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民辦學校是公益性管理還是盈利性管理 辯論
我國《教育法》規定:「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民辦教育促進法》也強調「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並迴避「投資」和「收益」等概念,只規定「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在這些法律條文和許多公眾甚至學者的觀念中,似乎民辦教育的「公益性」必然要求其「非營利性」。那麼,什麼是教育的公益性?民辦教育具有哪些公益性?公益性與營利性有何關系?營利性教育機構能否合法化?這些都是我國教育法制建設和民辦教育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基本認識問題。
一、教育的公益性
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公益」被解釋為「公共的利益(多指衛生、救濟等群眾福利事業)」;與此相對應,在英文中有「publicbenefit」(公共利益或公共收益)和「commonweal」和「publicwelfare」(公共福利)等概念。政府舉辦的公立教育是完全免費或部分免費的,在一定意義上確實可以被視為一種「公共福利」;但在討論民辦教育問題時,認為「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顯然不是指民辦教育提供這種免費的福利,而是指它能增加「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因此,本文認為,應該從「publicbenefit」意義上討論民辦教育的公益性及其相關問題。
教育的公益性是指教育能為受教育者(及其直系親屬)之外的其他社會成員帶來的經濟的和非經濟的收益。這種公益性主要表現在:
(一)由私人收益的外部性(externality)帶來的社會收益
受教育者是教育活動的直接受益者,教育可以提高個人的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回報,這就是教育的私益性。這種私益性首先表現為教育可以提高個體的經濟收益。人力資本理論的基本觀點是:教育是一種人力資本投資,通過教育可以提高個人的知識、技能以及勞動生產率,從而在勞動力市場上可以獲得更高的收入。大量統計結果表明,受教育層次越高,獲得的相對收入也越高。根據OECD對其成員國不同受教育程度勞動者1995年相對收入狀況的統計,如果高中畢業者的收入為100,則各國受過高中以下教育者的相對收入平均為79,受過大學教育者的相對收入平均為162[1]。教育私益性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增強個人的就業能力。根據OECD對其成員國1995年各級受教育者失業率的統計,各國高中以下教育者平均失業率為10.1%,受過高中教育者和大學教育者的失業率則分別只有7.0%和4.0%[2]。著名經濟學家明瑟(JacobMincer)認為,受過更多教育的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上至少有三大優勢:更高的收入;更強的就業穩定性;更多的升遷機會[3]。還有研究表明,教育可以增進個人的健康知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從而促進個人身體健康。此外,教育還可以通過提高個人的文化修養,豐富個人的精神生活,提高生活品味;可以提高婚姻和家庭生活的質量,並促進優生優育;可以提高決策能力和消費水平,以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等等。
教育在給受教育者帶來收益的同時,也可以通過受教育者使其他成員和整個社會同時受益,這種影響被稱為教育影響的外部性。教育對個體的各種影響都可以形成社會影響。例如,教育可以增進個體的健康,而個人的健康則可以帶來一系列的公共利益,其中包括:減少疾病的傳播,從而維護他人的健康;提高出勤率,從而提高其同事及工作部門的勞動效率;減少就醫費用,降低公共醫療成本及保險費用。教育可以提高個體收入,從而可以增加稅收,增進社會福利;教育可以提高個體的就業能力,從而可以減少失業和政府失業保險,等等。
(二)由教育活動的社會性帶來的社會收益
教育是一種復雜的社會活動,教育不僅要為作為個體的受教育者服務,還要為社會共同的經濟和非經濟目的服務。
教育對公共利益的貢獻首先表現在教育能促進一種共同的價值觀念、道德准則和社會制度的形成,從而促進社會的文明、自由、民主、平等、穩定,促進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進步。有人認為,「教育對公共利益所作的一個基本貢獻是它在保持和發揚民主自由中的作用。受過教育的人應當更加文明、更為寬容。受過教育的人會參加選舉,在投票時他們會作出合理的選擇」[4]。米爾頓?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更是認為:「如果大多數公民沒有一個最低限度的文化和知識,也不廣泛地接受一些共同的價值准則,穩定而民主的社會不可能存在」[5]。在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團結、友愛、尊老、愛幼、勤勞、進取、善良、守法等美德的養成,都始終是主要依靠教育。