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實施意見改革屬於什麼改
會議指出,制定《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是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對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工作保障和必要業務支出進行系統規范的總體要求,將進一步推進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制度體系建設和嚴格規范管理。
要按照依法依規、廉潔節儉、規范透明的原則,對中央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培訓、業務招待、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通信等設置上限標准,明確禁止性規定,進行嚴格規范。
要嚴肅財經紀律,嚴禁公款用於個人支出。嚴禁企業按照職務為企業負責人個人設置定額的消費。取締企業用公款為負責人辦理的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會員、高爾夫等各種消費卡。嚴禁用公款支付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應當由個人承擔的消費娛樂活動、宴請、禮品及培訓等各種費用,堅決制止與企業經營管理無關的各種消費行為。
會議要求,各有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對所屬中央企業進行指導監督,各中央企業要對集團本部和各級企業進行規范管理,層層落實監管責任,逐級健全管理制度,逐級實施預算管理,逐級推進公開透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按照《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具體辦法。
『貳』 成都市兩個國有企業之間的服務采購是否需要公開招投標
應該公開招標,按照政府有關招投標文件精神,超過一定的金額就應該公開招標,營造一個公平公開的競爭環境,避免出現腐敗問題。具體文件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 18 號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叄』 國有企業投資管理試行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9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所稱的投資主要包括企業在境內的下列投資活動:(一)固定資產投資;(二)產權收購;(三)長期股權投資。
法律依據:《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投資主要包括企業在境內的下列投資活動:(一)固定資產投資;(二)產權收購;(三)長期股權投資。
『肆』 國有企業融資法律法規都有哪些規定
您好,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確保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有效開展,現將《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監事會實行當期監督的重要意義,樹立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積極支持和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機制和制度,共同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支持配合國有企業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開展當期監督工作,提高監督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資委《關於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及時、全面提供監督檢查所需信息資料。
第三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防止涉密信息資料失泄密。
第四條 監事會應當嚴格執行「六要六不」行為規范,遵守企業有關工作制度,恪盡職守,依法監督,廉潔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聯系機制
第五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加強工作聯系、溝通,建立工作聯系制度,明確聯系人員和方式,協商確定有關支持配合事項。
第六條 企業建立與監事會的工作聯系機構,由企業有關負責人牽頭,辦公廳(室)、董事會試點企業董事會辦公室、財務、審計、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聯系人,分工負責重要情況報告、會議通知、財務及經營管理等信息資料報送、監督協同配合、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問題的整改落實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項。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及主要職能部門向監事會匯報企業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有關人員談話工作。
第八條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職工監事,為職工監事履行監督職責提供必要條件。
第九條 企業應當為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行政保障,協助做好監事會對所屬企業監督檢查的聯絡協調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與企業商定支持配合具體事項和要求,確定重點聯系人負責與企業日常聯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第十三條 涉及企業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遭受重大損失或者發生重大經營危機、違法違紀違規、法律訴訟和仲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突發公共事件等重要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報告監事會,並通報後續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監事會應當對企業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作出靈敏有效反應,隨時掌握企業動態信息,加強企業風險分析,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第四章 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涉及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以及其他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重要會議,應當通知監事會列席。
第十六條 監事會列席的企業會議包括:
(一)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
(二)年度(年中)工作會議;
(三)財務工作會議,財務預決算會議,生產經營(經濟形勢)專題分析會議以及紀檢監察、審計方面的重要會議;
(四)監事會主席認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列席的有關會議,企業應當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題提前通知監事會,並提供相關材料。
會議通知一般應在會議召開5日前送達監事會,會議相關材料及早報送監事會。企業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通知及相關材料應提前送達監事會。
