗旨是「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著力解決太原中小企業貸款難、融資難的問題,促進太原市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公司引進民生銀行太原分行先進的管理模式,開啟了我省擔保行業政、企、銀共同參與的模式先河。目前該公司主要與民生銀行太原分行「商貸通」業務對接,經過三個月來的運行,取得了比較滿意的成績,但也暴露出了一定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團隊建設需要加強,二是制度體系建設需要完善,這兩方面問題形成的原因都是由於公司剛剛組建,人員需要磨合,制度建設需要時間,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公司會很快步入正軌,迅速發展壯大起來。
第二部分2010年公司發展思路
2010年,我公司將在政府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與民生銀行太原分行繼續加強合作,形成更加穩固的戰略合作關系,與太原市中小企業創業服務中心及各縣區服務中心深入探討,摸索並建立一條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服務的綠色通道,加強團隊和制度體系建設,嚴格把控經營風險,樹立企業品牌。在此基礎上,逐步完善功能,理順體制,規范運營,多元發展,有計劃地增資擴股,為上市積極創造條件。具體目標和計劃如下:
一、業務發展
(一)總體構架
業務構架
擔保業務投資業務其他業務
(二)發展業務思路及目標
1、擔保業務
繼續與民生銀行太原分行「商貸通」產品對接,積極爭取民生銀行太原分行授信額度,將5600萬元注冊資本金用足用夠,目標任務=5600×10倍=56000萬元,
2、投資業務
遵循安全和穩健的原則,從短期投資開始,逐步向中長期投資延伸。短期投資以擔保業務為平台,通過與民生銀行太原分行合作開展短期拆借、過橋貸款、委託投資等服務;中長期投資主要通過從太原市政府獲取政府主導項目和支持項目的相關信息,從中選擇適合我公司參與的項目,並積極爭取來實現。由於開展擔保業務需要在銀行存入保證金,所以,投資業務的資金來源為客戶存入我公司賬戶的保證金,以5%的比例來算,為56000×5%=2800萬元,除去房屋租賃、裝修、購置固定資產等需要一次性投入的支出和保證公司正常運轉的辦公費用,可用於投資的金額約2000萬元。本項業務份額的80%在公司層面做,剩餘的20%分攤到各業務中心。
3、其他業務
其他業務包括保證金利息和衍生服務收入。
(三)利潤測算
1、年營業利潤
(1)擔保業務
統一按3%的費率來計算,擔保業務收入=56000×3%=1680萬元。
(2)投資業務
按15%的年預期收益來計算,擔保業務收入=2000×15%=300萬元。
(3)其他業務
保證金利息=5600×2.25%=126萬元。
三項合計=1680+300+126=2106萬元
2、年經營費用
(1)房租
目前尚未確定辦公定點,根據業務量房租暫以100萬元/年來估算。
(2)裝修費
營業面積按2200平方米考慮,裝修費為500元/平方米,則裝修費=2200×500=110萬元。按10年來攤銷,年攤銷費用為11萬元。
(3)職工薪酬
目前有職工人數24人,根據業務的發展,估計需要增加2個部門,增加員工11人,公司員工將會達到35人,人均月薪4000元,外加業務提成、福利、保險等,年職工薪酬約387萬元(其中:工資=35×0.4×12=168萬元,業績提成1680×8%=135萬元,保險=168×30%=50萬元,住房公積金=168×10%=17萬元,福利=168×10%=17萬元)
(4)固定資產折舊
包括系統開發、車輛、電腦、列印機、復印機、辦公桌椅等固定資產預計130萬元,按照五年平均攤銷,年折舊費約26萬元。
(5)辦公費用
辦公耗材、業務招待費、車輛使用費、差旅費、法律顧問費、財務顧問費、通訊費、培訓費等大約為120萬元。
(6)董事會津貼10-20萬元,項目評審費5-10萬元。
(7)風險准備金
56000萬元擔保額按照0.5%計提風險准備金,風險准備金=56000×0.5%=280萬元
(8)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1680×30%=504萬元
(9)營業稅金及附加
2106×5.625%=118萬元
以上各項費用、支出、稅金合計大約1576萬元
3、利潤總額
利潤額=收入-費用=2106-1576=520萬元
凈利潤=520×(1-25%)=390萬元
資本利潤率=390/5600=7%
二、增資擴股計劃
在2010年公司准備擴大資本金,增加擔保能力,具體辦法是通過進一步吸收有認同感的優質中小企業和資信情況良好的自然人入股來實現,股東吸收途徑有兩個:一是民生銀行推薦,二是從我公司接觸的客戶中篩選,本年度計劃將資本金增加至2億。
第三部分2010年目標推動計劃及實現措施
一、目標推進計劃
2010年是民生銀行太原分行大力推進「商貸通」業務的一年,分行下屬各支行的任務較重,所以各支行推薦給我公司的業務量應該是持續、穩定的,但受中小企業用款規律的影響,年初用款量較少,年末用款量較大,按這個原則將公司制定的全年任務指標按中心分季度予以分解。見下表:
金額單位:人民幣萬元
季度任務
業務部門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全年合計
一中心300035003500400014000
二中心300035003500400014000
三中心300035003500400014000
四中心300035003500400014000
合計12000
14000
14000
1600056000
在這個基礎上,每個業務中心還需根據公司的整體安排完成15萬元的投資凈收益,占公司總投資收益的20%。
二、實現目標措施
1、加強公司硬體建設
(1)規劃建設現代化辦公場所
目前我公司共設8個部門,有員工22人,共配置電腦8台(只有3台能接入互聯網),這么多部門和人員都擠在一個辦公室辦公,容易造成人員間工作相互影響,效率低下,遠遠不能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而且對外形象也不佳,不利於長遠發展。2010年,公司將規劃建設面積為2200平方米的能滿足現代化辦公需要的經營場所,並配置與業務發展相PI配的一系列辦公設備。
(2)解決交通問題
各業務中心作為前台部門,需要頻率外出對客戶進行事前調查、事中落實,事後監督等項工作,中後台部門也需要外出辦事,目前,公司尚未購置1台車輛,各部門雖然各自採取不同的辦法將這一問題暫時予以解決,但不利於公司長遠發展。2010年,公司將根據業務開展的需要購置一定數量的汽車,並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
2、加強公司軟體建設
(1)加強團隊建設。
A、團隊建設的方向
以公司組建的宗旨為指導思想,以公司的規劃為任務指標,向國內一流擔保企業看齊,建立一支勇於開拓,敢於創新,業務精通,服務高效,有吃苦耐勞的精神,有誠實守信的品質的專業團隊,在使政府、銀行、股東各方面都滿意的基礎上充分體現自身的價值。
B、公司機構設置
見公司組織構架圖。不同之處是在風險管理部中增加法律事務崗。
C、機構職責與崗位設置
總經理
執行董事會決議,主持公司全面工作,保證經營目標的實現;組織指揮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司統一、高效的組織體系和工作體系;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財經紀律,保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加強企業文化建設,處理好社會公共關系,樹立公司良好的社會形象。