教育在消除貧困、促進社會公平、減少社會犯罪等方面都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促進經濟增長是教育的另一重要社會貢獻。人力資本理論的提出,最初就是為了解釋經濟增長之謎。西奧多?舒爾茨(TheodoreSchultz)認為,教育、培訓、健康、遷移等活動可以提高人力資本,而人力資本的提高是經濟增長的重要原因。其後,E.F.丹尼森(E.F.Danison)等許多經濟學家都對教育在經濟增長中的貢獻率進行過估算。盡管這些估算的方法不同,得出的結果和其解釋不盡相同,但在教育對經濟增長具有非常大的正的貢獻率這一點上是一致的。教育作為一種社會投資,可以產生社會收益,這種投資的收益率被稱為教育投資的社會收益率。薩卡洛普洛斯(GeorgePsacharopoulous)等人通過對幾十個國家的研究發現,在不同國家,教育投資都具有很高的社會收益率,其中亞洲各國初等、中等、高等教育的社會收益率平均為27%、15%、13%;在中等發達國家分別為13%、10%、8%。[6]
文化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是人類社會的另一價值追求。教育在培養人的同時,也在從事著知識和文化的選擇、傳承、保護、推廣和發現的工作,保護和繼承傳統文化,發現知識和規律,促進科技進步等等,這些也都是教育公益性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民辦教育的公益性
作為整個教育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民辦教育也同樣具有公益性。
(一)通過人才培養產生的公益性
通過接受民辦教育,受教育者的知識、能力、體力和品德都可以得到發展,這些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之後,不僅能使自己的經濟收益和各種非經濟收益得到提高,而且,作為受過教育的合格公民,他們可以通過工作和日常生活,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民辦教育公益性也同樣表現在培養社會「共同價值」方面。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在人才培養的道德目標、政治目標及相關教育內容、教育方法方面並沒有實質性的區別。部分民辦學校為獲得社會的認可,甚至更注重思想品德教育,更強調對學生進行文明、友愛、法紀、健康、環保等優良品質的培養。
(二)通過舉辦教育帶來的公益性
由於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社會公益性,因而舉辦教育也被認為是一種「利在當代,功在千秋」的崇高事業。舉辦民辦教育的公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擴大教育機會。古往今來,任何一個政府都不可能包辦所有的教育並滿足社會所有的教育需求,即使在世界上最富有的國家,受教育機會尤其是接受高層次、高質量、個性化教育的機會總是有限的。民辦教育可以有效補充公辦教育的不足,為社會提供更多的教育機會。「現階段,我國教育供給普遍不足,在義務教育階段缺乏足夠的高質量的教育機會,在非義務教育階段,既有質量短缺,也有數量短缺。因此,一般來說,民辦學校的出現總是增進了當地社會的公共利益。」[7]
2、增加教育選擇。受教育者的身心發展具有差異性,教育需求具有多樣性,因而應該「因材施教」。不論在公立教育還是民辦教育中,適應受教育者多樣化的需求都是辦學者所應追求的重要目標。由於民辦學校主要靠學費和社會資金運轉,為了獲得更多的生源和經費,它們往往更注重滿足學生和家長的需求,並通過開展各種特色教育,以吸引具有特殊需求的受教育者。這種教育選擇的增加,是教育「產品」更為豐富的表現,是教育進步和發展的方向。弗里德曼甚至認為:「只有使教育系統的大部分都私營化,才能實現對教育的徹底重構,私立的營利性機構將提供更加多樣化的學習機會,並能形成與公立學校的有效競爭。」[8]
3、減輕政府教育財政壓力。由於民辦教育主要靠民間資金舉辦和運轉,政府除提供一定的土地使用優惠、事業收入等稅費減免外,很少提供直接的財政資助。對政府而言,由於對民辦教育的生均投入要遠遠低於對公辦教育的生均投入,也低於在現有公辦教育體系中為由於增加學生數量而導致的邊際投入。在政府對教育的財政投入和受教育者總數一定的情況下,民辦教育在校生數量越多,公立學校的在校生將越少,公立學校生均教育經費將增加,教育質量可望得到提高。這顯然是一種具有公益性的外部效應。
4、擴大福利性教育。在世界各國的私立教育發展實踐中,都不乏面向弱勢群體的慈善性學校,這些學校(多數為教會學校)往往免費為部分貧困兒童提供教育。我國民辦學校中,也並非所有學校都是面向高收入階層,相反,許多民辦學校由於收費更靈活、辦學更自主,它們也常常出於各種考慮、通過多種方式為不利人群提供教育。這些形式包括:創辦「平民化」的教育;舉辦「打工子弟學校」;進行面向殘疾兒童的特殊教育;為貧困學生減免學費,等等。這些教育都可視為具有公益性的社會福利的一部分。
5、推動公辦教育改革。民辦教育發展過程中,一方面借鑒公辦教育的經驗和辦學資源,同時也不斷形成自己的特點和優勢,如注重學生個性培養、注重管理效率、形成靈活的機制以適應市場需求,等等,一些民辦學校也通過嚴格的管理和集體的努力,提供了高質量的教育,形成了與公辦學校競爭的態勢。因此公立學校也在逐漸反思和改革,甚至學習民辦學校的有益經驗。這種取長補短和相互競爭的關系最終將推動整個教育系統的變革和發展。
三、民辦教育的可盈利性
盈利是指從經濟上看收支相抵還有結余的情況。只要總收入大於辦學的機構成本,民辦學校就可以實現盈利。從理論和實踐上看,這一點是完全有可能的,這種可能性源於以下方面:
