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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4-09 18:23:49

1. 1、」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是什麼意思

5億凈資產的保單公司,對單一客戶擔保的額度不超過5000萬,理解是對的。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那A公司的擔保額度理論上為50億,但是一般這個額度是受限於銀行給擔保公司的授信額度。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內供的融容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1)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1)融資性擔保業務為特許經營業務。

(2)融資性擔保機構可以兼營非融資性擔保業務,但是非融資性擔保機構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

(3)融資性擔保機構是特許機構,需要通過地方監管部門前置性審批許可並獲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後,才能在工商等相關部門注冊登記成立;

(4)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尚未實行准入管理,其注冊登記沒有前置性的行政審批要求,也不持有經營許可證,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關規定,直接進行工商注冊登記或其他注冊登記即可成立。通俗地講,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持牌機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是非持牌機構。

2. 誰有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包含每個科目說明)

上網找

3.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有哪8個配套文件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2、《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
3、《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
4、《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管理指引》
5、《融資性擔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
6、《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7、《融資性擔保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附件:
8、《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
9、《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後兩個不是很確定,要不就是根本沒有八個配套文件,只記得曾經講的是一個辦法,三個指引!

4. 求融資擔保公司的管理規章制度和融資擔保公司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XXXX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制度)

當初章細目

當初條為掩護公司股東益處,圭臬公司的對外擔保作為,限定公司資產運營危險,增進公司堅硬優游地發展,憑據《中華公民解放國公司法》、《中華公民解放國擔保法》和其他關連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煙台傑瑞石油服務團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有效於公司為第三人供應下列擔保的作為:被擔保企業因向金融機構借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原因向公司申請為其供應擔保。
第三條公司制訂本制度的目標是強化公司內部監控,十全對公司擔保事項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理機制,盡可能地退守因被擔保人財務狀態惡化等原因給公司造成的潛在償債危險,合理倖免和著陸可能產活的丟失。

第四條公司對外供應擔保,應憑據《中華公民解放國證券法》、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貿易所股票上市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披露有關音信。

第二章對外供應擔保的根源綱目

第五條公司對外供應擔保的規模:經本制度規定的公司有權機構審查和應承,公司可認為合適條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機構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籌、融資事項供應擔保。

第六條公司對外供應擔保,必要馳過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依照法定程序審議應承。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遴選通過,董事、總經理及其他上等治理人員以及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簽署擔保合同。

第七條公司對外擔保,應仰求被擔保傾向本公司供應質押或抵押方法的反擔保,或由其履新並經公司招供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證等方法供應反擔保,且反擔保的供應方理應具有現實承擔才能。

第八條公司理應按規定向為公司審計的審計機構如實供應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

第九條公司自助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履行本制度情況進行專項講授,並發布自助見解。

第十條公司整個董事、上等治理人員理應威嚴看待和嚴正限定對外擔保產活的債務危險,並對違規或欠妥的對外擔保產活的丟失依法承擔連帶賠償仔肩。

第三章對外供應擔保的程序

第十一條公司凡俗銳意對外擔保事項的職能部門包羅:財務部、證券與法務部。

第十二條公司收到被擔保企業擔保申請,初步對被擔保企業進行資信狀態評價。公司應向被擔保企業乞討以下材料:包羅被擔保方近三年的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改日一年財務推求,貸款償借情況明細表(含利息栽培)及關連合同,公司高層治理人員簡介,銀行信譽,對外擔保明細表、資產抵押/質押明細表,投資項目有關合同及可行性闡發報告等關連材料。
第十三條公司收到被擔保企業的申請及拜候材料後,由公司財務部、證券與法務部對被擔保企業的資信狀態、該項擔保的益處和危險進行糟粕闡發,並對被擔保企業蘊蓄堆積經營狀態、財務情況、投資項目興家情況、人員情況進行實地考核,通過各項考核指標,對被擔保企業的賺錢才能、償債才能、成長才能進行評價,並在董事會有關公告中精密披露。

