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分鍾看懂什麼是家族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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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託在美國已經有幾百年的歷史了,在中國香港也十分流行。在中國大陸家族信託還屬於新鮮事物,但隨著年齡的增長那些大陸的頂級富豪也由原來的創富階段過渡到了現在的守富階段,加上近年來中國一直在研究遺產稅的實施,我相信家族信託很快就會步入大眾的視線。家族信託主要以資產的隔離保護和傳承為主要目的,在美國它基本算是富豪家族的標配了。家族信託有避稅、財富傳承,財產隔離和穩定企業的功能。
避稅。主要是遺產稅。委託人可以通過信託將財富轉移給受益人。在法律上納入了信託的財產不屬於委託人所有,所以也就自然不在遺產的范疇,遺產稅也不必繳納。
財富傳承。老話說富貴傳家,不過三代。在國外,那些頂級富豪通過家族信託可以保證家族資產傳承百年。著名的開創了標准石油公司的洛克菲勒就是運用了家族信託使自己龐大的家族資產從1934年延續至今。
財產隔離。資產一旦委託給信託機構後,信託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就會築起一道隔離牆,使委託人在面對公司破產,離婚等情況的時候免於被清算和拆分。
穩定企業發展。因為信託有隔離的功能,明智的企業家會將自己企業的股權裝入信託資產中,防止因離婚等其他變故而造成股權的分離,上市公司還會造成股票價格動盪危及公司利益。
㈡ 什麼是家族信託有什麼作用
家族信託是家族的資產委託信託公司管理家族資產,作用是讓家族的資產可以良性的增資
㈢ 什麼是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的法律問題
「家族信託」在中國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就字面意思上看,」家族信託」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第一,它是一種以家族內部人為受益人的信託;第二,它是有一定規模的信託,一般適用在家族企業上。
我國在信託發展的現階段當然沒有《家族信託法》,規范家族信託關系的主要還是《信託法》。《信託法》15條關於「委託人死亡後,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的規定,對家族信託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它是家族信託承擔財富傳承功能的基礎。有了《信託法》特別是其15條,理論上在中國可以設定家族信託,信託合同中可以約定家人照料和保護信託的條款(如果受託人同意,並有可能執行的話)。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實質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為家族信託的時限很長(會超出自然人終生范圍),受託人如果是自然人執行信託事務可能有困難,並且自然人的財產管理能力也比較有限,所以,家族信託最有可能的受託人是信託公司。所以,有關信託公司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也是重要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7條第2款規定,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第2條第2款又規定,本辦法所稱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因為沒有自然人或非信託公司從事受託行為的司法解釋,民事信託的范圍受到了「以信託為業」這個模糊邊界的擠壓。再加之家族信託本身的原因,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在很長時間內都將主要是信託公司。
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也受到限制。最主要的限制是不動產信託。因為《信託法》10條規定,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加之,相關配套登記制度沒有健全,所以在我國目前不動產信託的登記是很困難的。類似的,其他需要登記的財產信託也會遇到這個問題。
家族信託受到限制還來自於稅制安排。
雖然,《信託法》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但是,關於信託財產的歸屬,史尚寬先生說,受託人受財產權之移轉處分,該財產權歸屬於受託人。因為受託人之管理處分財產,非管理處分他人之財產,乃自己管理處分屬於自己之財產。但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非為自己利益而管理處分自己之財產,乃系依一定目的為他人利益而管理處分該財產。[18]還說,不動產所有權之信託,委託人不能不將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於委託人。[19]雖然,江平先生接受了「委託給」這種讓步的立法方案,但也對日本和韓國信託法中「信託財產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觀念,一直深信不疑。[20]
如果我國稅法不對信託做出特殊安排,所有權轉移的信託可能會帶來很多稅務上的問題o比如,房產的轉移要繳納印花稅、契稅,還可能要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並且,這種繳納是雙向的,即信託設立時,委託人向受託人轉移要繳納一次,信託終止時,受託人按約定向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人轉移時還要繳納一次。在信託受益繳稅的問題上,公司作為受益人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認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人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若企業認購的信託產品屬於金融商品的范圍,對外轉讓信託產品時,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而對於個人來說,國稅函[2005]424號指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精神,個人取得信託產品收益,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雖然,當前並沒有信託公司執行代收代繳的義務,但並不否認以後有按受益繳納的可能性。而信託受益在信託計劃的執行中,都已經依法納稅。這就又涉及雙重征稅的問題。
㈣ 國外家族信託是什麼意思
家族信託的主要功能是:避稅、財富傳承、風險隔離等
國內的家族信託一版般都要求1000萬起步,會收取一定權的年管理費和銀行管理費,部分信託公司在商榷標准型家族信託的開設,免收取管理費,可以說是家族信託的好消息。
家族信託的優點主要有:
優點:
1、A身故或信託到期,分配給受益人B
2、委託人A自行做投資決策
3、一次雙錄,到期前均不用雙錄
4、保證優先認購權
5、投資+傳承+受益人風險隔離
6、靈活終止、可升級為定製型、幾乎免費的家族信託體驗版
國外的家族信託,不建議投資,除非你對該國家的信託法非常熟悉,國內的家族信託還是具有本土色彩的,所以本土人建議用本土的家族信託結構
㈤ "李嘉誠的家族信託"是什麼意思
家族信託是一種抄遺產信託。
遺產信託由於採用委託第三方進行管理,能夠很好地起到防爭端、防侵佔、防揮霍、防風險的四防功能,加上可以很好地規避遺產稅,受到了國外特別是富裕階層的歡迎,成為首選遺產繼承方式。在我國香港、台灣地區也有很多人通過設立遺產信託成功實現了家族企業的平穩過渡和長期繁榮。至於,國內何時才能實行遺產信託,取決於:一是法律環境的進一步完善,如完善受託主體(目前,在國內只有信託公司才能從事信託業務,而對於基金、個人都無緣參與,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遺產信託的發展)、解決二次征稅、明確資金信託業務定位等問題;二是信託業務產品和經營范圍以及投資能力進一步增強,目前國內信託公司產品多以信託貸款、銀信理財為主,而鮮有投資資本市場產品,投資能力的偏低限制了自身的發展,也使得人們普遍對信託公司缺乏信心;三是合理適時地推出遺產稅,近30年的改革開放,使得國內第一代富裕階層已進入財產傳承時期,適時的推出遺產稅不但能完善社會公平體制,同時也利於在社會上形成提倡自主創業社會風氣,帶動以遺產信託為代表的信託事業的發展。
㈥ 什麼是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復是一種長期理財方式制,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幫助處置家庭財產以實現財富長期規劃的目標。家族信託的資產所有權與收益權是分離的,委託人一旦把個人或家族的資產交給信託公司打理,其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
㈦ 什麼是家族信託為什麼要辦理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