第十八條 企業重要會議決議事項、會議紀要等有關會議材料報送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收到企業會議通知後,確定列席會議人員,及時向企業反饋。列席會議人員應認真進行會前准備,並做好會議記錄,會後將會議情況及相關建議及時向監事會主席和辦事處報告。
監事會可通過視頻、電話等形式列席企業會議。
對未列席的企業重要會議,監事會應當在會後查閱相關會議記錄、紀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資料報送
第二十條 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報送信息資料范圍、程序及相關責任等,及時提供財務和管理信息資料,開放企業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企業按照監事會有關要求,做好《企業年度工作報告》填報工作。由相關負責人牽頭,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明確內部分工,落實相關責任,按規定時間、內容和形式報送。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信息資料日常報送制度,及時將有關規章制度、財務和生產經營動態及分析資料等報送監事會。
《企業年度工作報告》中已反映、藉助企業信息系統以及列席企業會議可以獲取的信息資料,不重復報送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向國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文件,應當同時抄送監事會。
企業接受國家審計等情況及時通報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合理確定資料收集范圍和程序,對獲取的企業信息資料應當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資料應編制交接清單,需退還企業的及時辦理清退手續。
第六章 協同配合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聯系和溝通,就審計計劃、審計重點、審計安排等事項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協調。
在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業務約定書中,應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加強與監事會溝通,將監事會關注事項納入審計計劃,相關工作底稿供監事會查閱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和審計報告階段,就重要審計事項交換意見的有關會議,應當請監事會參加。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審部門年度或階段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等資料應報送監事會。審計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應將案件及查處情況報告監事會,重大案件及時與監事會溝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將監事會要求自行核查的有關問題或事項,納入內審、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審計或檢查,審計報告及檢查結果報送監事會。
第七章 交換意見和整改落實
第三十條 監事會在不參與、不幹預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的前提下,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需要企業自行糾正和改進的問題,通過座談會、簽發提醒函件以及監事會主席向企業負責人提示等形式,及時與企業交換意見,督促企業整改。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落實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的問題,並及時向監事會反饋。
附件:企業提供信息資料范圍
企業提供信息資料范圍
一、企業年度工作報告
二、企業經營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三、企業財務有關資料
(一)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及年報審計材料,企業財務快報(含重要子企業);
(二)企業財務預算及執行情況報告;
(三)會計賬簿及有關憑證。
四、企業生產經營動態情況及分析資料
五、企業當期重要事項情況資料
(一)企業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工程建設、重要物資采購及招投標、非主業及高風險業務投資、對外擔保、業績考核、收入分配、主輔分離、關閉破產清算等資料;
(二)企業負責人職責分工、薪酬和職務消費、兼職取酬、股權激勵等情況;
(三)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重大責任事故、重大訴訟和仲裁、違法違紀違規等資料。
六、企業及其重要職能部門年度工作計劃及總結
七、報送國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文件
八、企業董事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等會議紀要,年度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資料
九、與企業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行業發展及市場狀況等資料
十、國家審計及企業紀檢監察、內部審計等情況資料
十一、監事會需要的其他信息資料
『伍』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的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充分運用市場競爭機制配置公共資源,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術語定義)
本辦法所稱政府特許經營權(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權),是指經特定程序而獲得的對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權。
本辦法所稱特許經營權出讓,是指政府將特許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授予經營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特許經營權轉讓,是指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將特許經營權轉讓給其他經營者或投資者的行為。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權的出讓、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下列直接關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資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項目,可以實施特許經營:
(一)城市供水、供氣、供熱;
(二)污水處理、垃圾處理;
(三)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事權劃分)
本市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權實行全市統籌和市與區(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分級管理的原則。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主體是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線路運營權,天然氣管網及管道燃氣經營權,以及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等五城區(含成都高新區)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區域的特許經營權。
