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資融券買入額有上限嗎
有上限,不過上限是多少,具體得看券商是怎麼規定的了。
說到融資融券,估計不少人要麼雲里霧里,要麼就是避而遠之。今天這篇文章的內容,是我多年炒股的經驗之談,重點關注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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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融券是怎麼回事?
提起融資融券,首先我們要先了解杠桿。打個比方,你本身有10塊錢,而自己想要的東西需要20元才能買,我們從別人那借來的10塊錢就是杠桿,這樣我們就很容易明白融資融券就是加杠桿的一種辦方式。融資就是證券公司借錢給股民買股票,到期要還本金加利息,融券,換言之就是股民將股票借來賣的過程,一定時間後將股票返還並支付利息。
融資融券的功能之一好比放大鏡,盈利情況下,利潤會成倍增長,虧了也能使虧損一下子放大。不難發現融資融券的風險不是一般的高,一旦操作失誤很有可能會產生巨大的虧損,這就要求投資者有較高的投資水平,把握合適的買賣機會,普通人和這種水平相比真的差了好大一截,那這個神器可以幫到你,通過大數據技術來分析最適合買賣的時間是什麼時候,好奇的朋友不妨點擊下方鏈接:AI智能識別買賣機會,一分鍾上手!
二、融資融券有什麼技巧?
1. 利用融資效應這樣收益就會變多。
比方說你現有的資金是100萬元,你欣賞XX股票,就可以使用你手裡的資金買入股票,然後再將其抵押給券商,接著去融資再買進該股,若是股價變高,就可以獲取到額外部分的收益了。
以剛才的例子為例,如若XX股票帶來5%的漲勢,歷來收到的錢只有5萬元,但融資融券操作可以改變這一現狀,能讓你賺的更多,當然如果我們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虧損也就會更多。
2. 如果你是穩健價值型投資,看好後市中長期表現,通過向券商融入資金。
你可以將價值投資長線持有的股票抵押給券商,也就是融入資金,進場時就不需要再追加資金了,然後再把部分利息支付給券商即可,就能做到增添戰果。
3. 使用融券功能,下跌也是可以盈利。
比如說,比如某股現在價格20元。通過很多剖析,能預測出,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這個股有可能會下跌到十元附近。於是你就可以去向證券公司融券,接著向券商借1千股該股,然後就可以用二十元的價格在市場上出售,可以收到兩萬元資金,只要股價一下跌到10左右,你就能趁機通過每股10元的價格,將該股再次買入,買入1千股,之後再返還給證券公司,最後花費費用1萬元。
這中間的前後操作,價格差就是所謂的盈利部分了。當然還要支付一定的融券費用。這種操作如果未來股價沒有下跌,而是上漲了,那麼合約到期後,就沒有盈利的可能性了,而是需要拿出更多的資金,來買證券還給證券公司,從而引起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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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如何開通融資融券業務許可權
開通融資融券賬戶需要本人攜帶二代身份證去開戶營業部辦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賬戶前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不低於50萬
2.證券交易滿6個月
3.風險等級要求為積極型及以上
4.無不良誠信記錄
⑶ 上市公司董監高辭職未滿半年股份是否可以劃轉到融資融券賬戶
上市公司董監高辭職未買半年股份是否可以轉過去?如果是半年的話很難吧。
⑷ 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
1.1為規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1.2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或借入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1.3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章業務流程
2.1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書面文件: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獲准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絡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會員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通過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進行。
2.3會員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後,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
2.4會員應當加強客戶適當性管理,明確客戶參與融資融券交易應具備的資產、交易經驗等條件,引導客戶在充分了解融資融券業務特點的基礎上合法合規參與交易。
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從事證券交易時間不足半年、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最近二十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於50萬元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會員股東、關聯人,會員不得為其開立信用賬戶。
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可不受前款從事證券交易時間、證券類資產條件限制。
本條第二款所稱股東,不包括僅持有上市會員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東。
2.5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並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2.6投資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會員為其開立的信用證券賬戶,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
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2.7融資融券交易採用競價交易方式。
2.8會員接受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委託後,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相關標識等內容。
2.9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股票或基金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債券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張或其整數倍。
2.10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其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申報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當滿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或經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其融券賣出不受本條前兩款規定的限制。
2.11本所不接受融券賣出的市價申報。
2.12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以通過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2.13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投資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2.14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融資買入尚未了結合約的證券所得價款,應當先償還該投資者的融資欠款。
2.15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買券還券;
(二)償還融資融券交易相關利息、費用或融券交易相關權益現金補償;
(三)買入或申購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貨幣市場基金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高流動性證券;
(四)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用途。
2.16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合約期限自客戶實際使用資金或證券之日起開始計算,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合約到期前,會員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客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會員在為客戶辦理合約展期前,應當對客戶的信用狀況、負債情況、維持擔保比例水平等進行評估。
2.17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2.18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買入或轉入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也不得用於參與定向增發、股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和債券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申購及贖回、債券回購等。
2.19客戶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處分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2.20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當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強制平倉或融券強制平倉標識等內容。
第三章標的證券
3.1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標的證券或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股票;
(二)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其他證券。
3.2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三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在最近三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低於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風險警示;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3標的證券為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市交易超過五個交易日;
(二)最近五個交易日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
(三)基金持有戶數不少於2000戶;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4標的證券為上市開放式基金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市交易超過五個交易日;
(二)最近五個交易日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
(三)基金持有戶數不少於2000戶;
(四)基金份額不存在分拆、合並等分級轉換情形;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5標的證券為債券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券託管面值在1億元以上;
(二)債券剩餘期限在一年以上;
(三)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級(含)以上;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6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從滿足本細則規定的證券范圍內,審核、選取並確定可作為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准和名單。
3.7會員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
3.8標的證券暫停交易的,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且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可以順延,順延的具體期限由會員與其客戶自行約定。
3.9標的股票交易被實行風險警示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行風險警示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標的證券為創業板股票的,本所自該公司首次發布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風險提示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3.10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3.11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約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第四章保證金和擔保物
4.1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貨幣市場基金、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4.2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凈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深證10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非深證10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
(二)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貨幣市場基金、國債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被實行風險警示、暫停上市或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證券、權證
的折算率為0%;
(五)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4.3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並確定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4.4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
