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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業務管理

發布時間:2022-04-13 03:32:45

1. 簡述金融資產和資產管理業務之間有什麼關系

金融即貨幣的資金融通,是貨幣流通、信用活動及與之相關的經濟行為的總稱版。包括貨幣的發行與回權籠,銀行的存款與貸款,有價證券的發行與流通,外匯買賣,保險與信託,國內、國際的貨幣支付與結算等。
金融涉及到金融主體、金融客體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金融主體就是在金融活動中的人和單位,包括投資者和融資者;金融客體就是人們參加交易的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期貨期權等。金融關系就是哪些人有資格發行股票等有價證券,哪些人有資格可以購買相應的金融產品。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資產管理人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證券、基金及其他金融產品,並收取費用的行為。

2.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基本業務有哪幾種

中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有四部分:一是債務追償和重組,資產置換、轉讓和銷售,企業回重組,債權轉答股權及階段性持股
;二是投資咨詢和顧問,財務及法律事務咨詢和顧問,企業審計及破產清算,資產及項目評估;
三是商業借款,向金融機構借款,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貸款,發行債券;
四是資產管理范圍內的推薦上市和債券股票承銷,直接投資、資產證券化

3. 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業務上的區別是什麼

序言:近期的發展也推動著金融行業的發展,因此,由金融市場所引申出來的相關金融公司也在不斷的發展之中,那麼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業務上有哪些區別呢?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三、注冊資產管理公司的條件。

不論是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還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屬於的是資產管理公司的范圍。設立資產管理型公司,首先需要擁有足夠的資金,並且還需要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經營場所。同時,資產管理型公司所執行的公司章程要遵守中國相關的公司法。同時想要成立資產管理公司的話,還需要應聘具有專業金融知識和金融經驗的專業型人才。

4.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意見的內容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合理設置過渡期,給予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有序整改和轉型時間,確保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的各項要求。金融機構應按照《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近年來,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居民和企業投融資需求、改善社會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範和化解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於復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准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在下決心處置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二、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三、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四、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准。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機構在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時,應當按照上述分類標准向投資者明示資產管理產品的類型,並按照確定的產品性質進行投資。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類型。混合類產品投資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的比例范圍應當在發行產品時予以確定並向投資者明示,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的實際投向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如有改變,除高風險類型的產品超出比例范圍投資較低風險資產外,應當先行取得投資者書面同意,並履行登記備案等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六、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拆分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

七、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具備與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資產管理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准則和職業道德標准。

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從業人員,依法採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禁止其在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八、金融機構運用受託資金進行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管理人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產品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產品登記備案或者注冊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產品受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四)按照產品合同的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五)進行產品會計核算並編制產品財務會計報告。

(六)依法計算並披露產品凈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確定申購、贖回價格。

(七)辦理與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八)保存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九)以管理人名義,代表投資者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在兌付受託資金及收益時,金融機構應當保證受託資金及收益返回委託人的原賬戶、同名賬戶或者合同約定的受益人賬戶。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金融機構未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託管理職責,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九、金融機構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授權管理體系,明確代理銷售機構的准入標准和程序,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

金融機構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和風險控製程序,對發行或者管理機構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風險處置能力等開展盡職調查,要求發行或者管理機構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市場分析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進行充分的信息驗證和風險審查,確保代理銷售的產品符合本意見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公募產品可以投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私募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並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內容來自人民網

5. 銀保監會:關於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0〕12號)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

