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你好,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1依法合規,加強內控,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資產的安全;2.開展業務需經監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3.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向客戶融券,應當使用自有證券或者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證券;4.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② 股市中的融資融券有什麼風險
你好,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存在以下風險:
1、與普通證券交易相同的風險:
融資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證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風險、市場風險、違約風險、系統風險等各種風險。
融資融券交易具有財務杠桿放大效應,投資者雖然有機會通過融資(融券)獲取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時間內蒙受巨額的損失。
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前,必須確認證券公司具有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資格。在融資融券交易過程中,如本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資格被暫停或取消,或被證券監管機關宣布停業整頓、責令關閉、撤銷、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或解散,都可能導致投資者正在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提前終止,從而對投資者造成損失。
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因自身原因導致其資產被國家有權機關採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出現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破產、解散等情況,或者發生標的證券范圍調整、單只或全部證券被暫停融資或融券,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終止上市等情況,投資者將面臨被提前了結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清償債務,或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緊急平倉線,或低於平倉線,且不能按照約定的時間、數量追加擔保物,或出現其它法定或約定情形時,將面臨擔保物被強制平倉的風險。
基於擔保物為投資者自願交付至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資金)賬戶並以乙方為擔保權益人設立的信託財產,因此,在強制平倉情形下,本公司作為受託人將以保護擔保權益人利益為原則,自主選擇平倉的品種、數量、價格、時機、順序,而平倉的結果可能低於市場平均交易價格、可能不足以清償投資者所負有的債務,平倉的規模也可能超過投資者所負有的債務規模,由此產生的結果和風險都將由投資者承擔。
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
2、投資額度放大的風險:
3、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資格喪失的風險:
4、提前了結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
5、強制平倉風險:
6、融資融券交易被限制的風險:
由於本公司凈資本變化等原因觸發交易監控指標,導致投資者信用賬戶交易受到限制,或者由於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變化而導致投資者信用賬戶交易受到限制,或者由於投資者實際融資融券額度、單個證券品種持倉市值等指標已經達到法律法規、交易所交易規則或本公司規定的融資融券規模上限,導致投資者信用賬戶交易受到限制,或者由於投資者不良信用記錄或業務資格變化等導致信用賬戶交易受到限制,以上交易限制均有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7、調低或取消授信額度的風險:
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本公司可以根據投資者資信狀況、信用交易情況、擔保物價值、履約情況、市場變化、本公司財務安排等因素,調低或取消對投資者的授信額度,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發生有可能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時,本公司有權要求投資者提前歸還融資融券債務或取消授信額度或解除本合同,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8、調整風險監控指標及其它指標的風險:
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本公司提高警戒線、平倉線、緊急平倉線,或者調整標的證券、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范圍及折算率等,可能導致投資者保證金可用余額不足、強制平倉等風險。
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調高,本公司將相應調高融資利率或融券費率,投資者將面臨融資融券成本增加的風險。
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本公司將以《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通知與送達方式及通訊地址,向投資者發送通知。通知發出並超過約定的時間後,將視作本公司已經履行對投資者的通知義務。投資者如未能關注到上述通知,可能會面臨擔保物被強制平倉的風險,進而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因投資者違約,本公司將向投資者收取違約金。同時,本公司將記錄投資者的不良信用記錄信息,並向有關監管部門申報,由此可能對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如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停牌的,投資者仍負有償還該筆負債的責任,如投資者逾期不償付的,則負有支付違約金的責任,此等情形下可能增加投資者的成本及費用。
如投資者信用賬戶中的資產被全部強制平倉後仍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本公司將有可能通過司法程序對投資者繼續進行追索。
因投資者融資買入的標的證券被特殊處理(ST、*ST)或標的證券對應上市公司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監管機關或有權機構立案調查的,本公司有權要求投資者立刻了結對應的負債,投資者可能承擔提前了結負債的風險。
投資者應妥善保管信用賬戶卡、身份證件和交易密碼等資料,如投資者將身份證件、交易密碼等出借給他人或被他人盜取,可能面臨賬戶、資產被盜用從而產生損失的風險。
包括投資者因自身操作不當導致的風險,投資者的違法違規行為被監管部門採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的風險,因系統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等造成的清算交收失敗及系統非正常運行的風險,以上風險均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9、因利率提高導致的融資融券成本增加的風險:
10、未及時獲知通知事項的風險:
11、因違約造成的費用增加及申報不良信用記錄的風險:
12、融資或融券標的停牌仍負有履行到期債務的風險:
13、司法追償的風險:
14、提前了結負債的風險:
15、資料泄露的風險:
16、其它風險: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③ 互聯網金融時代下,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控制建議有哪些
一、業務管理風險的控制。
制定完善的系統的內部控制制度;對重要的業務環節進行雙人雙崗的復核及審批,並且強制留痕;公司總部必須對業務經營情況、主要風險指標以及每個客戶的賬戶動態等進行實時的監控,並對相應的處置措施進行明確。一經發現問題就要按相關的規定及時進行處置;公司業務合規和風險管理部門對營業部和融資融券業務管理部門的業務操作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或稽核。
二、業務規模和集中度風險的控制。
1.證券公司必須依照自有資金和證券的實際情況,在凈資本總額和比例符合監管要求,並且保持正常的資產流動性、風險可承受的前提下來確定融資融券業務總規模。融資融券業務的總規模如果確定了就不能隨便擴大,且必須以技術手段對其進行實時監控。
2.證券公司對客戶的授信和融出資金、證券都要由公司總部統一控制和辦理,嚴格禁止分支機構自行對外辦理相關業務。
3.業務集中度嚴格控制在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范圍內:對單一客戶融資融券的業務規模不能夠超過凈資本的5%;接受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能夠超出該只股票總市值的20%。
三、信息技術風險的控制。
1.建立完善的系統。
建立起完善的融資融券業務信息技術系統,包括日常業務運行系統、容錯備份系統和災難備份系統等,並且需要制定完善的備份方案和應急處理預案。
2.制定製度。
制定並需要嚴格執行信息技術系統日常運行管理制度,加強日常的系統維護,確保系統能夠正常運行。
3.時不時演習。
對備份方案和應急預案進行演練,是需要對融資融券業務管理部門和營業部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組織的,其目的是為了確保相關部門和人員熟悉相關的內容,並且能夠熟練的進行應急操作。
④ 融資融券業務有哪些風險