戰略規劃委員會(2人)
探索、研究公司重大發展戰略,整合配置社會資源,策劃重大項目及市場的開發方案;負責產品方案設計、項目風險分析,對公司發展提出指導性建議及運作方案;投資業務的運作。
風險評審委員會(2人)
研究風險控制辦法;參與業務評審。
綜合管理部職責(3人)
統籌擬制公司發展戰略與規劃;公司對外宣傳的策劃與管理;公司內外的綜合協調工作;公司日常事務管理;人力資源、後勤保障、業務檔案等行政事務管理。
財務部職責(2人)
公司日常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資金運營與預算管理。
風險管理部(5人)
制定公司業務管理、操作規范及風險控制等制度;對公司業務進行資信評估;對公司業務進行專業審核;對公司業務進行風險評價;負責有關法律文本的擬訂、審核;負責反擔保措施的落實;負責公司訴訟仲裁及維權法律事務;負責保後業務的監管。
擔保業務部(20人,分為4個業務中心,每個中心崗位編制5人)
負責擔保業務的受理、調查;接受客戶對擔保業務的咨詢;相關合同的簽定;保後跟蹤調查。
按照以上布署,目前我公司尚缺戰略規劃委員會和風險評審委員會兩個機構,風險管理部尚缺3個崗位,業務中心尚缺6名業務人員,為保證各部門能順利完成2010年目標任務,我公司會根據崗位需求在全社會范圍內公開招聘員工。
(2)加強制度體系建設
A、科學設置業務流程。
科學的業務流程能夠對業務實行有效的過程式控制制,使不同部門不同業務人員分清責任,相互監督,共同防範風險,也能進一步提高我們的工作效率。有條件許可時我們可以藉助科技手段,設計網路化辦公模式,通過網路系統逐級完成調查項目(報告)的受理、撰寫、審核、批准以及歸檔等流程;
B、建立科學的風險評價體系
擔保業經營的風險較大,與其獲利不成比例,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將代償率降低到一個很低的水平,否則我們很難生存下去。風險評價體系的建立可以對申保企業的風險進行量化評價,減少人為的誤差。公司的風險評價體系建設採取內外結合的方式,在公司內部由風險管理部根據相關的規定採取科學的計算方法來測算,在公司外部與有資質的評級公司合作,共同完成對客戶的風險評價。
C、加強反擔保方案的設計能力。
在總結前段時間工作的基礎上,組織相關專家制定一套合法、有效、操作性強的反擔保形式,並明確相關落實辦法。力求業務經理在規劃反擔保方案時使每個項目所對應的反擔保措施對風險可控制,在落實時可操作,與客戶交涉時可接受;
D、建立保後監管機制。
將承保業務按質量進行分類,針對不同的分類結果制定不同的對策,採用不同的手段,切實保證每一筆擔保不出現壞賬、死賬和呆賬,即使有危險情況也要盡量把損失減到最小,同時對反擔保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監督,以防流於形式。
E、建立科學的人事管理制度
包括人員招聘、錄用、激勵、獎懲、責任承擔、業務考核等內容,科學的人事管理制度能最大限度地挖掘員工潛能,調動員工積極性,並在一定的框架內控制風險,強化管理。
目前,我公司已完成了上述制度的建立,並進行了試運行,2010年我們將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上述制度更加完善,為更好地開展業務,把控風險服務。
(3)加強公司品牌的建設
注重企業形象與公共關系,在2010年逐步塑造以民生擔保品牌為核心的企業形象。具體宣傳手段包括:
A、利用各種會議、研討會、培訓班等活動的機會開展宣傳,提高民生擔保在業內的知名度,擴大影響力。
B、與新聞媒體合作,以多種方式刊登相關的宣傳文章、企業形象廣告和擔保服務、擔保投資的介紹,組織開展各種宣傳教育活動,製造有利的社會輿論影響。
C、印製企業形象宣傳冊、宣傳彩頁和宣傳片,按擔保業務品種分別印製宣傳單頁,向目標用戶群、銀行、房地產開發商、大宗商品經銷商、中介機構等進行發放。並將媒體對公司的報道編製成冊發放。
D、根據需要,公司適時舉辦新聞發布會,在相關報刊及雜志中進行報道,並將由專人負責繼續從事這一有效的工作。
3、對業務完成情況進行階段性考核,及時發現問題,並確定解決問題的方案,保證全年任務指標順利完成。
本發展規劃是在總結前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的,比較符合客觀情況,對下一階段的工作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希望公司各部門各成員認真領會,在把控好業務風險的基礎上力爭提前超額完成任務指標。
⑷ 求融資擔保公司的管理規章制度和融資擔保公司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XXXX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制度)
當初章細目
當初條為掩護公司股東益處,圭臬公司的對外擔保作為,限定公司資產運營危險,增進公司堅硬優游地發展,憑據《中華公民解放國公司法》、《中華公民解放國擔保法》和其他關連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煙台傑瑞石油服務團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有效於公司為第三人供應下列擔保的作為:被擔保企業因向金融機構借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原因向公司申請為其供應擔保。
第三條公司制訂本制度的目標是強化公司內部監控,十全對公司擔保事項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理機制,盡可能地退守因被擔保人財務狀態惡化等原因給公司造成的潛在償債危險,合理倖免和著陸可能產活的丟失。
第四條公司對外供應擔保,應憑據《中華公民解放國證券法》、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貿易所股票上市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披露有關音信。
第二章對外供應擔保的根源綱目
第五條公司對外供應擔保的規模:經本制度規定的公司有權機構審查和應承,公司可認為合適條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機構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籌、融資事項供應擔保。
第六條公司對外供應擔保,必要馳過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依照法定程序審議應承。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遴選通過,董事、總經理及其他上等治理人員以及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簽署擔保合同。
第七條公司對外擔保,應仰求被擔保傾向本公司供應質押或抵押方法的反擔保,或由其履新並經公司招供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證等方法供應反擔保,且反擔保的供應方理應具有現實承擔才能。
第八條公司理應按規定向為公司審計的審計機構如實供應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
