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前財產信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屬於。婚前就買了的財產信託屬於受益人自己。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資產。
❷ 信託收益是夫妻共有財產么
信託收益是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❸ 婚後可以以單方的名義辦理信託產品嗎
我個人覺得這個應該是可以的吧,只要他們受理。
❹ 婚後信託是老公姓名離婚後老婆可以分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規定,有價證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只有資本證券具有較好的流通性,通常是營業信託中常見的信託財產。
信託收益如何分割?
只有當受益人主體資格消滅時,信託關系才終止,才須對信託財產進行重新處置。在夫妻以共同財產設立信託的場合下,夫妻雙方是委託人,信託財產如何處置主要看受益人是誰。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一方,則信託財產仍由受託人管理,不存在分割或重新處置的問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如子女),則情況相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雙方,則離婚影響到的是收益的分派,對信託財產本身並沒有影響,因為共同受益人的離婚與受益人死亡、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等主體消滅的法定情形不同,不影響信託財產的處置。根據我國《信託法》第54條信託財產如何分割,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的歸屬次序是:信託文件規定的人、受益人及其繼承人、委託人及其繼承人。
總而言之,信託財產收益如何分割,受益人的事先確定可以被視為是對財產收益的一種約定安排,因此,在離婚分割信託收益時,必須以此約定為准。
離婚時財產的分配本來就是十分棘手的問題,如果涉及信託收益如何分割,那麼問題將更為復雜,《婚姻法》、《信託法》將同時調整這種財產關系,因此,我們建議您在遇到這類問題時,咨詢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他將幫助你確定受益人的主體資格,並對信託受益的分割給出建議,以專業知識為您提供幫助,更安全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❺ 婚後創業股權交給信託,離婚時算共同財產嗎
婚後財產都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❻ 夫妻離婚,單獨一方名下的信託產品,參與財產分割嗎
首先看夫妻雙方意見是否分割及分割比例,如果有異議,看是否是共同投資的,需要舉證,比如劃款證據或一方投資信託,另一方的收入主要用於家庭生活支出等,法院會經過調查取證作出合理的裁定。
❼ 信託財產是否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信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的信託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❽ 境外 信託財產 屬於共同財產嗎
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
境外的信託財產。要看受益人是誰。有沒有附加條款。
但是一般是不屬於共同財產的。因為信託的一個職能就是資產隔離。誰委託的信託公司,誰就是信託的受益人,除非另有條款規定的除外
❾ 婚前買的股票,基金和信託,婚後產生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股票婚後收益是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後的增值或貶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但本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後的而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❿ 信託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信託收益一般是夫妻共有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收益等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