杠桿交易風險: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如同普通交易一樣,要面臨判斷失誤、遭受虧損的風險。由於融資融券交易在投資者自有投資規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桿,虧損將進一步放大。
強制平倉風險:融資融券交易中,投資者與證券間除了普通交易的委託買賣關系外,還存在著較為復雜的債權債務關系,以及由於債權債務產生的擔保關系。
監管風險:監管部門和證券公司在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或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時,都將對融資融券交易採取監管措施,以維護市場平穩運行,甚至可能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⑤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完善證券交易機制,防範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本辦法所稱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未經證監會批准,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第四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二)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
(三)違規挪用客戶擔保物;
(四)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五)為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信息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本機構的章程和規則,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和客戶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進行監測監控。
第六條 證監會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逆周期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證券交易所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控制指標浮動管理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逆周期調節。 第七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最近2 年內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 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注冊資本和凈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後的規定;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七)已建立符合監管規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戶適當性制度,實現客戶與產品的適當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 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件,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九)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
(十)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一)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三)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准;
(四)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五)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測試的證明文件;
(六)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並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獲得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范圍變更登記,向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後,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第十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
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於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客戶歸還的證券,不得用於證券買賣;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用於記錄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結算;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結算。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
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擬向客戶融出的資金及客戶歸還的資金;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用於存放客戶交存的、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資金。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徵信,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誠信合規記錄等情況,做好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並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
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從事證券交易時間不足半年、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最近20 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於50 萬元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為其開立信用賬戶。
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可不受前款從事證券交易時間、證券類資產的條件限制。
本條第二款所稱股東,不包括僅持有上市證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東。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適當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條規定的選擇客戶的具體標准。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其簽訂載有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必備條款的融資融券合同,明確約定下列事項:
(一)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利率(費率)、利息(費用)的計算方式;
(二)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擔保債權范圍;
(三)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證金的期限;
(四)客戶清償債務的方式及證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利;
(五)融資買入證券和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處理;
(六)違約責任;
(七)糾紛解決途徑;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融資融券合同應當約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為擔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所生對客戶債權的信託財產。
證券公司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融資利率、融券費率由證券公司與客戶自主商定。
合約到期前,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客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
證券公司在為客戶辦理合約展期前,應當對客戶的信用狀況、負債情況、維持擔保比例水平等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前,應當採用適當的方式向客戶講解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明確告知客戶權利、義務及風險,特別是關於違約處置的風險控制安排,並將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交由客戶書面確認。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根據客戶的申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的開戶人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