(一)學費水平有可能高於平均培養成本
從理論上說,家長或受教育者本人選擇某種教育服務時,並不會考慮這種教育的培養成本,而是主要考慮受教育可能帶來的收益(尤其是個人收益)。只要接受某種教育為個人帶來的(經濟的和非經濟的)終身收益等於或大於為接受這種教育所付出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機會成本),人們就有可能選擇接受這種教育。也就是說,從需求的角度看,學費主要與受教育者的收益有關,而與學校辦學成本並無直接的關系。從供給的角度看,學校在制定學費水平時,不僅僅考慮辦學的成本,同時必須考慮學生可能的「出價」。由於學費只是教育供求雙方都願意接受的一種「交易價格」,學校就有可能在高於培養成本的學費水平上招收到學生,並由此帶來盈利。由於教育影響的復雜性、滯後性和長久性,受教育者很難准確估計教育可能為自己終生帶來的收益,因而教育消費也有可能是非理性的。有些家長只要自認為「值得」,就願意支付高昂的學費讓子女接受民辦教育,這也為民辦學校高於成本收費提供了可能。
(二)學費水平有可能高於辦學的邊際成本
邊際培養成本是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所需要額外增加的成本。在我國,許多民辦學校都是依附於公辦學校或利用公辦學校的資源發展的。比較典型的是公辦學校舉辦的民辦分校,或公辦大學舉辦的民辦機制的「獨立學院」。對這些具有民辦性質的學校而言,由於公辦學校已經為其提供了基本的師資、教學場地、儀器設備等辦學資源,它們的培養成本實際上可被視為一種邊際成本。其他「純」民辦學校也或多或少地會利用公辦教育的資源,如聘請公辦學校的退休教師、在公辦學校聘請兼職教師,由於公辦學校已經為這些教師支付了基本的工資、住房、養老保險等,民辦學校只需要為這些教師支付「額外」的勞動報酬,因而可以節省大量人員性開支。這樣,民辦學校的辦學成本就可能會低於往往可以實現收支平衡的社會平均辦學成本,此時如果按社會平均成本收費,民辦學校就可能產生盈利。
(三)學費加政府補貼及社會捐贈等收入可能高於學校培養成本
由於教育具有公益性,世界上多數國家的政府都以不同的形式向私立學校提供經濟上的補助,各種社會組織和個人也通過不同方式向私立學校提供捐贈和資助。根據1994年的統計數據,OECD國家平均有10%的公共資金用於私人管理的學校[9]。政府和社會給私立教育的補貼方式除直接的經費資助外,往往還包括獎學金、助學金、學生貸款貼息、減免稅收等間接補貼。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經費資助,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盡管目前我國民辦學校經費來源還主要依靠學費,但也有一些學校從不同渠道獲得了一些政府資助和社會捐贈。根據前文所述,即使完全靠學費收入運轉,民辦學校尚且存在盈餘的可能,如果有政府補貼和其他無需償還的資金來源,民辦學校盈利的可能性自然會更大。
實際上,根據上述分析思路,在公立學校,如果政府給予的資助總額高於學校的支出,或者是學校總收入(包括政府資助、學雜費、贊助費及其他收入)高於其辦學支出,這些學校也同樣可以產生盈餘。可見,可盈利性是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共有的特性,只要學校有收支行為,就有盈利的可能性。
四、民辦教育的可營利性
「盈利」和「營利」是兩個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概念。「盈利」反映的是一種收支之間的狀態,收入大於支出就出現盈利;「營利」則是對經濟行為的一種描述,「謀求利潤」被稱為營利。根據對盈利的處理方式不同,可以區分出營利性機構和非營利性機構,在營利性機構,其經濟活動產生的盈利歸該機構的所有者,而非營利性機構的盈利則不歸某個或某些個人所有,只能用於機構的發展。非營利性機構並非不能有盈利,大多數基金會、醫院、福利院等非營利性機構都在積極獲取盈利,以擴大自己的事業;而許多經營不善的營利性企業則不僅沒有盈利,還可能出現虧損。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私立學校都是非營利性的。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有一種解釋是,由於教育過程的復雜性和長期性,受教育者與學校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受教育者很難判斷教育質量,為了使自己的利益免受損失,家長可能更願意選擇非營利性教育機構,政府從「保護家長利益」的目的出發,也對私立非營利性機構給予更多政策優惠。「在教育問題上,消費者無法評估質量而只能依靠生產者(辦學者)的誠實。在這種情況下,目的不為賺錢的公立學校比營利性的私立學校更值得信賴,因為它們不會為了賺錢而降低教育質量。」[10]另外的理由是,許多私立學校都是依靠社會捐贈創辦的,因而其管理者不能營利;同時,非營利性可以使私立學校有可能獲得更多的社會捐贈,因為捐贈者不會擔心自己的捐贈流入學校管理者手中。此外,非營利性也可以使學校有理由爭取到更多的政府支持,因為學校辦學者爭取財政經費是為了發展公益事業,而不是謀求私利。
