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指什麼
信託一經設立,信託財產即與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或受託人狀況的變化、甚至破產影響。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的債權人一般也無權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受託人除為受益人之一,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除傭金以外的信託利益。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信託財產的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以及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有助於使信託財產免受信託當事人與信託關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間存在的復雜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影響,從而使信託具有了其他財產制度所不具有的風險隔離和權益重置功能,增加了信託財產的安全性;
一旦信託有效設立,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債務,以信託財產承擔;應當向受益人支付的信託利益,也僅以信託財產為限。受託人只在違背管理職責或者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損失並造成第三人負債時,才以自有財產承擔個人責任。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樣僅以信託財產為限對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信託的有限責任性,有助於受託人根據信託目的的需要,充分發揮管理信託財產的能動性和創造性,以順利實現委託人的願望。
B. 如何理解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信託,簡單的說,就是你把錢給別人。別人幫你去賺錢,賺了錢再分你。
信託的獨立信就專是說,你把錢給屬他以後,他可以相對獨立的使用這些錢,不受你的控制。
如果不獨立,比如他去投資一個產業,你這時候說要把錢要回來,那這個投資就成空話了。投進去的也不好收回來。
所以他要有相對獨立的使用這些錢。
C. 如何理解信託產品的獨立性
(1)信託財產與受託人抄的固有財產相互獨襲立。
若受託機構(信託公司)解散、被撤銷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
(2)委託人的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互獨立。
這是一種特殊的破產隔離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享有其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
(3)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或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相互獨立。
這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委託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的利益,不因一種信託財產受損失而危及其他項信託財產。
D. 信託和債的區別如何理解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在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與在債的關系中的債權人,在權利要求上處於一種類似的地位。信託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收益權.而債權人對債務人則享有請求權。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收益權是特定的,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並無財產上的利益。在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與受託人間存在一種信任關系,而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一定存在信任關系。信託與債的區別還具體表現在下面三個方面上;
1.關於破產時權利的區別
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如存在法律上的債的關系,當某債務人宣告破產,則此債權人只能與此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平等分配破產後的財產。某債權人沒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的權利。若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存在的是法律上的信託關系,即債權人是受益人的地位,債務人是受託人地位,則此債權人(受益人)在債務人(受託人)宣告破產時,則能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取得清償的權利。
2.關於利益承受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舉債將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此收益當然歸債務人所得.債權人不得要求享有.只有要求債務人償還原借資金的權利。但在信託關系中,受託人處於債務人地位,受益人處於債權人地位.受託人用收取的信託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受託人(債務人)不能享有此收益.收益應歸於受益人(債權人)。
3.關於風險承擔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對債權人對待定的借款負責。如所借財產發生遺失或損失,其對債權人應負的責任並不因此減輕。但在信託關系中,如嚴格按信託文件規定運用,發生信託財產的損毀、滅失或資金受損,均應由受益人(債權人)承包,受託人(債務人)不承擔損失責任。當由於受託人(債務人)本身造成的過失而使財產受損,則應負責填補。
所謂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指信託財產有一種獨立於其他財產的性質,主要表現在:
(1)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若受託機構(信託公司)解散、被撤銷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
(2)委託人的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互獨立。這是一種特殊的破產隔離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享有其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
(3)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或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相互獨立。這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委託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的利益,不因一種信託財產受損失而危及其他項信託財產。
E. 受託人怎樣保證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我國信託法 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專相區別,不得歸入屬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七條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的規定就是在保證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F. 如何理解信託財產獨立性
所謂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指信託財產有一種獨立於其他財產的性質:
1、信託財產與內受託人的容固有財產相互獨立。若受託機構(信託公司)解散、被撤銷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
2、委託人的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互獨立。這是一種特殊的破產隔離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享有其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
3、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或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相互獨立。
G. 信託財產獨立性應如何理解
所謂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指信託財產有一種獨立於其他財產的性質,主要表現在:
(1)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若受託機構(信託公司)解散、被撤銷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
(2)委託人的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其他財產相互獨立。這是一種特殊的破產隔離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享有其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
(3)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或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相互獨立。這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委託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的利益,不因一種信託財產受損失而危及其他項信託財產。
H.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1受託人為不同信託計劃的信託財產分別開立專用賬戶,單獨核算。
2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分開管理。
I. 信託產品的獨立性表現在哪些方面
信託產品的獨立性表現在一下幾點:
1、信託財產與受託人(信託機構)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因此,受託人解散、被撤消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
2、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或收益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別。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自己)對信託財產的享有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同時信託財產也不因受益人的債務而被處理掉。
3、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或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相區別。這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委託人的利益,不致使一委託人獲得不當之利而使其他委託人蒙受損失,保障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的利益,不致使一種信託財產受損失而危及他的其他信託財產。
J. 如何理解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你就這么想,你把財產交給信託公司打理了。這部分財產在信託存續期內,所有權並不屬於你。屬於信託公司。在這個過程中,你自身財務狀況出了什麼問題,和這一部分信託財產是相互隔離的。信託裡面的財產不會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