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辦法》是根據當前融資性擔保業規范發展和防範風險的需要,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研究制定的。《辦法》的制定實施,將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規范和發展產生現實和長遠的積極影響。制定《辦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健康發展的需要。
長期以來,由於擔保行業缺乏相對統一的准入要求和經營規范,也沒有建立持續的日常監管制度,我國融資性擔保機構僅作為普通的工商企業進行注冊管理,導致行業市場定位不清、機構發展無序、經營管理失范,融資性擔保的專業優勢和增信功能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進而影響了整個行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制定《辦法》正是要通過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條件、業務規范、監管規則和法律責任,明確其性質、市場定位和基本的運作規則,促使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確立可持續經營的業務模式,增強發展能力,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
(二)是融資性擔保業規范經營、加強監管的需要。
十幾年來,在國家有關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積極扶持下,我國融資性擔保業從小到大,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在緩解中小企業特別是廣大小企業、微小企業融資難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後,融資性擔保業不斷暴露出業務運作規范性差、內部管理鬆弛、風險識別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違法違規抽逃資本金和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損害了擔保行業的整體形象,也擾亂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利的社會影響。十多年的發展實踐證明,不進行行業規范,不實施持續的監督管理,融資性擔保業是難以持續健康發展的,甚至會危及國家經濟金融的穩定。制定《辦法》,可以為規范融資性擔保公司自身運作,加強持續有效的監管提供製度依據。
(三)是防範和化解融資性擔保業風險的需要。
融資性擔保業經營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風險、承擔的是責任。融資性擔保作為一種經濟活動,體現的是一種增信和財務杠桿的作用,具有金融和中介兩重屬性,是一個高杠桿率、高風險的行業,其核心競爭力直接取決於擔保機構自身的資本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因此,有必要通過制定和實施《辦法》,加強對擔保公司資本金、杠桿率、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的審慎監管,促其提高風險意識,及時處置風險,盡快步入健康穩步發展的軌道。 制定《辦法》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結合當前融資性擔保業發展和監管實際,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防範化解融資性擔保風險,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為發揮擔保機構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擔保難作用創造必要的制度條件。為體現這一指導思想,《辦法》的起草確立了以下原則:
一是緊密聯系實際
立足當前擔保業實際狀況,著重總結擔保行業發展的基本規律,體現規范管理和促進發展並重的理念。比如,在資本金准入門檻的設置上,充分考慮了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差異較大的現狀,授權地方監管部門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又如業務范圍、擔保放大倍數以及有關審慎指標等,都充分考慮了擔保機構現狀和扶持發展的要求。
二是尊重市場規律
市場能管好的,辦法不作過多、過細的限制。比如,銀行對擔保公司的評估和選擇,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市場對擔保公司的監管,可以通過銀行業監管部門對銀行業的約束和指引,引導擔保機構加強風險控制,審慎經營。在具體監管指標設置上管住主要方面和突出風險點,重點對准入、經營規則、監管要求以及資本金管理、准備金管理、集中度控制、為關聯方擔保、信息披露等主要風險控制措施做出規定,對於其他問題則主要由地方監管部門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通過制定實施細則或另行制定具體辦法等進行規范。
三是著力規范管理
對擔保機構違背基本經營規則的嚴重不規范不審慎行為,比如一些脫離主業、專干副業,打著擔保名義,實際從事放貸、騙貸等行為的擔保機構必須進行規范整頓,凈化融資性擔保市場。 《辦法》共七章五十四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制定《辦法》的目的與依據、經營原則、監管體制及相關釋義;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重點確立了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制度與設立的條件;
第三章業務范圍:規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禁止行為;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對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集中度管理、風險指標管理、准備金計提、為關聯方擔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與信息披露等進行了重點規范,對公司治理、專業人員配備、財務制度、收費原則以及風險分擔等內容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對非現場監管、資本金監管、現場檢查和重大事項報告、突發事件響應、審計監督、行業自律以及徵信管理等內容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在現行法律法規的限度內規定了監管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其他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規定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制定相關辦法的授權、規范整頓等內容。 《辦法》的制定發布將進一步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規范管理,防範化解融資性擔保業風險,促進融資性擔業健康發展;將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規范和發展產生現實和長遠的積極影響,特別是通過《辦法》有關審慎規則的實施和對現有擔保機構的規范整頓,有望使融資性擔保機構乃至整個擔保行業逐步走上依法審慎經營的軌道,這對於提高社會特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認可度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有利於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長遠發展,有利於更好的支持和促進廣大中小企業發展。
② 合規的融資擔保公司具體應有哪些制度
