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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轉股是一種融資方式么

發布時間:2022-04-10 18:38:19

1. 怎麼理解債轉股

將債權轉化為股權,是一種債務重組,也是處置不良資產的常用方式之一。債轉股使得企業的債務減少,注冊資本增加,原債權人不再對企業享有債權,而是成為企業的股東。
在經濟下行期,債轉股的主要作用有二:一是降低銀行不良貸款率;二是幫助企業去杠桿,減輕經營壓力。
我國債轉股歷史始於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1999 年,為處理國有銀行居高不下的不良貸款,我國政府相繼成立信達、東方、長城、華融四家資產管理公司(下文簡稱AMC)分別對口建行、中行、農行和工行四大國有銀行,將四大行1.4 萬億壞賬剝離。財政部作為唯一股東向四大AMC各注資100 億元,並擔保四大AMC 向央行再貸款融資5700 億元,四大AMC 再向四大國有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共發行8200 億金融債券,以此作為全部資金按照面值購買四大行的不良資產。
債轉股的實施也成功防範了銀行不良資產率過高可能引發的金融危機,避免了國有大型企業因負債沉重大面積倒閉的局面,對維持宏觀經濟平穩運行發揮了重要作用。

2. 什麼是債轉股,其意義和作用是什麼

債轉股,是指國家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把原來銀行與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控股(或持股)與被控股的關系,債權轉為股權後,原來的還本付息就轉變為按股分紅。國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成為企業階段性持股的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策,但不參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企業經濟狀況好轉以後,通過上市、轉讓或企業回購形式回收這筆資金。

意義:
當前實施的政策性債轉股,其內涵和整個模式已經從改革和發展兩方面擴展了。
從改革意義來說,債轉股的內在含義實際上與十五大所規定的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發展多元化產權結構和國有資本實施戰略性重組這些改革目標密切聯系在一起,為這些改革提供了一個好的契因和條件。
從發展方面看,與解決我們當前國有企業面臨的許多重大難題有密切關系。債轉股不意味著國家或有國家背景的金融機構把企業的爛帳認下來,而是淘汰舊的生產能力、調整產權結構、促進技術設備更新,以及在全社會的空間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等。

必要性:
1、集中解決在經濟發展中起舉足輕重作用的大型、特大型國家重點企業;
2、支持近十餘年來承擔國家重點項目的企業減輕債務包袱,促使其盡早達產達效,產業升級;
3、圍繞國有大中型骨幹企業三年改革與脫困兩大目標,促使虧損企業中符合條件的企業扭虧和轉制。國有企業脫困的目標艱巨,債務問題是其主要梗阻之一。債轉股後,企業不用還本付息,負擔隨之減輕;同時資產負債表也趨於健康,便於企業獲得新的融資。而且,債轉股觸及企業的產權制度,推動企業盡早建立新的經營機制
4、社會震動小,容易得到各方支持。債轉股兼顧了財政、銀行、企業三方面的利益。國家銀行債權變股權,沒有簡單勾銷債務,而是改變了償債方式,從借貸關系改變成不需還本的投資合作,既沒有增加財政支出,又減輕了企業還債負擔,銀行也獲得了管理權。這是一種現實代價最小的債務重組方案,社會震動小,所以,可以在較大規模上運用,有利於在較短時間內收到解脫國家銀行和國有企業債務症結的成效。

3. 債轉股是債務重組的一種方式嗎

債轉股是債務重組的一種特殊方式
通常的債務重組是債權人、債務人因種種原因在原借貸融資契約難以繼續執行的情況下,對原定的借貸金額、借貸期限、借貸利率、借貸方式等作出調整和變動的一種行為。因此,債務重組必然涉及債權人和債務人各項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調整。而較之一般的債務重組而言,債轉股對債權人、債務人帶來的變動更激烈、調整更深刻,它將原有的借貸關系變成了股權關系,這是一種根本性的變化。

4. 債轉股是什麼意思 債轉股是利好還是利空

債轉股是利空,債轉股操作對於公司來說就是通過定向增發來解決債務問題,銀行本來就面臨壞賬風險,定增解除了壞賬風險,對於持有公司股票的股東來說,以後的分紅會變少。進行債轉股操作之後,整合後的股權投資現值不低於當前債務價。

