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資擔保的業務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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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融資性擔保的業務主要有哪些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⑶ 融資擔保公司應該如何經營才好
經營許可證是指《融資性經營許可證》,是工信廳直接頒發的,是融資性擔保公司做業務所必須的,是政府部門對一個公司所做業務的監管,同時工信廳還下發了一個《融資性擔保公司規范經營八不準》
一、不準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不準開展違法違規理財業務
三、不準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受託投資
四、不準誤導社會公眾向企業存款
五、不準為違法違規業務作擔保
六、不準擅自設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機構
七、不準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金
八、不準進行任何形式的違法違規宣傳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⑷ 融資性擔保業務如何創新
」對於完成全面整頓進入規范、穩健、持續發展階段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來說,其未來發展的核心競爭力到底是什麼?參加第十二屆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負責人聯席會議的專家如此說。 其中商圈企業擔保、供應鏈核心企業擔保、政府采購中標企業擔保以及批量業務模式及混業經營的嘗試正在成為融資性擔保公司創新的風向標。擔保行業經營信用的特點,也決定了創新對擔保公司的影響是決定性的。 事實上,隨著擔保業務品種、樣式和經營模式創新步伐的逐步加快,中國擔保行業的業務已經由流動資金貸款擔保業務這一單一品種,發展到目前的42個業務品種以上。不僅如此,融資擔保創新還從間接融資發展到直接融資擔保,履約擔保從貿易履約發展到工程履約,而司法類、行為類擔保也有了新的進展。 業務創新的三大方向 「擔保產品、反擔保方式以及業務合作層面的創新」,被譽為融資性擔保公司創新的三大方向。 說起擔保產品創新,其最大特點是通過多方合作,分離主合同交易中的風險。由於每一單擔保業務的需求特點及信用資源條件都不相同,因此,對應的資金供給及風險控制方案也不相同。具體到擔保產品創新內容,當前大多數擔保公司將創新方向定位在中小企業集合債、集合票據和非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創新,如訴訟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等;其次便是針對某個封閉的行業採取特殊擔保措施的商圈擔保等。 而反擔保創新,則集中體現在商標權、專利權、采礦權、應收賬款、存貨監管等反擔創新方式,之外還有特許經營權抵押擔保、農村承包土地承包權及地上附著物抵押反擔保、信用證下未來貨權質押反擔保等創新方式。 至於在業務合作層面的創新,目前擔保公司與銀行合作存在的最主要問題是風險共擔、放大倍數、保證金比例、綠色通道快速辦理業務等。在這方面政銀擔企和合作機制創新比較典型。除此之外就是注意擔保公司與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的合作產品。 不可否認的是,目前大部分融資性擔保公司還是採用了「資產換資金」的方式來為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即企業必須將其可用於變現的等價價值或高價資產抵(質)押給銀行或擔保機構才能獲得其融資資金。而三大創新的程度將決定未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競爭力和市場佔有率。 能夠快速復制主流創新解讀 在各大開發區,我們都見過這樣的景象,當通過招商進入各工業功能區的企業,在剛支付了土地出讓款,而有效證件正在辦理尚未拿到手,還不能辦理抵押的情況下,由於建造廠房、購置設備,又要維持原來的生產運轉,造成資金比較緊張。而這恰好是擔保公司的機遇。此時擔保公司如能創造性地與各工業功能區管理部門、企業主三方簽訂協議,明確擔保公司先期給企業擔保貸款,而企業主委託各工業功能區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證件,並承諾在貸款擔保期內如辦好有效證件則把相關證件交給擔保公司用於抵押;各工業功能管理部門承諾無條件為企業辦證,取得證件時如尚無解除擔保的則把產權證交給擔保公司,並承諾協助辦理相關的抵押登記手續,就可以解決銀行有貸款意向但缺少抵押條件的問題。這樣就可以幫助這些企業獲得擔保融資。 對於供應鏈融資,大家想必不陌生。然而這樣的模式可能對擔保公司業務創新更有啟發。全國性大型製造商一般在每個省都會設立一個工貿公司負責本區域銷售網路的開發和維護,以提供售後、財務和物流等服務,而這些後開發的經銷商遍布全國各地的市縣鎮。集團的財務公司對各省工貿公司的經銷商往往有財務貸款扶植計劃,但對遍布全國各地市縣鎮的經銷商,財務公司沒有精力和人力去進行貸前調查和貸後管理,而擔保公司恰好擅長這些業務,如果擔保公司能夠介入,就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由工貿公司推薦符合擔保公司條件的客戶,擔保公司提供擔保,財務部門發放扶植經銷商的資金,這樣豈不是三全齊美。 我們再看一家商圈擔保融資的模式。為了幫助鋼貿企業快速獲得融資,某擔保公司說服鋼鐵貿易商會成立了融資促進會,然後由融促會的會員設立互助式擔保基金,基金由擔保公司負責管理運作。至於互保基金的設立,是讓每位會員(一般情況下每位會員單位都會有經常的融資行為)交納不低於10萬元不高於500萬元的資金,整體規模不低於500萬元,成立後可以吸收新會員擴大互保基金的規模,而這些資金只為會員融資提供擔保。這樣在明確了「入會自願、退會自由、風險共擔、連帶互保、委託貸款」的運作模式後,經過擔保公司的風險評價和判斷,對於符合條件的會員企業,擔保公司統一為其向金融機構提供擔保。而互助基金作為擔保公司為全體會員向金融機構提供擔保的反擔保措施之一,如果發生代償,全體會員將在繳存的互保基金額度內,按照既定的比例為該擔保代償項目承擔連帶償付責任;如果沒有發生代償,則可以按照擔保基金章程規定的程序和比例取回交存的互保基金。 除此之外,與政府財政系統的采購處合作也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獲。擔保公司出面為參與政府采購中標的中小企業供應商提供融資擔保的產品,以融資企業中標後形成的政府采購應收賬款進行質押,不僅增加了企業的客戶,還增強了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招投標的能力和積極性。 批量擔保業務合作五步走 對單個客戶的營銷固然是每一個項目經理的基本業務素質要求,但發展集群業務才是迅速擴大擔保規模和市場份額事半功倍的捷徑,並且可以在保證增加公司經濟效益的同時,取得真正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的社會效益。 具體辦法就是擔保公司要與特定的經濟組織合作,並以合作經濟組織提供一定數量一定形式的保證金為合作基礎,由合作經濟組織獨立或以公司名義開拓客戶,再由擔保公司統一對外出具保證合同,雙方共同進行評審和在保監控,風險收益共擔,在公司統一的業務體系內為客戶提供便捷的融資服務。 在這種融資中,第一,要確定合作經濟組織,該組織要求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並具備管理職能或核心地位,可以影響和規范其成員企業,其成員企業有一定的融資需求,包括區縣合作機構、專業賣場、外地企業的商會、商業街區的商會組織、產業鏈企業集群中的核心企業等。