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問什麼是融資帶建模式
融資代建,政府缺少啟動或者建設資金,由施工單位或者社會資本金提供資本金來進行項目的實施,政府在規定的時間歸還本金的前提下支付資金利息。
融資代建制特指針對公共工程項目的「公共機構」和「私人投資者」的公-私夥伴關系合作投資、建造、運營公共項目的模式,公共項目產生社會效益是「公共機構」的項目目標,得到投資回報率是「私人投資者」的目標,為了實現「多贏」的目標,合作雙方需合理分擔風險,以保證公共工程項目的成功。
典型的模式是已確定一個公共工程項目且通過規范的程序選擇了項目發起人,政府與項目公司(由項目發起人和項目參與方組建)簽訂委託特許協議,由項目公司選擇合適的工程(管理)公司代替業主(項目公司)進行包括融資、建設、經營在內的工作。
在我國,「公共機構」主要指中央政府、地方各級政府等公共事務管理機構;「私人投資者」可以是多種類型的主體,主要指非政府的包括企業和個人的具有獨立投資決策權的經濟主體,「私人投資者」也可以是多種經濟主體組合的組織,如幾個投資主體為某一公共項目而成立的項目公司,該組織必須有足夠的資金來源進行投資,它可以設計各種融資方案吸引各方資金,對投資形成的資產享 有所有權和支配權,同時承擔風險責任。
⑵ 如何全面整改地方政府違規舉借融資行為
一、嚴禁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違規集資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等有關規定,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
二、切實規范地方政府以回購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對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確需採取代建制建設並由財政性資金逐年回購(BT)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償債能力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劃。
三、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行為管理
地方政府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必須合法合規,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台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嚴格用於指定用途。融資平台公司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價款。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四、進一步規范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和土地融資行為,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符合條件的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五、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繼續嚴格按照《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BT)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制止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規范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行為。要對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違法違規融資或擔保承諾行為進行清理整改。對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⑶ 融資代建模式和PPP模式有什麼區別嗎我看著覺得是一回事吧都是政府缺錢,總承包單位負責融資來修建
1、定義不同
融資代建(DBFO模式),是政府缺少啟動或者建設資金,由施工單位或者社會資本金提供資本金來進行項目的實施,政府在規定的時間歸還本金的前提下支付資金利息。
PPP模式,具體是指政府、私人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間合作關系的一種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模式。
2、服務范圍不同
PPP模式適用於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回報慢的項目,包括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部門,電力煤氣等能源部門以及電信網路等通訊事業等。DBFO(融資代建模式)這個術語是英國高速公路局提出來的。用來描述依據私人主動融資模式制定的基於特許經營的公路計劃。
3、運行模式不同
融資代建典型的模式是已確定一個公共工程項目且通過規范的程序選擇了項目發起人,政府與項目公司(由項目發起人和項目參與方組建)簽訂委託特許協議,由項目公司選擇合適的工程(管理)公司代替業主(項目公司)進行包括融資、建設、經營在內的工作。
而PPP模式的典型結構為: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通過政府采購形式與中標單位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特許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標的建築公司、服務經營公司或對項目進行投資的第三方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負責籌資、建設及經營。
⑷ 什麼是政府項目代建制
政府項目代建制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建成後交付使用單位的制度。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職責,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不變。
代建制的范圍一般比建設監理的廣,一般既包括施工,也包括設計,甚至可行性研究。代建方在代建合同規定的項目管理范圍內,作為代理人,全面對施工合同進行管理,其在管理中起主導作用,除工程項目的重大決策外,一般的管理工作和項目決策均由代建方進行。而工程項目業主僅派少量人員在工程現場,收集工程建設信息、對工程項目的實施進行跟蹤和監督。
代建制最早出現在政府投資項目,特別是公益性項目。針對財政性投資、融資社會事業建設工程項目法人缺位,建設項目管理中「建設、監管、使用」多位一體的缺陷,並導致建設管理水平低下、腐敗問題嚴重等問題,通過招標和直接委託等方式,將一些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性的政府投資項目委託給一些具有實力和工程管理能力的專業公司實施建設,而業主則不從事具體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業主與項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詢公司通過管理服務合同來明確雙方的責、權、利。
迄今代建制試點中的「代建合同」,有三種模式:
(1)「委託代理合同」模式 。是上海、廣州、海南的代建制試點採用的模式。在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下面,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工程「項目法人」,或者指定一個部門作為「項目業主」,由「項目法人」(或「項目業主」)採用招標投標方式選定一個工程管理公司作為「代建單位」,再由「項目法人」(或「項目業主」)作為委託方,與「代建單位」(受託方)簽訂「代建合同」。
(2)「指定代理合同」模式 ,是重慶、寧波、廈門和貴州代建制試點採用的模式。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採用招標投標方式選定一個項目管理公司作為代建單位,由作為「代理人」的該代建單位,與作為「被代理人」的使用單位簽訂「代建合同」。
(3)「三方代建合同」模式。是北京、武漢、浙江代建制試點採用的模式:政府投資管理部門與代建單位、使用單位簽訂「三方代建合同」。
代建制 網路
⑸ 什麼是建設工程代建制哪些機構可以成為代建單位的主體
建設工來程代建制是根據國家發改源委起草、國務院原則通過的《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代建制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建成後交付使用單位的制度。
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職責,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不變。
項目管理公司是代建單位的主體 。
代建機構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具有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經驗和建設管理能力,並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在項目建設中具有法人地位,擁有法人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責任。
選擇什麼類型或選擇具有什麼資質類別的法人機構來作代建機構,現在還沒有統一的認識和相關的政策規定。按照國家目前可從事類似代建工作的法人機構來看,基本上分為兩大類:一是管理咨詢類公司,包括項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詢、造價管理、招標公司、具有咨詢資質的設計院等,二是工程施工總包類公司,包括施工總包單位、房地產開發公司、投融資公司等。
⑹ 什麼是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
政府項目代建制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建成後交付使用單位的制度。
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職責,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不變。
政府投資代建制項目建成後,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代建合同》約定進行嚴格的竣工驗收,辦理政府投資財務決算審批手續,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6)政府委託代建融資擴展閱讀:
項目代建制的實施程序
(1)使用單位提出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建議書,按規定程序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2)發展改革部門批復項目建議書,並在項目建議書批復中確定該項目實行代建制,明確具體代建方式;
(3)發展改革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確定具備條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單位,發展改革部門與前期工作代理單位、使用單位三方簽訂書面《前期工作委託合同》;
(4)前期工作代理單位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對項目勘察、設計進行公開招投標,並按照《前期工作委託合同》開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須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如果報審的初步設計概算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估算投資一定比例(如3%)或建築面積超過批准面積一定比例(如5%),需修改初步設計或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規定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5)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規劃、建設等部門,對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投資進行審核批復;
(6)發展改革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據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投資編制招標文件,並組織建設實施代建單位的招投標;
(7)發展改革部門與建設實施代建單位、使用單位三方簽訂書面《項目代建合同》,建設實施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在建設實施階段代行使用單位職責,《項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設實施代建單位應提供工程概算投資10- 30%的銀行履約保函。具體保函金額,根據項目行業特點,在項目招標文件中確定;
(8)建設實施代建單位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對項目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進行公開招標,並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准和概算投資,進行施工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預算,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
嚴禁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准、建設內容和總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建設實施代建單位提出,經監理和使用單位同意,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後,再按有關程序規定向其它相關管理部門報審;
(9)政府投資代建制項目建成後,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代建合同》約定進行嚴格的竣工驗收,辦理政府投資財務決算審批手續,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⑺ ppp 與融資代建相同點和不同點
代建制的實質就是由於政府缺乏投資項目建設的管理能力,而委託一個專業的代建單位具體版負責該項目的建設管權理事宜。通俗點 就是政府用自己的錢請人幫忙去建設,這個錢可能是政府自有的也可能是政府向銀行借的。
PPP簡稱公私合營,其實質就是將應該由政府提供的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公共服務,以特許經營權等方式提供給社會資本方去建設或者提供服務。通俗點 就是政府以支付服務費的形式讓社會資本方幫忙建設,如果錢不夠由社會資本方去借,這個錢由社會資本方去還,不關政府的事了。
