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河北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河北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財政專項資金安全,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上級人民政府撥付本行政區域和本級人民政府安排的用於社會管理、公共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經濟建設以及政策補貼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應當納入預算進行管理。專項資金管理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公開透明運行、績效考評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專項資金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八條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公開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重點,以及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條件。
第九條 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及有關資料,但不需要提交申請文件的個人家庭補助類和補貼類專項資金除外。
申請使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和用於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項資金,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於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核,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查。投資數額較大、專業性較強的項目應當組織專家成立評審論證小組或者委託有專業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向社會公示,廣泛徵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依法應當進行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歸口管理的專項資金項目需要報發展改革、科學技術、信息產業、信息化等部門審核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報其審核。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上級人民政府專項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審查後,報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業務主管部門。需要同財政部門聯合上報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對不需要提交申請文件的個人家庭補助類和補貼類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數據的調查、統計和專項資金需求量的測算工作。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應當按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科學合理確定專項資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數額。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專項資金的性質和有關規定,確定專項資金的支付方式。
第十七條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專項資金預算,及時下達歸口管理的專項資金安排計劃。
第十八條 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專項資金預算、歸口管理的專項資金安排計劃、項目實施進度和支付方式,編制專項資金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對專項資金用款計劃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應當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經業務主管部門撥付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項目實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報業務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審核,符合規定的,於收到用款計劃之日起10日內撥付專項資金。
第二十條 上級財政部門下達和本級財政部門安排的需要下達到下級財政部門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下達。
第二十一條 農業、林業、水利等受季節影響較大的專項資金的撥付和下達應當適應其特點,及時撥付、下達。因突發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專項資金,按規定隨時撥付、下達。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
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費用應當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未規定提取管理費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二十四條 需要驗收的專項資金項目完成後,應當及時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驗收成員應當在驗收報告上簽字,拒絕在驗收報告上簽字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意見和理由。拒絕簽字又不說明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驗收報告內容。
第二十五條 形成固定資產的專項資金建設項目,應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六條 納入財政部門績效評價范圍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按要求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外,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公開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各項管理制度,實施內部監督。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工作中的有關問題,並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協調配合,互通信息。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出具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屬於其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依法移送。受移送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將結果書面告知移送機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出具虛假驗收報告的;
(三)不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專項資金的;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四)滯留應當下撥的專項資金的;
(五)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㈡ 資金管理辦法
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系統內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利潤率,保證資金安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機構
1.公司設立資金管理部,在財務總監領導下,辦理各二級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獨立單位的結算、貸款、外匯調劑和資金管理工作。
2.結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與下屬公司在資金管理工作中是監督與被監督,管理與接受管理的關系,在結算業務中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客戶關系。
第三條 存款管理
公司內各二級公司除在附近銀行保留一個存款戶,辦理小額零星結算外,必須在資金部開設存款賬戶,辦理各種結算業務,在資金部的結算量和旬、月末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0%,10萬元以上的大額款項支付必須在資金管理部辦理,特殊情況需專題報告,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保留其他銀行結算業務。
第四條 借款和擔保業務管理
1.借款和擔保限額。集團內各二級公司應在每年年初根據董事會下達的利潤任務編制資金計劃,報資金管理部,資金管理部根據公司的年度任務,經營發展規劃,資金來源以及各二級公司的資金效益狀況進行綜合平衡後,編制總公司及二級公司定額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額以及為二級公司信用擔保的最高限額,報董事會審批後執行。年度中,資金管理部將嚴格按照限額計劃控制各二級公司借款規模,如因經營發展,貸款或擔保超限額的,應專題報告說明資金超限額的原因,以及新增資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經資金管理部審查核實後,提出意見,報財委、董事會審批追加。
2.集團內借款的審批。凡集團內借款金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外幣按記賬匯率折算,下同)以內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同意後,報財務總監審批;借款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財務總監加簽同意後報董事長審批。