XXXX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與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2010 年6 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融資和對外擔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資風險和對外擔保風險,保護公司財務安全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 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廈門科華恆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融資,是指公司向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進行間接融資的行為,主要包括綜合授信、流動資金貸款、技改和固定資產貸款、信用證融資、票據融資和開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資行為不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為他人提供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公司為自身債務提供擔保不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公司融資及對外提供擔保應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願、誠信原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強制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公司全體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審慎對待、嚴格控制公司融資及對外擔保 的風險。
第五條 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六條 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並發表獨立意見。
第二章 公司融資的審批
第七條 公司財務部作為融資事項的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公司各部門的融資申請,並對該事項進行初步審核後,按本制度第八至十條所規定的許可權報公司有權部門審批。
第八條 依據股東大會及董事會的授權,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財務報表上表明的資產負債率不超過 70%的情況下,公司在下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融資金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的 10% (含10%)的融資事項,報公司董事長審批。
第九條 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財務報表上表明的資產負債率不超過 70%的情況下,公司單次流動資金融資金額或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融資金額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的20%(含20% )的,報公司董事會審批。
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財務報表上表明的資產負債率超過70%時,公司融資事項須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第十條 公司單筆融資金額或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融資金額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的20%的、或達到前述標准後又進行融資的,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公司股東大會批准。
第十一條 公司申請融資時,應提交《融資申請報告》,《融資申請報告》內容必須完整,並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提供融資的金融機構名稱;
(二)擬融資的金額、期限;
(三)融資獲得資金的用途;
(四)還款來源和還款計劃;
(五)為融資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
(六)關於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的說明;
(七)其他相關內容。
申請技改或固定資產貸款還必須提交詳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 公司的有關部門依據上述許可權審議公司提出的《融資申請報告》
保管理制度時,應對融資事項所涉及的經營計劃、融資用途認真審核。對於需要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應查驗相關批准文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可以聘請外部財務或法律等專業機構針對該等融資事項提供專業意見,作為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的依據。
公司有關部門在審批融資申請時,應同時充分考慮申請融資方的資產負債狀況,對資產負債率過高的申請融資方應慎重審批提出的新融資申請。
公司分支機構或控股子公司申請融資時,亦應提交《融資申請報告》,並依照上述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許可權批准後,方可進行融資。
第三章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條件
第十三條 公司在決定擔保前,應至少掌握被擔保對象的下述資信狀況,對該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進行充分分析:
(一)為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不存在需要終止的情形;
(二)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具有穩定的現金流量或者良好的發展前景,並具有償債能力;
(三)已提供過擔保的,應沒有發生債權人要求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情形;
(四)擁有可抵押(質押)的資產,具有相應的反擔保能力;
(五)提供的財務資料真實、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夠對其採取風險防範措施;
(七)沒有其他法律風險。
(八)符合《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由財務部根據被擔保對象提供的上述資料進行調查,確定資料是否真實。
第十四條 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
第四章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審批
第十五條 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十六條 公司財務部作為對外擔保事項的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公司對外擔保的申請,並對該事項進行初步審核後,按本制度第十八條所規定的許可權報公司有權部門審批。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由公司財務部向有權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公司各部門或分支機構向公司財務部報送對外擔保申請、及公司財務部向董事會報送該等申請時,應將與該等擔保事項相關的資料作為申請附件一並報送,該等附件包括但不限於:
(一)被擔保人的基本資料、已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復印件;
(二)被擔保人經審計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財務報表、經營情況分析報告;