第九條公司自助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履行本制度情況進行專項講授,並發布自助見解。
第十條公司整個董事、上等治理人員理應威嚴看待和嚴正限定對外擔保產活的債務危險,並對違規或欠妥的對外擔保產活的丟失依法承擔連帶賠償仔肩。
第三章對外供應擔保的程序
第十一條公司凡俗銳意對外擔保事項的職能部門包羅:財務部、證券與法務部。
第十二條公司收到被擔保企業擔保申請,初步對被擔保企業進行資信狀態評價。公司應向被擔保企業乞討以下材料:包羅被擔保方近三年的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改日一年財務推求,貸款償借情況明細表(含利息栽培)及關連合同,公司高層治理人員簡介,銀行信譽,對外擔保明細表、資產抵押/質押明細表,投資項目有關合同及可行性闡發報告等關連材料。
第十三條公司收到被擔保企業的申請及拜候材料後,由公司財務部、證券與法務部對被擔保企業的資信狀態、該項擔保的益處和危險進行糟粕闡發,並對被擔保企業蘊蓄堆積經營狀態、財務情況、投資項目興家情況、人員情況進行實地考核,通過各項考核指標,對被擔保企業的賺錢才能、償債才能、成長才能進行評價,並在董事會有關公告中精密披露。
第十四條財務部、證券與法務部憑據被擔保企業資信評價成果,就是否供應擔保、反擔保詳細方法和擔保額度提出倡始,上報總經理,總經理上報給董事會。
第十五條公司下列對外擔保作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進來或橫跨最近一期經
審計凈資產的50%以後供應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進來或橫跨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供應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橫跨70%的擔保對象供應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橫跨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現實限定人及其連貫方供應的擔保。
除前款規定的對外擔保作為外,公司其他對外擔保作為,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六條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要經整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並經整個自助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審議同意並做出遴選。(擔保公司財務制度)假若董事與該審議事項存在連貫關系,則該董事理應逃避表決,該董事會聚會由無連貫關系的董事的過半數出席即可舉辦,董事會聚會所做遴選應由整個無連貫關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擔保公司財務制度)出席董事會的無連貫關系董事人數超支三人的,應將該擔保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七條應由股東大會審議的對外擔保事項,必要經出席聚會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大會審議對股東、現實限定人及其連貫方供應的擔保事項,該股東或者受該現實限定人布置的股東,不得參與對該擔保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聯貫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橫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八條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做出擔保決策後,由證券與法務部審查有關主債權合同、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劃一法律文件,由董事長代表公司與主債權人簽署書面擔保合同,與反擔保供應方簽署書面反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公司財務部應在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簽署之日起的兩個就業日內,將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傳送至證券與法務部備案。
第四章擔保危險限定
第二十條公司供應擔保的進程應嚴守危險限定的綱目,在對被擔保企業危險評估的同時,嚴正限定對被擔保企業的擔保仔肩限額。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攥緊擔保合同的治理。擔保合同理應按照公司內部治理規定穩妥存儲,並依時通報監事會。
第二十二條對於被擔保企業的項目貸款,公司應仰求與被擔保企業開立共管帳戶,以便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仰求被擔保企業供應有效資產,包羅凝聚資產、裝備、機械、房產、法定代表人本身財產等進行抵押或質押,准確落實反擔保措施。
第二十四條擔保韶華,公司應做好對被擔保企業的財務狀態及抵押/質押財產變更的跟蹤監察就業,定期或大致期對被擔保企業進行考核;在被擔保企業債務到期前一個月,證券與法務部應向被擔保企業發出催其還款知照單。
第二十五條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後,未履行還款義務的,公司應在債務到期後的十個就業日內,由證券與法務部會同財務部履行反擔保措施。(擔保公司財務制度)在擔保韶華,被擔保人若發朝氣構變更、取消、過期、清理等情況時,公司應按有關法律規定詐欺債務追償權。
第二十六條證券與法務部、財務部應在初步債務追償程序後五個就業日內和追償停工後兩個就業日內,將追償情況傳送至證券與法務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當披露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後十五個就業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披露過期、清理或其他嚴重影響其還款才能的情況,公司理應依時披露關連音信。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收效。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董事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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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融資性擔保業務指標未完成該如何去寫匯報材料