但是,並沒有充分的證據顯示「不得營利」的非營利性機構就是一種理想的制度安排。有學者認為,由於缺乏個人利益的存在、缺乏提高效率的競爭機制、缺乏顯示最終業績的晴雨表——利潤,非營利組織常常出現低成效、低效率、高風險、管理者中飽私囊等問題[11]。具體到教育領域,「非營利性」並不能解決學生、家長與學校之間嚴重信息不對稱問題,也不意味著能降低辦學成本,「公立學校被公認是其中(低效率)的典型,據《商業周刊》1995年報道,盡管過去10年間政府對學生的平均支出再扣除通貨膨脹因素後有25%的高增長,但學生的成績指數卻幾乎未變。花在龐大的學校系統中的每1美元中,只有52美分進入了教室。」[12]非營利性這種制度安排,甚至也不能保證學校經費收入不被中飽私囊,因為學校辦學者完全可以通過提高工資、福利等方式提高辦學支出,減少辦學盈餘或做到「收支平衡」,即使有辦學盈餘,也完全可以通過獎金等方式發放到個人手中。我國的許多公辦學校就在通過各種辦法「創收」,並將這種收入主要用於職工工資獎金的發放。此外,有學者指出,由於教育是非營利的,因而往往不是那些具有最高文化水平的人的工作選擇,從而導致在整個社會文化水平普遍提高的情況下,教師的相對水平下降,進而使教育質量不能隨社會要求的提高而提高。[13]由於非營利性,也必然會大大減少社會資金投資於教育,從而減少整個社會教育服務的供給。
應該說,關於教育領域是否應該允許營利性機構的存在,目前還沒有結論。而在實踐中,在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已經允許一部分營利性教育機構存在,1999-2000學年,美國共有677所可以頒發學位的營利性高等院校,其中4年制的194所,2年制的483所,分別佔四年制和二年制可頒發學位高校的8%和28%;在不頒發學位的4985所高等教育機構中,營利性機構則成為主流,達3704所,而且營利性高等教育機構發展非常迅速[14]。著名比較教育專家菲利普?阿爾特巴赫(PhilipAltbach)在對美國等國家營利性高等教育機構的發展進行分析後認為,營利性高等教育已成為一個重要的全球現象[15]。在基礎教育領域,由政府提供經費是公立學校非營利性的重要理由,但這些理由也受到了挑戰,因為政府提供教育並不一定意味著直接舉辦,只要教育質量能得到保證,也可以由政府提供資金,由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私人機構舉辦。弗里德曼提出的著名的「教育憑證」思想就持這一主張,他認為:「為了對政府所規定的最低學校教育提供經費,政府可以發給家長們票證……教育服務可以由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營教育機關或非營利的教育機關所提供。政府的作用限於保證被批準的學校的計劃必須維持某些最低標准。」[16]在美國,實際上已經出現了營利性教育管理機構,它們以特許學校(charterschool)與和約學校(contractschool)等形式接受政府委託管理公立學校,而且這類機構發展很快,1998-1999學年有13家公司管理約135所學校,2000-2001學年已經有21家公司管理約285所學校,其中最大的Edison教育公司,至2001年9月已經管理了22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的136所學校,學生達7.5萬名。[17]
我國民辦學校是在特定歷史背景下出現的,其創辦經費基本上靠個人和社會出資,這種出資主要屬於投資性質而不屬於捐贈。在此情況下,允許部分民辦學校按營利性機構運營就更不應該有什麼障礙了。再次回到我國《教育法》關於「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規定,可以認為,這是對教育活動的價值取向的一種規定,其實質是要求教育活動應該以「教書育人」為目的,而不能「惟利是圖」。從這種意義上說,這種規定顯然是合理的。但是,舉辦教育的目的具有多樣性,營利的目的與培養人的目的可以並行不悖。如果辦學者既能遵照國家的要求提供具有公益性的教育服務,又能通過有效的管理獲得盈利,政府有什麼理由和必要來制止其獲取這種盈餘呢?
在現實當中,我國實際上也已經出現了以新東方學校等為代表的一批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我國部分民辦中小學和民辦高校也開始出現盈利,在這些學校,部分舉辦者通過他們擁有的對學校的控制權,事實上也已經在通過各種方式獲取經濟回報[18]。從消費者的角度看,這些機構的營利行為並沒有影響社會對它們的信任,接受新東方學校的培訓甚至需要提前幾個月報名、排隊;從政府的角度看,也同樣知道這些機構在營利,並且已經在將其按照企業方式進行管理和收稅,只不過沒有通過正式制度單獨劃分出一類「營利性教育機構」而已。
五、結論:民辦教育公益性與可營利性的非矛盾性
民辦教育是一種與公辦教育不同的制度安排,在這種制度安排下,民辦學校主要通過民間資金舉辦並依靠學費運營,公辦學校則主要由政府舉辦並依靠維持。盡管如此,民辦教育卻與公辦教育一樣具有公益性,而公辦教育也與民辦教育一樣具有盈利的可能性。由於民辦教育具有公益性,其邏輯推論是民辦教育也應當像公辦學校一樣獲得政府的許可和支持;由於辦學經費來源不同,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在處理辦學盈利方面則應該有所區別,公辦學校的辦學結余則只能用於學校的發展,而由個人和企業投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則應該允許其取得辦學盈利,成為營利性教育機構。可見,公益性是辦學之後形成的社會影響,營利性則是有關辦學行為和對辦學盈利處理的一種制度安排,二者既不屬於同一范疇的一對矛盾,也不存在直接的對應關系,營利性並不一定妨礙民辦學校的公益性,非營利性也不一定增加學校的公益性。
