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求仙人能簡單的給我介紹一下,船舶融資租賃的事項。謝謝
船舶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講船借給承租人,在租賃期間,船舶由承租人佔有、處理和營運,承租人支付一定的租金給出租人。船舶融資租賃涉及三個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船廠。雙方簽訂2個合同,造船合同和租船合同。租船合同中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的責任,造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權利選擇船長,根據自己的要求造船。
⑵ 船舶融資租賃協議糾紛如何處理
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協商、調解、仲裁、起訴等。合同中約定了賠償責任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理;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請求相關機構進行調解;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上方式無法解決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九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第七百四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⑶ 求助 提供 融資租賃合同版本 學習
國際租賃貿易中,主要有進出口購銷合同和國際租賃合同兩個合同。其中,進出口銷售合同與一般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基本一致,在此不作說明。而雖然各種不同的租賃形式會有不同的租賃合同,但是,各種租賃合同的形式是大同小異的。以下便以一份融資租賃合同說明租賃合同的形式:
合同號: 日期 地點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融資租賃合同。本合同一經簽訂,在法律上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無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第一條 租賃物件
租賃物件是指乙方自行選定的以租用、留購為目的,甲方融資購買的第 號購買合同項下的技術設備。
第二條 租賃物件的購買
1. 乙方以租用、留購為目的,以融資租賃方式相甲方承租租賃物件;甲方根據乙方的上述目的為其融資購買租賃物件。
2. 乙方需相甲方提供甲方認為必要的各種批准文件和擔保函。
3. 乙方根據自己的需要選定租賃物件和賣主,並與甲方一起參加訂貨談判;在甲方的主持下,乙方自行與賣主商定租賃物件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技術標准及設備的品質保證等購買合同中的技術設備條款;甲乙雙方與賣主共同商定價格、交貨期、支付方式等購買合同中的商務條款;甲方以買主身份主簽,乙方以承租人身份附簽第 號購買合同。
4. 甲方應負責籌措購買租賃物件所需資金,並根據購買合同規定辦理進口許可證,履行支付訂金、開立信用證、租船訂艙、投保、結算等各項義務。
5. 乙方負擔購買租賃物件應交納的海關關稅、工商統一稅、其他稅款和銀行開立信用證等國內費用。甲方墊付的銀行開征費,乙方應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內,將款額及應付的利息付給甲方。
第三條 租賃物件的交貨
1. 甲方支付貨款並取得提貨單後,將提單掛號寄送乙方即為完成向乙方交貨。乙方應憑提單在到貨港接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貨物。
2. 租賃貨物到達到貨港後,由甲方運輸代理人或乙方自行辦理保管、提貨手續。提貨後,乙方自負保管責任,如乙方不能及時繳納關稅等款項或辦理提貨手續所造成的損失,其結果於商檢後10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3. 如賣主延遲交貨,租賃物件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技術標准等與購買合同規定的內容不符或在購買合同保證期內發生質量問題,均按購買合同規定由賣主負責。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4. 乙方若因前款原因遭受損害,乙方應立即提供有關證據及索賠或仲裁方案,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向賣方提出索賠或提出仲裁。索賠、仲裁的結果及因此發生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5. 不論發生上述何種情況,不免除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的義務。
