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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資性信用保證險

發布時間:2022-04-14 08:22:58

Ⅰ 非融資性保函能否有風險敞口

最好不要,雖然只是出具保函人的意見,但是實際上你也是承擔或有風險,所以要對受益單位仔細了解,確定他是你們長期或者是當地的較大企業,他們的資本金和項目盈利前景都比較好,或者是高密度性的勞動密集公司,這個風險敞口可以承擔!

Ⅱ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范圍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范圍:
1、訴訟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支付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 擔保、原材料賒購擔保、設備分期付款擔保、租賃合同擔保、財政支付擔保、聯合擔保、倉儲監管擔保
2、其他經濟合同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投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3、不得從事吸收存款、集資收款、受託貸款、發行票據、發放貸款等國家金融監管及財政信用業務。

擔保的定義如下:
1、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2、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
3、擔保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擔保一般發生在經濟行為中,如被擔保人到時不履行承諾,一般由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先行履行承諾。

Ⅲ 什麼是非融資性保函

融資保函(Finance Guarantee) 融資保函又稱「融資性保函」或「融資類保函」,是指擔保銀行應借專款人的申請而向貸款屬人出具的,保證借款人履行借貸資金償還義務的書面文件。該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價證券發行擔保、融資租賃擔保、延期付款擔保、銀行授信額度保函等。

Ⅳ 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不局限於2015年的全門類互聯網金融法規:
1-綜合篇法規:《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的通知》、央行等十部委:《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清理規范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通知》、《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指引(試行)》、《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等。
2-支付篇法規:《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15年支付結算工作要點》全文及解讀、《國務院發布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意見》、《關於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及起草說明、《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外匯管理局:《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
《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稿)、《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
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海關總署:《關於網上支付稅費擔保事宜的公告》等。
3-P2P網貸篇法規:《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互聯網金融P2P平台運營(自律)標准:二十一條》、《個體網路借貸(P2P)監督管理辦法》(學者建議稿)、《中國銀監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等。
3-銀行篇法規:《銀聯關於開展移動支付終端專項規范工作的通知》、央行發布《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等。
4-互聯網保險篇法規: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互聯網平台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互聯網保險業務信息披露管理細則》、中國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關於專業網路保險公司開業驗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保監會:《保
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等。
5-徵信篇法規:《關於做好個人徵信業務准備工作的通知》、《關於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的通知》等。
6-眾籌篇法規:《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等。
7-互聯網彩票篇法規:《互聯網銷售彩票管理暫行辦法》、《關於開展互聯網銷售體育彩票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等。
8-虛擬貨幣篇法規:央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通知》、商務部、文化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希望可以幫到你!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Ⅳ 非融資類保函有哪些

保函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例如:

1.履約保函,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工程項目建設中,招投標結束後簽訂法律文件後,甲方會要求乙方提交項目的履約保證金,以確保乙方能夠正常的按照合同條款履相關條款,但是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履約保證金可以使用銀行保函和擔保公司保函的方式提交,可以減少資金的佔用和增加項目的正常。

2.民工工資支付保函,民工工資支付保函的產生時間為2004年,目前主要使用擔保公司保函和銀行保函兩個種類。作用為: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提交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在民工工資發生索賠的情況下,建設局持保函向擔保方,要求擔保方索賠後者調解,以解決民工工資拖欠的根本問題。

3.預付款支付保函,預付款支付保函主要是讓建設單位合法合規的使用預付款的保證函,若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使用預付款則業主方有權索賠。

融資性保函和非融資性保函的區別包括適用情況不同和有無編碼的區別兩個方面。融資類保函一般為以企業尋求融資以及幫助企業取得授信額度而開立,並不存客觀貿易背景。而非融資類保函則具備客觀的貿易背景。另外,融資類保函帶ISIN編碼,非融資類保函不帶ISIN編碼。

融資性保函又稱「融資保函」或「融資類保函」。是指擔保銀行應借款人的申請而向貸款人出具的,保證借款人履行借貸資金償還義務的書面文件。

非融資性保函是指在規定范圍內,以客戶提供符合條件的反擔保條件為基礎,銀行為客戶的貿易或工程投標等非融資性經營活動開具擔保文書提供信用擔保。

簡單來說,融資性保函是為融資行為提供的擔保,而非融資性保函則是針對具體的貿易、投標或其它某種責任和義務的履行提供的擔保。

Ⅵ 非融資性保理是什麼

  1. 非融資性保理,也就是純粹的應收賬款管理和財務顧問。也就是保理商不提供資金。

  2. 保理業務是一項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帳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擔保於一體的新興綜合性金融服務

  3. 非融資性保理業務舉例說明:

    Q公司在某銀行授信往來多年,近年來該客戶重新規劃業務框架,進行業務轉型,逐漸退出房地產領域,主營業務調整到交通、水務、能源及環保等基礎設施的投資和運營。2008年初經辦支行上報Q公司流貸的續授信方案,由集團公司擔保並提供相應的公路收費權質押,但未能獲准。

