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託法中對主動管理型信託有哪些責任體現
「主動管來理類信託,是自指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在信託管理過程中發揮主導性作用,在盡職調查、產品設計、項目決策和後期管理等方面發揮決定性作用並承擔主要管理責任的營業性信託業務。信託公司將上述管理工作中的一部分外包給其他機構,但不致影響受託人主導地位的信託項目也可視為主動管理類信託。」
所謂主動管理信託,既有證券投資類,也有投向股權、債權類的所謂非標資產的主動管理信託,後者因為投向為非標資產,且募集時也不披露具體投向,常常會被不明真相的群眾把它和99號文所嚴打的「非標資金池」搞混。
㈡ 信託公司的主動管理型信託發生風險是不是信託公司要負全責的,也就是要首先兌付的,在哪裡可以看到規定
不是,信託法沒有這條規定。信託公司只是受託人,幫你管理這筆資產,如果是因為他們的工作部盡職或其它違反規定的行為導致的損失,只要你能舉證,信託公司是要負責的!!!
㈢ 信託公司被騙,造成信託不能兌付,算盡職調查沒問題嗎
你說的是XX信託-大連機床項目么?當然不能算盡調沒問題。作為一個項目的項目經理需要落實文件中的每一項資料的真實性和安全性。這就是盡調失職。作為應收賬款,肯定是需要核實債權債務關系落實具體金額。在這個環節上,如果信託經理還沒發現問題,那隻能說這家信託公司的信託經理也太水了。
㈣ 信託業務人是委託人還是受託人呢為什麼說信託產品的風險絕大部分是由信託業務人來承擔急,謝了!
你的這個「信託業務人」是啥意思?從哪兒來的概念?
1、無論是依照國內現有信託相關法規,還是追述到海牙國際法院關於信託法律制度的國際公約中,信託這個法律關系中,只涉及三個主體: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國內目前被大多數人視為一種理財產品的集合信託業務中,委託人和受益人往往是一個人,就是所謂的自益信託。
2、按照目前國內的涉及一般投資者的信託業務來看,且如果你問題中所謂的信託產品就是目前大家最常提及的集合信託產品的話,則信託產品依法定為投資類產品,信託產品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故此總的而言應當比照股票、基金等風險投資類產品,設定買者自負的原則,也即投資者(委託人/受益人)為信託產品風險的首要承擔者。信託產品在法律上存在本金折損的可能。
3、一般大家都會認為應該由信託公司(受託人)承擔所謂「信託產品」的風險,這其實是錯誤的。嚴格的說法是:
委託人/受益人,承擔信託產品的風險。在確認其信託本益未能按時足額獲得清償時,可以向法定有權機構主張對受託人盡職管理義務的追究。比如是否有違反信託合同約定,挪用信託資金引致損失等等。但這不能改變委託人/受益人是信託產品承擔者這一事實。
㈤ 通道類信託需要盡職調查報告嗎
通道類信託需要盡職調查報告。因為信託盡職調查是信託產品設立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所以即便是通信類信託也是需要盡職調查報告的。
盡職調查為信託產品各方達成初步合作意向後,經協商一致,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就本次信託相關的各類事項開展的現場調查、信息收集、資料分析等一系列活動。信託公司針對信託當事人的盡職調查主要是確定信託當事人具備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主體資格,包括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關於盡職調查的其他情況簡介。
在盡職調查過程中,信託公司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出具專業意見並在項目審議時予以參考。信託公司無論是自行盡職調查還是委託第三方盡職調查,都需要承擔與盡職調查相關的風險及責任。
㈥ 如何查找某個信託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
所謂盡職調查指的是信託產品各方達成初步合作意向之後,經協商一致,信託公內司作為受託人,就容本次信託相關的各類事項開展的現場調查、信息收集、資料分析等一系列活動。
盡調調查報告一般分為幾部分:
1、業務部意見,主要為項目的簡介、財務分析、項目可行性等從業務角度出發的文案
2、風控部意見,主要為風控角度分析項目可行性及風險防範
3、法務部意見,主要從法律角度衡量項目合法合規性。
對應的流程為:業務部初步立項——盡調——風控、法務部會議——大會決策,自始至終項目的依據就是上述的盡調報告。
一般盡調報告會有簡述版本,簡版一般伴隨著信託合同,投資人有權力了解查看,可以向信託公司工作人員要求提供,如果是和三方公司聯系的,三方公司一般也會提供的,這個是投資人了解項目風險及投資的基礎依據。
有些項目部分通過網路銷售,網路上直接搜索應該也能搜索到,但是一般都是簡單版本的,詳細報告一般要去信託公司的工作人員那去拿。通過建立這一系統還可以完善信託行業整體數據,目前信託產品的數據比較籠統,不夠細致。該系統建立後,不僅可以讓監管層掌握的情況更全面,同時也可以讓信託公司自身的業務發展更規范。
㈦ 信託公司在開展盡職調查時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盡責。
盡職。
真實。
有效。
及時。
㈧ 信託公司把委託人的資產投資虧損了,信託公司要賠償嗎,怎麼賠償
要分別對待,如果信託公司在各個環節都已盡到受託人的責任,那麼是不賠償的,比如私募基金類的,08年股市大跌,基本上所有的私募基金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失,但大多數跌幅都遠遠小於上證指數以及其他公募基金。作為私募基金經理以及受託人(信託公司)都已經盡職了,這個就不賠償。否則只要把錢放信託公司不就等於放保險箱了嘛,照去年那樣不是賠死啦!