第四條 本合同期限和還租期限
1. 本合同期限,指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收到乙方所有租金和應付款項後出具租賃物件所有權轉移證明書之日。
2. 還租期限,指從還租期限起算日(租賃物件運抵到貨港,以《到貨通知單》上註明的日期為准)至最後一期租金應付日。
第五條 租金
1. 甲方為乙方融資購買租賃物件,乙方承租租賃物件須付租金給甲方。
2. 租金是購買租賃物件的成本與租賃費之和。
成本是甲方為乙方購買租賃物件和向乙方交貨所付的貨款、運費、保險費(含財產保險)及雙方一致同意計入成本的費用與租前息(甲方支付上述費用從其支付或實際負擔日起至還租期限起算日止所產生的利息總金額)之和。
計算租金的租賃費率由國際金融市場浮動利率和籌措手續費、風險費率和甲方應得的合理利差兩部分組成。簽訂本合同之日確定的租賃費率為本合同的固定租賃費率,在還租期內固定不便。外匯計息方法按中國銀行的規定辦理。
3.《租金概算表》為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的財務預算表,其租金根據概算成本和暫定租賃費率計算,具有暫時性。本合同的暫定租賃費率為(貨幣: ) %年。
4.《實際應付租金通知書》為乙方償還甲方租金的依據,根據實際成本和還租期限內的固定租賃費率計算。計算實際成本時,如甲方支付貨款的貨幣與本合同貨幣不符時,按甲方實際兌換的匯率折成合同的貨幣計算。租前息按固定租賃付率計算。
5.實際成本核算完畢後,甲方向乙方發出《實際應付租金通知書》。除計算錯誤外,乙方同意不論租賃物件使用與否,都以該通知書中載明的日期、金額、幣種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6.如乙方提前償還租金,需提前一個月同甲方協商,甲方同意後,方可提前償還租金,但需加收兩個月利息。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應繳納延遲利息,延付一個月內按原固定租賃費率的130%計收;一個月後,每超過一天加收所欠租金額的0.005%。
第六條 服務費和保證金
1.乙方在購買合同簽訂日後15天內,向甲方交付(貨幣: ),作為付給甲方的服務費。
2.乙方按《租金概算表》的規定,在購買合同簽訂日後15天內交付甲方保證金。保證金不計利息,在第一期租金到期時,自動抵作該期租金的全部或部分。
3. 如因乙方未及時支付保證金和服務費致使購買合同不能執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1. 在本合同期限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甲方。乙方除非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有轉讓、轉租、抵押租賃物件或將其投資給第三者,或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件所有權的行為,也不得將租賃物件遷離《租金核算表》中所記載的設施場地或允許他人使用。
2. 怎本合同期限內,租賃物件的使用權屬於乙方。如任何第三者由於甲方的原因對租賃物件主張任何權利,該由甲方負責。乙方的使用權,不得因此受到影響。
3.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負責租賃物件的維修、保養並承擔其全部費用。甲方有權在其認為適當的時候,檢查租賃物件的使用和保養情況,乙方對甲方的檢查應提供方便。如果需要,租賃物件維修保養合同由乙方同賣主或原製造廠家簽訂,或由甲方代乙方與賣主或原製造廠家簽訂。如需要更換租賃物件的零件,在未得到甲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只能用原製造廠商提供的零件更換。
4. 因租賃物件本身及其設置、保管、使用及租金交付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稅款(甲方應交納的利潤所得稅除外)由乙方負擔。
5. 因租賃物件本身及其設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受到損害時,乙方應付賠償責任。
第八條 租賃物件的滅失及損毀
1.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承擔租賃物件滅失或損毀的風險。
