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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標准化債權融資的銀行批復

發布時間:2022-04-07 04:49:28

『壹』 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是指什麼

通俗的說就是指沒有在銀行間的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主要包括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委託債權、承兌匯票等資產。
《通知》要求規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所有非標准化債權類投資,並設訂理財產品余額為35%的上限,且不得超過銀行上年度總資產的4%,新規定2013年3月27日起生效。

(1)非標准化債權融資的銀行批復擴展閱讀

非銀行金融機構《通知》全文如下: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一、商業銀行理財資金直接或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交易平台等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業務增長迅速。一些銀行在業務開展中存在規避貸款管理、未及時隔離投資風險等問題。為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促進相關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二、商業銀行應實現每個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標的物)的對應,做到每個產品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單獨管理指對每個理財產品進行獨立的投資管理;單獨建賬指為每個理財產品建立投資明細賬,確保投資資產逐項清晰明確;單獨核算指對每個理財產品單獨進行會計賬務處理,確保每個理財產品都有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
對於本通知印發之前已投資的達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標准化債權資產,商業銀行應比照自營貸款,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於2013年底前完成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和資本計提。
三、商業銀行應向理財產品投資人充分披露投資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情況,包括融資客戶和項目名稱、剩餘融資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結構等。理財產品存續期內所投資的非標准化債權資產發生變更或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在5日內向投資人披露。

『貳』 央行就標准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徵求意見

本報記者 劉 琪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強化投資者保護,促進直接融資健康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10月12日,央行發布《標准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徵求意見稿)》(下稱《認定規則》)。《認定規則》作為「資管新規」的配套措施,明確了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范圍、應符合的條件,同時闡明之前部分屬性較為模糊的業界所謂的「非非標」亦屬非標。此外,還做出了過渡期安排,以保證政策的平穩推行。

《認定規則》的發布於資管行業而言,有著多方面影響。中信證券固收首席分析師明明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一是非標轉標路徑變窄,老產品壓降難度進一步加大;二是銀行理財投資模式受限,投資策略面臨轉變;三是作為主要非標通道的信託將受到影響,嚴監管推動信託加快轉型。

華泰宏觀李超團隊認為,《認定規則》對非標的較嚴管控使得穩增長壓力加大,後續正式稿仍存在適當放鬆的可能性。認定標準的出台意味著資管新規最重要的後續事宜落地,對金融機構適時調整資產結構、規范市場生態,均有較強的正面意義。

細化標准化

債權類資產認定標准

《認定規則》對標准化債權類資產進行了明確。《認定規則》中指出,本規則所稱的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是指依法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證券,主要包括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國際機構債券、同業存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票據、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固定收益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等。

同時,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認定規則》充分考慮標債資產認定的可操作性,明確由為債權類資產提供登記託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服務的基礎設施機構作為申請主體,向人民銀行提出標債資產認定申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下列條件及有關規定對相關債權類資產進行認定:

一是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記建檔或招標方式非公開發行,發行與存續期間有2個(含)以上合格投資者,以票面金額或其整數倍作為最小交易單位,具有標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二是信息披露充分。投資者和發行人在發行文件中約定信息披露方式、內容、頻率等具體安排,信息披露責任主體確保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三是集中登記,獨立託管。在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債券市場登記託管機構集中登記、獨立託管。四是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

採用詢價、雙邊報價、競價撮合等交易方式,有做市機構、承銷商等積極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務。五是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

華創固收周冠南團隊認為,由於「資管新規」對於「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認定標准描述較為簡單,《認定標准》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主要是為了未來出現新的債權資產時,可以依據更為嚴謹的條件對其是否滿足「標准化」認定要求進行判斷。

部分「非非標」被明確為「非標」

值得關注的是,市場一直關注的部分「非非標」,此次被明確認定為「非標」。《認定規則》中規定,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財直接融資工具,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貸資產流轉和收益權轉讓相關產品,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債權融資計劃,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憑證,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以及其他未同時符合本規則第二條所列條件的為單一企業提供債權融資的各類金融產品,是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