(三)主債務人與債權人擬簽訂的主債務合同文本;
(四)本項擔保所涉及主債務的相關資料(預期經濟效果分析報告等);
(五)擬簽訂的擔保合同文本;
(六)擬簽訂的反擔保合同及擬作為反擔保之擔保物的不動產、動產或權利的基本情況的說明及相關權利憑證復印件;
(七)其他相關資料。
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可以聘請外部財務或法律等專業機構針對該等對外擔保事項提供專業意見,作為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的依據。
第十八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在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須報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公司對外擔保的單項擔保金額及累計余額未達到前款所述標準的,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審議同意並做出決議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在就對外擔保事項進行表決時,與該擔保事項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或股東應迴避表決。
由於關聯董事迴避表決使得有表決權的董事低於董事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時,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全體董事(含關聯董事)就將該等對外擔保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等程序性問題做出決議,由股東大會對該等對外擔保事項做出相關決議。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其中股東大會審議上述第(二)項擔保行為涉及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之情形的,應經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在同一次會議上對兩個以上對外擔保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針對每一擔保事項逐項進行表決。
第五章 公司融資及對外擔保的執行和風險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各部門及分支機構的融資或對外擔保事項經公司有權部門批准後,由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的人代表公司對外簽署融資合同或擔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資或對外擔保事項經公司有權部門批准後,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長或其授權的人代表該公司對外簽署融資合同或擔保合同。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訂立的融資合同或擔保合同應在簽署之日起日內報送公司財務部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 已經依照本制度第二章、第四章所規定許可權獲得批準的融資事項及對外擔保事項,在獲得批准後 30 日內未簽訂相關融資合同或擔保合同的,超過該時限後再辦理融資或擔保手續的,視為新的融資或擔保事項,須依照本制度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司財務部為公司融資及對外擔保的日常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被擔保債務到期後需展期並需由公司繼續提供擔保的,應當視為新的對外擔保,必須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履行擔保申請審核批准程序。
公司對外擔保的主債務合同發生變更的,由公司董事會決定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使用融資獲得的資金時,應依據融資合同所規定的資金用途使用,如確須變更用途的,由資金使用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本制度第八至十條規定的相關許可權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條 公司財務部預計到期不能歸還貸款的,應及時了解逾期還款的原因,並與相關部門共同制定應急方案。
融資期限屆滿需要展期的,公司財務部應及時向董事會報告,並說明原因及還款期限。
第二十八條 公司財務部應加強對擔保債務風險的管理,督促被擔保人及時還款。
對於在擔保期間內出現的、被擔保人之償還債務能力已經或將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情況,擔保人應當及時向公司財務部匯報、並共同制定應急方案。
公司財務部應督促公司分支機構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關的風險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被擔保人不履行債務致使作為擔保人的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公司應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及時向被擔保人追償。
第六章 公司融資及對外提供擔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公司財務部應將公司融資及對外提供擔保事項的相關資料和文件及時送交董事會秘書。
第三十一條 對公司融資及對外提供擔保事項,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具體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
第七章 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司全體董事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審核公司融資及對外擔保事項,並對違規或失當的融資、對外擔保所產生的損失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依據本制度規定具有審核許可權的公司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未按照制度規定許可權及程序擅自越權審批或簽署融資合同、對外擔保合同或怠於行使職責,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的,公司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上述人員違反本規定,但未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的,公司仍可依據公司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0 年 6 月8 日
以上是一份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③ 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政策有哪些
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政策,這個既然是融資擔保公司,他們可要好好的監管了,否則的話,擔保了別人,人家還不了款,你可就要去承擔了。
④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有哪8個配套文件
2、《來融資性擔保公司自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
3、《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
4、《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管理指引》
5、《融資性擔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