第十四條財務部、證券與法務部憑據被擔保企業資信評價成果,就是否供應擔保、反擔保詳細方法和擔保額度提出倡始,上報總經理,總經理上報給董事會。
第十五條公司下列對外擔保作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進來或橫跨最近一期經
審計凈資產的50%以後供應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進來或橫跨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供應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橫跨70%的擔保對象供應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橫跨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現實限定人及其連貫方供應的擔保。

除前款規定的對外擔保作為外,公司其他對外擔保作為,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六條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要經整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並經整個自助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審議同意並做出遴選。(擔保公司財務制度)假若董事與該審議事項存在連貫關系,則該董事理應逃避表決,該董事會聚會由無連貫關系的董事的過半數出席即可舉辦,董事會聚會所做遴選應由整個無連貫關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擔保公司財務制度)出席董事會的無連貫關系董事人數超支三人的,應將該擔保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七條應由股東大會審議的對外擔保事項,必要經出席聚會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大會審議對股東、現實限定人及其連貫方供應的擔保事項,該股東或者受該現實限定人布置的股東,不得參與對該擔保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聯貫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橫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的有效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八條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做出擔保決策後,由證券與法務部審查有關主債權合同、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劃一法律文件,由董事長代表公司與主債權人簽署書面擔保合同,與反擔保供應方簽署書面反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公司財務部應在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簽署之日起的兩個就業日內,將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傳送至證券與法務部備案。

第四章擔保危險限定

第二十條公司供應擔保的進程應嚴守危險限定的綱目,在對被擔保企業危險評估的同時,嚴正限定對被擔保企業的擔保仔肩限額。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攥緊擔保合同的治理。擔保合同理應按照公司內部治理規定穩妥存儲,並依時通報監事會。

第二十二條對於被擔保企業的項目貸款,公司應仰求與被擔保企業開立共管帳戶,以便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仰求被擔保企業供應有效資產,包羅凝聚資產、裝備、機械、房產、法定代表人本身財產等進行抵押或質押,准確落實反擔保措施。

第二十四條擔保韶華,公司應做好對被擔保企業的財務狀態及抵押/質押財產變更的跟蹤監察就業,定期或大致期對被擔保企業進行考核;在被擔保企業債務到期前一個月,證券與法務部應向被擔保企業發出催其還款知照單。

第二十五條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後,未履行還款義務的,公司應在債務到期後的十個就業日內,由證券與法務部會同財務部履行反擔保措施。(擔保公司財務制度)在擔保韶華,被擔保人若發朝氣構變更、取消、過期、清理等情況時,公司應按有關法律規定詐欺債務追償權。

第二十六條證券與法務部、財務部應在初步債務追償程序後五個就業日內和追償停工後兩個就業日內,將追償情況傳送至證券與法務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當披露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後十五個就業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披露過期、清理或其他嚴重影響其還款才能的情況,公司理應依時披露關連音信。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收效。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董事會解釋。

希望上述資料對您有所幫助!

5.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如何界定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回的融資性答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法律規定的是公司不得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的擔保,但沒有禁止股東提供融資性的擔保。公司擔保和股東擔保根本不是一回事。所以股東擔保是可以的,但是法人股東的擔保要經過法人所在股東的同意才行。