如果受託人由於自己的失職造成的信託財產的損失,受託人要進行賠償,但以受託人自有資產為限,不足的部分仍由委託人自己承擔。
所以選信託產品前要先選有實力的信託公司,在投資前一定要知道自己買的信託計劃資金投向是什麼,風險有哪些,信託公司是通過什麼手段來規避這些風險的,如果風險控制手段是您認同的,再購買,如果風險控制手段您覺得根本控制不住存在的風險,最好謹慎考慮後再決定是否投資。
㈨ 事務類信託中信託公司可以依據委託人指令購買委託人自己持有的債券嗎
理論上是可以的。這里涉及的是同一主體在不同法律關系下的角色轉換問題。
1、根據信託法,張三(自然人或者機構都可以),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信託給信託公司,並設定信託。在其簽署完信託合同並履行信託財產交付手續後,張三成為信託的委託人。張三的財產自然分割成兩部分,其固有資產和信託財產。
2、根據信託法,信託財產在信託期間,不受張三自身情況的影響,而由信託公司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以信託公司的名義管理運用和處分。這就是所謂的「信託財產依法獨立」原則。
3、信託公司根據委託人的指令,將信託財產用於購買債券。這個沒問題。但需要明確的是,這個指令是明確在信託合同中,還是在信託合同中留有委託人隨時下指令的權利。
4、委託人下達這個指令的目的,將會直接關繫到信託財產專項投資於張三持有的債券的公允性;進而影響到信託財產的保值增值與信託受益人信託收益的實現。信託公司在簽署相應信託合同並執行指令前,一定要嚴格比照「關聯交易」的處理原則進行判定,也即該當交易應當無損於合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這是信託法關於受託人應當盡職管理的要求。
5、事務性信託是個約定俗成的說法,並非法律定義。實質上更類似所謂信託公司的通道業務。信託公司即使不承擔信託財產交易的實質風險,也要承擔可能的信譽風險,尤其是監管機構對信託公司受託人義務履行情況的問責。
㈩ 你好,想請教你一下,信託公司的信託經理職位有發展前途嗎據說是對企業盡職調查,寫寫報告之類。
你現在應該還沒有入行吧。你補充問題里的兩個問題我可以明確的回答你:
銷售壓力:可大可小,但多少有一點。今年信託產品是買方市場,各家信託公司都發展了自己的直銷隊伍和異地中心,信託經理的銷售壓力較小。但是別忘了,自己賣和別人幫你賣,你賺的利潤是不一樣的哦!
信託公司現在產品經理往往也是團隊作戰,如果你可以不吃獨食,那麼發行渠道和銷售都可以拜託團隊的首領幫你解決。
至於你的前一個問題,請問你想問的前途是什麼?「錢途」?取決你自己,如果你多產而且專業,風險把控力強,錢途是一定有的,社會地位也比較高,因為你平時打交道的都是要找你借錢的機構和個人,大家對你還是很客氣很尊敬的;平行比較下來,風險比證券業小,收入比銀行業高,平台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