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民間融資規范發展的意見的詳細內容
一、進一步提高對促進民間融資規范發展的認識
1.正確認識民間融資的地位和作用。民間融資是指在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省民間融資日趨活躍,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中小微型企業和「三農」融資難題,增強了經濟運行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在彌補正規金融不足、滿足部分市場主體融資需求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法律法規缺失、行業監管缺位,民間融資基本上處於自發和無序狀態,其部分資金流向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影響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其利率較高,有的已明顯超出當地實體經濟贏利水平和借款方實際承受能力,容易引發實體經濟風險;其交易隱敝、高趨利性的特點也易誘發非法集資、高利轉貸、暴力討債、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影響、干擾正常經濟金融秩序、社會和諧穩定。
2.科學把握引導民間融資規范發展的總體要求。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持民間融資不能擾亂金融市場秩序、不能擾亂宏觀調控大局、不能擾亂社會穩定的原則,統籌考慮經濟、法律和社會效益,立足於服務中小微型企業、「三農」和居民融資需求,以改革創新精神解決民間融資中存在的問題,採取有效方式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發揮其積極作用,抑制其負面影響,促進我省民間融資有序健康發展。
二、切實加強對民間投融資的合理引導
3.積極引導民間資本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實體經濟。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鼓勵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探索開展民間資本投資服務,暢通民間投資渠道。進一步開放投資市場,降低民間投資准入門檻,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能源、交通等壟斷行業和領域,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等領域,進入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旅遊等社會事業領域,進入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等領域。鼓勵和引導企業、投資機構通過合法途徑集聚民間資本,參與省內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和重大項目建設。通過設立政府引導基金和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吸引更多民間資本通過股權、債權方式流入實體經濟。
4.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地方金融業發展。適應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不斷轉化的需求,在防範風險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村鎮銀行、資金互助合作社、典當行等機構數量,並鼓勵已設立的機構增資擴股,增強對民間資本的吸納能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組設立,引導民間資本更多進入地方金融產業。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發更多的適合民間資金投資需求的金融產品與服務。
5.進一步拓寬各類市場主體的融資渠道。強化各類金融機構支持中小微型企業和「三農」的職責,支持金融機構加強對中小微型企業和「三農」的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微型企業和「三農」的信貸支持,實施差異化的貨幣信貸和金融監管政策,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利率;積極引導中小微型企業通過利用銀行表外業務融資,發行集合票據、集合債券和短期融資券融資,引進股權投資、實施股權轉讓、利用融資租賃工具融資;推動中小微型企業上市融資,鼓勵科技型小企業到創業板融資。多措並舉,緩解中小微型企業和「三農」融資難題。
三、著力推動民間融資陽光化、規范化發展
6.規范民間融資交易行為。民間融資交易必須守住三條底線,一是民間融資交易中出借方資金嚴格屬於合法自有財產,不得進行非法集資,不得套取銀行信貸資金;二是民間融資利率或變相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三是民間融資中發生不能按期償還借款問題,當事各方應協商或通過訴訟途徑妥善解決,不得採取暴力等方式追債。在民間融資交易中,提倡和鼓勵簽訂規范的書面協議,資金往來主要從銀行轉賬,減少現金交易和口頭約定;提倡和鼓勵民間融資實施公證、擔保、抵押、質押等手段,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降低違約風險。
7.嚴厲打擊和防範民間融資中違規違法行為。對以欺騙手段或者以高利率為誘惑,吸收單位和他人資金從事放貸的行為堅決予以取締。對民間融資利率或變相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4倍的,其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嚴厲打擊高利放貸和暴力討債行為,嚴厲打擊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進行高利轉貸的行為。要強化對投資類機構、擔保公司、典當行等企業的監管,防止其借用各種名義非法從事吸收公眾存款和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高利放貸等行為。對民間融資活動中有關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開展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試點。選擇東營市、臨沂市和省級金融創新發展試點縣(市)及民間融資活躍、積極承擔民間融資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的縣(市、區),開展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試點。探索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嘗試建立民間融資服務平台,開展民間融資登記備案工作,在總結試點經驗、科學評估試點風險的基礎上,適時適度擴大試點區域。開展試點工作的地方政府要明確相關部門負責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制定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具體辦法,積極探索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實現形式。鼓勵民間融資組織在承諾遵守相關規定後進行登記備案,在接受有效監管下開展正常的業務活動;鼓勵民間融資主體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登記備案,尤其是借款規模和次數達到一定程度的借款方進行登記備案。對登記備案的民間融資組織、民間融資交易行為,重點予以保護和扶助。
四、加強民間融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9.落實管理責任。各級政府對當地民間融資管理負總責,要認真落實「屬地管理」原則,明確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各項具體工作。省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要加強工作指導,協調解決民間融資管理和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各有關部門要鼓勵創新,全力支持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試點;同時,認真落實「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切實負起對從事民間融資相關業務機構的監督責任。開展試點工作的地方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創新工作思路,推動試點工作順利開展。政府主管部門要指導建立民間融資組織協會,充分發揮其自律功能,強化對民間融資組織的約束,促進其合規經營。
10.加強協調配合。省金融辦要充分發揮省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作用,牽頭做好民間融資管理和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制定民間融資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並及時總結完善。工商部門要積極配合民間融資管理和監督相關部門做好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試點。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密切關注民間融資資金流向,分析民間融資對宏觀調控和金融穩定的影響,及時提示風險。銀監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信貸管理,嚴防信貸資金流入民間借貸領域,嚴禁銀行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民間資本投向的引導工作,暢通民間投資渠道。公安機關要加大對民間融資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保護民間融資當事人的合法財產和公民人身安全。
11.強化風險管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加強民間融資風險管理擺上重要位置,做好各方面工作。建立科學的民間融資監測機制,監測民間融資總體規模、地區分布、期限結構、資金流向、利率水平和還款情況等,為社會融資總量統計、加強民間融資管理提供信息支持。開展民間融資活動調查和風險排查,對風險隱患或違法案件依法妥善處置。制定民間融資風險防範和處置預案,做到一旦事件發生,反應迅速,應對有力,防止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知識宣傳和風險教育,切實增強社會公眾對非法金融活動的風險意識和鑒別能力。加強對各種形式民間融資業務宣傳、廣告的管理,防止借其他名義開展非法融資活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㈡ 逾期貸款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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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民間融資是否合法
民間融資合法,但是必須是在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才是合法的,否則,有可能是構成違法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民間融資採用民間借貸形式的,年利率不能超過15.4%。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六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㈣ 國家出台的對民間擔保公司的各項監管措施和法律法規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市場交易行為的多樣化,市場主體的多元化日益彰顯,各類市場主體對於資金的需求形式和額度也日益凸顯,各種名義的投資擔保類公司也如雨後春筍迅速發展開來,特別是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後,投資擔保類公司更是迎來了整個行業的瘋狂式增長時期。經筆者調查,目前,我市投資擔保、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等投資類公司發展迅猛,雖然為解決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的融資難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投資擔保類公司在經營運作過程中暴露出來諸多問題,應引起各級政府管理部門的重視。
一、投資擔保公司的定義及市場作用