6.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辦法》是根據當前融資性擔保業規范發展和防範風險的需要,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研究制定的。《辦法》的制定實施,將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規范和發展產生現實和長遠的積極影響。制定《辦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健康發展的需要。
長期以來,由於擔保行業缺乏相對統一的准入要求和經營規范,也沒有建立持續的日常監管制度,我國融資性擔保機構僅作為普通的工商企業進行注冊管理,導致行業市場定位不清、機構發展無序、經營管理失范,融資性擔保的專業優勢和增信功能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進而影響了整個行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制定《辦法》正是要通過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條件、業務規范、監管規則和法律責任,明確其性質、市場定位和基本的運作規則,促使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確立可持續經營的業務模式,增強發展能力,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
(二)是融資性擔保業規范經營、加強監管的需要。
十幾年來,在國家有關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積極扶持下,我國融資性擔保業從小到大,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在緩解中小企業特別是廣大小企業、微小企業融資難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後,融資性擔保業不斷暴露出業務運作規范性差、內部管理鬆弛、風險識別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違法違規抽逃資本金和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損害了擔保行業的整體形象,也擾亂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利的社會影響。十多年的發展實踐證明,不進行行業規范,不實施持續的監督管理,融資性擔保業是難以持續健康發展的,甚至會危及國家經濟金融的穩定。制定《辦法》,可以為規范融資性擔保公司自身運作,加強持續有效的監管提供製度依據。
(三)是防範和化解融資性擔保業風險的需要。
融資性擔保業經營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風險、承擔的是責任。融資性擔保作為一種經濟活動,體現的是一種增信和財務杠桿的作用,具有金融和中介兩重屬性,是一個高杠桿率、高風險的行業,其核心競爭力直接取決於擔保機構自身的資本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因此,有必要通過制定和實施《辦法》,加強對擔保公司資本金、杠桿率、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的審慎監管,促其提高風險意識,及時處置風險,盡快步入健康穩步發展的軌道。 制定《辦法》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結合當前融資性擔保業發展和監管實際,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防範化解融資性擔保風險,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為發揮擔保機構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擔保難作用創造必要的制度條件。為體現這一指導思想,《辦法》的起草確立了以下原則:
一是緊密聯系實際
立足當前擔保業實際狀況,著重總結擔保行業發展的基本規律,體現規范管理和促進發展並重的理念。比如,在資本金准入門檻的設置上,充分考慮了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差異較大的現狀,授權地方監管部門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又如業務范圍、擔保放大倍數以及有關審慎指標等,都充分考慮了擔保機構現狀和扶持發展的要求。
二是尊重市場規律
市場能管好的,辦法不作過多、過細的限制。比如,銀行對擔保公司的評估和選擇,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市場對擔保公司的監管,可以通過銀行業監管部門對銀行業的約束和指引,引導擔保機構加強風險控制,審慎經營。在具體監管指標設置上管住主要方面和突出風險點,重點對准入、經營規則、監管要求以及資本金管理、准備金管理、集中度控制、為關聯方擔保、信息披露等主要風險控制措施做出規定,對於其他問題則主要由地方監管部門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通過制定實施細則或另行制定具體辦法等進行規范。
三是著力規范管理
對擔保機構違背基本經營規則的嚴重不規范不審慎行為,比如一些脫離主業、專干副業,打著擔保名義,實際從事放貸、騙貸等行為的擔保機構必須進行規范整頓,凈化融資性擔保市場。 《辦法》共七章五十四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制定《辦法》的目的與依據、經營原則、監管體制及相關釋義;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重點確立了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制度與設立的條件;
第三章業務范圍:規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禁止行為;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對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集中度管理、風險指標管理、准備金計提、為關聯方擔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與信息披露等進行了重點規范,對公司治理、專業人員配備、財務制度、收費原則以及風險分擔等內容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對非現場監管、資本金監管、現場檢查和重大事項報告、突發事件響應、審計監督、行業自律以及徵信管理等內容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在現行法律法規的限度內規定了監管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其他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規定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制定相關辦法的授權、規范整頓等內容。 《辦法》的制定發布將進一步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規范管理,防範化解融資性擔保業風險,促進融資性擔業健康發展;將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規范和發展產生現實和長遠的積極影響,特別是通過《辦法》有關審慎規則的實施和對現有擔保機構的規范整頓,有望使融資性擔保機構乃至整個擔保行業逐步走上依法審慎經營的軌道,這對於提高社會特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認可度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有利於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長遠發展,有利於更好的支持和促進廣大中小企業發展。

7. 想求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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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擔保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