」對於完成全面整頓進入規范、穩健、持續發展階段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來說,其未來發展的核心競爭力到底是什麼?參加第十二屆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負責人聯席會議的專家如此說。其中商圈企業擔保、供應鏈核心企業擔保、政府采購中標企業擔保以及批量業務模式及混業經營的嘗試正在成為融資性擔保公司創新的風向標。擔保行業經營信用的特點,也決定了創新對擔保公司的影響是決定性的。事實上,隨著擔保業務品種、樣式和經營模式創新步伐的逐步加快,中國擔保行業的業務已經由流動資金貸款擔保業務這一單一品種,發展到目前的42個業務品種以上。不僅如此,融資擔保創新還從間接融資發展到直接融資擔保,履約擔保從貿易履約發展到工程履約,而司法類、行為類擔保也有了新的進展。業務創新的三大方向「擔保產品、反擔保方式以及業務合作層面的創新」,被譽為融資性擔保公司創新的三大方向。說起擔保產品創新,其最大特點是通過多方合作,分離主合同交易中的風險。由於每一單擔保業務的需求特點及信用資源條件都不相同,因此,對應的資金供給及風險控制方案也不相同。具體到擔保產品創新內容,當前大多數擔保公司將創新方向定位在中小企業集合債、集合票據和非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創新,如訴訟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等;其次便是針對某個封閉的行業採取特殊擔保措施的商圈擔保等。而反擔保創新,則集中體現在商標權、專利權、采礦權、應收賬款、存貨監管等反擔創新方式,之外還有特許經營權抵押擔保、農村承包土地承包權及地上附著物抵押反擔保、信用證下未來貨權質押反擔保等創新方式。至於在業務合作層面的創新,目前擔保公司與銀行合作存在的最主要問題是風險共擔、放大倍數、保證金比例、綠色通道快速業務等。在這方面政銀擔企和合作機制創新比較典型。除此之外就是注意擔保公司與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的合作產品。不可否認的是,目前大部分融資性擔保公司還是採用了「資產換資金」的方式來為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即企業必須將其可用於變現的等價價值或高價資產抵(質)押給銀行或擔保機構才能獲得其融資資金。而三大創新的程度將決定未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競爭力和市場佔有率。能夠快速復制主流創新解讀在各大開發區,我們都見過這樣的景象,當通過招商進入各工業功能區的企業,在剛支付了土地出讓款,而有效證件正在尚未拿到手,還不能抵押的情況下,由於建造廠房、購置設備,又要維持原來的生產運轉,造成資金比較緊張。而這恰好是擔保公司的機遇。此時擔保公司如能創造性地與各工業功能區管理部門、企業主三方簽訂協議,明確擔保公司先期給企業擔保貸款,而企業主委託各工業功能區管理部門相關證件,並承諾在貸款擔保期內如好有效證件則把相關證件交給擔保公司用於抵押;各工業功能管理部門承諾無條件為企業,取得證件時如尚無解除擔保的則把產權證交給擔保公司,並承諾協助相關的抵押登記手續,就可以解決銀行有貸款意向但缺少抵押條件的問題。這樣就可以幫助這些企業獲得擔保融資。對於供應鏈融資,大家想必不陌生。然而這樣的模式可能對擔保公司業務創新更有啟發。全國性大型製造商一般在每個省都會設立一個工貿公司負責本區域銷售網路的開發和維護,以提供售後、財務和物流等服務,而這些後開發的經銷商遍布全國各地的市縣鎮。集團的財務公司對各省工貿公司的經銷商往往有財務貸款扶植計劃,但對遍布全國各地市縣鎮的經銷商,財務公司沒有精力和人力去進行貸前調查和貸後管理,而擔保公司恰好擅長這些業務,如果擔保公司能夠介入,就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由工貿公司推薦符合擔保公司條件的客戶,擔保公司提供擔保,財務部門發放扶植經銷商的資金,這樣豈不是三全齊美。我們再看一家商圈擔保融資的模式。為了幫助鋼貿企業快速獲得融資,某擔保公司說服鋼鐵貿易商會成立了融資促進會,然後由融促會的會員設立互助式擔保基金,基金由擔保公司負責管理運作。至於互保基金的設立,是讓每位會員(一般情況下每位會員單位都會有經常的融資行為)交納不低於10萬元不高於500萬元的資金,整體規模不低於500萬元,成立後可以吸收新會員擴大互保基金的規模,而這些資金只為會員融資提供擔保。這樣在明確了「入會自願、退會自由、風險共擔、連帶互保、委託貸款」的運作模式後,經過擔保公司的風險評價和判斷,對於符合條件的會員企業,擔保公司統一為其向金融機構提供擔保。而互助基金作為擔保公司為全體會員向金融機構提供擔保的反擔保措施之一,如果發生代償,全體會員將在繳存的互保基金額度內,按照既定的比例為該擔保代償項目承擔連帶償付責任;如果沒有發生代償,則可以按照擔保基金章程規定的程序和比例取回交存的互保基金。除此之外,與政府財政系統的采購處合作也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獲。擔保公司出面為參與政府采購中標的中小企業供應商提供融資擔保的產品,以融資企業中標後形成的政府采購應收賬款進行質押,不僅增加了企業的客戶,還增強了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招投標的能力和積極性。批量擔保業務合作五步走對單個客戶的營銷固然是每一個項目經理的基本業務素質要求,但發展集群業務才是迅速擴大擔保規模和市場份額事半功倍的捷徑,並且可以在保證增加公司經濟效益的同時,取得真正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的社會效益。具體法就是擔保公司要與特定的經濟組織合作,並以合作經濟組織提供一定數量一定形式的保證金為合作基礎,由合作經濟組織獨立或以公司名義開拓客戶,再由擔保公司統一對外出具保證合同,雙方共同進行評審和在保監控,風險收益共擔,在公司統一的業務體系內為客戶提供便捷的融資服務。在這種融資中,第一,要確定合作經濟組織,該組織要求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並具備管理職能或核心地位,可以影響和規范其成員企業,其成員企業有一定的融資需求,包括區縣合作機構、專業賣場、外地企業的商會、商業街區的商會組織、產業鏈企業集群中的核心企業等。第二,合作經濟組織將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交存公司由公司託管運作,並按照一定放大比例確定擔保總額,並將託管收益返還經濟組織增加其收益。第三,確定風險承擔比例。第四,由合作經濟組織推薦客戶。第五,發生代償後,一般是按照擔保融資企業保證金、全體會員連帶責任保證金一定比例、最後才是負責運營的擔保公司進行代償,大大降低了擔保公司的風險。混業經營的巨無霸機構《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法》的實施,對擔保公司最大的影響就是投資性經營收入的減少。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20%的其他投資。而行業人士說,擔保公司在自有資金投資這一塊,大部分都明顯高於這一規定。另外,由於新規定」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提取大幅提高,使得擔保公司的資金用度受到嚴重製約。再加上傳統的擔保業務利潤極薄,而委託貸款被一些省份視為對外投資,使得擔保公司不得不走兼並乃至集團化的路子,以擴大收入來源。具體的做法就是擔保公司集團化,並下轄擔保子公司、小額貸款子公司、典當子公司、投資子公司的方法,繼續從事投資、委託貸款的業務,從而確保集團公司收益不受影響。對此,業界認為,擔保行業的發展演變,是在政策環境、經濟環境等諸多外部因素與行業持續發展願望、變革創新的能力等內因共同影響下進行的。