先說一下,什麼是投資擔保公司。投資擔保公司通常意義上是指是指個人在向銀行貸款的時候,銀行為了降低風險,不直接放款給個人。需要貸款人找到第三方,為貸款人做信用擔保。也就是需要貸款人找到擔保公司為其做擔保。擔保公司會根據銀行的的要求,讓貸款人出具相關的資質證明進行審核,最後將審核好的資料交到銀行,銀行復核後放款,擔保公司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簡言之,投資擔保公司是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以賺取利潤差價而贏利的中介性公司。投資擔保公司一方面為中小企業貸款融資開辟了一條新的通道,同時又為出資人提供了一種新的投資渠道。
投資擔保公司的市場作用:
在眾多的融資渠道中,投資擔保行業以其獨特的優勢越來越受到了中小企業的關注和青睞。在我國現有情況下,逐步完善擔保體系是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對中小企業融資起著積極作用。投資擔保體系在我國還是一個新興的行業,它是由政府或企業法人等出資組建,為支持中小企業貸款或支持本國、本地區產品出口而設立的。它在銀行與企業的借貸關系中,是以保證人的身份存在的,它與銀行、企業分別簽訂擔保合同,確立特定經濟關系,發揮以下作用:
(一)防範金融風險,保障權利人債權的實現。從銀行角度來說,銀行在辦理貸款業務時,特別審慎,注意防範和控制貸款風險。由於投資擔保公司擁有一定數量的擔保資金,具有較強的補償能力,因此,擔保機構有較高的信用等級。中小企業由其做擔保,能有效地分擔銀行的貸款風險,有利於增強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心,從而解決企業、銀行借貸難的問題,促進資金融通,有效地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從企業角度說,通過擔保,提高了其信用等級。企業欲從銀行得到信貸支持,它就要接受擔保機構和銀行對它的監督,要向擔保機構提供它的經營和資金使用等情況的報告,加強彼此之間的了解;擔保機構為企業提供擔保,也並不是無目的地擔保,是建立在對企業的嚴格考查和了解的基礎上,如果企業的條件達不到要求,擔保機構也決不會為它擔保。
(二)注重市場調查,避免資金流失。投資擔保公司在貸款前,對企業進行貸前審查,把握其經營現狀及發展前途,貸款後,密切注視嚴格審查企業對資金使用情況,及時發現問題,與銀行共同對資金實行追償,從而有效地避免了資金的流失,維護了國家、銀行的利益,並保證了資金融通的有效性。
(三)強化資金管理,提高企業融資效率。作為一個中介,投資擔保公司發揮著橋梁作用,它不僅為銀行、企業牽線搭橋,而且代銀行審查企業、監督企業、代企業向銀行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積極而有效地發揮了為銀行、企業服務的目的,使銀行、企業有更多的人力、財力和時間發展其他業務,從而有效地促進其發展。由此可見,投資擔保體系的建立,使中小企業有了穩定可靠的信用系統,有利於在一定程度上給中小企業解決貸款難的問題,幫助中小企業緩解資金壓力。同時,又可以幫助銀行按照貸款的「三性」經營管理原則實現經營總目標,並使銀行的貸款更為安全、有效。
二、關於投資擔保公司的法律規范
投資融資類公司事關國家金融市場穩定和社會和諧大局,必須依法成立。目前,國家和各省都制定了相應法律法規,加強對各類投資擔保公司的管理力度。國家出台的與投資擔保公司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2010年3月,中國銀監會、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總局等6部委聯合出台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4月,財政部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出台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為促進投資擔保機構的迅速成長, 2006年9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豫政〔2006〕62號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為規范投資擔保企業行為,2009年5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豫政 〔2009〕36號文件《關於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若干意見》;為加強投資擔保企業管理,2010年1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出台豫政辦 〔2010〕132號文件《關於開展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的通知》。這些法規法規和地方性文件,都對投資擔保公司的設立登記條件、日常經營行為、市場風險防控、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進行了有效合理的規定,對各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能也作出了明確分工。近年來的監管成效說明,國家對投資擔保公司的市場管理也起到了一定的規范作用。
三、我市投資擔保類公司基本情況及特點
目前,濮陽市設立的投資公司有三類:投資擔保類公司、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類公司、投資擔保咨詢類公司。
1、投資擔保類公司。依法設立後的經營范圍河南省工信廳規范為:融資擔保,投資擔保,合同履約擔保,投資管理咨詢服務。
根據2011年3月8日經國務院批準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同時,該《辦法》第十條規定:「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度,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若干意見》(豫政[2009]36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豫政[2006]62號)第十條規定:「擔保機構資產應保持良好的流動性和安全性,80%的部分應主要用於銀行存款;不高於20%的部分可用於買賣安全性好、回報穩定、變現能力強的國債、金融債券及國家重點企業債券等;原則上不得進行項目股權投資」。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10]132號)要求,政府要對投資擔保企業進行重點整頓,整頓的內容是:一是市場准入規范整頓,主要包括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是否經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批准;二是業務范圍整頓,主要包括信用擔保機構是否實際從事信用擔保業務,是否有偏離主業現象及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受託投資、非法集資和其他違法違規活動等,擔保資金運用是否隱藏重大風險。三是經營行為規范整頓。主要包括信用擔保機構的業務操作是否規范,准備金提取、風險集中度和投資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有不正當競爭和暴力追債等行為,是否存在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整頓的最後時限到2011年5月20止。盡管國家對此類公司管理嚴格,但從去年至今,我市仍有個別公司違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去年來,濮陽市工商局查處的違法案件亦不乏這樣的案件。
2、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類公司。由於融資性投資擔保公司門檻高、管理嚴,因此我市的投資人在公司名稱中為規避「擔保」二字,現在設立的這類公司90%以上的名稱為「濮陽市×××(字型大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濮陽市×××(字型大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其經營范圍依據投資人申請,一般核定為投資管理、資產管理、項目投資、創業投資和理財咨詢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這些經營范圍無需取得前置許可。
3、投資擔保咨詢類公司。這類公司既不能擔保,也不能投資,只能搞咨詢服務,在我市數量極少。
目前,根據濮陽市工商局企業注冊登記數據顯示,我市投資擔保類公司主要呈以下發展趨勢和運行特點:
(一)總體數量規模較大。截止2011年4月30日,我市融資性投資擔保類公司35家,投資公司167家,投資管理類公司118家,資產管理類公司76家,投資擔保咨詢類公司6家,共計397家,約佔全市私營企業總數的4%。
(二)注冊資本總量較大。我市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三類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總數是685942萬元,這一資本規模數據已相當大,其市場流量影響面也相當大。
(三)涉及的股多較多。三類公司自然人股東有1125個,這一數量足以證明,我市已經形成了這樣一個專業從事投資管理事務的群體,其經濟社會的影響作用很大。
(四)城區及縣均有分布。三類公司在市城區注冊經營的有199家,在5個縣注冊的有198家,我市投資公司注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的有3家。
(五)中小企業占據多數。三類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1億元的有8家,1000萬元—5000萬元的有53家,500萬元—1000萬元的有65家,500萬元以下的有202家。
(六)發展速度增幅驚人。今年1—4月份,全市新設立投資類公司114 家,而同期全市新設立私營企業884家,投資類公司約占總數的13%。今年4月份僅市局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就辦理各種投資管理類公司36家,同期全市設立私營企業260家,投資類公司占總數的14%。由此可見,這類公司發展勢頭的確增幅驚人。
四、投資擔保類公司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復雜多變的市場經濟大潮中,三類投資公司在我市的生存經營情況可謂魚龍混雜,但它們都有一個目的,就是高度的營利性、趨利性,僅此一點,其暴露出來的問題也日漸明顯化,三類公司共性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十個:
(一)超范圍經營,開展非法存、貸款業務。根據5月3日《濮陽早報》報道《「投資」「擔保」公司涌現龍城》一文記者調查暗訪,目前,我市三類投資公司均有此現象。如:位於大慶路的嘉禾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貸款」利息不高,控制在1分5左右,但是擔保費卻讓人難以接受,高達5%。位於益民路的濮陽市融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類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該公司「存款」至少是5萬元以上,月息一般是1分5。他們是根據抵押評估決定「貸款」數額和利息,月息一般是1分8。濮陽市宏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投資擔保咨詢類公司)的工作人員稱,如果個人想貸款的話,其公司可以負責找放款人,借款人和放款人聯系。利息加上擔保公司的擔保(中介費)費用,大概在月息3分5左右。
(二)擾亂金融秩序,坑騙不明真相的群眾。如2010年6月市工商局經檢支隊查處的濮陽市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違法從事貸款經營活動一案,該公司一負責人請朋友吳某幫忙,以其名字出借給某置業公司資金300萬元,實際上吳並未參與此事,而是由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代簽,事實上則是由擔保公司直接將款項借與了置業公司作流資用,出借10個月,該擔保公司非法獲利34萬余元,擾亂了正常的金融信貸秩序。還有利用人們的從眾心理和有些人愛佔小便易的心理,讓先期存款者,大肆對外宣傳或利用自己人虛假宣傳:該公司利息多麼高,回報多麼穩定等,以期達到更多人的參與。據不完全調查參與存款的以老年人據多或熟人關系據多,一旦把個人錢款存入擔保公司,稍有不慎,結果就被騙得血本無歸。如5月3日《濮陽早報》報道所舉的陳老伯,因為輕信了「投資」公司高利息,把多年的積蓄8萬元存入了投資公司。半年後,那家投資公司人去樓空,8萬元的本金打了水漂。
(三)提供虛假證明,套取注冊公司。如2010年6月市工商局查處的濮陽市某投資擔保公司提交虛假住所證明文件取得公司設立登記一案,該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時,其經營場所的房屋租賃協議,就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在房主朱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代簽的,就等於製作了一份原本不需要履行且內容相同的虛假房屋租賃協議,違反發《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破壞了市場主體准入秩序,被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四)虛假出資和抽逃資金問題。由於投資擔保公司所佔用資金數量大,大型的投資公司由於自身業務量與現有流動資金的矛盾,極易弄虛作假,搞虛假出資。中小投資擔保公司,其業務量一旦激增,極易拆解其在銀行的存款,造成抽逃資金的違法行為。