一.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規范公司的財務行為,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是處理公司財務事項的規范和准則,適用於公司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公司和部門。
第三條 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監督、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企業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四條 企業應當認真執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產物資的管理和資金運用全過程的監控,嚴格內部牽制制度,防止弊端。
第五條 企業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基礎工作:
1.原始記錄: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產量、質量、工時、設備利用、存貨的消耗、收發、領退、轉移及各項財產物資的毀損、報廢、變賣,都要按照公司有關職能部門統一規范的各種原始記錄格式、內容的填制要求及時做好完整的原始記錄。
2.計量驗收工作:公司各種財產物資的購置、領用、轉移,產品的入庫、銷售及各個環節都要嚴格執行公司的計量驗收制度,做到手續齊全,計量准確。
3.定額工作:配合公司各職能部門,對生產經營活動中人力、物力、財力的配置、利用、消耗等方面制定合理的定額,參與考核修訂。
4.內部計劃價格工作:財務中心牽頭負責公司內部價格的制定工作,根據財務管理和經濟責任制要求,制定和完善各種產品、在產品、原材料、半成品等的計劃價格。
5.財產清查工作:公司各項財產物資的轉移、調出、調入、收發、領退、盤盈、盤虧、毀損和報廢處理,都要履行嚴格的報批審核手續。每年11月底進行一次全面財產清查工作,及時處理財產變動情況,確保公司財產物資的帳帳相符、帳表相符、帳實相符。
第六條 本公司財務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公司內部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業務。企業財務人員有權拒絕承辦不合法、不真實和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經濟業務,必要時可直接向上級財務主管部門反映。
第七條 公司財務應接受財政、稅務、審計機關的監督,定期、及進、准確地上報會計報表和財務分析資料。

二. 資金管理

第八條 資金管理應遵循的原則:
1. 取之合法,使用合規;
2. 開源節流,講求效益;
3. 內部牽制,防範風險;
4. 管理有序,責任到人;
第九條:資金籌集:
1.公司倡導多種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包括:吸收現金、非現金投資,長期、短期借款,發行股票、債券等;
2.資本金的增加、變動,應按法律程序經批准和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確認,不得弄虛作假;
3. 款應根據經可行性論證的項目和生產經營需要,有可靠的投資回報和還款來源並講求資金成本。
第九條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管理
1.內部牽制
(1)貨幣資金實行賬款分管,印鑒分管;
(2)出納不得任采購、銷售、實物收發、保管業務,不填制及管理往來帳,不核對銀行對帳單和銀行日記帳;
2.財經紀律
(1)現金的提取、保管、使用應遵守國家的《現金管理條例》;
(2)銀行帳號的設立、使用應遵守國家的《銀行結算辦法》、《銀行帳戶管理辦法》,嚴禁設立帳外帳或公款私存,一經發現,嚴肅追查並追究責任;
(3)出納必須憑經審核、編號、手續齊全的原始憑證辦理收付款業務,不得先斬後奏或以借條、白條原始憑證充抵庫存;
(4)外匯的收入、使用必須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各項法規、政策。
2. 現金等價物
短期投資的購入或證券帳號的開設必須遵守證券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並按企業內部職責、許可權、程序批准後辦理,嚴禁私自炒作。
第十一條 結算資金管理:
1. 應收帳款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入帳有據,處理合規;
(2) 跟蹤管理,掌握動態;
(3) 清理及時,回款迅速;
(4) 節約資金,力戒損失;
(5) 職責明確,失誤必究。
2. 債權的成立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各類業務發生應收帳款應符合銷售成立的有關條款;
(2) 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符合有關投資項目的規定和文件;
(3)暫借和墊付款項應按內部規定經批准,附件和手續齊全。
3. 跟蹤管理和清理回款
實行「源頭負責制」,誰經辦的業務,發生的款項,誰負責到底,並納入業績考核。
4. 債務重組事項應按程序,經批准,並預測分析可有發生的重組損益。

三. 投資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根據國家規定和企業實際,以貨幣資產、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在不超過凈資產的50%的比例內,進行投資;兼並、收購、租憑其他企業的股權;購入一年內不予出售的股票以及其他有價證券均構成公司的長期投資。
第十三條 對外投資的計價方法,應以投資時支付的價款或者評估確定的金額計價,即成本法計價。企業對外投資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分清占股比例、投資總額等並妥善保管。對企業溢價或折價購入的長期債券,其溢價或折價差額,應採用直線法在債券續期內分期攤銷。對短期投資或者說長期債券的轉讓,應嚴格審批手續,正確計算損益。中期或年度終了,應對長期投資逐項檢查,如果由於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帳面價值,並且此項降低的差額在可預計的未來期間內不可能恢復,應按此差額計提長期投資跌價准備。
第十四條 企業根據擁有被投資單位股權比例分別採用成本法、權益法進行核算,企業對外投資股權在20%以下的(不含20%)的採用成本法,股權在20%-50%的採用權益法,股權在50%以上(不含50%)的,應編制合並會計報表。
第十五條 本公司對投資項目實行專人跟蹤管理,財務部門應做好項目投資成本與收益的核算。凡是本公司投資的項目,都要建立項目投資檔案,按照投資對象、反映和記錄自該項目資金投入之日起的投資成本(包括應計利息和有關費用)和投資回報(實現上交利潤)對每個項目的投資回報率進行定期與不定期考核。