從公益性的角度看,保護和擴大社會公共利益是政府最重要的職責之一,公益性程度是政府財政支持與否的重要依據,公益性程度越高,政府支持的力度應該越大。對於某些關系國計民生的、具有戰略意義的企業,盡管屬於營利性的,政府通常也給予政策支持和稅收優惠。從這種意義上說,具有公益性的營利性教育機構不僅應該得到政府的許可,對於部分具有高度公益性的營利性教育機構(如提供下崗職工培訓、弱勢群體教育的機構),政府甚至還應該給予政策和經費上的支持。
從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角度看,政府可以通過有關法規限制營利性教育機構的利潤水平,防止暴利和欺騙現象。但實際上,由於具有公益性(收益的外溢性),而且需要與由財政支持的數量龐大的公辦學校競爭,民辦學校獲得辦學盈餘非常困難,營利性學校的生存環境尤其窘迫,為獲得競爭優勢和長遠的發展,這些學校必須控制自身的利潤水平。因此,只要相關制度不斷建立健全,也不必因擔心對消費者可能的傷害而因噎廢食,禁止營利性教育機構的存在。
從教育發展和制度變革的角度看,由於有龐大的公辦教育體系以及非營利性的民辦教育體系存在,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至少在近期內只可能是少數,但不論其數量多少,營利性教育機構的出現都將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它將使人們重新認識教育的特性,走出教育的公益性與可營利性相互矛盾沖突的認識誤區;在實踐上,它將不僅可以使部分民辦學校能夠名正言順、合理合法地營利,而且也將極大地拓寬教育經營、教育融資、辦學激勵等方面制度創新的空間
② 民辦學校有沒有辦法進行私募債卷之類的融資,你的看法是什麼
在如今的這個社會上,發展就像是一條滾滾的江流,而各類學校則像是在交流當中行駛的船隻,船上的人就是各位家長與學生們。船隻的體積越大,質量越結實,就越能夠保證孩子們能夠順利的抵達終點。但是這些學校也就是所謂的船隻,之所以也能夠越來越大,越來越結實。除了要依靠當地相關部門的扶持之外,還要依靠其自己的經濟實力。
之所以說學校的前途越好,無論是對於正在就讀的學生,還是對於畢業的學生來說都是一件好事。就是因為在畢業以後如果涉及到工作,而之前所就讀的大學,卻因為各方面原因而倒閉,這對於未來的工作肯定會形成一定的阻礙。
③ 教育集團利用非營民辦學校拉股東屬於集資詐騙罪嗎
可能會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等融資類犯罪。
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④ 私立小學融資計劃書範本
《私立小學項目商業計劃書》,你可以參考下。
第1章:私立小學項目摘要
1.1 私立小學項目概況
1.1.1 項目背景
1.1.2 項目簡介
1.2 私立小學項目優勢分析
1.3 私立小學項目融資與財務分析概況
1.3.1 項目融資方案概況
1.3.2 項目財務分析概況
第2章:私立小學項目公司介紹
2.1 公司發展簡況
2.2 公司組織架構
2.3 公司管理模式
2.4 公司經營情況
第3章:私立小學行業及目標市場分析
3.1 私立小學行業發展現狀與市場前景分析
3.1.1 行業發展歷程
3.1.2 行業發展現狀
3.1.3 行業市場前景預測
3.2 私立小學項目目標市場分析
3.2.1 政策、經濟、技術和社會環境分析
3.2.2 市場規模分析
3.2.3 盈利情況分析
3.2.4 市場競爭分析
3.2.5 進入壁壘分析
3.2.6 市場分析總結
第4章:私立小學項目產品/服務分析
4.1 私立小學項目產品/服務簡介
4.1.1 項目產品/服務名稱
4.1.2 項目產品/服務特徵
4.1.3 項目產品/服務性能用途
4.2 私立小學項目產品生產經營計劃
4.2.1 項目產品生產方式
4.2.2 項目產品生產設備
4.2.3 項目品質控制和質量改進
4.2.4 項目產品成本控制
4.3 私立小學項目產品/服務前景分析
4.3.1 項目產品/服務競爭優勢
4.3.2 項目產品/服務市場前景
第5章:私立小學項目研究與開發
5.1 現有技術開發資源以及技術儲備情況
5.2 項目團隊對外合作情況
5.3 項目研發團隊技術水平
5.4 項目研發投入計劃
5.5 項目研發團隊激勵機制與措施
第6章:私立小學項目市場營銷策略
6.1 私立小學項目營銷戰略
6.2 私立小學項目市場推廣方式
第7章:私立小學項目融資和資金退出
7.1 私立小學項目資金需求用量與期限
7.1.1 項目總投資
7.1.2 固定資產投資
7.1.3 流動資金
7.2 私立小學項目資金籌集方式
7.2.1 項目資本金籌措
7.2.2 項目債務資金籌措
7.2.3 項目融資方案分析
7.3 私立小學項目資金籌集方式
7.4 私立小學項目資金使用規劃
7.5 私立小學項目投資回報計劃
7.6 私立小學項目資金報酬與退出
7.6.1 股票上市
7.6.2 股權轉讓
7.6.3 股權回購
7.6.4 股利
第8章:私立小學項目財務預測
8.1 財務評價基礎數據
8.2 私立小學項目銷售收入預測
8.3 私立小學項目成本費用估算
8.4 私立小學項目財務評價報表
8.4.1 項目現金流量表
8.4.2 項目損益表
8.4.3 項目利潤分配表
8.5 私立小學項目財務評價結論
第9章:私立小學項目投資風險與控制
9.1 政策風險與控制
9.2 資源風險與控制
9.3 市場不確定性風險與控制
9.4 市場競爭風險與控制
9.5 研發與生產風險與控制
9.6 成本控制風險與控制
9.7 私立小學項目財務風險與控制
9.8 私立小學項目管理風險與控制
9.9 私立小學項目破產風險與控制
第10章:根據實際項目的不同特徵,可進行適當調整
前瞻產業研究院有很多融資計劃書案例,可以去了解下,如果有幫到你,請採納。
⑤ 民辦中小學校可以用校產投融資嗎
民辦中小學可以用校產投融資嗎?當然是不能的呀。學校是用來教書育人的,怎麼可以用來融資呢?