(五)非法市場競爭,存在放高利貸現象。《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否則界定為高利借貨。按當前6個月至1年的短期貸款年利率5.81%算,個人民間貸款年利率上限應為23.24%,折算成按月復利(利滾利)的利率就是常說的1分7厘。據不完全調查,我市投資管理類公司和資產管理類公司絕大多數都進行高利發放貸款,月利率在3分—5分不等,貸款時間大多為半年以內, 3個月以內的居多,但最少為一個月,不夠一個月按一個月付息。如果貸款時間一開始就確定不超過半月,一般按天計算,摺合成月息有的高達1毛左右。
(六)市場運作投機,存在非法擔保現象。融資性資產擔保機構,只有依法取得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後方可為履約合同提保等業務。但目前我市的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公司大多明目張膽進行這類業務。在辦理貸款手續時,有些投資管理或資產管理公司為打消放款人的顧慮,都會給你設計一個看似設計非常嚴謹程序。據他們介紹,一是貸款人直接與放款人見面,投資公司作為第三方提供擔保。貸款人與放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並介紹投資項目和項目完成時限及收益。如房地產開發、道路建設這類項目等。如果放款人不放心,還可和你一塊到現場去考察,以打消放款人的顧慮。在簽定借貸合同時,貸款人要提供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等不動產作抵押。經過評保機構評估、公證處公正,然後到房產局抵押給放款人。二是貸款人還可以提供匯票、支票、存款單、倉單、提單進行質押。三是貸款人如貸款數額較小,還可以用我市公務員工資提供擔保。調查中還發現在辦理貸款手續時,有些投資管理或資產管理公司,讓貸款人提供不動產抵押或動產質押,直接與自己公司簽訂貸款合同。有的平時收集貸款人和存款人的信息,先不讓存款人存錢,等待有貸款的,再通知雙方見面。
(七)開展虛假宣傳,是造成非法小廣告的源頭之一。我們注意觀察一些門頭牌匾,就會發現一些《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明明是投資管理公司、咨詢公司,卻在其門頭上變成了「擔保公司」。還有的投資公司為了達到發展業務量的目的,在城市的各個角落亂塗亂寫標語,還有的亂張貼發放印刷品廣告,內容有的極為虛假,為的就是欺騙不明真相的群眾到其處「存款」、「貸款」,達到非法集資、博取高額利潤的目的。此外,這些小廣告,影響城市形象,影響文明創建。
(八)資金鏈斷後,極易引發社會性問題。我市融資性投資擔保公司,已經河南省工信廳審核批準的33家,這部分已取得了擔保資格,盡管有的也非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但他們隱蔽性強,還沒有明目張膽去經營。最易出問題的是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公司,他們大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領到了營業執照,盡管他們規避了名稱中「擔保」二字和經營范圍中應取得前置許可後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中核定,並依核定的經營范圍進行經營。但實際上他們大多都在違法經營。這樣長期下去:一是如果貸款人的抵押物出現瑕疵或審查不嚴,就會使存貸款鏈條斷裂,引發社會問題。這種事在我們身邊也時有發生。如2011年5月7日,中央電視台第二套節目就播出了一個一房三賣的案例。二是有些投資公司可能會出現見利忘義,當他們非法吸收存款達到一定大的數額時,也有可能捲款潛逃。前不久也是在電視節目上播出一個案例,山西省一個村民,辦了一個麵粉廠,非法吸收存款100多萬元後,就逃往他鄉,人間蒸發。三是大多數投資管理類公司最高存款利息2分,貸款5分,存貸差達3分,問題是一旦貸不出去,或貸出去收不回來資金鏈斷裂,就會讓一大批存款人血本無歸。如按目前我市400多家公司計算,假如有一半公司出現問題,每一公司涉及50戶,這樣就會涉及1000家,每戶3人,就會涉及3萬人。2011年5月8日鳳凰網報道了內蒙古巨商金利斌非法集資,資產鏈斷裂,據傳每月償還利息兩億元,因不能承受欠高利貸,而自焚身亡。
(九)撓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政府公信力。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我市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等公司違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違規擔保使一些法律淡溥的公眾、真假難辨,一部分居民認為,這些公司有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辦公場所豪華氣派,門頭排扁裝修得高檔顯眼,如果這些公司違法經營,政府有關部門早就查處了,而且他們每天照常營業,在某種程度上說明他們是合法的。從而大大地影響了政府的公信力。
(十)潛在問題很多,可造成非法洗錢、暴力事件等違法犯罪活動。如一些投資人的資金來歷不明,投資在此方面,就會使其慢慢合法化。還有一些因「高利貸」無力償還的,鋌而走險,走上了搶劫、盜竊的犯罪道路,給社會秩序造成很大穩定沖擊。
五、對整頓規范投資擔保類公司的幾點建議
綜由以上所述,筆者認為,對我市投資擔保類有限公司的整頓已迫在眉捷,建議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領導應高度重視,迅速開展情況調研。各級黨委、政府一定站在確保經濟安全、確保民生安全的大局,把整頓規范投資公司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投資擔保公司已呈快速發展態勢,已在我市形成一定氣候,如不及時治理,金融秩序、社會治安、矛盾糾紛激化,後果難以設想。相關領導應給予高度重視,迅速開展調研,研究形勢,分析原因,解決問題。
(二)釐清部門職責,分工抓好日常監管。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各部門「三定」方案要求,盡快釐清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管擔保公司方面的職能職責,進一步細化責任,嚴格做好部門分工,使各部門在整治擔保公司中做到會管、能管、管好,早介入,早監管,防止出了問題,化解監管風險。
(三)強化協調合作,形成多部門協作機制。投資擔保企業的監管牽涉的法律多、政策也很多,不是由一家政府部門所能獨立承擔的事情,建議由市政府牽頭,組織銀監局、發改委、工信局、財政局、商務局、人行和工商局等有關部門成立整頓規范投資擔保行業領導小組,像打擊非法傳銷一樣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齊抓共管,多策並舉,確保監管成效。
(四)加大整治力度,查處大要案件。進行一次集中專項治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10]132號)的要求進行規范,依法查處一批,曝光一批。同時,建議省政府或主管部門盡快出台相關管理辦法,達到一定整治效果。同時,建議在整頓期間以市政府的名義暫停審批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這類公司。
(五)建立有獎舉報制度,深挖非法擔保公司。通過建立相應的舉報制度,通過一定的獎勵措施,鼓勵廣大人民群眾投身到舉報查處非法擔保公司的工作中來,挖出一批作案隱蔽、影響惡劣的非法擔保公司,及時從嚴從重處理。
(六)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群眾防範意識。一是要利用電台、電視台、報紙等多種新聞媒介加大宣傳力度,教育廣大民眾樹立正確的理財觀,自覺防範存、貸風險。二是建議我市各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及服務網點要在各辦公場所加強宣傳,利用門頭滾動字幕、宣傳單等多種形式向民眾廣泛宣傳違法存貸款的危害性。三是統一製作警示牌,在全市已設立成立的投資管理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辦公場所內的醒目位置預以懸掛,以防民眾上當受騙。
㈤ 投資擔保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民間借貸主體在進行民間借貸活動中,應規范、合法的操作,以下是應注意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的保護。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21條 公民之間的貸款,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第122條 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利率發生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
第123條 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准許。
第124條 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125條 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196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197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198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第199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200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201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202條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203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204條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第205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206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207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208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209條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在進行民間借貸時,為保障借貸活動的順利進行和借貸主體合法權益的有效實現,筆者建議最好根據實際需要依照本法設立擔保。筆者認為設立房產抵押的擔保較明智。
五、《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因民間借貸中常常設立城市房地產抵押的擔保方式,因此,作為城市房地產抵押的專業性法規,建議借貸主體在設立城市房地產抵押時,依照本法設立,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出借人債權的實現。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為使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更高,往往要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借貸合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且不易更改。可以避免很多糾紛的發生。
七、地方性法規
民間借貸主體在進行民間借貸活動時,只要能依據上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進行操作,制定合法、規范、完整的借貸合同,就能有效保障民間借貸活動的順利進行,使借貸雙方的目的得以順利實現。
㈥ 我國民間融資法律法規有哪些順便回下法律法規的詳細出處
1、【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借款合同依主體不同分為兩類:一類是商業銀行為貸款人的商業借貸合同;一類是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前者是商事合同,後者是民事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當然是合法的,它是一種互通有無的互助行為,是符合民法要求的,是城鄉居民解決生產、生活資金需求的一種行之有效的行為。一般情況下,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是無償的,且約定利息不得超過最高額度限制。依現行司法解釋,最高額不得超出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的,超出部分無效。另外,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禁止復利,即「驢打滾。