債轉股一直是股票市場中不可忽視的一種操作,債轉股是指債權轉化為股權,也就是指將債權債務關系變為股權關系。換一種說法就是,債轉股指的是將債務轉為資本,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

總的來說,債轉股是利空的。債轉股操作對個人投資者來說是好還是不好,主要是從利空利多辯證的角度來看就行。

5. 債轉股是什麼

債轉股的意思是那些可轉換債券在適當的時機轉換成了股票,可轉換債券顧名思義就是我買的債券,債券有很多類型,一種是普通的債券,到期之後你夠錢或者按期給我錢,另外一種就是可以轉換的債券。

我蘊含了一個特殊的權利,就是轉換成股票轉換成股票,這是一個不可逆的過程,不是說我買了可轉換債券,我想換成股票換成股票,然後我覺得那公司股票不太好了,我再換回債券,那不可以的,他的行使權利是有一定的限度的並且是不可逆的,不是你想變就能變的,畢竟你的權利要保證,公司的權利也要保證,如果隨隨便便就能換的話,對公司的股權結構是非常有影響的。

6. 債轉股是好還是不好

何為債轉股?

債轉股,即將銀行持有的企業債權資產轉為對企業的股權投資。在經濟下行期,債轉股的主要作用有二:一是降低銀行不良貸款率;二是幫助企業去杠桿,減輕經營壓力。

通俗點說,就是別人炒股炒成了股東,可銀行借錢竟然借成了股東。這樣,銀行賬面上的「質量不好的貸款」減少了,企業也不用為還本付息而發愁了。

通過債權轉股權,商業銀行可力爭恢復貸款對象的盈利能力,改善其財務健康狀況,盡可能保全銀行的資產;而負債企業在財務壓力緩解後,經營有望改善。不過,債轉股並非萬能葯。產業整合、企業生死,本有其必然性。該當破產退出的企業,不能靠債轉股打「強心針」,銀行壞賬也不可能全靠債轉股點石成金。若濫用債轉股,只能延遲風險暴露,不良貸款變為不良股權最終仍將是損失。

債轉股,是好事還是壞事?

反對銀行債轉股的意見大致有這些

1、突破了《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在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對於銀行來說,債轉股唯一的好處大概就是可以把目前越來越難看的不良貸款率降低,使銀行短期的盈利數字好看一些。但這種粉飾報表,但完全不改變資產實質狀況的玩法,與掩耳盜鈴又有何異?

3、如果由於不夠謹慎的債轉股導致銀行體系的危機,那無疑就是觸到了「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4、顛覆了正常經濟的「優勝劣汰」規則,而是逆向淘汰,「獎懶罰勤」:企業找銀行借款,經營不善,還不了了,你通知他:你一分錢也不必還了,我把貸款轉成股權。經營的好的企業,必須按時歸還信貸本金與利息。還晚了,別怪我強制手段,甚至上法庭。

7. 什麼是債轉股

「債轉股」最初是為化解國有商業銀行不良債權所設定的一種政策性制度。國務院以及國家有關部委發布了相關行政法規和規章對之加以規范,例如,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於1999年7月30日發布的《關於實施債權轉股權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於1999年11月23日發布的《企業債轉股方案審核規定》、國家經貿委於2000年11月6日發布的《關於債轉股企業規范操作和強化管理的通知》以及國務院於2000年11月10日發布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等。這些法規、規章對金融機構債轉股作了明確規定,並將實施債轉股視作黨中央、國務院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搞好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和發展作出的重大決策。此類債轉股常被稱為「政策性債轉股」。而在實踐中,債轉股已不限於「政策性債轉股」的范圍,而出現在企業的一般性增資擴股活動之中,特別是在企業改制重組、上市的過程中屢見不鮮。比如,已經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科達機電」、「星馬汽車」、「航天動力」等公司在改制重組中都存在債權轉股權的情形。由於有明文規定的主要限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為數不多的大型國有企業之間所發生的債權轉股權,且我國《公司法》中並未明確債權可以用作出資,理論界對於債轉股問題頗存爭議。本文試就債轉股的若干法律問題作一探討,並求教於同仁。