6、《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7、《融資性擔保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附件:
8、《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
9、《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後兩個不是很確定,要不就是根本沒有八個配套文件,只記得曾經講的是一個辦法,三個指引!
⑤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暫行辦法
多部門令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2010年第3號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明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張 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李毅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部長 謝旭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部長 陳德銘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周小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 周伯華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第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第十條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一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並。
(九)修改章程。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監管部門同意,並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憑批准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
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
第二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二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三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准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第三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系,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辦理融資性擔保業務,應當與被擔保人約定在擔保期間可持續獲得相關信息並有權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第三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擔保期間被擔保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被擔保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的規定,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等信息告知相關債權人。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並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上一年度機構概覽報告。
第三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性擔保公司向監管機構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的運用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適時提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本質量和資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條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第四十條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四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第四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四十五條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
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四十六條融資性擔保行業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
全國性的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接受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四十七條徵信管理部門應當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有關信息納入徵信管理體系,並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處罰;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外商投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11年3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具體規范整頓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⑥ 融資性擔保的業務主要有哪些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⑦ 1、」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是什麼意思
5億凈資產的保單公司,對單一客戶擔保的額度不超過5000萬,理解是對的。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那A公司的擔保額度理論上為50億,但是一般這個額度是受限於銀行給擔保公司的授信額度。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內供的融容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7)融資擔保監管條例四個配套辦法擴展閱讀:
(1)融資性擔保業務為特許經營業務。
(2)融資性擔保機構可以兼營非融資性擔保業務,但是非融資性擔保機構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
(3)融資性擔保機構是特許機構,需要通過地方監管部門前置性審批許可並獲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後,才能在工商等相關部門注冊登記成立;
(4)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尚未實行准入管理,其注冊登記沒有前置性的行政審批要求,也不持有經營許可證,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關規定,直接進行工商注冊登記或其他注冊登記即可成立。通俗地講,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持牌機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是非持牌機構。