「定性銀登中心、北金所與保險ABS為非標,非標轉標難度進一步提升。此前部分企業主體由於信貸額度或行業約束難以直接獲得表內信貸支持,只能藉助非標,在轉標難度提升後,銀行和理財等廣義基金可能會進一步限制對這些企業的融資」,聯訊證券李奇霖認為,債券逆回購、同業拆借等為非非標,但同業借款不在其中,可能被列入非標,影響金融機構對租賃公司、汽車消費金融公司和AMC等機構的資金融出,而這部分資金此前常以非標的形式流向城投等企業,城投融資因此也被間接限制。

《認定規則》對准化債權類資產進行了嚴格的細分及界定,對於未被納入本規則發布前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統計范圍的資產,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則表示,在《認定規則》過渡期內,可豁免《認定規則》關於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過渡期結束後尚在存續期內的,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光大證券研究所銀行業首席分析師王一峰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於增量「非標」而言,重要的是新業務的合規發展,主要面臨的是發展速度的問題;而對於存量「非標」而言,主要是防止流動性風險事件發生。從銀行業目前反饋的情況看,「資管新規」關於期限匹配、禁止資金池、合格投資者標准等監管要求,對非標資產限制影響較大。過渡期內存量非標處置既是重點又是難點,監管方面十分關注,需要系統施策。

在他看來,從目前的評估情況看,存量「非標」業務的處置難點主要有:一是存量問題非標資產處置。涉及問題資產的確認,回表資產的估值,回表的路徑,交易的合規性,回表計提撥備和處置方式等。二是長期非標債權由於距離到期日較遠,面臨新產品發行承接困難,回表會形成對銀行表內資本和流動性管理的一定影響。

短期內對實體經濟影響有限

《認定規則》的發布,對金融機構行為的影響而言,華創固收周冠南團隊認為,銀行理財方面主要關注資產配置的轉移與理財收益率的下行。在銀行理財投資端,一方面受限於期限匹配的要求,過去的「非非標」資產將與「非標」資產一同壓縮,部分資金從非標轉向標准化資產;另一方面,由於可投「非非標」減少進一步降低理財產品收益率,或將促使銀行理財進一步下沉信用資質或部分轉向權益市場獲取收益。在負債端,銀行會繼續引導投資者購買長期定開或定期理財產品,拉長負債端久期,以匹配非標資產期限。需要說明的是,對於非標的監管並不會影響目前的「現金管理類產品」。

同時,其指出,信託和券商既是非標資產的主要創設者,也是主要投資者。盡管信託計劃的產品久期要長於理財產品,但在完全期限匹配的前提下投資非標,其投資能力也會受到一定沖擊;券商資管產品則需要考慮證監會私募資管產品監管要求的相關約束,過去部分以非標投資為主的機構或面臨轉型。

廣發證券宏觀經濟研報中指出,未來值得關注的是票據交易所市場能否有創新產品被界定為標債資產。票交所是國務院同意設立的票據交易平台,滿足標債資產認定的第五個條件。現在票交所上面交易的票據無法滿足等分化等要求,不能算作標債資產。然而未來票交所的創新產品能否滿足「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記,獨立託管」、「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等其他4條認定細則,從而被界定為標債資產,為實體企業融資拓寬渠道,這一點值得後續保持關注。

對實體經濟而言,明明認為,短期影響相對有限。從房地產開發資金角度看,一方面,信託貸款占房地產開發資金比重較小,影響有限。另一方面,融資量的減少對地產投資的傳導具有滯後性。從21世紀以來的房地產開發投融資數據看,房地產開發投資增速與房地產開發資金來源增速走勢趨於一致,而房地產開發投資增速拐點滯後房地產開發資金來源增速拐點約6個月,因此嚴監管下籌資的減少不會立刻反應在投資數據中,中間存在的反應時長擴大了政策維持穩定的空間。

『叄』 非標准化債權資產的受限管理是什麼

非標准化債權資產的受限管理是什麼

非標准化債權資產具體來說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委託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

一、比例上限銀監會在2013年3月27日下發的《關於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以下簡稱《通知》)中指出,近期商業銀行理財資金直接或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交易平台等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業務增長迅速。《通知》要求規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所有非標准化債權類投資,並設訂理財產品余額為35%的上限,且不得超過銀行上年度總資產的4%,新規定2013年3月27日起生效。

二、名單制管理監管指向2012年以來,商業銀行理財直接或通過非銀金融機構、資產交易平台等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業務迅速增長潛在的風險隱患。針對理財投資非標准化債權資產中存在之風險,銀監會重申一貫強調的「堅持資金來源運用一一對應原則」,即每個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標的物)應做到一一對應,做到每個產品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