五城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政府部門,按照本辦法負責事權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權管理工作。
第五條 (決策管理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特許經營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特許委),負責特許經營權出讓的決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審批行業主管部門上報的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以下簡稱出讓方案)和《特許經營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特許經營合同》)。
市特許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特許辦)設在市發展改革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全市特許經營權的政策,編制全市特許經營權年度出讓計劃;
(二)組織對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事項的特許經營權出讓項目進行聽證;
(三)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的出讓方案進行評審;
(四)指導和協調全市特許經營權出讓的實施工作,依法監督出讓程序、檢查《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
(五)處理市特許委的日常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特許經營監督檢查報告。
第六條 (執行機構)
市建設、交通、能源、水務、環保、城管、旅遊、民政、公安、林業和園林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事權范圍內特許經營權的具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事權范圍內特許經營項目的年度出讓計劃;
(二)依照程序組織實施事權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權出讓工作,並保存特許經營項目檔案;
(三)建立特許經營項目評估制度,制定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評價標准;
(四)監督特許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和《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義務;
(五)監督特許經營者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
(六)建立公眾參與機制,受理公眾對特許經營者的投訴,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七)制定臨時接管應急預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狀態下,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八)協助相關部門核算特許經營者的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九)保守特許經營權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市國資、財政、價格、工商、審計、監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經營形式和期限)
特許經營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將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經營權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期滿後無償移交給授予其特許經營權的人民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內,將已建成項目的經營權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期滿後無償移交給授予其特許經營權的人民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內,委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
前款第(一)、(二)項的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第(三)項的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期滿後的處理)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組織招標、拍賣或網路競價,重新確定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者的重新確定應當於特許經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完成。
原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提供了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九條 (出讓程序)
特許經營權按照下列程序出讓:
(一)編制年度出讓計劃: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規劃,提出本行業年度特許經營權出讓建議計劃,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平衡後編制全市年度特許經營權出讓計劃,納入全市年度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編制和報審出讓方案: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年度特許經營權出讓計劃編制出讓方案和說明,並將出讓方案正式上報市特許辦,由市特許辦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經行業主管部門修改完善後報市特許委審批。
(三)組織聽證:對依法需要進行聽證的特許經營權出讓項目,關系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重大民生的事項,涉及申請人或者他人重大利益、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事項以及市特許辦認為應當進行聽證的特許經營權出讓項目,由市特許辦組織聽證,同時將聽證結果報市特許委,作為審定方案的參考。
(四)審定和實施出讓方案:市特許委通過召開會議、徵求意見、會簽等方式審定出讓方案;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出讓方案和授權,按照本辦法組織出讓工作。
(五)選擇經營主體:行業主管部門依法通過招標、拍賣、網路競價等方式,公開、公平、公正地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並將選擇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六)簽訂合同和備案:公示期滿無異議,由行業主管部門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簽訂《特許經營合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30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市特許辦備案。
第十條 (出讓方式)
特許經營權出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通過招標、拍賣、網路競價等公開競價方式進行。對市場化條件尚不成熟或者因客觀條件限制難以通過招標、拍賣、網路競價方式進行出讓的特許經營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出讓方案中充分說明理由,經市特許委批准後,可以採用掛牌、邀請發價、直接磋商等競爭性談判方式出讓。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資格審查並提出評審意見。
