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律規定哪些是親戚不能代持股
一般來說,資產代持包括簡單的資金代持和股權代持,所謂代持,就是將自己的資產登記在其他人或機構的名下。代持的原因有很多,一般是由於實際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或者出於規避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限制等找第三人代持,為了達到隱匿財產的目的,而往往忽略了代持行為所引發的風險。此外,初創企業的核心創始人對於股權「代持」是非常偏愛的,通過公司核心股東代為持有員工股東的股權,既方便管理,又可以激勵員工。通常情況下,你接觸到的律師都不太建議當事人採取資產代持的方式處置自己的資產,因為其中的風險太大,必須時刻保持高度警惕之心。下面展開談談。
一、幾類常見的風險
1、代持人負債引發的風險
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其債權人依據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行,此時隱名股東作為案外人請求停止執行案涉股權並確認其對所有權的,法院可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及商事裁判規則中的外觀主義及對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的保護,對隱名股東的訴請不予支持。
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簽署的《委託持股協議》僅具有內部效力,對於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權登記具有公信力,隱名股東對外不具有公示股東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內部股權代持協議有效為由對抗外部債權人對顯名股東的正當權利。
最高法院在「王仁歧再審案」里認為,《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稱的第三人,並不限縮於與顯名股東存在股權交易關系的債權人。根據商事外觀主義原則,有關公示體現出來的權利外觀,導致第三人對該權利外觀產生信賴,即使真實狀況與第三人的信賴不符,只要第三人的信賴合理,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即應受到法律的優先保護。基於上述原則,名義股東的非基於股權處分的債權人亦應屬於法律保護的「第三人」范疇。
2、代持人死亡引發風險
如果代持人意外死亡,則其名下的代持資產將有可能涉及繼承的法律糾紛。此時事先的書面約定(代持協議)的主要性就顯現出來了。
從性質上來看,股權代持中的實際出資人的權利義務並非是公司股東的權利義務,而是基於代持協議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的合同性質的權利義務。因此,實際出資人死亡後,可依據代持協議的規定繼承相應的權利及義務,除非代持協議有特別的規定外。
有限公司資合性和人合性高度統一,公司股東之間的關系往往不僅僅是出資關系,通常都有基於人和資源的合夥性質,因此保證這種關系的穩定性是有現實必要性的。一旦存在代持情況,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實際出資人或其繼承人等提出請求轉變為股東的這種不可控的因素,「陌生人」要長驅直入進入核心圈,這對於原股東之間的人合性構成巨大挑戰。為了避免這類情況對公司的沖擊,在代持協議以及公司章程中均作出相應的規定會是一個好的策略。
3、代持人的婚姻變化引發的風險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出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依據法條,代持人的婚姻狀態如果發生變化,代持資產一旦被認定為代持人夫妻共有財產,將有可能面臨被分割的法律糾紛。
二、規避代持風險的方法
1、簽訂代持協議
簽訂代持協議是最簡單直接的方式,也是目前使用最多的方式。設立代持股時,雙方簽訂明確的股權代持協議,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如被代持股權及其孳息的歸屬、對名義股東的補償、違約責任等,特別是要約定高額違約責任。
同時建議資產所有人保存好詳細的資產轉移證明文件,並盡可能地保留資產的實際控制權。
2、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可以考慮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同時簽署被代持股權的股權轉讓協議,這樣實際投資者可以隨時依據股權轉讓協議要求將被代持股權轉讓到自身或指定的其他人名下。
同時,實際投資者也可要求名義股東出具一份授權委託書,委託實際投資者處置與被代持股權有關的事項。類似的措施還有出資人和代持人簽訂股權期權購買協議或代持人將行使代持股份的權利獨家授權給出資人。
3、辦理股權質押擔保
在辦理股權代持的同時,可以辦理股權質押擔保,將代持的股份向實際出資人辦理質押擔保。這樣就確保了代持股人無法擅自將股權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出賣轉讓。再者,即使由於其他原因,比如法院執行或者繼承分割需要變賣股權,實際出資人也可以質押權人的身份,獲得優先權。
4、雙方親屬出具認可代持聲明
聘請律師安排代持人和實際所有人雙方直系親屬出具認可代持的書面聲明,避免因代持人婚變或死亡導致親屬主張分割代持資產的風險等等。
5、法人代持結構
設計由法人代替自然人的代持結構,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般的代持協議法律效力較低,甚至還會出現訂立的內容無效的情況,因此資產所有人需要更高層次的法律來得到保障。好的代持結構是用法人、機構來代替自然人的代持。比如選擇專業的資產管理公司來持有股權,或者選擇境外免稅地區設立離岸公司,通過層層設計的股權結構來持有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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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也是一種重要的代持行為,依據中國的《信託法》的規定,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在這種法律框架下,委託人即資產的實際持有人,受託人即代持人。
委託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家族信託,將其名下的現金、股權或不動產轉移到家族信託中,並委託自己信任的受託人進行管理、處分,信託合同的條款的訂立受到《信託法》的規定和保護,相比由自然人雙方私下簽署的代持協議,無疑具備更強的法律效力與保障。