『肆』 標准化債券是什麼非標准化債權是什麼這兩個區別是什麼嗎

1、標准化債權資產是指依法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證券,主要包括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國際機構債券、同業存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票據、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固定收益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等。
2、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是指沒有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委託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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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非標准化債權資產風險大嗎

非標准化債權資產的風險
不是專款專戶,會有資金挪用的風險。
流動性比較大,會引起公司資金出現問題後有違約的情況發生。
不了解的投資標會增加投資風險性。
拓展資料
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委託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
比例上限
銀監會在2013年3月27日下發的《關於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以下簡稱《通知》)中指出,近期商業銀行理財資金直接或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交易平台等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業務增長迅速。
《通知》要求規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所有非標准化債權類投資,並設訂理財產品余額為35%的上限,且不得超過銀行上年度總資產的4%,新規定2013年3月27日起生效。
名單制管理
監管指向2012年以來,商業銀行理財直接或通過非銀金融機構、資產交易平台等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業務迅速增長潛在的風險隱患。
針對理財投資非標准化債權資產中存在之風險,銀監會重申一貫強調的「堅持資金來源運用一一對應原則」,即每個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標的物)應做到一一對應,做到每個產品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
「一一對應」是最重要的一條紅線。紅線之上,存量部分,即對於《通知》印發之前已投資但尚未達標的非標准化債權資產,銀監會規定,商業銀行應比照自營貸款,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要求,於2013年底前完成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和資本計提。
同時,增量部分,如果無法達到相關要求,商業銀行應立即停止相關業務,直至達到規定要求。

『陸』 跪求—銀監辦(2009)24號《關於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全文

兄弟,我苦苦找了半天,通過各種方式,還是沒能得到您所需要的「銀監辦(2009)24號《關於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全文」,但得到了一篇對該批復非常有意義、非常有深度的文章,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哥就這個力量了!

關於債權轉讓的合法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銀監辦發[2009]24號,以下簡稱《批復》)明確了以下幾個問題:第一,銀行轉讓債權不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被認定合同有效。第二,商業銀行可以將貸款債權轉讓給自然人、其他組織,以及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法人。第三,轉讓具體貸款債權的行為屬於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並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經營性活動,不涉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問題,受讓主體無須具備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同時,該行為也不是一種規避「非金融企業之間不得借貸」的行為。第四,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必須操作規范:要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相應的制度和內部批准程序;對轉讓的貸款債權,應當採取拍賣等公開形式,以形成公允的價格,接受社會監督;轉讓貸款債權的,應當向銀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報告,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應該說,上述《批復》對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轉讓債權的合法性給予了肯定,但鑒於該《批復》的效力等級以及現行法律法規對此種行為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嘗試運用這一新型資產處置方式時,商業銀行在具體業務操作中必須按照上述《批復》要求辦理並注意以下幾方面的法律風險:
第一,嚴格控制可轉讓債權的范圍。從字面理解,《批復》所指貸款債權的范圍不限於不良貸款債權概念,即銀監會認為商業銀行可以轉讓的既包括正常的貸款債權也應包括不良貸款債權。因此,在現有的貸款風險分類項下,商業銀行允許向社會投資者轉讓的貸款應包括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等五項。考慮到該種處置方式還處於探索階段,筆者建議可轉讓債權僅限於不良貸款范圍內。此外,還應注意銀監會《批復》只明確了貸款債權可以轉讓,對於銀行卡業務、貿易融資業務形成的債權能否轉讓問題並未明確規定,因此,在目前狀況下,建議不應納入可轉讓債權范圍。

另外,財政部財金[2005]74號通知第2條規定,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准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對於上述債權轉讓牽涉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妥善起見,建議不應納入可轉讓債權范圍
第二,鑒於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文件的規定,對不能作為債權受讓人的特殊規定必須明確。2005年7月4日,國家財政部專門向四家資產管理公司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5〕74號)「下列人員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根據此規定精神,我們認為,銀行債權轉讓的受讓人也必須排除上述規定所列人員。

第三,債權轉讓過程中必須注意特定的擔保問題。根據《擔保法》第61條的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因此,對於未經特定化的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轉讓,必須先行特定化。對於此種情況,應當在轉讓前向相關債務人、擔保人等發出宣布提前到期、最高額抵押合同決算期屆至的通知並取得通知送達的證明等手續,以使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化。