一、債權、股權的可轉性。

我國《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因此,債權即是指債權人依法享有的請求他人(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權利。」故,股權是股東因其向公司投資而產生的一種包括財產權和非財產權在內的綜合權利。股權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這兩種基本權利。自益權就是投資者或股東自己可以自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股利分配請求權、公司解散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有關股東個人對公司所擁有的權利,此外,還有出讓股權的權利、對其他股東所出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優先認購新股的權利等。共益權是與其他股東共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重大經營決策表決權、董事等人事任免權、對董事、經理的質詢權等涉及對公司進行管理經營決策和監督的權利,還有知情權,如查閱公司會計記錄、報告等。股東共益權主要通過參加股東會來行使。

債權和股權雖然屬於不同的法律概念,其所蘊涵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存有區別,但債權與股權之間亦存在著相當的聯系。

(一)債權和股權所存有的共性使債轉股成為可能。

1、債權和股權的權利主體條件基本相同。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均可成為債權人或股東。

2、債權和股權的權利內容均包涵了財產權,而且股權中諸如股利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股票交付權、公司解散權等權利內容與債權人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一樣,同屬請求權范疇。

3、債權、股權的可約定性。債權、股權均源於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債權和股權都可由契約的原因而發生或消滅。根據民事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以約定的方式改變業已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

(二)從法律效果來看,債權轉化為股權有利於交易安全。

衡量債轉股是否具有可行性的重要標准,應該是這種行為是否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是否有利於交易安全。

1、債轉股只涉及到債權人法律角色的轉換以及債權人與公司(債務人)之間利益關系的變化,而並不改變公司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對於公司其他債權人來講,債轉股的發生更有利於其債權的實現,有利於市場的交易安全。這主要體現在:第一,債轉股直接導致公司所有者權益的增加和負債的減少,從而提高了公司的償債能力;第二,債權人同股東相比,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在公司解散的場合,股東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只能在公司清償完畢債務之後才可實現。債權人自債轉股完成之後,即轉變成公司的股東,從而喪失了作為債權人的優先於股東受償的權利,這樣,在某種程度上更有利於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權的實現。當然,這里債轉股的額度應該是有所限制的,否則會「損及公司設立目的之實現」①。

二、債轉股的合法性。

(一)除本文前面所提及的專門針對「政策性債轉股」的法律依據之外,其他一般性企業債轉股的法律依據散見於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之中。

1、以債權作為出資的做法並未被《公司法》所禁止。

我國《公司法》第24條第1款、第80條第1款明確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此條款是授權性規定,非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並沒有排斥以債權作為出資的做法。

2、我國《公司法》中不乏對債轉股的做法予以確認的條款。

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已經為《公司法》及有關法規、行政規章等規范性文件所確認。《公司法》第9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經批准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股份總額應當相等於公司凈資產額」,而「公司凈資產額」即包含了貨幣、實物、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債權、債務等。

《公司法》第137條對「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作了規定。可分配利潤實際上仍然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一種債權(財產分配請求權),股東將其對公司享有的利潤分配權轉為對公司持有的股份,實際上就是一種債轉股行為。

3、經國務院批准,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直接規定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和重點國有企業可以在境內發行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與本文所稱的「債轉股」在本質上並無區別。這一規定是對公司法進行補漏的一種立法體現。

4、根據財政部於1998年6月12日頒布的財會字[1998]24號《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第3條、第4條第(2)款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就已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可以用債務轉為資本。《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指南》第二條第3點:「債務轉為資本,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

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02年制定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組指導意見》(公開徵求意見後第19稿)第20條規定:「發起人或股東以股權出資或以債權轉股權的,應辦妥股權和債權的劃轉手續。」

6、現有司法解釋對債轉股的確認。

對於債權轉股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頒布的《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從2003年2月1日起施行)中作了專節規定:

「五、企業債權轉股權

第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債務人以隱瞞企業資產或者虛列企業資產為手段,騙取債權人與其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債權轉股權協議被撤銷後,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

(二)尚需完善有關「債轉股」方面的法律制度。

1、雖然債轉股在實踐中已經廣泛出現以及被認可,而且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股東出資作為一項最基本的商事行為,應該首先源於《公司法》這一基本法律的直接規定。因此,我國《公司法》應該完善關於發起人或股東出資方式的規定,明確債權可以作為出資。當然,應該制定出相關細則,對虛假債權出資行為進行界定,並明確債權出資人以及相關中介機構的責任。