第二,合作經濟組織將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交存公司由公司託管運作,並按照一定放大比例確定擔保總額,並將託管收益返還經濟組織增加其收益。第三,確定風險承擔比例。第四,由合作經濟組織推薦客戶。第五,發生代償後,一般是按照擔保融資企業保證金、全體會員連帶責任保證金一定比例、最後才是負責運營的擔保公司進行代償,大大降低了擔保公司的風險。 混業經營的巨無霸機構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對擔保公司最大的影響就是投資性經營收入的減少。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20%的其他投資。而行業人士說,擔保公司在自有資金投資這一塊,大部分都明顯高於這一規定。另外,由於新規定」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提取大幅提高,使得擔保公司的資金用度受到嚴重製約。再加上傳統的擔保業務利潤極薄,而委託貸款被一些省份視為對外投資,使得擔保公司不得不走兼並乃至集團化的路子,以擴大收入來源。 具體的做法就是擔保公司集團化,並下轄擔保子公司、小額貸款子公司、典當子公司、投資子公司的方法,繼續從事投資、委託貸款的業務,從而確保集團公司收益不受影響。 對此,業界認為,擔保行業的發展演變,是在政策環境、經濟環境等諸多外部因素與行業持續發展願望、變革創新的能力等內因共同影響下進行的。
⑸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發展規劃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要求,由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在深入調研和反復論證的基礎上研究起草的。《辦法》共七章,五十四條。其中,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制定《辦法》的目的與依據、經營原則、監管體制及相關釋義;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重點確立了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制度與設立的條件;第三章業務范圍,規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禁止行為;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對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集中度管理、風險指標管理、准備金計提、為關聯方擔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與信息披露等進行了重點規范,對公司治理、專業人員配備、財務制度、收費原則以及責任分擔等內容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第五章監督管理,對非現場監管、資本金監管、現場檢查和重大事項報告、突發事件響應、審計監督、行業自律以及徵信管理等內容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第六章法律責任,在現行法律法規的限度內規定了監管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其他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規定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制定相關辦法的授權、規范整頓等內容。
《辦法》的規范對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資性擔保機構,即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據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銀監會融資擔保業務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我國融資性擔保業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微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強,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擔保機構在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但與此同時,擔保行業也暴露出相關法律法規和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有效監管缺失、擔保機構運作不規范、內部管理鬆弛、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不強以及違法違規抽逃資本金、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等問題。《辦法》的制定和發布將進一步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規范管理,防範化解融資性擔保業風險,促進融資性擔業健康發展。
這位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制定實施,將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規范和發展產生現實和長遠的積極影響,特別是通過《辦法》有關審慎規則的實施和對現有擔保機構的規范整頓,有望使融資性擔保機構乃至整個擔保行業逐步走上依法審慎經營的軌道,這對於提高社會特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認可度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有利於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長遠發展,有利於更好的支持和促進廣大中小企業發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0年第3號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明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張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李毅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部長謝旭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部長陳德銘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周伯華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第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第十條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一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並。
(九)修改章程。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監管部門同意,並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憑批准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