⑧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意見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銀監會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印發以來,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制定完善政策法規,明確監管責任,推進規范整頓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融資性擔保行業基礎薄弱,長期以來缺乏有效監管,存在機構規模小、資本不實、抵禦風險能力不強等問題,一些擔保機構從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和高利貸等活動,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危害社會穩定,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予以規范。為貫徹「十二五」規劃綱要要求,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定位
(一)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規范與發展並重、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重點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和「三農」服務的能力。
(二)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的總體目標是,加快推進融資性擔保機構體系、法規制度體系、監管體系、扶持政策體系和行業自律體系建設。構建適度審慎、聯動協調、科學有效的監管機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嚴密、風險管理有效、具有較強承保能力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適度競爭、規范有序、運行高效的融資性擔保體系。
二、推動行業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要按照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原則,堅持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核心主業,穩妥開展非融資性擔保業務。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點、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不斷提高承保能力。要加強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規經營,提升融資性擔保機構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積極開發新業務、新產品,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行業性、專業性擔保業務,提高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專業優勢和獨特競爭力。鼓勵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在縣域和西部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開展業務;鼓勵縣域內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擔保服務。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依法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增強行業資本實力,促進市場競爭,滿足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擔保需求。
(五)加強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規范經營行為、加強自律管理、開展教育培訓、實現行業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科學合理的人才培養、儲備和使用規劃,逐步完善融資性擔保行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三、完善扶持政策,優化外部環境
(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立足本地實際,科學規劃,按照市場原則合理布局,重點扶持經營管理較好、風險管控水平較高、有一定影響力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發展。制定完善扶持政策體系,加強扶持資金管理,落實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財稅優惠政策,建立扶優限劣的良性發展機制。要因地制宜,通過設立再擔保機構等方式,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考核獎勵等手段,建立完善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實現扶持與監管的有效銜接,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服務能力。
(七)有關部門要統籌協調各項財稅扶持政策,不斷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銀行業監管部門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創新業務模式,優化審貸流程,在責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選擇地與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長期、穩定、深入的業務合作,構建平等、互利、共贏的合作模式。徵信管理部門要不斷完善融資性擔保徵信管理制度,促進信息交流共享。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為融資性擔保機構依法查詢、確認有關信息提供便利。
(八)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抵(質)押相關制度,研究建立融資擔保抵(質)押登記公示和查詢平台;為擔保債權的保護和追償提供必要支持,維護融資性擔保機構合法權益。
四、健全監管機制,加強科學監管
(九)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要加強對地方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指導,建立健全對地方監管部門的履職評價制度,完善聯席會議、地方監管部門等多方聯動工作機制。建立完善以《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3號)為主體,協調配套的融資性擔保法規制度體系。加強對政府出資設立或控股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防止融資性擔保風險轉化為財政風險。加快建設標准統一的統計信息系統,提高行業統計分析工作水平。
(十)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積極貫徹落實《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3號)及相關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區融資性擔保相關規章制度。嚴格依法審批融資性擔保機構,強化日常監管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從人員、經費等方面保障地方監管部門有效履行職責,指導督促相關部門研究解決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與監管中的重大問題。地方監管部門要建立完善審慎有效的監管體制機制,加快建設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信息系統,完善監管手段,寓監管於服務中,提高監管有效性,防範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推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