2. 如租賃物件滅失或損毀,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負責處理並負擔一切費用。
(1) 將租賃物件復原或修理至可完全正常使用之狀態;
(2) 更換與租賃物件同等狀態和性能的物件。
3.租賃物件滅失或損毀至無法修理的程度時,乙方應按《實際應付租金通知書》中記載的損失賠償金額,賠償給甲方。當乙方將損失賠償金額及其他應付的款項繳納給甲方時,按本合同第十三條處理。
第九條 保險
1. 自還租期限起算日開始,甲方以購買合同CIF價及本合同規定的幣種對租賃物件投保財產險,並使之在還租期限內持續有效。保險費由乙方負擔,計入實際成本。
2. 事故發生後,乙方需立即通知甲方,並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以便甲方領取保險金。
3. 甲方將取得的保險金,根據與乙方商定的下述原則之一辦理:
(1) 作為第八條第2款第(1)項或第(2)項的所需費用的支付;
(2) 作為第八條第3款及其他乙方應付給甲方的款項。
保險金不足以支付上述之一的款項時,由乙方補足。
第十條 違反本合同
1. 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條第4款所規定的義務造成賣主逾期交付租賃物件,甲方購買租賃物件所支付款項在逾期期間所發生的利息由甲方負責。
2. 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即時付清租金和其它費用;或收回租賃物件自行處理,所得款項抵作乙方應付租金及延遲利息,不足部分應由乙方賠償。雖然甲方採取前述措施,並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規定的乙方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甲方權力的轉讓和抵押
在本合同期限內,甲方有權將本合同賦予甲方的全部或部分權力轉讓給第三者,或提供租賃物件作為抵押,但不得影響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力和義務。
第十二條 重大變故的處理
1. 乙方如發生關閉、停產、合並、分立、破產等情況,需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立即採取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措施。
2. 乙方和擔保人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不影響本合同的執行,但乙方和擔保人應立即通知甲方。
第十三條 租賃物件所有權的轉移
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項,並再向甲方支付租賃物件的殘值 元後,由甲方向乙方出具租賃物件所有權轉移證明書,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即轉歸乙方所有。
第十四條 擔保
乙方委託為本合同乙方的擔保人,擔保人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銷的租賃擔保函。
乙方負責將本合同復印件轉交擔保人。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首先應根據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友好協商解決,瑞如協商不能解決時,採取下列方式解決:
(1) 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2) 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本合同的更改
凡對本同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需以書面形式經雙方委託代理人簽字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本合同必不可少的附件
1. 融資租賃委託書
2. 不可撤銷的租金擔保函
3. 購買合同
4. 《租金概算表》
5. 《實際應付租金通知書》
6. 乙方提供的批准文件和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委託代理人簽字後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⑷ 融資租賃合同
