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向信託公司支付利息未取得發票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支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只收到對方的利息清單無發票,對方認為自己只是利息的代收代付方無須開具利息發票,同時支付的利息利率遠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我公司支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發票才能稅前扣除?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SPAN>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參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對商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0]62號)規定,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含證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結算收入、經營證券收入及其他應征營業稅的收入時,應統一開具地方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依據上述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並開具發票。企業向金融企業(信託投資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據實稅前扣除。
B. 非金融企業開具的利息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嗎
貸款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也屬於貸款服務,取得的利息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C. 信託公司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向借款人開具自己印製的借款利息單據,借款人能否作為正式票據稅前扣除
作為財務費用可以記入成本啊!
D. 支付信託公司貸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
信託公司的利息通知單的效力就是發票。
是可以作為票據稅前扣除的。
利息通知單上要有相應的利息計算期限,利率(與主合同相附),並加蓋印鑒。
E. 你好,求助關於向信託公司貸款支付利息無發票
如果利息高出銀行同期利息不允許抵扣。
F. 信託貸款利息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貸款利息即使能抄提供增值稅專用發襲票,也是不能用於進項稅額抵扣的。
《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2016年36號)有關事項規定,下列項目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貨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是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G. 融資利息沒有發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中抵減嗎
融資利息沒有發票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中抵減。
H. 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無發票可以稅前扣除嗎
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I. 從信託公司借的借款有利息計算清單,但沒有發票,能稅前扣除嗎
信託公司可以開發票的,直接找他們要就行了
J. 利息發票進項能抵扣嗎
利息發票的進項稅是不允許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