2、【自然人向單位之間】的資金融通。自然人向單位的資金融通又可以細分為因公借貸和因私借貸兩類。前者在現實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其合法性勿庸置疑,它的存在有實踐上的可操作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因而是為財經制度所允許的。因私則會因單位性質的不同而構成不同的犯罪構成,觸犯不同的罪名。若是非國有單位,則構成《刑法》272條的挪用資金罪,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的、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若是國有單位則構成《刑法》382條的貪污罪。在這一點上是沒有太大疑問的,其行為不但違反了財經制度,而且情節嚴重者還會觸犯法律。即自然人不論是向本單位還是外單位進行融資,不論是用於合法或者非法用途,只要是因私,就會因為構成挪用行為而遭到法律的否定評價。
3、【單位向個人】的資金融通行為。至於企業法人、其他組織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則為現行法律所禁止,被視為無效合同。
4、【單位與單位之間】的資金融通。從金融學的角度來看,單位之間的資金融通行為即盈餘單位(最終貸款人)直接把資金貸給赤字單位(最終借款人)使用,其間不需要經過金融中介機構的融資方式。該種融資方式可以及時、靈活、有效地調劑資金餘缺,從而達到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社會快速高效的發展。但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不管是何種資金融通行為都遭到了法律的否定評價。在我國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釋中,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行為也因為規避法律而歸於無效。
㈦ 民間合法融資與非法集資的區別課後測試
1、融資者的主體資格方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主體從事融資活動具有非法性,未經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經營形式進行融資活動,使其自身和從事的融資行為脫離國家有關單位管控和法律、規范的規制,增加了融資行為的風險性。
而合法的民間融資行為一般對融資者或融資中介規定了主體資質審核義務,如在私募基金中,融資者在成立、募集資金完成、注銷時都需要向證券業協會備案,證券業協會將上述信息通過網站公告。
要求融資者或融資中介在相關部門登記、備案,其目的是通過相關部門對融資者或融資中介的資質、信用及償還能力進行初步把關,並將其融資行為納入國家監控和掌握之中。
2、投資者資格方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具有公眾性的特徵,即吸收存款的對象系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對投資者的經濟能力和投資數額都沒有限制,一旦投資款發生損失,投資人對投資風險無法承擔將演變成社會不穩定因素。與之相比,合法的民間融資行為一般都要求融資者在一定范圍內選擇合格投資者。
3、投資風險明示方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所以使用「存款」這一概念,是因為在該犯罪中,犯罪主體在向投資者宣傳和吸收資金時刻意規避投資風險,以各種方式向投資者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或者給付回報,使投資者相信其投資就像放在銀行的存款一樣安全有保障,這種規避風險的手段體現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另一重要特徵利誘性。
而所有合法的民間融資行為無一例外的要求融資者向投資者切實履行風險明示義務,包括風險預判提醒義務,即融資者在融資之前,對融資項目的風險通過專業的評估進行預判並將投資風險如實告知投資者,絕不能為了追求融資的規模和效率隱瞞融資項目可能存在的風險。
非法集資相關分類: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庄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㈧ 個體網路借貸的運行原則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個體網路借貸(P2P)監督管理辦法
(學者建議稿)
(2015年11月1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與根據】為加強對個體網路借貸(P2P)平台企業(以下簡稱「網貸企業」)的依法監管,規范網路借貸企業的經營活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網路借貸市場的經濟秩序,促進網路借貸行業依法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法律法規以及《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於融資者與投資者之間通過網路借貸平台進行借貸活動的監管,網路小額貸款的監管不適用本辦法。
網貸企業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備案,在備案的范圍內從事網路借貸活動。
第三條【管理原則】銀監會監管網路借貸活動實行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堅持依法監管、適度監管、有效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銀監會監管網路借貸活動堅持促進創新和防範風險相結合的工作準則,堅持風險監管和合規監管的工作原則,依法公開、公正和審慎地履行監管職責,保護合法經營,懲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監管許可權】銀監會對網貸企業的經營實行備案制度。
網路借貸監管實行行政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的管理制度。銀監會對網貸企業以及網路借貸活動依法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網路借貸行業協會對網貸企業進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經營要求】網路借貸活動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願、公開、公平的原則,維護金融秩序,依法依規實施網路借貸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藉助網路借貸平台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網貸企業應當建立借貸管理制度,加強借貸管理;建立風險控制管理制度,防範金融風險;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客觀真實信息;不得泄露投資者和融資者信息,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自融,不得非法集資。
第六條【監管原則】從事網路借貸活動應當依法接受銀監會監管。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銀監會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違反網路借貸行業規范行為的,由網路借貸行業組織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七條【管理職責】銀監會對網貸企業經營活動實行備案管理。
銀監會備案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備案管理政策;
(二)制訂備案條件和備案程序;
(三)指導備案工作;
(四)制訂網路借貸重大風險事件處置預案;
(五)履行備案管理的其他職責。
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具體實施對網貸企業經營活動的備案登記。
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在備案中發現網貸企業可能發生重大金融風險事件,應當及時上報銀監會,並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第八條【備案要求】網貸企業備案登記時,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並取得電信主管部門網路經營備案證書(ICP);符合本辦法規定備案條件的,由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進行備案登記。
第九條【備案條件】網貸企業備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二)具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本,實繳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具有至少一名三年以上金融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至少一名三年以上信息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網路借貸平台的網址、域名已經取得電信主管部門的網站備案手續;
(五)具有相應的網路借貸信息技術安全保護設施;
(六)具有完備的網路借貸業務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備案材料】網貸企業應當保證申請備案所提交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網貸企業在向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網貸經營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網路借貸平台的ICP備案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實繳資本的驗資證明;
(五)網貸企業的組織結構、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包括任職的董事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資格證明、信用報告、信用承諾書和無犯罪聲明;
(六)網路借貸業務管理制度;
(七)網路借貸有關投資者保護、信息安全、防範欺詐、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八)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備案程序】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後,應當予以審查並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備案或者不予備案的書面決定。
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決定備案的,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應當自作出備案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在銀監會官方網站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頒發電子備案證書。
經審查不符合備案條件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十日內予以補充,申請人不予補充或者補充後仍不完整的,不予備案。申請人對不予備案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核。
備案期間,備案材料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網貸企業應當及時變更備案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不予備案條件】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網貸企業的主要股東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背信犯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金融秩序,被判處刑罰的;
(二)因採用非法手段催收債務或者泄露客戶信息受到過行政處罰的;
(三)被列入法院系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第十三條【備案產品】網貸企業產品應當備案。產品備案可以與網貸企業的備案同時進行。
備案產品應當包括下列信息:
(一)備案產品名稱;
(二)備案產品期限;
(三)備案產品利率;
(四)備案產品其他信息。
各類產品單筆融資額度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的,還應當單獨備案。
第十四條【備案變更】網貸企業備案後,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構提出變更備案申請。
第十五條【備案撤銷】網貸企業提供虛假備案材料和信息騙取備案,經查證屬實的,由原備案機構撤銷備案。
網貸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原備案機構撤銷備案。
