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託公司好不好,評價信託公司該用什麼標准
信託公司全國只有68家是銀監會監管的信託公司,其他的帶有信託字樣的公司都是非法的或者就不是信託公司。
信託公司當然好。具體的評級,一般公認的是信託業協會做的評級,分為AB兩類。
⑵ 信託公司是由銀監會管理嗎還是一部分由銀監會管,一部分由證監會管
信託公司歸銀監會的非銀司管,不受證監會管,但是監督應該可以,公民都有監督的權利,監督發現了問題及時反映給銀監會吧
⑶ 銀監會對信託產品審核的「四三二」標準是怎樣的
你說的四三二標准指的是專門針對房地產信託吧。
4代表四證齊全,即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回地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答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第五證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3代表開發商至少投入30%的自有資金;
2代表房地產開發企業不低於二級資質。
⑷ 信託公司監管評級2C級是個什麼概念
綜合評級是對抄信託公司進行全面的評價,評價內容包括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合規管理、資產管理以及盈利能力等五要素。綜合評級不是對以上五要素評級結果的加權平均,而是在考慮要素的重要性後綜合確定。綜合評級的基本原則為:
一是按照評級要素重要性進行評級,核心要素為公司治理和資產管理,綜合評級不得高於公司治理要素或資產管理要素的評級。
二是綜合評級最多比除公司治理和資產管理外各要素中最低的一個級別高一級。
三是根據信託公司的風險狀況、業務規模和收益情況等確定同一綜合評級級別中不同信託公司的A、B、C檔次。
銀監會發布的《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要求參與股指期貨業務的信託公司必須具備3C級(含)以上的監管評級,申請以投機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應具備2C級(含)以上的監管評級,且已開展套期保值或套利業務一年以上。
⑸ 銀監會將如何對信託類理財產品進行監管
1.首先信託公司發型的信託產品都要拿到銀監會報備。
2.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大的方向上,比如近期出台的一些政策,叫停了銀信合作,這種模式背後隱含巨大的隱性風險。再比如信託和地產的一些合作現在條條框框的規定也很多.信託公司的業務是在和監管制度磨合中創新和發展起來的。曲折中前進。
3.目前市場上眼花繚亂的理財產品中,信託理財可以說是除去銀行定存等之外最安全的,倘若信託資產出現問題,一兩個億的資金 信託公司為了自己的信譽也會自己把資金填補進去的。所以大可放心。
⑹ 銀監會對信託產品審核的 四三二 標準是什麼
「四三二」規定,具體是指地產商必須「項目四證齊全、企業資本金達到回30%、開發商二級以上資質」。當時答銀監會還要求進行總量控制,穩中有降,並且對房地產信託業務進行「摸底」,下發《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表》,重申「事前審批」制度。
銀監會對房地產信託再次發力,下發《關於做好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監測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地銀監局逐筆監測3個月以內到期信託項目的預期兌付情況,判斷兌付風險,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做到對房地產信託項目兌付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
⑺ 信託公司監管評級是怎樣劃分的中融信託是2C級評級,這個評級高嗎
目前國內只有銀監會對信託公司進行了評級,但評級結果一般不對外公開,要得到該評級結果只能找銀監會非銀司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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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請問信託公司的評級結果哪裡可以看得到。
目前國內只有銀監會對信託公司進行了評級,但評級結果一般不對外公開,要得到該評級結果只能找銀監會非銀司索取。
⑼ 中國信託法律操作實務的銀監會相關文件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2.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3.中國銀監會關於實施《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有關具體事項的通知
4.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5.信託公司治理指引
6.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7.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8.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9.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
1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管 理的通知
1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加強信託投資公司 部分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⑽ 誰知道銀監會是怎樣對信託理財產品進行監管的
理財作為商業銀行的新型服務業務,自推出伊始就受到了市場的熱烈追捧。2004年9月,光大銀行首家推出人民幣理財產品"陽光理財B計劃"。隨後,各家股份制銀行相繼追隨。今年2月,工行、中行、建行等國有銀行也"出擊"了人民幣理財市場,並形成了各自的品牌,如建行的"樂當家",工行的"理財金賬戶"等。人民幣理財產品一時成為百姓的搶手貨。
從統計情況看,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銷售取得了不俗的業績。然而,在人們為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發展迅猛、前景喜人叫好的同時,我們也不要忽視其存在的風險。中國銀監會因此要求各家銀行必須向投資者揭示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風險,並且不能承諾"保底"收益率。這無疑給剛剛興起的人民幣理財熱潑了點兒"冷水"。那麼,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的風險究竟有哪些呢?
