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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融資租賃租賃實為借貸

發布時間:2022-04-10 00:21:37

融資租賃在法律上說是貸款嗎

一、融資租賃是貸款嗎

我國目前尚無有關融資租賃方面的法律法規,
學術界也尚未對此形成統一或較一致的定義。筆者結合工作實踐與《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及有關機關正在起草的法規草案的精神,認為融資租賃合同至少應包含下列
內容: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方的選擇,出資向供貨方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並於租賃期滿,取得租賃物
的所有權、續租或退回租賃物。從其基本含義看,融資租賃合同是一種以租賃形式融通資金為主要職能的新型合同。

一些國外學者認為,融資租賃合同具有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我國則稱為借款合同)之實質,二者存在本質區別。

4.起算期限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從借款到位時開始計算;而融資租賃中,簽約時由租賃雙方商定訂明以開證日、提單日、最後一宗貨款支付日、抵達承租人工廠日或驗收日為起租日。

從上述法律特徵的比較來看,借貸是一種金融活動,應受金融法規的調整,因此,借款合同糾紛的審理主要是適用經濟合同法及金融法規;而融資租賃就其機能而言,除有租賃契約之性質外,還有買賣、融資、擔保等作用,故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不僅要適用經濟合同法及金融法規,還需要運用衛生、知識產權、交通、保險、稅收等法律和法規。

二、融資租賃的風險

1.風險評估體系。該體系應該囊括包括風險評估部、商務部、資產管理等部門共同建立。分別從客戶風險、行業風險、資產運營風險及具體項目的商務風險多維度建立。

2.風險評估模型。根據自身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涉及行業,建立專屬的風險評估模型,具體包括客戶評估模型、銷售商評估模型等。

3.項目考察及隨訪機制。在項目簽約前及簽約後應持續性的進行項目隨訪,隨時掌握承租人運營情況,從而避免虛假交易以及惡性拖欠。

4.資產管理。對於執行中項目應進行資產分類管理。分別從客戶維度及租賃物件維度進行管理。確保客戶處於監控中,確保租賃物件在收回等惡性情況下的再處置。

5.保險。應對項目租賃物件購買保險,分擔小概率情況下的資產風險。

6.供應商風險。對於租賃物件的銷售商應以適當形式分擔惡性情況下的資產損失。

有風險,需謹慎。

⑵ 如何理解「以融資租賃之名,行借款之實」

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復雜,比如,如果企業經營狀況出現問題,流動資金周轉困難,勢必影響企業對於投資人的吸引力,為了增加企業流動資金,同時又不想讓投資人看出端倪,企業就會以融資租賃之名,行借款之實,轉增企業流動資產,以粉飾企業資金的變現能力,吸引投資者。

⑶ 處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最有效的方法是哪個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這四種方法來解決。
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起訴。仲裁作出的裁決,由仲裁機構製作仲裁裁決書。對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資租賃合同糾紛處理
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認定:名為融資關系、實際是借款關系等、按照實際法律關系處理;
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出租人: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根據承租人對出賣物、出賣人的選擇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未經承租人的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買賣合同內容;
出賣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
租賃物: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這點容易產生糾紛,

⑷ 怎樣處理名為融資租賃實為買賣合同

那不叫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中賣方是由承租人選擇的。
如果出租人同為出賣人,這種性質類似於分期付款,不叫融資租賃了。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

⑸ 借款合同條款有哪些,借款合同可能會出現哪些糾紛

一、借款合同條款有哪些

(一)借款種類

借款種類是借款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天款,必須明確清晰。借款種類是根據借款人的行業屬性,借款用途及資金的來源和運行方式等進行劃分的。劃分的目的在於,對不同種類的貸款發放所掌握的政策界限的原則有所不同。

根據借款人的行業屬性,借款種類可分為農業、工業、服務業、基礎設施建設等類別。根據借款的用途可分為固定資產借款、流動資金借款、生產性借款、消費性借款等。

(二)借款幣種

借款幣種是指人民幣或者外幣借款。如果是外幣借款,要寫明是何種外幣,如美元、歐元、日元等。

(三)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特定范圍,是貸款方決定是否貸款、貸多貸少、期限長短和利率高低的依據之一。借款人必須如實填寫,並且借款人只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資金,不得移作他用。

(四)借款數量

借款數量是指借款人可以取得的最高借款額度。

(五)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在一定十七內應收利息的數量與所貸資金的比率,是借款合同的必備條款。

