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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中心融資

發布時間:2022-04-12 07:15:05

❶ 公積金貸款,每月還款時能不能直接從公積金賬號里扣錢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地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住房保障功能是住房公積金的最根本功能。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質是政府為解決職工家庭住房問題提供的一種政策性融資渠道,在我國住房保障和社會保障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地位。實質是以住房公積金形式給職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資,從而起到了促進住房分配的目的。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不含在以下單位工作的外籍員工)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註:並不是每個社區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允許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交納住房公積金,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❷ 為什麼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公積金貸款的融資形式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通過委託商業銀行向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發放的,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公積金委託貸款以保本微利,不以贏利為目的,原則是存貸結合、先存後貸、整借零還、貸款擔保。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必須是在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以上或支取住房公積金後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職職工。
再明確一下:融資一般是指用來經營需要的。

❸ 住房公積金貸款怎麼貸,能貸出來現金嗎

可以貸,但是貸不出現金,必須買房或裝修才可以,但是公積金以你那可以提出一次,貸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並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二)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明(指居民身份證、常住戶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三)家庭穩定經濟收入證明及其它對還款能力有影響的債權債務證明;

(四)購買住房的合同、協議等有效證明文件;

(五)用於擔保的抵押物、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置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六)公積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擔保人做擔保,並繳納擔保費用,由借款人、貸款人及第三方擔保人共同簽訂三方合同。

(七)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住房公積金中心融資擴展閱讀:

公積金貸款額度是指個人在使用公積金貸款時所能申請的最大貸款金額。只有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建立住房公積金制6個月以上並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為購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資金不足時,才可享受公積金貸款。

借款人在委託貸款銀行通過儲蓄卡、存摺代扣每月償還貸款本息的同時,也應委託公積金中心和貸款銀行,在其按月償還貸款本息後,每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含補充住房公積金及按月住房補貼)劃入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卡銀行儲蓄賬戶,作為下月償還貸款本息的代扣資金。

❹ 住房公積金有什麼好處

用途一貸款買房,貸款買房是公積金最為常見的用途,很多人選擇用公積金來貸款買房,主要是因為公積金貸款的利息比較低,遠低於商業貸款;

用途二提取買房,如果不用公積金來貸款買房的話,你可以提取公積金里的錢來作為房子的首付;如果不買房,也可以把公積金里的錢一次性給提取出來;

用途三房屋翻修、裝修,房子翻修和裝修都會花費不小的一筆錢,在這個時候公積金也能發揮不小的作用;

用途四用來付房租,只要公積金連續繳滿3個月,租房的人就可以申請把公積金提現;

用途五支付大病醫療費,這個功能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擁有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人,身患相關重大疾病時,個人和家屬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疾病的治療。

❺ 住房公積金什麼時候開始實行

住房公積金1991 年5 月開始實行。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歷程:

1、1991 年5 月,上海市作為我國第一個借鑒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的經驗的城市。

2、1994 年7 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肯定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在全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改革確定期(1999-2002 年)。

4、完善發展期(2002 年至今)。

在90年代早中期,我國城鎮住房體制仍然以單位福利分配體制為主,住房公積金歸集資金主要用於發放單位建房貸款,配合國家安居工程建設發放安居工程貸款,從建設源頭加大對住房投入,擴大職工住房建設規模,有效地緩和了職工住房嚴重短缺的矛盾。

在國務院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之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主要融資功能在於支持住房建設。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頒布,要求「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向,主要用於職工個人購買、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貸款」。

1999年國務院頒布條例後,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發放個人住房貸款。

(5)住房公積金中心融資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的優勢:

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為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❻ 公積金管理中心能作為借款主體向銀行融資嗎

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可以將公積金存款作質押向銀行貸款

公積金貸款的條件:
1、申請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以上,累計繳存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2年;
2、未有尚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 ;
3、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證件;
4、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可以作為申請貸款的條件,按所交公積金的年限來看,有一定標准規定,公積金貸款可以購房,也可裝修。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為政策性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委託貸款,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本市職工,在本市城鎮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以其所擁有的產權住房為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而向銀行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大大推動了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進程。為進一步推動住房商品化、社會化的進程,今後住房公積金發放的主要對象要由住房開發公司轉向普通居民。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辦法》開始實施。只要是住房公積金交存人或匯交單位的離退休職工,需要在本市購買自住普通住房或建造、大修住房,均可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擔保委託貸款。

❼ 住房公積金的來源與用途

住房公積金的來源: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為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用途: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7)住房公積金中心融資擴展閱讀: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❽ 有關住房公積金的問題

第一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理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中心承擔。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向的調整。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政府所屬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公積金,委託銀行向購買自住住房(包括建造、大修)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發放的優惠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是住房公積金使用的中心內容。新〈條例〉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專指職工個人貸款,這是從建設性貸款向消費性貸款的轉變,是對住房公積金使用方向的重大調整,改變了長期以來重建設、輕消費的觀念,有利於改變職工消費結構,使住房消費支出達到職工家庭收入的合理比重,保證國家,單位職工的合理負擔;調整房地產市場結構,解決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達到住宅市場供求平衡和優化結構。

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有兩個限制性條件,一個是對貸款申請人條件的限制,另一個是貸款用途的限制。

1. 貸款申請人必須是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是一種具有互助性質的儲金,只有按規定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的職工才能享有使用貸款的權利。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進行限制性規定,其目的在於明確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的權利,確保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合理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強職工督促單位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維護自身權益的積極性。

2. 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建立住房公積金的目的是解決職工住房問題,使用住房公積金應嚴格遵循定向使用原則,專項用於職工住房消費,為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解決住房問題提供融資支持。

以上兩個限制性條件的規定,明確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基本原則。住房公積金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費貸款。