    經辦支行和分行業務推動部門多次拜訪Q公司,了解到今年年中Q公司將持有名下江浙滬相關房地產項目公司的股權轉讓給K公司,合同標的為10000萬元,其中20%部分的股權轉讓款項(2000萬元)在2007年上半年結清。由於K公司是國內排名前十的房地產集團公司。

    針對這部分未結清的股權轉讓款項,該經辦行提出「擔保項下的流貸+非融資性保理」的保理綜合方案,並順利獲批。具體方案如下:先按照流動資金貸款發放融資款項,由Q公司之母公司提供信用擔保;再安排敘作非融資性保理,由Q公司和某銀行向K公司發出《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由K公司簽章確認,並承諾合同付款到期時將未結清之股權轉讓款項劃付至某銀行指定賬戶。

Ⅶ 如何區別「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

融資性擔保公司定義如下,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就是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業務的機構。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同時,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Ⅷ 如何區別融資性擔保和非融資性擔保

融資性擔保公司定義如下,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就是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業務的機構。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同時,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Ⅸ 建築工程保險內容

建築工程保險是以承保土木建築為主體的工程,在整個建設期間,由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造成保險工程項目的物質損失和列明費用損失的保險。
建築工程保險的特徵有:
(1) 承保風險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保險標的大部分都裸露於風險中,同時,在建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始終處於動態過程,各種風險因素錯綜復雜,風險程度增加。
(2)風險保障的綜合性。建築工程保險既承保被保險人財產損失的風險,又承保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還可以針對工程項目風險的具體情況提供運輸過程中、工地外儲存過程中、保證期間等各類風險。
(3) 被保險人的廣泛性。包括業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術顧問、設備供應商等其他關系方。
(4) 費率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採用的是工期費率,而不是年度費率。
建築工程保險的適用范圍
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是各類建築工程。在財產保險經營中,建築工程保險適用於各為民用、工業用和公共事業用的建築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庫、橋梁、碼頭、娛樂場、管道以及各種市政工程項目的建築。這些工程在建築過程中的各種意外風險,均可通過投保建築工程保險而得到保險保障。
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大致包括以下幾方面: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築工程的最後所有者。②工程承包人,即負責承建該項工程的施工單位,可分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單位。③技術顧問,即由所有人聘請的建築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顧問,代表所有人監督工程合同執行的單位或個人。④其他關系方,如貸款銀行或債權人等。當存在多個被保險人時,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並負責支付保費,申報保險期間風險變動情況,提出原始索賠等。在實務中,由於建築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異。主要有四種情況:
1.全部承包方式。所有人將工程全部承包給某一施工單位,該施工單位作為承包人(或主承包人)負責設計、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環節,最後以鑰匙交貨方式將完工的建築物交給所有人。在此方式中,由於承包人承擔了工程的主要風險責任,故而一般由承包人作為投保人。
2.部分承包方式。所有人負責設計並提供部分建築材料,施工單位負責施工並提供部分建築材料,雙方各承擔部分風險責任,此時可由雙方協商,推舉一方為投保人,並在合同中寫明。
3.分段承包方式。所有人將一項工程分成幾個階段或幾部分分別向外發包,承包人之間是相互獨立的,沒有契約關系。此時,為避免分別投保造成的時間差和責任差,應由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築工程險。
4.施工單位只提供服務的承包方式。所有人負責設計、供料和工程技術指導;施工單位只提供勞務,進行施工,不承擔工程的風險責任。此時應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由於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有時不只一個,而且每個被保險人各有其本身的權益和責任需要向保險人投保,為避免有關各方相互之間的追償責任,大部分建築工程保險單附加交叉責任條款,其基本內容就是:各個被保險人之間發生的相互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均可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無須根據各自的責任相互進行追償。

Ⅹ 什麼是非融資性擔保

非融資性擔保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業務的機構。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范圍

訴訟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支付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 擔保、原材料賒購擔保、設備分期付款擔保、租賃合同擔保、財政支付擔保、聯合擔保、倉儲監管擔保、其他經 濟合同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投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不得從事吸收存款、集資收款、受託貸款、發行票據、發放貸款等國家金融監管及財政信用業務。

(10)非融資性信用保證險擴展閱讀

變更終止

(一)、擔保機構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1、分立或者合並,應當向行業指導部門交回原等級證書,經重新審查或者核定等級後領取相應的等級證書;

2、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應當報行業指導部門備案,取消其資質等級資格後,依法按企業歇業、破產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3、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向行業指導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4、因嚴重違規違紀被取消從事擔保業務資格的,應終止擔保業務;

5、股權發生變更。

(二)、 擔保機構分立、合並或者終止時,應依法保護其財產,按法定程序清理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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