會員應當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實行動態管理與差異化控制,但會員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於本所規定的標准。
4.5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4.6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4.7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
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用保證金及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 ∑〔(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後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於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於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4.8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價款,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所生債務的擔保物。
4.9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
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出現被調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被暫停交易、被實行風險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權益處理等產生尚未到賬的在途證券,會員在計算客戶維持擔保比例時,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按照公允價格或其他定價方式計算其市值。
4.10會員應當加強對客戶擔保物的管理,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中單一證券市值占其擔保物市值的比例進行監控。
對於擔保物中單一證券市值佔比達到一定比例的客戶,會員應當按
照與客戶的約定,暫停接受其融資買入該證券的委託或採取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4.11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
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客戶經會員認可後,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資產。
會員可以與其客戶自行約定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要求。
4.12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但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13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標准,並向市場公布。
4.14會員公布的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准,不得低於本所規定的標准。
4.15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採取查封、凍結等司法強制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
第五章信息披露和報告
5.1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場公布下列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5.2會員應當按照本所要求每個交易日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以及融券餘量等數據。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章風險控制
6.1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信用賬戶擔保物市值占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達到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或者信用賬戶擔保物市值占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6.2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6.3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或市場持續大幅波動時,本所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並向市場公布:
(一)調整標的證券標准或范圍;
(二)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
(三)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五)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六)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七)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6.4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視情形採取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6.5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並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6.6本所可根據需要,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范、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6.7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採取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並可視情形暫停或取消其在本所的融資或融券交易許可權。
第七章其他事項
7.1會員在向客戶提供融資融券交易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申報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況,以及是否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持股5%以上股東等相關信息。會員應當對客戶的申報情況進行核實,並進行相應的前端控制。
7.2個人或機構客戶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會員不得接受其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限售股份充抵保證金。
會員不得以其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為融券券源。
7.3個人客戶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會員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證金。
7.4會員不得接受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開展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
7.5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會員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合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權益的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7.6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會員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提醒客戶遵守關聯關系事項迴避表決的規定,並按照其意見辦理。客戶未表示意見的,會員不得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
本條所稱對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7.7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附則
8.1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1)證券類資產,是指投資者持有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債券、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資產。
(2)買券還券,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會員買券,在結算時由登記結算機構直接將買入的證券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一種還券方式。
(3)賣券還款,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會員賣券,在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內的一種還款方式。
(4)現金管理產品,是指證券公司或其資產管理子公司為經紀業務客戶設立並管理的,客戶可用資金當日可申購、贖回資金當日可用於證券交易,主要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託管的資產管理計劃或其他形式的產品。
(5)日均換手率,是指最近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換手率的平均值。
(6)日均漲跌幅,是指最近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
(7)波動幅度,是指最近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
(8)基準指數,是指深證A股指數、中小板綜合指數、創業板綜合指數。
(9)證券投資基金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當日收盤價與當日清算後的場內份額的乘積。
(10)異常交易行為,是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證券交易監督相關條款規定的行為。
(11)存量股份,是指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在本所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規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劃斷後在本所上市的公司於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
(12)專業機構投資者,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上述金融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經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
8.2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發行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發行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8.3依照本細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體規則,依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執行。
8.4本細則所稱「超過」、「低於」、「少於」不含本數,「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
8.5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8.6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⑸ 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開展融資融券有什麼限制
滬深交易所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不能開展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
⑹ 董監高規定一致行動人(第10、11條)的意義是什麼呢
第十條: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例如:上市公司乙,A是乙的高管,此時A的父母(或是A的父母投資成立的丙企業)持有乙(本公司)的股份,如果A收購乙,那麼A的父母與A就構成一致行動人。
第十一條:「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指上市公司委託其他公司或組織購買的公司股份。就是說A上市公司委託B公司來購買A公司的股份。
⑺ 券商開展融資融券應具備的條件
第二章 業務許可
第五條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注冊資本和凈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後的規定;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七)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故,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八)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已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
(九)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⑻ 融資融券買入額有上限嗎
證券公司應當對投資者的申報情況進行核實,並進行相應的前端控制,詳細信息可咨詢相應券商。
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
⑼ 什麼條件才能申請融資融券。
開通融資融券賬戶需滿足以下條件:
1、在任何一家券商首筆交易滿6個月版;
2、前20個交易日日均證權券類資產不低於50萬元(含現金、股票、債券、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資產);
3、已開立實名普通證券交易賬戶。滿足相應開通條件您本人攜帶二代身份證件交易時間前往開戶營業部櫃台臨櫃辦理,建議先行致電營業部咨詢可能需要攜帶的其他開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