第十六條【備案注銷】網貸企業解散或者終止網路借貸業務的,應當自宣布解散或者終止網路借貸業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申請備案注銷,原備案機構應當及時在官方網站等予以公告。
第三章 網貸企業管理
第十七條【網貸企業職責】網貸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勤勉盡責,督促投資者、融資者依法合規開展網路借貸活動及履行約定義務;
(二)對投資者、融資者進行實名認證,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三)對網路借貸活動的合法性進行審核;
(四)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及時公告並終止其網路借貸活動;
(五)對投資者的投資資金設立專戶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
(六)對投資者的投資信息、融資者的融資信息、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信息等資料進行妥善保管,必要時應當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保管;
(七)建立投資者投資風險揭示制度,對投資者進行金融風險教育,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活動,使投資者知悉投資風險;
(八)保守投資者、融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提供投資者、融資者及其利益相關方的相關信息;
(九)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洗錢工作;
(十)按照銀監會和網路借貸行業協會的有關規定向投資者及其他利益相關方進行信息披露;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徵信管理】網路借貸活動信息應當納入徵信系統。
網貸企業從徵信系統獲得的信息,不得泄露,不得用於與網路借貸無關的任何活動。
第十九條【平台風控】網貸企業應當建立風險控制制度,風險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現平台系統的自主訪問控制,使系統用戶具有自我保護的能力;
(二)增強系統的安全保護功能;
(三)獲取融資者基本情況的功能;
(四)對融資信息進行風險分析及揭示的功能;
(五)對融資約定事項進行提示和督促;
(六)其他需要風險控制的情形。
第二十條【信息披露】網貸企業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網貸企業應當披露的信息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體信息:主要包括基本情況、獎懲情況、主要股東情況、實際控制人情況、法人治理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二)產品信息:主要包括備案產品基本情況;
(三)業務信息:主要包括經營數據、逾期交易情況及其他信息。
網貸企業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確保公開披露信息的內容無虛假、無誤導、無重大遺漏。
第二十一條【禁止行為】網貸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網路借貸平台直接、間接或變相為自己、股東或者關聯方進行融資;
(二)直接或者間接向融資余額超過人民幣五百萬元的同一融資者提供再融資;
(三)提供增信服務;
(四)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服務;
(五)從事其他金融產品銷售、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業務,但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除外;
(六)兼營股權眾籌、第三方支付或其他互聯網金融業務;
(七)詆毀、貶損其他網貸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八)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融資者與投資者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實名注冊】融資者、投資者應當在網路借貸平台進行實名注冊。融資者、投資者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二十三條【合法性要求】融資者、投資者之間進行的借貸行為,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等規范。網貸企業應當依法依規為融資者、投資者提供信息交互、交易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不得干擾融資者、投資者的合法借貸行為。
第二十四條【利率規定】網路借貸利率由融資者、投資者雙方協商確定;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利率限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融資者權利】融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網貸企業及時辦理委託事務;
(二)要求網貸企業按照規定與約定進行信息披露;
(三)要求網貸企業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供撮合居間服務;
(四)要求網貸企業、投資者、監管部門保護其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五)其他法定與約定權利。
第二十六條【融資者義務】融資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貸企業提供真實、准確和完整的注冊信息;
(二)提供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的借貸信息;
(三)保證借貸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提供其他融資信息;
(五)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六)及時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信息;
(七)按照約定支付本息及服務費用;
(八)其他法定與約定義務。
第二十七條【禁止行為】融資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詐借貸;
(二)隱瞞就同一借貸項目融資的事實;
(三)藉助網路借貸平台從事非法集資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投資者權利】投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網貸企業及時辦理委託事務;
(二)要求網貸企業按照規定與約定進行信息披露;
(三)要求網貸企業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供撮合居間服務;
(四)要求網貸企業保證投資資金安全;
(五)要求網貸企業依約督促融資者歸還本息;
(六)要求融資者按期支付本息;
(七)要求網貸企業、投資者、監管部門保護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八)其他法定與約定權利。
第二十九條【投資者義務】投資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貸企業提供真實、准確和完整的注冊信息;
(二)保證投資資金來源合法;
(三)了解和知悉網路借貸的投資風險;
(四)其他法定與約定義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監管職守】銀監會應當依法對網路借貸活動履行指導和監管職責,不得妨礙和干擾網貸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索取、收受網貸企業的財物,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第三十一條【監管職責】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網貸企業的經營活動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備案登記;
(二)對網貸企業的實名認證、信息披露、資金存管、風險控制以及禁止性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查處其違法違規行為;
(三)開展網路借貸行業數據統計分析、監測和評估工作,推動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借貸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
(五)處置網路借貸重大風險事件;
(六)撤銷、注銷網貸企業或者產品的備案;
(七)對網路借貸行業協會的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監管措施】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網貸企業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知情人員,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如實作出陳述;
(四)查閱、復制網貸企業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五)檢查網路借貸管理業務數據系統;
(六)實施與網路借貸有關的信息收集、分析評估等非現場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舉報制度】任何人發現網貸企業可能發生重大金融風險事件或者涉嫌違法犯罪的,有權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舉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及時接受並做出相應處理。
銀監會應當建立網貸企業重大金融風險事件及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獎勵制度,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舉報人。
第三十四條【變更報告制度】網貸企業提供新的產品、決定停止提供產品、變更服務方式等影響融資者、投資者利益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十個工作日向原備案機構報告。
第三十五條【協會職責】網路借貸行業建立網路借貸行業協會,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等職責,接受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自律規范】網路借貸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制度,建立自律管理機制。
網路借貸行業協會應當制訂網路借貸行業自律規范。自律規范應當包括網貸企業自律公約、網貸協議範本、禁止性行為規范以及網貸企業信息披露規則等內容。網路借貸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貸企業信用承諾制度,要求網貸企業以標准格式向社會公開承諾依法合規開展網路借貸業務、保障融資者與投資者的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及其合法權益。
網路借貸行業協會應當將自律管理規范報送銀監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誠信監管】銀監會應當將網貸企業和其他網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入網路借貸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根據網貸企業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一般違規責任】網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資料報送義務的,或者提供虛假、隱瞞重要事實資料的,由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未造成不良後果的,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禁止規定責任】網貸企業開展網路借貸業務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實施禁止性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並處二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程序性處罰】拒絕或者不配合依法檢查監督或者調查的,由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十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對單位處三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阻礙檢查監督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四十一條【行政處分】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從事網路借貸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進行監督、檢查、調查的;