與前面方法相比,家族信託具有設立方便、費用低而專業度高、以及法律效力最大化的特點,是很多高凈值人士作為資產增值保值以及愛撫傳承的首選。
三、老生常談:增強證據意識
實際出資人要增強證據意識,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證據。為了防範萬一,實際出資人一方面要簽訂全面、細致的代持股協議並及時辦理公證,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證明代持股關系的證據,比如代持股協議、出資證明、驗資證明、股東會決議、公司登記資料等。如果代持股人嚴重違約或者法院凍結保全執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時提出訴訟或者執行異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⑵ 什麼是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⑶ 是否存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代持或其他非實益擁有
當然有,委託持股那是代持。現在很多公司的股權其實代持這種形式很多。
信託持股那更多,尤其是現在上市公司,很多對員工的激勵計劃,股份的代持幾乎都是委託信託公司成立一個信託計劃代持或者資管公司代持的。
⑷ 如果把房產交給信託的朋友代持房產稅由誰來繳納
由房產信託繳納。
房地產資金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由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所以由房產信託繳納。
房地產信託就是信託投資公司發揮專業理財優勢,通過實施信託計劃籌集資金。用於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委託人獲取一定的收益。
⑸ 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
(1)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
(2)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的風險;
(3)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的風險;
(4)顯名股東的債權人針對顯名股東股權強制執行的風險。
拓展資料:
1.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2.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雖然股權信託與股權代持都是委託人將股權委託給名義持有人持有,但股權代持相對於股權信託的概念外延要寬泛許多,如股權信託關注的是股權的收益,而股權代持則更多關注股權持有方式的隱蔽;股權信託注重信託人的具體管理運作,而股權代持多注重股權的歸屬;股權信託可操作的空間受到很多限制,信託投資公司也多用於職工持股中,而股權代持方式有多種多樣,操作更加靈活。
3.近代以來,法學者在關注個體和社會的基礎上將法律區分成公法和私法兩個部分。商法領域內,基於商業活動開展的自由性或在對交易安全的考慮過程中也漸漸區分出個人法和公共法兩個概念。我們在探求股權代持的性質以及在實務操作時,同樣面臨著區分不同種類的法律關系才能確定其最終的法律效力的問題。應該說,股權代持的效力在未分析其具備的具體法律關系前其效力是不確定的。
⑹ 股份代持會有什麼風險
1、股權代持協議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IPO以及新三板上市都是要求企業股權是清晰的,股份代持則有可能面臨證監會或者股轉公司限制處罰的可能;
2、股東身份存在不被認可的風險;
3、在相關債務不明確時,股東身份可能受到處分;
4、名義股東存在被迫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拓展資料:
1.股份代持指的是委託持股、假名或者隱名投資。實際出資人和另外一方進行約定,用另一方他人名義來代替實際出資人來履行作為股東的義務和享受權利,這是一種攜帶隱性風險的股份處置方式。在股份代持時,雙方通常僅僅存在一份約定性質的協議,但是在被調查和處罰的情況下,該協議存在失效的風險,因此相關方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股權信託和股權代持都屬於是將股份權利義務交由其他持有人所使用,但是股份代持的范圍要更加模糊和寬泛。
2.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3.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⑺ 請問信託持股,代持和股權激勵平台的優劣分析
信託代持股還有很多實際操作上的問題,實務中多以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代持股或作為員工股權激勵平台。
⑻ 信託公司的業務模式有哪些
1.代銷模式復:P2P平台僅負責制銷售其中部分份額,充當投資顧問的角色,但是信託代銷機構方面,銀監會是有明確定義和限制的,從目前來說,絕大多數的P2P平台肯定不具備這個條件。」
2.質押模式:這里的轉讓形式是債權,而不是信託收益權,交易對手是信託投資者,而不是信託公司,所以不涉及監管紅線。但是不排除投資者變不良信託的接盤俠。
3.收益權拆分模式:是指100萬級別的信託計劃進行份額拆分,投資者可以投資P2P產品,間接持有一款尚未到期的信託產品份額。但是《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有規定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投資信託產品的人必須滿足一定的資產及收入條件。
所以為了規避這些法規,P2P平台和信託公司,進而衍生出了另外兩種模式:
第一種是「代持模式」
第二種為有限合夥模式
⑼ 什麼是委託持股什麼是信託持股
員工抄持股信託
員工持股信託(襲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Trust,ESOT)是指將員工買入的本公司股票委託給信託機構管理和運用,退休後享受信託收益的信託安排,交給信託機構的信託資金一部分來自於員工的工資,另一部分由企業以獎金形式資助員工購買本公司股票。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觀念與定期小額信託類似,其不同之處在於企業員工持股信託的投資標的為所服務公司股票,且員工可額外享受公司所相對提撥的獎勵金,但是員工一旦加入持股會,除退休、離職或經持股會同意,不得將所購入的股票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