⑹ r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標準是什麼
為穩步推進我省融資性擔保公司規范整頓工作,根據《廣東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和《廣東省融資性擔保公司規范整頓方案》(下稱《規范整頓方案》),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通告
(一)可參照省金融辦提供的規范整頓通告通稿發布本市通告。
(二)《規范整頓方案》印發當日,省金融辦在本辦網站公布《規范整頓方案》。
(三)在《規范整頓方案》公布後的3個工作日內,省金融辦在《南方日報》發布規范整頓通告,各市金融局(辦)在當地主流報紙發布規范整頓通告。
二、登記
(一)申報登記。
擔保公司(含國家有關部門或中央企業依法出資設立並控股的擔保公司)持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效證明等資料,到工商注冊所在市金融局(辦)申報登記;省屬融資性擔保公司(包括省直有關部門或省屬企業依法出資設立並控股的擔保公司)到省金融辦申報登記。申報登記應提交的資料有:
1、申請書。包括申請事項、公司簡況、業務經營情況等。
2、《擔保機構基本情況登記表》(附件一)。
3、經年審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
4、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效證明:與銀行金融機構等債權人(1-2家)簽訂的擔保業務合作協議。
如果合作協議無法確認該擔保公司實際有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市金融局(辦)可以要求其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資料,作為補充證明:
(1)貸款卡復印件,貸款卡查詢授權書,貸款卡信息系統中的企業基本信息和當前對外擔保余額信息記錄。
(2)與被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合同(2-3份)。
(3)合作銀行(1-2家)出具的擔保業務合作證明。
5、2009年12月後新設或變更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提供省金融辦的批准文件。
6、市金融局(辦)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的原件與復印件經核對無誤後,原件即退回申請人。復印件裝訂成冊送市金融局(辦),數量由各市金融局(辦)自行確定。
(二)審查確認。
各市金融局(辦)對擔保公司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確認是否列為規范整頓對象,並於10個工作日內填列《申報規范整頓登記回執》,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
規范整頓對象的認定,以是否實際有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為標准。2008年3月8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間,凡有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業績的擔保公司,均列為規范整頓對象。其中,為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對2010年3月8日《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後新設立的未經省金融辦批准違規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擔保公司,一律要提供書面材料作出說明。
融資性擔保公司省內分支機構,待其總公司申報登記獲確認後,持總公司登記確認回執復印件,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到所在市金融局(辦)辦理預登記。分支機構注冊地與總公司注冊地在同一地級市的,可與總公司一並參加規范整頓。
(三)登記造冊。
登記期限截止後,各市金融局(辦)對經確認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填列《擔保公司規范整頓登記匯總表》,統一登記造冊,並於5個工作日內將本市登記工作情況總結、登記匯總表和各擔保公司登記資料(1份)報省金融辦備案。省金融辦匯總全省的登記名冊,抄告省工商局和廣東銀監局,由其分別轉發省內各市工商局和各銀行金融機構。
三、自查整改
(一)經登記確認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對照《實施細則》規定的標准自查自糾,逐項落實整改。規范整頓的重點內容見附件二。
(二)沒有達到《實施細則》規定標準的擔保公司,應及時努力完成指標,規范整改。其中,有關調整事項需報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應及時向市金融局(辦)提出變更申請。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整改工作後期,應聘請有法定資格的、熟悉擔保業務的審計機構,對其資產負債、業務經營等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工作由各市金融局(辦)統一組織,所選擇的審計機構需經市金融局(辦)認可。
審計報告應至少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附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
1、資本金來源及到位情況。
2、2010年3月8日《管理辦法》頒布後,擔保公司業務經營合規性、客戶保證金管理、風險撥備等情況。
3、融資性擔保業務審慎性指標達標情況。
4、公司內部治理和風險控制情況。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完成專項審計後,可向原申報登記機關申報審核驗收。申報審核驗收的截止時間原則上為2011年2月28日。
申報驗收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驗收申請書。如變更公司名稱的要提供工商部門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2、規范整頓情況報告。包括規范整頓工作情況、對照規范整頓重點內容自查發現的問題、違規情況說明、整改措施和結果、以及擬保留分支機構名單等。
3、專項審計報告。
4、股東關於入股資金來源合法性及持續出資的承諾書(附件三);持有5%以上(含5%)股權的股東簡介。
5、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明。
6、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7、市金融局(辦)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申報驗收材料應裝訂成冊,數量由各市金融局(辦)自行確定。
