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間融資風險如何防範
民間融資現已成為社會資金融通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對民間融資蓬勃發展的勢頭,政府部門不應忽視民間融資的存在,要進行客觀的研究和分析,並及時做出政策調整,面對民間金融的龐大規模和非公經濟融資難的現實,國家應及時調整政策取向,應當把完善立法作為規范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的首要措施。
(一)完善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
首先,明確民間融資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有關內容存在著一些沖突,導致對民間融資的認定標准把握不一。因此,應盡快研究出台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修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協調立法,為民間融資構築一個合法的活動平台,以規范、約束和保護正常的民間融資行為。其次,完善民間融資立法。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適時出台《民間借貸法》、《放債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定義、適用范圍、期限、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合理的稅負、糾紛處理適用法律規定等,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融資的界限,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打擊高利貸,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逐步走向規范化。
(二)適度調整銀行股本金准入的標准
適度提高民間資金注資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的比重。充分發揮主體金融的作用,特別是加快金融機構布局縣域和鄉鎮的步伐。針對約八成民間融資流向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的現狀。山東省中小企業辦公室和山東省農信社推出了萬家小企業信貸支持活動,僅2008年,山東省各級農信社將為參與這一活動的約3000家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優惠幅度在現行執行利率的基礎上下浮10%至20%。
(三)加大信貸投資力度,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金融機構要採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貸風險的同時加大信貸投放力度,關心中小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的發展,切實加強和改善對企業的金融服務,在保障銀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盡量滿足有市場、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業合理的資金需求,對符合貸款要求的中小企業簡化貸款手續,及時給予信貸支持。地方政府應重視和支持信用擔保機構拓展業務,積極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拓展渠道,提供服務。同時,應鼓勵中小企業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間閑散資金,拓展民間投資渠道,減少民間融資。
(四)優化民間金融的生態環境。
應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體系,為民間融資的發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務、擔保服務和人力資源等服務。如構建民間融資供需的信息服務平台;鼓勵擔保機構與工商聯等組成擔保體系等。同時,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走上契約化和規范化軌道。盡快明確監管職責,加強對民間融資的動態監測。國家尚未明確民間融資監管的具體部門,應該盡快明確民間融資監管的牽頭部門和成員單位,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民間融資活動的監測分析,及時對銀行進行風險提示,避免民間融資影響到金融穩定。
㈡ 民間借貸的是否合法
一般來說,民間借貸是合法的,但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否則不受保護。
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實踐中對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借貸合同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非法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借貸行為。
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將於2014年3月1號正式實施,其中剛剛公布的實施細則,目前正在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單筆借款金額300萬以上」、「借款余額1000萬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應當向管理部門報備。這些具體的規則的制定實際上是宣告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化。
《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是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和首部專門規范民間金融的法規,它的出台對防範化解民間金融風險,促進民間金融為在中小企業服務具有重要意義。
㈢ 融資行為必須要備案嗎
民間融資備案具有強制性,融資借入方須強制備案。條例規定不依法備案要處罰,這意味著依法備案帶有強制性,備案常態化應成為民間融資的新秩序。
一方面,紀要對依法備案材料給予較高的民事證據效力;民事立案時要求提供備案材料,引導補辦備案登記;未依法登記的移送監管部門查處等。另一方面,如果不依法備案,大額民間融資行為將被視為違法違規行為,換句話說,民間借貸備案情況將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依據。但實踐中認定是否構罪,還要考量其他犯罪構成要件和情節。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目前條例規定負有民間借貸備案義務的僅為借入一方,對出借一方鼓勵自願備案,但沒有規定其有備案的法定義務。
㈣ 民間放貸是否合法
一般來說,民間貸款是合法的,但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否則不受保護。民間貸款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實踐中對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借貸合同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非法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借貸行為。
㈤ 挪用資金罪與民間借貸各是什麼意思
一、什麼是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1]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定義)。該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中第11條所規定的公司、企業人員挪用單位資金罪。
二、什麼是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和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的發展。民間借款包括民營銀行、小額貸款、第三方理財、民間借貸連鎖、擔保、私募基金、銀企對接平台、網路借貸、金融超市等金融形式,其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簡便、快速、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將於2014年3月1號正式實施,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對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新問題予以回應和規置。
㈥ 怎樣的民間借貸是違法的
只要是涉嫌非法集資就已經犯罪,不管是採用放貸還是其他任何的犯罪手段都要承擔法律責任。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