證券公司應當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清算、交收結果等,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數據進行變更。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參照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與其客戶及商業銀行簽訂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
證券公司在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通知商業銀行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戶。
客戶信用資金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客戶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
商業銀行根據證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結果等,對客戶信用資金賬戶內的數據進行變更。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只能使用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向客戶融券,只能使用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
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
客戶在融券期間賣出其持有的、與所融入證券相同的證券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不得以違反規定賣出該證券的方式操縱市場。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按照客戶委託發出證券交易、證券劃轉指令的,應當保證指令真實、准確。因證券公司的過錯導致指令錯誤,造成客戶損失的,客戶可以依法要求證券公司賠償,但不影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正在執行或者已經完成的業務操作。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
證券公司向單一客戶或者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其凈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應當以賣券還款或者直接還款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資金。
客戶融券賣出的,應當以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客戶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第二十二條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且交易恢復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
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預定終止交易,且最後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前的,融資融券的期限縮短至最後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價款,分別存放在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作為對該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擔保物。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客戶信用狀況、擔保物質量等情況,與客戶約定最低維持擔保比例、補足擔保物的期限以及違約處置方式等。
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於約定的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補交擔保物,客戶經證券公司認可後,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以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資產。
客戶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保證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折算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客戶補交擔保物的期限,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
證券公司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應當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折算率實行動態管理和差異化控制。
第二十八條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動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
(一)為客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結算;
(二)收取客戶應當歸還的資金、證券;
(三)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利息、費用、稅款;
(四)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以及與客戶的約定處分擔保物;
(五)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違約金;
(六)客戶提取還本付息、支付稅費及違約金後的剩餘證券和資金;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債務的比例,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水平的,客戶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提取擔保物。
第三十條 司法機關依法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或者信用資金賬戶記載的權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證券公司應當處分擔保物,實現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並協助司法機關執行。 第三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記錄,確認證券公司受託持有證券的事實,並以證券公司為名義持有人,登記於證券持有人名冊。
第三十二條 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
證券公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客戶未表達意見的,證券公司不得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
前款所稱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託以證券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證券記錄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並相應變更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託以現金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資金劃入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證券公司應當在資金到賬後,通知商業銀行對客戶信用資金賬戶的明細數據進行變更。
第三十四條 客戶融入證券後、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向證券持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證券的,客戶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在償還債務時,向證券公司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者資金。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證券公司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客戶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合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權益的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第三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折算率、最低維持擔保比例等進行動態調整,實施逆周期調節。
證券交易所可以對單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融券賣出量和擔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融券賣出的價格作出限制性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客戶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折算率、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業務集中度等進行動態調整和差異化控制。