3.擔保的審批。各二級公司向銀行借款需要總公司擔保時,擔保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財務總監審批,擔保額在300--21000萬萬元的,由財務總監核准,董事長審批。擔保額在21000萬元以上的,一律由財務總監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並經董事長辦公會議通過。借款擔保審批後,由資金部辦理具體手續。對外擔保,由資金部審核,財務總監和總裁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
第五條 其他業務的審批
1.領用空白支票。在資金部辦理結算業務的企業,可以向資金部領用空白支票,每次領用張數不超5張,每張空白支票限額不超過5萬元,由資金部辦理,領用空白支票時,必須在資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匯調劑。集團內各二級公司的外匯調劑由資金部統一辦理,特殊情況需自行調劑的,一律報財務審批,審批同意後,方可自行辦理。
3.利息的減免。凡需要減免集團內借款利息,金額在5.1萬元以內的,由資金部審查同意,報財委審批,金額超過5.1萬元,必須落實彌補渠道,並經分管副總經理加簽後,報財委審批。
第六條 資金管理和檢查
查情況,定期向財委、總經理、董事長作專題報告。
1.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現金庫存狀況;
2.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資金部的結算情況;
3.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在銀行存款和在資金部存款的對賬工作;
4.對二級公司在資金部匯出的____萬元以上大額款項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第七條 統計報表
各二級公司必須在旬後一日內向資金部報送旬末在銀行存款、借款、結算業務統計表,資金部匯總後於旬後兩日內報財委、總經理、董事長。資金部要及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並且每兩天向財務總監及副總監報一次存款余額表。
㈢ 投融資管理的投融資管理制度
第六條 對外投資是指公司為獲取未來收益而將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股權、以及經評估後的實物或無形資產等作價出資,對外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第七條 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公司對外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短期投資主要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投資,包括各種股票、債券、基金、分紅型保險、銀行理財產品等;長期投資主要指投資期限超過一年,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類型:(一)公司獨立興辦的企業或獨立出資的經營項目;(二)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項目;(三)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四)經營資產出租、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五)其他投資行為。第八條 公司短期投資的決策程序:(一)投融資管理部負責預選投資機會和投資對象,根據投資對象的盈利能力編制短期投資計劃;(二)財務部負責提供公司資金流量狀況;(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序;(四)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並交董事長審議;(五)投融資管理部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涉及證券投資的,公司必須執行嚴格的聯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投資操作人員與資金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對任何的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董事長簽字審批。第九條 公司長期投資的決策程序:(一)公司投資並購小組對擬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評估,提出投資建議,提交公司會議研究;並按照審核意見,組織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調研、論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合作意向書,再次提交公司研究;(二)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序;(三)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並交董事長審議;(四)投融資管理部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第十條 公司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需聘請技術、經濟、法律等有關機構和專家進行咨詢;決策投資項目不能僅考慮項目的報酬率,更要關注投資風險的分析與防範,對投資項目的決策要採取謹慎的原則。第十一條 公司審計部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董事長處理。
㈣ 鹽城市市本級政府投融資平台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市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鹽城市市本級政府投融資平台融資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鹽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鹽城市市本級政府投融資平台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投融資平台融資功能,加強政府投融資平台的融資資金管理和信用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範財政風險,促進市本級政府投融資平台的健康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市政府批准設立的市級各投融資主體、城南新區所屬的城南新區開發建設投資公司和市開發區所屬的東方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各投融資主體),通過向國家開發銀行等國內金融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和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政府決定投資項目並且應由政府財政性質資金償還的項目建設所籌措的資金。
第三條確定年度融資規模。年初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城市建設需要和政府償還能力,按照適度負債的原則,確定市本級政府年度總體融資規模和各投融資主體的融資目標,同時確定市財政局出具承諾、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融資規模和項目。
第四條實行年度融資計劃管理。年初各投融資主體編制年度融資計劃,明確融資規模、方式、期限、成本、還貸計劃和來源以及需要市財政局出具承諾的融資項目和金額。
第五條明確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項目的報批程序。年初各投融資主體編制需要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的年度融資計劃,明確融資項目和規模,經市政府會辦審定後,由市政府一次性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六條規范市財政局出具承諾手續程序。市財政局出具承諾的對象必須是市各投融資主體,融資項目原則上必須在經過批準的年度融資計劃以內。市財政局按市政府批准、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的項目計劃,逐筆幫助辦理融資的相關手續。如果要變更市財政局出具承諾、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項目和規模必須經市政府同意、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確定市財政局出具承諾、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融資項目范圍。市財政局出具承諾和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項目必須是政府公益性項目。政府公益性項目,主要是以公共服務、公眾受益為目的,且以社會效益為主,無法建立或不能完全建立直接收益回報機制,依靠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交通、市政工程、環境整治、城市水利和社會事業等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非公益性項目由各投融資主體自行和金融機構協商解決。
第八條市財政局出具承諾、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的融資項目,貸款期限原則上要在2年以上,每筆貸款金額原則上要在1億元以上。短期融資項目由各投融資主體自行和金融機構協商解決。
第九條落實各投融資主體的還貸責任。各投融資主體是國有獨資企業法人,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對其貸款承擔全部還貸責任。凡要市財政局出具承諾、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融資項目,各投融資主體要編制還貸計劃、落實還貸來源,向市財政局出具由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按期還本付息承諾,確保按期還本付息,防範財政風險。
建立償債機制。對於市級各投融資主體通過融資實施的政府公益性項目,市財政根據財力增長情況,從2014年起要在預算內安排資金有計劃地進行回購。
第十條各投融資主體要加強融資資金管理。對融資資金設立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人負責,對公益性融資項目要按照貸款項目計劃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十一條各投融資主體要建立健全風險防範和償債機制。要建立財務監督體系,加強內部控制,嚴格控制負債規模和負債率,做到融資規模和資產相匹配;建立投融資主體內部償債機制,在承擔公益性項目的同時,積極參與贏利性項目建設,努力實現公益性和贏利性項目合理匹配,降低財務成本,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建立債務統計月度報告制度。月後5日內,各投融資主體應將上月融資情況、資金的運作情況、還貸情況、財務運行狀況及土地抵押、出讓情況及時報市財政局和市國資委。