⑥ 民辦學校怎樣爭取貸款
景德鎮市人民銀行副行長 近些年來,江西景德鎮市民辦教育蓬勃發展,對於完善教育體制,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起到了積極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認可。在教育加快發展的同時,貸款的需求也逐漸升溫。近年來全市先後有5家商業銀行對一些院校發放了貸款,然而美中不足的是,這裡面沒有一家民辦院校。換而言之,在景德鎮市,銀行信貸支持民辦教育的業務領域仍然是一塊空白。 同是辦教育,何來不同境遇?在景德鎮,以公民個人投資辦學的學校佔80%以上,在辦學中,他們希望得到信貸支持實現更大發展。但過高的信貸門檻又讓他們望貸興嘆,一是資信等級達不到銀行要求;二是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而且辦理抵押物評估登記,還存在收費環節多、標准偏高等問題。 銀行方面承認,民辦學校目前確實存在貸款難問題,其情形類似於當年發展中的中小企業。為什麼銀行沒有給民辦學校貸款?一是這些學校規模較小,投資超過千萬元的只有兩三家,而且辦學層次大都為中專層次以下。二是民辦院校內部管理不夠規范,有的實行家族式管理,銀行難以獲得真實信息,因而也就難以對其作出客觀的評級授信。三是無論擔保貸款還是抵押貸款,民辦院校受自身條件所限,很難滿足《貸款通則》規定的必備條件。 除此之外,民辦院校辦學質量的一些問題也制約了銀行貸款的投入。有的辦學缺乏特色,設置專業跟風隨大流,不具有市場競爭力。還有的學校師資隊伍不穩定,教育質量得不到保證。當外界環境變化時,許多學校的生源問題就成了影響持續穩健發展的因素。相比公辦教育,銀行認為民辦教育貸款風險較大,不願投入亦在情理之中。 既然如此,解決民辦教育貸款難的問題,尚需從落實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改善整體投資環境和規范民辦教育發展兩方面入手。 首先要堅持規范與服務並重,政府應積極為民辦教育發展創造良好環境。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加強對民辦教育的檢查評估,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解決銀行與民辦教育信息不對稱問題。 同時,政府應出台系列優惠政策,如民間投資的市場准入政策、城市規劃優先發展政策、稅收減免優惠政策、民辦校貸款由財政設立的民辦教育發展基金貼息和提供擔保的政策、辦理貸款抵押物評估登記時中介收費優惠和減免的政策以及民辦高校畢業生報考公務員與公辦高校畢業生文憑同等待遇等。 其次,要堅持特色辦學與市場導向並重,民辦院校要不斷提高綜合實力,為化解銀行「貸款難」創造條件。專業設置要有特色,保證師資質量,努力打造品牌。招生要以就業為導向,只要畢業生就業出口暢通,「生源」就成了活水之源。要依法經營,誠信辦學,自覺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自覺接受教育主管部門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如實披露相關財務信息,提升自身信用等級度。同時要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充分利用社會資金和民間資本,建立多元化投入的教育投資新體制,創造條件使自有資金達到銀行規定比例。同時注意確保校園安全,進而鞏固還貸能力。 再次,要堅持窗口指導與督促落實並重。人民銀行要切實履行好中央銀行職責,總行應出台更多支持民辦教育的金融政策措施,以便基層銀行加強窗口指導。應督促各商業銀行對民辦院校執行公開、公正、公平的信貸政策,落實民辦教育國民待遇,要把民辦教育當作地方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極具活力的經濟增長點來支持。要指導有貸款意願的民辦院校及時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辦理「貸款卡」,以便獲得銀行貸款支持的准入資格。 第四是堅持眼前效益與長遠效益並重。商業銀行要著眼長遠,把支持民辦教育作為潛在亮點,為將來積蓄一批黃金客戶,實現信貸可持續發展。 各銀行信貸部門要規范操作,熱情服務。在上門輔導民辦院校辦理申貸手續時應「一次說清」,分階段辦結。在辦理貸款項目擔保抵押手續時,應針對民辦高校不同的現狀,分別採取固定資產抵押、擔保中心信用擔保、民辦院校學生學雜費收費權和學校無形資產作質押等靈活形式。放貸銀行要加強貸後管理工作,要指派專人做好民辦院校貸後資金運用跟蹤管理,確保民辦院校按照申請用途和計劃使用資金。對以收費為主要還款來源的要建立收費專戶,以便監控收費賬戶的變化情況。 同時要拓展銀行服務領域,注重貸款的綜合效益。放貸銀行要以信貸投入為切入點,介入民辦院校發展全過程,力爭在代收學費、結算、代發工資等多個方面取得突破,實現銀校兩贏。
⑦ 與民辦學校相關的政策法規有哪些
第一處是依據新《民促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學校章程。
第二處是新《民促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根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
第三處是新《民促法》第二十二條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的職權中,包含修改學校章程。
第四處是新《民促法》第五十六條中,民辦學校終止的情形之一就是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
第五處是國務院的《若干意見》第十九條規定:完善學校法人治理。民辦學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學校。
(7)民辦學校投融資擴展閱讀:
民辦學校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歷證書、結業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對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學生,經備案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鑒定合格的,可以發給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民辦學校依法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民辦學校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⑧ 如何界定民辦教育營利性非營利性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民辦學校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
