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處理互聯網金融不良資產
以目前的法規和互聯網發展的階段,互聯網處置模式可以分為兩種。模式一:綜合處置平台形式;模式二:收益權轉讓形式。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進入轉型期、產業結構調整期,從過去的依靠投資、出口來拉動經濟的高速粗放期逐步轉變為以改革、創新為主導的新常態下的經濟發展模式。在新常態的背景下,一些長期依賴要素投入來促進發展的行業、企業生產經營出現困難、財務狀況每況愈下、償債意願明顯下降,銀行業風險管理和不良資產處置面臨新的壓力和挑戰。另外,從2013年開始,互聯網金融進入高速發展階段,一定程度上給商業銀行轉型帶來了更大的壓力,利率市場化、經營互聯網化等課題擺在了銀行面前。面對經濟新常態,如何破解難題、化解風險,用改革創新的思路做好不良資產處置工作,是亟待研究解決的重大課題。新常態下的不良資產 金融行業與經濟周期的變動有強烈關系。當經濟上行時,企業信貸需求旺盛,資產質量保持較好,不良資產清收處置難度和壓力相對較小;但當經濟進入調整期,隨著經濟增速放緩和宏觀政策趨於穩定,部分過去發展過熱的行業和企業出現了不景氣,「潮落效應」加速傳導放大,管控信貸資產質量面臨較大壓力,不良資產清收處置難度加大。一方面,大量關注類、限制類甚至淘汰類企業和項目由於經營不景氣,現金流匱乏,亟需資金維持正常運營,它們普遍希望放寬准入門檻、放寬抵押擔保等條件,加大信貸扶持力度;另一方面,由於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社會總需求降低,不少優質企業或項目普遍減少了融資需求,商業銀行面臨有效信貸需求不足和流動性過剩的雙重壓力。新常態使不良資產清收處置的難度進一步加大。由於經濟下行,企業盈利能力下滑,加之市場需求不旺,生產要素市場價格下跌,一些企業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明顯下降。根據銀監會統計,截至2014年三季度的統計數據,不良資產余額為7669億元,不良資產率為1.16%,其中次級類為0.55%,可疑類為0.46%,損失類為0.15%,從數據上看都高於上季度。另外,一些地方政府的保護主義和行政干預現象開始抬頭,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大量增加的同時,直接清收、訴訟清收難度明顯加大。與此同時,由於景氣指數下降,投資缺乏動力,重組盤活面臨較大困難;拍賣、債務重組、兼並等手段達到資產保全的難度越來越大。傳統模式的弊端 在新常態下,不良資產數量和處置難度不斷增加,在傳統方式中通過公開拍賣、協議轉讓、招標轉讓、競價轉讓、打包處置等方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不良資產處置,但據長期在資產保全一線的專業人士透露,在傳統的線下處置方式中,不良資產交易的時間和資金成本都非常高,而且效率還比較低,同時還會經常出現道德風險,這種風險有別於我們熟知的操作風險,它主要是指為謀取私利而做出的有意不合規的行為。一方面,資產保全部門利用其特有的地位和權力,違背處置回收價值最大化和處置成本最小化原則,以表面「合法合規」形式,非法謀取個人或小團體利益。通常表現為相關人員取得現金返佣、回扣等不正當利益行為。另一方面,少數直接處置人員利用其獨家掌握的客戶信息、社會關系等外部資源,內外勾結,低價處置不良資產,同時謀取個人利益。因此線下非公開或內部交易中,普遍存在銀行信息不對稱,資產被低估、被賤賣,最終覆蓋不了相應的銀行貸款的情況。
處置創新探索 在當前互聯網金融領域日新月異、發展模式不斷創新、傳統金融的交易方面被不斷寄予新的拓展,研究不良資產處置網路化是目前進一步探索商業銀行互聯網化,處置方式信息化的重要途徑。打破以往資產管理公司「獨門獨院」處置不良資產的方式,將金融不良資產項目通過互聯網交易平台發布出去,海量吸納供求信息,通過市場公平定價、合理競價方式轉讓金融資產。根據財政部、銀監會關於印發《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的通知,有權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的機構必須有5年以上不良資產管理和處置經驗,公司注冊資本金100億元(含)以上,取得銀監會核發的金融許可證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或授權的資產管理或經營公司。