業務集中度包括:向全體客戶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接受單只擔保證券的市值占該證券總市值的比例,單一客戶提交單只擔保證券的市值占該客戶擔保物市值的比例等。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
證券公司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承擔。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壓力測試機制,定期、不定期對融資融券業務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技術系統風險等進行壓力測試,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本公司相關指標進行優化和調整。
第三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採取措施,對融資融券交易的指令進行前端檢查,對買賣證券的種類、融券賣出的價格等違反規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絕。
單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融券賣出量或者擔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達到規定的最高限制比例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接受該種證券的融資買入指令或者融券賣出指令。
第三十九條 融資融券交易活動出現異常,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有必要暫停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暫停部分或者全部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並公告。
第四十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對與融資融券交易有關的證券劃轉和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劃轉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證券和資金劃轉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並向證監會及該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一條 中國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按照業務規則,要求證券公司及時、准確、真實、完整報送融資融券業務有關數據信息;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編制定期報告和專項報告,報送證監會;監測監控融資融券業務風險,對發現的重大業務風險情況,及時報告證監會。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涉及的客戶信用交易資金應當納入證券市場交易結算資金監控系統,證券公司、存管銀行、登記結算機構等應當按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報送相關數據信息。
第四十三條 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對證券公司違反規定的資金劃撥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並向證監會及該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戶送交對賬單,並為其提供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證券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通過有效的途徑,及時告知客戶融資、融券的收費標准及其變動情況。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每日收市後向其報告當日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有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證券公司報送的信息進行匯總、統計,並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金融公司依照規定履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監管、自律或者監測分析職責,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提供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信息、資料。
第四十八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轄區監管責任制的要求,依法對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融資融券業務活動中涉及的客戶選擇、合同簽訂、授信額度的確定、擔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補交擔保物的通知,以及處分擔保物等事項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證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撤銷業務許可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是按照規定可以存管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商業銀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機構投資者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上述金融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經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融資融券的業務規則和自律規則,報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10 月26 日發布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公告〔2011〕31號)同時廢止。
⑥ 滬深兩市修改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什麼意思
為進一步加強對兩融業務的風險管理,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經證監會批准,對融資融券細則進行了修訂,明確規定投資者在融券賣出後,需從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償還相關融券負債。市場人士表示,這意味著「融券賣出+還券」的交易閉環從此前的T+0變為T+1交易。
上交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第十五條進行修訂,明確規定投資者在融券賣出後,需從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償還相關融券負債。與此同時,深圳證券交易所也發布通知,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第2.13條進行修訂。
(6)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控制措施逆周期管理擴展閱讀
安信證券介紹,投資者信用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不高於180%(含180%)時,買入或融資買入委託成交後,單一證券的持倉市值占其信用賬戶總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60%。
投資者信用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高於180%但不高於240%(含240%)時,買入或融資買入委託成交後,單一證券的持倉市值占其信用賬戶總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80%。
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高於240%時,買入或融資買入委託成交後,單一證券的持倉市值占其信用賬戶總資產的比例可以達到100%。安信證券表示,將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客戶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動態調整業務集中度控制相關指標以及不受單一證券持倉集中度控制的證券名單。
⑦ 融資融券單一證券集中度控制措施有哪些
融資融券單一證券集中度控制措施:
1、維持擔保比例不高於150%的,買入或者融資買入委託成交後客戶所持有的該證券市值占信用賬戶總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30%;
2、維持擔保比例高於150%但不高於180%的,買入或者融資買入委託成交後客戶所持有的該證券市值占信用賬戶總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45%;
3、維持擔保比例高於180%但不高於240%的,買入或者融資買入委託成交後客戶所持有的該證券市值占信用賬戶總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60%;
4、維持擔保比例高於240%的,買入或者融資買入委託成交後客戶所持有的該證券市值占信用賬戶總資產的比例可以達到100%。
提起融資融券,應該有很大一部分人要麼是一知半解,要麼就是啥也不懂。今天這篇文章是我多年炒股的經驗之談,一定要認真看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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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融券是怎麼回事?