招標項目的標底、拍賣項目的保留價、網路競價項目的底價以及其他出讓方式的底價,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編制出讓方案)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編制下列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報市特許委批准後組織實施:
(一)城市道路(橋梁)建設與經營權,由建設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二)內河航運經營權、客運出租汽車運營權、公共汽車線路運營權、市域內公路客運線路運營權、公路(橋梁)建設與經營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權,由交通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三)管道燃氣供應、加氣站的經營權,由能源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四)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糞便(渣)、建築垃圾和特種垃圾經營權,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由城市管理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五)旅遊資源經營權,由旅遊管理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六)城市公園等公共設施的建設與經營權,由林業和園林管理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七)城市道路、橋梁、隧道、休閑廣場等公共設施冠名權,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八)貨運汽車城市道路使用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九)城市自來水生產和供應、污水處理的經營權,由水務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十)依法需要實行政府特許經營的其他項目,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出讓方案。
第十二條 (出讓方案內容)
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特許經營項目的名稱、具體內容、期限和范圍;
(二)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的具體組織實施機構;
(三)特許經營權的經營形式、出讓方式以及投標人或者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和選擇方式;
(四)特許經營項目的基本經濟技術指標以及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准;
(五)特許經營合同(需要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在出讓過程中才能確定的內容除外);
(六)特許經營權是否允許轉讓以及特許經營期限的延長或者終止;
(七)特許經營價格的控制、調整和享受的優惠政策;
(八)政府的監督職責;
(九)臨時接管應急預案;
(十)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第十三條 (信息發布)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出讓方案被批准之日起20日內,將特許經營權出讓信息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四條 (申請程序)
經營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應當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符合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規定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按出讓方案規定的程序申請特許經營權。
現有國有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經營的項目,屬於特許經營權管理范圍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法進行國有資產評估和登記後,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特許經營權。
本辦法施行前已合法取得特許經營權而未完善相關手續的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報市特許委批准後完善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結果公示)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招標、拍賣、網路競價等公開競價的情況和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20日。
公示期滿,對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沒有異議的,經市特許委批准,由行業主管部門向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第十六條 (合同簽訂)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內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根據招標文件、拍賣公告等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的,中標人或者買受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注冊成立項目公司,並由行業主管部門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七條 (合同內容)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與出讓方案的主要內容一致,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具體內容:
(一)特許經營項目的名稱和內容;
(二)特許經營權的經營形式、區域、范圍和期限;
(三)出讓金數額、解繳方式和解繳時限;
(四)是否成立項目公司以及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股權轉讓及其限制條件等;
(五)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准;
(六)投融資期限、方式,投資回報方式及其確定、調價機制;
(七)特許經營者的權利義務和履約擔保;
(八)特許經營設施的維護與更新改造;
(九)中止或者終止特許經營的條件及補償方案;
(十)特許經營項目的安全管理、應急預案以及移交或者臨時接管的標准、方式和程序;
(十一)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二)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的內容;
(十三)未盡事宜的處理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特許經營合同》內容中不得承諾商業風險分擔、固定投資回報率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合同生效)
通過招標、拍賣、網路競價方式出讓特許經營權的,《特許經營合同》由行業主管部門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簽訂後即生效。通過其他方式出讓特許經營權的,《特許經營合同》經市特許委批准後生效。
第十九條 (出讓金管理)
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特許經營權出讓金。特許經營權出讓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接受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特許經營者權利)