上述資產管理或經營公司只能參與本省(區、市)范圍內不良資產的批量轉讓工作,其購入的不良資產應採取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對外轉讓。批量轉讓是指金融企業對一定規模的不良資產(10戶/項以上)進行組包,定向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行為。所以,10戶以下的處置(非批量)可以向社會投資者轉讓。上述這些規則給不良資產互聯網化業務范圍做了一個范圍,即非批量式處置模式才可以向社會開放。實際上,不良資產在很多人眼中屬於垃圾產品,但是對於專業的處置機構來說是可以變廢為寶的資源。筆者認為,以目前的法規和互聯網發展的階段,互聯網處置模式可以分為兩種。模式一:綜合處置平台形式 通過第三方機構建立互聯網交易平台,運用當前互聯網金融的高速發展的趨勢,將過去分散在線下和各省份的金融交易所有效地銜接起來,通過即時的信息發布,統一的競價方式提高中小資產管理公司的參與性,提高不良資產處置的前端的交易活躍度。同時,也可以一定程度上改變過去信用類資產包數量過多的情況下低價賤賣的局面。目前,淘寶網上已經開設了不良資產拍賣的處置渠道,坊間也有不少傳聞認為該舉措是開啟了不良資產觸網的新局面。不過,筆者還是認為,該項目模式僅僅是增加了一個不良資產拍賣的網路途徑罷了,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現有的處置模式的本質問題。以現有的處理情況來看,商業銀行批量轉讓必須通過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進行操作,當資產管理公司購得不良資產包後,會分銷給一部分投行,比如大家熟知的黑石、大摩等,而這些公司每年會在國內收購大量的不良資產進行處置。有媒體去年8月份報道,黑石集團擬支持Jason Brown在香港設立的不良債權基金,可以看出國外投行普遍對持有國內不良資產具有一定的積極性。而隨後我們可以發現,這部分投行獲得了資產包後會在三級市場進一步分銷給一部分民營的資產管理公司,這類公司普遍沒有之前一級、二級市場的大型資產公司背景實力雄厚,所以長期以來都是只能從大型資產管理公司和投行手中購買資產包。在這個分銷過程中,可以初步看到一個層層加碼的不良資產處置產業鏈,這條產業鏈上游的四大或者省級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資產的處置或者分銷價格具有很高的議價權。綜合處置平台的運營原理與目前的互聯網金融平台有所類似,但也有所不同,即參與的主體主要是商業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當商業銀行通過平台發布不良資產等處置信息,與此同時,對該資產信息有需求的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在平台同時進行集合競價或者協議競價等方式完成初步交易,平台在該交易過程中充當信息撮合等服務,而彼此之間的資金結算將通過託管行完成。推廣綜合處置平台的模式,一方面是要解決過去處置過程繁瑣,不良資產被層層分銷導致產業鏈過長,最終交易成本相對較高、處置效率被人為降低等弊端。另一方面,有助於擴大整個交易行為的參與程度,使得不同層面的合格參與主體可以在同一個交易平台進行合理競價,廣泛、公開的參與形式既符合資產處置價值最大化原則,同時也是互聯網金融一直所推崇的平等參與原則。模式二:收益權轉讓形式 收益權轉讓形式在國外已實施多年,對於不良資產的處置提供了很好的途徑。簡單地說就是商業銀行通過向合格投資者出售不良資產,將不良資產出表,需要指出的是,該項交易過程中,一般商業銀行並不簽署回購協議,這也是對不良資產未來收益不確定性做到風險隔離。一般都屬於中小型支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獲得資產包,然後通過互聯網金融平台以不良資產未來處置的預期收益作為轉讓條件,在較短的時間內滿足其流動性的一種交易方式,相比目前淘寶網司法拍賣,收益權轉讓形式並不是抵押物處置的過程,更多的是類似SPV(特殊目的載體),通過特殊目的載體以不良資產處置後的現金流為支撐發行的收益產品。