⑨ 國家出台的對民間擔保公司的各項監管措施和法律法規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市場交易行為的多樣化,市場主體的多元化日益彰顯,各類市場主體對於資金的需求形式和額度也日益凸顯,各種名義的投資擔保類公司也如雨後春筍迅速發展開來,特別是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後,投資擔保類公司更是迎來了整個行業的瘋狂式增長時期。經筆者調查,目前,我市投資擔保、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等投資類公司發展迅猛,雖然為解決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的融資難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投資擔保類公司在經營運作過程中暴露出來諸多問題,應引起各級政府管理部門的重視。
一、投資擔保公司的定義及市場作用
先說一下,什麼是投資擔保公司。投資擔保公司通常意義上是指是指個人在向銀行貸款的時候,銀行為了降低風險,不直接放款給個人。需要貸款人找到第三方,為貸款人做信用擔保。也就是需要貸款人找到擔保公司為其做擔保。擔保公司會根據銀行的的要求,讓貸款人出具相關的資質證明進行審核,最後將審核好的資料交到銀行,銀行復核後放款,擔保公司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簡言之,投資擔保公司是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以賺取利潤差價而贏利的中介性公司。投資擔保公司一方面為中小企業貸款融資開辟了一條新的通道,同時又為出資人提供了一種新的投資渠道。
投資擔保公司的市場作用:
在眾多的融資渠道中,投資擔保行業以其獨特的優勢越來越受到了中小企業的關注和青睞。在我國現有情況下,逐步完善擔保體系是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對中小企業融資起著積極作用。投資擔保體系在我國還是一個新興的行業,它是由政府或企業法人等出資組建,為支持中小企業貸款或支持本國、本地區產品出口而設立的。它在銀行與企業的借貸關系中,是以保證人的身份存在的,它與銀行、企業分別簽訂擔保合同,確立特定經濟關系,發揮以下作用:
(一)防範金融風險,保障權利人債權的實現。從銀行角度來說,銀行在辦理貸款業務時,特別審慎,注意防範和控制貸款風險。由於投資擔保公司擁有一定數量的擔保資金,具有較強的補償能力,因此,擔保機構有較高的信用等級。中小企業由其做擔保,能有效地分擔銀行的貸款風險,有利於增強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心,從而解決企業、銀行借貸難的問題,促進資金融通,有效地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從企業角度說,通過擔保,提高了其信用等級。企業欲從銀行得到信貸支持,它就要接受擔保機構和銀行對它的監督,要向擔保機構提供它的經營和資金使用等情況的報告,加強彼此之間的了解;擔保機構為企業提供擔保,也並不是無目的地擔保,是建立在對企業的嚴格考查和了解的基礎上,如果企業的條件達不到要求,擔保機構也決不會為它擔保。
(二)注重市場調查,避免資金流失。投資擔保公司在貸款前,對企業進行貸前審查,把握其經營現狀及發展前途,貸款後,密切注視嚴格審查企業對資金使用情況,及時發現問題,與銀行共同對資金實行追償,從而有效地避免了資金的流失,維護了國家、銀行的利益,並保證了資金融通的有效性。
(三)強化資金管理,提高企業融資效率。作為一個中介,投資擔保公司發揮著橋梁作用,它不僅為銀行、企業牽線搭橋,而且代銀行審查企業、監督企業、代企業向銀行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積極而有效地發揮了為銀行、企業服務的目的,使銀行、企業有更多的人力、財力和時間發展其他業務,從而有效地促進其發展。由此可見,投資擔保體系的建立,使中小企業有了穩定可靠的信用系統,有利於在一定程度上給中小企業解決貸款難的問題,幫助中小企業緩解資金壓力。同時,又可以幫助銀行按照貸款的「三性」經營管理原則實現經營總目標,並使銀行的貸款更為安全、有效。
二、關於投資擔保公司的法律規范
投資融資類公司事關國家金融市場穩定和社會和諧大局,必須依法成立。目前,國家和各省都制定了相應法律法規,加強對各類投資擔保公司的管理力度。國家出台的與投資擔保公司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2010年3月,中國銀監會、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總局等6部委聯合出台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4月,財政部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出台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為促進投資擔保機構的迅速成長, 2006年9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豫政〔2006〕62號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為規范投資擔保企業行為,2009年5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豫政 〔2009〕36號文件《關於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若干意見》;為加強投資擔保企業管理,2010年1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出台豫政辦 〔2010〕132號文件《關於開展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的通知》。這些法規法規和地方性文件,都對投資擔保公司的設立登記條件、日常經營行為、市場風險防控、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進行了有效合理的規定,對各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能也作出了明確分工。近年來的監管成效說明,國家對投資擔保公司的市場管理也起到了一定的規范作用。
三、我市投資擔保類公司基本情況及特點
目前,濮陽市設立的投資公司有三類:投資擔保類公司、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類公司、投資擔保咨詢類公司。
1、投資擔保類公司。依法設立後的經營范圍河南省工信廳規范為:融資擔保,投資擔保,合同履約擔保,投資管理咨詢服務。
根據2011年3月8日經國務院批準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同時,該《辦法》第十條規定:「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度,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若干意見》(豫政[2009]36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豫政[2006]62號)第十條規定:「擔保機構資產應保持良好的流動性和安全性,80%的部分應主要用於銀行存款;不高於20%的部分可用於買賣安全性好、回報穩定、變現能力強的國債、金融債券及國家重點企業債券等;原則上不得進行項目股權投資」。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10]132號)要求,政府要對投資擔保企業進行重點整頓,整頓的內容是:一是市場准入規范整頓,主要包括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是否經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批准;二是業務范圍整頓,主要包括信用擔保機構是否實際從事信用擔保業務,是否有偏離主業現象及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受託投資、非法集資和其他違法違規活動等,擔保資金運用是否隱藏重大風險。三是經營行為規范整頓。主要包括信用擔保機構的業務操作是否規范,准備金提取、風險集中度和投資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有不正當競爭和暴力追債等行為,是否存在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整頓的最後時限到2011年5月20止。盡管國家對此類公司管理嚴格,但從去年至今,我市仍有個別公司違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去年來,濮陽市工商局查處的違法案件亦不乏這樣的案件。