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經營管理特許經營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非法干預其正常經營活動;
(二)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通過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而獲得合理收益,並承擔相應風險;
(三)請求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止和排除侵害其特許經營權的行為;
(四)對發展規劃和價格等的調整提出合理建議;
(五)平等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特許經營者義務)
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全面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為社會提供足量的、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公共產品和服務;
(二)不得擅自以出租、轉讓、承包、掛靠等方式處置特許經營權;
(三)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妨礙其他特許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不得強制、限定、阻礙用戶購買某種產品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准,對特許經營項目進行安全管理;
(五)加強對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確保設施完好,不得擅自改變設施、設備的功能和用途;
(六)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提供咨詢服務,向公眾公示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標准、價格等;
(七)在規定時間內將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八)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統,對特許經營項目的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歸類、整理和歸檔;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市政公用設施特許經營者的特別義務)
特許經營者經營市政公用設施的,在保證公共安全和保障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其他經營者和用戶按照規劃要求連接其市政公用設施,收費標准按照四川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特許經營者因建設和維護市政公用設施需要進入某一區域或者建(構)築物的,應當事先與權利人協商,徵得其同意後方可進入。
第二十三條 (行政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許經營者應當配合,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和必要費用支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一)已獲特許經營權的市政公用設施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依法被徵用;
(二)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許經營者對行政補償有爭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合同解除)
在《特許經營合同》有效期內,因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或者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與特許經營者協商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導致特許經營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合同》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4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答復。在行業主管部門同意解除合同前,特許經營者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二十五條 (合同終止)
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報請市特許委批准後終止《特許經營合同》,撤銷其特許經營權,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提取履約擔保,並實施臨時接管:
(一)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出租、轉讓特許經營權或者採取承包、掛靠等方式變相轉讓特許經營權的;
(三)擅自將市政公用設施和所經營的公共財產進行抵押、質押、出租、轉讓、挪用的;
(四)因轉讓企業股權或者財產使企業不再符合特許經營條件的;
(五)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不符合《特許經營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要求,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者環境污染事故,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七)因經營管理原因,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無法繼續履行《特許經營合同》,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八)擅自停業、歇業,未履行《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嚴重影響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銷特許經營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3年內不得參與競爭本市特許經營項目。
第二十六條 (權利救濟)
在作出撤銷特許經營權決定之前,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申辯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特許經營者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
在作出撤銷特許經營權決定之後,特許經營者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臨時接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成立臨時接管委員會,依法對被接管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臨時接管,並對特許經營者的資產狀況進行審查監督,責令其限期移交全部特許經營資產和檔案:
(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行業主管部門同意特許經營者單方解除合同後,新的特許經營者尚未產生的;
(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特許經營權被撤銷後,新的特許經營者尚未產生的;
(三)需要實施臨時接管的其他情形。
實施臨時接管後,臨時接管委員會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被接管的特許經營項目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並自臨時接管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出讓程序重新確定新的特許經營者。