2、制定相關配套法律規定,建立「債權交易市場」制度,形成解決企業債務危機的債轉股機制。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債轉股的最大功效應該在於解決企業債務危機,而不應停留在解決一般性企業債轉股的操作層面。因此,應該深化對債轉股制度的改革,形成一種解決企業債務危機的良性機制。

對於陷於債務危機的企業,我國法律雖然規定債權人有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但在債務人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且經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了和解協議時,破產程序應予中止。此外,即使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也可能因為相關的過程持續很長,費時費力,結果還可能難以保證債權人的債權能如數收回。

而如制定相關法律制度,與破產法相配套,形成債權的市場定價流通機制,通過這種方式來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將戰略投資者的可能范圍擴大到原債權人之外的所有投資者,使債轉股更為可能和便利。這種機制將可以吸引各投資主體將債轉股作為一項投資活動來進行,並使優秀的戰略投資者或者有特殊資源的人脫穎而出,通過購買債權並轉為股權而取得企業經營權,從而達到既解決企業債務危機,救活企業,又使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多贏效果。

三、債轉股的模式。

(一)「參與轉制式」。即債務人為非公司制企業法人時,利用其轉制為公司的機會,債權人作為出資人,將債權作為對擬設公司的投資,待公司成立後取得相應股權。

(二)「股東增資式」。即債務人自身屬於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債務人的股東對債務人享有債權,股東將債權轉化為股權作為其增加的投資,從而相應債務人公司的注冊資本。

(三)「吸收新股式」。即債務人自身屬於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債務人股東以外的債權人將其債權轉化為對債務人公司的投資,從而成為債務人公司的一名新股東,並相應增加債務人公司的注冊資本。

四、律師對債轉股的盡職調查。

公司改制重組中常常要求律師對「債轉股」行為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並出具法律意見。對此,律師在盡職調查中要關注以下問題:

第一,在審查債轉股的合法性時,須注意法律對於股份制企業轉股條件的限制。例如,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因此,公司只有在滿足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採用將債務轉為資本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

第二,要調查債權的形成過程。如果該債權是雙方在經濟交往中產生,則應對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予以關注和核查。

第三,應核查增資擴股的有關協議、合同、決議等文件是否完整、真實,公司各股東是否同意本次債權轉為股權,該次增資擴股是否已經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是否已取得公司登記機關的核准等。

第四,律師不應僅憑中介機構的驗資報告就作出判斷。律師還應當關注公司財務報表的延續性,查驗各年度財務報表是否均能真實反映有該對外債務的存在。

第五,應審查轉股價格的合法性。對於公司注冊資本,我國採取的是實收資本制,《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因此,只要債權的實際金額不小於轉股的股權所對應的公司凈資產,就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律師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應取得當事人就其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等問題所出具的承諾和聲明,以強化出資人的責任。

8. 什麼是債轉股

所謂債轉股,是指國家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把原來銀行與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股權、產權關系。

債權轉為股權後,原來的還本付息就轉變為按股分紅。國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成為企業階段性持股的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策,但不參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企業經濟狀況好轉以後,通過資產重組、上市、轉讓或企業回購形式回收這筆資金。

9. 債轉股是什麼意思 分析債轉股有什麼作用

簡單的理解:
A花了100W開了一家公司,上個星期資金周轉不開,找B借了20萬,然後答應這周還,但這周資金還是壓住了,於是A說我暫時沒錢還,於是就起草一個協議,將這20W當作入股的形式,投資進公司!
此為債轉股!
債轉股的作用:
是對於公司來說可以擴大投資,債權人變成股東後會盡力幫助公司,如果有資金的股東可以大規模的融資進公司,保持公司強勁的活力!
對於債權人來說,如果不看好公司的前景,不要貿然做出入股的決定,畢竟債權20W是在那實打實的20W,轉股之後,公司發展的不好..那20W就啥都沒了....
希望以上對你有幫助!

10. 債轉股是增發股票融資還債嗎

債轉股不是增發股票,但類似增發股票;債轉股的對象必須是可轉債的債權人,也就是必須以先前買進的是可轉債為前提條件,但增發股票的對象則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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