現在融資租賃應用最廣的領域應該是航空器和船舶公司方面。飛機和大型船舶專都很貴,購買的話通常都屬要幾億,如果航空公司或是船運公司自己掏這筆錢,一方面掏不掏的起,另一方面即使掏的起也佔用了大量的流動資金。那麼,為了減輕自己的財務壓力,融資租賃是個比較好的選擇。簡單從航空業具體來說,就是航空公司找一家租賃公司(比如GECAS啥的),告訴他需要的飛機數目,然後GECAS從波音購買這幾架飛機,再把這幾架飛機租給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每月付租金,同時雙方再約定承租多少年之後(一般要10-15年),這幾架飛機就歸航空公司所有了。這個么就是融資租賃的大致結構模式。
⑸ 融資租賃船舶能否扣押
融資租賃下的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法律就此未作規定。關於這個問題有三種觀點。第一種是可以扣押論,依據法律實證主義思維模式,將船舶融資租賃合同歸類於光租合同。除了船舶優先權等特殊的海事請求外,基於一般的海事請求融資租賃中的船舶也是可以扣押的。第二種是不可以扣押論,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定》將船舶租用合同(含程租、期租、光租、租購)與船舶融資租賃合同分別規定於第十六條、十七條中,實質上承認了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獨立海商合同地位,然而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三條僅規定了光租船可扣,從嚴格的法定條件來講,不應法外扣船。所以融資租賃下的船舶是不可扣的。並且,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二十九條,「可扣即可賣」,所以融資租賃下的船舶在產生了優先權之後,也面臨著被扣押甚至拍賣的風險。這與合同法242條規定的,承租人破產出租人享有取回權相矛盾。第三種是有條件的可扣押船舶論,船舶融資租賃下的船舶在其符合光船租船下的船舶的條件下,比照2000年實施的我國《海事訴法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光租船可扣的規定,在理論上應當是可以被扣押的。但因為依照2000年6月30日公布實施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4號)第六章「附則」規定,船舶融資租賃存在不同種類,有些類別如委託租賃不符合光船租賃條件,也即船舶融資租賃的船舶不符合光租租船的條件,應區別不同情形來決定是否可以扣押。
⑹ 船舶融資租賃和船舶普通租賃有何區別
作為光船租賃合同一種特殊形式的光船租購合同,與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也存在本質上的差別。我國《海商法》第154條明確規定:「訂有租購條款的光船租賃合同,承租人按照約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購費時,船舶所有權即歸於出租人。」從此條規定可以看出,光船租購合同有分期付款買賣的性質,承租人有船舶所有權的期待權。而在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並不享有該項權利,至於船舶期末的歸屬僅是出於合同的約定,承租人並不當然的在期末取得船舶的所有權,而且在一些國家(如美國),出於稅收角度考慮,並不承認定有期末所有權歸屬承租人條款的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而認其為買賣合同。從承租人取得船舶所有權的方式來看,在租購交易中,只涉及一個合同,兩方當事人,承租人按照約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購費時,船舶所有權即歸於出租人;而在融資租賃交易過程中,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之前或當時,出租人並不擁有承租人所選擇的船舶的所有權,而是在合同簽訂之後向第三方購買,以取得船舶的所有權,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完畢後再將船舶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不能將期末船舶的歸屬看作是判定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一個要素,而只能將其作為一個選擇性的要件來看待。在某些定有期末船舶所有權歸承租人所有的融資租賃合同中,所有權的取得固然是承租人的主要目的之一。但不能就此以偏蓋全,而認為所有的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唯一目的就是取得船舶所有權,對很多承租人而言,選擇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一是可以自由選擇自己所滿意的船舶,尤其是特種船或新船,二是可以免受巨大的資金壓力,將租期定的長一些,這樣能使分期等額支付的租金被接受,而且避免了船價波動,以及租金匯兌的風險,三是可以間接享受到融資租賃公司的投資稅收抵免。由於較長的租期,船舶在期末的殘值其實並不為承租方看重,而且隨著各國對船舶安全性的重視,船舶強制報廢規定的出台,老齡船的優勢已今不如昔,所以承租人所看重的只是船舶在一定期間的使用權,即通過融資租賃這一融資手段來得到自己選擇和滿意的船舶的使用權,這正是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二字的含義所在。