第二十八條 (公眾監督)
特許經營權的出讓和管理應當保證國家和公眾利益不受侵害,公眾對出讓的特許經營權享有知情權,對侵害公眾利益的行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行業主管部門和特許經營者應當建立公眾參與機制,提供咨詢服務,保障公眾能對特許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價格機制)
實行特許經營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合理配置資源和保證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國家政策規定、行業平均成本,兼顧特許經營者合理利益,依法組織聽證,確定或者調整特許經營項目的價格,並進行監管。
第三十條 (提取履約擔保的情形)
經營市政公用設施的特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提取履約擔保:
(一)超出《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經營范圍經營的;
(二)擅自改變市政公用設施及土地用途,或者擅自將項目土地及設施用於項目之外的;
(三)不對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檢修保養,或者在項目中止時未按約定履行看守職責的;
(四)不對各項市政公用設施的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歸類、整理和歸檔,沒有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統的;
(五)不按照規劃要求或者《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建設和更新市政公用設施的;
(六)不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將相關信息報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或者不向社會公示相關信息的;
(七)不允許其他特許經營者和用戶按照規劃要求連接其特許經營的市政公用設施的;
(八)不配合行業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進行指導、監管的;
(九)特許經營權被臨時接管時,未在規定時間內將全部特許經營資產和檔案移交臨時接管委員會指定的單位的;
(十)《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賠償責任)
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特許經營者違反《特許經營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違約的,各自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管理人員法律責任)
從事特許經營權出讓和監督管理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主要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競標者、競拍者等授予特許經營權或者不按程序實施特許經營權出讓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三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7日頒布的《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許經營權管理規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同時廢止。
『陸』 四川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四川省人民政府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府發[2010]30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四川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第67次常務會審議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四川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柒』 國有企業融資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原則規定) 企業投融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范可行性研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投融資決策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充分預計投資風險。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應作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二、根據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項目要求)
企業選擇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要求;
(四)有利於突出主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五)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實際能力相適應;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六條(產權代表義務)
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是投融資決策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提請企業進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在決策過程中,應當切實貫徹出資人意志,維護出資人權益,認真履行有關報批程序,按照市國資委的批復意見在企業決策程序中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捌』 國有獨資企業融資管理辦法的內容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國有獨資企業融資管理辦法的內容包括國有企業融資的目的依據,國有企業融資的具體含義,投融資的范圍,原則規定,項目要求,許可權劃分,項目評審,申報資料,實施監督,風險防範等。該管理辦法主要就是為了規范國有獨資企業在投融資過程當中的一些操作辦法。
法律依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規范市屬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防範投融資風險,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玖』 如何做好國有企業投融資風險管理
任何融資行為都有可能帶來風險,著名的太子奶因融資不當,從融資開始到企業倒閉也不過僅僅9個月時間。中小企業也不例外,在融資過程中也可能面臨各種風險,特別是在今年金融緊控形勢下,融資風險可以說存在於各家企業。中小企業的融資風險主要是指由於多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使其在融資過程中所遇到的風險,根據多年的投融資經驗,投融資專家張雪奎教授總結融資風險主要有以下幾條:
1、國家經濟政策所導致的融資風險
一般而言,由於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極不穩定,一國經濟金融政策的變化,都有可能對它的生產經營、市場環境和融資形勢產生一定的影響。如果中小企業不能根據國家經濟金融政策的變化做出敏銳的反應和及時調整,將會給中小企業的融資帶來一定的風險,進而影響到中小企業的發展。如國家的產業政策限制的行業,其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風險都較大,如果企業經營得不到正常的資金供給,企業就難以為繼。又如,在貨幣政策緊縮時期,市場上資金的供應減少,受此影響,中小企業通過市場來籌集資金的風險增大。要麼籌集不到資金,要麼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數量減少,直接影響了企業資金鏈連續性,並進一步增大了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據投融資專家張雪奎教授所知,今年大量企業遇到這種情況,融不到資金是企業經營困難,融到的資金成本過高,造成還貸壓力過重,致使企業難以放手經營。