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
第二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二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三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准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第三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系,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應當與被擔保人約定在擔保期間可持續獲得相關信息並有權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第三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擔保期間被擔保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被擔保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的規定,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等信息告知相關債權人。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並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上一年度機構概覽報告。
第三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性擔保公司向監管機構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的運用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適時提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本質量和資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條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第四十條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四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第四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四十五條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四十六條融資性擔保行業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
全國性的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接受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四十七條徵信管理部門應當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有關信息納入徵信管理體系,並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處罰;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外商投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11年3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具體規范整頓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⑹ 當前融資性擔保公司業務開展所存在哪些風險點如何控制風險、實現規范發展
擔保風險表現為:
1、自然及市場風險。小企業、個體戶、農民是弱勢群體。受自然條件及市場影響較大,存在著較大的自然及市場風險。一旦因受災、減產,產品銷售受阻,將直接影響其還貸能力,將直接轉化為擔保風險。產品的銷售及其價格受市場影響較大,科技含量低,在價格和質量上缺乏競爭力,一旦受到沖擊,借款必然不能按期歸還。此外,突發事故風險也是他們償貸的一大難題,主要是疾病、意外傷殘等。這些風險具有不確定性特點,加上擔保對象點多面廣,一旦遇上,其擔保的貸款就難以清收。
2、道德及信用風險。一是道德風險。因審查不嚴、操作上的不規范搞人情擔保;二是經營者道德風險。虛報冒貸、挪作它用,違背了申貸請求,貸款不按申請用途使用;三是信用變化風險。因被保者的信譽程度有其不確定性,有的信譽降低,有的信譽喪失,但公司對這些變化並不能隨時掌握,風險有延續和放大的可能。
3、制度風險。可能會因管理辦法及工作程序不夠完善,或與現實工作相脫節,造成信用等級評定不切實際,操作過程中憑主觀判斷等制度層面的風險。
4、操作風險。可能會因涉及眾多、規模小的貸款企業,其調查評級工作量大,人員素質能力的限制,加之人手不足可能導致出現操作層面的風險。
5、產業政策風險、法律制度風險等。
風險防範:
1、實施信用工程。建立客戶信用檔案,並通過各種渠道對客戶的信用情況進行調查並記錄。分信用等級管理客戶,實行會員制,針對優質客戶給予一定的優惠及便利。
2、貸前的調查一定要充分、真實、完整。要准確反應客戶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盈利能力、公司運營狀況等,制度中要有明確詳細的規定。
3、建立風險分散機制。主要包括:增加擔保品種,優化擔保品種組合;控制單一客戶擔保債務比例,控制單一行業擔保債務比例;最大10家客戶擔保余額不能超過擔保公司資本凈額的一定比例,存續期一年以上的擔保余額不應超過全部擔保余額的一定百分比等。規范的擔保公司應主動通過控制擔保項目間相關性和對總擔保額進行適當分散來降低公司整體擔保風險;進行再擔保等。
4、嚴格落實風險准備金制度。擔保公司從擔保收入和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備金,主要用於代償和壞賬處理。為了防患於未然,擔保公司要按有關規定,按照當年擔保費的50%差額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以及所得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准備金。擔保公司自身應嚴格執行准備金提取標准並通過擴大風險准備金數量,增加自身抵禦風險能力。
5、建立貸款銀行、受保企業與擔保機構共擔風險的機制。要謹防銀行因為有了擔保而放鬆對受保人貸款審查的現象發生,要通過確定合理的擔保比例增強銀行的貸款責任。(該條限於銀保合作的現狀,現實中很難實現)
6、內部嚴格審批,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防控機制。
⑺ 融資擔保公司業務流程是什麼
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融資擔保公司業務流程如下:
一、項目申請;
二、項目評審;
三、項目決策審批;
四、擔保手續的完成;
五、保後跟蹤;
六、擔保終止已結束的擔保項目,及時辦理注銷抵押登記等項目終結手續,並將所抵押的資料原件退還被擔保企業。
⑻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流程,謝謝
一般正規的擔保公司業務其實不盡顯融資擔保,像保函、委託放款、典當等都會涉及,不過大都是真么一個流程,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