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信託帳戶
信託賬戶就是受託人在開立的信託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信託賬戶的性質
1、 信託賬戶是將原始資金按一定比例進行放大,其中存在一定的杠桿效應,利益放大的同時風險也在放大。
2、 信託賬戶有虧損比例的限定,根據資金配比的比例確定,資金配比比例越高,允許虧損的比例越小。
3、 信託賬戶區別於普通賬戶之處在於,信託賬戶存在強制平倉線,當虧損達到一定比例時放貸方將進行強行清倉,以保證貸出資金的安全性。
4、 信託賬戶在接近強制平倉線時可繼續追補資金,追補資金可以保證所持股票不被強行平倉。
5、 信託賬戶中存在限制買入的股票種類。如ST股、創業板個股
6、 信託賬戶中單只股票具有一定的持倉上限。
7、 信託賬戶持有某隻股票數量過大時容易被主力察覺。
8、 信託賬戶存在一定的利息,一個操作周期結束後,賬戶持平也是虧損。
9、 信託賬戶資金量較大,買入賣出時受流動性影響明顯。
根據信託賬戶的性質設定操作原則
1、 由於信託賬戶風險放大的特性,當指數處於下跌趨勢中禁止重倉操作,禁止長期持股。
2、 由於信託賬戶存在嚴格的虧損比例限制,且允許虧損的比例一般較小,在未創造出利潤之前要採取保守操作,在有一定的盈利前提下,按照盈利的比例適當提高激進程度。
3、 由於信託賬戶存在強制平倉線,當賬戶接近強制平倉線時主動清倉,等待確定的機會再輕倉參與。
4、 由於信託賬戶風險放大的特性,當指數處於整體下跌趨勢中的反彈趨勢中時,採取半倉以內博取反彈操作。
5、 信託賬戶禁止投機操作,所持股票均為價值投資。
6、 如果信託賬戶中持股數量過多,應將所持股票分組指派不同操盤人員進行盤中跟蹤觀察。
7、 由於信託賬戶的資金量較大,所選標的物必須保證有足夠好的流動性。
❷ 信託的分類,信託分類有哪些
一般來來說,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分為自貸款類、股權投資類、權益投資類、組合投資類以及少數其他等。 貸款類信託:以向融資企業發放貸款的方式來完成的。
股權投資信託:以股權方式投資,通過股權受讓和向公司增資,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
權益投資信託:信託公司獲得特定權益(一般為股權或債權)及相關從屬權力,受託人通過持有該標的權益並按照相關約定獲得清償後,實現信託計劃財產的增值。
組合投資信託:投資於某單一或多個項目的集合資金信託。投資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股權投資、權益投資,等等。來源鑫風口
❸ 信託賬戶與普通銀行賬戶有什麼區別
一、信託賬戶指受託人在開立的信託資金專用賬戶。
二、信託賬戶的性質如下:
依託賬戶是將原始資金按一定比例進行放大,其中存在一定的杠桿效應,利益放大的同時風險也在放大。
信託賬戶有虧損比例的限定,根據資金配比的比例確定,資金配比比例越高,允許虧損的比例越小。
信託賬戶區別於普通賬戶之處在於,信託賬戶存在強制平倉線,當虧損達到一定比例時放貸方將進行強行清倉,以保證貸出資金的安全性。
信託賬戶在接近強制平倉線時可繼續追補資金,追補資金可以保證所持股票不被強行平倉。
信託賬戶中存在限制買入的股票種類。如ST股、創業板個股
信託賬戶中單只股票具有一定的持倉上限。
信託賬戶持有某隻股票數量過大時容易被主力察覺。
信託賬戶存在一定的利息,一個操作周期結束後,賬戶持平也是虧損。
信託賬戶資金量較大,買入賣出時受流動性影響明顯。
三、普通銀行賬戶是指個人或者企業獨立開的賬戶。
四、普通銀行賬戶的特點如下:
可以及時取出來購置物品。
隨時進行轉賬資金。
資金使用比較方便。易於攜帶。
❹ 信託持股的股票能買嗎
一,信託持股的股票優勢:
信託持股的股票對一般人沒有優勢。
信託持股主要是為了專解決入股前的屬資金放大或身份保密等。
讓信託公司給上市公司融錢信託持股和股票能不能買沒有多大關系。但是其實上市公司和信託公司是債權債務關系。
未來的股價應該是和上市公司本身的行業以及業績掛鉤的:信託公司有可能只是和上市公司做了一個股票質押的項目。
股價也不會因為這個關系在未來會有出色的表現。信託公司就有可能成為上市公司的持股股東。
舉例,所以把股票質押給信託公司,上市公司缺錢。並不意味著信託持股的股票表現一定很好或者未來一定很出色。
❺ 發現幾乎全是信託持倉多,信託是不是出什麼事
不一定來,信託產品持股自有很多原因,
一般情況:有可能是公司找信託公司借錢,股票質押給了信託公司,結果還不上信託公司的錢,信託產品成了股東。
還有就是這個信託產品就是做二級證券投資的,那麼它持有股票的原因就是長期看好這只股票。
或者是這個信託產品就是公司自己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
所以堅不堅持得住,其實很大程度上看天吃飯
❻ 什麼是信用賬戶持倉證券集中度進行控制
你好,這個控制指的是你信用賬戶中單只證券持倉不能高於總市值一個特定的比例。這個比例隨你賬戶擔保比不同而變動。總體而言,擔保比越高,限制就越寬松。
❼ 如何評價邵逸夫先生的家族信託結構
整個邵氏兄弟售出給上述財團之後,該公司被新股東於2011年11月28日,更名為清水灣土地有限公司。曾經叱吒風雲的邵氏兄弟公司從此告別這個世界,化作了86億港元,成為了母公司Shaw Holdings Inc.的現金,也即邵逸夫慈善信託基金的現金,也即Shaw Trustee (Private) Limited受託運營的資產。而這個家族信託基金,還全資持有邵氏基金。邵氏基金目前持有TVB 3.64%的股權,以2014年1月7日收盤市值計算,價值為4437萬港元。邵逸夫獎基金會的規模則沒有公開資料。除去這三個基金,邵氏家族還有新加坡的地產、百貨,香港仍有一些影視資產,如果這些全部納入,總資產或接近媒體所傳的百億規模。為邵氏家族資產承擔保值增值任務的百慕大Shaw Trustee (Private) Limited公司,又是何人在運營呢?騰訊財經未找到確切的答案,不過,《第一財經日報》2008年的一篇報道中,香港某私募基金的負責人薩穆傑曾描述稱:「邵氏家族把從傳媒帝國賺來的錢通過基金投到海外,由其他專業資產管理公司進行打理,實現增值。這樣相當於把雞蛋放在不同的籃子里。而現在不少富豪基金是由家族成員自己管理,缺乏頂級的專業資產管理者。」與邵逸夫一樣,家族信託基金已經成為老一代富豪解決遺產問題的普遍選擇。一方面,家族信託基金的解散必須全體受益人同意,這就避免了傳統的「分家」、「家變」。另外,還可以實現財產的保護隔離,當委託人出現破產或離婚的情況,信託財產歸受益人所有,不作為破產清算的追索標的或離婚財產分割的對象。
❽ 信託持有600050多少股
基本上大紅籌,大藍籌涉及信託不多,,估計不到1%你自己看一下機構持倉就知道了。。
❾ 灰度6月11日持倉數據是
灰度信託基金最新持倉數據:
BTC信託持倉量:652130,24h內-36,當前溢價率-21.53%;
ETH信託持倉量:3158790,24h內-216,當前溢價率-6.75%;
LTC信託持倉量:1507940,24h內+413,當前溢價率+1297.00%;
BCH信託持倉量:292964,24h內+20,當前溢價率+205.43%;
ETC信託持倉量:12363500,24h內-1016,當前溢價率-40.52%;
ZEC信託持倉量:327249,24h內-22,
XLM信託持倉量:68884600,24h內-4718,
ZEN信託持倉量:604221,24h內-41。