第四,在債權轉讓協議中,必須有禁止在再轉讓條款。不論是機構受讓人還是自然人受讓人,銀行必須對轉讓債權的受讓人進行嚴格考察,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堅決排除,防止因債權轉讓對社會穩定造成影響。考察的重點包括受讓人購買債權的目的,追索債務的方式等,要防止購買者炒作債權,通過對債權再度轉讓獲取商業利潤。

第五,鑒於債權轉讓在商業銀行的營業范圍內並沒有具體規定,在具體業務中必須與當地工商部門具體聯系,積極溝通,防止出現超出經營范圍的違反行政法規行為。對於轉讓債權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稅賦問題,必須向相關稅務管理部門咨詢,防止出現漏稅等違法行為。

第六,轉讓貸款債權應當向銀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報告。貸款債權轉讓應該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批復》未規定是是事先報告還是事後報告,以及具體的報告內容和要求。因此,在當前的具體業務中必須事先向監管機構報告,積極溝通聯系。

第七,必須明確債權轉讓相關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銀監會在《批復》中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相應的制度和內部批准程序。因此,在辦理貸款債權轉讓業務之前,銀行相關業務部門應積極研究擬定具體可行的規章制度,以保障貸款債權轉讓流程合法合規,上述制度規章應當向銀監局備案。
第八,在債權轉讓的整個流程過程中必須重視貸款信息以及借款人信息的保密問題。銀行可與受讓人約定,對銀行提供的信息和貸款材料,受讓人不得用於所涉貸款轉讓之外的其他目的。對於借款人信息保密問題,除要按照銀行與借款人的約定處理外,還應注意有關法律法規對此方面的規定。由於債權轉讓過程中要經過公開拍賣等流程,也容易導致借款人信息的泄漏,因此,在這過程中必須嚴格設計流程,選擇合格中介機構並做好保密責任約定工作,堅決杜絕中介機構泄漏客戶信息,造成銀行信譽受損情況的發生。

第九,債權轉讓協議中必須約定銀行的免責條款。銀行貸款債權轉移後,受讓人對貸款出讓行不能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權。銀行轉讓債權相關的貸款協議及文件、材料經雙方確認後,銀行不再對上述資料的合法有效性、可執行性承擔任何責任。受讓人確認貸款轉讓協議生效後,銀行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貸款受讓人因受讓貸款遭受損失的,其無權要求貸款出讓行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債權轉讓後必須履行通知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通知一般應當由轉讓方發出。關於通知的方式,我國《合同法》沒有明確要求。但在債權轉讓過程中如果債務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明確表明同意債權轉讓的,銀行通知義務可以免除。如果借款人不予配合,必要時採取公告、公正送達等通知方式。

第十一,債權轉讓價格必須通過拍賣等公開形式形成公允價格。對於貸款債權轉讓定價,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人民銀行及銀監會也沒有文件涉及此問題。在目前沒有統一的標准和程序的情況下,拍賣等公開方式可以形成一種價格決定機制,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內幕交易等問題的發生。在拍賣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有關拍賣的法律法規,嚴格監督拍賣過程,防止合謀壓價、串通舞弊、排斥競爭等行為發生。

第十二,明確債權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稅費承擔問題。首先是相關訴訟費及律師費等費用承擔。對於在轉讓前銀行已經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催收的債權,會產生相關的訴訟費用和律師代理費用。其次在轉讓過程中會產生登記費用,拍賣費用以及各種稅賦。商業銀行在轉讓貸款債權時,應當與受讓人就上述相關稅費的分擔問題進行協商,並在轉讓協議中予以明確。