(二)妨礙或者干擾網貸企業正常經營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網貸企業賄賂的;
(四)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泄露或者利用因行使職權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六)違反規定對網貸企業和相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八)其他違反規定履行職責、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行政救濟】網貸企業和其他當事人對銀監會的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術語解釋】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融資者,是指通過網路借貸平台直接向投資者籌集資金的自然人和中小微企業。
投資者,是指通過網路借貸平台直接向融資者提供資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網貸企業,是指依法設立,通過網路借貸平台為融資者與投資者提供信息交互、融資交易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主要股東,是指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網貸企業5%以上股份的股東。
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指按照合夥協議約定代表合夥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一定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網貸企業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四十四條【解釋權】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生效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參與制訂《個體網路借貸(P2P)監督管理辦法(學者建議稿)》專家名單
法條起草人:
郭華(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博士後,中央財經大學互聯網金融與民間融資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預防金融證券犯罪研究所所長):第一章
李永壯(中央財經大學商學院教授、管理學博士,中財大創新管理研究院院長):第二章、張三章
吳韜(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主持工作]、副教授、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第六章
許冰梅(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互聯網金融與民間融資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第四章
董新義(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韓國高麗大學法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互聯網金融與民間融資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第五章、第六章
張德環(中財大創新管理研究院研究部副主任、碩士):第二章、張三章
課題參與人:
王春霞(中財大創新管理研究院副院長、碩士)
孟祥軼(中央財經大學公共財政與公共政策研究院副教授、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經濟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互聯網金融與民間融資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
史英哲(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博士)
蘇文(中財大創新管理研究院辦公室主任、碩士)
劉華(中央財經大學互聯網金融與民間融資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出處: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㈨ 青島市民間信貸所面臨的問題
大量的事實表明,無論我們重視與否,在我們身邊民間借貸已經成為一個無法迴避的現實。
提到民間借貸,人們第一感覺還是「陌生」,這意味著其生存狀態較為邊緣化。然而近幾年青島的民間借貸幾乎在一夜間「風生水起」,戶外廣告、報紙的分類廣告以及寫字樓的分眾傳媒,人們都能從中看到民間借貸的相關宣傳。一位業內人士表示,40多家或大或小的民間借貸機構激活了青島民間資本投資市場,並被外地譽為「青島模式」。
那麼,該模式對青島到底意味著什麼?該行業又該如何健康發展?民間借貸的勃興能否推動青島金融業的變局?帶著這些疑問,記者近日進行了相關采訪。
發現「青島模式」
新事物的出現總要經歷一個被審視和考驗的階段,這個過程有時是漫長的,有時則是迅如雷電。
記者發現,青島的民間借貸在2003年之前還處在「謹慎期」,青島五色土抵押貸款公司的總經理李繼高表示,公司注冊時相關部門都抱著試試看的心理。而今,經過三四年的培育,民間借貸市場已進入「成長期」。
青島市投資管理協會提供的數字顯示,2005年青島企業貸款規模年均3000億元,其中民間借貸額高達200億元。截至目前,青島市登記在冊的專業從事民間借貸服務企業共40餘家,其全年交易額在10億元左右。
據市經貿委有關人士介紹,青島市場有規模的民間貸款企業大都形成了自己的業務操作規范,從信息發布、貸借雙方洽談、抵押物評估到律師公正、合同簽署都形成一整套流程。涌現出五色土、福元運通、誠信德等一批規范化操作的專門借貸公司。
不妨讓我們來了解一下我市民間借貸的大致流程。記者近日在五色土看到,在四方區打理一家婚慶公司的孫先生需要一筆12萬的資金,擴大經營規模。五色土對其進行了考察,並介紹有放款意向的市民牛先生和孫先生洽談,經過協商,雙方達成了合作。孫先生以一套自有住房為抵押向牛先生借到了12萬,為期1年,利率為7%左右。而五色土從借款額中收取1%-2%的手續費,經過辦理抵押、公證等相關法律手續,僅用三四天時間,孫先生就解決了資金難題。而牛先生也將獲取比銀行存款更高的利息收入。
由此可見,借貸公司在放款人、借貸人之間充當了中介的作用,如何保證不出問題,誠信德總經理朱昭綺認為,關鍵是以保值增值房產作為抵押物。據統計,青島民間借貸市場上抵押物95%以上是房產,如沒有房產抵押也可通過第三方擔保形式貸款。這從根本上確保了放貸人的利益,將壞賬率減少到最低限度。
業內稱該流程為「青島模式」,特點是在借貸過程中,貸方大多將錢直接轉入借方賬戶,中間不經過中介公司賬戶,借方收到錢後將中介費交與中介公司,避免了「吸儲」以及「利滾利」等不法行為。記者了解到,目前國內民間借貸的形式很多,但合法的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青島為代表的抵押貸款模式,另一種是人民銀行批准在西部四省設立的小額貸款民間銀行模式。
銀行有關人士表示,目前體制下中小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門檻還比較高,再加上手續相對繁瑣,這就給民間借貸提供了發展空間。五色土抵押貸款有限公司總經理李繼高介紹,目前我市的民間借貸,借方70%以上是做生意或做小企業的,多為臨時缺錢急需資金型,借貸周期一般為6個月至1年,借款額多在5萬元至100萬元間。
由此可見,此舉有效拓展了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據悉,該「模式」吸引了上海、深圳、成都財政金融部門的關注,並紛紛到青學習相關經驗,以探求民間借貸助力中小企業融資的新路。
可以說,在悄無聲息中,「青島模式」在業內已頗具影響了。
挑戰與變局
從目前我市民間借貸的現狀來看,極有可能帶來青島金融的新變局。
眾所周知,在省內,青島和濟南同為金融中心,這主要指各大銀行等金融機構扎堆落戶,形成了經營規模。但業內人士指出,要成為更具影響力的金融中心,青島必須在發揮總部經濟優勢的同時,調動盡可能多的資本,形成活躍的資金流。而民間借貸等處於邊緣化的金融活動,不可能被長期排斥在主流之外。因為,大量的資本因投資渠道不暢尚隱藏在民間。
目前民間借貸的興起,至少對青島的金融市場提出了以下挑戰:
——對銀行理財產品創新提出了挑戰。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到借貸公司放貸的多為自然人,尤以有閑置資金的中老年人居多。投資渠道稀少,存款利息偏低,放貸賺利對部分有錢人有更大吸引力。這其實反映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理財產品過於單一、落後的現狀。
記者了解到,我國目前銀行貸款利率一般年息在5%至6%之間,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不超過4倍」的規定,民間借款利率上限為年利24%。實際上,除極個別特殊情況,我市經由專業公司中介的民間借款年利一般在7%至8%之間,加上借款人完成借款後付的中介費及辦理抵押、公證等手續的費用,借款人借款成本總共為借款額的9%至10%,遠未超出「4倍」。
業內人士還將民間借貸與銀行貸款、典當借款進行了比較:銀行貸款的特點是貸款周期長,一般為2年以上,利息較低;典當抵押借款一般借款期短,多為3個月,但利息高,有的3個月可達10%以上。相比之下,民間借貸借款期及利息均居於二者中間,因此很有市場。
事實上,在新的挑戰面前,有些銀行已經開始高度關注民間借貸,最近民生銀行和建設銀行推出的「個人委託貸款」業務,雖然名稱有別,但其實質與民間借貸機構從事的業務相似。只不過銀行在其中擔當了中介而已。談及銀行相關業務的變革,五色土的李總認為,對剛剛興起的民間借貸會有一定影響,但是我們是專門做這塊業務,有人才和經驗做保證,如果銀行以後能考慮該業務的外包,或許能出現「雙贏」局面。但記者發現,如果銀行外包該業務,又要付出一筆成本費,估計此舉可能性很小。但將來,銀行是否會自己成立相應的部門或專門銀行也未可知。隨著金融業改革的深入,我市民間借貸的這種模式能否被銀行「演進」,而由民間躍為「官方」,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僅就當下的情形分析,民間借貸還是有其生存空間的。
——對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管和立法規范提出了要求。
我市目前從事民間借貸業務的中介公司近40家,應該說整體是健康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用業內人士的說法就是「良莠不齊」。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行業門檻低,有的從業人員是從房屋中介轉行過來的,缺乏金融、法律等專業人員;運作不規范,如合同文書過於簡單,給日後解決問題留下隱患;有的為賺取中介費千方百計「拉郎配」,對借方資信及還款能力審查過松;有的甚至不要求抵押,甚至在廣告中大肆宣傳「不需要抵押」,運作風險極大;有的放貸利息過高,甚至超過15%,等於預留了借款還不上的隱患;有的將放貸人款打入公司賬戶,挪做他用,極易出現資金鏈斷裂風險。誠信德的朱總表示,現在是加強監管的時候了。否則,該行業將在襁褓中因無序競爭而迅速走向衰亡。
可見,無規矩不成方圓。對於原本就比較敏感的領域,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出台至關重要。民間借貸今後如何趨利避害,值得關注。
規范化是唯一出路
存在未必合理,要使其合理化必須合法、合規,在此基礎上才談得上發展。
銀行專業人士指出,合法合規並保持適度規模的民間借貸是融資方式的一種補充,可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但如果面太大,會給金融機構經營帶來沖擊。民間借貸管理不好就會出問題,不僅易攪亂金融秩序,還將影響社會穩定。
記者從我市中小企業發展戰略聯盟秘書處獲悉,近期該聯盟正在醞釀由五色土、誠信德等有經驗、口碑好的抵押貸款公司成立民間借貸聯合會,通過發表誠信倡議書、制訂業內自律公約等形式,加強全行業的規范化建設。五色土李總表示,在全行業立法滯後的情況下,只有先從內部突破,形成行業自律,才能使全行業健康發展。
市中小企業發展局融資指導處有關人士表示,應加強行業自律,盡快成立行業協會,倡導全行業誠信經營,通過邊發展邊規范,使其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發揮作用。
據統計,我國個體私營經濟中99%是中小企業,因種種原因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近80%的中小企業資金短缺,可謂求「資」若渴。而另一方面,國內民間資本保守估計也超過12萬億元,而我市目前擁有的民間資本至少為1100億元。一旦讓這些剩餘資本成為金融資本,足以為眾多中小企業「解渴」。總之,民間既有解渴之需,又有解渴之資,我們為什麼不從中搭建雙方合作的橋梁,以求雙贏?現在看來,搭橋是必然趨勢,只是怎麼搭、搭起來又如何維護的問題還需要各方繼續探討。
㈩ 關於國有企業對外擔保的法律規定越全越好
一、河南投資擔保業迅速發展的原因是什麼?