灰度增持117.82枚LTC 其餘幣種未增持 美東時間6月10日,灰度信託持倉數據變化如下:
灰度LTC信託持倉量增加117.82枚(+0.01%),總持倉量為1507954.36 LTC,LTCN溢價率1105.13%;
灰度BTC、ETH、ETC、BCH、BAT、LINK、MANA、FIL、LPT信託當日未增持,GBTC溢價率-13.04%、ETHE溢價率-7.1%、ETCG溢價率-41.14%、BCHG溢價率19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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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的業務指引
第一條為規范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行為,有效防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信託公司直接或間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並取得股指期貨交易業務資格。
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
第三條信託公司固有業務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信託公司集合信託業務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信託公司單一信託業務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機為目的開展股指期貨交易。
第四條信託公司申請股指期貨交易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年度監管評級達到3C級(含)以上;
申請以投機為目的開展股指期貨交易,最近年度監管評級應當達到2C級(含)以上,且已開展套期保值或套利業務1年以上。
(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貨交易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具有接受相關期貨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通過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從事相關期貨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分析和管理人員至少1名,熟悉套期會計操作程序和制度規范的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期貨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直接參與期貨交易活動或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條要求的IT系統。
(五)具有從事交易所需要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相關設施。
(六)具有嚴格的業務分離制度,確保套期保值類業務與非套期保值類業務的市場信息、風險管理、損益核算有效隔離。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信託公司申請股指期貨業務資格,由屬地銀監局初審,報送銀監會審批。
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直接報送銀監會審批。
第六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IT系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可靠、穩定、高效的股指期貨交易管理系統及股指期貨估值系統,能夠滿足股指期貨交易及估值的需要;
(二)具備風險控制系統和風險控制模塊,能夠實現對股指期貨交易的實時監控;
(三)將股指期貨交易系統納入風險控制指標動態監控系統,確保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
(四)信託公司與其合作的期貨公司IT系統至少鋪設一條專線連接,並建立備份通道。
第七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應當制定相應的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等制度,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信託公司以套期保值、套利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制定詳細的套期保值、套利方案。套期保值方案中應當明確套期保值工具、對象、規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內容;套利方案中應當明確套利工具、對象、規模、套利方法、風險控制方法等內容。
第九條信託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對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進行充分研究、及時評估、實時監控並督促信託業務管理部門及時調整風險敞口,確保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十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應當選擇適當的客戶,審慎進行股指期貨投資。
信託公司在與客戶簽訂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信託合同前,應當了解客戶的資產情況,審慎評估客戶的誠信狀態、客戶對產品的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向客戶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並將風險揭示書交客戶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應當在信託合同中明確約定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風險控制、責任承擔等事項。
第十二條信託公司、託管機構應當根據交易所的相關規定,確定信託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交易結算模式,明確交易執行、資金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保證金存管等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金安全保障機制。