『柒』 非標准化債權資產的通知全文

《通知》全文如下: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商業銀行理財資金直接或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交易平台等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業務增長迅速。一些銀行在業務開展中存在規避貸款管理、未及時隔離投資風險等問題。為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促進相關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二、商業銀行應實現每個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標的物)的對應,做到每個產品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單獨管理指對每個理財產品進行獨立的投資管理;單獨建賬指為每個理財產品建立投資明細賬,確保投資資產逐項清晰明確;單獨核算指對每個理財產品單獨進行會計賬務處理,確保每個理財產品都有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
對於本通知印發之前已投資的達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標准化債權資產,商業銀行應比照自營貸款,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於2013年底前完成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和資本計提。
三、商業銀行應向理財產品投資人充分披露投資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情況,包括融資客戶和項目名稱、剩餘融資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結構等。理財產品存續期內所投資的非標准化債權資產發生變更或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在5日內向投資人披露。
四、商業銀行應比照自營貸款管理流程,對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投資進行投前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投後風險管理。
五、商業銀行應當合理控制理財資金投資非標准化債權資產的總額,理財資金投資非標准化債權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以理財產品余額的35%與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之間孰低者為上限。
六、商業銀行應加強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名單制管理,明確合作機構准入標准和程序、存續期管理、信息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商業銀行應將合作機構名單於業務開辦10日前報告監管部門。本通知印發前已開展合作的機構名單應於2013年4月底前報告監管部門。
七、商業銀行代銷代理其他機構發行的產品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資產的,必須由商業銀行總行審核批准。
八、商業銀行不得為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資產融資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
九、商業銀行要持續探索理財業務投資運作的模式和領域,促進業務規范健康發展。
十、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上述各項要求開展相關業務,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立即停止相關業務,直至達到規定要求。
十一、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商業銀行違反本通知相關規定的,應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相關產品,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十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相關業務的,參照本通知執行。

『捌』 銀行理財資金投資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是什麼意思

非標准化就是指不在場內交易的那些資產,場內交易的都是標准化的。銀行把賣理財的那些錢大部分投在了標准化債券。

(8)非標准化債權融資的銀行批復擴展閱讀:

一、風險控制

風險是指由於將來情況的不確定性而使決策無法實現預期目標的可能性。在進行一項投資決策或籌資決策時,如果只有一種結果,就不存在不確定性,可以認為此項決策不存在風險。

但如果這項決策有多種可能的結果,實際的結果就有可能偏離預期的目標,則認為存在著風險。而且,這種偏離程度越大,該項決策的風險也就越大。

企業的財務決策往往面臨著各類風險。把風險從企業經營及財務管理的角度分類,可分為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兩類。

二、經營風險

也叫營業風險。由於企業生產經營方面的原因,而給企業預期的經營收益或稅前利潤帶來的不確定性,這種風險的來源分為企業外部原因和企業內部原因兩方面。

企業外部原因,就是指國際、國內宏觀經濟形勢及企業所處經濟環境的變化,市場供需狀況與價格變化,國家財政稅收政策、金融政策及產業政策的調整等各種外部因素的變化。

『玖』 中小企業私募債是否屬於銀監會關於規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規定中所說的非標准化債權產品

私募債屬於標準的債權資產。

『拾』 什麼是銀行非標業務

銀行業務中說的「非標業務」:即非標准化債權資產。

1、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委託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夠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

2、非標這種東西,本質就是需要融資的公司通過券商或者信託或者有資質的其他機構,把融資需求包裝成一種產品,通過產品的銷售募集資金。而產品中可能是某種收益權質押,可以是信貸資產,可以是應收賬款等等資產。

3、法律要求規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所有非標准化債權類投資,並設訂理財產品余額為35%的上限,且不得超過銀行上年度總資產的4%。

4、監管指向2012年以來,商業銀行理財直接或通過非銀金融機構、資產交易平台等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業務迅速增長潛在的風險隱患。

5、針對理財投資非標准化債權資產中存在之風險,銀監會重申一貫強調的,即每個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標的物)應做到一一對應,做到每個產品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

6、商業銀行應向理財產品投資人充分披露投資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情況,包括融資客戶和項目名稱、剩餘融資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結構等。理財產品存續期內所投資的非標准化債權資產發生變更或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在5日內向投資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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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來,監管層針對「非標」業務的監管新政頻頻出台,「非標」業務一度陷入被「圍堵」的境地。2014年5月,央行[微博]和銀監會等五部委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監會還發布了《規范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兩份文件在對銀行同業業務規模上限作出規定的同時,還對同業業務作出了重新劃分,並給出了操作規范。

同年12月,銀監會就理財業務監管辦法出台徵求意見稿,要求保本型理財產品和預期收益率型產品投資「非標」的,都應回表,提取風險撥備。

同年12月,銀監會就理財業務監管辦法出台徵求意見稿,要求保本型理財產品和預期收益率型產品投資「非標」的,都應回表,提取風險撥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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