第十三條加強對融資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市審計局每年要依法對各融資主體投融資情況、項目實施情況、償債及風險防範等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監督,審計結果專題報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國資委要加強對政府投融資平台的監管,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促進投融資平台規范管理、防範風險、健康發展的辦法。
第十四條各投融資主體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融資資金管理的具體操作辦法,並報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㈤ 精準扶貧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為充分發揮精準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加強項目、資金管理,根據省扶貧和移民辦、省財政廳相關文件精神,結合龍南縣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一、扶持產業基地基礎設施建設類項目
1、所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按照《龍南縣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要求組織實施,並嚴格執行項目公示公告制、項目招投標制、項目監管制、項目審計結算制、項目績效考評制、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及縣級報賬制。
2、工程預算由縣扶貧和移民辦初審後,報縣工程結算審計中心核定,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審查核定的項目預算,不得擅自擴大或調整預算,項目建設期間不得擅自增加未納入工程預算的其他建設項目,如需調整預算、增加投資的,應經縣扶貧和移民辦、縣財政局審查提出意見後,報縣領導小組批准。
3、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施監督管理。隱蔽工程、工程驗收簽證應當做到情況清楚、數據真實、圖紙或施工說明完整、責任明確;項目建設單位代表、有關監督人員應當在簽證單上簽字確認。
4、工程項目按照設計要求全部建成後,縣扶貧和移民辦要組織相關部門技術人員、鄉(鎮、場、管委會)扶貧工作分管領導和扶貧專干、村委會代表、監督小組或理事會成員進行據實驗收。承建單位負責編制結算資料報縣扶貧和移民辦初審後,再報縣審計中心進行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對建設質量差,不符合設計和施工要求的項目不予驗收,限期整改,明確復查時間重新組織驗收。
5、項目竣工驗收後,必須按規定設置工程標示牌,並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確項目管護(受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制定管護措施,保證項目工程的正常運行和充分發揮效益。
㈥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法律分析:財政部門制定的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的制度規定。財政專項資金,是國家財政部門下撥的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目前對專項資金的構成尚沒有統一的界定,從財政資金管理的情況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採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經常性經費以外的,由財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級單位撥付的財政資金,全部作為專項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鄉村振興的支持。國家支持以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重點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鄉村營商環境,鼓勵創新投融資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向鄉村。
㈦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一)堅持深化改革,全面貫徹上級政策文件精神。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放管服」改革等的決策部署,將《條例》以及中央、省文件中關於政府投資管理中的最新要求明確寫入《辦法》並細化具體操作,確保文件修訂與上級改革決策相銜接、相統一。
(二)堅持問題導向,實現投資管理更加規范高效。針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中還存在的共性問題,修訂過程中,以問題為導向,圍繞政府投資范圍、投資決策、項目實施和事中事後監管等關鍵環節,通過科學的制度設計,在嚴格規范管理的同時也有助於項目的高效推進。
法律依據:《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三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取得依法應當附具的有關文件後,按照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
第四條 項目核准機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依法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並加強監督管理。
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准機關不得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五條 項目核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擅自增減核准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項目核准機關應當依法將核准過程、核准結果予以公開。
㈧ 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一章總則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三)政府融資以及利用國債的資金;
(四)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五)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為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計劃的編制、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執行情況、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
經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農業、水利、交通、海洋、衛生、教育、國有資產、監察等有關政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行政機關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活動中,應當保障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
(一)農業、水利、能源、交通、城鄉公用設施等基礎性項目;
(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性項目;
(三)促進欠發達地區發展的重要項目;
(四)科技進步、高新技術、現代服務業等國家和省重點扶持的產業發展項目;
(五)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和發展建設規劃,由政府有關部門和項目業主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並經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咨詢論證後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列入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應當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 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在批復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組織進行咨詢評估,並征詢財政、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的,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公益性建設項目,應當採取聽證會、征詢會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 項目業主應當委託符合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則,進行限額設計。 項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新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
(一)超過投資估算10%以上的;
(二)超過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過投資估算應當予以報告的。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應當依法實行招標。
工程設計依法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不得批准初步設計。 政府投資項目逐步實行財政直接撥付資金制度。
項目業主憑批准文件和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以及項目業主負責人簽署的撥款申請,到財政部門辦理撥款手續;財政部門經審核後直接向設計、施工、監理或設備供應等單位撥付建設資金。政府以資本金注入的,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項目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