為促進市場化債轉股健康發展,規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按照《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國發〔2016〕54號)、《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4號)等相關規定,現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是指其接受投資者委託,設立債轉股投資計劃並擔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債轉股投資計劃合同的約定,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債轉股投資計劃應當主要投資於市場化債轉股資產,包括以實現市場化債轉股為目的的債權、可轉換債券、債轉股專項債券、普通股、優先股、債轉優先股等資產。
(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地履行職責,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資者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
(三)債轉股投資計劃財產獨立於管理人、託管機構的自有資產,因債轉股投資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均歸入債轉股投資計劃財產。債轉股投資計劃管理人、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債轉股投資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債轉股投資計劃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債轉股投資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管理人、託管機構的自有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不同債轉股投資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四)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債轉股投資計劃可以依法申請登記成為債轉股標的公司股東。
(五)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二、資金募集
(六)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債轉股投資計劃,並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格投資者為具備與債轉股投資計劃相適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具有4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8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60萬元。
2.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3.中國銀保監會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單只債轉股投資計劃的金額不低於300萬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通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官方渠道或中國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渠道,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定期評估。
自然人投資者參與認購的債轉股投資計劃,不得以銀行不良債權為投資標的。
(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以自行銷售債轉股投資計劃,也可以委託商業銀行等中國銀保監會認可的機構代理銷售或者推介債轉股投資計劃。
商業銀行代理銷售債轉股投資計劃時,應當嚴格按照《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6〕24號)等要求,做好盡職調查、風險隔離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各類市場化債轉股實施機構和符合《關於鼓勵相關機構參與市場化債轉股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8〕1442號)規定的各類相關機構,可以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資金、合法籌集或管理的專項用於市場化債轉股的資金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資金、合法籌集或管理的專項用於市場化債轉股的資金投資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作為管理人的債轉股投資計劃,但不得使用受託管理的資金投資本公司債轉股投資計劃。
保險資金、養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
其他投資者可以使用自有資金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
(九)投資者可以通過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下稱登記機構)以及中國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場所和方式,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債轉股投資計劃份額,並按規定辦理持有人份額變更登記。轉讓後,持有債轉股投資計劃份額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在債轉股投資計劃份額轉讓前,對受讓人的合格投資者身份和債轉股投資計劃的投資者人數進行合規性審查。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拆分債轉股投資計劃份額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或200人的人數限制。
三、投資運作
(十)債轉股投資計劃可以投資單筆市場化債轉股資產,也可以採用資產組合方式進行投資。資產組合投資中,市場化債轉股資產原則上不低於債轉股投資計劃凈資產的60%。
債轉股投資計劃可以投資的其他資產包括合同約定的存款(包括大額存單)、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等。
(十一)債轉股投資計劃應當為封閉式產品,自產品成立日至終止日期間,投資者不得進行認購或者贖回。債轉股投資計劃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產品到期日。債轉股投資計劃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收益權的,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收益權的退出日不得晚於產品的到期日。
(十二)債轉股投資計劃原則上應當為權益類產品或混合類產品,可以進行份額分級,根據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程度設定分級比例(優先順序份額/劣後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順序份額)。權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1∶1,混合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2∶1。分級債轉股投資計劃不得直接或間接對優先順序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對分級債轉股投資計劃進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託給劣後級投資者。
(十三)債轉股投資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200%。分級債轉股投資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140%。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計算債轉股投資計劃總資產時,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合並計算債轉股投資計劃所投資的底層資產。債轉股投資計劃投資於資產管理產品的,應當按照持有資產管理產品的比例計算底層資產。
四、登記託管
(十四)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在登記機構對債轉股投資計劃進行集中登記。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不得發行未在登記機構進行登記的債轉股投資計劃。
(十五)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債轉股投資計劃,應當在相關法律文件中約定投資者委託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在登記機構開立持有人賬戶及辦理產品份額登記的條款。
(十六)投資者應當向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提交真實、准確、完整的開戶信息,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予以核實並向登記機構提交開戶信息。登記機構應當為每個持有人賬戶設定唯一的賬戶號碼,並出具開戶通知書,通過持有人賬戶記載每個投資者持有債轉股投資計劃的份額及變動情況。
(十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設立的債轉股投資計劃,應當選擇在商業銀行、登記機構等具有相關託管資質的機構託管。
五、信息披露與報送
(十八)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在債轉股投資計劃產品合同中與投資者約定信息披露方式、內容、頻率,主動、真實、准確、完整、及時披露產品募集信息、資金投向、杠桿水平、收益分配、託管安排、投資賬戶信息和主要投資風險等內容,並且應當至少每季度向投資者披露產品凈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通過中國理財網和與投資者約定的其他方式披露產品信息。
(十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登記機構應當按要求向相關部門報送債轉股投資計劃產品信息。登記機構應當每月向中國銀保監會報告債轉股投資計劃登記內容、登記質量和登記系統運行等有關情況。
六、其他事項
(二十)債轉股投資計劃登記的基本要求見附件。在本通知發布前設立的債轉股投資計劃,應當自本通知發布實施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補登記。
(二十一)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除本通知涉及的事項外,應遵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

6. 如何區別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

摘要 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指企業如何管理其金融資產以產生現金流量。業務模式決定企業所管理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來源是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出售金融資產還是兩者兼得。

7. 財金(2015)56號文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

文件如下: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一章,總則一條會推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商業化轉型和可持續發展規范資產公司收購和處置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經營行為資產公司合規經營穩健運行根據金融企業,

財務規則等相關規定製定本辦法,一二條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辦法,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實施股份制改革後繼續試用第三條本辦法所稱。

非金融機構指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各類金融機構之外的境內企業法人也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喬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指非金融機構所有幹部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和帶來的經濟利益低於賬面價值,

已經發生價值貶損的資產,包括債權類不良資產,錢那不良資產實物類不良資產以及各類金融機構作為中間人受託管理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財產形成的不良資產等,其他經監管部門認可的不良資產,第五條資產公司收購和處置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以下簡稱飛機業務。

以下基本原則依法合規資產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的各類經營行為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商業化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收購和處置,由資產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服務實體經濟產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可採取多種經營手段,