2、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類公司。由於融資性投資擔保公司門檻高、管理嚴,因此我市的投資人在公司名稱中為規避「擔保」二字,現在設立的這類公司90%以上的名稱為「濮陽市×××(字型大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濮陽市×××(字型大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其經營范圍依據投資人申請,一般核定為投資管理、資產管理、項目投資、創業投資和理財咨詢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這些經營范圍無需取得前置許可。
3、投資擔保咨詢類公司。這類公司既不能擔保,也不能投資,只能搞咨詢服務,在我市數量極少。
目前,根據濮陽市工商局企業注冊登記數據顯示,我市投資擔保類公司主要呈以下發展趨勢和運行特點:
(一)總體數量規模較大。截止2011年4月30日,我市融資性投資擔保類公司35家,投資公司167家,投資管理類公司118家,資產管理類公司76家,投資擔保咨詢類公司6家,共計397家,約佔全市私營企業總數的4%。
(二)注冊資本總量較大。我市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三類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總數是685942萬元,這一資本規模數據已相當大,其市場流量影響面也相當大。
(三)涉及的股多較多。三類公司自然人股東有1125個,這一數量足以證明,我市已經形成了這樣一個專業從事投資管理事務的群體,其經濟社會的影響作用很大。
(四)城區及縣均有分布。三類公司在市城區注冊經營的有199家,在5個縣注冊的有198家,我市投資公司注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的有3家。
(五)中小企業占據多數。三類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1億元的有8家,1000萬元—5000萬元的有53家,500萬元—1000萬元的有65家,500萬元以下的有202家。
(六)發展速度增幅驚人。今年1—4月份,全市新設立投資類公司114 家,而同期全市新設立私營企業884家,投資類公司約占總數的13%。今年4月份僅市局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就辦理各種投資管理類公司36家,同期全市設立私營企業260家,投資類公司占總數的14%。由此可見,這類公司發展勢頭的確增幅驚人。
四、投資擔保類公司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復雜多變的市場經濟大潮中,三類投資公司在我市的生存經營情況可謂魚龍混雜,但它們都有一個目的,就是高度的營利性、趨利性,僅此一點,其暴露出來的問題也日漸明顯化,三類公司共性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十個:
(一)超范圍經營,開展非法存、貸款業務。根據5月3日《濮陽早報》報道《「投資」「擔保」公司涌現龍城》一文記者調查暗訪,目前,我市三類投資公司均有此現象。如:位於大慶路的嘉禾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貸款」利息不高,控制在1分5左右,但是擔保費卻讓人難以接受,高達5%。位於益民路的濮陽市融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類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該公司「存款」至少是5萬元以上,月息一般是1分5。他們是根據抵押評估決定「貸款」數額和利息,月息一般是1分8。濮陽市宏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投資擔保咨詢類公司)的工作人員稱,如果個人想貸款的話,其公司可以負責找放款人,借款人和放款人聯系。利息加上擔保公司的擔保(中介費)費用,大概在月息3分5左右。
(二)擾亂金融秩序,坑騙不明真相的群眾。如2010年6月市工商局經檢支隊查處的濮陽市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違法從事貸款經營活動一案,該公司一負責人請朋友吳某幫忙,以其名字出借給某置業公司資金300萬元,實際上吳並未參與此事,而是由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代簽,事實上則是由擔保公司直接將款項借與了置業公司作流資用,出借10個月,該擔保公司非法獲利34萬余元,擾亂了正常的金融信貸秩序。還有利用人們的從眾心理和有些人愛佔小便易的心理,讓先期存款者,大肆對外宣傳或利用自己人虛假宣傳:該公司利息多麼高,回報多麼穩定等,以期達到更多人的參與。據不完全調查參與存款的以老年人據多或熟人關系據多,一旦把個人錢款存入擔保公司,稍有不慎,結果就被騙得血本無歸。如5月3日《濮陽早報》報道所舉的陳老伯,因為輕信了「投資」公司高利息,把多年的積蓄8萬元存入了投資公司。半年後,那家投資公司人去樓空,8萬元的本金打了水漂。
(三)提供虛假證明,套取注冊公司。如2010年6月市工商局查處的濮陽市某投資擔保公司提交虛假住所證明文件取得公司設立登記一案,該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時,其經營場所的房屋租賃協議,就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在房主朱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代簽的,就等於製作了一份原本不需要履行且內容相同的虛假房屋租賃協議,違反發《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破壞了市場主體准入秩序,被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四)虛假出資和抽逃資金問題。由於投資擔保公司所佔用資金數量大,大型的投資公司由於自身業務量與現有流動資金的矛盾,極易弄虛作假,搞虛假出資。中小投資擔保公司,其業務量一旦激增,極易拆解其在銀行的存款,造成抽逃資金的違法行為。
(五)非法市場競爭,存在放高利貸現象。《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否則界定為高利借貨。按當前6個月至1年的短期貸款年利率5.81%算,個人民間貸款年利率上限應為23.24%,折算成按月復利(利滾利)的利率就是常說的1分7厘。據不完全調查,我市投資管理類公司和資產管理類公司絕大多數都進行高利發放貸款,月利率在3分—5分不等,貸款時間大多為半年以內, 3個月以內的居多,但最少為一個月,不夠一個月按一個月付息。如果貸款時間一開始就確定不超過半月,一般按天計算,摺合成月息有的高達1毛左右。
(六)市場運作投機,存在非法擔保現象。融資性資產擔保機構,只有依法取得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後方可為履約合同提保等業務。但目前我市的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公司大多明目張膽進行這類業務。在辦理貸款手續時,有些投資管理或資產管理公司為打消放款人的顧慮,都會給你設計一個看似設計非常嚴謹程序。據他們介紹,一是貸款人直接與放款人見面,投資公司作為第三方提供擔保。貸款人與放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並介紹投資項目和項目完成時限及收益。如房地產開發、道路建設這類項目等。如果放款人不放心,還可和你一塊到現場去考察,以打消放款人的顧慮。在簽定借貸合同時,貸款人要提供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等不動產作抵押。經過評保機構評估、公證處公正,然後到房產局抵押給放款人。二是貸款人還可以提供匯票、支票、存款單、倉單、提單進行質押。三是貸款人如貸款數額較小,還可以用我市公務員工資提供擔保。調查中還發現在辦理貸款手續時,有些投資管理或資產管理公司,讓貸款人提供不動產抵押或動產質押,直接與自己公司簽訂貸款合同。有的平時收集貸款人和存款人的信息,先不讓存款人存錢,等待有貸款的,再通知雙方見面。
