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內容有哪些
以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時,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託目內的;
容(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許可權;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託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
(十二)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信託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㈡ 信託合同成立後委託人能夠反悔嗎
法律分析:一般是不能反悔的,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通常依法簽訂的信託合同,自簽訂時發生就發生了效力,委託人不能在反悔,否則需要承擔繼續履行合同、轉移信託財物、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2、信託合同簽訂後,信託財產未依法辦理信託登記,信託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㈢ 信託合同以及委託合同有什麼區別
信託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別在於:1、信託合同的選用范圍僅為貿易活動,委託合同則不限;2、信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是以委託人的名義;3、信託合同為有償合同,委託合同可以是無償的;4、信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自行承擔,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條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㈣ 信託合同和委託合同有何區別
法律分析:信託合同和委託合同,兩者區別如下:1、信託合同的選用范圍僅為貿易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適用范圍廣泛,包括各種可以委託的事項。2、信託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或者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八條 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㈤ 信託合同簽訂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咨詢及預約:如確定購買意向,需先按照 「金額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預約;
2、繳款: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將資金轉入信託公司為信託計劃開立的信託專戶;3、簽署信託合同:委託人交款後與信託公司簽署信託合同(一般一式2份或3份,委託人保留一份已蓋章的合同)及相關文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九條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信託目的;(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㈥ 為什麼不能和信託公司直接簽合同
信託合同是信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用委託人的費用,為委託人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並收取相應酬金的協議,又稱「行紀合同」。信託合同主要適用於法人之間,其特徵是:
1.信託合同的信託方主體只能是經過法定手續成立的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
2.信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信託事務,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自己承擔,而不是委託人承擔。
3.信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物資辦理信託事務。
4.信託產權仍歸委託人所有,信託人只享有暫時的佔有權,因而在約定的時間應轉交給委託人。
5.信託合同是有償的,委託人按合同約定給受託人償付酬金,並承擔風險。【摘要】
為什麼不能和信託公司直接簽合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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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合同是信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用委託人的費用,為委託人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並收取相應酬金的協議,又稱「行紀合同」。信託合同主要適用於法人之間,其特徵是:
1.信託合同的信託方主體只能是經過法定手續成立的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
2.信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信託事務,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自己承擔,而不是委託人承擔。
3.信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物資辦理信託事務。
4.信託產權仍歸委託人所有,信託人只享有暫時的佔有權,因而在約定的時間應轉交給委託人。
5.信託合同是有償的,委託人按合同約定給受託人償付酬金,並承擔風險。【回答】
你好、我如何可與中信信託直接簽合同、【提問】
簽訂信託合同的方式
一是代銷機構的工作人員陪同投資者親自到當地信託公司的辦公地點或駐外辦事機構簽訂合同;
二是代銷機構的工作人員上門簽訂合同;
三是郵寄合同,投資者簽完後,再寄回【回答】
如果您還有需要咨詢的問題,歡迎您的咨詢【回答】
㈦ 買信託產品簽合同時應注意哪個問題錢打給誰的帳號
注意事項:
1、該募集賬戶必須滿足:是公司賬戶;收款人賬戶名稱必須為信託公司的全稱。
2、區分好募集賬戶和信託專戶。很多信託產品的募集賬戶和信託產品專戶盡管都是公司賬戶,但是往往不一致的,需要區分開。
打款
1、通過銀行櫃台或者網銀,按照打款賬戶將您的購買金額匯至信託產品募集賬戶。
2、匯款時,在"摘要"欄填寫:"A購買B"。其中,A為信託產品購買人姓名。B為信託產品名稱,。比如,"張三購買景程1號**資金信託計劃"。產品名稱盡可能寫全,至少要寫出產品簡稱或關鍵字,以區別於其他產品,比如,"趙亮購買宜惠2號"。
3、匯款完成後,應保留匯款憑證。
注意事項:
1、所有信託公司均要求,打款賬戶必須為購買人姓名的銀行帳號,以避免洗錢嫌疑,即,匯款人和信託合同簽署人一致。
2、有些信託公司要求,打款賬戶必須是簽署合同時的回款賬戶。即,打款賬戶和信託產品到期後本金和收益回款賬戶一致,資金哪裡來回哪去。
3、必須從購買人賬戶匯出,最好一次性匯出。
4、匯款時必須注意匯款帳號、收款人等,並區分信託產品的募集賬戶和保管專戶的區別,以免匯錯。
簽署信託合同
簽署合同時需要准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如為委託辦理,還需要授權委託書。
後續事宜
1、信託產品成立後,一般會在官網上公告,並通知您。
2、信託產品成立後,有些信託公司會發給您一個確認函。
㈧ 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後可以再更改嗎
法律分析: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滿足一定的條件後可以再更改:(一)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二)受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三)委託人存在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㈨ 家族信託合同簽訂需要幾方
兩方。
家族信託合同優點
(一)家族信託有效設立後,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個人財產,即通過進入信託法律關系建立了委託人財產和受託人財產的雙向隔離機制,這樣就不會因為家庭成員婚姻、債務、刑事追索、個人的能力甚至死亡而導致企業或者家族財產受損或者削減,並使家族成員能持續、安全的從家族企業或財產中受益。
(二)家族信託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可以依照委託人的意願,預先安排資產分配於家庭成員、親友、慈善團體及其他機構,以及受益人取得信託財產的時間、條件、方式等。另外,還可以通過引入外部機構例如通過成立家族辦公室或委託專業外部機構介入家族資產管理,使創業者和繼業者交接過程中家族財富能夠平穩過渡。
(三)通過設立永久存續的家族信託可以妥善解決多代傳承的稅務問題。雖然在我國還沒有設立遺產稅,但關於遺產稅的熱議從未停歇過。近日,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在研究報告《央地關系大逆轉—國家治理能力提升的關鍵步驟》中再一次呼籲設立遺產稅和贈與稅,一時間成為大街小巷熱議的話題。而通過家族信託設計就可以有效的避免財富代際傳承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遺產稅、贈與稅等。
㈩ 信託與委託的區別是什麼
委託和信託的區別有:
1、涉及的當事人數量不同:信託的當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而委託代理的當事人僅有委託人(或被委託人)與受託人(或代理人)雙方。
2、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變化不同。
3、成立的條件不同。
4、對財產的控製程度不同。
5、涉及的許可權不同。
6、期限的穩定性不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拓展資料: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
信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由於信託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使用不同法系的國家信託,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託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託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我國於2001年出台了 《信託法》,對信託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上述定義基本體現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責任有限性和信託管理連續性這幾個基本法理和觀念。
詳細內容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信託行為
在達成一項信託時,構成法律行為所履行的手續就是信託行為。信託行為是指委託者與受委託者雙方簽訂合同或信託協議。
此外,委託人立下遺囑同樣是法律行為、也屬信託行為。根據不同的信託目的,需要鑒訂不同的合同,但屬於同一的,大量發生的業務,如信託存款,則沒有必要一一簽合同,只由信託部門發給委託者統一印刷,附有文字條款,類似合同的信託存款證書即可;這種證書同樣具有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