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遺囑信託的作用是什麼
遺囑信託有以下作用:
1、可以很好地解決財產傳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榮耀。
2、可以減少因遺產產生的紛爭。
3、可以避免巨額的遺產稅。
遺囑信託是指通過遺囑這種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託,也叫死後信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Ⅱ 遺囑繼承是什麼意思
遺囑繼承的定義是:被繼承人在生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Ⅲ 遺囑繼承公證和繼承遺囑區別
遺囑的含義:公民依法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遺囑繼承公證的含義: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Ⅳ 法定遺囑繼承與遺贈怎麼區分
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區分就一句話。被繼承人訂立了遺囑的財產就是遺囑繼承,沒有訂立遺囑的財產按照法定繼承。因為遺囑繼承比法定繼承優先,所以不存在繼承沖突。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Ⅳ 民法典關於遺囑繼承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關於遺囑繼承規定在第六編繼承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囑裡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Ⅵ 公證遺囑和遺囑繼承有什麼區別
公證繼承和公證遺囑的區別是:
一、申請人不同,即遺囑公證的申請人是遺囑人,而繼承公證申請人是繼承人;
二、申辦流程不同,遺囑公證需遺囑人攜帶身份證、財產權屬證等親自辦到戶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而繼承公證需要所有繼承人持身份證件、死亡證明、注銷戶口證明到戶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環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Ⅶ 遺囑信託和遺贈、繼承有什麼區別。
遺囑是按照自己意願,財產分配給有繼承權的人
遺贈是按照自己醫院給無繼承權的人,包括國家,慈善機構等。
繼承是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繼承權分配遺產。
Ⅷ 什麼是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繼承方式。遺囑的執行:
(1)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布遺囑內容;
(2)編制遺產清冊,並予宣布;
(3)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Ⅸ 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接受權利的主體范圍,表示接受、放棄權利的法律規定,是否承擔清償死者債務的義務,取得遺產的等方式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7條規定:(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本來遺囑繼承和遺贈都優先於法定繼承,但如果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放棄權利的話,就應按照法定繼承進行。(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由於遺囑繼承人有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導致喪失繼承權的行為,遺囑繼承改按法定繼承處理。(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這時的遺囑由於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事實而不能發生效力,所以改為按法定繼承處理。(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如果被繼承人的遺囑只處理了部分遺產,那麼其未處理的部分,就應該按法定繼承處理,需注意的是,這時遺囑繼承人仍舊可以繼承人身份參加法定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