最能體現承租人通過融資租賃這一手段來獲得船舶使用權的,便是回租合同,亦稱售後回租,是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簡單說來就是,船公司首先將船舶賣於融資租賃公司,然後再租回使用,整個交易過程,只需一個融資租賃合同即可,很明顯,交易過程中的賣方與承租人合二為一,出租方不必再與另外的第三方簽訂買賣合同。在回租合同中,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融資中介的功能表現的更為突出,船公司將船舶售與融資租賃公司,首先盤活了企業的流動資金,使經營更為順暢,而後又將船舶租回,使其航運業務未受任何影響。而融資租賃公司通過船公司分期等額支付的租金,不僅可收回融資成本,還可獲得可觀的利潤。這時的船舶融資租賃合同(回租合同)完全成為船公司資本運營的工具。從更深一層的意義上來說,通過船舶融資租賃合同這一債權手段,船舶所有權的地位被弱化了。
總之,對於船舶融資租賃合同,既要從其融資的實質區別於具有傳統財產租賃性質船舶光租合同,又要避免以偏蓋全將其歸為光租合同特殊形式的租購合同,而忽視其租賃意義所在。只有從融資、融物兩方面去把握,才能對船舶融資租賃合同,這一海商合同有更深刻的理解。在實踐當中,從主體上區分兩類合同,雖非百分百的准確,但仍不失為一種簡單易行的好方法。
⑺ 船舶融資租賃
船舶融資租賃的定義租賃一般分為經營性租賃和融資性租賃,經營性租賃(一般性租賃)指承租人根據出租人提供的租賃物,選擇合適的租賃物,支付合同約定的租金獲得對租賃物的使用權,而出租人則提供對租賃物的保養、維修和保險的相關的義務;融資性租賃(金融租賃)指承租人選擇租賃
⑻ 如何防範船舶融資租賃的各類風險
防控風險是銀行從業者永恆的主題。經過多年發展,進出口銀行已在船舶融資的風險控制領域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
只有在事前充分預判風險、研究並設置妥當的應對措施,才能盡量降低風險並使之處於可控范圍內。
(一)船舶製造業——船舶賣信業務風險防範對策
1.密切關注、堅決貫徹國家產業政策。
《船舶工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3-2015年)》(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化解產能過剩意見》的相繼出台,揭示了船舶工業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之一,存在調結構、促轉型需求迫切的客觀發展要求,並明確了任務方向和支持政策。因此,金融機構在船舶領域大有可為,但應注意「有保有壓」,妥善運用金融工具引導造船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2.審慎篩選、積極支持「五有」骨幹船廠。
為有效降低船舶賣信風險,尤其是此前提及的船舶建造風險,銀行應當謹慎選擇支持對象。工業與信息化部已對兩批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白名單」船廠進行了公示,具有重要參考意義。銀行可結合「白名單」,進一步甄選支持有訂單、有能力、有管理、有規模、有良好履約記錄的「五有」國內骨幹型修、造船企業,以信貸資金給予積極支持。
2013年,為落實《實施方案》,進出口銀行與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了「骨幹船廠名錄」及「重點船型名錄」,且「骨幹船廠名錄」與「白名單」高度一致,融資支持也向骨幹船廠集中,在有利於產品訂單升級的同時,通過市場需求引導,逐步調整產業結構。
3.雙管齊下,船舶賣信買信相機配合。
為幫助船廠增(爭)訂單、保訂單,有效控制自身信貸風險,銀行可考慮向船廠、船東提供雙向資金支持,彌補買賣雙方資金供需時點的錯位。同時,一旦船舶建造發生重大問題,銀行也可通過船舶買信與船東積極溝通、幫助船廠鎖住訂單,同時通過封閉運作船舶賣信資金及駐廠監督等方式,督促船廠交付船舶。
4.嚴審用途,認真做好貸中貸後管理。
船舶賣信本質仍為流動資金貸款,銀行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要求,嚴格審核資金用途材料的合規性。在貸款發放後,密切關注船廠經營管理、船舶排產及建造進度是貸後管理的重點,如發現船廠資產負債率過高、船舶嚴重拖期等不利因素,則應提早啟動防範措施。
(二)航運業——船舶買信業務風險防範對策