該種形式的收益權轉讓,不僅增加了市場參與主體的積極性,更能加快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的速度,適度擴大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杠桿倍數,有效地提高處置過程中的流動性,拓寬整個市場的投資渠道。從投資者角度上來看,由資產管理公司發起的收益權轉讓形式比較適合中小投資者參與,特別是小額分散的投資方式。另外,對於未來有重組兼並能盤活一定資產的項目可以採取股權投資等形式的處置方式。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大陸地區不良資產處置的門檻相對較高,具有一定的寡頭壟斷特徵,某些時候商業銀行在整個資產處置過程中處於一定劣勢,如何在當前新常態背景下,結合目前互聯網金融的高速發展趨勢,逐步開放不良資產處置市場的門檻,讓更多的市場力量來主動、科學地配置資源,是我們下一步需要逐步探索和討論的重要話題。
Ⅱ 金融資產轉移類型
金融資產轉移的分類包括金融資產整體轉移和金融資產部分轉移。金融資產整體轉移:一般是指一項可辨認金融資產的轉移。金融資產部分轉移:一般是指一組類似的金融資產中轉移其中一部分。
金融資產部分轉移包括: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轉移等。將金融資產所產生全部現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合計的一定比例轉移。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轉移等。
根據金融資產轉移准則規定,企業金融資產轉移,包括下列兩種情形:
(一)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
企業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表明該項金融資產發生了全部或部分轉移。通常表現為金融資產的合法出售或者金融資產現金流量權利的合法轉移。例如,我國實務中常見的票據背書轉讓、商業票據貼現等,均屬於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轉入方擁有了獲取被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未來現金流量的權利,轉出方可視金融資產風險和報酬轉移情況是否終止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
(二)將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並承擔將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義務
這種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通常被稱作“過手協議”,因為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最終收款方通常是獨立於轉入方和轉出方的第三方,轉出方扮演了現金流量最終收款人的代理人的角色。這種金融資產轉移情形常見於資產證券化業務。例如,當商業銀行轉移住房抵押信貸的收益權時,銀行可能負責收取所轉移信貸的本金和利息並最終支付給收益權憑證的持有者,同時相應地收取服務費。因此,從表現形式上不同於第一種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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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財金[2012]6號 是否廢止
沒有廢止。
為盤活金融企業不良資產,增強抵禦風險能力,促進金融支持經濟發展, 財政部、銀監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金融企業的不良資產批量轉讓工作和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收購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發布財金[2012]6號《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
Ⅳ 金融資產轉讓服務,誰知道他們是怎麼操作的會不會有風險啊求大神...