講到融資融券,首當其沖我們要認識杠桿。簡單來講,本來你口袋中裝有10塊錢,想買價值20塊錢的東西,而我們缺少10塊,需要從別人那借,這借來的10塊就是杠桿,從這個意義上說,融資融券就是加杠桿的一種辦法方式。融資,換言之就是證券公司把錢借給股民買股票,到期返還本金和利息,融券就是股民借股票來賣,到了規定時間將股票返還並支付一定的金額。
融資融券就像是一個放大鏡,盈利了能將利潤放大幾倍,虧了也可以造成虧損放大好幾倍。這才說融資融券的風險非常大,如果操作不當極大可能會發生巨大的虧損,普通人操作會比較難,這對投資者是有較高的投資水平的,可以牢牢把握住合適的買賣機會,普通人達到這種水平有點難,那這個神器就很值得擁有,通過大數據技術來分析最適合買賣的時間是什麼時候,好奇的朋友不妨點擊下方鏈接:AI智能識別買賣機會,一分鍾上手!
二、融資融券有什麼技巧?
1. 利用融資效應這樣收益就會變多。
舉個例子,若是你手上有100萬元資金,你覺得XX股票有前途,決定後,就可以用這份資金買入股票了,然後就可以把手裡的股票抵押給那些券商了,再次融資買入該股,如果股價提高,就能享有額外部分的收益了。
拿剛才的例子來解釋一下,假設XX股票高漲5%,原先在收益上只有5萬元,但通過融資融券操作,你就可以賺到更多,可是世事難料,如果判斷錯誤,虧損也就會變得更多。
2. 如果你想選擇的投資類型是穩健價值型,中長期看好後市行情,通過向券商融入資金。
你可以將價值投資長線持有的股票抵押給券商,也就是融入資金,進場變得更加容易,不需要追加資金,拿出一部分利息支付給券商就可以,就可以擴大戰果。
3. 使用融券功能,下跌也是可以盈利。
比如說,比如某股現價20元。經過各個方面的解析,我們會預測到,這個股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有極大的可能性下跌到十元附近。接著你就可以向證券公司融券,並且去向券商借一千股該股,以20元的價格在市場上賣出,拿到手2萬元資金,一旦股價下跌到10左右,你就可以按照每股10元的價格,將買入的股票再加1千股後,還給證券公司,花費費用只要一萬元。
因此這中間的前後操縱,之間的價格差,就等於盈利部分。肯定還要付出部分融券費用。如果經過這種操作後,未來股價是上漲而不是下跌,那樣可能要花費更多的資金了,因為在合約到期後,需要買回證券還給證券公司,因此會出現虧損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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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融資融券業務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如下:
1.依法合規,加強內控,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資產的安全。
2.開展業務需經監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3.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向客戶融券,應當使用自有證券或者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證券。
4.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供參考。
⑨ 什麼是兩融展期:展期就是可以延長借款期限吧
兩融展期是指有些客戶融資融券快要到期了可以到券商申請延期。延期就是回展期。
兩融業務指答的是融資融券交易,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融資交易就是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作為質押,向券商借入資金用於證券買賣,並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
融券交易是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作為質押,向券商借入證券賣出,在約定的期限內,買入相同數量和品種的證券歸還券商並支付相應的融券費用。
中國證監會修訂後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修訂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將《管理辦法》 由證監會公告上升至部門規章;
二是建立逆周期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進行宏觀審慎管理;
三是完善融資融券業務監測監控機制,強化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統計與監測監控職責;
四是明確監管底線,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六種禁止行為;
五是合理控制證券公司業務規模,要求其與證券公司的凈資本相匹配;
融展期松綁後,允許客戶申請合約展期或最多不超過兩次,每次最多不超過6個月。換句話說,現行客戶融資融券期限將從6個月擴展至最長18個月。
⑩ 融資融券如何控制風險
保證金存在於大部分國家和地區證券市場的成熟證券市場的基本功能。簡而言之,融資是由經紀人或其他專門的信用機構提供資金,以投資者購買證券。保證金是做空機制,客戶可以從證券公司或者其他專門的信用機構在未來的時間賣出借入的證券,然後返回到購買證券的市場上。