1.密切關注市場動向,正確研判市場走勢。
航運市場與宏觀經濟呈高度正相關趨勢,而航運企業經營深受外部環境影響,因此掌握了實體經濟及航運市場走勢,即可在較大程度把握航運企業的經營發展狀況。銀行可充分藉助外部咨詢機構資訊、行業交流及信貸人員豐富經驗等多重途徑,了解研判全球經濟及航運市場發展,以識別、計量、防範整體行業風險及貸款違約風險。
2.審慎核定船東資質,穩步推進有保有壓。
針對國家產業政策及境內外市場的不同,對於境內外航運企業應實施差異化標准,審慎核定各類船東資質。為貫徹「十二五」規劃和「一帶一路」海上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支持中國航運企業「走出去」,銀行應合理評估境內企業的股東背景、市場地位、資產實力、經營能力等多方因素,綜合判定其資質,尤其對於服務交通基礎設施關鍵通道、關鍵節點和重點工程的大中型優質企業,給予傾斜性支持。而對於境外企業,銀行則應遵循行業評估標准及評審要求,重點關注企業經營財務狀況,嚴格判定企業資質,尤其對於投機型或財務數據較不公開透明的企業給予嚴密關注,保持審慎介入。
3.堅持多樣船型發展,區別對待細分船型。
正如「不要將雞蛋放在一個籃子」的投資黃金定律,船舶融資也不可將資金集中投放在單一船型市場。雖然世界航運市場整體低位運行,但是部分細分船型市場仍保持穩定甚至逆市上揚。例如,LNG船市場在本輪航運危機中蓬勃發展,雖在近期出現了需求飽和的市場判斷,但16萬立方米大型LNG船的新造船價格自2010年以來基本維持在2億美元/艘。因此,如銀行能將融資對象廣泛分布於不同細分船型市場,盡管貸款投向仍集中於船舶融資領域,但是細分市場間的高、低位運行變化可對沖風險,全行業市場風險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釋。
不僅如此,多樣化船型發展應該有的放矢、區別對待,可篩選符合我國產業發展策略的船型(如高端船型)、相對呈現上行趨勢的細分船型,或已簽訂長期租約的船舶等,抗市場周期能力相對較強。
4.密切關注船東運營,巧設財務約束指標。
借款人、擔保人等相關方經營管理情況是信貸業務貸後管理的重點。除進行常規外部經營環境、經營財務狀況等分析外,還可充分關注相關方股價波動、運費掉期收益等重要數據,藉由市場眾多「雪亮的眼睛」監測經營管理情況。
同時,為限制借款人或擔保人(單船公司作為借款人)超額借債、激進擴張,貸款行通常會在貸款協議中規定在手現金底線、最高資產負債率等關鍵財務約束指標,並要求借款人或擔保人每年對財務約束指標達標情況進行檢查,以第一時間揭示風險。
5.踏准市場節奏進退,相機抉擇逆勢操作。
踏准市場節奏,適時進退,就可以減少航運市場周期性風險沖擊。其實這是最難的工作,「踏准」也只能是相對的,但的確可以有所作為。
借鑒宏觀經濟政策的相機性抉擇原則,銀行應避市場高位之風頭,挺市場低位之難關:在航運市場高位運行時,嚴格審慎篩選借款人,通過借款人財務報表、市場地位、同業評價等途徑綜合核定借款人資質,在「閉著眼睛都能賺錢」的市場中篩選具有長期經營實力的「黃金客戶」,並為市場低谷積極儲備項目;在航運市場陷入低谷時,更應保持穩健擴張的經營策略,積極發展此時仍可穩定經營的航運企業,對該類大浪淘沙篩選出的「鑽石客戶」給予重點支持,既可有效鞏固銀企關系,又可獲得較高利息收益的貸款項目。
6.設置多重擔保措施,重船舶抵押率要求。
市場、船東、船型的分析管理可較大程度發現評估風險,但只有落實多重切實可行的擔保措施才可在市場低谷時期抗擊風險,有效做到防患於未然。
目前,船舶買信融資結構已相對成熟。但在面對較高系統性風險時,可嘗試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爭取額外固定資產抵押、收取覆蓋一定時期本息的保證金等手段,以超額擔保充當借款人違約時的緩沖器、保護傘。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為有效管理利用抵押船舶的價值特點,銀行通常對抵押船舶設置了價值警戒線——抵押覆蓋率(船舶價值/貸款余額),通常為110%-130%。當船舶價值一時跌破警戒線,借款人需提供額外擔保或提前還款以重新滿足抵押覆蓋率要求。
7.適當採取融資租賃,建立雙重緩沖機制。
為解決融資渠道而興起的融資租賃模式越來越受到航運企業的認可。該模式通常由船東將自身購入的船舶轉售給租賃公司,通過支付租金方式租回船舶運營,而由租賃公司向銀行借貸支付轉售款及後續購船款。單個租賃公司與不同船東開展船舶租賃,天然形成了包含多國別、多領域、多船型、多租金水平的「運營池」,具有較大風險分散作用。對於銀行而言,與租賃公司合作雖使融資結構相對復雜,但可利用租賃公司篩選建立的「運營池」及其自身較好資質,起到雙重風險緩釋作用。
業務風險的事後控制
2008年以來,船舶融資尤其是船舶買方信貸出現一定風險。德國北方銀行、德國交通銀行等主流船舶融資銀行紛紛採取了提高撥備、暫停船舶融資業務等措施。中國銀行業也出現類似情況。
雖然風險項目不少,且情況紛繁復雜,但通過多樣化措施,項目風險可以得到逐步化解。
(一)船舶製造業——船舶賣信(含保函)風險化解措施