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準入負面清單,列出禁止和限制的辦學行為。
(8)民辦學校投融資擴展閱讀
拓寬辦學籌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舉辦學校或者投入項目建設。創新教育投融資機制,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擴大辦學資金來源。
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探索辦理民辦學校未來經營收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銀行貸款、信託、融資租賃等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捐贈。
⑨ 民辦教育投融資
有的。中國教育投融資就是。他們的網址:www.ceif.cn
電話是: 0571-56891807.你自己去看一下!
⑩ 藝術類民辦教育有沒有國家扶持資金
支持的。
國運興衰,系於教育;教育振興,全民有責。
一、國民教育的現狀和差距
日前教育部首次發布了《中國教育與人力資源報告》,將中國教育與人力資源開發現狀與一些國家進行了詳細的對比分析。報告中資料顯示:我國15歲以上國民受教育的年限僅為7.85年,25歲以上人口受教育年限為7.42年,兩項平均仍不到初中二年級水平,與美國100年前的水平相仿;2000年我國25—64歲人口中接受高中及以上教育者只佔18%,與美國和韓國同期比例87%和66%相比,差距甚遠。報告概括了我國人力資源基本現狀:國民素質整體偏低,中高層人才嚴重缺乏,人力資源整體水平與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相比存在較大差距。
二、投入不足是制約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瓶頸
一方面,財政預算內教育撥款及轉移支付主要用於教職工工資,用於保證教育教學正常運轉和改善辦學條件的資金極為有限;另一方面,由於國家財政對教育的支出結構變化,用於發展高等教育的資金比例增大,而用於基礎教育的經費相對減少,加之教育欠賬大,多渠道的教育投融資體制尚未形成,教育投入遠遠不能適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民辦教育由於投入不足,導致發展緩慢,教師隊伍素質整體不高,教育思想觀念落後,教學方法手段陳舊,管理效率較低。
目前,還有許多貧困地區的兒童因為沒錢而失學。許多欠發達的鄉(鎮)對教育的投入已經佔了地方財政收入的50%。我們再過高的要求政府增加對教育的投入勢必會影響政府對其它行業的投入,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影響國家的稅收,從而會影響政府對教育的再投入。由此可見,大力發展教育,加大對教育的投入,單純依靠國家財政撥款是遠遠不夠的,只有通過多元化的投資渠道,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教育經費不足的問題。
三、發展民辦教育存在的誤區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辦學體制比較單一,主要有政府辦學和集體辦學兩種模式,難以滿足社會對教育事業多方面的要求,現在我國是以佔世界1%的教育經費支撐著佔世界22%的教育規模,比例懸殊。過去的辦學方針是:依靠人民辦教育,辦好教育為人民。因此,1986年到2000年義務教育得到超常規發展,但卻是以加重農民負擔和企業負擔為代價的。1999年前後,國務院出台減負政策,首先考慮的就是農村教育。停止集資和徵收教育費附加以後,卻又使農村教育經費缺失近50%,出現長期大面積拖欠教師工資、校舍不能擴建或維修的現象。通過在城市發展民辦教育來減少相關的投入,把節約的資金投向更為需要的農村,是發展民辦教育的初衷。
目前,社會上對於發展民辦教育存在著以下的誤區:認為有了公辦學校,再辦民辦學校沒有必要的「多餘論」;認為民辦學校沖擊了公辦學校的「沖擊論」;認為民辦學校都是為了賺錢的「盈利論」;認為民辦教育長不了的「懷疑論」等等。這些都是對民辦教育在我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中的地位和作用缺乏認識的表現。
民辦教育是指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面向社會興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發展民辦教育,可以打破由政府包攬辦學的舊體制,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社會各界參與的多元化辦學新體制,有效地擴大全社會的教育投入,使教育資源總量迅速增加,推動教育事業發展。
發展民辦教育還是突破教育投入瓶頸的有力舉措。據估算,我國未來十年間平均每年因高等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擴大規模發展性投入就需500億元左右,而所增加的政府財政投入中,高等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發展性投入每年可能僅有50億元左右,每年投資缺口高達450多億元。一方面政府資金短缺,另一方面社會資金充裕,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公民個人以及海外有大量的資金缺乏投資方向。國家統計局抽樣調查,我國居民儲蓄5萬多億的10%准備用於教育。因此,只有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民辦教育,積聚教育資金,才能實現教育投入瓶頸的突破。