首先是選擇優質金融資產,而不是把雞蛋分散在不同的地方承擔風險。其次,這類公司會委託合夥人去購買其他金融平台的資產,在平台重新轉讓金融資產收益權給投資人。這樣就避免了自有資金(自融),用投資人的錢(資金池)。這類的平台相對ETF類平台更加的安全,風險系數較低。小兄弟,我推薦你看看旺財貓。他們就是金融資產轉讓服務的平台。
Ⅳ amc購買的不良資產一般是什麼
本文總結了資產管理公司常用的五種不良資產出表模式:模式一:出售給子公司;模式二:售後回購;模式三:期滿後回收債權;模式四:資產管理公司之間收購反委託;模式五:分級持有模式,推薦詳讀。
「這是最好的時代,這是最壞的時代」,狄更斯在《雙城記》中的這句名言用來形容當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處境再合適不過了。隨著國內經濟持續下行,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上升、非銀金融機構風險類項目增加、實體企業債務不斷累積,作為以不良資產經營為核心業務的資產管理公司,由於不良資產供給充沛,瞬間成為了站在風口上的豬,迎來了一飛沖天的發展機遇。
但與此同時,在供給側改革持續深化的背景下,伴隨著去產能、去杠桿等政策的落地,資產管理公司購入的不良資產債務人或相關擔保人盈利能力減弱、抵質押物價值下降,不良債權資產回收或處置風險加大,減值准備計提增加,報表壓力逐漸凸顯。
加之監管部門對資本充足率和資產質量等方面監管日益趨嚴,先是在2014年印發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辦法》(銀監發〔2014〕41號)中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集團母公司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2.5%,後又於2016年印發《關於加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風險分類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2號),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加強資產質量管理,統一資產風險分類標准,全面准確識別、監測和管理集團和法人的資產風險,並要求在做實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准備。
這些來自報表和監管的壓力迫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努力尋找並不斷創新不良出表的渠道和方式,為了方便大家對目前主流的出表模式有個整體的認識,本文試圖梳理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常用的不良出表模式,並對其有效性及合規性進行初步分析和探討。因個人學識和實踐經驗所限,下文所列舉的交易模式不一定全面,也不一定正確,歡迎各位業界同仁交流指正。
| 模式一:出售給子公司該模式較為簡單,資產管理公司將「應收款項類投資」科目項下的不良債權出售給子公司,子公司接收後,將其放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科目進行核算,通過將不良債權在不同會計科目中騰挪,規避資產減值准備的計提。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的規定,應收款項類投資採用攤余成本進行後續計量,如發生減值,要確認資產減值損失,計提減值准備。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則是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不存在減值損失的確認和減值准備的計提。同時,銀監會《關於加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風險分類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2號)規定,通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科目進行核算的收購處置類不良資產,會計上以公允價值計量,風險上以市場風險為主要特徵,可不按本通知要求進行風險分類。言下之意也就是遵從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不對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計提風險准備。因此,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將不良資產出售給子公司,進行會計科目變更,主要就是為了減少減值准備的計提,從而達到美化財務報表的目的,也從監管上規避了風險分類,從而少提了減值准備、減記了風險資產,優化了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可謂是一舉兩得。然而,金融資產轉移的有效性需要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相關要求,23號准則第七條規定:「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從這個角度來看,資產管理公司將不良資產轉讓給子公司後,是否在個別財務報表中實現出表,則要看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給子公司,如已將與債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子公司,則不良資產能夠出表,反之,則不能實現出表。至於從合並報表角度來看,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以及銀監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並表監管指引(試行)》的相關規定,由於子公司納入集團合並報表,站在整個集團的角度,該筆不良資產的所有權未有實質性變化,不能終止確認,出表也就無從談起。從銀監會並表監管的角度,應將合並報表層面放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科目核算的不良資產應重新放回「應收款項類投資」科目核算,並做實風險分類、提足減值准備,足額計算風險資產。| 模式二:售後回購資產管理公司將其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出售給其他公司,之後再將債權回購,計入指定類不良債權。這里所說的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和指定類不良債權即是指上文所說的在「應收款項類投資」科目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科目項下核算的不良債權。要了解這兩個科目,先得從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資產經營業務類型說起。按照經營模式分類,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資產經營業務分為收購處置類業務和收購重組類業務,兩者在收購來源、法律關系和收入模式、會計核算方面存在諸多不同,主要區別如下表:
從上表可知,由於收購處置類業務通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科目核算,因此,一般將收購處置類不良債權簡稱為「指定類不良債權」;收購重組類業務通過「應收款項類投資」科目核算,因此,一般將收購重組類不良債權簡稱為「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通過上文分析可知,無論從會計計量核算方面還是從監管要求方面,指定類不良債權不計提減值准備,無出表的壓力和動機,而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一方面要計提減值准備,另一方面還要嚴格按照監管要求進行風險分類,計入風險資產,出表動機較大。而該模式即是通過將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售出回購,計入指定類不良債權,從而規避減值准備的計提。然而,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要求,企業只有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時,才能終止確認該項金融資產。從該模式的交易結構可知,由於回購協議的存在,資產管理公司並未真正轉移與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因此不能終止確認不良債權,應按照原應收款項類不良債權進行計量核算。| 模式三:期滿後回收債權資產管理公司向其他公司轉讓不良債權收益權,雙方約定,清收期限屆滿後,無論實際清收結果如何,資產管理公司將收回剩餘債權。該模式的操作方式與模式二相似,不同之處有二:一是轉讓標的不同。模式二轉讓的是不良債權,而該模式轉讓的是不良債權的收益權,前者主要受財政部、銀監會下發的《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及相關規范的約束,後者主要受銀監會《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規范,因此呈現出諸多不同,這些不同之處等後續有時間再撰文解讀,此處不作贅言。二是回購(_)期限不同。模式二債權轉讓後,回購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騰挪會計科目,因此在期限上沒有太多限定,多數是賣出後即回購;而該模式由於轉讓的是債權收益權,受讓方主要享受的是債權對應的利息清收,因此,回收的期限即為清收期屆滿時。該模式能否實現出表,需要從兩個方面分析,一個是轉讓環節,一個是回收環節。從收益權轉讓環節來看,按照銀監會2016年4月27日印發的《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82號)要求,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後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可實現會計層面的資產出表;但需按照原信貸資產全額計提資本,即資本不可出表;對於繼續涉入的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在計算不良貸款余額、不良貸款比例和撥備覆蓋率時,應將繼續涉入部分計算在內,即不良不可出表。這就意味著從監管角度來看不良債權收益權轉讓不可出表。從回收環節上看,由於資產管理公司與受讓方約定,清收期限屆滿後,無論實際清收結果如何,資產管理公司將收回剩餘債權,即與債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並未真正從資產管理公司轉移,該項交易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因此,從整個轉讓後期滿回收的交易鏈條來看,該模式也未實現會計層面的出表。| 模式四:資產管理公司之間收購反委託在該模式中,假設有A、B兩家資產管理公司,B資產管理公司受讓A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款項類債權,同時與A公司簽署委託清收協議,約定清收期限和清收目標。B公司分期支付收購款,而且支付時間可能會與A公司支付清收收入的時間及金額相近,或者在A公司支付B公司清收收入後B公司再支付收購款。A公司進行此項交易的目的系將應收款項類債權資產出表,但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要求,企業只有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時,才能終止確認該項金融資產。根據清收協議,該資產仍由A公司管理和清收,基於實際合同中的收付款條件安排,B公司的風險可控且報酬固定。即,與該項債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仍由A公司承擔,並未真正轉移給B公司,因此A公司不應終止確認該項資產。| 模式五:分級持有模式該業務模式通常為,資產管理公司將不良債權出售給子公司,子公司設立以該不良債權受益權為標的的資管計劃,並對資管計劃份額進行分級(一般分為優先順序、中間級、劣後級),分別由資產管理公司、子公司和外部投資者共同出資購買,分級結構的設計主要是向外部投資者提供信用增級。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從公司個別報表層面來看,如資產管理公司已將與債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子公司,則該不良債權能夠出表。而從合並報表層面來看,應關注集團能否對資管計劃實施控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的規定,投資方要實現控制,必須具備兩項基本要素,一是因涉入被投資方而享有可變回報,二是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利,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利影響其回報金額。投資方只能同時具備上述兩個要素時,才能控制被投資方。因此需要結合資管計劃的分級持有模式,看集團對資管計劃的投資是否滿足企業會計准則關於控制的兩項基本要素,如滿足,則需將資管計劃納入合並范圍,即不良債權於合並報表層面未能實現出表;如不滿足,則無需將資管計劃納入合並范圍,即不良債權在合並報表層面實現出表。