做好問題項目和問題,企業的風險化解提升企業資產質量優化資源配置實體,經濟實現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風險可控產公司應本著審慎經營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風險管。

(7)金融資產業務管理擴展閱讀:

管理體系有效控制業務風險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第二章范圍和條件調資產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的方式,包括搜狗投資小託管理以及其他經監管部門認可的方式,第七條資產公司管理和處置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可採取多種手段,包括禽獸追償轉讓債務,

重組資產整合資產置換債權,轉股權追加投資公投資咨詢財務顧問以及其他經監管部門認可的手段八條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應符合以下條件真實資產客觀存在且對應的基礎經濟行為真實發生相關要素明確,具體可和的。

可證實有效資產屬於國家法律法規允許轉讓的范圍街景,資產權屬關系能夠得到教益相關方的認可源權利,人已經履行完畢,約定給付義務,不存在履約糾紛,不存在不可轉讓,他優先受償權超過訴訟時效約束等權利瑕疵,

第九條存在下列情況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資產公司不得收購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收購的資產,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資產,債務人和擔保人為國家機構的資產資產公司放棄追究擔保責任的除外,其他經監管部門認定不得收購的資產十條。

8. 什麼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是指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是由國家全資投資的特定政策性金融機構。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簡稱AMC)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共有兩類:從事「優良」資產管理業務的AMC和「不良」資產管理業務的AMC,前者外延較廣,涵蓋諸如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以及證券公司設立的資產管理部或資產管理方面的子公司

主要面向個人、企業和機構等,提供的服務主要有賬戶分立、合夥投資、單位信託等;後者是專門處置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8)金融資產業務管理擴展閱讀:

我國資產管理公司的產生背景

1、產生的國際背景

(1)經濟和金融全球化及其引致的危機

20 世紀以來,各生產要素逐步跨越國界,在全球范圍內不斷自由流動,各國、各地區持續融合成一個難以分割的整體;以IT為中心的高新技術迅猛發展,不僅沖破了國界,而且縮小了各國和各地的距離,使世界經濟越來越融為整體。

(2)危機根源:銀行巨額不良資產。

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後,經濟學界對金融危機進行了多角度研究。這些研究發現,爆發金融危機的國家在危機爆發前有一些共同點:銀行不良資產金額巨大。

發生危機的國家宏觀和微觀經濟層面均比較脆弱,這些基本面的脆弱性使得危機國家經濟從兩方面承受壓力,首先是外部壓力,巨額短期外債,尤其是用於彌補經常項目赤字時,將使得經濟靠持續的短期資本流入難以維系。

(3)解決銀行危機:AMC產生的直接原因。為了化解銀行危機,各國政府、銀行和國際金融組織採取了各種措施,以解決銀行體系的巨額不良資產,避免新的不良資產的產生。

9. 持有金融資產的目的就是管理模式

持有金融資產的目的就是管理模式,從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來看,企業重要管理者管理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業務目標決定以「交易」為目的。 不是為了接受合同現金流量而持有,也不是為了出售合同現金流量及其金融資產而持有,而是通過「交易性」活動,即頻繁買入和賣出,從市場價格的短期波動中獲得買賣收益。
一、企業管理的模式
1、親情化管理模式
這種管理模式試圖通過家族血緣關系的重要功能之一——凝聚功能,即家族血緣關系的凝聚功能來實現企業的管理。
2、友誼化管理模式
這種管理模式在企業初期階段也有積極的意義。 錢少的時候,這個模式很有凝聚力。 但是,當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特別是企業利潤增加到一定程度後,友誼就會變淡,因此企業如果不盡快根據發展調整這種管理模式,很快就會衰退或破產。
二、企業在決定管理金融資產的商業模式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企業必須在金融資產組合層面決定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無需為個別金融資產決定業務模式。 金融資產組合的水平應當反映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水平
2、一個企業有可能採用多種商業模式管理金融資產。
3、企業應當根據企業重要管理者確定的管理金融資產的特定業務目標,確定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
4、企業的商業模式不等同於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意圖,而是客觀事實,通常反映在企業為實現其設定目標而進行的特定活動上。
5、企業不得根據不按合理預期發生的情況確定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
如果金融資產的實際現金流量實現方式與評估業務模式時的預期不同,則只要企業在評估業務模式時考慮到了當時可用的所有相關信息,這一差異就不會成為企業財務報表的先行失誤,而是企業在其業務模式中保留的。 但是,企業在評估新金融資產的商業模式時需要考慮這些信息。

10.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是為推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健康有專序開展,規范銀屬行債權轉股權業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制定的辦法。
金融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金融資產的分類與金融資產的計量密切相關。因此,企業應當在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時,將其劃分為: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投資;
貸款和應收款項;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的分類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即重分類)。在企業合並的情況下,對企業合並中取得的金融資產進行分類或指定,不屬於此處所指的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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