三、辦理貸款的程序

根據本條規定,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依次要經過以下程序:職工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中心審核、決定是否准予貸款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一)借款人應首先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根據《貸款通則》第二十五條,《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借款人需要貸款必須提出申請,並以書面形式。同時,根據《貸款通則》第二十五條,《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借款人需提供身份證、家庭收入證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或協議、擔保等有關證明材料。

(二)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中心審核、決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申請貸款的資信、資格等情況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主要有:

1.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包括借款人是否建立住房公積金,是否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否欠繳住房公積金等。

2.借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購買住房合同或協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3.借款內容。對借款人提出的貸款額度、期限等申請進行審核,是否符合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規定;

4.貸款資信審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對借款人信用狀況及償還能力進行審查,並核實貸款擔保情況,包括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上述情況,對貸款進行審批。對借款人信用情況、無貸款償還能力或貸款擔保不落實,貸款風險較大的,應不予批准發放貸款。對信用良好、貸款擔保屬實的借款人,給予發放貸款,並確定批准額度,期限、利率等內容。

(三)通知借款申請人。對於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及時通知申請人,並出具准予貸款的通知,使符合條件的借款申請能及時辦理手續,獲得貸款。對於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應及時告知借款申請人不準貸款的原由;需要注意的是,本條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准予或不準予貸款決定並通知申請人規定了15日的期限。

(四)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依據《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及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機構,不能直接發放貸款,貸款手續必須由受委託銀行辦理。受委託銀行在接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准予貸款通知後,應按《貸款通則》、《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委託合同》辦理貸款程序的規定,辦理貸款手續,簽訂合同,按期發放貸款。受委託銀行應與審查合格的借口人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保證合同),需要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要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並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貸款風險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依據《貸款通則》第七條:「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即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受委託銀行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使用中面臨的風險及造成的損失,都直接關繫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安全性原則必須貫穿住房公積金使用全過程,要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必須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切實保障職工利益。

第二條、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釋義:本條是關於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的規定。

為了防範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條例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提供擔保。這既是貸款人的權利,也是申請貸款的前提條件。

擔保是指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具體到貸款擔保,是指為保證貸款債務旅行,提高貸款償還的可能性,降低貸款資金損失的風險,由借款人第三人對貸款本息的償還提供人或物的保障的一種法律措施。當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或因財務狀況惡化無法償還貸款本息時,貸款人可以通過擔保債權的實現來收回貸款本息。

1.擔保的意義和作用。由於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在職工離休、退休或有其他情況時必須返還給職工本人,為確保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利益不受侵害,在住房公積金使用中,安全性原則成為應遵循的首要原則。在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是,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作為防範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保障貸款資金安全的一項重要措施,對於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作具有重要意義。

2. 住房貸款擔保的形式。根據《擔保法》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住房公積金貸款主要有抵押、質押、保證三種擔保形式。

a. 質押

(1)抵押的概念。質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個人在不轉移財產佔有權的情況下,將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貸款人持有抵押財產的擔保權益,當借款人不履行貸款合同時,貸款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以借款人的財產抵押,借款人為抵押人;以第三人的財產抵押的,第三人是抵押人,對貸款人的抵押權都是一樣的。

(2)住房抵押貸款。抵押是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主要擔保形式,是實踐中一般是以住房特別是所購住房為抵押物,即住房抵押貸款,這種抵押貸款有這樣的優勢:抵押物和貸款之間有直接的聯系,發生問題對抵押物容易處理,而且抵押物價值也易確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56號,1997年6月1日施行)對住房貸款抵押作了詳細規定。

b、質押

貸款質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個人將其動產或權利交貸款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C、保證

保證也是貸款擔保的另一種重要形式,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違約或無力歸還貸款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

本頁釋義摘自建設部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農林資源環保局、建設部政策法規局編寫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釋義》。

❾ 住房公積金究竟是一種什麼制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政策性的住房保障制度 根據1999年頒布、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同時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保障功能是住房公積金的最根本功能。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質是政府為解決職工家庭住房問題提供的一種政策性融資渠道,在我國住房保障和社會保障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特點 住房公積金是一項強制與鼓勵相結合的制度,包括僱主與雇員共同繳付、對公積金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利用公積金貸款購房以及公積金貸款實行優惠利率等幾個組成部分。其特點是,公積金賬戶中的錢是繳存人個人所有的錢,通過大家繳存、有購房需求的人借貸的方式實現互助。 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特點。具體來說,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強制」地調整人們的消費結構,人們必須把一部分收入積累起來用於住房消費;其二,增強工薪階層購房能力,僱主必須按1∶1的比例在繳存人賬戶中存入等額的錢;其三,具有強大的互助功能,人們可以從社會歸集的公積金中貸款用於住房消費;其四,公積金賬戶繳存的錢免繳個人所得稅;其五,公積金貸款可享受低於商業銀行普通住房貸款利率的政策性優惠利率。 公積金制度在保障中低收入群體住房需求方面已發揮重要作用 首先,住房公積金制度提高了職工住房消費能力,直接支持改善居民家庭住房條件。截至2007年年末,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職工人數為7187.91萬人,繳存總額為16230.30億元,累計為830.04萬戶職工家庭發放個人住房貸款8565.90億元,累計支持了4200多萬職工改善住房條件(數據截至2007年10月)。 其次,住房公積金制度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提供了資金支持。廉租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2007年,《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內容,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促進城鎮住房建設、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基本內容,是實現職工住房社會化、商品化的一種重要方式。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於轉變住房分配體制,有利於住房資金的積累、周轉和政策性住房貸款制度的建立,有利於提高職工購建住房的支付能力,促進住房建設。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按規定繳存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這一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含義: (1)住房公積金制度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這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稿源提供 法律出版社《住房公積金98問》) 公積金主要用於購房,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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