四. 財產物資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對非貨幣性資產的購置、建造、增加、出售、減少、盤存、計價等作出規定,規范操作。
第十七條 財產物資管理的原則:
1. 全員管理:物資管理是企業各部門、有關人員共同的任務;
2.全過程監控:從采購、生產耗用、出售到保管、收、發、存動態監控;
3. 綜合管理、分級管理相結合;
4. 遵守內部牽制制度,涉及采購、驗收、保管、使用等環節的業務實行物、款、帳三分管原則,不可同一人單獨完成。
5. 實行資金管理、物資管理,業務工作相結合,管物的部門和人員,必須對相應的采購成本、資金佔用等負責。
第十八條 物資增加:
1.企業應建立物資詢價制度,掌握市場價格信息,貨比三家,主要生產物資應有定點供應單位;
2.采購、生產、加工、盤盈及接受投資、捐贈或債務重組的物資應按規定計價;
3.物資應按歸口管理堅持質量檢驗、核實數量、憑證驗收;
4.固定資產的購置,應符合企業投資業務管理的要求;
5.禁止使用部門自行采購物資;
第十九條 物資減少:
1. 不論什麼原因發出和減少物資都必須按規定辦理手續,嚴禁以購代耗或以便條、借條發貨和充抵庫存;
2.存貨減少應按企業會計政策進行計價;
3.處置、轉讓固定資產應按內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辦理;
4.盤虧、報損物資應按規定許可權經批准,並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5. 生產耗用物資應按企業生產計劃、消耗定額規定,使用憑證、辦理手續,產品報廢補料應有質檢部門確認;
第二十條 物資保管和盤存
1.倉庫保管人員對庫存實物數量完整、質量完好、帳務記錄正確、手續完備、庫房整潔安全及資金定額負責;
2.各類存貨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用永續盤存制或實地盤存制,每月自行盤點,年度中期組織抽查,年末全面清查,並在部門自查的基礎上進行復查,符合率低於規定指標的應擴大抽查面;
3. 各部門涉及物資保管、使用和業務的人員離崗時,應先辦妥交接手續,按規定退還或借用的物資。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1. 年度中期和年末存貨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物資應計提存貨跌價損失;
2. 按企業確定的會計政策正確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五. 成本管理

第二十二條 加強成本管理和原則:
1. 經濟效益的原則:這是企業經營管理的核心,也是成本管理的目標;
2. 全面管理原則:即全過程管理、全方位管理、全員管理;
3. 責任制原則:責權利相結合以責為中心,賦以相應的許可權,完善內部授權制度,責任明確、獎罰分明;
4. 科學管理原則:科學的分析、預測,有效的防護性控制和過程式控制制,避免盲目性單純的事後算帳;
5. 歸口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財務部門是歸口總管單位,各項指標應按業務性質、 級下達落實各部門、各工段直至個人。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成本管理保障體系及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建立定期、不定期的多種形式的定性、定量分析制度,及時發現問題,迅速予以糾正;

六. 內部稽核

第二十五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確保財產安全、增值和經營業績真實,信息數據正確,企業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明確職責、許可權, 財務部門相應設置稽核人員或崗位,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進行財務稽核;
1. 對會計各崗位處理的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帳簿啟用、結轉、會計報告的核查;
2. 對計劃、預算及執行情況進行核查;
3. 對銀行及票據保證金帳戶進行核查;
4. 財產物資出入庫憑證及帳實相符等情況稽核;
5. 重要票證管理情況核查;
6. 其他必要的內容。

註:若有郵箱,可以以WORD的形式發給你,另外還有財務崗位責任制度。

抱歉,也只有這些,其實也可以由財務部門統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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