(六)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貸雙方依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的使用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在訂立借款合同時,當事人必須將期限條款詳細化、具體化、明確化,以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防止在還款時間問題上產生糾紛。

(七)還款的資金來源和壞款方式

簽訂借款合同時要按照有關信貸管理辦法和規定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寫明其還款的資金來源,同時必須寫明還款人是採用什麼方式還款,並且應寫明每次履行的具體時間,如果有法律規定的還款方式,應依法定方式還款。

(八)保證條款

保證條款是借款合同保證貸款人實現債權的重要約定。對借款合同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因此,擔保貸款的種類有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借款合同的擔保,當事人即可採用由借、貸、擔保三方當事人共同協商簽訂擔保借款同的形式,也可以採用由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簽字,同時向貸款方出具書面還款保證書的形式。

二、借款合同可能會出現哪些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即一般借款合同糾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合同糾紛、企業之間借貸糾紛以及民間借貸糾紛。此外實踐中還常見委託貸款、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以及封閉貸款合同糾紛。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對其效力的審查認定與其他合同基本一致,即遵循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對於一般的借款合同,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法院一般會確認其效力。但是對於幾種特殊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我們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區分。

1、金融機構違反《商業銀行法》規定而簽訂的借款合同。《商業銀行法》是由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范,由於制定該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所以有較多的強制性規定,大量使用了應當、必須、不得等用語,但是這些帶有強制性用語的規定在合同法中並沒有相應的體現,因而一般情況下除了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的利率的規定會導致合同條款無效外,違反《商業銀行法》的其他規定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2、關於貸款人為非金融機構企業的借款合同。此類借款最常見的是一般企業之間的借款、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借款以及名為補償貿易實為借貸的借款。根據《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所以,非金融機構的企業是不能作為貸款人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對以上幾種性質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復,均按無效合同處理。

3、金融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借款。融資租賃合同包括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一個是出租人與出賣人之間的買賣租賃關系。司法實踐中,常常遇到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情況,如出租人與承租人未對出賣人及租賃物作出明確的約定或者選擇,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該資金去購買租賃物,而是用於其他流動資金的,就是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借款合同。這時,如果出租方為不具備經營貸款業務的企業的,則按一般企業間借款合同處理,認定合同無效;如果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則按出借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般借款合同處理。

4、關於政府部門根據政策發放貸款而簽訂的借款合同。雖然《貸款通則》規定,各級行政部門不得經營貸款業務,但從最高院的判例來看,並非如此。因為財政部《關於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地方財政部門為扶持特定的企業、行業發展,可以發放財政周轉金,實行有償使用,收取一定的資金佔用費,定期歸還。所以,此種情況下,由政府機關發放的貸款,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認定此種借款合同有效。

對於無效合同的處理,合同法第58條有一般性的規定,但是對借款合同沒有特別規定。最高院要求遵循以下處理原則,合同認定無效後,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於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但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院僅判決借款人返還本金,對約定的利息既不進行追繳,也不進行處罰,有的法院則不對借款雙方進行處罰,對利息也不保護,對已經支付的利息判決沖抵借款本金。
【啟東律師】http://www.lawtime.cn/qidong

⑹ 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後果知多少

融資租賃是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即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支付的是每期租金包含有租賃物的折價在內;三方當事人是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貨商;一般不能中途解約,
民間借貸是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借款利息不能高於年利率24%。

⑺ 房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

對於“房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這個問題,首先答案是可以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很多家租賃公司都在操作,有的量很大,因為就當下來看,這是風險相對比較低的標的,受許多的人認可。那麼接下來我們詳細分析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

第一條規定的認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幾個要素為: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義務。最高院在新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問題意見》中特別強調了對於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實為借款合同的,應當按照實際構成的借款合同關系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司法實踐中,影響法律關系認定,且爭議較多的是標的物的性質問題,即房地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根據以上論述,可以得出,認定房產屬於融資租賃適格標的物需要租賃物已取得預售證並辦理過戶登記且租賃物屬於固定資產。

⑻ 融資租賃公司能做借貸業務嗎

一般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范圍內不包含此項,只包括租賃業務、購買租賃財產、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等。其實租賃業務就是債權融資,以物借款,也是借貸的另一種模式。

⑼ 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借款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簡單疊加。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其法律特徵是: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3.根據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於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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