一是投資產品的風險。時下,受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限制,人民幣理財產品都是以投資收益穩定的央行票據、金融債等為"賣點",而且大多數金融機構都向投資者傳輸央行票據的"高收益"和"低風險",甚至"無風險"概念。一些金融機構為了爭奪客戶,甚至不惜代價,用較高的預期收益率來吸引投資者,再加上一些金融機構缺乏相應的理財和管理經驗,市場風險相應增加。
央行票據與國債一樣,雖然有國家信用作為支撐,但並不是沒有市場風險的。債券的供給量、物價指數、利率和匯率變動等都可能導致風險的產生。考慮到各銀行在發行理財產品時,普遍承諾了高額的收益率,而在市場環境變化後則無法補救,這無疑大大增加了銀行在此業務上蝕本的機會。
3月17日起,金融機構超額存款准備金利率由1.62%降為0.99%,從而導致債券市場與貨幣市場利率下滑。由於人民幣理財產品主要投資於這兩個市場,因此其收益率隨之下降。去年商業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一年期產品預期收益率曾達到3.15%,今年春節後推出的產品卻只有2.7%左右。隨著預期收益率進一步下降,這類產品的吸引力也大打折扣。從這一情況看,應當說我國銀行在理財產品的收益率設計理念上還很不成熟,缺乏科學合理的產品定價方法。從國際領先銀行經驗看,理財業務定價有一個重要方法,稱為風險預算,即需要理財的客戶首先要明確其自身可承受的風險水平,銀行再根據其風險承受能力提供相應的收益率報價,這值得國內同業借鑒。
二是透支銀行信譽風險。商業銀行時下開展的人民幣理財業務,如果站在風險角度評估,可以說是透支銀行信譽,如同多年前的證券公司在理財業務上的濫用信譽一樣。對於銀行而言,存款與理財服務是兩類截然不同的品種。前者屬於表內負債業務,後者屬於表外信託業務。表外業務的風險管理與表內業務有很大差異。表內業務在損失體現和處理方面,主要表現為計提和損失本金的承擔上;而表外業務需要通過合約的完備性體現風險管理,損失處理主要是依據合約的權利與義務而定。人民幣理財產品混淆了表內與表外業務,是信譽的濫用。
理財類產品的投資者目前是因為信任銀行而把自己的資產委託給銀行管理的,收益來源於銀行代為投資而收到的資本利得或利息收入。在銀行有表內與表外業務的差異,但對於投資者來說,卻都是銀行的信譽在起作用。投資者對銀行產品的信任,一方面是理財產品發展的一個有利條件,但另一方面,如果濫用這種信任而漠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終將給銀行釀成苦果。
從國際成熟經驗看,銀行理財產品是相對獨立於銀行傳統業務的新型主流業務,是在金融管制逐步放鬆,商業銀行可以實行混業經營以後才發展起來的。銀行理財業務,不是為了爭奪存款,而是謀求增長模式的轉變。目前國內大部分銀行把理財業務作為儲蓄業務的替代品放在表內管理的業務模式和定位上,長此以往,隱藏著很大風險。
三是經營中的法律風險。受我國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體制的制約,銀行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十分突出。如果不能准確界定理財產品的性質,就有可能使理財業務與信託業務、儲蓄存款業務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現法律糾紛,則面臨訴訟威脅,並且還可能受到有關監管部門的處罰。我國商業銀行是一級法人制。銀行作為受託方,與委託方簽署的委託合同必須是法人與委託方簽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行不具備簽約主體的條件卻行總行之實,存在法律風險。因此,商業銀行在開展理財業務時,應當准確界定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進行嚴格的法律合規性審查,明確可能會碰到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法律風險。
四是利率和匯率風險。人民幣理財產品相對於股票、期貨等投資來說風險要小,但其仍然受到"利率"和"匯率"的風險影響。若遇人民幣儲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麼理財產品的客戶將損失利率提高的機會收益。另外,如果人民銀行利息再次提高後,儲蓄存款客戶可立即取款進行轉存,而選擇人民幣理財的投資者則不能取款,加息後高於理財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
除了利率風險外,目前市場上還有雙幣理財產品出現,同時募集人民幣和外幣,因此,銀行理財產品還受到匯率變化的影響。雖然目前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但升值壓力巨大,一旦匯率出現變動,也將對理財產品的收益率產生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