當造船企業發生生產經營困難,船舶拖期嚴重,銀行為其開立的預付款退款保函面臨索賠或船舶賣信無法按期償還時,銀行應當緊緊圍繞船舶建造拖期這一主要矛盾,通過聘請專業船舶監理公司或委派專人進駐船廠,全面督促船舶生產建造,幫助船廠完成船舶交付。
案例:A船廠保函項目。2012年,A船廠發生嚴重的財務危機,各艘在建船舶嚴重拖期。在保函風險暴露後,各方積極商議,採取了一攬子船舶融資產品組成的應對措施:首先,與船東充分溝通,用船舶買信促其保證不棄船;同時,當地政府做好各債權銀行和供應商的協調工作。其次,專為A船廠追加了船舶賣信支持船舶建造。最後,為保證信貸資金封閉運作和船舶按進度建造,提供了全方位管理支持。A船廠最終交付了所有船舶,成功化解了保函及貸款風險。
(二)航運業——船舶買方信貸風險化解措施及案例
措施一:調整還款計劃。對於借款人資質良好,僅因市場風險陷入一時經營困難的項目,可考慮通過調整還款計劃、暫時減輕借款人財務負擔的方式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案例:B公司超大型原油輪(VLCC)項目。2011年,項目擔保人出現經營困難,並擬進行重組。經審慎判斷,為其調整了還款計劃。2012年1月,擔保人變更為更具實力的公司,並獲得大額注資,當月就提前歸還了2012全年貸款應收本息。此後,該項目還本付息正常。
措施二:協商提前還款。對於非還款主體經營困難導致的項目風險,且借款人運營狀況穩定,可與其積極協商,要求其籌資提前歸還貸款。
案例:C公司液化天然氣船(LNG)項目。本項目LNG船在韓國船廠建造,但因部分船舶承租人為中國能源企業,為助推我國企業進入項目所在國LNG產業鏈上游,銀行批准了貸款。但是,由於該項目生產商和借款人均為境外公司,監管機構在檢查中認定該筆貸款超出銀行信貸支持范圍。為積極落實整改,避免陷入「合規」風險,經反復協商,借款人全額提前還款。
措施三:執行擔保措施。對於確實難以持續經營但抵押覆蓋率較好的項目,可考慮通過處置船舶、提前收貸方式化解風險。穩妥起見,銀行也可通過主動接洽資質較好的友好船東,與其協商接收船舶。
措施四:實施貸款重組。對於借款人出現實質性經營困難,銀行則有必要通過貸款重組,幫助借款人完成降低財務成本、引入投資者等重振計劃,獲得銀行、借款人雙贏局面。
措施五:尋求訴訟判決。對於破產或申請破產保護的航運企業,銀行不得不利用法律訴訟程序維護自身權益。與專業律師的密切配合,正確判斷形勢,分階段、多措施,打好持久戰才是成功贏得法律判決的基礎。
案例:D公司油輪項目。由於公司持續經營虧損且潛在稅務罰款巨大,D公司於2012年在美國破產法院申請破產保護。經全面分析與商議,銀行確定了以「抵押資產」為中心,以貸款重組條件不弱於原審批條件為原則,以多渠道處置為手段的工作思路,將整個過程化解為不同階段,做好打持久戰的心理准備,全力開展風險化解工作。在與律師充分協作,就破產保護每階段戰役爭取最佳處置方案的同時,做好扣船基本准備工作,並利用銀行積累的客戶資源,尋找資信優良的友好船東接船。經過歷時近兩年努力,經美國破產法院批准,借款人最終於2014年全額現金清償了銀行全部貸款本息,並額外支付了數百萬美元罰息,風險貸款得以全面化解。
一、船舶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面臨的問題
1.對船舶融資租賃專業性認識缺乏
國內的大部分融資租賃機構缺乏既精通租賃又善於經營管理的專業人才,與船舶相關專業機構的合作不密切。我國融資租賃機構目前的專業水平較低,與船舶經紀人、船級社等專業機構的合作又少,因而在進行船舶融資時,只能依據一般企業的貸款規則,不能針對航運、造船業的特點進行信用評估,從而增加了在船舶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因認知不夠而產生的法律風險。
2.對船舶的監控不夠
目前國內的船舶融資租賃,一般都是通過光船租賃等方式來實現的。出租人按照承租方的要求購買或建造船舶後,雖然將船舶的所有權登記在出租人名下,但是將融資租賃船舶以光船租賃等方式將船舶交付承租方經營,船舶的經營權、管理權均歸承租方享有,出租人幾乎無法了解船舶營運的真實情況以及船舶本身的實際情況。
正式基於出租人對船舶的監控不夠,從而對船舶在營運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出租人無法掌握與船舶相關的債權債務關系,無法及時防範由可能發生的船舶風險。
二、出租人風險防範措施
在船舶融資租賃中,存在諸多的法律風險,對於出租人來說,要如何進行風險防範就至關重要了。出租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防範風險。
1.有法律專業人士參與融資租賃合同的全程
鑒於船舶融資租賃的特殊性和專業性,出租人在與承租方洽談融資租賃合同、起草融資租賃合同、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等個方面,均應當除自有的融資租賃業務團隊人員參與外,還應當有專業法律人士參與。為融資租賃合同條款、相關專業問題、合同履行各環節等提供法律保障。從融資租賃合同層面,為出租人提供能夠保護出租人合法權益的合同文本,這是全面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的前提。