(七)開展虛假宣傳,是造成非法小廣告的源頭之一。我們注意觀察一些門頭牌匾,就會發現一些《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明明是投資管理公司、咨詢公司,卻在其門頭上變成了「擔保公司」。還有的投資公司為了達到發展業務量的目的,在城市的各個角落亂塗亂寫標語,還有的亂張貼發放印刷品廣告,內容有的極為虛假,為的就是欺騙不明真相的群眾到其處「存款」、「貸款」,達到非法集資、博取高額利潤的目的。此外,這些小廣告,影響城市形象,影響文明創建。
(八)資金鏈斷後,極易引發社會性問題。我市融資性投資擔保公司,已經河南省工信廳審核批準的33家,這部分已取得了擔保資格,盡管有的也非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但他們隱蔽性強,還沒有明目張膽去經營。最易出問題的是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公司,他們大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領到了營業執照,盡管他們規避了名稱中「擔保」二字和經營范圍中應取得前置許可後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中核定,並依核定的經營范圍進行經營。但實際上他們大多都在違法經營。這樣長期下去:一是如果貸款人的抵押物出現瑕疵或審查不嚴,就會使存貸款鏈條斷裂,引發社會問題。這種事在我們身邊也時有發生。如2011年5月7日,中央電視台第二套節目就播出了一個一房三賣的案例。二是有些投資公司可能會出現見利忘義,當他們非法吸收存款達到一定大的數額時,也有可能捲款潛逃。前不久也是在電視節目上播出一個案例,山西省一個村民,辦了一個麵粉廠,非法吸收存款100多萬元後,就逃往他鄉,人間蒸發。三是大多數投資管理類公司最高存款利息2分,貸款5分,存貸差達3分,問題是一旦貸不出去,或貸出去收不回來資金鏈斷裂,就會讓一大批存款人血本無歸。如按目前我市400多家公司計算,假如有一半公司出現問題,每一公司涉及50戶,這樣就會涉及1000家,每戶3人,就會涉及3萬人。2011年5月8日鳳凰網報道了內蒙古巨商金利斌非法集資,資產鏈斷裂,據傳每月償還利息兩億元,因不能承受欠高利貸,而自焚身亡。
(九)撓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政府公信力。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我市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等公司違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違規擔保使一些法律淡溥的公眾、真假難辨,一部分居民認為,這些公司有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辦公場所豪華氣派,門頭排扁裝修得高檔顯眼,如果這些公司違法經營,政府有關部門早就查處了,而且他們每天照常營業,在某種程度上說明他們是合法的。從而大大地影響了政府的公信力。
(十)潛在問題很多,可造成非法洗錢、暴力事件等違法犯罪活動。如一些投資人的資金來歷不明,投資在此方面,就會使其慢慢合法化。還有一些因「高利貸」無力償還的,鋌而走險,走上了搶劫、盜竊的犯罪道路,給社會秩序造成很大穩定沖擊。
五、對整頓規范投資擔保類公司的幾點建議
綜由以上所述,筆者認為,對我市投資擔保類有限公司的整頓已迫在眉捷,建議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領導應高度重視,迅速開展情況調研。各級黨委、政府一定站在確保經濟安全、確保民生安全的大局,把整頓規范投資公司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投資擔保公司已呈快速發展態勢,已在我市形成一定氣候,如不及時治理,金融秩序、社會治安、矛盾糾紛激化,後果難以設想。相關領導應給予高度重視,迅速開展調研,研究形勢,分析原因,解決問題。
(二)釐清部門職責,分工抓好日常監管。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各部門「三定」方案要求,盡快釐清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管擔保公司方面的職能職責,進一步細化責任,嚴格做好部門分工,使各部門在整治擔保公司中做到會管、能管、管好,早介入,早監管,防止出了問題,化解監管風險。
(三)強化協調合作,形成多部門協作機制。投資擔保企業的監管牽涉的法律多、政策也很多,不是由一家政府部門所能獨立承擔的事情,建議由市政府牽頭,組織銀監局、發改委、工信局、財政局、商務局、人行和工商局等有關部門成立整頓規范投資擔保行業領導小組,像打擊非法傳銷一樣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齊抓共管,多策並舉,確保監管成效。
(四)加大整治力度,查處大要案件。進行一次集中專項治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10]132號)的要求進行規范,依法查處一批,曝光一批。同時,建議省政府或主管部門盡快出台相關管理辦法,達到一定整治效果。同時,建議在整頓期間以市政府的名義暫停審批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這類公司。
(五)建立有獎舉報制度,深挖非法擔保公司。通過建立相應的舉報制度,通過一定的獎勵措施,鼓勵廣大人民群眾投身到舉報查處非法擔保公司的工作中來,挖出一批作案隱蔽、影響惡劣的非法擔保公司,及時從嚴從重處理。
(六)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群眾防範意識。一是要利用電台、電視台、報紙等多種新聞媒介加大宣傳力度,教育廣大民眾樹立正確的理財觀,自覺防範存、貸風險。二是建議我市各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及服務網點要在各辦公場所加強宣傳,利用門頭滾動字幕、宣傳單等多種形式向民眾廣泛宣傳違法存貸款的危害性。三是統一製作警示牌,在全市已設立成立的投資管理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辦公場所內的醒目位置預以懸掛,以防民眾上當受騙。
⑩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要求
融資性擔保業務審慎監管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並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2.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准入、業務范圍實行前置行政許可,推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3.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本、放大倍數、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實施審慎監管。 根據國辦發〔2009〕7號文件精神,國務院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銀監會組成,銀監會牽頭。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銀監會,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融資性擔保公司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1.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2.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3.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