民辦教育有合法的身份和地位。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中明確指出:「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這就為民辦教育事業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法律上的基本依據。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人民群眾對整個教育事業發展的需求和政府教育投入不足之間的矛盾將是長期存在的,這為民辦教育的發展提供了長期存在的基礎和前提。
四、關於大力發展民辦教育的建議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民辦教育在增加教育供給、體現教育公平、提高教育效率、擴張教育自由、減緩就業壓力、推動教育創新等方面為我國教育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已經成為教育事檔鬧匾?貧?α俊4罅Ψ⒄姑癜旖逃??仁侵泄?厴?緇嶂饕褰逃?亂檔謀厝謊≡瘢?彩鞘瀾緗逃?⒄溝墓餐?纜貳?br>
為了推進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義務教育必須堅持政府辦學為主導,民辦教育只是義務教育的有益補充;而作為非義務教育的學前教育、職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民辦教育將成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其在職業教育中所佔的比例可能要超過公辦教育。為切實有效地支持民辦教育的發展,提出以下建議:
(一)克服對民辦教育的一系列片面認識。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教育要與公辦教育一視同仁,甚至要給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在對待民辦教育的態度上,有些地方還存在不少問題:一是認為民辦教育不是自己的。二是認為民辦教育都是想賺錢的。三是認為民辦教育是與公辦教育爭生源的。四是認為連公辦教育都辦不好、管不好,哪有精力再去管民辦教育,更沒有財力去支持民辦教育。這些認識都是錯誤的,對民辦教育的發展都是有害的。應該看到,民辦教育是在替政府分擔教育責任,作為教育行政部門,不但要熱情支持民辦教育,還要感謝、獎勵民辦教育。
(二)把國家出台的扶持政策真正落實到位。《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七章對國家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有關政策作出了一系列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於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可以採取經費資助,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接受捐贈;新建、擴建民辦學校,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辦教育機構收取任何費用,等等。教育行政部門要千方百計地去推動這些政策的落實,特別是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土地優惠。民辦學校的辦學用地要真正按照公益事業和教育用地來劃撥。二是稅收優惠。對於企業家辦學的投入在稅前扣除這個政策應該想辦法落實。三是招生問題、教師培訓、職稱評定政策,要做到與公辦學校一視同仁。四是制止對民辦學校的經費統籌。
(三)從實際出發,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支持民辦教育的發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除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扶持與獎勵措施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扶持與獎勵措施。」依據這一精神,可以從實際出發,出台相關政策,積極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一是對民辦教育要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二是人才資源的支持。利用名師、名校長支持民辦教育的發展。三是支持名校、強校擴張。民辦學校沒有一定的規模很難生存,教育行政部門要通過資金、政策、表彰等措施,支持名牌民辦學校做強、做大,盡早形成規模效益。
(四)促進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之間的合理流動。民辦學校教師素質不高、隊伍不穩定,其症結還在於公辦學校優秀教師有後顧之憂,不願到民辦學校任教。解決公辦學校教師與民辦學校教師之間的自由流動,是教育行政部門為創造公平的教育發展環境必須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有關制度,保證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的合理流動。」這為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教師人事管理制度的創新提供了法律依據。
(五)科學定位發展的方向。公辦學校、民辦教育要共同發展,共存共榮,形成互補。但在發展方向上應有所側重。「抓住兩頭放開中間」應該作為我們面向21世紀教育的發展戰略之一。所謂「兩頭」,是指九年義務制教育以及進入「211」工程的重點大學,應由政府辦學為主;中間的各級各類教育,應充分發揮民辦教育的巨大活力。今後,我州民辦教育應遵循以下發展方向:一是義務教育階段。堅持政府辦學為主,特別是貧困地區,政府應加大投入,保證適齡人口受教育的權利,同時通過加大素質教育的力度,從整體上提高全民科學文化水平。在楚雄市等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高的地區,為滿足部分居民對子女擇校的願望,可適當發展一些民辦學校,這類學校可以是寄宿制學校,小班化實驗學校,外語、藝術、體育類等特色學校,以及其他類型辦學條件優越的高成本學校,作為對公辦學校的補充。二是高中教育階段。從實際情況出發,在經濟發展水平總體較低的條件下,圍繞實現未來高中教育規模翻番的目標,建議參照國內外成功的經驗,主要通過發展聯辦或民辦高中來實現。三是職業教育方面。民辦學校應是重要的力量,政府應鼓勵民辦學校超常規發展,解決城市和農村待業青年的教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