2009-2010年,我省擔保公司出現暴發式增長,達到1640家。擔保業迅速發展的原因是什麼呢?業內人士幾乎異口同聲:有市場,有需求。
1、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中小企業融資難到什麼程度,看看瘋狂的高利貸市場就知道了。「珠三角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一般在5分(指月息、下同)以上,長三角也沒有低於4分的,不少中小企業陷入不融資等於坐以待斃,而若融資,無疑飲鴆止渴的困局。」(2011年7月28日大河報《百億擔保資金「轉」路彷徨》)。我省民間投資擔保的利率,平均月息1.5分,在國家對民間借貸的法定利率范圍以內,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2、為民間資本開辟一條相對穩定的投資渠道。
看看中國老百姓眼前的投資市場。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3.5%,而物價水平指數(CPI)一度高達6.5%,老百姓「享受」負利率的待遇已經很久了,銀行的服務收費項目又日益增多。股市:2011年8月8日,「中國股市市值損失最大時接近1.3萬億元,相當於全國13億老百姓,每人一天損失1000元人民幣!」(2011年8月9日大河報《恐慌蔓延全球,股市遭遇「黑色周一」》)。期貨、外匯、黃金:凡涉及「保證金」交易的投資,都可以讓您血本無歸。保險:保險產品的功能本來是防範風險,現在卻被扭曲為「理財產品」誤導客戶,營銷員的口頭語是:「比銀行利息高!」正是通過這些所謂的「投資」渠道,老百姓的錢源源不斷流進少數人的口袋,造成貧富差距不斷擴大。
2007年,國內某著名保險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年薪6616萬元,輿論嘩然。「創業板超募1000億元以上」,「創造出近千個億萬富翁,卻無法為中國的創業家們提供實現夢想的資金之源。」(大河報《創業板龍種變跳蚤的三大原因》)「普通投資者則被深深套牢。」(大河報《資本市場不能成為造富機器》)
民間投資擔保相對穩定。收益雖高但不超過法律規定,且有一定風險,應在情理之中。
3、緩解青年人就業難問題
據大河報消息,我省擔保從業人員3.5萬人。據我所知,許多大型河南投資擔保還為員工辦理了社會保險。擔保公司員工絕大部分是大學生,他們訓練有素,熱情禮貌,非常可愛!
4、民間投資擔保公司老闆能賺到錢
擔保公司老闆是擔保業發展的核心力量,他們許多都是事業有成的民營企業家。開公司就是為了賺錢,賠錢的生意誰會來做?
5、規范民間借貸市場
各地傳來的消息表明:民間借貸市場高利貸猖獗,月息6分、7分甚至1毛以上!老闆「跑路」是被高利貸逼出來的,不是合法民間投資擔保逼出來的。合法民間投資擔保的利率,依法不超過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實際上是對民間借貸市場的規范。合法的民間投資擔保越發展,高利貸的市場空間越縮小。
6、縮小社會貧富差距
民間投資擔保,投資的多為窮人,其中以老年人居多,他們攢了一輩子的養老錢,十幾萬、幾十萬,希望有一個安全、收益高的投資渠道。借錢的多為富人,他們是身家百萬、千萬、億萬的民營企業家,以較高成本借款以維持企業正常運轉。兩者各取所需,實際上縮小了貧富差距。
民間投資擔保順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利國利民,這是它得以迅速發展的根本原因。
二、政府「整頓」擔保業的指向是什麼?
2010年12月03日大河報《河南擔保業要規范發展》一文透露「記者從省工信廳中小企業服務局獲悉,從2010年12月1日起,到2012年3月31日,全省將暫停擔保機構的設立,備案工作。」2010年12月10日大河報《河南擔保「洗牌」聲聲急》一文再透露:「省工信廳對擔保機構規范整頓情況重新確認的最後期限是2011年年底。」
話是這么說,直到2011年6月11日,省工信廳才公示「初審合格」的全省246家擔保機構名單,其中鄭州地區104家。名單中大部分不為人所知,業內人士說,他們是專做銀保的。後來又發現,名單中還有在2010年12月1日以後拿到備案證、甚至營業執照的。原來政府是可以說了不算的,政府的公信力瞬間崩塌!
省工信廳還宣布了「融資性擔保機構資格認定」的五項條件。其中第3條:去年以來與銀行開展有融資性擔保業務1億元以上或銀行授信1億元以上。我心裡直犯嘀咕:這哪裡是資格認定呀!沒有資格就敢做1億元銀保業務。這不是鼓勵非法經營嗎?
2011年7月28日大河報發表文章《百億擔保資金「轉」路彷徨》,副題「通過這次整頓,約1300家擔保公司將被洗掉,淘汰率近80%。」文章說:融資性擔保公司將以「銀保」為核心業務。大批擔保公司轉型的方向有兩個,「一是回歸實業領域」,就是退出擔保業。「轉型的另一個方向,則是與擔保領域相關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我還注意到:自2012年6月10日(工信廳公布初審合格名單的前1天)起,大河報關於私募的文章突然多起來。
到2011年9月,終於有擔保公司拿到經營許可證,簽發日期是2011年8月8日。接著,幾十家擔保公司在媒體上,以廣告形式公布「承諾書」。9月15日,大河報《河南擔保業高調「承諾」的背後》一文說:「省工信廳要求首批初審通過獲經營許可證的擔保公司,在媒體上按照上述內容公開承諾,模板也是工信廳提供的。」「原來擔保公司主營的民間擔保理財類業務肯定不能做了」。「和銀行合作是下一步的主要方向。」業內人士說,拿到經營許可證的公司,已經被省工信廳明確告知不準做民間投資擔保業務,工信廳還在這些公司內部裝了攝像頭。
到此才明白:政府「整頓」擔保業的指向,原來就是封殺民間投資擔保!原以為政府要整頓高利貸、非法集資,結果未見整它們一根毫毛,倒先把合法的民間投資擔保整死了。
三、民間投資擔保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間投資擔保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6月30日《擔保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頒布主席令,1995年10月1日施行。那時還沒有擔保公司,但擔保這一民事行為早已存在,並且有國家專門法律保護。
《擔保法》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可以做為保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這些規定已經為「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擔保公司的擔保資格提供了法律依據。政府企圖用「備案證」、「許可證」剝奪擔保公司合法擔保資格的行為,都是非法、無效的。
《擔保法》第三條:「擔保活動應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政府以經營許可證相要挾,強令擔保公司為銀行擔保或者獲得銀行授信1億元,強令擔保公司在媒體上做「承諾書」,是粗暴干涉企業經營自主權的非法行為,擔保公司有權拒絕!
《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為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提供了法律依據。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這一規定為合法民間借貸與高利貸劃清了界線。《擔保法》第五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根據這一規定,擔保公司為合法民間借貸合同提供擔保,同樣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政府封殺合法民間投資擔保的行為,則是非法、無效的。
必須說明:在我國,經人大常委會通過並且由行政首長簽署才能成為法律。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章,不得與法律相違背、沖突,否則就是非法、無效的。法律不僅老百姓要遵守,政府更應該遵守。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主業是什麼?
2011年06月21日國辦發(2011)30號文件《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的意見》: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要按照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原則,堅持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核心主業……
(四)鼓勵縣域內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依法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
(七)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構建平等、互利、共贏的合作模式。
這份文件沒有一句規定擔保公司只能向銀行「融資」,不準向民間融資。擔保行業本來就是在民間投資擔保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融資性」三個字,就是為了與官辦擔保公司的「政策性」相區別。民保、銀保,都是主業。擔保公司做多少民保、多少銀保,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由企業自主決定,政府無權干涉。如果政府強令擔保公司只能做銀保,不準做民保,不僅違法,而且違規。
五、民間投資擔保的發展會導致銀行關門嗎?
這可能是政府擔心的一個問題,也可能是政府要封殺民間投資擔保的一個原因。然而這樣的情形是不可能發生的。
1、民間借貸不可能取代銀行借貸
民間借貸僅僅是對銀行借貸的補充,它不可能取代銀行借貸。融資客戶是在銀行借不到錢才去找民間借貸的。誰都知道銀行貸款利率低,如果在銀行能借到錢,誰會去找民間借貸呢?銀行應該利用自身優勢,為客戶提供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務,與擔保業開展良性競爭。不能寄望於政府封殺民間投資擔保(某些保險業人士也有這種心態),維持自身金融壟斷地位。
2、擔保業務的資金來源是有限的
截止2011年8月,我國人民幣存款余額78.67萬元。說這些錢都會去做投資擔保,那隻能是笑話。首先,做民間投資擔保的只能是居民存款,而居民存款只佔人民幣存款總額的一部分。居民存款可以做投資擔保的,只能是一部分「閑錢」。由於投資擔保的風險性,並不是所有人都會去做。擔保業魚龍混雜,未必人人都能看得清楚。綜合這些因素,實際流入民間投資擔保的錢是有限的。
3、擔保業務的市場也是有限的
民間投資擔保的融資客戶,僅限於生產性的民營中小企業。而且並非每一個融資客戶上門都能拿到錢,只有優質中小企業才能拿到錢。這是因為擔保公司幾乎都是民營企業,面對巨額代償風險,對融資客戶的篩選非常嚴格,淘汰率十有七八。市場經濟就是優勝劣汰,只有這樣才能保持民營經濟的健康、良性、持續發展。
4、擔保業務流程離不開銀行
首先,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金都是存在銀行的。其次,投、融資客戶之間的資金來往是通過銀行的。再次,融資客戶的資金周轉也是通過銀行的,與銀行貸款客戶一樣。
總之,政府的擔心是不必要的。
六、擔保業和私募股權投資有關系嗎?