2、經營的不穩定性導致的融資風險中小企業對外界經濟環境的依存性較大,因而中小企業除對國家產業政策和金融政策有著較強的敏感性外,國家經濟制度安排,宏微觀經濟環境的變化,行業競爭態勢的加劇,也將增大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最終影響中小企業的經營和發展。那些經營不佳或銷售渠道不暢,或競爭實力不夠或難以實行多元化經營來分散風險的中小企業往往首先受到市場的沖擊。而經營風險的增大又使中小企業的經營穩定性遭到破壞,進而更難滿足市場融資的條件,融資更加困難。
3、管理水平低下所導致的融資風險管理水平低下主要表現在,中小企業的管理觀念落後,內部管理基礎工作缺乏和管理環節薄弱,人員素質普遍不高,對市場的潛在需求研究不夠,產品研製的技術力量有限,對市場的變化趨勢沒有預見性等。由於管理上的種種缺陷,致使中小企業的後勁不足。高開業率和高廢業率是中小企業的主要特點,從而使得商業性金融機構非常謹慎。在我國,中小企業5年淘汰率近70%,約30%左右的小企業處於虧損狀態,僅有三成左右具有成長潛能,七成左右發展能力很弱,能夠生存十年以上的中小企業僅佔1%.因此,中小企業無論是進行直接融資,還是間接融資,都會面臨諸多融資障礙,融資風險往往很大。
4、信用危機所導致的融資風險中小企業信用不足是一個普遍現象。有的中小企業會計信息不真實、財務做假賬、資本空殼、核算混亂,有的中小企業抽逃資金、拖欠賬款、惡意偷稅,這在一定程度上都影響了中小企業的形象。相對於大企業的很多信息的公開化和容易以極低的成本獲取,中小企業的信息基本上是內部化的、不透明的,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投資者很難通過一般渠道獲得,因此,銀行要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或投資人要向中小企業進行投資就不得不加大人力資源的投入以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質量。這一方面加大了銀行或投資人貸款和投資成本,另一方面也給中小企業的融資帶來困難,中小企業的融資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1、融資風險「潛伏期」識別融資風險「潛伏期」的警兆是指建立在大量資料分析基礎上的反映融資風險大小以及是否帶來財務危機的先兆。這個信息資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的信息;二是與企業相關聯的外部市場所處行業的信息。潛伏期的融資風險主要是企業對融資活動的控制風險,主要反映企業是否可以融到資和是否正確融資。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方式中除了內源融資以外,在外源融資中,債權融資仍佔主要地位,因此對其融資風險的預警中債權融資風險要特別關注。從融資的外部環境與內部控制角度綜合分析,將潛伏期警兆分為:外部融資市場的成熟度不高;融資主體自由度不高;不進行融資方式分析;不關注資金成本;融資活動不符合融資的優序排列;企業同期平均資產收益率略低於債務資金成本率。
2、融資風險「發作期」識別「發作期」融資風險的警兆一般呈現出景氣警兆的特徵,即反映財務景氣的程度和狀況。這可分為財務警兆與管理警兆兩方面:
財務警兆包括:(1)資不抵債,這意味著該企業面臨著嚴重的償債危機,有被清算重組、變賣資產的可能。(2)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出現負數。這表明企業獲利能力的原動力出現故障,沒有新經濟來源以抵消資金成本。(3)存在大額的逾期利潤。這表明股權融資面臨巨大風險,無法保障資本投入者的投資回報。(4)信用等級下降,這是償債能力下降的必然結果。(5)融資活動受到嚴重阻礙,面對好的項目,無法獲得外部資金支持。
經營管理警兆包括:(1)主營產品核心競爭力下降,屬夕陽產業產品,這表明企業的盈利嚴重下降,並且沒有發展前景。(2)管理混亂,人力資源短缺,這表明經營業務不景氣,難以得到內外部人員的認可。
3、融資風險「惡化期」識別惡化期的警兆表現是發作期的警兆未能得到控制,融資風險進一步轉化為企業財務危機或者財務危機的結果。其表現如下:(1)主要財務指標顯示財務狀況嚴重惡化。如資產負債率急劇上升,大大超過100%,凈資產收益率為負數等。(2)已經不具備償債能力,即不僅無法償還借款,並且得不到債權方的展期許可,很可能會被借款人接管企業或進行清算。(3)企業出現非季節性的異常的停工、停產現象,這是企業破產的先兆。
3、中小企業融資風險防範方法
1、從財務分析入手,加強日常財務管理工作中小企業限於其人員素質問題,財務分析的能力較差。因此,為防範融資風險,企業財務工作人員、資金運作人員就應加強日常財務分析。
2、從企業管理入手,加強企業投資融資項目的審核與管理:(1)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的管理工作,在設計組織結構時,既要職責明確,還要建立經濟業務處理的分工和審核制度,特別是嚴格規范財務工作體系。(2)對每一個資金運作項目都應有科學的嚴謹的可行性評價,不能盲目投資,也不能盲目融資,雖然中小企業融資困難是現狀,但具體到個別企業的資金管理部門應從個體實際出發,越是困難的企業面對融資時越要謹慎,關注融資成本、融資順序與融資方式。(3)加強企業信用管理,這是目前我國中小企業非常欠缺的方面,完善財務工作中對償債工作的監督與控制,健全各類融資活動的後續跟蹤管理。(4)建立並實施融資風險預警管理機制。對於企業融資風險的預警過程中所涉及的信息的採集與整理、分析與加工等程序應該是時時進行的,因此要求企業具備一套比較完善管理機制,對於中小企業來說由於其人員不多,資金實力不雄厚,考慮到預警的成本問題完全可以不設專門的職能部門來執行預警系統。只需企業在經營管理中賦予每一個員工實時收集信息、傳遞信息的責任,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的人員兼任預警機構人員。
3、從融資方式入手,加強企業發展各階段的融資渠道在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由於企業的財務狀況、生產能力、信用水平、社會認可的程度等不同,需要不同的金融市場來幫助企業融集資金。
4、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融資方法
1、在創業階段,在企業資金來源的問題上,科研人員、創業人員等私人資本的資金已經不夠,資金的需求逐漸轉向風險資本,此時,創業者也可能會請求銀行給予貸款,但可能性較小即使能得到此類貸款,也大都是短期借款,且數額不大,同時,此階段由於企業的獲利能力較差,如果所借得短期貸款過多,其負債率越高,利息負擔越重,資本結構就會越不合理,嚴重的可能產生財務危機。該階段需要的是長期資本,換言之,企業需將股權出售。所以創業企業的主要融資方式是股權融資,最優融資策略是吸引風險投資。
2、在成長階段,這時由於中小企業已經度過生存難關企業的發展前景也已基本明朗,企業形象、產品品牌在社會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譽,社會各界投資者對其投資已產生誘惑力。該階段的融資方式是內部融資、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相結合,此階段企業的成長資金來源主要是三個方面:自我積累、風險資本和借貸資金。
3、在成熟階段,企業的最優融資策略是債務融資,此時,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追求穩健經營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從事貨幣經營的特殊企業,需要擴大客戶群,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為銀行提供了廣闊的潛在市場,當中小企業進入成熟階段後,由於企業經營業績穩定,資產收益率高,資產規模較大,可抵押的資產越來越多,此時,銀行也願意為進入該階段的中小企業貸款。因此,該階段當企業的資金需求量較大時,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成為企業資產的主要來源。
對於已經形成相當規模,具有一定核心競爭力的中小企業,也可以通過證券市場發行企業債券或可轉換債券、增發新股、新股配售等方式進行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