四、審核驗收
(一)驗收工作的組織。各市金融局(辦)牽頭成立驗收工作組,按照「申請一家,驗收一家」的原則,具體組織審核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組成員由各市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必要時,可聘請熟悉融資擔保業務的專業中介機構協助審核工作。
(二)驗收的重點內容。驗收的重點包括機構建設、業務經營和接受監管情況等三個方面,具體內容見《規范整頓驗收工作簡表》。
(三)驗收意見的出具。驗收工作組對申請驗收的擔保公司規范整頓情況進行審核(包括現場、非現場檢查等方式),每名審核人員填列《規范整頓驗收工作簡表》並簽名;驗收工作組參考審核人員驗收結論,進行集體評議,出具初審意見。
1、初審合格的,由市金融局(辦)通知擔保公司,並將初審意見、申報驗收材料裝訂成冊,一式11份,附市金融局(辦)請示(2份),報省金融辦組織審核驗收。
2、初審不合格的,由驗收工作組提出整改意見,擔保公司逐項落實整改;條件達標後,在申報驗收截止日期前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
五、核准並頒發經營許可證
對各市金融局(辦)報送的驗收請示及相關材料,省金融辦組織召開廣東省融資性擔保公司准入審核委員會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由省金融辦頒發經營許可證,擔保公司憑該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
2011年3月31日規范整頓時限滿後,未申請審核驗收的,以及審核驗收不合格的(包括初審不合格),均作為未通過審核驗收處理。
融資性擔保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核驗收工作,參照上述程序和要求進行。
六、分類處置
(一)規范整頓審核驗收合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金融辦頒發經營許可證,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
(二)不申報登記、申報登記未獲確認、以及未通過審核驗收的擔保公司,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其營業執照有關事宜。2011年3月31日規范整頓期滿後未通過審核驗收的擔保公司名單,省金融辦、市金融局(辦)要及時通報省、市工商局。
此類公司如要求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應在所在市規范整頓工作完成後,按照新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程序和標准申請報批。
⑺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辦法》是根據當前融資性擔保業規范發展和防範風險的需要,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研究制定的。《辦法》的制定實施,將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規范和發展產生現實和長遠的積極影響。制定《辦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健康發展的需要。
長期以來,由於擔保行業缺乏相對統一的准入要求和經營規范,也沒有建立持續的日常監管制度,我國融資性擔保機構僅作為普通的工商企業進行注冊管理,導致行業市場定位不清、機構發展無序、經營管理失范,融資性擔保的專業優勢和增信功能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進而影響了整個行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制定《辦法》正是要通過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條件、業務規范、監管規則和法律責任,明確其性質、市場定位和基本的運作規則,促使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確立可持續經營的業務模式,增強發展能力,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
(二)是融資性擔保業規范經營、加強監管的需要。
十幾年來,在國家有關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積極扶持下,我國融資性擔保業從小到大,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在緩解中小企業特別是廣大小企業、微小企業融資難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後,融資性擔保業不斷暴露出業務運作規范性差、內部管理鬆弛、風險識別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違法違規抽逃資本金和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損害了擔保行業的整體形象,也擾亂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利的社會影響。十多年的發展實踐證明,不進行行業規范,不實施持續的監督管理,融資性擔保業是難以持續健康發展的,甚至會危及國家經濟金融的穩定。制定《辦法》,可以為規范融資性擔保公司自身運作,加強持續有效的監管提供製度依據。
(三)是防範和化解融資性擔保業風險的需要。
融資性擔保業經營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風險、承擔的是責任。融資性擔保作為一種經濟活動,體現的是一種增信和財務杠桿的作用,具有金融和中介兩重屬性,是一個高杠桿率、高風險的行業,其核心競爭力直接取決於擔保機構自身的資本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因此,有必要通過制定和實施《辦法》,加強對擔保公司資本金、杠桿率、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的審慎監管,促其提高風險意識,及時處置風險,盡快步入健康穩步發展的軌道。 制定《辦法》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結合當前融資性擔保業發展和監管實際,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防範化解融資性擔保風險,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為發揮擔保機構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擔保難作用創造必要的制度條件。為體現這一指導思想,《辦法》的起草確立了以下原則:
一是緊密聯系實際
立足當前擔保業實際狀況,著重總結擔保行業發展的基本規律,體現規范管理和促進發展並重的理念。比如,在資本金准入門檻的設置上,充分考慮了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差異較大的現狀,授權地方監管部門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又如業務范圍、擔保放大倍數以及有關審慎指標等,都充分考慮了擔保機構現狀和扶持發展的要求。