Ⅵ 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中,原股東是否有優先權
根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轉讓對象只能是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各省在冊的一家資產管理公司,不能是原股東等其他單位。
Ⅶ 黑龍江省嘉實龍升金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摘要 黑龍江省嘉實龍升金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2016-06-13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注冊成立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址位於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愛建路66號4樓。
Ⅷ 金融企業不良資產必須批量轉讓嗎
金融企業不良資產轉讓,沒有強制要求必須批量。
不良資產處置,是指通過綜合運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對資產進行的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的活動。
資產處置的范圍按資產形態可劃分為:股權類資產、債權類資產和實物類資產;資產處置方式按資產變現分為終極處置和階段性處置。終極處置主要包括破產清算、拍賣、招標、協議轉讓、折扣變現等方式,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債務重組、訴訟及訴訟保全、以資抵債、資產置換、企業重組、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實物資產出租、資產重組、實物資產投資等方式。
Ⅸ 金融資產轉移的形式
根據金融資產轉移准則規定,企業金融資產轉移,包括下列兩種情形:
(一)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
企業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表明該項金融資產發生了全部或部分轉移。通常表現為金融資產的合法出售或者金融資產現金流量權利的合法轉移。例如,我國實務中常見的票據背書轉讓、商業票據貼現等,均屬於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轉入方擁有了獲取被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未來現金流量的權利,轉出方可視金融資產風險和報酬轉移情況是否終止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
(二)將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並承擔將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義務
這種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通常被稱作「過手協議」,因為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最終收款方通常是獨立於轉入方和轉出方的第三方,轉出方扮演了現金流量最終收款人的代理人的角色。這種金融資產轉移情形常見於資產證券化業務。例如,當商業銀行轉移住房抵押信貸的收益權時,銀行可能負責收取所轉移信貸的本金和利息並最終支付給收益權憑證的持有者,同時相應地收取服務費。因此,從表現形式上不同於第一種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根據金融資產轉移准則規定,如果「過手協議」作為金融資產轉移處理,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
1.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才有義務將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這一條件要求,當金融資產轉出方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有義務向最終收款方支付,表明轉入方承擔了延期收款的風險。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通常指被轉移資產未來的現金流量是轉出方最終支付所需現金流量的的唯一來源,其金額應當與最終支付的現金流量相等。轉移協議中一般應該對此有合理的安排。有些情況下轉出方發生的短期墊付款項,如果有權全額收回該墊付款並按照市場利率計收利息的,視同滿足這一條件。
2.根據合同約定,不能出售該金融資產或作為擔保物,但可以將其作為對最終收款方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企業不能出售該項金融資產,也不能以該項金融資產作為質押品對外進行擔保,意味著轉出方不再擁有出售或處置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權利。但是,由於企業負有向最終收款方支付該項金融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的義務,該項金融資產可以作為企業如期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