兩者沒有任何關系。把它們扯到一塊的首先是媒體,其中似乎還有政府的影子(參見本文第二部分第四段)。
2011年07月15日大河報《投資,和「私募」一起奔跑》,對私募做了客觀、全面的說明,要點摘錄如下:
募集方式:「私募最大的特點就是不公開」,「其實就是指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
「合夥」私募:「專業管理機構或人士擔任普通合夥人,負責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每年按照基金總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對預定收益的超額部分「按比例分成」,例如20%。「出資人擔任有限合夥人,可依據合夥協議享受合夥收益。」
收益來源:「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最後通過該企業的上市、並購、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權從而獲得收益。」
風險:「並不是每一個投資項目都能如期成功退出。」「私募基金可能會為企業的爛攤子接盤。」原因:「一是投資管理人的職業能力和道德風險,二是投資項目的風險,」被投資企業可能「出現業績下滑、停工甚至破產。」
哪些人的「游戲」:「私募本身就是面向特定群體募集的,並不是所有老百姓都能參與的投資方式。」以「鼎輝」(私募基金名稱)為例,「單個投資要求達到3000萬元。「合夥私募」投資人數要求不超過50人。」
與非法集資的區別:「根據我國最高法院對於非法集資活動判定」,「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和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有兩個界定,一個是募集資金的對象,私募是針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的特徵是只要拿錢,誰都可以。」「二是人數的限制,……對於有限合夥企業私募來說,人數不能超過50個。而非法集資是只要有人拿錢,參與的人越多越好。」「還有一個要特別注意的是:有無保底或收益承諾。私募基金沒有保底或收益承諾,而保底或收益承諾則是非法集資賴以生存的唯一法寶。」
讀完此文,我的結論是:1、私募不是咱老百姓的游戲。2、私募一旦「越界」會有非法集資的嫌疑。3、把擔保公司和老百姓導向私募,有「誘良為娼」之險!
七、封殺民間投資擔保的後果是什麼?
1、加劇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封殺民間投資擔保,等於切斷民間資本與民營經濟聯系的合法渠道。民間投資擔保的興起,本來就是為彌補銀行貸款的不足。封殺民間投資擔保以後,大家又都擠到銀行排隊貸款,融資難加劇可想而知。2011年6月30日,大河報《河南擔保備戰銀保》一文,轉述業內人士的話說:「自上次上調存款准備金率後,銀行貸款異常緊張,甚至批準的房貸由於沒有額度,都遲遲難以放款。在目前銀根緊縮的背景下,擔保公司從銀行融資難上加難。」因為借不到錢,「跳樓」的老闆會更多。
2、高利貸,非法集資更加泛濫
合法的民間投資擔保渠道被堵死以後,民間資金流向哪裡呢?流回銀行等著被CPI吃掉?資本的逐利性使其流向高利貸、非法集資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在高利貸的威逼下,「跳樓」的老闆會更多。在非法集資的誘惑下,上當的老百姓也會更多。事實上,在大河報推出系列「私募」文章以後,暗地裡以「私募」名義非法集資騙錢的事也多起來。
3、數萬青年重新失業
擔保公司是在民間投資擔保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民間投資擔保不讓做了,民間融資當然也不需要人了,擔保公司必然大量裁員。專做銀保,大量擔保公司難以生存,只有關門大吉。數萬優秀青年懷著破碎的夢想,將重新流落街頭,踏上艱難求職路。
4、民營擔保公司難以生存
2011年7月4日大河報《河南擔保備戰銀保》一文,轉述業內人士的話說:「與通脹背景下洶涌澎湃追求高收益的民間資本相比,銀保融資不僅存在速度問題,更重要的是將影響公司業務規模,而這,勢必影響擔保公司的利潤額。」開公司賺不到錢,結果只有關門。
政府要擔保公司專做銀保,實際上是把銀行的風險轉嫁給擔保公司。2011年9月14日,大河報消息:福建安溪民間借貸崩盤,一村主任欠債3億多元出逃,安溪工商銀行涉及5000多萬元。這5000多萬元如果由一家民營擔保公司擔保,這家擔保公司恐怕也會應聲而倒。
在這種情況下,大批擔保公司將退出歷史舞台(或者被政府趕出歷史舞台),只剩下幾家政府出資的所謂「政策性」擔保公司「笑傲江湖」。封殺民間投資擔保,不是發展,而是毀滅擔保行業!
八、老百姓對政府的期望是什麼?
答案只有一句話:支持合法投資擔保,打擊高利貸、非法集資。
1、什麼是合法投資擔保、高利貸、非法集資
合法投資擔保:是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擔保公司,對合法借貸合同的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包括民間借貸擔保,銀行借貸擔保。
高利貸:機構或個人用自有資金或者募集資金,以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上利率發放貸款的行為。受害者多為民營企業老闆。
非法集資: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虛假融資實質是用欺騙手段吸收資金。受害者多為老百姓。
2、合法投資擔保與高利貸、非法集資的區別
與高利貸的區別:利率是否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四倍以下為合法投資擔保,四倍以上為高利貸。
與非法集資的區別:是否吸收資金。擔保公司只能為借貸合同的債權人提供擔保,不能吸收資金。吸收資金則為非法集資。
不法分子故意混淆兩者區別,是為了欺騙老百姓,獲取非法利益。政府如果混淆兩者區別,拳頭就可能打錯地方。
3、怎樣支持合法投資擔保
2至4日,溫家寶總理赴溫州調研民間借貸情況。他強調:支持和發展中小企業具有全局和戰略性的重要意義。要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引導其陽光化、規范化發展,發揮其積極作用。$2,國務院常務會議出台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諸多政策措施。金融支持(6):「在規范管理、防範風險的基礎上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要按照市場原則進行,減少行政干預。」
合法民間投資擔保,就是民間借貸的陽光化、規范化發展,期望省政府立即停止封殺做法,拆除攝像頭。政府發放的1640多本擔保公司營業執照,就是對擔保公司擔保資格的認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備案證」、「許可證」重復資格認定,法律上自相矛盾,實際上行不通。除了滋生腐敗,沒有任何意義。
河南省政府關於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的規定是正確的,因為它可以增強擔保公司抗風險能力,期望政府盡快落實。對於注冊資本金達到政府要求的擔保公司,應盡快換發新的營業執照,以利擔保公司正常開展業務。未達要求,限期達成;超過期限的,停止新業務,待老業務結束,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4、怎樣打擊高利貸、非法集資
這里指打著擔保公司旗號,從事高利貸、非法集資的現象。
河南省工信廳做為擔保業的主管機關,主要職責是制訂政策。省工信廳應把主要精力,轉移到盡快制訂一部擔保業監管細則上。監管細則要對擔保公司設立、撤銷條件,注資要求,代償准備金率,高利貸、非法集資的界定,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警告、限期整改、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分別做出明確規定。制訂這部監管細則要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和擔保機構的意見,切忌「閉門造車」
各級工商部門是實施這部監管細則的執行機關。工商部門要根據這部監管細則的規定,核發、吊銷營業執照,查處各種違法違規活動。要鼓勵群眾舉報,舉報屬實有獎。
對於高利貸,一經查實,立即停業整頓,予以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利息超出國家規定部分,融資者可以拒付。對暴力追債者,公安機關介入依法嚴懲。對於非法集資,一經查實,公安機關立即介入,控制公司負責人,責令退還投資者本金,吊銷營業執照,追究法律責任。嚴禁超限額擔保(注資1億,單項擔保余額超千萬),一經查實,給予處罰。政府果真這樣做了,不信天下不太平!
腐敗和不作為,是某些政府監管部門存在的兩個最嚴重的問題。政府在擔保監管問題上將如何動作,全省人民將拭目以待!
九、作者聲明
民間投資擔保這一形式,是河南人民(具體就是河南邦成擔保公司)順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法律基礎上的一個創新,是河南人民的驕傲。希望河南省政府在擔保業的整頓上,也能為全國做出典範。
由於是新生事物,不論政府、媒體、民眾,對擔保業還存在一些模糊認識。為了對政府決策提供參考,與社會各界進行交流,我將把本文寄送有關政府首長,分送各大擔保公司,並發到互聯網上。歡迎各界傳閱、轉發、下載,歡迎批評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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