⑻ 代建制和BT的區別
主要區別是,性質不同、依據不同、運作不同,具體如下:
一、性質不同
1、代建制
代建制是指政府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建成後交付使用單位的制度。
二、依據不同
1、代建制
根據國家發改委起草、國務院原則通過的《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
2、BT模式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3]30號《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四章第七條「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 、建設--經營--轉讓(BOT) 、建設—擁有--經營(BOO) 、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
三、運作不同
1、代建制
代建方在代建合同規定的項目管理范圍內,作為代理人,全面對施工合同進行管理,其在管理中起主導作用,除工程項目的重大決策外,一般的管理工作和項目決策均由代建方進行。而工程項目業主僅派少量人員在工程現場,收集工程建設信息、對工程項目的實施進行跟蹤和監督。
2、BT模式
(1)、政府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依法注冊成立的國有或私有建築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對投資方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投資方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並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
(2)、項目竣工後,按BT合同,投資方將完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計量總價加上合理回報)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3)、 政府在BT投資全過程中行使監管權利,保證BT投資項目的順利融資、建設和移交。
(4)、投資方是否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實力,是BT項目能否順利建設和移交的關鍵。
⑼ 什麼是工程項目代建制模式
此外,代建制管理模式中,代建單位的角色地位也較為特殊,一方面,法律並未正式授予其認可的法律地位,在相關建設管理活動中,如各項手續的辦理仍需要傳統建設方出面辦理;另一方面,政府部門或項目使用單位作為代建合同的參與方,由於擁有投資資金權利,在實際建設實施管理活動中較為強勢,如在施工單位招標活動中撇開代建單位自行招標,影響代建單位的實際施工管理。
代建制管理模式是我國工程建設管理發展中的一次探索嘗試,但目前代建制管理模式在國內處於發展初期,一些制度問題仍有待進一步發展完善。代建制管理模式下的代建單位應做好相應代建項目的風險評估與風險應對工作,通過運用新技術、新管理方法有效應對相應代建風險,提高風險收益,完善代建制管理制度。
⑽ 政府代建工程可以直接委託代建么/
政府代建工程是可以直接委託代建的。
項目代建制最早起源於美國的建設經理制(CM制)。CM制是業主委託一稱為建設經理的人來負責整個工程項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運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費用。建設經理作為業主的代理人,在業主委託的業務范圍內以業主名義開展工作,如有權自主選擇設計師和承包商,業主則對建設經理的一切行為負責。採用CM制進行項目管理,關鍵在於選擇建設經理,一般來說,精通管理、商務、法律、設計、施工等知識和技能,並具有豐富經驗和良好信譽,是一名優秀建設經理所必須具備的素質。
一、「代建制」的含義和實質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經過規定的程序,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備相應工程管理能力的其它企業,代理投資人或建設單位組織和管理項目的建設. 由政府選擇有資質的項目管理公司,作為項目建設期法人,全權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組織管理,促使政府投資工程「投資、建設、管理、使用」的職能分離,通過專業化項目管理最終達到控制投資、提高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實踐證明,「代建制」是控制建設規模、建設工期和建設投資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二、實施「代建制」的必要性 長期以來,我國各級政府對直接投資的項目管理方式多實行「財政投資,政府管理」的單一模式,即「建設、監管、使用」多位一體的模式,該模式發揮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著諸多弊端: (一)一些政府部門既負責投資審批監管建築市場,又直接組織工程項目的建設實施,存在著政企不分、責任不明、監管不力、效益不高等問題,有的甚至還滋生腐敗; (二)一些政府投資工程由臨時組建的基建班子負責組織實施,部分單位缺乏建設所需的工程管理、技術人員,不具備與項目管理相關的專業技術、經驗和水平,項目結束機構即行解散,造成了人、財、物和信息等社會資源的浪費; (三)政府投資工程由建設單位自建自用,致使所有者(政府)和使用者的責任與利益分離,使用單位受自身利益的驅動,極易造成爭項目、爭資金,導致「釣魚」工程和超規模、超標准建設等現象的產生; (四)經營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建設壟斷現象嚴重,不能適應市場化改革的需要; (五)政府投資工程各自組織建設,難以實施有效監督,難以及時糾正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問題。 因此,必須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進行體制創新和流程再造,這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治本之策,是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轉變政府職能的客觀要求,更是從源頭上遏制腐敗、減少行政成本和提高效率的重要保障。
項目管理公司是代建單位的主體 .
代建機構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具有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經驗和建設管理能力,並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在項目建設中具有法人地位,擁有法人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責任。選擇什麼類型或選擇具有什麼資質類別的法人機構來作代建機構,現在還沒有統一的認識和相關的政策規定。按照國家目前可從事類似代建工作的法人機構來看,基本上分為兩大類:一是管理咨詢類公司,包括項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詢、造價管理、招標公司、具有咨詢資質的設計院等;二是工程施工總包類公司,包括施工總包單位、房地產開發公司、投融資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