二是尊重市場規律
市場能管好的,辦法不作過多、過細的限制。比如,銀行對擔保公司的評估和選擇,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市場對擔保公司的監管,可以通過銀行業監管部門對銀行業的約束和指引,引導擔保機構加強風險控制,審慎經營。在具體監管指標設置上管住主要方面和突出風險點,重點對准入、經營規則、監管要求以及資本金管理、准備金管理、集中度控制、為關聯方擔保、信息披露等主要風險控制措施做出規定,對於其他問題則主要由地方監管部門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通過制定實施細則或另行制定具體辦法等進行規范。
三是著力規范管理
對擔保機構違背基本經營規則的嚴重不規范不審慎行為,比如一些脫離主業、專干副業,打著擔保名義,實際從事放貸、騙貸等行為的擔保機構必須進行規范整頓,凈化融資性擔保市場。 《辦法》共七章五十四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制定《辦法》的目的與依據、經營原則、監管體制及相關釋義;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重點確立了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制度與設立的條件;
第三章業務范圍:規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禁止行為;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對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集中度管理、風險指標管理、准備金計提、為關聯方擔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與信息披露等進行了重點規范,對公司治理、專業人員配備、財務制度、收費原則以及風險分擔等內容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對非現場監管、資本金監管、現場檢查和重大事項報告、突發事件響應、審計監督、行業自律以及徵信管理等內容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在現行法律法規的限度內規定了監管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其他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規定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制定相關辦法的授權、規范整頓等內容。 《辦法》的制定發布將進一步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規范管理,防範化解融資性擔保業風險,促進融資性擔業健康發展;將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規范和發展產生現實和長遠的積極影響,特別是通過《辦法》有關審慎規則的實施和對現有擔保機構的規范整頓,有望使融資性擔保機構乃至整個擔保行業逐步走上依法審慎經營的軌道,這對於提高社會特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認可度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有利於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長遠發展,有利於更好的支持和促進廣大中小企業發展。
⑻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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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要求,由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在深入調研和反復論證的基礎上研究起草的。《辦法》共七章,五十四條。其中,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制定《辦法》的目的與依據、經營原則、監管體制及相關釋義;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重點確立了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制度與設立的條件;第三章業務范圍,規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禁止行為;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對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集中度管理、風險指標管理、准備金計提、為關聯方擔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與信息披露等進行了重點規范,對公司治理、專業人員配備、財務制度、收費原則以及責任分擔等內容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第五章監督管理,對非現場監管、資本金監管、現場檢查和重大事項報告、突發事件響應、審計監督、行業自律以及徵信管理等內容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第六章法律責任,在現行法律法規的限度內規定了監管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其他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規定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制定相關辦法的授權、規范整頓等內容。
《辦法》的規范對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資性擔保機構,即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據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銀監會融資擔保業務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我國融資性擔保業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微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強,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擔保機構在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但與此同時,擔保行業也暴露出相關法律法規和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有效監管缺失、擔保機構運作不規范、內部管理鬆弛、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不強以及違法違規抽逃資本金、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等問題。《辦法》的制定和發布將進一步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規范管理,防範化解融資性擔保業風險,促進融資性擔業健康發展。
這位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制定實施,將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規范和發展產生現實和長遠的積極影響,特別是通過《辦法》有關審慎規則的實施和對現有擔保機構的規范整頓,有望使融資性擔保機構乃至整個擔保行業逐步走上依法審慎經營的軌道,這對於提高社會特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認可度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有利於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長遠發展,有利於更好的支持和促進廣大中小企業發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0年第3號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明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張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李毅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部長謝旭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部長陳德銘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周伯華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第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第十條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一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並。
(九)修改章程。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監管部門同意,並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憑批准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
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
第二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二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三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准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第三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系,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應當與被擔保人約定在擔保期間可持續獲得相關信息並有權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第三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擔保期間被擔保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被擔保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的規定,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等信息告知相關債權人。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並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上一年度機構概覽報告。
第三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性擔保公司向監管機構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的運用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適時提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本質量和資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條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第四十條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四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第四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四十五條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四十六條融資性擔保行業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
全國性的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接受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四十七條徵信管理部門應當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有關信息納入徵信管理體系,並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處罰;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外商投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11年3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具體規范整頓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