第十三條信託公司在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時,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信託文件約定,及時、准確、完整地進行信息披露。
信託公司應當在信託資產管理報告中充分披露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有關情況,如投資目的、持倉情況、損益情況等,並充分說明投資股指期貨對信託資產總體風險的影響情況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的。
第十四條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一)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參與套期保值交易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集合信託計劃持有的權益類證券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信託資產凈值的10%。
(二)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須符合交易所相關規則。
(三)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權益類證券市值和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的合計價值,應當符合信託文件關於權益類證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四)銀信合作業務視同為集合信託計劃管理。
(五)結構化集合信託計劃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單一信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股指期貨的風險敞口不得超過信託資產凈值的80%,並符合交易所相關規則。
第十六條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信託規模變動等信託公司之外的原因致使股指期貨投資比例不符合規定的,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信託公司應當向銀監會或屬地銀監局報告,並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調整完畢。調整完畢後2個工作日內應當再次向銀監會或屬地銀監局報告。
第十七條信託公司股指期貨信託業務終止的,應當在清算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申請注銷股指期貨交易編碼,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屬地銀監局報告。
第十八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選擇的合作保管銀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資產託管業務部門,配備熟悉股指期貨業務的專業人員;
(二)有保管信託財產的條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針對股指期貨業務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統;
(四)有滿足保管業務需要的場所、配備獨立的監控系統;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交易業務選擇的合作期貨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中金所的會員分級制度,具備全面結算會員或者交易結算會員資格;
(二)最近年度監管評級達到B級(含)以上;
(三)具備二類或二類以上的技術資格;
(四)有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風險准備金余額。
第二十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時,應當親自處理信託事務,自主決策。信託文件事先另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為信託業務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第二十一條前條所稱投資顧問,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實收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三)有合格的股指期貨投資管理和研究團隊,團隊主要成員通過證券、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在業內具有良好的聲譽,無不良從業記錄,並有可追溯的證券或期貨投資管理業績證明;
(四)有健全的業務管理制度、風險控制體系、規范的後台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五)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所從事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信託公司應當就第三方投資顧問管理團隊的基本情況、從業記錄和過往業績等開展盡職調查。信託公司應當制定第三方顧問選聘規程,並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信託公司聘請第三方開展股指期貨交易時,要做好交易實時監控和與第三方的即時風險通報。信託公司應該建立與第三方的多渠道聯系方式,保證能夠即時傳達風險指令,並具有盤中按照凈值管理要求進行自主調倉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交易信託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二)為股指期貨信託產品設定預期收益率;
(三)利用所管理的信託財產為信託公司,或者為委託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利益輸送;
(四)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股指期貨價格及其他違法違規活動;
(五)法律法規和銀監會、中金所及其他監管機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本指引實施前,信託公司已開展的信託業務未明確約定可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不得投資股指期貨。變更合同投資股指期貨的,應按照約定的方式取得委託人(受益人)的同意,同時對相關後續事項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六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