保證金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歐洲,香港,中國作為分散信貸模式的代表,通過提供獨立的券商等金融機構;其次,日本,韓國,集中授信模式中國台灣,成立專門的證券金融公司,為客戶提供保證金。
在中國大陸,保證金已被禁止和規定,原「證券法」第36條和第141條規定,公司不得從事證券融資客戶或者證券交易活動的賣空,並不得向客戶提供交易和融資交易。然而,一些形式的融資活動井下仍存在保證金透支------最初劃撥給客戶,然後是三方監管,經營地下產生了很多弊病,不利於監管。新「證券法」第142條為: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證券服務的融資融券交易的,應該通過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這使得空間的餘量。可以預見,在利潤率出現在中國的證券市場,它應該不會太遙遠。可選模式<br的
br緣/>通過比較兩個國際主流模式,可以發現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直接券商融資融券具有的市場和信用經濟環境的高度非常好特性。歐洲的系統是在市場的歷史進程中自發形成和發展,通過規章制度和完善的限制。日本和中國台灣的證券市場逐步建立戰後體系不夠發達,交易機制不完善,整個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礎和開發的,所以它的系統不同,美國從一開始就與中央控制性能。
對於中國的證券行業和證券公司不成熟的特點。融資融券推出之前,監管部門,也開始加快公司證券的規范工作。診斷和分類已經持續了很長一段時間的實施監管監督,許多券商已經逐步被淘汰證券業的風險。同時該行業風險逐漸減小。近日,「證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和「凈資本計算證券規則」的意見,證券公司不僅將大大提升風險控制水平,並將進一步加速行業的整合進程。通過硬指標的風險控制要求,有一個在業界券商擋門上的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大大降低行業的整體風險水平。從第14條的「證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可以清楚地看到,包括指標要求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紀人。因此,「證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也可以看作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控制制劑的風格。
在任何情況下,中國大陸股市的發展仍處於起步階段,市場運行機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健全,自我意識和自我約束的市場參與者是比較低的,所以很難直接採用基於市場的利潤率模式,而是從日本和中國台灣的經驗和教訓應該學習,建立過渡性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時機成熟再轉化為市場面向對象模型。
可能
保證金交易市場上也可能有正面和負面的影響。其中,正面影響包括:
首先,它可以提供融資的投資者,股市勢必會帶來新的資金增量,這會對促進證券市場的積極作用。但考慮失控的風險,融資為每個市場的比例將有一定的局限性,融資證券中國總市值的台灣地區的比例分別為1.5%,歐美國家一般都沒有超過2%的平衡,所以按照A股3萬億的市值,額外的資金可能為450十億人民幣,市場上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不是決定性的。
二,活躍市場,完善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融資交易者是最活躍的市場上,大部分的市場機遇,開拓市場,合理定價的零件,快速響應的信息將會起到促進作用。歐洲市場融資交易占營業額的18%左右,股市的總營業額的20%,中國台灣市場有時佔到40%,同時引入賣空機制,將改變原來市場單邊市的情況下,市場 - 價格發現。
同樣,融資融券的推出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資使投資者可以在投資運用杠桿原理,同時賣空允許投資者在市場下跌的時候也能實現盈利。這使投資者一個新的盈利模式。
的負面影響包括:
首先,保證金也可能助長或下跌,增加市場的波動,這可能會鼓勵投機市場情緒。
其次,它可能會增加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融資可能導致銀行信貸資金進入股市,如果控制不力,將有可能推動市場泡沫的形成,而在經濟衰退的情況下,市場低迷,有可能會增加市場的波動性,甚至引發危機。
開門多元化盈利
一旦融資融券業務的發展,證券市場的發展將產生一定的作用,但也帶來了更多的證券公司的商業機會。同時,交易量上升將增加公司的證券經紀業務收入。更重要的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這意味著證券公司盈利多元化不再是夢想,而是將成為現實。
在各種金融產品創新的同時日益活躍,交易和機會,大大提高產品的創新,在經紀業務種類逐步增加,將會有越來越多的收入來源。後的「證券法」相應的創新拓展業務的證券開啟了一扇大門。這些新的融資融券業務是盈利渠道的重要組成部分。