2.船舶優先權風險防範
船舶因其特殊性,我國海商法規定了對船舶的優先權。在船舶融資租賃中,船舶優先權對出租人而言,是很大的法律風險。在融資租賃中,一旦出現行使船舶優先權情形,對船舶融資租賃目的的實現就會帶來法律障礙。船舶出租人就有可能因此喪失船舶、影響船舶價值,並且船舶優先權不會因為出租人與承租方之間的合同約定而發生變化。
因此,出租人要從根本上完全消除船舶優先權的風險影響,幾乎成為不可能。但是出租人可以在融資租賃中,就船舶優先權出現後的處理等與承租方設定保證條款等方式,彌補因船舶優先權而遭受的損失。在出現合同約定的收回船舶等事由出現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減少船舶優先權帶來的麻煩。同時,船舶出租人還可以通過加入船東互保協會,降低船舶優先權導致的法律風險。
3.船舶留置權風險防範
相對於船舶優先權而言,船舶留置權是出租人面臨的又一風險。我國海商法規定的船舶留置權是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時,可以留置所佔有的船舶,以保證造船費用或者修船費用得以償還的權利。在船舶融資租賃中,一般不會出現船舶建造人行使留置權問題,主要是船舶維修人行使船舶留置權。
船舶在營運過程中出現問題,進入船舶維修廠進行維修,維修方在無法收取維修費用的情況下,無論船舶所有權如何,維修方都可以對船舶行使留置權,出租人不能以船舶所有權人身份提出抗辯,要求返還船舶。
因此,船舶出租人在船舶融資租賃中,要嚴格審查承租方的企業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確保承租方有履行船舶維修費用的財力。在船舶維修中,及時了解情況,參與維修事務,監督承租方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履行支付維修費用的義務,防止出現維修方行使留置權處置船舶。當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也應當考慮設置對應合同條款,保證出租人在船舶被行使留置權後能夠行使追償權或者在為避免行使留置權而代付相關款項後能順利實現追償權。
4.其他風險防範
船舶在航行過程中,船舶出現油污時間而遭受索賠,也是融資租賃中出租人面臨的一大風險。一些列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均規定,船舶所有人對船舶油污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在船舶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就成為了船舶油污的賠償主體。
而船舶一旦發生油污事件,賠償通常數額巨大,責任嚴重。船舶融資租賃中的出租人,可以通過加入保賠協會、設立特殊的項目公司、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等途徑,降低損害賠償損失。
融資租賃中的船舶,如果在經營期間發生船舶碰撞等事故,致使船舶成為沉船時,承租人作為船舶佔有使用人,當然對沉船負有打撈義務,但承租人一旦逃避或不作為,作為船舶所有人的出租人,將面臨海事等部門強制要求履行打撈義務的責任人。因此,出租人對船舶沉船打撈風險要有明確的認識並通過後台條款設置等方面對此進行防範。
⑼ 經營范圍變更為光船租賃業務是否需要前置證
申請光船租賃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1)《光船租賃登記申請書》;
(2)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及其復印件;
(3)船舶國籍證書及其復印件(適用於已辦理國籍登記的船舶);
(4)光船租賃合同或船舶融資租賃合同;
(5)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該船舶已經抵押的文書(適用於已辦理抵押登記的船舶);
(6)中止或注銷(或將於重新登記時中止或注銷)原國籍注銷證明書(適用於光租外國籍船舶);
(7)船舶技術證書及其復印件(適用於光租外國籍船舶);
(8)海關完稅單及其復印件(適用於光租外國籍船舶);
(9)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
(10)經核準的船舶名稱核定申請書(適用於光租外國籍船舶);
(11)委託證明及被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託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