3.有義務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無權將該現金流量進行再投資,但按照合同約定在相鄰兩次支付間隔期內將所收到的現金流量進行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的除外。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再投資的,應當將投資收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最終收款方。這一條件不僅對轉出方在收款日至向最終收款方支付日的較短期限內將收取現金流量再投資做出了限制,而且對轉出方出於最終收款人利益而進行的再投資做出了嚴格的限定,即僅允許進行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而且不允許轉出方在這些短期流動性強的投資中保留任何投資收益,所有的投資收益必須支付給最終收款方。
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和計量的核心是金融資產轉移是否滿足終止確認的條件以及在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下如何進行計量的問題。
Ⅹ 2016年底金融公司不良資產轉讓流程是什麼樣的求北京地區的
聯邦創業建議2016年底金融公司不良資產轉讓流程參考:
一、資產組包:金融企業應確定擬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范圍和標准,對資產進行分類整理,對一定戶數和金額的不良資產進行組包,根據資產分布和市場行情,合理確定批量轉讓資產的規模。
二、賣方盡職調查:金融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做好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賣方盡職調查工作。
(一)通過審閱不良資產檔案和現場調查等方式,客觀、公正地反映不良資產狀況,充分披露資產風險。
(二)金融企業應按照地域、行業、金額等特點確定樣本資產,並對樣本資產(其中債權資產應包括抵質押物)開展現場調查,樣本資產金額(債權為本金金額)應不低於每批次資產的80%。
(三)金融企業應真實記錄賣方盡職調查過程,建立賣方盡職調查資料庫,撰寫賣方盡職調查報告。
三、資產估值:金融企業應在賣方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採取科學的估值方法,逐戶預測不良資產的回收情況,合理估算資產價值,作為資產轉讓定價的依據。
四、制定轉讓方案:金融企業制定轉讓方案應對資產狀況、盡職調查情況、估值的方法和結果、轉讓方式、邀請或公告情況、受讓方的確定過程、履約保證和風險控制措施、預計處置回收和損失、費用支出等進行闡述和論證。轉讓方案應附賣方盡職調查報告和轉讓協議文本。
五、方案審批: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方案須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序。
六、發出要約邀請:金融企業可選擇招標、競價、拍賣等公開轉讓方式,根據不同的轉讓方式向資產管理公司發出邀請函或進行公告。邀請函或公告內容應包括資產金額、交易基準日、五級分類、資產分布、轉讓方式、交易對象資格和條件、報價日、邀請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通過公開轉讓方式只產生l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可採取協議轉讓方式。
七、組織買方盡職調查:金融企業應組織接受邀請並注冊競買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買方盡職調查。
(一)金融企業應在買方盡職調查前,向已注冊競買的資產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資產權屬文件、檔案資料和相應電子信息數據,至少應包括不良資產重要檔案復印件或掃描文件、貸款五級分類結果等。
(二)金融企業應對資產管理公司的買方盡職調查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合理的現場盡職調查時間,對於資產金額和戶數較大的資產包,應適當延長盡職調查時間。
(三)資產管理公司通過買方盡職調查,補充完善資產信息,對資產狀況、權屬關系、市場前景等進行評價分析,科學估算資產價值,合理預測風險。對擬收購資產進行量本利分析,認真測算收購資產的預期收入和成本,根據資產管理公司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報價。
八、確定受讓方:金融企業根據不同的轉讓方式,按照市場化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受讓資產管理公司。金融企業應將確定受讓方的原則提前告知已注冊的資產管理公司。採取競價方式轉讓資產,應組成評價委員會,負責轉讓資產的評價工作,評價委員會可邀請外部專家參加;採取招標方式應遵守國家有關招標的法律法規;採取拍賣方式應遵守國家有關拍賣的法律法規。
九、簽訂轉讓協議:金融企業應與受讓資產管理公司簽訂資產轉讓協議,轉讓協議應明確約定交易基準日、轉讓標的、轉讓價格、付款方式、付款時間、收款賬戶、資產清單、資產交割日、資產交接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以及有關資產權利的維護、擔保權利的變更、已起訴和執行項目主體資格的變更等具體事項。轉讓協議經雙方簽署後生效。
十、組織實施:金融企業和受讓資產管理公司根據簽署的資產轉讓協議組織實施。
十一、發布轉讓公告:轉讓債權資產的,金融企業和受讓資產管理公司要在約定時間內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通知暨債務催收公告,通知債務人和相應的擔保人,公告費用由雙方承擔。雙方約定採取其他方式通知債務人的除外。
十二、轉讓協議生效後:受讓資產管理公司應在規定時間內將交易價款劃至金融企業指定賬戶。原則上採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確需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應將付款期限和次數等條件作為確定轉讓對象和價格的因素,首次支付比例不低於全部價款的30%。
採取分期付款的,資產權證移交受讓資產管理公司前應落實有效履約保障措施。金融企業應按照資產轉讓協議約定,及時完成資產檔案的整理、組卷和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